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霞的评论

浅议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看《略论服务业资本》的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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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景北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一文(以下简称《略》文)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出发,通过分析产业工人生产劳动力的过程,定义了“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即服务业部门”并相应地把社会总资本扩展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服务业资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尽管胡教授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作用的论证相当精彩,但是,文中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粗浅地以为:《略》文中对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相去甚远甚至悖离。同时,由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是《略》文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其谬误又导致了整个《略》文体系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以下将从《略》文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逻辑的基本谬误出发,逐一深入分析《略》中的矛盾和不足。

 

一、基本悖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

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

 

《略》文指出: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显然,按照《略》文的逻辑,这就意味着此时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是商品”和“商品属性”的理论我们知道,一物,只有是有用——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物,才可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一物首先具有使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价值。由此可以推知:“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即世界上可以有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奇怪的是,建立在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体系基础上的《略》文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特例商品。这显然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基本逻辑相矛盾: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它就应该具有所有商品普遍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如果断定走出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就等于否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原理”。由于这一点是该文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略》文中关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就成为基本悖论。而且,这一基本悖论直接影响了后文中系列结论的正确性。

实际上,当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他从资本家那里拿到的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实现和补偿而并非是他“出卖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可是要到他的劳动力已经发生作用,已经在商品中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后,方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不仅已经把剩余价值(我们暂时假定,那只充当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生产出来,并且在可变资本用工资形式流回到他手中以前,已经生产出他的报酬所从出的基金,可变资本。” 也就是说,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时,不仅“工人对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某种有用的劳动”消耗殆尽,而且,工人先前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也得到了实现,并转化为工人所拥有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资本。马克思继而论述到:“所以,可变资本不过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现象形式;那种劳动基金,在社会生产的一切制度下,他都必须要不断地生产和在生产出来”。可见,此时,工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既没有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到市场上再次进行出卖。若要使其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劳动力,他就必须要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重新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即某种有用劳动力功能的重新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略》文中却认为: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显然,这一方面暗示着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始终不变(即将始终保持其最初从产业资本家手中拿到的货币额),另一方面也暗示着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不会形成任何的劳动力价值。据此,《略》文关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服务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两个主要论点难免令人质疑。

 

二、基于悖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疑问

 

1、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推论和现实中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矛盾

 

如果沿着《略》文的思路,那么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仅仅重新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略》文认为: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上文的分析也已经显示:通过这个过程,工人重新具有其初次进入生产过程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此周而复始。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保持工人“拿到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这个条件既定等价于工人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形式的工资额将始终保持不变,即劳动力的价值或工资将在任一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无论工人如何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都将保持不变。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工资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不变,而是一直在呈现着不断上升的现象和趋势。如果我们以实践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否定《略》文中隐含的假设条件,即工人不可能在每次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时保持其原劳动力价值而只进行使用价值的生产。

可见,现实中经过每一次劳动力再生产后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断变化在十分有力地否定了《略》文关于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不是仅仅满足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更希望不断进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加劳动力的价值换回更多的“资本额”。

 

2、质疑“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服务业部门”的生产

《略》文中把服务业定义为“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显然,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一部分是对工人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而且这两部分是揉和在一起共同附着在工人的身体上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当进行“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进行交换。既然要进行交换,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该使用价值必定同时也是价值负载物。否则,交换就失去了标准而无法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在这其中就一定包含了相应的价值量的生产过程,即这一过程中必将包含着价值的生产。

实际上,仔细分析《略》文,我们也可看到《略》文关于“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和“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论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矛盾。根据《略》文观点,“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价值是一个社会范畴,“只能表现在商品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因此,不生产价值,就等价于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服务业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不包括“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根据《略》文的划分,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完成。既然服务业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那么这部分使用价值就只能在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生产出来。而根据《略》文的观点:“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也就是说,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只生产对“人自己”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这样,《略》文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只是生产“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只具有“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略》文的逻辑我们经过反推最终却得到“劳动力不可能是商品”的结论。显然,这不仅与“资本论”也与《略》文本身的论点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服务业不生产价值”难免有些武断。如果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那么,由于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服务业也生产剩余价值。

 

三、有关服务业资本论证中的逻辑混乱

 

此外,本文还粗浅地认为:《略》文除在上述方面与“资本论”的逻辑存在重大谬误外,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逻辑混乱。这中逻辑混乱突出表现为:在论证过程中,对象指代模糊有时甚至发生互换。具体来说:《略》文首先对服务过程进行了分类划分:依“服务劳动的接受者、服务劳动的对象或客体”标准将服务过程界定为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依“服务劳动的发生者、服务劳动的主体”标准将其定义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上述角度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进行论证。本来这一思路非常清晰明了,然而,遗憾地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或许由于《略》文关于“服务过程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统一、是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过于深刻,以致其在下文的论证中不时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摇摆不定。例如:《略》文在关于服务业资本能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证中,从劳动产品处在直接的消费状态的纯粹消费过程出发指出:因人化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所以推断出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服务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仅仅建立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一立场上的,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来说,结论肯定不同——尽管《略》文明确指出: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即社会的消费过程居于主导的地位”所以“服务过程只是社会消费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主导地位”只是说明地位作用的大小与强弱而并非排除关系,因此由“主导地位”便彻底排除“生产过程”显然显得有些牵强和独断。也就是说,既然指出服务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辨证体、社会的消费过程只是居于主导地位而非绝对地位,那么,在分析中就不应排除对“劳动力消费过程”的分析。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劳动力消费过程”,服务业资本就不可能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服务业资本在“劳动力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价值,最终被“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所转移和消灭,而剩余价值一部分被服务业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另一部分随着消费资料转移到工人身上罢了。

 

综上所述,笔者谨以为:《略》文的最大谬误在于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与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逻辑明显矛盾,这也《略》文的致命之误。而且,这一谬误直接动摇了整篇文章的观点和价值。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拙见,对于文中的错误,愿接受任何有意义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上海1975年出版。

3、  3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学术月刊》,2000年第期。

 

 



* E-mail: [email protected]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2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0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88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讨论纪要

2003414号研讨会纪要

 

 

复旦大学博士后罗云辉先生应邀于2003414日在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做了学术报告。罗博士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罗博士首先在分析他人对过度竞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过度竞争。他指出,过度竞争问题不是宏观经济衰退或萧条的问题;过度竞争也不是产业结构升级或产业衰退的问题。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以及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达到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同时他强调指出,一定要有名义主体存在且被侵犯才会存在过度竞争,否则就不存在过度竞争。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竞争主体和名义主体合二为一;第二种情况是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相分离。

罗先生首先分析了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合二为一的市场经济的情况。在一个纯粹的竞争市场部门中,如果各个企业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高低不同,成本较低的企业就可能降低销售价格,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如果降低的价格低于成本较高企业的关门点,后一企业就将退出市场。这样的竞争过程不断延续,最后就可能只剩下一家企业,即成本最低的企业。这就是著名的Bertrand竞争。此时,产品价格将高于余留下来的企业的关门点价格,但低于这些和这家企业的平均可变成本。企业虽然继续生产,但蒙受亏损。因此,企业的竞争行为实际上有悖于自身的根本利益。

当然,Bertrand竞争结局有三个假设条件:1. 产品无差异,2. 一次性博弈,3. 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无限大。罗先生考察了放松这三个假设后,上面命题能否成立的问题。1.引入产品差异化给过度竞争带来的影响可以用Salop模型:产品之间的差别是连续的,产品同质,差别是异位的。企业的数目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数目。2. 博弈是多次性的。

3. 现实中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但罗博士说明这一点并不影响模型的结果。他特别指出此时的成本一定是机会成本,而沉没成本没有机会,因此不是机会成本。

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罗博士对中国经济存在过度竞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1.分析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特殊性,就要从公有产权制度着眼。这是因为一方面竞争行为受制于竞争背后的约束规则 ―― 主要是产权制度,而中国经济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公有产权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尽管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的作用机理(即名义主体与竞争主体合二为一的情况。注意,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托管关系中的合约双方亦被抽象为单一主体,从而这种过度竞争是由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引致的“囚徒困境”式的过度竞争)同样作用于中国经济,但典型的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现象的罕有与中国经济过度竞争表现为一种市场秩序之间巨大反差,这也使我们有理由将对中国经济的过度竞争分析聚焦于公有产权。不同于共有产权下的租值消散,公有产权由于存在利益受侵犯的“名义主体”,共有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作用性质是过度竞争。2.民营企业或其他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由于不同企业制度的效率差异与上游产业的价格歧视,存在下游企业过度竞争的可能性。最后,罗博士以我国苏南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出让为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过度竞争问题。

       与会讨论者对罗博士报告提出的问题集中在过度竞争的定义上。首先,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同一的情况下,如何定义过度竞争。有人提出,如果假设每一主体都是理性的,那么,为什么一个主体要采取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就难以解释。象罗博士说明的Bertrand竞争,可以理解为成本最低的企业为完全占有市场所从事的理性竞争,因为一旦整个市场被一家企业占有,它就有可能调整自己的生产能力,在长期中实现更大的盈利,因此很难说成本最低企业采取的Bertrand竞争行为是种过度竞争。还有人提出,成本最低企业只要把价格定在成本次低企业的成本上或略低于这一成本就足以使后者退出市场,而无需一定要把价格定在使本企业亏损的水准上,这样,成本最低企业的竞争行为在短期内也可能不损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根本利益。

       讨论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与名义主体有关:如果没有名义主体,过度竞争是否可能存在。罗博士认为如果过度竞争是一种危害了竞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那么,这种过度竞争还是有可能存在的。罗博士举了囚徒困境的例子。两个囚徒为了竞争最短的刑期而采取的对自己最好的策略却导致了自己更长的刑期。在市场竞争中同样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但有讨论者提出这里牵涉到对过度竞争概念的一般用法。通常人们并不把囚徒困境中的最优策略竞争解视为过度竞争。这里又牵涉到竞争理论和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问题,过度竞争似乎又可以视为竞争主体在其占有的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最优竞争行为,而这一行为其结果上却损害了竞争主体的根本利益。

       如果存在名义主体,罗博士定义的过度竞争可能比较易于理解,因为竞争主体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危及名义主体利益的竞争行为。用这个观点在解释中国现实是有一定力量的。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名义主体是国家,竞争主体是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国家无法辨别的情况下采取过度竞争的方式,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罗博士为此列举了若干例子。不过,最引人注目的也就是报纸通常所说的国内过度竞争行业,是例如用降价方式竞争的彩电等家用电器生产部门。这些部门内竞争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可是,它们的状况与罗博士的分析似乎有一些距离。这里的问题,可能是报纸上或者一般杂志文章上讲的过度竞争并无严格定义。此外,还有个恶性竞争的概念,它和过度竞争概念的联系也值得探讨。总之,罗博士的报告很有意义,开阔了研究中国市场竞争的视野,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姚洋: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朗咸平点名揭发三家知名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而引发了关于国企改革的新一轮大讨论。朗教授的揭发是否正确,作为对这三个企业毫无了解的局外人,我不敢妄加评论(报纸、网络对此有激烈的争论),只是想说,郎教授的揭发已经涉及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媒体上吵得如此纷纷扬扬的事件,检察机关早该介入调查了。可惜,中国是一个法治极端不健全的国家,游戏规则不是法律确立的,而是游戏玩家们创立的;其结果自然是,规则成为有权势者自家的家法。股市上庄家的操纵不是特例,而是每个股民每天必须面对的事实。关联交易和资金转移在其他国家是明令禁止的,而在中国,借壳上市成为许多人股市淘金的捷径。如果上市是为企业筹集资金,借壳无可指摘(谁让我们除上海、深圳两大股市之外再没有像样的资本市场,而我们的上市政策又对民企还有诸多限制呢!);然而,看多了像蓝田这样的皮包公司的伎俩,我们不能不对股市上的概念股打上几个问号。中国至今尚无一部管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因此那些左手倒右手的交易才能大行其道。如果左手握的是国营企业,右手握的是自家的私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自然不可避免。因此,朗教授的揭发可能是对的。但是,对错应由法院来裁定。顾雏军已经在香港起诉朗咸平诽谤,香港法庭的裁定也许会为我们判断对错提供一些线索。

经济学界起初对朗咸平反应冷淡的原因有二。其一,他所提出的问题早已讨论过。关于国有资产流失,1998年产权改革大面积展开的时候,就有过一次类似的讨论。也许是因为当时网络不发达的原因,那次讨论只局限于知识分子中间,并没有引起大众和媒体的反响;而且,在中央领导的干预下,它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其二,郎教授由他所认定的三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推导出国企改制的大方向错了,改制应该停止的结论。按照他的说法,国企的表现并不比私企差,国家所有没有错,只要有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国企完全可以和私企表现一样好,甚至更好。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朗教授大概是不熟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朗教授所开出的药方,我们在二十年前就开始尝试了。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承包制、年薪制,我们都试过。但是,九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改制浪潮本身就证明,这些办法都不起作用,改变所有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关于国有企业是否有效的理论问题,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早在一九九六年就有过激烈的讨论,林毅夫和张维迎二位教授各持一词,至今也没有结论。但是,借用一句老话,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中国过去十五年的改革实践早已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点上,我很赞同周其仁教授的观点,当我们讨论国企改革的时候,必须要把国企放在中国的现实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来考察。在这个环境中,国企领导永远是国家干部,国企永远没有最后的负责者,因此我们的国企不可能像雷诺那样进行管理。在中国的法治环境和政治环境下,国企的两权分离要么造成国企经理的恣意妄为,要么让他们成为政府的婢女。两权合一的原始经营模式,也许是最适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模式。对于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国营企业而言,它更是一个不超越的阶段。

       朗教授是有相当学术成就的经济学家,声称当今国内只有他才用数据说话,而别人都是拍脑袋说话,而产权改革就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对于那些亲身经历中国改革的人来说,这自然是极大的冒犯。然而,朗教授自己的数据是否就可靠呢?《国企经营绩效的分析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立》是他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篇比较学术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举了三个例子来说明国企的表现不输给私企。第一个例子是大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和香港的私人企业之间的比较。他的数据表明,大陆公司的平均表现比香港公司好。但是,正像他自己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港上市的大陆公司表现好,可能是仅仅是因为它们具有垄断地位。第二个例子是2002年底沪深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郎咸平将这些企业按国有股的比例分成由低到高的五组,发现这五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数随着国有股比例的提高而呈现一个U型关系,即国有股比例较低和较高的企业的业绩好于国有股比例中等的企业的业绩。但是,这个U型关系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得到的;对计量经济学略知一二的人都清楚,仅仅比较平均数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郎咸平的第三个例子引用了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田利辉博士的研究。他这样转述田利辉的研究结果:当国有股股权比例为0时,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2.6元的市场价值。当国有股权的比例从0开始增加后,市场价值随即下降。国有股股权比例到4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2元的最低的市场价值。但是,当国有股股权的比例超过40%以后,价值随即上升。国有股股权比例增加到8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55元的市场价值。由此,他认为田利辉的研究支持了他的U型关系结论。同时,他认为:这个研究也表明了国企的经营绩效仍然可以提高接近民企的水平,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然而,他没有强调的,一个企业的国有股比例再高,它的绩效也赶不上完全私有的企业。而且,这个结果和第二个例子中的结果之间是有矛盾的。在那里,郎咸平发现,国有股比例最低的一组的平均利润率是2.26%,大大低于最高一组的5.05%。田利辉的结果是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的,我们因此更有理由怀疑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平均数比较的可靠性。

我本人在2002年参与主持了一项12个城市近700家国营企业的改制调查,被调查企业既包括一、二百人的小企业,也包括近万人的大企业,调查数据涵盖199520017年时间。我们的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当一个企业中的私人股份超过了一定比例时,改制对企业效率的提高具有正面效果。具体来讲,当私人股份介于零和50%之间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2.70个百分点;当私人股份高于50%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1.24个百分点。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资本利润率在各年的平均值在零和-1%之间,而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在-1.46% 5.05%之间,因此,上面的差距是很显著的(上面的结果显示,私人控股企业的业绩比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低。这可能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全控制所有其他因素。比如,国有控股企业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它们的技术水平较高等)。此外,我们还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在改制当年比纯国有企业解聘较多的职工,但随后它们解聘的速度低于纯国有企业(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在岗职工比例都在下降);并且,它们的工资增长率高于纯国有企业。这说明,至少就长期而言,改制是一个双赢举措:它一方面减缓了失业压力,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在岗职工的工资。

       那么,大面积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朗咸平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意识到,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已经存在相当严重的资产流失。国企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只不过是露出水面之冰山一角而已,更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国企高管的腐败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许较低,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其二是国企高管的资产转移,通过和子女和亲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其三是国企因经营不善所导致的银行坏帐。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万亿坏帐中,绝大部分是国营企业欠下的。这是最大一项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全社会而言,前两项流失可能仅仅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资产没有灭失;而坏帐中的很大部分产生于无效投资。对于许多国企所投资的项目而言,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投资永远无望收回。有位美国大企业的经理对中国的国企看得很透,意识到它们比国外企业更愿意冒风险。有人听了这话还沾沾自喜,以为别人在夸自己;殊不知,我们的国企敢冒风险,实在是因为它们的贷款来得太容易,亏了之后又不会受到惩罚,而结果是,全国人民必须为它们最后买单。早在2000年,我就在《读书》上写过一篇文章,讨论改制先锋顺德的事情。顺德把改制叫做止血工程,因为不改制,国有资产就会像血一样从伤口处哗哗地流失掉。改革的实践者们比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们更清楚问题之所在。对很多地方来说,改制不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效率而有意为之,而是迫不得已的结果。

       那么,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呢?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在目前不规范的情况下,国企高管利用改制空手套白狼的动机还很强烈。由此,我们应该对MBO持有高度的警惕。这不是说管理层持股不对;相反,我赞成管理层不仅要持股,而且要持大股。问题是管理层的钱的来路以及谁来监督管理层的收购。我在成都采访过一位改制企业的年轻经理,问他是否愿意进行MBO。他说,如果他愿意,他立即可以赚几千万元。已经有投资者来鼓动他,愿意借钱给他搞MBO。尽管公司也有董事会,但实际上权力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他完全可以用借来的钱先收购公司的股份,然后又反过来做些手脚,让公司以高于其收购价的价格回购这些股份,转眼间他就可以赚个满钵。幸好他是一个出身工人家庭的好人,不愿意欺骗厂里的职工小股东们。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性善上,在制度建设还非常薄弱的情况下,MBO要慎行。在这方面,顺德为我们做出了榜样。顺德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经理要想买企业,必须自己掏腰包,交纳相当比例的现金。有了这样的要求,企业经理想空手套白狼的动机就会大大降低。

       然而,把国有资产流失的板子全打在国企高管的屁股上,却是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就我们调查所得到的情况来看,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在某些城市,企业可以以低于帐面价值60%的价格出售。资产打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想以资产换取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就业是一切问题之根本,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个敏感问题。谁都知道,隐蔽失业在国企中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我曾在西安一家大型国企的企管办工作过两年。在我去之前,这个办公室只有两人;我去之后,人数直线上升,到两年之后我离开时,已经达到七人。刚到这家工厂时,我还在装配车间里实习过半年。我们班组按编制总共有12个人,可平时能有一半人上班就不错了,生产却从来没有耽误过。改制本是国企瘦身的好机会,但地方政府总是设法要求企业多留人;哪怕下岗,也要以内退为主。这样一来,企业高管就拥有了很强的谈判能力。尽管各地都有明文规定的资产打折标准,但每个企业都会以情况特殊为由要求更高的折扣。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往往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改制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严重也与此有关。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企业资产和人员的信息,因此更可能答应多雇用工人,地方政府选择内部人就是理性的选择了。

       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起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的关系。可以想像,改制的最佳办法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以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资产的价值。目前以会计价值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帐面价值高的企业可能没有任何前途(如那些开工即亏损的企业),而帐面价值为负数的企业未必就不能卖一个好价钱,因为它们可能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公开招标出售可以发现那些识货的买主,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政府,这都是好事。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和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然而,在我们所调查的十二个城市中,只有重庆的南岸区计划照以上办法做,其他地方统统将人员安置和资产打折捆绑在一起。这是政府不愿意负担责任的结果。就多数地方政府而言,改制是甩掉国企这个沉重包袱的好机会。一位经贸委主任曾对我直言不讳地说:改制就是要让工人别到政府大楼前上班”“上班是对工人到政府门前静坐的戏称。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已经危及政府的威望。其实,何止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何尝又好多少?现在的情形是,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好于市级财政,依此类推,区、县、乡镇最惨,只好向企业和农民伸手,有些地方的税已经收到2007年了!中央现在控制着187家特大型企业,赢利占所有国有企业的2/3;各省、市纷纷效尤,赢利企业保留,亏损企业下放。某市一个区原来没有几家国有企业,市里一下子下放三十二家,都是亏损的待改制企业。要全部改完这些企业,需要1.2亿元;对于一个区而言,这是天文数字。

       回到郎咸平所引发的大讨论,我想说的是,义愤不能代替冷静的观察和思考;尤其重要的是,公共知识分子要做社会的大脑,而不是大众的喉舌。中国的现实是,大众所接受的关于公平的教育和他们在现实中的遭遇完全是矛盾的。我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是,我们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要求就应该是国家的行动。但是,现实却是,我们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这个日益分化的社会里,我们的要求也不一定转化为国家的行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造成人们的挫折感和对社会的愤怒。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是引导民众缓解挫折感,督促政府改进制度建设和再分配机制,而不是点燃民众的愤怒之火。民粹主义可以图得一时的痛快,但对国家和民族都是一剂慢性毒药。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严剑峰: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春季学期博士论文讨论班

 

第六次讨论会

 

题目: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报告人:  严剑峰

02春财政学专业博士生

主持人:胡景北  教授

地点:中山北一路校区第三教学楼206教室

时间:2004527日(星期四)1830

 

报告提纲: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章、        导论:兵役制度及理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世界局势的变化、新军事革命、市场化改革造成的人们价值取向的改变以及选择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兵役制度简介及其发展过程。

第三节、        现有的研究成果文献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军事人力需求与供给;

第一节、        军事人力需求:

纯军事的考虑、

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公共选择的结果

第二节、        军事人力供给

                      个人服役决策

                      影响个人服役决策的因素、军人的福利待遇

                      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推导

        第三节、军事人力供求均衡:两种兵役制度实现军事人力供求均衡的方法与效率。

第三章、        兵役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一节、        兵役制度的成本分析:

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安置成本以及其他社会成本

第二节、        兵役制度的收益分析:

作战效率——兵员的素质、士气等

国家军事人力的动员能力——自愿兵役制能否满足在战争时国家对于军事人力的需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于社会人力资本积累的作用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的选择:“仁慈的暴君”的选择——既定国防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也或是现有成本约束下的绩效最大化。

第四章、        兵役制度的宏观效应

第一节、        兵役制度对于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第二节、        军人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吗?

第五章、        兵役制度的选择:

第一节、        制度选择与变迁的基本理论:1、公共选择;2、博弈论;3、制度变迁的理论

第二节、        影响兵役制度选择和变迁的因素:1军事技术;2、战争与和平;3、税收的效率;4、国家人口统计学特征;5。爱国主义与价值观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人们选择行为的影响:1、两种不同的兵役制度对军队规模的影响;2、兵役制度对战争的作用;3、兵役制度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财政幻觉)。

   第六章、古今中外兵役制度案例分析

第七章 、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及其改革

第一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简介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

第三节、        改革:

(一)、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1)、人口统计学分析:年度征兵人数/适龄青年总数;

      2)、财政承受能力分析:

      3)、军事的可行性:我国军队的现状是大部分已经是自愿兵了,特别是骨干分子、干部等大部分是自愿兵,这样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不会对我国现有的军队战斗力产生大的影响。

4)、预备役问题:关键是后备役的储备和建立问题。在国家面临巨大危机时,我们可以赋予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恢复征兵制的权力。

  (二)、改革的内容:

第四节、        相关问题:

1)、薪金结构的改革——其目标是使薪金结构与军阶级别严格区分开来,军阶级别仅仅与组织结构、决策层次相联系,当然较高的军阶级别要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应享受较高的待遇是应该的。但是军阶级别不是决定薪金结构的唯一因素,薪金结构还应该与岗位结构、技能、职位、年限、稀缺性、绩效等相匹配,以提高有技能的高素质军人的入伍率和保持率;

2)、生活福利设施的改善;

3)、退伍安置制度、养老等制度的改革。

4)、要更好地协调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军用和民事部门之间的使用;

5)、降低对入伍人员身体条件标准的要求

6)、增进预备役的能力,使预备役成为保存军事技能的场所,并协调预备役组织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

7)、修改军事法规条例,减少对军人的不必要的限制。

第五节、        实施步骤:毕竟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有一个条件逐步积累和完善的过程。可以采取分三步走的办法。

谭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博士论文研究提纲

           论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专业:金融学

                作者:谭文(02春博士研究生)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信贷渠道”主要是聚焦于中央银行通过采取法定准备金的方式来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这忽视了银行资本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1988年,西方十国集团首次颁布并实施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开始了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统一协调行动。《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引起了美国、日本、英国以及东南亚等很多国家都相继发生了“信贷紧缩”现象。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就我国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是依靠银行体系进行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的不断上升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我国的银行也产生了严重的“惜贷”现象,我国银行体系的资本严重不足对货币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在不断爆发出来。因此,我们从理论上探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以及所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这不仅对于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实际决策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正是基于此。

二、国内外的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分析框架。

五、本文的创新。

 

第一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渊源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渊源。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影响。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利率时,银行的受法定准备金管制的存款来源将会减少,银行将转向不受法定准备金限制的融资资源,诸如大额定期存单(CD)、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的互助基金等。然而这些融资资源往往不受政府的存款保险的保护,这样银行将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影响银行获得这些融资的数量。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越容易获得这些融资资源。因此,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效力就越弱。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公开市场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当没有资本充足率管制时,当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而增加银行系统的准备金时,这时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扩张的最大数量将只受到法定准备金比率的限制。当实施资本充足率管制后,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数量的最大扩张将会同时受到法定准备金比率和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比率的限制。这两个比率的同时限制无疑将会减少这个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举例证明的分析方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利率目标)的影响。

    本章分为两部分:

一、假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行都是同质的,即要么都是资本充足率高的(大于监管的比率要求),要么都是资本充足率低的(低于监管的比率要求)。1、在《巴塞尔第一协议》下,分别从短期(银行资本不变)与长期(银行资本可以增加)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或低时银行分别是怎样做出利率反应的变化的。结论:当资本充足率为低时,在短期中央银行的利率下降不会导致商业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但在长期可以下降;当资本充足率为高时,在短期和长期中央银行的利率下降将会导致商业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但在长期利率下降要大。2、在《巴塞尔第二协议》下,分别从短期(银行资本不变)与长期(银行资本可以增加)两个方面来探讨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或低时银行分别是怎样做出利率反应的变化的。结论:在短期,银行会向风险低的贷款项目降底利率,向风险高的贷款项目则升高利率。在长期,无论贷款项目风险底高与低,银行将会降低利率,但面向风险低底贷款降目降低利率要大。

二、第一部分中假设整个社会存在的银行都是同质的,这与现实不相符。本部分主要探讨当银行为异质,即在社会中资本充足率高与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并存的情况下,当中央银行降低利率时,一方面资本充足率高与低的银行分别要对央行的利率下降做出反应,另一方面这两类银行相互之间存在反应。本部分主要探讨在前述条件下央行利率的变化对整个社会的最终利率(资本充足率高与低的两类银行的利率变化的加权平均利率)的影响。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分析的方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本章分为四部分:

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内容概述。本部分重点分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货币渠道”中的“IS-LM”模型,并说明IS曲线斜率的变化是怎样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力的。   

二、主要阐述在《巴塞尔第一协议》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怎样对IS曲线斜率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三、主要阐述在《巴塞尔第二协议》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怎样对IS曲线斜率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四、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本章分为三部分:

一、主要概述MM理论即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并就此说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从而会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

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条件下,当银行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时,因股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相对于有银行存款保险的债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会提高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会导致信贷配额现象的出现,减少银行贷款。

三、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六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市场约束监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巴塞尔第二协议》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三根支柱,前两根支柱主要是谈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第三根支柱主要是谈市场约束即发挥市场力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本文从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是探讨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本章主要是探讨在市场约束监管的条件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怎样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的。

本章分为三部分:

一、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市场约束监管的概述。

二、用激励相容机制的模型分析在市场约束监管条件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怎样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的。

三、国内外的实证分析。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第七章 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分析。

在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信贷途径”中,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管制制度是最主要的工具。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效力越来越弱。因此,本章试图探索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监管后,能否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替代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管制,从而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即通过央行改变利率从而调节银行资本来改变银行的贷款数量。

本章主要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分析央行利率的变化是怎样影响构成银行资本的两个主要因素即银行的利息收入和银行的股票价格的,从而得到央行利率提高会降低银行的资本进而减少银行贷款数量的结论,即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本渠道”。

(本章主要采用数学模型分析的方法)

李健:“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李健

 

大家都认识到,如何界定“国资流失”是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什么是“国资流失”交代清楚。“国资流失”有很多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国资流失”,笼而统之地说很难说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狭义的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贱卖国资”是“国资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里,我们对国企产权改革过程“贱卖国资”做一个大致的界定。

 

一、“贱卖国资”的两个界定标准

 

  显而易见,“贱卖国资”之“贱”,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相对的“基准”至少可以有两个层次。第一是相对卖家的心理价位,特别是心理底价,这是单方面的、比较主观性的东西。国有产权不同于单一自然人主体之产权,其权益主体非常庞杂而不单纯——全民皆有发言权——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主观评判,并且同一个主体用不同的评估方式结果也会大不一致,因此它实际很难找到生成合理“基准”(心理价位或心理底价)的机制。目前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国资价值评估,很大程度只属于自己单方面的内部评估行为,至于潜在买方如何自我估价、买卖双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能否达成交易等等,则完全是另外的、但不可忽视问题。如果国有资产之相关权益主体(当然包括公众)能够就所卖资产之自我评估价值协调一致,实际交易价格若比它低,则是“相对卖主心理价位”之“贱卖”。当然,如果卖方无法忍受这种“贱卖”,自可以选择不卖。问题的关键是,卖方是谁?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全民财产。即属于“共有财产权”范畴。因此,目前的国有资产出售,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尽快民主而科学地产生一个“形成卖方最低卖价”的合法程序。低于这个底线价格即拒绝出售。当这个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之后,相对卖主心理价位的“贱卖”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杜绝。

 

依本人之理解,郎咸平、胡景北等学者反复呼吁和强调的“国退民进”过程中的法治缺失、法规缺失,至少包含以上“先确定游戏规则”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本人实在看不出它有什么值得攻击或批判的地方。

 

“贱卖”的第二个相对“基准”,也是更为重要的“基准”,是即时市场中确切交易标的实际可以卖的最高价。举例而言,有某项标的清晰的国有资产,通过前述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的国资最低意愿卖价为1亿元,低于这个价格免谈,往上越高越好,市场总共有三个买家对目标资产感兴趣,三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分别为1.1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在理论上,该项国资的潜在最高卖价为1.5亿元。在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竞买者之间信息往往也不对称,大家互不知晓对方确切“底牌”,因此1.5亿元的理论最高卖价一般很难实际达到。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在买者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以下成交。在这里,卖方可以选择一些特殊的邀约手段和招标手段(比如特定方式的拍卖或招标),防止三人串通,防止自己的底牌泄露,进而让三者尽可能接近自己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竞价。从现实角度讲,在众多可行、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分别对应的最高可企及交易价格中,存在一个最高交易价格。虽然这个最高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事先并不知道,但是可以通过逻辑和经验分析,大体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何类交易手段和交易技术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对于各种类型的国资出售,如果选择了这种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的交易方式,则不存在“贱卖”;如果没有选择这样的交易方式,就必定存在“贱卖”。当然,选择交易方式也是有成本(费用)的。

 

综合看来,避免两种“贱卖”发生的关键,都在于基础性游戏规则的事先确立和选择。这正是目前我们的国有资产出让或交易中所缺乏的。这也是郎咸平、胡景北等众多学者反复强调的——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法治和规则缺失重要的一部分。

 

“贱卖国资”,对上述两种基准无论是以“或”或是以“且”的方式界定,本人都实在看不到“反对贱卖国资”以及“主张尽快确立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有任何值得批判或反驳之处。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标的资产没有充分确切、公开”、“没有选择充分公开、充分透明和充分竞争的竞买程序”等严重问题。结果自然是标的资产模模糊糊,出让程序朦朦胧胧,加上全国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对自身企业的了解和心理评估,以及几亿国民对周围企业(包括国企)的了解和心理评估,公众没有理由不怀疑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贱卖”。

 

而就在本次讨论如火如荼的时候,似乎最有发言权的国资委相关人士出来说,郎咸平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国资出让的卖方评价

 

对于上述两个基准中的“卖方评价”,事实上涉及到国有资产代理机构(委托人是全体国民)的有效选择,以及委托人对心理底价(或市场公允价)的评估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一些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代理机构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特别授权机构——目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于政府和执政党。因此,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有效代理问题(包括有效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待加强。当然,如果要进一步提升合法性,还需要考量全国人大对于全体国民的有效代理问题。而变现收入如何处置(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财政收入)如何处置也应当以更加体现全体民众意志的方式决定。此其一。

 

第二,当代理全体国民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的、合法的代理机构形成以后,该代理机构再公开、公正、公平、公允且充分竞争性地选择具有独立资产评估能力会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科学而合理地产生的出让程序,决定评估之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出让底价”是否公开(若公开则应当充分公开)或者严格保密(有相应的严格的保密机智备用)。对于大标的,也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制定一个激励机制(例如以评估价和最后实际成交价的离差作为确定其绩效报酬之依据),综合(比如做一个加权平均)生成卖方之“出让底价”。

 

三、出售方式的选择以及“确定出售方式的机制”的选择

 

目前的国有资产出让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

 

1、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与买家一一协商。相对而言,这种出让方式比较容易产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进而导致“国资流失”。这种方式的选择一定要特别慎重,并配以足够有效的辅助性制度安排。

2、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招标。这种方式相对比第一种方式要更正规一些,但是评标等过程依然存在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这种方式的评标成员以及评标程序的确定是关键。

3、  标的资产相对固定,与买家一一协商。与第一种类似。由于标的资产相对固定,因此仅在支付方式和支付内容的确定上存在协商的余地。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与第一种相当。

4、  标的资产清晰明确,支付方式明确,唯一不定的是价格,公开挂牌,在其他要求条件合乎事先要求的条件下,出价最高者得,此种资产出让最适宜采取“公开拍卖”。

 

综合看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资产出让过程中,要避免国资贱卖,事先应尽可能清晰地界定待售资产并合理地分割资产。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不同,即使采取相同的公开拍卖方式,结果也可能大有出入,因此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也很重要。例如,标的过大或过于庞杂可能导致竞买者数量大大减少,进而导致最后实际成交价远低于潜在可能的最高市场成交价,所以,待售资产的有效分割和组合必须考虑潜在购买人的结构和偏好特性等诸多因素。因此,管理机构对具体分割(组合)者的激励安排不可或缺。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分割和组合的待售资产情况以及潜在竞买者群体的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售方式。以招标方式为例,如果标的资产为克细分资产(如股份化的股权或以货币计量的债权),并且允许多主体中标,则存在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多种形式的混合式招标等诸多形式,究竟选择何种方式适宜,有待事前充分民主而科学的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总体卖价一般总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少是可以事先大致预测的。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对“最佳”拍卖机制的研究非常多,有大量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李健,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个人主页:www.jingjixue.com

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10期)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中国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国企出售中最为人诟病之处,也是公众最为愤慨之处。看一看中国国企出售的过程,我们便可以知道在哪个环节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据我的了解,如果一个中国国有企业要出售,它的过程通常是:
  1.从账面总资产中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比如资产的呆账坏账,得到净资产;
  2.从净资产中减去剥离比如学校等工厂办社会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3.再减去为补偿职工工龄、下岗、保险、转变身份等的费用;
  4.再减去为别的企业的担保等可能负债;
  5.再减去给企业经理、法人代表的奖励,得到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
  6.如果这一净资产小于或者等于零,那么该企业就以零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7
.如果这一净资产大于零,该企业就以这个大于零的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在第5个环节后准备上市,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在下一篇三好坞评论中将解释在那种情况下国有资产是如何流失的。这里,我们就看一个直接出售的国企的资产流失途径。显然,上述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第3个环节上,由于没有规则,某个国企的职工反抗强烈一些,他们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反抗软弱一些,得到的补偿就少一些。这本身就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某个国有企业毕竟不是该企业职工的企业,补偿较多,尤其是一些职工持股计划,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在于第6和第7个环节。每个多少有一些市场知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企业的出售价值不在于它的账面资产,而在于它未来的盈利能力。每个企业都有大量的负债。居民的储蓄就是借给企业用的。如果按账面净资产买卖,很少的钱就能够买下一个国家的所有企业,更不用说某一个企业了。我们经常读到国内外企业在股市上收购其他上市企业,那是要把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者企业的总资产全都按市价甚至溢价买下来,并不减企业负债的。因此,在国企出售时以账面净资产计价,本身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它仅仅能够卖给原厂长或经理(法人代表),那就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出售最为人诟病之处、公众最为愤慨之处,也就在这里,在国有企业以净资产价格卖给原来的厂长或经理。

  一个不上市的国企在扣除了对职工的补偿和其它各种负债后,如果不能够以账面净资产计价,那应当如何计价呢?这里没有任何先验的价格,因为对一个企业在未来的盈利能力,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个人的估计都是主观的。同时,任何在购买企业时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估计,都和购买者对自己(或者自己的委托人)未来经营企业时的计划相联系;此外,未来盈利能力是否能够在未来实现,还依赖于购买者买下企业后对自己经营计划的贯彻状况。因此,由于对未来市场估计的不同、经营计划的不同,每一个希望购买该国有企业的人的出价显然也不同。国有企业应当卖给哪个出价人呢?显然,它应当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因为出价越高的人,他对该国企由自己经营后的盈利越有信心,该国企出售后的经营状况可能就越好,留在企业内的职工的就业、收入就越可能得到保证。因此,如果有人对该国企的未来盈利和他自己的经营计划有信心,他就会出相应的高价购买国企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即使该资产的金额很低);相反,如果所有可能的购买者都对该国企未来的盈利能力不抱希望,那么无论该企业的可出售净资产有多高,它也只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有时甚至零价格都卖不出去,只能够破产)。所以,在企业出售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对出售价格的影响并不大。

  无论企业可出售的净资产高低、无论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它的出售价格都应当是出价最高的人提出的价格。这个道理很明显。问题是如何找出出价最高的购买者呢?这里只有靠公开化:公开出售,公开竞价。拿上面的出售程序来说,第6个和第7个环节就应当改为:

  可出售净资产或者企业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最高出价人买下企业

  公开出售和公开竞价其实都有成熟的程序。我们以后再来研究其细节。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只要出售和竞价是公开的,竞价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无论最高出价是多少,这里都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个具有很高账面净资产的企业,即使公开出售,可能也因为它没有经营价值而乏人问津,包括原来的经理、厂长都不愿意买。此时,即使它以很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相反,如果一个国企只能够卖给指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人们就有权力有理由认为价格卖得过低,有权力有理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了,即使该国企的出售价格并不低。

  因此,为了消除公众强烈感觉到的国有资产流失,为了顺利实现国企的出售,现行国企出售程序的第6个和第7个环节必须改变,改为我们建议的方式。然而,这样的改变不会自发出现,因为国企厂长、经理不愿意别人来和他们竞争购买企业。所以,改变现有错误程序、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只能够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规范国企的公开竞价出售,规范国企主管部门主持的出售程序。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我们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恰恰是国资委目前颁布的国企出售规范中所遗漏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呼吁中国尽快制订包含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条文的《国有企业出售法》。

   2004927

褚毅平: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一段时间以来,由香港教授郎咸平掀起的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尽管争论本身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其对社会舆论乃至公共政策却已经产生相当的影响,国资委研究室新近发表的文章强调要坚持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规范国企改制,并批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演绎成“国退民进”,明确表示反对在目前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层收购。然而在问题似乎应该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还是感觉这场争论存在一些基本的盲点和思想的混乱,不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辨,我们很难从中得到真正的教益,并找到国企改革的最终出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争论才刚刚开始,而从纯粹的经济学话语上升到思辨领域是必要且自然的。

一、实证主义及其限制

在这场争论中我们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郎咸平反复声称自己是用数据说话,在他看来似乎对他的观点的反驳必须包含对他的有关海尔、格林柯尔等公司的实证研究的反驳,郎的观点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点,一是目前的产权改革国资流失严重,二是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差,国企改革应该在公司治理而非产权方面。主流派经济学者自然不甘示弱,他们认为郎闲平和新左派人士夸大了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赵晓指出郎闲平的实证研究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总量上国有资产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显然主流派的武器依旧是实证方法,实际上,类似的争论早就有过,只不过攻守换了个位。一次研讨会上,张维迎断言民营企业的效率要高于国营企业,林毅夫当即站出来反驳说私营企业也有破产,而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很高,他把国有企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负担过重。在逻辑上,林毅夫的观点证伪的仅仅是一个全称判断而决非一个一般性或总体性命题,而正是后者给实证研究留下了难题和争论的余地。

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证方法以数据和清晰性见长,然而其可靠性却与一般的印象相反,往往有唬人之效而无真正的科学之实。杨帆研究的结论同样令人震惊:国资流失的数字是20万亿。但即使他的研究是准确的,这样的数字究竟有多少意义呢?主流派完全可以反驳说,国资流失并非等同于国民财富的流失,同时,正是效率至上的产权改革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壮大了企业,促进经济的繁荣,从而使国有资产能够在分享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得以壮大。换句话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特征的国企产权改革本身也为国有资产的壮大创造了条件。   

从方法论角度看,很明显,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本身就暴露了经济学实证主义内在的局限。必须注意到,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并成为西方学术主流依赖于两大背景,一是其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功运用,一是建立在希腊演绎思维传统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证方法之于社会科学必须充分考虑这两个前提。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就在于无法有效地控制边界条件,进行重复性试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具有能动性,因此社会系统远比自然界复杂,实证方法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了。经济学大师米塞斯就主张经济学应该是以无可置疑的先验前提和可以验证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演绎体系,这一见解与其说是一种理想,不如说它是针对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泛滥的批判和警示。

上述非科学的“科学化”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西方至少有两个因素对此形成制约,一是深厚的古典演绎思维传统,实证方法和经验尽管从认识论角度看有相当的重要性,但从思维本身来说,它只是一种补充。二是学术研究的专门化,在特定意义上也就是学术的某种程度的自我封闭性。这是学术研究固有的审慎和谦逊,它既意味着人类理性本质上的无知,也表明学术的语言和知识背景通常并不能够为大众所理解。很明显,中国的经验主义思维传统天然地与实证思维有亲和性,而对此的制约却极度匮乏。因此,实证主义的泛滥在西方如果说是一种疾病,那么在中国它大概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没有疫苗的瘟疫。此番论战中,主要的对阵双方都相互指责对方的武器不规范,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批评郎咸平的论说不合逻辑,但他仍然没有走出实证主义的怪圈,不断重复着被对手长期置换了的主题:即国企民企谁的效率更高。实际上,这已经将中国的话题偷偷嫁接到西方成熟的政治法律语境中,本身就偏离了问题。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左大培先生马上起来反驳陈志武,声称数量统计没有太多可信性。难道陈教授的精致实证研究不具有价值,反而郎咸平的粗陋的案例推广学倒成了伟大的发现?尽管可笑,但我们还是不能从这样的纠葛中得到更多的是非判断。

真正的奥妙也许在于,郎闲平的论说首先在逻辑上是不合法的,尽管他指出的现象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奇怪的对立正反映了这种粗鄙的实证手段变成了狡黠的工具,它回避了思辨与演绎的天然的深度,仅仅把问题停留在现象层。其实产权改革与国资流失只具有表面的因果联系,在体制性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没有产权改革照样还会存在国资流失,严刑峻法也不等于法治,它要么不能解决问题,要么付出的代价(社会的政治经济的)更加高昂,诸如专政年代。其次,郎咸平煽情式的言说,突破了学术自身的规范,在郎教授那里,学术成为了群众动员的工具,但他却没有提供公众能够充分理解的解释方式。在这一点上,张维迎教授的担忧和愤怒是有道理的。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产权改革自然与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难道公众不能过问自己的问题?显然,这是我们必须正面回答的正义呼声,无论这些声音是否来自真诚。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说,这里首先讨论第一个层面(另一个放在后面陈述)。公众能够接受的是常识即充分成熟了的实证知识以及在常识基础上的演绎推理。学术性的实证研究它的结论过于清晰,论证对于公众来说却很难置喙,而基于常识的演绎论证是严谨的至少是清晰的和可以理解的,对于前提因而也包括结论每个人则是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和不同程度的保留,因此基于常识和常识的推演的面向公众的语言才是公正的不具误导性的。撒切尔夫人当年批评她所称的懒人制度,这就是把自己的国有制改革理念落在公众的经验层。同样,对于产权改革我们给出的大众性陈述就可以简化成:假定经理人是经济人而非道德家,假定坚持市场走向,那么在当下的政治法律状况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官僚体制的持续稳固将侵蚀国企经理人的市场化导向(郎闲平的严刑峻法在最有效率的意义上也就是让企业家成为一个好官僚),从而不可能在经营管理上提供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所有者的虚位使得难以有效遏止国企控制人以权谋私和国资流失,所谓经理人信托体系完全是没有制度基础的空话。这实际上也就是一个通俗问题的答案,即在当前制度背景下,处在经理人位置上,如何最大化你的利益?显然这才是经济学家面向公众的恰当的表达。

二、从实证主义到虚无主义

与实证主义相联系的是价值虚无主义的流行,稍有不同的是,上述借科学来包装的庸俗的实证思维变成了一种看似更加谦卑的追求“客观性”理论态度,它主要存在于主流派经济学话语中。以实证拒绝价值判断,如果说在现代西方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的话,那么在我们这里,则又具有了实际的功用,它成为了学术上的生存智慧。二十世纪伟大的智者施特劳斯在反思现代性的时候深刻地觉察到现代学术和认知的危机,在他看来,实证主义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事实领域,这样的科学标准是虚伪的,他认为这种“方法论”否认任何目的或原则之普遍有效性的理性知识的可能性,把涉及诸如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等道德的和基本的选择及原则视为“价值”或荒谬的偏爱,其结果必然导致对自主、合理的政治实践的可能性抱犬儒主义的态度,导致虚无主义和庸俗市侩之风盛行。施特劳斯把现代性的本质归结为虚无主义,他对此的批判以及回归西方古典传统的立场恰好说明中国学术主流引以为时髦的东西,实际上乃是食洋不化,因为虚无主义很大程度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

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就是价值取向上的单维度或利益至上,在关于改革的主流话语中它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印证的逻辑,它的玄学意义在于:因为关注某种实利性价值例如GDP,且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我们的价值取向就不仅获得了正当性,而且在完备性意义上拥有了合法性——既然被“实证”了,当然也就无须批判。真正的道理是:由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性质,无法在可控条件下从时间及空间的任一维度进行验证、比较,即便在效率意义上,这种唯利主义的改革路径也无法被科学地实证为最优,而只能说令人满意。然而即使是后者,从哲学角度看也绝非是民族性之狭隘面的克服,反倒是它的发扬光大——因为这一过程事实上不过是理性又一次被放逐的历史!

主流派在谈论产权改革时,总是习惯性地把俄罗斯大众证券化当作反面教材。樊纲教授在最近的评论中声称,决不能搞俄罗斯式的私有化,不能平均分配国有资产。问题并不在结论,而是其暗含的前提和推断是大可置疑的。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其经济衰退以及腐败的原因吗?寡头式掠夺真的比渐进式寻租更糟糕?前者从道理上很难说得通,这种因果性联想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例如,陈志武、秦晖等就断然给予否定。后者,至少从文化政治角度看是否定的,从深刻的方面说,俄国寡头今天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也正是主流派精英理论的逻辑结果,是其孜孜以求的东西。至于从俄国所做出的关于中国改革的推断,也不过是重复前面我们所指出的最粗陋的实证主义形态即案例推广学。正如施特劳斯所评价的:“我们的(以宣称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确实能使我们聪明而睿智。可是它承认无法帮助我们分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目标。这样的科学是工具性的,也只能是工具性的,他生来就是现有的无论何种权力或利益的的仆从”[1]

郎闲平挑起的争论的积极意义可能就在于,它实际上已经宣告主流派(在本文中主要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主流政治经济学)改革路径的死亡,同时也给了它反思和新生的机会!主流派失败的命运实际上是它自身矛盾的必然结果。这种矛盾首先表现在其思路缺乏历史演进的自然基础,正如它的虚无主义意向导致始终无法理解俄罗斯证券私有化包含的自然正义一样。主流派首先把国有产权抽象化进而以经验主义否定这种抽象性:国有等于无人有等于权力所有。至于他们搬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之不合时宜和虚妄同样十分明显,交易先于产权这样的近代西施之颦,现代东施如何能效之?他们试图以非理性来建立一个理性社会,完全无视理性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他们是马基雅维里主义的权力崇拜者,然而正如施特劳斯对马基雅维里的评价,他们所推崇的并非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这种发现并非拓展了人们的视野,相反是因为缩小了人们的视野。因此,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左派高举理性的旗帜,要求回归国有产权的理论规定性和法治,经济学主流派政策最终难免成为正统意识形态和大众情绪的祭品。

其次,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今天的主流派在改革理念方面业已产生微妙然而影响深远的变化,在产权改革思路上甚至形成了断裂,这正是产权改革论争的症结也是出路所在,有必要略加分析。以改革初期三位代表性经济理论家董辅礽、厉以宁和吴敬琏为例,他们的思想总体上是在理性的层面建构改革理论,当时的改革理论作为一种否定性却同时是在传统极左体制之上的逻辑展开(股份制既是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扬弃同时至少在理论上又延续了大众性),因而合乎自然正当,尽管吴敬琏的市场优先论更多地反映了经验主义和妥协的倾向。其结果是,最具理性色彩的股份制改革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被边缘化,最终产生今天被扭曲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市场改革虽然并没有像它的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成功地改造国有企业,但在更为广阔的天地结出了硕果,成就了生机勃勃的民营经济,它们的总体特征就是大众化的改革参与。反观九十年代之后的三位代表人物樊纲、张维迎和林毅夫,尽管他们与上述三位八十年代经济学者有着或多或少的师承关系,尽管他们在形式上延续着那时候的基本理念,例如樊纲、张维迎对产权的强调,林毅夫对竞争与后发优势的论述,但从哲学方法上完全倒向了改革的自发性和经验主义,政治上则表现出明显的反大众参与倾向,即主张产权改革但同时依附权势或反对产权改革同时也回避民主。概言之,他们都是以实证主义抵抗古典理性即以自然权利和演绎思辨为基础的理性形式(如张维迎对腐败与帕累托改进的关系的研究、林毅夫把国有企业低效率归咎于社会性负担的论证就是这种实证主义的典范),从而既被泛滥的虚无主义所推动也推进了虚无主义的泛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主流思想具有古典理性的特质抑或纯粹是偶然的巧合?这是一个饶有趣味同时也意味深长的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至少在中国大陆虚无主义的兴盛与马克思主义的衰微几乎同时并行,就容易受到某种启发。实际上,理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借暴力征服中国所带来的副产品,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的学术思想因此能够轻易地从马克思经由黑格尔到达柏拉图(顾准应该还受到几何学的深厚影响),正好逆着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批判的方向。有趣的是,这种逆行不仅能够有机地吸取他们之间的合理联系而且恰好克服了波普牵强附会、夸大其辞的方面。我们是从实践的极端回到理念的极端,而波普的批判则是从极端的理念到极端的实践,前者逐渐把理念与实践相分离,强调它们的差别所在,后者则越来越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换句话说,对八十年代知识分子来说,一个自然倾向就是,对斯大林主义实践的反思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理性主义,而是有节制地停留在古典理性(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则一发不可收,把这种反思推向极致)。回归希腊的结果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发现两个与今天知识分子不同的性格,一是有别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等传统思维倾向的理论气质,一是政治哲学的着眼点落在城邦或充分拥有公共生活的人群。股份制理论就是这样一个脱离“实际”的只能产生于知识精英的西方理性主义的奢侈品,这种纯思维的产物对传统观念而言无疑是超前的,但是纯粹从观念演绎来说它又是极其自然的。而现在的一代知识分子的主流(也包括自由主义这样的民间思想主流),他们的政治兴奋点是在“社会”,其平等主义的现代旨趣甚至具有激进的非城邦倾向,这与古典观念正好相反,后者相信,一个开放的或包容宏富的社会会在比之封闭的社会更低的人性层次上存在着,较低级社会将较高级的社会拖下去的机会也防不胜防。[2]这些现代化知识分子的哲学在方法上则深受现代实证主义和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影响,同时英美经验主义被抽离其历史文化背景而仅仅从文本的意义上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趣,因此就以奇怪的然而却貌似合乎逻辑的方式强化了东方传统的经验主义。波普哲学倾向于把所有理论前提当成可证伪的对象,把苏格拉底式的原本只能处于封闭世界的探究、追问的怀疑和批判置于所谓的开放世界并彻底世俗化,从而为相对主义、多元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当波普的科学哲学演变成一种社会理论而无视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其实质亦即从承袭着专业化的封闭世界掉落到开放世界,爱因斯坦对牛顿的批判自然地具有封闭性,而郎闲平的批判却面向大众),危机就已然潜伏了。同样,社会学领域的实证主义、传统的经验主义乃至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则从不同的方向助长了虚无主义的流行。如果我们相信思维推动着历史,我们就容易理解何以国有产权改革以及同样主要属于传统上的城市主题的政治改革在一片喧嚣之中却步履维艰,在强制的表象之下其更深层的秘密则隐藏在知识分子之中。

三、产权改革中的非主流话语

在主流话语之外,非主流话语不仅繁杂而且其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使得它们理解起来更为复杂。郎咸平对主流经济学发起的挑战,自然受到所谓新左派知识分子的鼎力支持。然而,在笔者看来,新左派理论借助现代性话语对市场经济和所谓的资本强制的批判,其对经济民主的单向性热衷,不仅脱离了本土语境,从它自身的思想体系上说,也表明它既缺乏知性的真诚,也谈不上高贵的谎言,因而新左实乃伪左,根本不具备对话的资格。

缺乏逻辑的一贯性和严谨的论说是中国人文传统的陋习之一,学术的功利化和缺乏理性思维或本能地对理性保持敌意是两个互为加强的动因。这种陋习自然也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在产权改革论争中,杨帆博士恐怕是最值得剖析的。他声称产权改革要超越左右翼,[3]在笔者看,他的超越恰好是以混乱的逻辑为前提的。杨帆的政治经济学大体是以国家主义立论的,在他看来,国家间的关系就是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从这种唯利主义我们很容易就联想到马基雅维里,当杨帆大义凛然地批判他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主流派时,他自己与批判的对手奉行的实际上是同样的哲学。施特劳斯认为马基雅维里正是现代虚无主义的开端,是他发起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第一次真正激烈的攻击。施特劳斯坚持那种把马基雅维里视为一个传授邪恶的爱国者的传统评价,在他看来,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只是一个族群的集体自私自利,“爱国主义是一种对于自身的爱。对于自身的爱,在品第等级上低于既对自我又对道德上的善所怀有的爱。所以对于自身的爱,往往倾向于变得关注自身的为善,或者关注对于善的要求的遵循。通过乞灵于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来为他骇人听闻的学说寻找根据,意味着看到了那种爱国主义的美德,而在同时却对高于爱国主义的事物视而不见,或者对既使爱国主义成为神圣又对爱国主义加以限定的事物视而不见。”[4]其中的虚无主义意蕴可见一斑。如果仅就目的而论,“新自由主义”甚至比国家主义来的更为高尚,因为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和马基雅维里风格基于人性内在地包含着非意图性结果:通过强制自发地消解强制,或者也可以想象为借助强制筑就的逃离强制的通道,而从国家主义那里我们看不到多少基于现实的进步的价值和可能性。如果杨帆坚持这种政治上的传统主义,我们也就不需要更多地讨论了,实际情况是,他在同属于产权改革话题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持的实际上是非民主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他又与秦晖教授一样,坚持社会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立场,我们将要说明,两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后者在产权改革问题上毫不妥协的平等主义诉求事实上已经使它落入了一种特殊的虚无主义!

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要讨论哲学上所谓最高的善,毋宁说,是要从哲学圣殿下降到凡间或回到洞穴。在柏拉图一脉的哲人那里,自然正当或者善,就是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是智慧或对智慧的寻求。对古代哲人来说,城邦的法律有可能是愚蠢的,作为维护善的正义就必须把它视为本质上独立于法律。[5]与现代理想主义知识分子的区别在于,对施特劳斯而言,他比之他的任何古典典范都更接近于断言,善和公正的秩序从来不大可能成为现实。他们认识到,善是一回事,用得着或成为必需又是另一回事。即使善应该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一成不变,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居于支配地位,然而就实际而论,在某时某地又得屈就于必需或有用之下,善可能永远都得俯身屈就。[6]换言之,古典乌托邦思想家们较之其现代的批评者如卡尔·波普实际上更清楚乌托邦的性质,不仅如此,与那些乌托邦主义的现代效仿者相比,甚至他们的理论预设就是截然相反的,后者相信人在自然上是平等的,至少是可以通过启蒙加以改造的。古典派们并非平等主义者,他们是从人的完善着眼看待道德和政治事务并在理念上通向乌托邦,而这样,从现实层面就必须有自然权利的淡化和次生的自然权利之说,为了对城邦有用或有益,要求将智慧与同意相调和,亦即意味着在由理性或理智所明辨的自然权利与仅仅基于意见的权利之间的妥协,或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所谓次生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类腐化之后作为腐化的补救而必需的,是被神圣地建立起来,并且包含了堕落的人类所必须负有的绝对义务。这里,由习俗而来的私有产权显然被包容在其中了,而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正当只能从属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淡化的范畴,关注什么样的产权改革合乎自然正当?

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对自然正当的漠视,正是现代性的根本病灶所在。自由主义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完全知识,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和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或干脆放弃判断,这样,它几乎必然走向“唯法律主义”和“程序至上主义”。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人们谈到“不公正”的法律或决断时,显然意味着存在某种意涵,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即存在着某种独立于(由法律规定的)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当代对自然权利的拒斥只能导向虚无主义。如果说施特劳斯是站在现代性的巅峰上冷静地审视现代性危机,那么,中国问题就显示出自己的特殊性:混杂着某些现代性制度架构与观念形态以及前现代的传统官僚治理模式及其观念,因此在产权改革问题上,说中国自由主义的困窘实际上折射了虚无主义现代性危机也并不显得多么奇怪。

秦晖等自由主义者坚持产权改革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主张自由与公正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此建立了他所称的底线伦理: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从现实角度观照,这种底线伦理似乎代表着一种理想主义,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包含在现代性的病理学之中。古典自然权利论同样被视为乌托邦理想主义,然而并没有妨碍哲学家从哲学进入政治哲学即下降到洞穴,如同苏格拉底从哲学的“狂热”回到“清明”,不再把智慧与中道相分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回到常识世界。但坚持底线伦理的自由主义却无法为自己的理念在现实中找到着落的地方,它拒绝在价值的优先性上作出判断和选择,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滑向哲学上的虚无主义。当自由与公正被视为具有同样的价值时,妥协和隐忍就等同于既否定了自由也否定了公正,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虽然施特劳斯针对的是现代性之上的自然正当与抉择问题,我们则面对现代性之下的自然正当与抉择,但问题的性质即价值优先性及其标准是同构的,导源是同一的,都来自自由主义所必然包含的多元性,现代性的问题是从这种多元性发展成为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而我们现代化面临的则是把自由主义的多元性变成为教条主义。因此,施特劳斯的深刻评论对我们同样富有启发:“如果我们没有某种标准来据以在真实的需求和虚幻的需求之间作出区分,并分辨出各种真实需求之间的高下之别,……如果我们不具备自然权利的知识的话,由社会上各种相互冲突的的需求所导致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7]

秦晖教授也用自然法为自己的理论辩护,认为自然法就是公正或正义,[8]无疑,公正或正义问题正是古典自然法所讨论的,但是如前所述,古典派认为自然法即自然正当哪怕其次生的形态也都有淡化的需要,在下降到洞穴后,哲学家能发现,人类本质上乃是一种“介于其间”的存在物——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自然正当是引导人们走出洞穴的光亮而不是现实的让人们攀援而上的阶梯,这恰好说明自然法是“高线”而不是“底线”,至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法与自由公正(民主)的关系后面还要细细甄别。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能发现,不仅由于拒绝价值优先性判断使得自由派在产权改革问题上看似政治正确,实际上处于无所作为的困窘境地。它甚至还暗含着唯利益主义的民粹倾向,从而在虚无主义方向滑得更远。秦晖认为“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只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似乎更重要的是如何“分家”,进而说“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9]很明显,价值上的单维度遮蔽了意识形态与观念文化的影响,导致对问题的研判出现偏差。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分家”问题几乎从来没有成为能够讨论的“问题”,顽固的左倾教条意识和彻底的经验主义传统思维根本阻碍了理性的介入,既然分不分家这个前提无法在理性上充分展开,“如何分家”问题的探讨也难以为继,或者只能以扭曲的方式进行,郎旋风现象以及主流经济学者的普遍失语就是鲜明的例证,其结果自然很容易走向消极。也许,这种前提远不够充分的现状难以改变,然而讨论却必须进行,这意味着更需要论者尤其是占据着话语背景和道德优势的人们更加审慎,更需要深刻的思辨来克服天然的和人为设置的障碍。这里我们就此回到前述的有关公共话题的公众参与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我们指出公众能够接受的乃是常识以及基于常识之上的推断,显然这只是达致理性认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里暗含着对于认知主体的不同判断,也显示出现代启蒙主义与古典派的分歧,与启蒙主义者的乐观看法不同,古典派对启蒙抱强烈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处于洞穴中的人们看到的更多是真理之光透射下被扭曲的影像。洞穴意象是古典派最朴素也最深刻的思想,它表明被现代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参与命题的基础并不是那么牢靠。郎咸平的言论受到大众媒体的追捧和公众的欢呼,多少反映了这种令人尴尬的状况,对此曹思源先生以“不科学”作评价是十分恰当的,更重要的是,对于大众认知来说,这种不科学恐怕更多的是常态而非特例,情绪、偏见比之理智可能更能容易影响公众的判断。因此,即使是对于公共问题,民意也并非是天然正确的。

对民意的天然合理论构成质疑的另一个很好的实例就是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问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既定政策就是扶持国有企业,形成了借助国家垄断地位包括舆论导向变相侵占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现实,这一做法当然违背了股份制改革的初衷,然而却始终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并受到政策鼓励,在这里,作为受害者的少数投资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多数公众天然地存在不平衡。但是代言民意的主流知识分子却是要么诉诸民主要么以法律说事,[10 [11]这种拒斥自然权利的立场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也阻碍了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这个问题上,高调的自由主义与他们的论敌——那些多少是公开的因而也是诚实的虚无主义的主流经济学派或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差不多采取了同样的立场:置自然正当于不顾,不仅如此,他们事实上从不同路径打击在任何时代都承载最高政治文化的城市中间阶层和市民社会的固有基础,从而与文明的自然进程相背离,对于他们自我期许的政治理想这实在是极大的嘲讽。抛开各自的民粹主义和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心理根源,这一突出的现实困扰和矛盾充分揭示了自然正当与民主程序至上原则以及唯法律主义的重大分歧。对于古典自然权利论者,他们是在与法律相对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一词的,政治比法律更为根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因为一切法律都取决于人,法律要有人来设计、选择和执行,法律也可能是愚蠢和不合时宜的产物。古典派相信,教条主义即那种“把我们思想的目标等同于我们在厌倦思考时所到达的地方”(莱辛语)的倾向,乃是出自人类的天性,因此民主或者法律如果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训条而不是被视为只能恰如其分地被应用的方法,如果不能和理性与尊重事实相协调一致,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好的东西。

四、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

对虚无主义的指控必定带来对于自然正当(自然权利)的质疑:我们到哪里以及如何去寻找这种关于事物本然的正当性?对于柏拉图的理想来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从事他能做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拥有它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以世俗的观点即从自然权利的淡化角度看,可以概括为“各尽所能,按绩分配”。然而我们更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教导中受到启发,在苏格拉底看来,哲学就是由意见升华为知识或真理,或者说由意见指引着的思维的升华。无视人们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就等于是抛弃了我们所拥有的通向实在(真理)的最为重要的渠道。由于人们关于事物的千差万别的意见总是彼此冲突,就需要通过友好辩论(哲学或希腊人的辩证法就是交谈的艺术)寻找超出这些意见之外的关于事物本性的融通无碍的观点,这些意见不仅是与自然权利的存在或正义的观念相容,也是认识后者所必需的。很明显,对于古典派来说,他们依赖智慧而不是这样那样的程序来实现从意见向真理的升华,因此,他们对于真理或融通无碍的观点所需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在现代人看来反倒是独特的,对真理而言仅仅需要潜在的同意。在古典派看来,善如果不是等同于智慧,它也总是依赖智慧。但政治的难题就是在智慧与同意间协调,从信奉平等原则的现代自由主义观点看,同意优于智慧,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看,智慧优于同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到,尽管不完全相信民主,但同样出于对智慧的信赖,古典派也并非是暴力的鼓吹者,毋宁说,他们是合法权威的伙伴,相信在理性基础上的决断。他们也知道不明智的人常常能够通过迎合众人最低下的欲念,诱使大众相信他的权利,因而对智慧的统治的可能性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看法。

循着古典智慧的指引,我们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与拥有健全的政治法律体制的西方国家不同,产权改革对我们的必要性并非仅仅出于效率的缘故,更重要的是,从不关乎产权的公司治理角度看,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对我们而言实际上依赖于政治改革,即以直接选举的人大及其下属机构委托国有资产代理人,除此无它,我们的前提就是承认在目前情形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路径。其次,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在改革之初没有任何私人资本积累,因此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只存在对个人分配而没有出售问题。最后,由于我们这里涉及的是历史积累的问题,因此讨论只能依据大尺度进行。

从柏拉图的自然权利论来看,似乎可以提示我们按绩分配的改革原则合乎自然正当,从操作性角度讲,最接近按绩分配原则的应该是按占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配的方式。更稳妥地,我们不妨按照苏格拉底教给我们的方法,综合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极端的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寻找我们需要的答案。一种是实际控制人或管理者应该继承国有企业的产权,这个意见在传统社会里十分普遍,但放在强调人民性的平等主义政治文化背景下则过于离经叛道,它等于公开承认和纵容欺骗。因此,这种意见严格说只能作为一种意识而存在(私下里也常常被表述为次优选择论),而它的付诸实施也意味着拒斥理性的可能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只做不说,当然也不可能合乎自然正当。这种策略在实践上的成功依赖于两个条件,要么它置身于理性极度贫乏的文化中,要么理性被置身于产权改革之外,或者两者兼具。这两点如此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后者与只做不说形成现实的互动:不能说(辩论)才能做,能说了就不可能再如此做了,所谓次优选择合理论,暗含的前提就是那理性上最优的可能被理性之外的东西所排除了,因此次优就变成了实优。

另一种极端意见来自于平等主义观念和文本,即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与上面的唯一被做的形成鲜明对照,这是唯一能说或实际被说的,说与做如此不相干,这大概也正是我们文化中最让外人迷惑不解的地方了。但是,和那种将理性与实践相分离必定扭曲实践一样,这种排斥了其他意见的唯一意见也很可能扭曲真理。理论上,在民主条件下,这种意见一般会形成多数人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视为民主意志。但是,这种平等地分配国有资产的民主意志真的在本然上是公正的吗?自古以来,人们都明白这样的道理,人类天然地在智慧、能力和品性上存在高下之别,更遑论种种外在条件导致的实际绩效上的差异。平等主义地分配历史积累等于让懒惰的人不劳而获,从而在道德上也不是好的处理方法。古典派相信,由于人们在人类在至关重要的方面是不平等的,一切人的平等权利就是最不公正的。尽管我们注意到,民主的解决方案有其自身的逻辑基础,但我们还需意识到,平等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化产物事实上依赖它的启蒙主义的哲学前提,启蒙哲学不仅宣称人在自然就是平等的,而且深信对人乃至人性的改造能力。很明显,全能主义的观念形态及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是以这样的哲学前提为基础的,而改革的最深层动因并不是那些制度架构的运转效率或者各种人道理由,恰恰是对于那种启蒙哲学的全面怀疑直至回归传统,换句话说,只要这个前提依然有效,那么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修补、改善的,都可以用时间来克服,改革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改革本身就宣告了激进启蒙哲学的虚妄性质,意味着它的前身据以立足的前提以及由此派生的诸种许诺的崩溃,因此改革进程中从旧观念和法律文本出发的逻辑必然性只能让位于启蒙者应该且能够承担的道义性,对自然正当的诉求就成为改革理性唯一的目的。

对于人类前所未有的彻底反传统试验的历史遗产,由名义的所有权决定的平等主义产权改革方案实际上从来不可能被彻底实施,那样只能进一步摧毁原本已经十分脆弱的社会的自然结构,不过是启蒙之后的再一次启蒙,疯狂之后的再一次疯狂。事实上,人们关于那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然正当的观念从来就没有消失,对知识分子来说,甚至推崇民主的自由主义者秦晖也同样认为农村进行的事实上的产权改革是公正的,但众所周知农村改革恰恰不是依照名义所有权而是遵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即与纯粹民主下的一般结果存在距离。这种意见的趋同并不是偶然,表明达成融通的观点即自然正当具有广泛的基础。很多改革初期出现的所谓“红帽子”集体企业都顺利地实行了转制,有的实行股份化有的直接变成个人或家族所有,其转制特点也是依据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而不是名义所有权。尽管不能说这中间没有问题和争议,但公共话语层面的反应以及实际进程都表明这些改革大致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反过来说明只要应否分家问题解决了,如何分家并非是天大的难事,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也就是指在良知和智慧基础上自然的公正之道。

综合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发现“按绩分家”原则最能够经得起驳难,既然原有的契约因为其哲学前提的荒谬而失去效力,而改革又是对个人权利的承认,那么以个人贡献分享过去的积累就是最合于自然正当的做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都具有道义性。进一步说,按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按绩分家”原则且极具操作性的策略。理由很简单,根据使用的工具就把使用者的技能与他的绩效联系起来了,这里,资本的初始积累被视为可以忽略或者有其相对自然的传承。从“按绩分家”到按占有和使用权分家,这种自然权利的淡化还有着实际的理由,除了便于操作以外,对于这类产权不清晰的情形(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了全民产权的不清晰归根到底源于它的哲学前提的虚妄性质),一种自然的态度就是承认其占有和使用者的特殊的所有权利,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以及我们改革初提出的股份制理论都暗含着这样的看法。实际的情况也印证了这种特殊关系,在急剧变化的时代,资产占有和使用者总是这种(淡化了的)自然权利的最坚定的捍卫者,而其中的强势者往往总是能够将这些不清晰的产权轻易攫取。小岗村的农民冒着巨大风险争取的是他们留下血汗的小岗村的土地,格旦斯克造船厂工人捍卫的也不过是工厂主人地位,这恰恰表明,在变革的社会中,能够且理应加以保护的乃是自然权利而不是经由程序或不合时宜的律法所规定实在权利,更不是被蛊惑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需要解释。一是俄国产权改革模式是否合于我们上面认定的自然正当,或者我们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能够接受对自然法的偏离?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是以政治改革为先导的,民主化意味着它接受了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同意优先于智慧”的原则,因而就可能从某种程度偏离“按绩分家”这一自然正当。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政治民主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从某一个具体实践加以判断优劣是非。在民主条件下,运用奥卡姆剃刀原则以简洁明快的方法解决问题,反映了智慧与同意的调和,结果就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必要的妥协或淡化。很明显,这样的理解与那种认为只有民主才能有公正的教条主义观念大相径庭,后者把民主当成实现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俄国平等主义的国有股权分配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并非全部国有资产都参与了这样的改革。同时,俄罗斯工业化程度很高,农业人口也纳入到了计划体制内部,因此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均衡。这些条件正好修正了平等主义分家方式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公正或至少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换成一个社会经济条件极不平衡的背景,即便在民主条件下,理性的政治会否做出这样的抉择也是大可存疑的,在这种情况下,智慧与同意相调和的结果并不确定。因此,我们说俄罗斯产权改革(仅就其理性的部分而不涉及对具体实践的评价)接近于自然正当,但与民主派和自由主义所持的因果必然性观念截然不同,我们把俄罗斯民主与其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仅仅看成一个偶然的或有条件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以复杂的方式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取决于智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说,“按绩分配”能够成为比较融通无碍的观点的话,那么它的实践形式即产权改革遵循占有权和使用权原则,可能将会引来不少质疑。一个主要问题便是如果那些资产本身就是通过不公正积累而来,建立其上的绩效又何来正当性呢?特别是计划主义时代持续存在的工业对农业的“剪刀差”,将对这一思路构成严重的挑战。事实上,对“剪刀差”问题的一直盛行着静态思维下的误解,它往往被解读为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掠夺,至少这种含混的表述造成了此类错误的印象。但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加速的工业积累不仅来自农业同样也来自工业体自身,严格地应该表述为工业体增量对于农业以及对工业体存量的强制积累,而强制性积累所吸收的劳动人口则主要应该来自农业劳动力转移,因此说“剪刀差”是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不公正剥夺是非常不严谨的,它忽略了工业体的高速膨胀以及工农业劳动人口的相对变化。总起来看,在这方面计划主义的问题主要是剥夺了个人积累与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就总体的分配而言,它反而应该是更加倾向平等的。另一方面,错误的思维又被农民的绝对贫困的事实强化了,但理智思考的结论正相反,越是绝对贫困的地方,其强制性积累只会越少甚至需要反过来补贴,而被认为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如沿海省份,一般是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地方,因而也是农业劳动人口向工业转移最多的地方。计划体制下甚至还人为地将工业向内陆地区转移,这种当时出于战略理由决定的走向客观上是促进平等的。

从根本上说,计划主义时期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生活质量的绝对贫困,它是任何不发达状态都存在的现象,事实上与制度公平无关。近年来一个普遍的被认为有经验数据支撑的说法是,在经历了一轮由于农村率先进行土地产权改革而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的变化之后,城乡差距再度扩大,以至于二十多年来城乡差距并没有改变。对这个判断的正确解读只能是,它正好说明计划时期由于农村的绝对贫困导致人们对城乡差距的相对程度被感觉所夸大了,而罪魁祸首就指向所谓的“剪刀差”。经济学大师张五常曾作文“要冷静地处理中国农民问题”,对普遍存在的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误区提出中肯的看法,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出路还是现代化。[12]相比之下,我们却越来越不能坚持理智客观的科学态度,由同情到对学术的误解,从以讹传讹到成为一种政治正确,不能不说是民族智慧的悲哀。归结起来,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体制并没有扩大城乡以及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差距,后者反而通过劳动人口向工业的转移分享了工业高速发展的好处,因而从大尺度看,依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自然正当的实际做法。

回到自然权利以及它的淡化形式,解决了阻碍产权改革的观念障碍,即从被神化的和虚妄的权利观回到具体的、习俗的权利,神化总体性权利改革自然无从起步,而专情于那种无差别的其实是虚妄的平等意识则改革同样也将深陷被蛊惑的泥潭,而难以取得真正的突破。正如古典派把人视为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的存在一样,理性的改革也只能且应该以“介于其间”的方式进行,即以大众性取代改革的权贵性质和人民性(民主),这样我们也就自觉地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与股份制理论了。

由此,我们把问题归结到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改革。对自然权利的论证在其实践层面的意义十分清晰,它主张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正当性,借鉴许多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职工持股会可能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政府应努力承担广大下岗职工的保障义务,以弥补在改革过程中对他们的自然权利形成的无可挽回的历史性侵害。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证券市场是作为改革的产物而出现的,从改革的先导衍变成被视为改革的累赘和国家的道义负担,这一奇特的变化最明显地折射出改革对理性的疏离。从来没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那样彻底地鄙薄诋毁催生人类文明的理性,从来没有哪一群知识分子如此荒唐地自我否定!

主流派经济学者们几乎公开宣判国有股减持无解,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他们拒斥自然权利的虚无主义立场;更为激进的一端则将法律、程序以及虚妄的平等意识置于自然正当之上,将政治当成自由主义教条的附庸,这与现代西方自由派的僵化思维如出一辙:没有对错好坏,只有不可撼动的信条。最后的结果不过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失去法律的目的;为了形式正义而庇护了非正义;为避免不确定性而掉进更大的不确定性。从最实际的立场看,指望将证券市场推倒重来的政治前提根本不存在,恢复它的改革功能要比抛弃它或将之边缘化也更有意义,证券市场的存在就是产权改革的最好平台,如同农民当年对产权的关注一样,今天的证券市场也提供了强大的要求改革的内生动力。[13]漠视这一事实而又以改革者自居,我们就只能到它处去寻找心里根源了。

《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33

 

关于关系型融资问题的讨论

 

 

200333号晚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本学期第一次双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博士兰莹博士做报告。兰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她首先介绍了关系型融资的概念并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关系型融资提出了自己的定义,认为关系型融资指为了维持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金融机构与企业各自对对方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从而在第三方不愿向企业提供融资时,作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金融机构愿意充当融资者,或者当企业有能力以更低的成本从市场融资的时候不愿意脱离该金融机构的现象。兰博士还阐述了关系型融资制度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关系型融资制度中的敲竹杠问题。

 

与会者围绕兰博士的报告展开了讨论。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兰博士对关系型融资的定义上。对她的定义与会者提出了很多的疑问:1..究竟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属于关系型融资?2. 关系型融资与其它融资方式的区别?3. 现实中有哪种融资属于关系型融资?

 

对于第1个问题,兰博士引用了布特 Boot)关于关系型融资特征的定义。布特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融资活动中同时出现了下面的三个特征,就可以说该活动属于关系型融资。1 金融中介机构拥有企业的业主专有性信息,这些信息是普通公众所无法获得的;2 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业主专有性信息是通过与同一客户的长期、或者多种金融服务交易而得到的;3 内部信息对于局外人自始至终具有机密性,仅仅为关系型融资双方所特有。兰博士将企业的信息分为可数码化信息和不可数码化信息两类。企业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可数码化信息。对不可数码化的信息,兰博士解释为只可意会而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信息,它主要包括企业前期项目的盈利状况、企业实现自己原定目标的能力、企业员工的能力与忠诚度、企业与其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等。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才能获得这两类信息。

 

对于第2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在关系型融资中银企双方存在着一个隐含契约的关系。关系型融资与距离型融资的区别表现在关系型融资的银企双方更注重长期的合作。当企业处于暂时的财务危机时,关系型融资中的银行一方会及时救助企业脱离危机,而不是马上催逼债务。在关系型融资中,银行追求的是长期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短期效应。

 

对于第3个问题,兰博士认为很难将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融资活动纯粹地归为关系型融资或距离型融资。在现实生活中关系型融资与距离型融资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绝大部分融资活动中都存在着关系型融资方式的影子。为了更好地理解关系型融资,会上有人提出了几种情况:1 银行经理的侄子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马上就要濒临破产。这时银行经理利用职权给她的侄子增加贷款,帮助其免于破产;2 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促使银行贷款。这两种情况,与会者一致认为不属于关系型融资,而应该属于关系贷款;3 企业出现暂时的财务危机时,银行出资救助;4 银行与企业保持长期的联系,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款给企业。后面两种情况被认为是关系型融资。

 

那么,关系型融资与关系贷款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对此,兰博士解释说,关系型融资与关系贷款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关系贷款是指银行经理利用手中配置资源的权利谋取私利的寻租行为。“关系”是“关系贷款”决定贷款发放的唯一条件,而且“关系”是通过受贿银行经理实现的,贷款的实际经济效益几乎不在银行经理的考虑范围之内。在关系型融资中,“关系”只是贷款发放的前提之一,而且是通过对企业的专用型信息能力投资实现的,贷款的实际经济效益是决定贷款发放与否的关键。

 

       尽管对上述三个问题有了一定的共识,但研讨会上争论的焦点即如何从理论上区分关系型融资和保持距离型融资,对此似乎还有严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银行会搜集所有融资对象的不可数码化信息,但经济学不可能把所有融资视为关系型融资,因此关系型融资的定义应当能够把这类融资与保持距离型区分开来。而前面介绍的布特的概念和兰博士自己的概念好象不完全具备这种区分的功能。从新古典经济学出发,是否可以认为在银行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如果它的一笔融资的价格在短期中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该融资就是关系型融资。但这一观点受到诘难。如果金融结构是理性的,它为什么承认低的价格呢?讨论中对此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释:1、银行为信息已经承担了沉没成本(更为准确的说法是银行为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只有当合作中止时这些投资才会变成沉没成本,如果投资已经变成沉没成本就不会再影响决策)为收回这些成本,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新顾客融资时产生的新的信息成本,银行也许愿意在较低利率水平上贷款;2、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有一个时间差距,为保证贷款的回收,银行也许愿意低利贷款;3、银行在短期中接受低价格,可能正是为了在长期中实现总资金的利润最大化。

 

    兰博士认为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之间的贷款活动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融资活动,我国浙江台州地区的一些民营城市信用社之所以经营非常成功,原因就在于自发运用了关系型融资。由于中小企业对我国目前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只有依靠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包括各种信用社),所以中国近期金融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起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体系。鉴于中小银行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问题,需要尽快建立针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了发挥关系型融资的优势而避免其弊端,中国政府必须杜绝对中小银行的行政干预。否则中国当前的经济、法律、资本市场条件下关系型融资很容易演变为关系融资,因为预算软约束问题激化而失败。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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