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农民转移的经济学

    一年多前,我写了一篇短文“农民转移:当今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现象”(www.hujingbei.net/双周夜话/2007),指出千百万农民向城市、向非农部门转移对中国经济的伟大意义。但是,如何理解农民转移,如何把农民转移的现象提炼为经济学问题并且用科学界公认的研究方法加以分析,却是关心中国经济的人、尤其我们中国经济学者面对的严重挑战。

    今天,本网站(www.hujingbei.net)发表了我的文章“价格波动和劳动力转移波动”。它以中国经济为对象,研究农民转移和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为了准确地说明它们的关系,我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劳动力转移率”,用h表示。它的定义是农业劳动力和上年相比的净减少量与社会总劳动力之比,公式是

    h = -(本年农业劳动力-上年农业劳动力)/本年社会总劳动力

    括号前面的负号表示如果本年农业劳动力多于上年,农业劳动力在增加, h便是负数;若本年农业劳动力少于上年,农业劳动力在减少, h将是正数。利用官方统计数据很容易把h计算出来。当然,统计有偏差,是我们要注意的。

    下面两个图揭示了h和两个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GDP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的联系。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劳动力转移率h三者分别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所以,它们在这两张简单散点图中显示出来的关联足以让我惊奇。第一个图是1953年以来中国GDP增长率与h的关系。该图告诉我们,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中国的大饥荒和1958年农民太多地离开农业有关。1978年中国走上市场化道路后,h的变化动态和GDP增长动态几乎一致。农民转出农业的比率高,GDP增长就快;反之则慢。但第二个图显示的中国通货膨胀率和h的关系又表明,农民转出农业的比率高,通货膨胀率就高,反之则低。因此,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h必然有一个均衡值,就是说在任何一年中,农民转出农业不能太少,以免GDP增长率过低;农民转出农业又不能太多,以免通货膨胀率过高。

 

    隐藏在均衡农民转移概念后面的经济学逻辑是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存在巨大差距。一个农民从农业转到非农产业,他的生产率将大大提高。大量农民转移,GDP增长就很快,农民和非农民的收入增加也很快。收入增加了,对商品包括对农产品的需求提高。可是,大量农民从农业转到非农产业,农业增产也许受到人力资源的约束而赶不上需求的提高。这样,大量农民转移,农产品就可能供不应求,农产品价格的相应上升就会引发通货膨胀,农业的人力资源约束又会演变成整个经济的劳动力短缺。如此,经济增长不能不放缓,农民转移不能不放慢甚至转回农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转移,GDP增长不会很快,农民和非农民的收入增加更慢,对商品包括农产品需求不会有大的提高;而众多农民留在农业,农产量上升,农产品也许会供过于求并造成价格下降,后者又将缓和甚至消除通货膨胀。但农产品价格下降后,农民为获得较多收入而更希望转到非农产业,整个经济因此呈现出农产品过剩和劳动力过剩状态,非农部门便不能不扩展,GDP增长不能不加快,农民转移率也就更高,经济发展又进入新的一轮循环。我今年初的短文“用一张图解释中国的通货膨胀”(www.hujingbei.net/双周夜话/2008)便尝试着用农民转移的均衡概念和均衡机制来解释中国当前的通货膨胀。

    如果说农民转移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现象之一,农民转移的经济学可能便是理解中国经济最重要的理论之一。然而,只有理解了农民转移的“均衡”,我们才可能建立农民转移的经济学。在这一点上,经济学和自然科学并无不同。当然,我提出的仅仅是一种理解。面对波澜壮阔的中国农民大转移潮流,中国需要多种理解,需要不同理解之间的竞争,中国人才有希望真正地理解中国农民的转移。

献身学术必须不惧危险

 

今天,本网站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是苗福生先生撰写的“需要价值论”,一篇是我本人的“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的区别及《资本论》的体系”。两篇文章都与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有关。先生文章试图建立新的价值理论。我的文章直接讨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其中涉及到对马克思的批评。我的文章本身便是争论的产物;先生亦希望自己的文章能够获得大家批评。本网站发表它们的目的是体现学术自由、促进学术讨论。

1949年以后的中国,马克思理论被官定为唯一真理。中国学术从1911年以前的独尊儒学转变为1949年以后的独尊马学。一篇以经济学的价值论为主题的文章,如果讨论其它价值理论而不加以批判的话,便意味着反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而对马克思理论的批评无论出于完善马克思的“好心”还是反对马克思的“恶意”,也被视为反对马学。反对马学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就意味着错误甚至罪行。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科学没有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学者没有长成,以独尊马学为标志的学术专制,无疑属于最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直到近日,还有人问我能不能公开讨论非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没有危险。

首先,我要说,赞成而不是批评地讨论非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在中国是有危险的。只要中国一天不正式放弃“独尊马学”,今天让大家也可以赞成非马克思价值论的“网开一面”,便可能成为毛泽东1957年自称的“阳谋”。2005年刘国光提出要把经济学研究的领导权重新夺回到马克思主义者手里就是一例。从那以后,无论用“红色旅游”还是宾馆度假的方式,海外回归的经济学教师大都得根据刘国光的建议重新接受马克思主义再教育。什么时候再出现毛泽东第二、刘国光第二,重新禁止非马学研究、重新核定右派,都是难以排除的危险。

其次,即使现在还没有秋后算帐,但是要当官,研究结果要获得官方认可,获得什么研究成果奖,赞成地讨论非马价值论与非马学都有危险。也就是说,要想独立研究价值论,独立研究马克思理论,一个人准备承受没有官方资助、没有奖励、没有荣华富贵的现实危险。

但是,即使有这些危险,为着学术,为着自己的特殊兴趣,一个人也应当去研究非马克思的价值论,研究非马学,以及独立地研究马学。其实,即使研究官方马学也是有危险。谁能担保中国不会在我们见到的某一天宣布放弃“独尊马学”呢?谁能断言中国民间学术界现在西学、儒学引领风骚的局面不会长久呢?学术研究需要一个人的长久兴趣和长期努力。投机者可以在股市上风光,可无法在学术界立足。名人者如刘国光,虽然获得刚刚建立的“中国经济学奖”,但其“研究成果”,又有任何学术意义?不过给“中国经济学奖”、给我们中国人加上一个耻辱而已。

人的一生总是存在着各种危险。但人的一生又应当是大大方方的一生,建功立业的一生。学术界的建功立业最为可靠,因为学术成果不但有白纸黑字为凭,而且有时间可恃。但是,要想获取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学术成果,一个人首先不能惧怕政治受打击与人世遭冷漠的危险,不能有任何投机的想法。中国学术的进步,中国重新成为世界学术大国,不但需要学术自由的环境,而且需要若干中国人不惧任何危险的献身。

 

 “夜话”2008年第13期,200885

 

 

要法律, 更要道德 —-三谈我对范 美,忠事件的看法

  

汶川地震中范 忠先于学生逃生并且自以为是的事件,引发了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讨论,许多网友也向我提出类似的问题,这里,我想从这个角度再次说明我的观点。

对我来说,法律的目的首先是约束政府、约束君主。但对政府最重要的约束不是纸面的法律条文,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的老百姓,是我们自己作为普通人对法律和道德的坚持。。一个民族的老百姓不能在法律和道德面前自我约束,他们就不可能约束自己的政府。所以,自由主义者在呼吁约束政府的时候,也呼吁每个普通人自我约束,他自己并且首先自我约束。而现代社会中,个人已经脱离传统家族关系的束缚。对几乎没有任何亲情、家族、村社、友情、义气关系约束的个人来说,法律在道德之旁成为个人行为的重要约束。

广义地说,法律指明确的成文法规和其它各种成文规则与先前的法院判例。可我们知道,1)人们永远无法用文字写尽所有需要规范或者处罚的行为。因此,法律都是不健全的,都有漏洞可钻;2)人们无法事先想象出所有可能的行为以制定法律约束之,比如范 忠的先逃、克拉玛依的领导先走,再比如中国国企的贱买,有几个人能够事先想到呢?3)即使事先想到或者事后知晓了某种行为,人们也不一定要用法律或规则去约束,社会更不必把法律写得多么详尽。比如教师是否可以先逃、领导是否可以先走等,都与很多具体情形有关,用法律统一绳之没有必要,反而在许多情形下会导致合法不合理、非法但合理的矛盾。

但是,法律无法写尽也不应当写尽所有可能或应当规范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更不必然造成范 忠先逃只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争论。在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中,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用公民陪审团的方式决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陪审团成员从社区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取,几乎都是普通老百姓,其法律知识远远低于律师水平,其道德更非高尚。但是,他们不但面对法院,而且面对自己的孩子、亲友、同事来对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做出自己的判断。在这样的公开而非“匿名评审”中,他们的良知本身就受到公众的监督。以德国为典型的成文法中,法官按照是否符合“良好习俗(gute Sitten)”来对某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范的行为做出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的判决。显然,在这两大法系中,道德和法律没有明显分野;没有在法律中明确提及的行为,并不就自动成为“道德问题”。所以,在英美德等国家,民众从来没有“无法可依”的抱怨,法院从来没有“无法可依”的拒绝接案借口,违法嫌疑人从来没有“无法可依”的自恃。据说中国正式法律之多已经达到了世界第二。如果加上中国政府、中国各个单位的被法院承认的各类规范文件,中国的广义法律条文应当早就高据世界第一。可我们在范 忠先跑、领导先走的事件上依然“无法可依”、在国企贱卖、政府滥权上依然“无法可依”。这里的首要原因无疑是政治制度的不当。中国政治制度在这里必须有根本的改变。

另一方面,在批评政府的同时,我们每个人作为普通老百姓又需要反躬自问,需要约束自己。也许在现行政治制度下,在我们每个人慢慢地习惯于法院拒绝接案的“无法可依”借口时,我们自己也就逐渐地把道德和法律想象成泾渭分明的两回事,以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不必受到公开处罚甚至不必受到公开谴责。其实,我们应当清楚地明白,法律只是社会意识到了需要用条文固定并且强制个人遵守的道德,道德只是没用或者还没有意识到需要条文固定并且期望个人遵守的法律。两者之间随时可以变动。而且,世界两大法律体系都允许事后变动以处罚那些虽不违法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一片绿地上有少数人为便捷而行走,只要无碍绿草生长大势(草也不是那么脆弱的),就不必用法律来规范;况且,那在绿地上行走的张三或李四说不定真有急事。但是,如果一个人严重践踏绿地,即使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这个人在法治国家也会受到惩罚。反过来,如果许多人都在绿地上行走,社会就只好立法禁止;走的人变少了,法律又可以废除。类似地说,如果每个教师执教的班级中都有自己的孩子并且每个人都以自己孩子的生命为重(传统社会),或者,尽管教师执教的班级没有自己的孩子但他们仍然以职业规范为重(现代社会),那么,范 忠先逃事件即使有、先逃的教师也不会自以为是。此时,社会不需要把道德写明为法律,亦不需要讨论甚至惩罚先逃的教师:大家同情地对待他们就行了,如同同情地对待少数在绿地上行走的人。反之用“没违法就是正当的”、“只要不违法,一个人就应当先顾自己”来为普通老百姓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辩护,那就和法官用“无法可依”来拒绝受理国企贱卖、劳 利受损以及象邹 甫被开除之类的申诉,没有什么不同,而后者,正是范 忠和许多网友所强烈反对的。

当然,我们需要反对泛道德化。但是,我们不能同时走到另一个极端,以为“道德无关”。其实,道德较之法律更加重要。这里的道理很简单:一个社会的好坏并非建立在遵守法律条文上,否则,监狱将是最好的社会。因此,自由主义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强调道德。自由主义并不一般地否定传统道德。它只是摈弃了传统道德中的专制和臣服内容,而换成人人平等,并在这一基础上承接了传统道德。由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依靠家族或者君主来约束和调节,所以自由主义特别重视个人对道德的尊重与畏惧,强调个人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可以说,当一个社会中有许多人以为“只要不违法就只顾自己”,“只要不被发现就违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个社会是难以实现自由主义的,这个社会往往就只能落入专制的悲剧之中。我相信,这不是范 忠和支持他的网友所希望看到的中国。

 

 

“夜话”2008年第12期,2008724

 

(因为在上传时被警告“页面中有违法关键字.”,所以在文中所提及的姓名上加了符号以便上传。这里谨致道歉。同时,我对上述警告表示强烈抗议,因为中国没有一条法律禁止本文中使用的任何关键字。   胡景北,2008724日)

 

谈谈紧急情况下的逃生秩序问题 –再谈我对范美忠先逃事件的看法

 

差不多一个月之前,我就汶川地震中的范美忠事件写了一篇夜话,对教师在突发灾难的紧急情况下先于学生逃生提出了强烈批评。没想到这篇夜话竟引起许多网友的评论。网友们在我的个人网页上提出的问题主要有1)教师是否属于高危职业,2)范美忠先逃的道德和法律关系,3)范美忠先逃和他说真话、他追求自由公平的关系,4)在一个腐败制度下,范美忠是否值得后逃。我阅读的其它网页不多。对网友告诉我的关于范美忠的几个网页也没来得及阅读。对此,我很抱歉。下面我就自己知道的部分知识,先就第一个问题“教师是否属于高危职业”引发出来的逃生秩序说明我的观点。

教师是否属于高危职业,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不过,高危职业指的是那些在职业工作中直接发生生命或者疾病危险的概率很高的职业。社会上大部分职业发生那些危险的概率不高,不属于高危职业;因此,这些职业的就业合同不会载明对就业者在高危情形下行为的规范和给予就业者的补偿。但是,社会所有职业又都存在发生生命和疾病危险的概率。就教师职业而言,我们知道粉尘引起呼吸器官疾病和连续说话引起发音器官疾病的概率不是非常低。除了每个职业都有疾病危险外,每个职业又都会遇到紧急情况。火灾的发生、地震的灾难、洪水的肆虐、停电的突然、暴徒的行凶以及战争中敌机的轰炸等等突发性紧急情况往往和职业无关,任何职业场所都可能发生这些紧急情况。在这里,与范美忠事件有关的问题,我想应当是这样的:在这些紧急情形下,在职业场所,一个工作人员面对未成年人、面对顾客以及学生、病人等自己的服务对象、接待对象,按照规则应当如何做;或者说,大家逃生的规则应当是什么。

这个问题在人类脱离动物界以后的几百万年进化中已经解决。我们可以想象传统社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一个家族村庄里,私塾先生在发生比如学堂失火或地震学堂倒塌、但依然有短暂分秒可逃生的时候应当如何办?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他对学生连一声都不喊便自己先逃,他在这个村庄从此只能低头做人,就像那位在泰坦尼克号中扮作女士而逃生的男士后来的遭遇那样。传统社会靠家族关系、靠长期固定而又范围狭隘的人际关系来“强制地”迫使人们在平日和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某种不成文但为大家认可的规则行事。在那里,保持社会秩序、保证生命安全、降低个人的恐惧感,确实不需要自由主义,当然也不需要专制压迫,。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常常在远离家族、亲人的地方工作,他的人际关系不再狭隘,更不再长期固定。今天他在这个地区生活,明天可能到无亲无友无熟人的另一个地区生活。这样,家族关系、长期固定的人际关系对他的行为不再构成约束条件。就教师职业而言,私塾先生面对的学生常有亲属甚至自己的子女。他和他的学生之间存在亲情联系。进入现代社会,家族重要性下降。每个人可以选择不同地方居住、选择不同家族、地区、身份的异性联姻;教师与学生、工作人员和顾客之间不存在个人间的特殊关系:他们只是偶然地一次性地在工作人员的职业场所相遇。正是在这样的家族约束失效的情况下,人类需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超越家族(当然也超越工作单位、地区、阶级、政党、国家)考虑的自由。然而,自由主义不但强调个人自由,而且强调与自由同时俱来的责任。或者说,自由主义把一个人履行责任的约束从狭隘的家族联系转变为这个人的自律自重,并且在个人自由、自律的基础上,把传统社会中限于家族内的敬业精神,转变为全社会的职业规范。把家族刑法转变为适用于全社会所有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正是因为此,自由主义才能在个人高度流动、社会经常变化的人类发展阶段,继续保持社会秩序、减少个人的恐惧感和提高个人的安全感。

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重大区别,就是一个人或家庭、家族不再自给自足。一个人必须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比如到商店、学校、剧场、机关去,比如乘车乘船包括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社会给每个人提供的安全感,不但在于防止强权者尤其政府的欺凌,防止小偷和假货,而且在于减少紧急情况下个人的恐惧感。在这方面,每个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从事某个职业并为他人提供服务,每个人又从其它职业获得服务。在紧急情形下,在职业场所,一个人也许碰巧是顾客也许碰巧是工作人员。如果自己碰巧是工作人员,如果不考虑可以理解的应激性慌张和软弱,那么,自己的责任就是喊顾客逃生,指点和打开逃生通道,维持逃生秩序,后于顾客逃生或者和顾客一起逃生。如果自己碰巧是顾客,那就按照秩序逃生和为后逃者提供方便。以范美忠为例。在私塾时期,范美忠的孩子和其亲属的孩子就在他执教的班级。地震来了,他让孩子先逃。那么,今天的社会,范美忠的孩子几乎不可能在范美忠执教的班级读书。地震来了,范美忠孩子的教师应当让孩子们先逃,范美忠同样也应当让孩子们先逃。教师是平等的,孩子是平等的,孩子与教师的生命也是平等的,但紧急情况下人类仍然需要秩序。平等的人之间仍然需要秩序。现代社会当然不可能再用家族联系来建立秩序,要求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出现紧急情形时后逃,因为亲人之间在同一职业场所履行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概率太低了。所以,现代社会通过公共道德、职业规范和法律建立秩序,要求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出现紧急状态时后逃。

是的,绝大多数职业场所并非高危场所,可所有职业场所都可能出现灾难性的紧急情形。在紧急情形下,按照传统社会做法和现代社会职业规范,高危职业中的船员、非高危职业中的教师、商店营业员、宾馆服务员、机关官员都应当后于顾客或学生逃生。唯有如此,顾客才能够减少恐惧感,社会才能既减少紧急情形下的伤亡,又能够保持自由平等的秩序。

当然,在指出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后逃的责任同时,自由主义特别强调所有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的安全和逃生训练,强调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训练,强调互不相识的众人之间应有的秩序尤其是逃生秩序。生命是可贵的,在灾难发生时碰巧是工作人员的人的生命与碰巧是顾客的人的生命同样是可贵的,如同战争中士兵的生命也和平民同等可贵一样。但是,考虑到众多生命面临危险的灾难性紧急情形,为了减少生命损失而又不动摇个人自由原则,平等自由的个人之间需要某种事先的协议、规则或秩序,需要每个人遵守这种秩序并相应地放弃权利而承担责任。而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在道德、宗教、基本心理的层面上早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协议和秩序。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突发性灾难之前或者经历了突发性灾难之后,人们不会特别意识到或者特别强调逃生秩序问题而已。这一次汶川地震如果仅仅出现范美忠教师先逃事件,人们还是不会特别强调逃生秩序问题,因为某个教师先逃并非不可理解不可原谅。但范美忠作为教师不仅先逃并且还自以为是甚至还获得很多支持,这就把逃生秩序问题严峻地放到了我们每个中国人面前。逃生需要秩序,这在古代的中国,在古代和现代的大多数外国都不成问题。那么,逃生秩序应当是怎样的呢?对此,大家需要平心静气的讨论。我想,在学校,学生先逃,教师后逃;在其它职业场所,顾客先逃,工作人员后逃,应当是平等自由的人们应对紧急情形所需要的规则之一,因为它保证了每个人在可能的突发性灾难下得到别人救助而又救助别人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因为这一规则既符合人类道德心理,也符合传统社会做法,亦符合现代社会需要。在这里,我之所以强调自由主义,是因为自由主义本身是关于人类社会秩序的一套主张,而这一秩序包含了人类在偶然性灾难状态下的秩序。在自由平等的人共同形成的逃生秩序下,自由结社的人如果对自己组织的人提出比如共产党员后逃、佛教徒后逃、天主教徒后逃,或者一个人自愿后逃,那都是值得我们敬佩和感谢的。但是,那种认为比如只有某个组织领导、人类才能够形成紧急情形下逃生秩序的专制主义观点,则是自由主义所坚决反对的。而那种认为灾难临头无须秩序、每个人先顾自己逃跑即可的观点,却正是专制主义者求之不得的靶子,因为现代社会的专制主义正是利用建立秩序包括紧急情形下秩序的理由来建立一己独尊、一党独大秩序的。

 

 

“夜话”2008年第11期,2008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