新年元旦以来,方舟子和韩寒之争演化为一场网络大战。大战的焦点是韩寒的作品有无“代笔”。方舟子认定韩寒作品有“代笔”甚至“百分之百”地有代笔之嫌。而韩寒的立场则从最初的无一字一句有代笔转变成作品无代笔并以名誉受损为由将方舟子告上法庭。我对这场争论本身没有兴趣,但由于代笔牵涉到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每一个写作者(而不仅专业作家),同时代笔违法的界限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分清,所以我认为法庭不应当接受这个诉案。当然,我认为法庭不应当接受这个诉案,绝不表示我认为韩寒输、方舟子赢,而只是表示我认为方韩之争本身不是一个违法不违法的问题,因此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如果诉求法律,法官便得对“代笔”范围做出规定。但法官规定太松对打假不利,而假货假文章假学术目前被公认为国内的一大弊病;规定太严,对普通写作者不利,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代笔管制太多,人们只得知法犯法:这两者对将损害中国文化事业、损害人们的道德良知。
方韩争议的关键词是代笔。但双方都特别泛义地理解代笔,不但把整部作品、而且把对原作品的修改及润色都视为代笔,因此才有韩寒的无一字代笔说以及方舟子的百分之百代笔嫌疑说。但在日常生活中代笔是狭义理解的。只有整部或者主要部分不是自己写作但依然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作品才被理解为代笔。修改、润色、部分写作不是代笔。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人能够说自己的文字完全没有经过别人的修改或润色。正因为此,天才如韩寒也不得不从最初的无一字“代笔”退了回去。但韩寒的“退”并不表示他的作品就是代笔。因为按照无一字代笔之说,这个世界大部分作品都是代笔,方舟子自己的部分文章也会有代笔。一部作品、一篇文章要出版,编辑多少都会做点文字润色工作;小学生写作文想让父母(过去是哥哥姐姐)先读,单位写总结想让同事看一下有无别字,所有这一切都是广义的“代笔”。中国有个著名的“推敲”故事。贾岛的诗句先是“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但又想改成“僧敲月下门”,可犹豫不决,没料撞上了韩愈,为他做了决定。这个在历史上公认为美谈的故事,若对照方韩之争,贾岛就有了代笔。由此可见方韩之争的荒谬。
另一方面,狭义的代笔也不就是贬义词。代笔和造假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为他人代笔是从古到今的正常现象。古代的师爷就专职代笔。即使到了今天,尽管大部分人不再是文盲,尽管有电话手机,但文化和手机的普及速度远远赶不上写作数量的增长速度,因此代笔现象反而比古代更为普遍。从大的方面说,国内如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外如奥巴马总统的“国情咨文”主要部分都是代笔者写的。从小的方面说,大大小小代笔公司的业务包罗万象,比如中华代笔网就接受代笔演讲稿、论文、公文、可行性报告、发言汇报材料、合同、诉状、贺词、书信、悼词、人物传记、电视专题片脚本等等。这还都是因职业和市场交易而发生的代笔。父母孩子之间、夫妻之间、朋友同学之间论情谊的代笔更为常见。在这里,一方愿意放弃著作权而做无名英雄,外人无从置喙。职业和市场交易的代笔不是坏事,出自情谊的代笔在大多数情形下更是值得提倡的好事;文字上互相帮助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我们千万不要把代笔妖魔化。就韩寒的例子来说,万一韩寒真有代笔者,但只要双方愿意,只要代笔者和韩寒的合作产生了好作品,它对读者对社会就是好事,因为读者有了自己愿意读的文字。其实,韩寒的作品(除了参加大赛的以外)是否他个人独立完成与该作品署名韩寒之间不存在必然和必须的联系。外人尽可以猜测和怀疑甚而认定,但韩寒没有义务回答这类问题。不但如此,他应对这些质疑的最好方式是一笑置之。而他一旦正面澄清,事态就可能恶化,诉诸法律无济于事,因为法官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因为在法庭上提出否证的义务在作家,但作家对狭义代笔指控的否认几乎不可能服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代笔在大多数场合是好事,但在必须由署名者本人完成作品的场合,狭义的代笔是不许可的。例如学生的作文,研究生的论文等等。这些作文论文若由家长或配偶或枪手代笔,便成为“造假”。不过,这样的造假很难确证,因为产品本身是合格的。所以,学校需要学生本人到场的考试,研究生本人到场的答辩,社会上各种考级考证也要确证参加者是否本人。除了这些场合之外,在大部分情形下,包括韩寒的情形,广义和狭义的代笔都不是问题。即使小学生的作文、研究生的论文,广义的代笔不但许可,而且应当提倡,应当让贾岛、韩愈互相切磋的传统永远保留下去。相反,如果法官把代笔当成问题,尤其把一篇文字是否有代笔当成问题,就可能出现彭宇案的后果。当年的彭宇案如果放到网络,网民也会分为两派,一派认定扶人者为肇事,一派认为扶人者不大可能是肇事者。很遗憾,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与社会对扶人的倡导相悖。方韩之争牵涉到社会对文字上互助切磋的倡导和对文字作品打假的倡导,因此比彭宇案更为复杂。法院判决将从法律角度对代笔范围做出规定,而这样的规定本身无论宽窄,都不适合规范人与人之间的文字互助道义关系,所以,我认为法庭即使接受韩寒上诉,也不宜对代笔关系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以防范出现新的与社会道义相悖的判决。
“夜话”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