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雁:何妨学学匈牙利

 

何妨学学匈牙利

 

 

 

 

这次关于“郎旋风”的讨论中,“非主流”的朋友除了俄罗斯之外,还把匈牙利提出来做反面教材。说匈牙利转轨前是东欧“消费者的天堂”,转轨后就一团糟云云。我以为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事实上,匈牙利剧变前的“高消费”是建立在前政权筑起的欧洲最高的债台之上。剧变时匈牙利全国国民仅积欠西方国家的外债平均每人已达2300美元,为波兰的两倍,捷克的五倍半,不仅是欧洲第一,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债务危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之所以大不同于波、捷,而主要采取“面向外资全卖光”的形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还债。在这个意义上匈牙利的产权改革犹如一场国际性的大规模“债转股”:没有剧变前形成的西方债权,怎会有剧变后的西方股权?

从这点上看,这些朋友与其怪剧变后匈牙利的出售资产,不如怪剧变前她的拚命借债。不过这且不去说它,这次“非主流”朋友们主要批评的是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贱卖问题,恰恰在这一点上,匈牙利90年代的国有资产出售工作值得我们借鉴。

匈牙利剧变后第一届政府是典型的右派政府。所谓右派在中东欧是指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宗教倾向较强的保守派,并不是最喜欢“自由市场”的人,这届右派政府恰恰是以拒绝所谓休克疗法、走渐进道路著名的,在它治下产权改革也进展缓慢。1994年,对改革绩效不满的匈牙利选民把右派赶下了台,“前共产党人”改组的社会党赢得大选组成左派政府,开始激进的“补课”。在选民的授权与公众的监督下,这届政府四年任期内基本完成了产权改革,使匈牙利经济转衰为荣。

为了偿还剧变前政权积欠的巨额债务并充实国家公益基金,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不仅有完善的公开竞价拍卖机制,有法治、舆论与反对党的严密监督,还有一套经济激励机制:当时负责国企转轨的是“匈牙利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APVRt,以下简称匈国控),它作为政府的国有资产托管部门与内阁各部一样要对议会、并通过议会对国民负责。但别具一格的是:匈牙利国家财政对匈国控不拨一分钱,这个机构连同其地方分支,从办公经费到人员工资都依靠从国有资产超值拍卖所得中提成。如果无所作为不能实现产权置换,或者虽然实现了但售价太低,机构的生存与职员的饭碗都成问题。这就促使它既要重视改革进度又要重视改革质量和国资变现中的保值增值问题。

但是匈国控不会为自身利益而降低拍卖底价来增加超值机会吗?为防止此弊,匈牙利私有化法规定国资估价本身必须由独立的中介评估公司进行,匈国控只能托管资本,不能控制评价,因而也不能通过“自评自”压低底价来增加超值提成。于是它只能在既定的底价之上力求卖出好价钱——既不能像张维迎讲的那样,因不想负“国资流失责任”而消极无为,又不能像郎咸平批评的那样慷公家之慨贱卖公产。

那么,买方能不能贿赂作为卖方代理的匈国控谈判人员以求贱价呢?也很难。因为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如果谈判员受贿而降低资产价格,那么他不仅损害了国家(国民)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匈国控这个机构与机构中同事们的利益(即降低了他们的超值提成),因此他不仅受到民主社会与国家稽查机关的监督,而且同事间也有互相监督的意愿。这些同事就在身边,又具备相关业务知识,要骗过他们并非易事。至于“买方”向所有有关同事、乃至向整个托管部门行贿,可想而知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匈牙利的国资托管当局可谓绞尽脑汁。其中著名的一招,就是对一些无人问津的老旧企业,托管部门宁可先投资改造,更新设备,再上市拍卖,以求提高售价。当然,由于是用匈国控自有资金(实际上等于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进行这种改造,如果投资不能通过拍卖超值收回,就等于把自己的工资赔进去了。因此它肯定得精打细算,不会发生“预算软约束”问题。同时这种交易是完全开放的市场行为,不像我们的股市是行政审批上市,可以通过数字游戏把丑妇“包装”成“靓女”入市圈钱。在匈牙利没有实实在在的改造投入是不可能拿老旧企业去骗钱的。换言之,在那里你既很难优资贱卖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国民利益,也很难劣资圈钱化私为“公”损害股民利益。事实证明这种“先改造后拍卖”的策略在多数案例中都相当成功,使其成为“匈牙利式私有化”中的一个重要创造。难怪德国媒体说:匈牙利的产权改革使西方国家都有的可学。

匈牙利虽然重视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但并不是只有“价高者得”这一个标准。对于一些重要企业,匈牙利会从优先考虑企业今后发展与扩大就业出发,选择“买价”并非最高、但能提供有约束力的资本更新、发展与就业承诺的“战略性投资者”作为交易对象。由于重视发展预期,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基本没有出现“恶意收购”(买下企业不是为了办好它,而是为了消除对手,买下后就把它关闭以实现自己的垄断)这种其他国家私有化过程中时见的弊病。

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也有腐败事件,尤其在民主竞选政治与互相揭丑的朝野双方宣传战中这种事情的曝光率很高。整个私有化过程中最出名的腐败是“托奇克丑闻”:1996年,匈国控决定起用“外部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改革的谈判。顾问的酬金规定为该谈判所节约的资金的10%。社会党人经济学家托奇克作为顾问“按规定”在5月和8月两次共得酬金合503.8万美元。此事曝光后舆论大哗,政府工商业部长兼私有化部长被免职,各政府部门的预算、各国家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在自查或被查中,被涉及和被查办的官员不断增多。右派反对派一直指责这一事件的实质是政府官员帮助执政的社会党转移资产,直到1998年新一届右派政府上台后,还把追查此事作为打击前任的手段纠住不放。其实平心而论,托奇克获得高额酬金但没有凭权力获得产权,与郎咸平讲的那种腐败性质不同,500万美元作为个人贪污可谓大案,作为取酬过当只能说是个丑闻,而作为一个大党、执政党的资产就说不上是什么大数了。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变革前党国一体,国库即党库,党可以任意调用国家资产而根本无须考虑什么“转移资产”,则如今社会党需要通过此种冒险的舞弊才能得到这笔钱,就已经是“恶之小者”了。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制度下左、右派相互盯着对方而舆论又高度关注的局面,无疑是对“权钱交易”的有效制约。

匈牙利国资拍卖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拍卖是向国际公开,而由于跨国资本出价一般较高,按“价高者得”的拍卖规则,最后的卖主大都是他们。这种“面向外资全卖光”的私有化方式引起了反对党(当时是右派民族主义者)的抗议,舆论界也有“坦克(tank,指巨变前根据华沙条约驻匈的苏军)走了,班克(bank $ 银行,指外资)来了”的质疑。但是执政的社会党政府认为:从国资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言,只有对国际开放的招标才能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即便是最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其卖价也只能取决于竞价的买方资本量。如果关起国门来拍卖,由于国内买方资本有限,国资卖价不可能高,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当然匈牙利人不用这一术语,但国资贱卖他们还是要极力避免的)问题还是会发生。只有尽量扩大买方竞争的资本总量,国资卖价才能提高——而这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提高。而且,如果合公私而计之,则国际拍卖对于国民经济之利更是明显。因为关起国门拍卖,“楚人卖弓楚人买之”,对匈牙利国家而言不会有任何资本净增。然而如果是外资购买,等于是资本流入,对于资本稀缺的转轨中经济而言当然是很大的推动。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研究员)

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9期)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郎咸平83日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引起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响,就是他所揭露的国有企业在出售过程中的严重资产流失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共鸣。为什么公众反应这么强烈,就是因为绝大部分人感觉到了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公众的感觉是不是正确呢?有些经济学家说这种感觉是错误的,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其实很少甚至没有资产流失。确实,绝大多数人只是感觉,或者只是看到了他周围的现象而不了解全局。然而,公众并不对其感觉的正确或错误负责,他们应当负责的只是表述自己的真实感觉。具体事实是什么,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流失规模到底有多大,这不能够要求公众来说明,不能够指责公众的感觉错误,而只能够要求政府公开做出负责任的说明。这就象在抗击非典型肺炎(SARS)时的情况那样。2003420号前,公众中广泛存在非典流行的感觉。凭借着这种感觉,公众抢购板蓝根和白醋。但具体事实如何,政府应当做出有责任的说明,而不是对公众感觉置之不理甚至责怪公众。果然,2003420日,国务院做出了负责任的公开说明和相关人事变动的决定,这之后,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很快消失,大家开始信任政府公布的数字,防治非典自然也取得了成绩。

  非典的例子告诉我们,即使假设国有企业出售时真的没有资产流失,真的物有所值地出售了,政府也需要向公众公开说明,这几年中国出售了多少国有企业,主要的出售方式是什么,出售的企业资产中,多少用于补偿职工,多少用于奖励,多少用于直接的出售,出售的收入是多少,这些收入到那里去了。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明存在或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存在,流失的规模有多大。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解释如果有流失的话,流失的原因是什么,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流失。只有这样,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才能够消失,政府才能够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非典的例子也告诉我们,公众的感觉即使不正确,即使有偏差,有误解,也需要政府来澄清,需要政府在相关问题上公开信息。如果公众的感觉离开事实不远或者符合事实,政府就更需要出面。2003420日前,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离事实不远,但政府不作为,公众的感觉只能够越来越强烈,公众对政府只能够越来越不信任。2003420日国务院公开非典信息和采取坚决措施,一下子扭转了方向,公众感觉开始建立在政府信息之上了。国企出售的情况也是如此。政府不作为,不公布信息,不认真采取措施,公众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无论对错,都无法和政府接近,公众对政府将越来越不信任。即使公众支持国有企业出售的改革方向,但仍然不会支持现在的国有企业出售运动。因为,就算政府和经济学家所说的目标很好,公众也不会认同政府采用他们感觉的腐败手段去实现目标。这样,国企出售就会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就可能功亏一篑。

  我们再来看防治非典时的政府工作。2003420号之前,政府就已经多少注意到了非典的流行,开始采取措施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对非典疫情做出对策,卫生和防疫部门应当也已经做了不少安排。因此,我们不应当完全否定政府在2003420号之前的工作。但是,毕竟和非典的危险性相比,和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太少,不合格。2003420日后,政府不但坚决撤换了不称职的主管部长,而且国务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迅速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很快颁布了操作性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政府防治非典工作的规范建立了,政府的权威也马上建立起来了,政府的工作合格了。由于中央政府带头做了合格的工作,各地方也立即动员,整个防治非典的形势马上改观。比如在上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随之于2003514日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更细化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等。

  与此相比,我们不得不说,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国资委对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出售尽管做了许多工作,发了许多文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这些工作、这些措施,顶多只能和2003420日前的政府防治非典的不合格的工作相比。我们不必要否定政府的这些工作,但我们又必须指出,和国企出售的重要性相比,和公众对国企出售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又太少,不合格。国企出售对中国社会、中国经济甚至中国历史的影响显然比20022003年流行的非典更严重得多,但和2003420日以后的防治非典措施相比,国务院迄今对国企出售没有颁布任何条例和规则;国资委今年1月发表的《暂行办法》和9月发出的《通知》也远远不及卫生部措施的级别。因此,政府在国企出售工作上的规范没有建立,政府权威没有建立,政府的工作到现在仍然没有合格。中央政府不合格,地方政府无所适从,不知道全国性的基本工作规范应当如何定,国企出售的无名、无法、无序现象自然无法改变,公众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也自然无法改变,甚至还会强化。

  但是,和抗击非典情况不同的是,政府为了重建权威,树立国企出售的规范,除了采取若干紧急的政府措施外,需要立即准备《国有企业出售法》(或类似名称)的立法草案,以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立法。这是因为,政府措施包括国务院的措施(更不用说国资委的措施了)必须以有关法律为基础。而我们恰恰缺少有关国有企业出售的法律。不论中国今后如何变化,中国总会存在国有企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总会存在国有企业出售的问题以及对它的法律规范。因此,《国有企业出售法》的立法本身和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没有直接关系,在后面那些问题没有搞清之前,《国有企业出售法》完全能够立法。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出售国有企业,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感觉将会越来越严重,政府现在应当做的是迅速向社会公开表态,说明国企出售的状况,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保证国有企业出售的规范性。刚刚闭幕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的口号。政府如果能够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迅速推动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会得到肯定,中国的国企改革也才能够顺利进行。

  2004920

苏青岗: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目录

研究背景————————————————————————2

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2-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3-4

研究线索————————————————————————5

第一阶段1984年——199210————————————————--6-11

线索一———————————————————————--6

线索二———————————————————————--6-11

第二阶段199210月——19979———————————————-12-21

线索一———————————————————————--12-13

线索二———————————————————————--13-17

中央的规则————————————————————–-13-17

地方的规则————————————————————–-17-21

第三阶段19979月——200211——————————————————————––21-27

线索一———————————————————————————————————–21-23

线索二———————————————————————--23-27

中央的规则————————————————————–-23-26

地方的规则————————————————————–-26-27

第四阶段200211月——今——————————–————————————————--27-31

线索一———————————————————————————————————-27-31

线索二———————————————————————--31

中央的规则————————————————————–-31

地方的规则————————————————————–-31

总结—————————————————————————--31-33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84年之前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0多年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手段的实践,我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相应展开,从1988年设立国资局到98年撤并再到2003年设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在摸索中逐步推进完善。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物质载体,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的价值形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与否的制度性基础。

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出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国企出售必须保持合法合理规范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国企出售合法有序进行的制度基础,制定规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自改革以来一直令人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没有立法的制度规范,就国企出售而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很多制度性漏洞被某些人利用,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虽然我国这些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国企出售的各种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从法律角度看,都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法律形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法律中也没有专门条文,其构成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委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机关发布的各种通知文件以及我国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但是这些大部分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产生了制度性漏洞,改革过程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本文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国企出售(注:本文所指国企出售包括国企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资产出售和国企产权出售,这几个方面有所交叉,以下同)的规则(注:这里规则是指对其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规则和各个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意见等非规范规则)进行追溯并作深入研究,对我国国企出售规则的变迁做一个制度分析,探讨国企出售规则的规范形式和要件,对我国今后有关国企出售的立法规范提供规则性性回顾与制度性前瞻。

国企改革的简要回顾

197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目标、理论依据、主要措施上的重大区别,迄今为止,大致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年春——1984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集中在农村,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搞“扩权”试点,简单的“放权让利”。

2、第二阶段198410月——1991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两权分离”的思路来进行改革,即国家掌握国企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所谓搞活企业,也主要是搞“经营权革命”,具体方式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触及企业制度和更大范围的国有经济问题。

3、 第三阶段1992年——200211月。这一阶段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这一年秋天召开的十四大为标志,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由80年代扩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上升到制度创新型改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开始触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机构和布局问题。

4、第四阶段200211月至今。以200211月召开的十六大和2003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在继续推进制度创新的同时,开始对已经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其制定建设,而且提出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1 198410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 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首次提出了两权分离的思想。

2 19888

谢云山: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利率市场化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管理)

19701980年代为例,介绍利率风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石油危机和通货膨胀;美国等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移。

二、利率风险及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献综述

三、论文研究的意义和现实性

四、本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五、本文的方法论和主要框架

 

第一章  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所面对的重大挑战

一、各国利率自由化的基本情况(美、日、韩及南锥体国家)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历史、现实与展望)

二、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以各国利率市场化前后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金融机构倒闭数量来说明)

三、利率风险的定义:(BISOTSOCCFRB等机构的定义分析)

四、银行利率风险的来源(或类型):

1.制度性风险(管制时代)

2.转轨风险(市场化进程中)(利率水平上升、利率波动率增大)

3.固有风险(市场化后)(基差风险、收益曲线风险、重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

 

第二章  利率风险管理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手段

一、利率风险管理的历史演变

二、银行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1.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和结构

2.我国利率风险的传导机制(对基准利率的选择、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互动关系)

3.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

4.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利率风险衡量(测度)

2.利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利率预测

3.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

4.利率风险管理的难点——选择权管理

5.利率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监管

 

第三章  利率风险衡量——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一、账面价值法与市场价值法的比较

二、账面价值法:缺口模型

二、市场价值法:持续期模型、凸度模型

 

第四章  利率预测——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利率决定理论

(古典理论、流动性理论、借贷资金理论、IS-LM理论)

二、长期利率预测:利率期限结构

1.预期理论、流动性升水理论、市场分割理论

2.利率水平与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周期)高度相关性做实证研究

三、短期利率预测:

1.利率模型(单因素模型、多因素模型和时间依赖参数模型)

2ARMAARCHGARCH、模型比较分析(实证研究:选择一,美国数据:联邦基金利率/ 国债利率;选择二,中国数据:同业拆借利率/ 国债回购利率)

3.主成分分析

第五章  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技术手段:

VaR、均值——方差、方差——协方差、Monte-Carlo模拟、历史数据分析、压力测试和极值试验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

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第六章  隐含期权风险管理——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三

一、对利率风险传递的路径依赖研究

二、期权及期权定价模型BS、美式期权模型、提前偿付举例)

三、经济主体的风险爱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

(重点我国居民的风险回避态度和储蓄动机)

四、存款人的随时取款风险

五、借款人的提前偿付风险

六、隐含期权对银行净现值的影响

 

第七章  风险监管——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四

一、BI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自律监管模式)

二、OT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详细监管模式)

三、其他监管机构或中央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监管

(以上三点介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并进行比较分析。)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略》文用 GW0 表示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强调的是服务业资本的价值被绝对地消费掉了,没有了;而不象产业资本那样,是价值的转换。这里试图区别的是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消灭,而不是服务业资本是否取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当然值得讨论。但它大概不致于让读者误解为服务业资本没有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2

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第6期)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的宗旨是推动中国私有化的公开化。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无需我们来推动。本文下面附的报道《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政府(据说仅仅是地方政府)本身是最积极的推动者。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和全国、全世界的正直之士一起,推动这场私有化的公开化。

  现在,我们参与推动的公开化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效。据说,国资委正在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公开和透明。虽然,用国资委人士自己的话说,等《方法》出台,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可能已经所剩不多了。但无论如何,我们有希望看到一个至少是事后的规范了,看到了公开化的曙光。

  同时,国资委终于开始放弃民营化的说法,虽然它使用的仅仅是国有产权转让一词,还没有使用私有化,但毕竟朝着正确的方向跨进了一步,因为国有产权转让无论如何不能够和民营化所表示的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同起来。相反,它立即会让知道汉语内存在私有化一词的人把它和私有化联系起来。在中国,政府一变调,学者马上就会跟进,对民营化概念如何正当的论证很快就会被忘却。

  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还不够。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此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私有化,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所能够规范的。国资委可以制定和解释私有化的具体方法,但私有化过程本身、私有化的方向、私有化的计划是国资委没有权力确定和解释的,私有化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也不是国资委用行政法规所能够确定的。在目前的中国,它应当通过中共中央,再由中共中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和解释。具体地说,中国国有资产私有化目前需要的公开化,至少应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国家的层次上,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人民公布私有化的事实,说明私有化的不可避免,解释政府对私有化的设想和主要对策,私有化的基本计划,私有化所需要遵循的一般程序和规范,私有化收入的专项管理,以及私有化的年度或季度进程,重大私有化项目的实施方式和监管程序。

   2. 在企业的层次上,所有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名单都应当由政府事先公开,并且公开宣布企业购买者的资格,让所有具备资格、有意购买的人和单位都能够公开参与,原则上,准备私有化的企业必须公开关于购买条件、过程、价格、购买人或单位名称、购买附加条件(如就业、品牌等条件)等信息。同时,这些信息不但要向可能的购买者公开,也应当向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职工、向社会公开。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没有任何东西包括公开化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私有化过程中的损失。但只有公开化才能够从根本的意义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比如,在公开的私有化中,很难出现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用低价甚至零价格买去企业,因为购买的竞争会迫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提高自己的出价。更重要的是,由竞争产生的企业新所有者,由此产生的新的所有制度,更容易得到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由私有化所造成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稳定性。英国的圈地运动一直被我们认为是一种血与火的羊吃人过程。但即使那样的话,英国也是通过法律,公开实行圈地运动的。尽管许许多多普通劳动者在圈地运动中受到了严重不公众的待遇,但圈地运动确定下来的制度毕竟是稳定的,英国劳动者的力量强大起来后,也没有提出改变制度的要求。中国需要私有化运动,但中国更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私有制,而不是受到公众强烈反感以至于始终存在着再公有化威胁的私有制。但为此,中国现在的私有化就必须公开,不但在具体转让方式在实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国资委将出台的《方法》),而且在方向、计划、基本程序、具体转让过程上实行大范围的公开化。

  200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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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0908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刘雪梅)

  国资委有关人士自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的时候,可能地方上的国有资产已经所剩不多了。

  据悉,正在制定中的《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国有产权的交易行为予以规范,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需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

  改革通常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理,如何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完成利益调整是这次国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资委这位人士称。

  早在今年国资体制改革之前,不少地方政府早已闻风而动,纷纷推出大规模清退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日前,湖南省甚至准备将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对外招商,山东烟台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也在一次香港招商活动中达成意向。在国资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大规模的国资清退运动就这样扑面而来。

  与地方积极性高涨形成对比的是中央国资委的相对保守态度,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三级管理,资产的增加和减少都是由相关级别政府负责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不急于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各地都有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的冲动。并不是说国有资产不能流动,但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前提下,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可能给今后的改革设置一些障碍。

  地方冲动

  在调研中,我的一个体会是,对于国有资本退出,地方的积极性远远高于中央。”94日刚从吉林省调研回京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积极性最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动力,一是地方政府直接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对绝大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早已不胜其烦。国有企业出的任何问题地方政府都要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也感觉到仅仅依靠国有企业已经没办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只有引进外资、民间资本进来,才可能调整原有的经济格局。这是地方清退国资的重要动力。

  业内人士分析,十六大明确建立国有资产组织管理体系,使一些地方政府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将从一种混沌状态过渡到一种有序状态,今后,国有资产一旦明确持股主体之后,再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含糊不清了。在国资管理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现在是突击转让最好的时机,这是一种普遍心态。

  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大报告不再提分级管理,也没有提分级所有,而是提出了三级出资人制度。尽管出资人的权力已很接近所有权,但这种出资人制度还不是被法律严格保护的所有权。

  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三级出资人制度建立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拥有终级所有权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中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这种三级政府间的资产关系进行必要调整。

  此外,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也曾撰文指出,为了防止在向三级国资委划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严重苦乐不均和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少数人得益、多数人受损情况,防止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在分级划拨之前将部分国有资产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债务。

  吴敬琏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全国社保理事会的充分认同,今年5月,社保理事会成立专门的股权部等米下锅

  于是,担心国有资产被切分到全国社保理金的隐忧更加加速了地方处置国有资产的进程。

  由于社保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多数地方能拖就拖,抱着只要在我任内不出大问题就行的想法,很可能给今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问题。张文魁认为,国有资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后,很难避免地方政府的一些短视行为。他认为,中央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否则,就跟以前各届地方政府卖地一样,到下一届就没地卖了。他说。

  企业冲动

  和地方政府一样,大部分企业对改制有着同样的热情。改与不改之间显然意味着更多的机会。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政府曾责成有关部门对全省内的上市公司作过一个国有股权退出的摸底调查,在国有股退出的诸多方式中,上市公司几乎众口一词选择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这是一次企业员工与地方政府博弈的机会。山东省体改委一位负责人称,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该政府主导,由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经营层或员工来主导。但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愿意购买,你不卖给企业员工而出售给外部人也很难做成。

  对各地大规模的招商活动,这位人士称,这多少有些作秀的成份,好像你不招商就表明你这个地方的思想还不够解放,认识还不到位。   且不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收效如何,在国资体制改革之际,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仓促推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其收效很难预料。一位参与西安国资出售计划的某咨询机构负责人说,比如,西安的国资出售计划是在企业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市经委一厢情愿推出的,由于准备不充分,几个月间鲜有企业真正达成协议。

  他说,改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历史欠帐、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不是一挂牌一招商就能解决的事情。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如果政府同意的话,卖给经营层要相对容易得多。他说。

  目前,全国国有经营性资产高达7.3万亿,其中大部分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该退出。如此巨大数额的国有资本仅仅依靠外资或民间资本来消化显然不现实。可以说国资清退市场目前是一个买方市场。稍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很容易成为各地改制的首选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原企业职工和经营层来解决国有资本的退出则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这种现实,也为企业职工与地方政府博弈提供了条件。地方政府很可能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如果你不卖给我,你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如果你要出售给我,必须给我最优惠的条件。

  830日,山东齐鲁制药厂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存量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2000多名职工出资5.1亿元成为企业的新股东。

  新一轮国资改革之后,可以预见相当一部分国企职工将成为有产阶级一位咨询机构负责人称。

  现在老百姓还没有意识到一家国有企业分了和他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今天分割得不合理,两三年之后,就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不稳定,这会为明天的稳定和发展留下隐患。刘纪鹏说,所以我们强调要公平、公开地改革。

  他说,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纳入一种公开有序的操作当中。当务之急要抓紧出台《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抓紧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系统。无论上市公司,还是公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定要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要保证这场变革公平、合理、透明。

罗云辉: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罗云辉

 

 

一、             问题的缘起

1.  不应是一个经济周期问题

2.  不应是一个产业衰退问题

3.  理论上的障碍,相对应的实证研究困难

 

二、             过度竞争的概念及其含义

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

 

三、             市场经济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1.  基本模型——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及其强假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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