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目录
研究背景————————————————————————2
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2-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3-4
研究线索————————————————————————5
第一阶段1984年——1992年10月————————————————--6-11
线索一———————————————————————--6
线索二———————————————————————--6-11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1997年9月———————————————-12-21
线索一———————————————————————--12-13
线索二———————————————————————--13-17
中央的规则————————————————————–-13-17
地方的规则————————————————————–-17-21
第三阶段1997年9月——2002年11月——————————————————————––21-27
线索一———————————————————————————————————–21-23
线索二———————————————————————--23-27
中央的规则————————————————————–-23-26
地方的规则————————————————————–-26-27
第四阶段2002年11月——今——————————–————————————————--27-31
线索一———————————————————————————————————-27-31
线索二———————————————————————--31
中央的规则————————————————————–-31
地方的规则————————————————————–-31
总结—————————————————————————--31-33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84年之前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0多年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手段的实践,我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相应展开,从1988年设立国资局到98年撤并再到2003年设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在摸索中逐步推进完善。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物质载体,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的价值形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与否的制度性基础。
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出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国企出售必须保持合法合理规范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国企出售合法有序进行的制度基础,制定规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自改革以来一直令人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没有立法的制度规范,就国企出售而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很多制度性漏洞被某些人利用,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虽然我国这些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国企出售的各种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从法律角度看,都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法律形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法律中也没有专门条文,其构成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委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机关发布的各种通知文件以及我国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但是这些大部分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产生了制度性漏洞,改革过程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本文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国企出售(注:本文所指国企出售包括国企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资产出售和国企产权出售,这几个方面有所交叉,以下同)的规则(注:这里规则是指对其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规则和各个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意见等非规范规则)进行追溯并作深入研究,对我国国企出售规则的变迁做一个制度分析,探讨国企出售规则的规范形式和要件,对我国今后有关国企出售的立法规范提供规则性性回顾与制度性前瞻。
国企改革的简要回顾
从197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目标、理论依据、主要措施上的重大区别,迄今为止,大致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年春——1984年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集中在农村,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搞“扩权”试点,简单的“放权让利”。
2、第二阶段1984年10月——1991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两权分离”的思路来进行改革,即国家掌握国企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所谓搞活企业,也主要是搞“经营权革命”,具体方式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触及企业制度和更大范围的国有经济问题。
3、 第三阶段1992年——2002年11月。这一阶段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这一年秋天召开的十四大为标志,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由80年代扩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上升到制度创新型改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开始触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机构和布局问题。
4、第四阶段2002年11月至今。以2002年11月召开的十六大和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在继续推进制度创新的同时,开始对已经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其制定建设,而且提出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1、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 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首次提出了两权分离的思想。
2、 1988年8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利率市场化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管理) 以1970-1980年代为例,介绍利率风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石油危机和通货膨胀;美国等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移。 二、利率风险及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献综述 三、论文研究的意义和现实性 四、本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五、本文的方法论和主要框架 第一章 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所面对的重大挑战 一、各国利率自由化的基本情况(美、日、韩及南锥体国家)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历史、现实与展望) 二、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以各国利率市场化前后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金融机构倒闭数量来说明) 三、利率风险的定义:(BIS、OTS、OCC、FRB等机构的定义分析) 四、银行利率风险的来源(或类型): 1.制度性风险(管制时代) 2.转轨风险(市场化进程中)(利率水平上升、利率波动率增大) 3.固有风险(市场化后)(基差风险、收益曲线风险、重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 第二章 利率风险管理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手段 一、利率风险管理的历史演变 二、银行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1.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和结构 2.我国利率风险的传导机制(对基准利率的选择、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互动关系) 3.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 4.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利率风险衡量(测度) 2.利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利率预测 3.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 4.利率风险管理的难点——选择权管理 5.利率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监管 第三章 利率风险衡量——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一、账面价值法与市场价值法的比较 二、账面价值法:缺口模型 二、市场价值法:持续期模型、凸度模型 第四章 利率预测——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利率决定理论 (古典理论、流动性理论、借贷资金理论、IS-LM理论) 二、长期利率预测:利率期限结构 1.预期理论、流动性升水理论、市场分割理论 2.利率水平与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周期)高度相关性做实证研究 三、短期利率预测: 1.利率模型(单因素模型、多因素模型和时间依赖参数模型) 2.ARMA、ARCH、GARCH、模型比较分析(实证研究:选择一,美国数据:联邦基金利率/ 国债利率;选择二,中国数据:同业拆借利率/ 国债回购利率) 3.主成分分析 第五章 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技术手段: VaR、均值——方差、方差——协方差、Monte-Carlo模拟、历史数据分析、压力测试和极值试验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 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第六章 隐含期权风险管理——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三 一、对利率风险传递的路径依赖研究 二、期权及期权定价模型(BS、美式期权模型、提前偿付举例) 三、经济主体的风险爱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 (重点我国居民的风险回避态度和储蓄动机) 四、存款人的随时取款风险 五、借款人的提前偿付风险 六、隐含期权对银行净现值的影响 第七章 风险监管——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四 一、BI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自律监管模式) 二、OT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详细监管模式) 三、其他监管机构或中央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监管 (以上三点介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并进行比较分析。)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略》文用 G-W-0 表示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强调的是服务业资本的价值被绝对地消费掉了,没有了;而不象产业资本那样,是价值的转换。这里试图区别的是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消灭,而不是服务业资本是否取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当然值得讨论。但它大概不致于让读者误解为服务业资本没有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2月 (第6期)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的宗旨是推动中国私有化的公开化。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无需我们来推动。本文下面附的报道《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 》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政府(据说仅仅是地方政府)本身是最积极的推动者。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和全国、全世界的正直之士一起,推动这场私有化的公开化。 现在,我们参与推动的公开化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效。据说,国资委正在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公开和透明。虽然,用国资委人士自己的话说,等《方法》出台,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可能已经所剩不多了。但无论如何,我们有希望看到一个至少是事后的规范了,看到了公开化的曙光。 同时,国资委终于开始放弃“民营化”的说法,虽然它使用的仅仅是“国有产权转让”一词,还没有使用“私有化”,但毕竟朝着正确的方向跨进了一步,因为“国有产权转让”无论如何不能够和“民营化”所表示的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同起来。相反,它立即会让知道汉语内存在“私有化”一词的人把它和私有化联系起来。在中国,政府一变调,学者马上就会跟进,对“民营化”概念如何正当的论证很快就会被忘却。 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还不够。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此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私有化,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所能够规范的。国资委可以制定和解释私有化的具体方法,但私有化过程本身、私有化的方向、私有化的计划是国资委没有权力确定和解释的,私有化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也不是国资委用行政法规所能够确定的。在目前的中国,它应当通过中共中央,再由中共中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和解释。具体地说,中国国有资产私有化目前需要的公开化,至少应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国家的层次上,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人民公布私有化的事实,说明私有化的不可避免,解释政府对私有化的设想和主要对策,私有化的基本计划,私有化所需要遵循的一般程序和规范,私有化收入的专项管理,以及私有化的年度或季度进程,重大私有化项目的实施方式和监管程序。 2. 在企业的层次上,所有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名单都应当由政府事先公开,并且公开宣布企业购买者的资格,让所有具备资格、有意购买的人和单位都能够公开参与,原则上,准备私有化的企业必须公开关于购买条件、过程、价格、购买人或单位名称、购买附加条件(如就业、品牌等条件)等信息。同时,这些信息不但要向可能的购买者公开,也应当向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职工、向社会公开。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没有任何东西包括公开化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私有化过程中的损失。但只有公开化才能够从根本的意义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比如,在公开的私有化中,很难出现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用低价甚至零价格买去企业,因为购买的竞争会迫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提高自己的出价。更重要的是,由竞争产生的企业新所有者,由此产生的新的所有制度,更容易得到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由私有化所造成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稳定性。英国的圈地运动一直被我们认为是一种血与火的“羊吃人”过程。但即使那样的话,英国也是通过法律,公开实行圈地运动的。尽管许许多多普通劳动者在圈地运动中受到了严重不公众的待遇,但圈地运动确定下来的制度毕竟是稳定的,英国劳动者的力量强大起来后,也没有提出改变制度的要求。中国需要私有化运动,但中国更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私有制,而不是受到公众强烈反感以至于始终存在着再公有化威胁的私有制。但为此,中国现在的私有化就必须公开,不但在具体转让方式在实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国资委将出台的《方法》),而且在方向、计划、基本程序、具体转让过程上实行大范围的公开化。 2003-09-30 ―――――――――― 附录: 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刘雪梅) 国资委有关人士自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的时候,可能地方上的国有资产已经所剩不多了。” 据悉,正在制定中的《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国有产权的交易行为予以规范,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需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 “改革通常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理,如何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完成利益调整是这次国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资委这位人士称。 早在今年国资体制改革之前,不少地方政府早已闻风而动,纷纷推出大规模清退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日前,湖南省甚至准备将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对外招商,山东烟台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也在一次香港招商活动中达成意向。在国资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大规模的国资清退运动就这样扑面而来。 与地方积极性高涨形成对比的是中央国资委的相对保守态度,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三级管理,资产的增加和减少都是由相关级别政府负责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不急于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各地都有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的冲动。并不是说国有资产不能流动,但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前提下,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可能给今后的改革设置一些障碍。” 地方冲动 “在调研中,我的一个体会是,对于国有资本退出,地方的积极性远远高于中央。”9月4日刚从吉林省调研回京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积极性最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动力,一是地方政府直接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对绝大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早已不胜其烦。国有企业出的任何问题地方政府都要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也感觉到仅仅依靠国有企业已经没办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只有引进外资、民间资本进来,才可能调整原有的经济格局。这是地方清退国资的重要动力。” 业内人士分析,十六大明确建立国有资产组织管理体系,使一些地方政府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将从一种混沌状态过渡到一种有序状态,今后,国有资产一旦明确持股主体之后,再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含糊不清了。在国资管理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现在是突击转让最好的时机,这是一种普遍心态。 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大报告不再提分级管理,也没有提分级所有,而是提出了三级出资人制度。尽管出资人的权力已很接近所有权,但这种出资人制度还不是被法律严格保护的所有权。 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三级出资人制度建立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拥有终级所有权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中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这种三级政府间的资产关系进行必要调整。 此外,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也曾撰文指出,为了防止在向三级国资委划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严重“苦乐不均”和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少数人得益、多数人受损情况,防止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在分级划拨之前将部分国有资产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债务。 吴敬琏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全国社保理事会的充分认同,今年5月,社保理事会成立专门的股权部“等米下锅”。 于是,担心国有资产被切分到全国社保理金的隐忧更加加速了地方处置国有资产的进程。 “由于社保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多数地方能拖就拖,抱着只要在我任内不出大问题就行的想法,很可能给今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问题。”张文魁认为,国有资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后,很难避免地方政府的一些短视行为。他认为,中央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否则,就跟以前各届地方政府卖地一样,到下一届就没地卖了。”他说。 企业冲动 和地方政府一样,大部分企业对改制有着同样的热情。改与不改之间显然意味着更多的机会。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政府曾责成有关部门对全省内的上市公司作过一个国有股权退出的摸底调查,在国有股退出的诸多方式中,上市公司几乎众口一词选择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这是一次企业员工与地方政府博弈的机会。”山东省体改委一位负责人称,“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该政府主导,由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经营层或员工来主导。但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愿意购买,你不卖给企业员工而出售给外部人也很难做成。” 对各地大规模的招商活动,这位人士称,这多少有些“作秀”的成份,“好像你不招商就表明你这个地方的思想还不够解放,认识还不到位。” “且不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收效如何,在国资体制改革之际,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仓促推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其收效很难预料。”一位参与西安国资出售计划的某咨询机构负责人说,比如,西安的国资出售计划是在企业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市经委一厢情愿推出的,由于准备不充分,几个月间鲜有企业真正达成协议。 他说,“改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历史欠帐、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不是一挂牌一招商就能解决的事情。”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如果政府同意的话,卖给经营层要相对容易得多。”他说。 目前,全国国有经营性资产高达7.3万亿,其中大部分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该退出。如此巨大数额的国有资本仅仅依靠外资或民间资本来消化显然不现实。可以说国资清退市场目前是一个买方市场。稍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很容易成为各地改制的首选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原企业职工和经营层来解决国有资本的退出则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这种现实,也为企业职工与地方政府博弈提供了条件。地方政府很可能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如果你不卖给我,你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如果你要出售给我,必须给我最优惠的条件。” 8月30日,山东齐鲁制药厂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存量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2000多名职工出资5.1亿元成为企业的新股东。 “新一轮国资改革之后,可以预见相当一部分国企职工将成为‘有产阶级’。”一位咨询机构负责人称。 “现在老百姓还没有意识到一家国有企业分了和他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今天分割得不合理,两三年之后,就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不稳定,这会为明天的稳定和发展留下隐患。”刘纪鹏说,“所以我们强调要公平、公开地改革。” 他说,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纳入一种公开有序的操作当中。当务之急要抓紧出台《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抓紧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系统。无论上市公司,还是公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定要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要保证这场变革公平、合理、透明。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罗云辉 一、 问题的缘起 1. 不应是一个经济周期问题 2. 不应是一个产业衰退问题 3. 理论上的障碍,相对应的实证研究困难 二、 过度竞争的概念及其含义 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 三、 市场经济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1. 基本模型——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及其强假设条件: a: 谢云山: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罗云辉: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