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毅平: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论文)
此稿发表在2002年9月30日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2002年第1卷第2期,第370-383页。
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管毅平*
Guan Yiping
(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200052)
(Dept.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200052)
作者:管毅平,经济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 教授 |
通信址:上海闵行平阳路360弄26号201室,邮编 201102,电话(021)6480406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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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提要:斯密问题及其在当代的延展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针对标准新古典理性假设对于利他行为的解释力疲弱,本文改进性地建构了利己动机与行为人效用函数及其关系,提出了一般性命题:利己或利他行为都根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行为人会在约束条件下选定自己的多样化偏好序,最大化自己的优先偏好,以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用本文建构的假说,可以解释许多利他行为,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和道德实践。
关键词:理性动机 利己行为 利他行为
Rational Motivation and Altruistic Behavior
Abstract: As for the standard rational hypothesis of economics, it is weak for its power to explain altruistic behavior; this paper establishes improvably a new hypothesis that forms new relations between the egoistic motivation and the utility function of agent. And then gives a general proposition: egoistic and altruistic behavior both originally come from a unique and invariable egoistic motivation. The agent will classify his own order of preferences under the constraints; maximize his own prior preference among them, so as to maximize his own utility in his behavior. This new hypothesis can explain a lot of altruistic behavior. It helps forward the market economy-oriented transformation of our society and the moral practice of all citizens of China.
Key words: rational motivation; egoistic behavior; altruistic behavior.
JEL classification: B490, B590, D640, D890
一、问题的提出
亚当·斯密的两大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问世后,几乎所有论及这两部著作的论著,差不多都将《国富论》论及的人们的行为基础,归结为“自爱”的利己主义的“利己心”,认为利己心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人的基本动机;而将《道德情操论》论及的那个时代人们的道德行为基础,归结为利他主义的“同情心”,认为属于道德的同情心是构成当时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秩序的人的基本动机。(参见:斯密,1997:《道德情操论》,中译本,“译者序言”)显然,对于当时社会中的行为人的经济动机和道德动机,以及相应的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的假设和解释的不一致,是“斯密问题”的要害。
已经有不少学者指出,“斯密问题”的提出是误会了斯密的两大名著所致,这两大名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斯密(1972,第14页)自己的表述是:“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引文中的着重号系笔者所加)这段话体现出斯密对于激励机制策略选择的考虑,却也有着无法确解之处:利他心和利己心到底是指两种动机,还是指两种偏好?如果指两种动机,我们就可以说斯密是两种动机论者。如果指两种偏好,即人们心中关于两种目标或手段取向的选择,我们也可以说斯密是一种动机论者。无论如何,这个“斯密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真问题。
在实践中,古今中外大多数人也实质性地认同并以行动证明着人的本性是利己心,同时存在着许多利他行为。可是在理论上,却依然没有论著透彻阐释这一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最具一般性的行为人理性问题:在同一个行为人身上,利己心与同情心可能相容么?如果可能,在什么意义和层面上相容?如何相容?它关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和哲学等学科的根基假设、理论进展和相互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我以为,斯密问题及其延展至当代的论争焦点应该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如果不可能,为什么?如果可能,如何建构理论模型?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界内部以及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诸多观点,各种观点又可以归为两大类:两种动机或多种动机驱策两种行为或多种行为说,和一种动机驱策两种或多种行为说。在中国经济学界,明确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极少,逻辑地论证唯一的利己动机可以驱策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文章尚未见到。从国外的文献看,即便是最新的相关文献,也没有见到明确的动机一元论、偏好和行为多元论的论述和模型(相关的文献述评在下文给出)。
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根本原因与自然科学的进展有限有关。在实验生物学和脑医学获得突破性进展之前,有关人性及其行为动机的问题和理论,只能是学者依据经验事实做出的描述、假设(假说)和逻辑推论,或许可以叫做社会科学猜想。因为人的偏好可以通过行为显示,而驱策偏好的动机却无法通过观察和生理解剖获悉,因而没有机会通过科学验证。①尽管如此,人的利己动机的唯一性与各种形式的行为关系的假设,已经获得了某些比较可信的生物学理论的支持,作为基本遗传单位的基因的利己生存本性说明,“凡是经过自然选择进化而产生的任何东西,都应该是自
王玉茹: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提纲)
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
(报告提要)
1840年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发展的速度和趋势怎样?应该如何划分发展阶段?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运用可以找到的经济指标,对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趋势作了分析。
按照经济发展理论和可以找到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我们运用人口、国民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为主要指标,对近代中国几个时点上的经济发展作了度量。结果如表1:
表1. 中国人均国民收入(1850-1949) 1936年币值
年份 |
1850 |
1887 |
1914 |
1936 |
1949 |
||||
国民收入 (亿元) |
181.64 |
143.43 |
187.64 |
257.98 |
189.48 |
||||
人口数 (千人) |
414 699 |
377 636 (400 000) |
455 243 |
510 789 |
541 670 |
||||
人均收入 (元) |
43.8 |
38.0 (35.9) |
41.22 |
50.51 |
34.98 |
||||
时期 |
1850-1887 |
1887-1914 |
1914-1936 |
1936-1949 |
|||||
年均增长% |
-0.38 (-0.54) |
0.30 (0.51) |
0.92 |
-2.87 |
|||||
资料来源:人口数字参见刘佛丁、王玉茹、于建玮著:《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五章。国民收入的估算方法参见该书第五章附录二至四。
我们运用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30
孙经纬老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讲稿 胡景北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1.悖论并不存在 王红霞的批评(以下简称《王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的基本悖论是“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但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也没有价值,因此,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那么,进入劳动力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既然不具有使用价值,当然就不应当具有价值,所以,《略》文认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具有价值,显然是一个悖论。 不过,《王评》指出的这个悖论可能源于她对《略》文有关章节的误解。 《王评》引用的原文(下面用黑体字标出)出自于下列文字: “现在,资本家结束了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拿着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走出了生产过程。如果说,在他尾随着资本家走进生产过程的时候,他是战战兢兢,畏缩不前的,这时,他则是筋疲力尽,几乎一步也走不动了。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要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他所拥有的这唯一商品,他必须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重新生产出来。资本的增殖需要市场上有源源不断的生产资料供应,同样,它也需要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就为资本增殖所需要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准备好了条件。当雇佣工人手里拿着代表他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工资额走出生产过程的时候,在他的对面,商品市场已在物质形态上为他准备好了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雇佣工人再次来到流通过程,把手中的货币额分解成大小不同的若干部分,分别用来购买各种必需的消费品,从而进入本来意义上的消费过程即生产劳动力的过程。” 从上下文理解那句黑体文字,似乎很难得出《王评》说的离开生产过程、即将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工人具有价值的引论。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是“拿到了劳动力价值”,而是说他拿到了“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是不是可以说工人此时“拿到了劳动力价值”?也许可以形象地和不严格地这样说,在上下文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时候这样说。如果严格地说,那么一个工人好像无法“拿到”(就“拿到”这个词的形象化意义而言)自己的使用价值,好像也无法“拿到”自己的劳动力价值。至于“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与“拿到了劳动力价值”应当难以等同。最后,即使有等同的可能性,但上下文应当限定了工人“拿到”的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所以,从《略》文说的离开生产过程的工人“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很难引出工人在此时“具有(劳动力)价值”的说法。因此,很难讲《略》文具有《王评》所说的悖论。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一房客租了一间现在被定位为危房、需要拆毁的房子。在他搬出房子时,他付了最后一期房租。房东收了相当于房子最后一期价值的这笔房租,但他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尽管他取得了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房租。从会计学意义上,我们常常听到说房东拿到了房子的价值。但房子的使用价值都没有了,房东手上又怎么可能有房子的“价值”?确实,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房子的价值也没有了,房东拿到的,仅仅是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他可以用从这最后一个房客以及更早房客那里得到的房租,把房子再生产出来,于是他进入房子的生产过程,而不是房子的消费过程。在房子的消费过程中,房子的价值不是谁能够“拿到”的,而是转化成另一种形式。(这个例子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关,但可以揭示问题的某种一般性。) 2.消费过程和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 《王评》从上述“悖论”出发,很自然地批评《略》文把消费过程仅仅看做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没有看到那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既然悖论不存在,这样的批评也就不存在了。不过,这个问题仍然有商榷的必要。从《略》文全文看,显然,《略》文在认为进入消费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价值的时候,至少没有明确地认为消费过程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消费过程是不是如《王评》说的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呢?应当说,《略》文的倾向是否定的。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由于《略》文遵循的是马克思的逻辑,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因为这里不仅牵涉到马克思的价值观,也牵涉到我个人的价值观。后者的作用至少可以表现在我会下意识地注意马克思著作的某些章节、字句,而忽视另一些章节、字句。这里,我只想粗糙地提及几个有关的想法。 A.消费过程是否一般地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不认为人或者人的劳动力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所以也很难说他认为人的再生产或者人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个经济学的价值生产过程。比如他强调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 由于《略》文在相应章节中首先考察的是一般消费过程,所以它不能够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发,而只能够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做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它没有谈及消费过程是否生产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但从全文看,它没有认为在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便具有劳动力价值甚至特定数量(由在消费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物化劳动决定)的劳动力价值。从总的逻辑看,似乎不能够说《略》文认为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 B.消费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否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带上了价值形式。那么,再生产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否生产了劳动力价值呢?《略》文对此的回答似乎也是否定的。马克思本人的回答呢?我的感觉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如果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当劳动力离开消费过程时,它便应当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应当以此为轴线波动。那么,它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呢?生活资料的价值加上他自己和别人施加的消费性劳动?假如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计算出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计算出总劳动力的价值,计算出一个经济体系劳动力价值总量。我们知道,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问题做了许多研究,但从消费过程或者从人力资本生产过程出发来计算人力资本的技术还没有发展出来。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具有自然价值,市场工资围绕着这一自然价值波动。但第一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计算它们的意图,第二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能够对这个概念作出更深入的说明。第三古典经济学家没有消费过程决定劳动自然价值的想法。当然,如果我们要重新使用这个概念,可能先要化很大的气力去探究它的含义。 把消费过程看成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的想法无疑值得进一步探索,无论它是否符合马克思的逻辑。这是我想强调的。只是《略》文没有在这个方向上探索。《略》文实际上假定了走出消费过程的劳动力不具有劳动力价值。它假定了,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也只有走上市场后,才会具有价值。这样,它没有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消费过程视为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它也就没有讨论消费过程在价值生产上的目的和结果,没有讨论作为其产品的劳动力的价值的大小。 C.劳动力或者人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 这是更进一步的问题,因为正如《王评》所说,没有使用价值自然便没有价值。劳动力或者人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吗?如果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也很可能这样;如果不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具有的使用价值就可能是某种其他东西的倒影。这个问题又使《王评》作为前提命题的“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过程”成为疑问。 这里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人生活在社会中,每一个依靠着别人又让别人依靠着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个体对其他某个或某些特定个体都“有用”。但这种哲学或社会学上的有用性和这个个体具有的为交换而体现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价值从而可以交换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是两回事。所谓爱江山还是爱美人的问题便由此而起。作为人之外的物的江山,是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但作为人的美人,可能是不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 那么,劳动力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呢?《略》文没有探讨这个问题。它只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这一使用价值部分地通过服务业再生产出来。但这里,生产使用价值不一定就生产价值,第二,工人是由个人消费过程和服务业共同生产出来的,第三,工人在走上劳动力市场后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了劳动力商品的形式。 D.理解马克思的异化论 这里牵涉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看法。总的来说,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人异化为物。人的发展成了物的积累的副产品。这样,人就有了本来仅仅属于物的一些特性,例如使物能够在人之间交换的那些特性,如物对人的使用价值。但资本主义又从根本上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否定了人的商品属性。资本主义是以人与人的平等和人的自由为准则的。人和人的平等与人异化为物从而又不“平等”这两个命题的并存,需要我们格外小心。困难在于,我们既不能够把人当成物,又不能够不把人当成物。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人”和“劳动力”。人是人,不是商品,没有市场价值;劳动力是物,是商品,有市场价值。但在多大程度上这两者能够区别呢?马克思没有深入研究消费过程即人或者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因此他没有碰到许多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知道,“劳动”这个概念在狭义上仅仅指人类某种活动,而不包括自然界无机物和其他有机物的活动,不包括人类的所有活动。但这意味着“劳动”是人专有的活动,是在活动或运动上(而非比如形体上)区分人和其他无机物、有机物的标志。没有劳动,就没有人;没有人,就没有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是人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性。同时,劳动力和人的人身不可分。用劳动力生产汽车就意味着用人生产汽车,用休息让劳动力再生就意味着用休息让人再生。这也意味着某种“劳动力即是人力”或者“劳动力就是人”的命题。因此,从劳动的概念和劳动力的发挥与再生,我们都发觉人和劳动力其实很难区分。 在《略》文的具体问题上,我的感觉是,如果认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价值,那么,劳动力就会一般地或者内在地具有商品的特性,那么,我们也许很难避免人的商品特性。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人的哲学评价或者人的哲学价值论不能够作为经济学上逻辑矛盾的理由。 3.服务业的具体性质 《王评》认为,《略》文既然指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使用价值,而对别人有用的使用价值就有价值,所以服务业也生产了价值。 对此,我在上面已经做过若干解释。这里我想说的是,一是要区别物和人的生产过程,二是在服务业中,服务业资本家和服务业雇用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服务业的接受者就象商品的购买者一样,是以顾客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和消费品的购买者一样,他购买的目的是消费,是使物品转换为人。就从其内部,而不从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循环过程的一个环节角度说,消费过程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当然,严格的服务业是直接把活劳动施加在服务业接受者的人身上,是他人的活劳动不经过物的(往往要借助于物)形式而直接转化为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服务业是直接生产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服务业的接受者也和其在个人消费过程中消费物品一样,是恢复和增加(发展)了自己的劳动力(人)。可是,它和狭义生产过程不同的是,消费资料的价值并没有转移到人身上。物转化为人,但物的价值没有转化为人的价值。物没有了,物的价值也没有了。同样,在服务业内,服务业工人的活劳动和服务业的生产资料(社会意义上是消费资料)在物的意义上转化为人(服务业接受者),但服务业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和服务业生产资料含有的物化劳动价值没有了,这些价值没有转化到服务业接受者身上。 自然,我们也可以设想,消费资料价值转移到了人身上,消费过程在转移消费资料中的物化劳动价值时也把消费性劳动“人化”到人的身上。但我怀疑这样的设想离马克思的逻辑更远。当然,我们可以尝试去做,无论它是否离开马克思的逻辑更远。任何理论问题都得探讨后才能说出些什么。但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说,很难说《略》文对服务业特性的规定违背了马克思的逻辑。 服务业具体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既有劳动力的生产(对服务业劳动的接受者而言)又有劳动力的消费(就服务业劳动的施与者而言)。由于《略》文认为服务业劳动的消费不生产价值,因此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讲,服务业已经不是价值生产过程,《略》文把它看成是社会的消费过程。但显然,这个过程也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所以,《略》文认为从主导的方面看它是社会的消费过程。我想这里似乎不必用排除法。我们知道,在严格意义的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也获得了增进。劳动能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实际的劳动取得的。但我想,马克思可能也仅仅从主导的方面认为那是社会生产过程。 综上所述,《王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2月 摘 要 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重建企业信用已成为国内外经济界和管理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和表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主要体现,所以研究企业信用行为和表现是研究企业信用问题的基础,而从系统的角度分析企业信用行为则是研究企业信用行为和表现的新视角。 企业信用行为是企业组织综合各种因素后所做出的一种决策,其本身复杂的,涉及到企业能力、意愿及表现等诸多因素,因此很难从一个角度、用一个方法彻底剖析,本文将企业信用行为作为一个行为系统进行研究,从系统学、伦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角度,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系统、全面论证企业的信用系统结构中的契约组合、信用意愿、信用能力以及信用表现等要素,形成一个新的论证企业信用行为的理论框架。为了研究目标的集中,本文着重对企业信用系统的基本结构内容进行了研究。 一、主要内容及基本观点: 企业是一个超个体的行为者,一个有行为能力的系统;企业行为具有意向性,具有自身的行为意志,这是由其决策机制所决定的;企业能够将其决策付诸实施。这种行动包括企业内部合作、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一系列有机的、复杂的程序,是由企业内部相关组织集体完成和实施的,并不能将这些行为的实施归诸于某个企业家的行为;企业组织的行为的确可以导致积极或消极的后果。企业讲求信用或不讲求信用对社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影响显然是不一样的。 企业信用行为具有一般系统的特性:企业信用是企业组织整体体现的行为和品质,不是某个人的个体行为,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作用于组织外部对象和周围环境的集体行为(当然其中某些人的影响较大)。它本身具有系统的一些特性,如整体性、能动性、相关性、自保持性和外部性。 本文提出,企业信用系统就是以企业契约组合、企业信用意愿、企业信用能力以及企业信用显现等要素组成,并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特定功能的企业组织信用整体行为和表现的统一有机体;从静态的角度看,企业信用系统结构主要构成要素即企业契约组合、企业信用意愿、企业信用能力和企业信用显现。 二、可能的创新: 第一,从一个新的视角考察企业信用行为,为企业信用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范式。将企业信用行为与结果作为贯串企业组织内外的一个相对独立系统,从企业组织行为的视角研究企业组织内部信用因素的微观结构以及企业组织内外部之间信用的交互影响机制,可以较为全面、动态反映企业信用行为的本质和规律。 第二,为各种企业信用理论的综合提供了契机。不但可以看到企业信用行为各因素之间的诸多关系,而且可以看到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可以更全面认识企业信用行为的整体性。 第三,结合研究,论文将提出并界定相应的新概念:“信用系统”、“信用资源”、“心理契约”等等,这些概念的界定有利于拓展企业信用在管理学理论中的深入研究。 如何从企业管理微观的视角探讨企业信用系统的形成、结构和运营,有利于深入认识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深层次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从微观层面提出弥补“信用缺失”的建议。 三、研究框架及内容 依照系统论的观点,建立在企业组织行为基础上的企业信用行为及其表现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组成这个完整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企业契约组合、企业信用意愿、企业信用能力以及企业信用表现四个部分。一个企业的信用系统是建立在该四个要素的基础之上的。 第一章:序论 本章序论作为第一章介绍论文写作意义、研究范围及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 第二章:基础理论 论文的第二章将提出本论文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包括系统理论、企业伦理学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相应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 第三章:企业信用系统的提出 论文第三章将提出企业信用系统的概念,从系统论的视角对企业信用系统的概念、要素、功能、结构等进行详细分析。 在提出企业信用系统的前提下,论文将对系统内因素做逐一分析,研究各因素的具体内涵、各因素与外界环境关系,分析各因素之间联系。 第四章:企业契约组合 企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契约,基本上分为经济契约和社会契约两大类契约;论文第四章将从企业伦理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契约的具体内涵,研究企业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企业契约的总体组合。 第五章:企业信用意愿 企业的信用意愿,是推动企业信用形成的基础,受到企业信用经济损益判断、企业目标、、企业伦理、经营者理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是否有意愿去履行企业的意愿与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因素有密切关系。诚信的企业文化将驱使企业履行相应的契约,投机的企业文化会使企业逃避履行契约;而欺骗者则根本没有履行企业的打算和动力,整个信用驱动系统就瘫痪,从而使整个信用系统无法运行。该章将从企业经济损益博弈分析、伦理决策分析、领导者及利益相关者影响力分析等角度对企业信用意愿的形成进行分析,提出企业信用意愿的形成机制;另外,该章还将从“心理契约”的角度分析企业家信用对企业组织信用的影响机制。 第六章:企业信用能力 企业信用能力是企业信用系统运行的保障。没有能力的企业,就无法履行契约,也就无法真正的实现企业信用。所以,包含企业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企业信用的驱动系统是企业组织信用的关键。文章的第六章将对企业的信用能力加以分析,与一般信用能力分析不同的是,文章将对企业社会信用能力加以研究,并对289家上市企业财务信用能力进行实证分析。 第七章:企业信用表现 企业信用的显现是企业信用在社会各方面的表达以及社会各方面对企业信用的认知。企业信用在社会各方面的表达,是企业主动展示企业信用的行为;而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知,是企业信用在社会上的被动的感受。从企业管理角度,企业信用表现是一种主动管理行为,通过对企业信用表现管理达到展示企业形象的目的,其主要行为是企业声誉管理。当然,企业信用的表现与社会信息系统的健全密切相关。在一个信息系统不完善的社会里,失信企业受惩罚的概率相对较低;同时,守信企业也得不到有效激励,会出现“守信吃亏、不守信得利”的现象,造成企业信用的逆淘汰。该章将对企业声誉管理、声誉投资进行分析。 第八章:总结与讨论 文章第八章将从系统要素整合的角度,提出企业信用整体结构评估框架,并对从系统范式研究企业信用可能再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提出建议。 (敬告:本文曾刊载于《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第 期。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述报纸刊载的文章。 注意:本文不是学术论文,只是为了方便才放在“学术探索”栏目下。) 户籍制度五年内即宜改 胡景北 郑品文的文章“户籍制度近期暂不宜改”(见“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第23期, 第一版,以下简称“户籍”)标题上观点不能说不明确,只是“近期”和“改”两个概念使人疑惑。“户籍”中“改”的含义有三种:修修补补、彻底改革、废止,但作者的着力点似乎在“废止”,我们在这里也仅仅就废止来讨论。“近期”的确定好像更加困难。经济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近期似乎多用于一到三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如果“户籍”中的近期指的也是这样的时段,我基本同意户籍制度“不宜改”。但如果近期指的是五年或者十年,“户籍”内的说法就很值得商榷了;假如近期的含义是三十年甚至五十年,“不宜改”的观点就可能是错误的了。那么,“户籍”用的近期到底是多少年的时段呢?“户籍”没有明说,但用两个条件作了界定:1。国家完全取消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的补贴;2。中国实现了不同区域的均衡发展。实现这两个条件或者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需要多少年时间呢?“户籍”也没有明说。我想,时间的长短部分地取决于“完全”和“均衡”的程度。真正的“完全”和“均衡”仅仅在理论分析里的“长期”中存在,而在关于户籍制度这样的经济政策分析里永远不会存在。想必“户籍”也不会讨论那种抽象的“完全”和“均衡”。那么就一种可以意会但难以言传的、对废止现行户籍制度而又足够的“完全”与“均衡”的程度来说,“户籍”对第一个条件没有提出具体的内容,对第二个条件则要求低层次的农民和优秀的中、西部人才不往或者不很多地往城市和东部地区流动。达到这一要求所必须的中国城乡和中国各地区发展的均衡水平,乐观些说,大概总还要三到五个五年计划,也就是二十年的努力吧。如果我的推论不错的话,郑品文的文章标题改成“户籍制度二十年内(或更长)不宜废止”,也许更合乎他的本意,同时也更符合写文章的规范。 假如上面对“户籍”的理解成立,下面便能够有的放矢地提出驳论。第一,“户籍”所提出的不同区域的不平衡发展,不是建立户籍制度的必要条件。当年中国建立户籍制度,是和建立统购统销制度相联系的,其目的是确定统销制度的适用人群。而统购统销制度的前提又是计划经济和农产品短缺。目前,这两个前提都已基本消失,统购统销制度以及支持它的户籍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当然,户籍制度在后来的演进中可能获得了新的独立于统购统销制度的意义,因此到今日,即使后者消亡,前者仍有存在的价值。按“户籍”所说,这样的价值在于:1) 可以避免城市的贫民窟现象,对城市发展有利;2)可以避免西部城市人才流出。不过,就现在东部城市的吸引人才的政策来说,西部某个人只要是人才而且又愿意东流,他就可以流出西部,现行户籍制度对此已经难以产生“避免”的功效。而就避免城市贫民窟现象来说,户籍制度无疑对城市有利。但正如“户籍”所说,“虽然很多人生活在贫民窟中,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仍然要高于农村”,因此,避免贫民窟现象的户籍制度,显然阻碍了农民对比农村更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追求,显然对农民不利。而由于农民既占中国当前人口的大多数,比起城市人来说又是更贫穷、更缺少组织、更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少受到户籍制度所有利于的学者和政府官员的重视,同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又是把“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因此用对少数人有利的观点来论证户籍制度的合理性,恐怕尤其不应当由中国人民大学这样的学府的学者所提出。 这样,我们就接触到了“户籍”中提出的废止户籍制度的第一个条件:国家取消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的补贴。国家现在对城市居民的补贴,是以计划经济下的低工资制度为前提的,目的是保障城市居民高于农民但仍然相当于生存水平的基本生活。现在,计划经济的低工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城市居民的生活已经相当高地超过了生存水平。在这种情形下,尤其考虑到那么多农民的生活还非常困难,国家对城市居民的补贴已经既完全失去了道义的基础,也基本失去了经济的理性。目前的补贴本质上是城市居民在政治上继续保有的特权的经济表现而已。因此,只要这一特权还没有消失,补贴就会存在;而维护这一特权的最好手段之一,就是现行户籍制度,因为正是它,把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明确分开了,把国家的公民分成为两个等级。所以,“户籍”提出的废止户籍制度的第一个条件,确实如“户籍”所做的那样,很难有时间的概念。五年,十年,二十年,五十年?这里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如果更就事论事地讨论补贴问题,便应当认识,当前政府对城市居民的补贴,已经从计划经济下的价格和实物补贴逐渐转变为对仅仅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的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补贴。而且,按照现行的保障制度,这种补贴不但不会取消乃至于完全取消,而且很可能越来越重。所以把户籍制度的废止和政府取消补贴联系起来,会将户籍制度的维持推到更远的未来,因此是不恰当的。近十年来在中国城市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它的负作用往往被忽视了。这一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各城市纷纷拆除厚重的有形城墙、拓宽城市对外通道的同时,却为阻止农民转变为城市人筑起了更为厚重的无形城墙:社会保障制度仅仅适用于城市人,而政府财政为此承受的负担,将是经济学上维持户籍制度和城市人特权的强大理由。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负担还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在这一制度尚没有健全,从而在其健全阶段还可以做出适当制度变革的时候,户籍制度就应当废止;也就是说,由于新的补贴问题的存在,户籍制度应当更早而不是更迟地废止。 从经济学上说,我认为废止现行户籍制度在五年内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我的初步立论已经包含在上面的段落内。当然,废止户籍制度是个非常重大的变革,其重要性可能不下于三峡工程。为了在有利于农民的同时尽可能少地不利于城市人群,为了把贫民窟现象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到范围内,为了有序地展开废止户籍制度的过程,我建议人大和政府现在就应当把废止户籍制度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在人大建立专门委员会处理之。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 经济发展文论系列 本文论系列欢迎来稿。 公开出版的工作文稿(working papers)系列再次发表,并可以不注明已经在本文论发表过。 同济大学经济发展研究所获得了德意志银行的资助 Das Institut fuer Wirtschaftsentwicklung an der Tongji-Universitaet ist gefoerdert von der Deutschen Bank The Institut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funded by the Deutsche Bank 联系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胡景北教授 邮编:200092 电话: +86 21 65980687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王小卫 作者简介: 王小卫:男,1970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是宪政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与区域经济学,先后在《经济研究》等权威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译著《社会契约与博弈论》(上、下卷),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完成国家级、省市级课题十余项,在《经济学消息报》、《东方早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多篇。 联系地址:上海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邮政编码:200433 电 话: 13916923980 ; 021-65509495(h) 电子信箱:xiaoweiwang@citiz.net 摘要:本文从转型经济的实践出发,针对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根据这一框架对中国的经济转型进行了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经验表明政府行为与经济转型的效率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政府的角色与定位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因素,经济转型面临法治资源稀缺的瓶颈约束。政府目前不仅直接拥有和控制着规模巨大的资本与资源,而且仍然具有“裁判”与“球员”双重身份,对政府权力的软约束所产生的后果是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距离缺乏有效的界定,经济转型的政府成本上升。因此,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权威性的宪法规则与秩序,对于中国这类历史上宪政资源缺失的国家的经济转型有着特别的含义。 关键词:宪政 政府悖论 制度博弈 Government and Market: Review by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Abstract: To counter the limit in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wo with government and market $ it advances analytical structur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hree with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and market $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rough observed the experiments of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from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 it find out that government role is still the critical problem to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soft regular to political power $ the increasing costs of the government limits the efficiency of its economic transition. The basic conclusion is that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market system is a set of complementary systematic arrangement each other; only by co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can we bound the distance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such an order has a special meaning to China. Key Words: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Dilemma Institution Game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伍柏麟 王小卫 政府是一个集中决策、人为设计、分层管理的行政组织体系。而市场是一种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的权利交换体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构成了经济学的永恒话题。转型经济的深层次问题在千回百转之后仍然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本文从转型经济的现实出发,针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的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在对中国经济转型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结论。 1 宪法—政府—市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在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之前,对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政治和道德角度去研究的,亚当·斯密首次在道德上确立了自利的合法性,并开始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政府问题,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 经济学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的1776年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阶段,强调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是经济思想的主流,政府作用则被置于辅助地位,政府职能基本限于完成斯密所界定的三项任务。第二阶段:20世纪20—60年代。在这一阶段,以旧、新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为标志的政府干预理论处于鼎盛时期,经济学文献中到处是对市场失灵的论证,经济学家据此对政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职能。第三阶段:从60年代至今。经济自由主义再度复兴,经济学家的视角转向了政府失灵或政策无效,主张还是把自由市场机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工具,并把政府身上过多的职能一一卸了下来。本文把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这种非此即彼式的理解概括为政府—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 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中,政府与市场之间被视为是一种代替品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上非此即彼。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极端的情形。形成这种二元冲突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17—19世纪英国和西欧的制度演进,为解决政府悖论创造了一种机遇。《国富论》和《独立宣言》在1776年同时公诸于世,表明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密切关系。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正是十九世纪,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结合,给英国和美国带来了黄金时代(弗里德曼,1979)。根本的原因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基础,政府的任意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使它不易侵犯产权和限制企业的自由组建和发展(钱颖一,2002)。因此,法治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假设。无论是在斯密时代,还是凯恩斯时代,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都是在这一条件下的讨论。对这一点的忽视是产生这种二元冲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是,马歇尔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偏离了古典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以配弟、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关注的重点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而是如何才能使一个国家更富裕的问题。亚当·斯密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古典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就是发展经济学(杨小凯,1999)。而马歇耳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家的研究重心从专业化和经济组织问题,转向给定组织结构下的资源配置问题。作为法学家的斯密所关注的政府悖论问题逐渐退出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促成这一转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市场的法治条件已逐渐在制度上进入一个稳定均衡状态,并成为一种制度共识存在,而不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对象。二是由于以边际分析为基础的供求分析,在进行数学处理时非常得心应手,在形式上更接近一种科学,因而顺理成章地成了马歇尔之后的经济学的主流。因此,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里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讨论就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二元冲突的模式。在这种分析框架下,与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企业问题的研究相比,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的研究相对有限(钱颖一,2002)。 历史的视角表明,宪政民主作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治形式出现在启蒙时代之后,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从宪法与其实现的制度方式之间的关系来看,宪法目标的制度实现是一个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是一个权力与权利博弈的过程。宪政安排提供了“政府悖论”的制度之解。这是经过了长期的制度博弈的结果即通过宪法的社会控制或治理方式,即国家的权力资源必须按宪法程序运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由宪法为权力的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因此宪政是解开“政府悖论”的纳什解或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的含义是假设在有n个人参与博弈,给定其他人的战略的条件下,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所有参与人选择的战略一起构成一个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会单独改变策略。纳什均衡的进化机制认为,纳什均衡并不是或并不一定是博弈方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有一个通过修正和改进向纳什均衡的调整逼近的动态过程。对制度的纳什均衡分析表明,一种制度安排要有实际意义,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对宪法的分析也同样可能得出,当一部宪法不是纳什均衡时,它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摆设,而纳什均衡意义上的宪法就是宪政。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引进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时,由于所处的发展水平和现实问题上的差异,因此应用一个抽象掉宪法条件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来分析发展与转型问题时缺少针对性(张帆,2001),并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负作用。 第一,对经济发展或经济转型中的政府角色认识不足。对政府和市场的讨论缺乏现实的历史基础,只是从主流经济学的经典答案出发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范围,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来给政府定位,这虽然回答了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可以做什么,但无法回答如何才能让政府做到这些,或者接受这一角色定位。对于现实中的政府越位或越界,只能寄希望政府自己的自律来解决。 第二,是对发展和转型本身深层次的问题认识不足,把发展和转型等同于以要素的投入来产生的GNP的增长或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对于经济转型或经济发展中的宪法化效应缺少分析,对自由和权利对经济发展或转型的意义缺乏认识。由于缺乏宪法条件,当发展或转型过程中出现挫折或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时,往往出现体制复归或对市场制度本身的不信任。 第三,进行宏观调控成了政府扩张的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并不否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是有条件的,是承认市场的主导作用下的宏观调控,是从市场之外的有限界入。如果缺乏宪法条件,这样的宏观调控容易变成政府对市场的控制或侵犯。如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财政政策如果不受宪法约束,就会变成向市场寻租的工具,并成为政府扩张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也是转型经济中的政府偏爱财政政策的原因。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不只是简单的由政府财政或货币政策的组合或类型来决定,更重要的是宏观调控的制度环境。因此,转型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前提是建立在规则约束之下的金融、财税体制。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收效不大,但冲突日益突出。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宪法性市场竞争规则。由政府各个部门或行业自己制定的改革方案或法规的动机和主要内容是为行业或部门内的国有企业提供优惠或保护,这样的规则本身缺乏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公共市场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只能是“斩不断,理还乱”。国有企业的改革还需要政府出于“父爱”的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甚至通过股市的来“解困”。因此“政企不分”成了国有企业的理性选择。 第五,寻租和腐败问题严重。寻租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寻租现象往往存在于国家过度干预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促进市场发育的法律、法规缺乏和不完善,另一方面是过多的经济干预。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和管制导致的稀缺和垄断产生了巨额租金。围绕这些租金的分割,引起了社会上上下下的争夺。 对于转型经济中的寻租和腐败问题,基于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替代模式的治理建议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结束双轨运行,从根本上消除租金产生的制度根源。但这个建议本身是含糊的,因为没有通往市场的市场之路,单纯的市场化取向的结果可能是掉入“印度病”的陷阱之中,即寻租的制度化,而基于宪法—政府—市场三元互补模式的治理寻租的建议首先是通过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在宪法条件下实现互补,这才是解决转型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六,全国性统一市场难以建立。在市场经济中,宪法规定构成了一国范围内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由于缺乏宪法视角,因此,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利用政策保护甚至司法保护提高了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的交易成本。宪法以其法律权威性及规范性应当成为统一国内市场最有力的制度保证,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有利于促使宪政框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朱淑娣等,2001)。 第七,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开始于农民的制度创新。1978年安徽凤阳的农民鉴订的第一份土地承包合约的风险来自政治方面,这就表明中国的农民的市场化进程中除了自身素质提高外,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推动宪法化进程来消除农民与居民的“身份”差异,创造市场经济的公平的起跑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八,国家立法进入误区。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在一些领域存在过度立法,有些法律出现重叠,有些法律条文过细过窄,降低了法律的质量和权威,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立法效率低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需要从宪法层面上来规范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后,由于受这种分析框架的局限,对一些新的经济现象缺乏理解。例如,根据资本投入的程度,一般把经济模式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 一个多月前我写过一篇夜话,指出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根源是农产品涨价。本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6月份数据,CPI上涨6.4%,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4.4%, 带动CPI上涨4.2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食品价格不涨,6月份CPI将仅仅上涨6.4%-4.26%=2.14%。2%左右的CPI上涨率算不上通货膨胀。因此,我的观点依然成立,由于食品涨价的根源在于农产品涨价,所以没有农产品涨价就没有通货膨胀。 今天,我想从经济学理论上阐明一下我的观点。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市场中比如一年流通的货币总量,等于该年经过这个市场交易的物品的价格总量,也就是下面这个著名的恒等式: (1) MV=PY (M:货币量,V:每单位货币在一年内的周转使用次数,P:物价总水平,Y:用基期价格计算的实际总产值) 这个恒等式中四个经济量各自变化的相互关系是 (2) m+v=p+y 这里的小写字母是大写字母表示的各个经济量的变化率,即m是货币量的变化率,v是货币周转次数的变化率,p是物价总水平变化率,y是实际总产值变化率。公式(2)常常被用来说明物价总水平如何变化。如果p大于零,物价在提高,经济便出现了通货膨胀。所以,公式(2)也常常被用来说明通货膨胀的原因。我们用m*表示货币增长率和产值增长率的差距,即m*=(m-y),并把公式(2)改写成 (3) m*+v=p 这里,m*>0意味着货币超发。公式(3)说明通货膨胀即p>0不源于m*>0便源于v>0。由于v的变化难以解释,而m*可以由中央银行控制,因此一个省事的方式是认定通货膨胀来自货币超发,也就是说m*>0导致了p>0。这个观点其实很难成立。我国经济近30年的发展中,m*总是远远大于零,就是说我国货币的增长率几乎总是远远大于产值增长率。但我国通货膨胀却不那么频繁、在大部分年间也不那么严重。可见在许多年里,我国的v应当是个负数。就此而言,说货币超发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至少在逻辑上不够严谨。 不过,对我的农产品涨价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来说,重要的是公式(3)右侧的p。把总产值分成农业和非农产值,物价总水平分解成农产品价格和非农产品价格,p就可以写成 (4) p=na+(1-n)b 公式(4)中,a、b分别是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率,n是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公式(4)的含义为物价总水平变化率是两类商品价格的变化率的加权平均数,而权数是农业产值比重。把公式(4)代入到公式(3),我们就得到 (5) m*+v=p=na+(1-n)b 显然,如果a=b,我们会有a=b=p,公式(5)就和公式(3)完全一致。此时,研究通货膨胀不需要考虑a或b的变化,而只需要考虑m*和v如何造成p的变化就够了。如果a和b变化虽然不同,但差距不大,我们也可以忽视它们而仅仅考虑公式(3)。但在我国的情况下,a和b的差距很大,我们就不能不突破公式(3),不能不考虑公式(5)。 公式(5)启发我们: 第一,如果a、b的差距很大,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必然变化很大。经济学家把这样的变化称为相对价格变化。相对价格变化是实体经济现象,而非公式(5)左侧的货币变量能够解释的。 第二,假如通货膨胀率p或者m*+v不变,a和b之间必然是一正一负的关系。a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a小于零,b必须大于零。 第三,中国经济当前的特点是a大于零。此时,如果b不小于零,p就必然大于零,经济出现通货膨胀。 第四,为了实现通货膨胀,m*+v必须大于零,货币必须超发,或者货币周转速度必须加快,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第五,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若m*+v不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它表示非农部门价格下降,利润下降,非农部门可能陷入衰退状态。由于非农部门是我国经济的主体,非农部门衰退便是我国经济的衰退。 第六,因此,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我国经济将同时面临通货膨胀和衰退的威胁,经济政策需要在通货膨胀和衰退之间权衡。 第七,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中央银行的作用有限。从公式(5)看,首先中央银行无法影响a与b之间的非同步变化,也就无法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变化态势。其次,中央银行很难控制v的变化。再次,就中央银行可以控制的m*而言,假设不考虑v,中央银行收紧银根,让m*=0,通货膨胀消失,但b必须大大地小于零,此时非农部门会衰退;中央银行如果放松银根,至少放松到非农价格不下降即b=0,那么,中国经济会有m*=na>0,通货膨胀依然出现。如本文第一段所言,对今年六月份来说,即使非农价格不提高,CPI也将上涨4.26%。 所以,无论中央银行如何做,中央银行都会受到责难。银根紧,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银根松,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通货膨胀。用公式(5)分析,中央银行两面不讨好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当前所面临的通货膨胀压力来自于a、b的不同步变化,即公式(5
(第3期)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中国国有企业正在私有化的事实,对多少了解中国经济的人来说,是不需要加以论证的了。但本站提倡的公开私有化,可能不但需要论证,而且需要有力的论证。否则的话,我们就很难理解,中国大规模的私有化已经有了好几年历史,私有化又是那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连在言论比较自由的网络论坛上,也很少有人提出私有化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公开私有化的第一个理由是私有化的对象――国有资产,或者说全民所有资产的特殊性。既然它们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变更就是公共事务,需要向公民或者全体国民公开。 公开私有化的第二个理由是国有或全民资产管理者――政府对这些资产仅仅享有管理权或使用权、支配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政府无权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就象一个股份公司,经理有权管理、使用、支配企业的资产,但如果要把企业卖掉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一句话,如果牵涉到企业所有权变更,那就得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了。如果股东多而分散,企业就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所有权变更事项公示于众,以便让尽可能多的股东了解和参与决策。一个股权分散的私人企业尚且需要公开变更所有权,一个属于全体公民所有的国有企业要变更所有权,私有化,自然更需要公布于众,公开进行。 公开私有化的第三个理由与私有化的目的有关。私有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私有化过程中,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虽然很重要,但比起长期增长和发展来,毕竟是次要的。这就象上海正在建设的中环高架路与现有交通的关系一样。建高架时强调不妨碍现有交通是必要的,但如果为了保证现有交通不受影响而降低高架的质量,导致高架很短时间就得大修甚至重建,绝大多数上海市民显然不会同意。私下的不公开私有化可能(但不一定)有利于目前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但它建立的私有制更可能动荡,因为几乎每一个企业的私有化都笼罩在黑幕中,都面临被追究的危险。就象质量很差的高架路很快就得大修甚至重建一样,不明不白地建立起来的私有制很快就会动荡甚至被新的公有制推翻,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将成为泡影。我们许多人已经习惯于批评俄国和东欧的私有化,因为它们当时的生产下降了。私有化过程中的生产下降无疑是坏事,就象高架建设时的交通阻塞是坏事一样。但是,一个知道私有化并且把私有化证券拿去换烧酒喝的俄国公民,和一个不知道什么回事便随着国有资产的不复存在而失去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中国公民相比,显然更少有理由去推翻私有制。而要想使私有化所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长期稳定,私有化过程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公开的私有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黑幕,提高公众对私有化过程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认同程度,才能保证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质量,也才能够建立起做为中国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以,一位主张私有制的人应当要求公开的私有化。 2003年6月20日孙经纬老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讲稿(说明)
您在这里阅读或下载的是孙经纬老师在上海财经大学给硕士研究生讲课用的“高级微观经济学”和“高级宏观经济学”课件。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经济学课程用的教材是
Jehle, G./Reny, P., Advanced Microeconomic Theory
Romer, D., Advanced Macroeconomics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它们的英文影印本和中文译本,但教学用的是英文本,所以孙老师讲稿内所出现的中文翻译可能和出版社的中文译本不同。
孙老师的讲稿仅仅涵盖了上述两本书的部分内容,即最初四或五章的内容。他很遗憾没有能够把全书包括进来,也没有能够仔细地重新整理完善。孙老师让我转告大家,制作这份课件的目的是便利对课文内容的理解,因此基本上紧扣课本。这份课件中有错误和不明晰之处,他希望您发现后写信或留言到这个网址上,以便让大家了解,也让他好作修改。
在我提醒孙老师有人不经他同意便下载他的讲稿出售的情况下,孙老师仍然坚定地要求把他的讲稿放在我的网络上让大家自由使用。在此,我向孙老师表示诚挚的感谢。孙老师是我非常尊敬和佩服的人。他以自己的美好面对世界,而不管这个世界有多少不遂人意的事情。
2004年9月1日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李伟:企业信用系统结构研究
户籍制度五年内即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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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卫: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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