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次分配”想到“第零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最近成了公众关注的热词。这个概念是北京大学厉以宁先生发明的。根据他的定义,第一次分配是市场经济按照自身规律(即按照每个人拥有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它们的价格)把国民收入分配给每个人;第二次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强制地把市场经济内获得高收入的那些人(以下简称富人)的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以下简称穷人);第三次分配则是富人通过捐赠等形式,自愿地把自己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厉先生讲得好。我想补充的一点是,在这三次分配之前,我们中国还有更重要的第零次分配。

是的,“一”不是起点,“0”才是起点。我们日常所说的“从0开始”,就是这个意思。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在我看来,这个“道”,便是某种零,从零生一,才有了后来的二、三以至万物。收入分配中的“道”便是第零次分配,是厉先生所说的三次分配的前提。第零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百姓(或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多少归百姓,多少归政府。这里说的“归政府”,指的仅仅是政府拿走并自己使用的那部分收入。因此,它和厉先生说的“第二次分配”根本不同。厉先生的第二次分配指的是富人部分收入经由政府而转移给穷人。这里,政府仅仅扮演中介的角色,既不把这些转手的“钱”占为己有,也不挪用这些“钱”。但在第零次分配中,归政府的钱,就是政府占为己有并自行使用的钱。

我们用一个例子说明第零次分配的特殊重要性。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国民收入也分成个人收入和政府收入两部分。农民和城市人的个人收入,不是按照市场规律,而是按照维持低水平生存的标准来确定。个人收入确定后,其余都归政府:农民多收的粮食要交政府,企业盈利也全部缴政府。这样确定的第零次分配,完全排除了市场,因此,厉先生所说的那三次分配毫无用武之处:那时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所以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无从谈起;农村和城市人的个人收入仅仅足以(常常还不足)维持低水平生存,所以第一次分配也无从谈起。

中国的改革是从改变第零次分配格局开始的。农村实行的包产到户,便是把原来的第零次分配次序颠倒过来:原来先确定农民自留的粮食,剩下全交政府;现在改成先确定农民交政府的粮食,剩下全归农民自有。因此,交了政府粮食之后,那些会种地的勤劳的健康的劳动力多的家庭,自有粮食就多,反之就少。所以,自有粮食的多少大体反映了农民人力资本的价格差异,用厉先生的话说,自有粮食在农民之间的分配,由市场规律决定。这是几十年来中国第一次有了厉先生说的“第一次分配”。经由这样的分配,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便出现了。自有粮食多的农民出售粮食,钱也多了;钱用来投资(比如用来买化肥),中国又出现了资本或者私人资本。利用资本,富裕农民生产出更多自有粮食,农村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城市的情形和农村几乎一模一样,只是贫富差距扩大更快。那时节的标准口号是政府给企业“分权让利”。让利,类似于农村包产到户:原来全部利润交政府,现在利润包干,交了政府的,剩下自己支配。后来又变成“利改税”,就是把交利润改成缴税。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政府和城市老百姓瓜分维生工资以后的剩余。

国民收入扣去维持生存部分以后是所谓的剩余。中国农村和城市的改革,把政府独占剩余的第零次分配格局,改变为政府和百姓(或市场)分享剩余的格局。在新的分享性第零次分配格局下,由于农民愿意为自己多产粮、企业愿意为自己多获利,中国经济迅速增长,蛋糕迅速扩大;同时,剩余中直接由老百姓支配的部分亦越来越大,直接由政府支配的部分越来越小。就我自己的粗略估计,从1978年到2018年,中国经济的蛋糕至少扩大了十几倍;而市场或者老百姓直接支配的剩余,从百分之0应当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政府支配部分应当从百分之百下降到百分之四十以下。经济学家往往仅仅注意蛋糕的扩大并把它称之为中国经济的奇迹。但中国第零次分配格局变化的重大意义,毫不逊色于中国蛋糕扩大的意义。

百姓或市场支配部分的出现和扩大,意味着个人收入开始并越来越多地按照市场规律分配。这就是厉先生说的第一次分配。毋庸讳言,市场分配个人收入会造成富人和穷人。因此,中国需要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很大部分不是市场第一次分配、而是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例如,最近十年来所揭露的大量贪官,其财富皆来自权力。我本人即使在清水衙门的学校工作,也一样体会到权力在提高个人收入中的作用。又例如,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制度与特殊的工会制度,是造成农民工收入低于市场水平的两大因素。当然,无论如何,1978年改革以来出现并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确实不但需要大大强化的第二次分配,也需要厉先生所说的第三次分配。

然而,在讨论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的时候,我们不应当忘记第零次分配的重要性。不错,经济学教科书仅仅讲述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不提第三次分配,更不提第零次分配。经济学不提第零次分配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讲授的经济学是欧美国家的舶来品。当经济学成型时,欧美国家的第零次分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经济学家不需要再考虑第零次分配:他们可以直接从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选择开始讨论第一次以及第二次分配。而我们中国一直到1978年,甚至现在,第零次分配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所以,在中国,我们不能不讨论第零次分配。

欧美国家解决第零次分配问题至少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大宪章开始规定国王征税须得到臣民的同意。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导火索之一便是路易十六和第三等级在征税问题上谈不拢。“无代表、不纳税”则是1776年美国革命的主要原因。法国和美国革命的结果之一,就是征税须公民代表投票同意。就此而言,欧美国家大体建立了一个把第零次分配格局保持在某种合理范围的机制。我国目前尚缺乏类似功能的机制,其实,从我国历史看,第零次分配问题处理不当,常常导致整个国家的灾难。撇开1978年之前情形不谈,就说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几乎都因为政府在第零次分配中拿的过多。我国最早的陈胜吴广起义,便源自政府的劳役过重。最晚的太平天国起义,亦提出“抗征粮、抗征赋”。我们在学校里熟背的“闯王来了不纳粮”的李闯王,更是靠“不向政府纳粮”的口号才打进北京城。注意:这里的劳役和粮赋的“征”、“纳”,指的都是百姓和政府在第零次分配中的关系,而非贫苦农民和地主在第一次分配中的关系。同时,在中国历史上,如果政府在第零次分配中拿的适当些,“轻徭薄赋”,经济发展便快,老百姓日子亦比较好过。问题在于,二千多年来,中国的第零次分配格局总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中国至今仍然缺乏一个保证第零次分配格局基本合理的“机制”。如何建立这样的机制,仍然是今天的中国急需完成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

“夜话”2021年第11期,2021年9月12日

(本文于2021年9月12日发布在公众号“学者胡景北”上。发布的这里的文本删除了原文“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导火索之一便是皇帝路易十六和第三等级在征税问题上谈不拢”一句中的“皇帝”。 胡景北,2021年9月13日)

从马丁·路德·金博士论文抄袭说起

凡是关心国际形势的网友,大都知道马丁·路德·金其人。上世纪中期,几乎和我们的红卫兵运动同时,马丁·路德·金领导了大规模的美国民权运动。他于1968年遇刺逝世后,伟大领袖毛主席还以个人名义特地发表纪念声明。那时节,我还是中学生,在学校停课闹革命,对党报发布的毛的每篇文章(然而也只有很少几篇),都会认真读、反复读。这篇声明更是学习了许多次,因此也记住了马丁·路德·金的大名。

马丁·路德·金曾于1955年在美国的波士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下面我们直接称他为金博士。金博士遇刺后,美国全国悼念(应当不是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吧?)。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甚至立法,把每年一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定为“马丁·路德·金节”。用某人姓名命名法定节日,中国还没人获此殊荣,美国亦只有哥伦布和金博士两人。这里还得加一句:哥伦布节在美国广受争议,不少人主张取消之;但金博士节几乎没有争议。

不过,金博士节建立当初便出现争议。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有人发现金博士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美国和中国不同,其政体有点像联合国的味道。所谓United States,直译应当是“联合的诸国”,而不同于中国的标准翻译“合众国”。因此,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虽然立法建立金博士节,但各个州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承认这个节日。很不巧的是,这边刚刚立法,那边就传出金博士论文抄袭的流言。这流言自然不受待见,媒体也不予理会。直到1989年,英国《星期日电讯报》才第一次载文说明金博士的论文如何如何地抄袭。那时虽然网络不发达,但美欧之间的报纸发行从无国界,因此,英国的报道不但为欧洲人所知,也为许多美国人所知。所以,关于金博士抄袭剽窃的流言就借助境外势力在美国流传。可即使如此,美国主流媒体也一拖再拖,差不多一年后才由《华尔街日报》带头报道。报道一出,就成了美国那些天的特大新闻(very big news),舆论汹涌,认为该流言是污蔑的人众多,还有不少人甚至认为是那些不愿意承认金博士节的各个州搞的鬼。

不过,学术作品是否规范、是否抄袭,涉及的是不会改变的白纸黑字,因此和其它事情规范与否的争论相比,澄清起来容易得多。金博士虽然已经去世二十多年、其博士论文更是三十多年前的作品,但白纸黑字没有变化;流言说的被他抄袭的文章和著作的白纸黑字也没有变化,所以,流言是否正确或者正确程度几何,找几位学者对照一下文字即可。在汹涌的舆论面前,波士顿大学也就不得不成立金博士论文调查委员会。又过了将近一年,该委员会得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其最重要的三点如下:

1.“毫无疑问,金博士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他没有明确标示引文出处,或者错误地或过于一般地标示出处,以及在离引文或直接引用的文字很远的地方标示出处。(There is no question but that Dr. King plagiarized in the dissertation by appropriating material from sources not explicitly credited in notes, or mistakenly credited, or credited generally and at some distance in the text from a close paraphrase or verbatim quotation.)”

2. 同时,虽然金的博士论文违反了学术规范,但论文核心部分依然“对学术研究做出了知识上的贡献(an intelligent contribution to scholarship)”,因此保持他的博士头衔。

3. 但是,在波士顿大学图书馆收藏的金博士的论文中,需要插入一份“处分书(disciplinary letter)”,明示该论文的抄袭情形。

调查报告一公布,美国各大报立即跟上。《纽约时报》的报道标题是“波士顿大学调查委员会确认金博士抄袭”,而《洛杉矶时报》的标题则为“即使有抄袭,金的博士头衔依然保住了”。虽然美国各方面意见继续争论很久,但大家都接受了波士顿大学的结论,金博士抄袭的风波亦渐渐平息。到了2000年,美国全部50个州都承认了金博士节。

从金博士论文抄袭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1. 名人,包括去世的名人,都会被公众检视。金博士论文研究的是个极偏门的神学话题。如果金博士后来未成为名人,那么,除了必须阅读的评审委员之外,翻阅金博士论文的人应当不会超过十位,因此没有人注意该论文是否符合规范。可一旦成为名人,情形便大不同。

2. 文字作品是否符合规范,有白纸黑字作证,判定起来不难。

3. 判定文字作品是否规范的困难,在于找到不带情绪的学者。波士顿大学找的学者,专业性自然不必说,其公正性,也通过若干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得以保证,比如(1)公开学者姓名;(2)这些学者不受当时执政的共和党领导,也不受美国政府、国会和法院以及波士顿大学校长的领导;(3)这些学者(包括他们的家人)的地位包括薪金不受他们对金博士论文评价的影响。

4. 调查结论,从“流言(或申诉)不实”到“取消学位”两个极端之间,其实存在着很大很大的区间,足以容纳各种各样的中间结论。波士顿大学的结论,便是流言确实,但错误未达到取消学位的程度,而正式收藏的论文中得插入处分决定。因此,我们听到世上有某人博士论文抄袭的流言,既不必立即联想到他人污蔑,也不必立即联想到该人博士帽子要飞。

5. 事情澄清之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也都放下了。当然,如果名人还在世并被查出确有违规,名人还是要道歉的。不过,绝大多数名人面皮都很厚,道个歉对他们不成问题,让众人释然总是件好事。尚在世的金博士论文评审导师便道了歉。

“夜话”2021年第10期,2021年8月20日

参考文献

纽约时报,1991年10月11日,波士顿大学调查委员会确认金博士抄袭。New York Time, Boston U. Panel Finds Plagiarism by Dr. King, Oct. 11, 1911, Section A, page 15. https://www.nytimes.com/1991/10/11/us/boston-u-panel-finds-plagiarism-by-dr-king.html. Retrieved Aug. 18, 2021.

洛杉矶时报,1991年10月11日,即使有抄袭,金的博士头衔依然保住了。Los Angeles Times, King’s Doctorate Upheld Despite Plagiarisms, Oct. 11, 1911, https://www.latimes.com/archives/la-xpm-1991-10-11-mn-189-story.html. Retrieved Aug. 19, 2021.

维基百科,马丁·路德·金博士论文的著作权问题。Wikipedia, Martin Luther King Jr. authorship issue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rtin_Luther_King_Jr._authorship_issues. Retrieved Aug. 18, 2021.

Luker, Ralph, 1993, Plagiarism and Perspective: Questions about Martin Luther King, Jr (抄袭和作者自己观点:关于马丁·路德·金的若干问题),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Review, vol: 68: 152–160.

——–, 2004, On Martin Luther King’s Plagiarism …, (关于马丁·路德·金的抄袭等问题), https://historynewsnetwork.org/blog/9172. Retrieved Aug. 18, 2021.

“夜话”2021年第10期,2021年8月20日

国家统计局最近修订的就业数据讨论

2020年举行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得到的人口数据,曾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统计局不但依据该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修订了早先发布的2011—2019年的人口数据,而且也修订了其它许多数据。国家统计局在最近出版的《中国统计摘要-2021》“编者说明”中指出“2011-2019年人口数据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进行了修订”,而没有同时明确指出其它修订数据。本文仅仅讨论总就业数据的修订,说明普查后的2020年就业人数和普查前的2019年就业人数相差过大,使得以往各年的年度统计丧失了可靠性,并迫使国家统计局修订2011-2019年就业数据。但如此一来,依据那些年度统计数据所做出的无数市场分析和实证研究(包括本科硕士博士论文)便沦为无效劳动。本文呼吁国家统计局采取措施,把年度就业统计提高到令人基本满意的质量水平。

下面的表1列出了国家统计局对2011-2019年全国就业的修订数据。与此相对照,表1也列出国家统计局直到2020年所发布的该时期年度数据(即“普查前数据”)。表1同时列出两套数据之差和其占修订数据的比重。

表1 全国总就业:修订前后数据,2010-2020年

                                               单位:万人,%

表1的第3栏清楚显示,2011-2019共九年的修订数据不但全都小于普查前数据,而且“小于”的绝对数和比重全都逐年提高。到该期间的最后一年即2019年,修订数据比普查前数据少了2,000余万人,接近修订数据的3%。我们知道,普查前后的两套总人口数据的差异曾经引起许多争议。然而,普查前后的两类总就业数据差异比两套总人口数据差异还大得多。例如,2019年总人口数据在普查前后相差1,003万,而该年总就业数据相差2,024万,是前者的两倍多。如果考虑就业人数远远小于总人口,那么,就业数据的质量更远远次于人口数据的质量。

比数据差异更重要的是趋势变化差异。我们用下图揭示普查前后的两套数据所代表的全国就业总趋势。两条就业曲线的比较说明,如果普查后修订的数据更符合事实,那么,全国总就业从2011年就开始低速增加并在2015年便转而减少。全国总就业最高峰是2014年的7亿6千3百多万,之前和以后皆没有超出7亿7千万;而根据普查前的年度统计,全国总就业在2017年甚至超过了7亿7千6百万。因此,国家统计局在2021年前发布的年度就业数据,大大高估了就业增加的趋势,造成了严重失真。

图1 2020年普查前后数据揭示的总就业趋势,2010-2019年

不过,2020年普查发现的就业数据问题不是新鲜事。同样问题也出现在2010年人口普查时。以2000年普查后数据为起点,图2绘出2010和2020两年人口普查前后数据的曲线。这些曲线清楚地表明,国家统计局在本世纪以来的二十年内,总是高估甚至严重高估全国的就业人数,以至于到了普查前一年即逢九年份,普查前的就业人数皆比普查后的就业人数多出2000余万,相对差异皆近于3%,迫使统计局不得不对前九年发布的数据大幅度地加以修订。

图2 2010和2020两年普查前后的就业数据,2000-2020年

一些读者可能觉得“迫使”一词用得重了:统计局修订数据是为了我们好,而非“不得不”。应当说,仅仅总就业数据失真还难以说明统计局修订数据之“不得不”,可用就业增量和增长率来说明便很清楚。比如从南京开车到上海,300千米用了三个小时。但驾驶员把最初两个小时的速度说得太快,每小时便达到150千米,则按他的逻辑,第三小时他或者休息或者必须倒车一段路程后再开。由于他既没有休息也没有倒车,所以他在前两小时的时速肯定达不到150千米。统计数据的问题也是如此。市场分析和理论研究用到的不仅是总量数据,而且是它们的增量和增长率,后者对于研究和分析尤其重要。下面的图3显示2000年以来中国就业的增长率。很清楚,因为前九年数据过大,若不修订,逢十年份的就业增长率将是无以为信的过小负数,若不倒车,不修订数据,逢十年份的数据太失真,数据系列更是无法继续下去;但踩倒车,修订数据,把逢十年份的巨大失真分散到前九年,则又把利用前九年数据进行的市场分析和理论研究置于极其危险的失效境地。仅就直到今年夏季通过答辩的近几年全国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论文来说,只要它们严重依赖国家统计局逐年发布的2011-2019年的总就业(以及城乡就业和三个产业就业,因为总就业一变,这些分项就业数据必须随之而变)数据,它们的研究结论从而整个论文就可能作废。所以,说一千道一万,国家统计局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挑战,便是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把日常和逐年的人口与就业统计提升到一个基本符合研究要求的质量水平上,而不再需要每十年大规模修订一次数据。我衷心希望,十年后我还算健康,能够看到2030年的普查数据和直到2029年的逐年统计数据基本契合,而不会重蹈2010和2020两年普查后的覆辙。

图3 2010和2020两年普查前后的就业增长率,2000-2020年

“夜话”2021年第9期,2021年8月8日

参考文献

普查后修订的总就业数据:国家统计局,2021,中国统计摘要-2021, 4-2。

2001-2009年逐年总就业数据: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统计年鉴-2010, 表4-3。

2011-2019年逐年总就业数据:国家统计局,2020,中国统计年鉴-2020, 表4-2。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尊敬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仔细阅读了您们公布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受益良多。我十分敬佩您们对中国医疗保障事业的满腔热忱、对广大患者的深切关爱以及对医疗保障法制建设的专业精神。我完全相信,即将正式通过的《医疗保障法》会成为指导我国未来医疗保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值此征求意见之际,我想结合自己多年来对新兴的互助医疗(或医疗互助)保障模式的观察研究,对这部立法提一点补充意见。部分出于对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部分出于个人专业研究的原因(我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德国科隆大学的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博士,回国后先后在上海财经大学和同济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我很关注最近十年来,在 我国的职工互助、居民互助和村民互助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出现的网络大病互助医疗保障事业。这是在互联网时代顺应广大群众需要而自然兴起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性互助医疗保障新模式。它既不同于事前承诺刚性兑付的商业保险,也不同于单向的慈善救助,而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事后共同分摊费用的互助型医疗保障形式。据统计,目前全国注册参加者累计已达3.4亿人,为因大病而陷入困境的参加者筹集的资金已达数百亿元,受益者也达到数十万人。无论从参加者规模、医疗保障互助金筹集规模还是受助人规模来看,互助医疗近年来对我国广大群众尤其是中下层群众医疗保障的贡献都有超越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捐赠之势。尤其值得强调的是,这样的互助医疗事业所筹集的互助金,百分之九十甚至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直接划转给受益的大病患者。这一比率远远高于商业健康保险金和慈善捐助资金两者用于病患的比率。因此,商业性互助医疗保障事业所具有的政治上的大众性和经济上的高效性,是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捐赠都无法比拟的。

我相信,您们对商业性互助医疗保障事业的上述发展一定了如指掌。因此,《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亦提出“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您们领导的国家医保局在最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62号建议的答复》中亦明确指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基于上述事实与背景,我想提出的意见仅仅是在《医疗保障法》中进一步突出医疗互助事业与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捐赠的并列地位。我的两个修改建议具体如下:

1.《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增加“医疗互助”

修改意见稿 第二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建议修改为(建议增加处为着重线上内容)

第二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删除“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句,增补专门针对医疗互助的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以下条目序号相应修改

修改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款项筹集及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修改为(建议删除处为括号内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款项筹集及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增补医疗互助专项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医疗互助包括职工、居民和村民医疗互助、商业性医疗互助及其它医疗互助事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各类医疗互助尤其是商业性医疗互助的管理,推进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原第二十三条序号相应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余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以上修改建议,如能得到您们的考虑,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胡景北

2021年7月12日

(胡景北,身份证号码:310090;退休前工作单位:上海同济大学)


“夜话”2021年第8期,2021年7月14日

注:本建议信在网络公布时,身份证号码仅部分显示。

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截屏

出处:http://www.gov.cn/hudong/2021-06/16/content_5618310.htm,2021年7月1日下载。

为网络互助医保事业正名!

从2011年张马丁创立医疗费用互助的网络平台“康爱公社”起,中国系统性的面向大众的互助型医疗费用保障事业已经走过了整整十年。这十年来,互助医保企业从一个增加到几十个,互保参加者从十几人增加到一亿多人,互保受益者和互助金的数量,也从当年的几个病患和几千元,增加到如今一年至少几万个病患和几百亿元。就拿我本人参加的康爱公社来说,它是拥有200多万成员的中等规模互保企业,可仅仅2020年一年,康爱公社便动员互助金近1.2亿元,向2,300多位患病社员拨付互助金1.16亿元(注1)。就“赔付”额来说,康爱公社应当达到了中等保险公司的商业医保规模。而那些拥有几千万成员的互助医保企业,其赔付金额和受益者的数量,更是远远超过康爱公社。因此,在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障体系之旁,互保和同为补充医保体系的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捐助、各单位或部门兴办的比如职工医疗互助等一起,为缓解医疗费用给民众造成的困难,避免“大病返贫”,做出了重大贡献。作为互保事业的第一批参与者,我欣喜地看到十年来那么多患者的经济困难因互助医保而得到缓解,看到更多的人因互助医保而增强了未来抵御高额医疗费用的信心,因此,我由衷地祝贺康爱公社成立和互助医保行业诞生十周年。

从2011年张马丁创立医疗费用互助的网络平台“康爱公社”起,中国系统性的面向大众的互助型医疗费用保障事业已经走过了整整十年。这十年来,互助医保企业从一个增加到几十个,互保参加者从十几人增加到一亿多人,互保受益者和互助金的数量,也从当年的几个病患和几千元,增加到如今一年至少几万个病患和几百亿元。就拿我本人参加的康爱公社来说,它是个中等规模的互保企业,可仅仅2020年一年,康爱公社便动员互助金近1.2亿元,向2,300多位患病社员拨付互助金1.16亿元(注1)。就“赔付”额来说,康爱公社应当达到了中等保险公司的商业医保规模。而那些拥有几千万参加者的互助医保企业,其赔付金额和受益者的数量,更是远远超过康爱公社。因此,在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障体系之旁,互保和同为补充医保体系的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捐助、各单位或部门兴办的比如职工医疗互助等一起,为缓解医疗费用给民众造成的困难,避免“大病返贫”,做出了重大贡献。作为互保事业的第一批参与者,我欣喜地看到十年来那么多患者的经济困难因互助医保而得到缓解,看到更多的人因互助医保而增强了未来抵御高额医疗费用的信心,因此,我由衷地祝贺康爱公社成立和互助医保行业诞生十周年。

    然而,恰好在这十周年之际,互保行业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甚至生死考验,而考题则是:互保企业应当依照保险法规还是慈善法规来监管?例如,水滴公司今年在赴纽约上市之前关闭其经营的水滴医保互助,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该互助的定位不明。而“定位不明”的真实含义又在于,无论依照保险还是慈善法规监管,各互保企业都得关停。这里的原因是互保企业提供的产品,既非保险也非慈善法规所规范的产品,如果用这两套法规中的任何一套来监管,其结果只能是互保产品停产、互保企业关闭和互保行业终结。

    所以,解决互保行业定位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跳出上述考题。而直接承认互保产品没有为现行的保险和慈善法规所规范,因此,在这两套法规作出重大修改之前,互保产品便既不属于保险产品也不属于慈善产品,互保企业也不属于现行的保险业或慈善业。这样,在考虑互保行业监管时,我们需要问的不是“互保属于保险业还是慈善业”,而是“和保险产品与慈善产品相比,互保产品有什么特点”,并根据互保产品的特点,设计监管法规。这里,我先列举以下两个特点:

    (1)互保原则是后付费。互保者中出现病患,互保人才付费。而现行健康保险的原则是先付费。

    (2)互保宗旨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但慈善医助宗旨只是单方向的“我为人人”。

    仅仅这两个特点就意味着,互保是一种全新产品。确实,一种全新产品在推出初期往往难以分类和监管。例如,软件产品最初推向市场后,监管和统计部门完全不知道把它归于何种产品类别,但这不妨碍软件企业快速发展。作为一种全新产品,互助保障或互保比之健康保险与慈善医助,具有显著的优点。这里,我也先列举它的两个优点,即政治上的大众性和经济上的高效性:

    (1)政治上的大众性。它特别体现为互保面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群众,尤其是比较弱势和贫困的下层群众。而健康保险和慈善仅仅面向小众。互保能够吸引广大民众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互助金低收费。就我了解的康爱公社来说,2020年全年,每个社员平均付费低于100元(注1)。健康保险的付费,就我查到的2021年5月的资料来说,该月每件新增健康险的平均收费接近1,800元(注2)。显然,健康险远远超出大众的承受能力。因此,健康保险服务的只能是少数富有者。另一方面,慈善事业虽然能够解救一些因高额医疗费用陷入困境的普通民众,但慈善事业能够顾及到的困难者仅仅是困难者中的极少幸运儿。对绝大多数陷入医疗费用困境的民众来说,慈善捐助是不可指望的。职工医疗互助等其它补充医保方式,同样局限于小众。可以说,在整个补充医保体系中,只有互助医保面向大众、服务大众。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网络诈骗盛行、P2P爆雷等不利背景下,互保企业在最近十年依然能够迅速扩展的原因:广大群众特别希望在政府的基本医保之旁再找到适合自己的补充医保。

    (2)经济上的高效性。互保企业能够实现商业保险和慈善机构无法想象的大众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互保这一全新产品的高效率。医保效率高低的最重要衡量指标是医保“赔付”占医保收费的比率,即所谓的“赔付率”,也就是参与者缴纳的比如100元钱中有多少元用于参与者的医疗上。可惜,我没有找到国内这方面数据。这里,我只好用监管比较严格和数据比较公开的美国资料,来反衬中国互保的高效率。

    1. 首先看美国基本医保企业的效率。美国和中国不同,它的基本医疗保险也是私有保险企业做的。美国法律规定,这些企业至少必须将其收到保费的80%用于病人,即赔付率不得低于80%;保险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利润,不得超过医保收费的20%(这个比率也被称为“保费损失率”)。若达不到规定,就说明投保人过多缴费,保险公司就得相应退款给投保人。我在美国的朋友就收到过这样的退款。就2018年而言,美国有近900万投保者收到总额近14亿美元的医保退款(注3)。

    不过,这里也应当提醒一下,就是该法律实施之前,许多保险企业赔付率很低,少数企业的赔付率甚至只及50%。因此,尽管那时美国保险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但它们依然效率很低(注3)。现在,美国那些提供补充医保的保险公司,不受法律规定的最低赔付率约束,效率继续很低,我自己估计,它们的赔付率甚至达不到70%。

    2. 其次,我们看美国慈善机构效率。以美国红十字会为例。该机构2019财年全部收入中,90%用于慈善,即“赔付率”为90%(注4)。不过,美国人从事义务劳动很多,尤其是为红十字会义务劳动。这些义务劳动若按照市场价格计入成本,美国红十字会的“赔付率”恐怕要降低10%甚至更多。以义务劳动不那么普及的德国为例。德国红十字会2019年仅仅人员支出(Personalaufwand)便接近当年收入的20%(注5)。

    综上所述,我们以85%作为美国基本医保和慈善的“赔付率”,应当不会低估它们的效率。而美国补充医保赔付率要低得多。以此为对照,我个人猜测,在中国,由政府管理的基本医保、以健康险代表的商业医保和慈善医助的赔付率应当都不会高于80%。

    那么,中国互助医保企业的赔付率如何呢?说来也许没有人会相信:据我所知,互保赔付率最高的康爱公社,高于96%;最低的相互宝,92%。也就是说,中国互保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已经算高效率的美国基本医保企业和美国慈善机构的赔付率,也应当远远高于中国商业医保和慈善医助两者的“赔付率”。我们必须想象,在我们中国,互保仅仅需要占互助金6%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完成健康险和慈善至少需要20%、甚至高达30%-40%的费用才能够完成的医疗费用救助或保险!正是这多倍的效率,让互保脱颖而出,让互保能够面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普通大众。

    互保的高效性,是互保存在的经济学根据;面向和服务大众,又凸显了互保的政治优越性。孟加拉国人开创的小额贷款,既帮助了大众,又具有经济效率,因此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在我看来,当今中国如果有什么项目可以入围诺贝尔和平奖的话,互助医保就是这样的项目。

    互保能够高效率地面向大众的原因,是互保产品的基本设计和互保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互保企业产品虽有不同,但全都遵循张马丁十年前的基本设计:双向互助、事后筹款、柔性给付。这样的产品设计亦使它不同于保险和慈善两个行业的产品。因此,对互保的监管,既不适用保险法规也不适用慈善或公益法规:互保监管需要自己的独立法规。

    毫无疑问,互保需要监管,互保必须监管。而监管的目的应当是为互保产业确立其健康发展的基本轨道,从而为互保保驾护航,而不是否定甚至取消互保。如果我能够多少提些建议的话,那么,在我看来,除了对互保企业虚假陈述、诱导购买昂贵健康险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外,互保监管的重点也许在于:

    (1)互保产品和互保企业的性质。监管应当确认互保产品的特殊性和有用性,确认互保企业的营利性质和它在全国补充医保中的特殊作用。

    (2)互保企业的停业。近来好几个互保企业停业以及互保转为保险公司或慈善机构的传言,让群众最为担心互保企业停业。因此,监管有必要特别强化对互保企业停业的审查和制定限制互保企业停业的法规。

    (3)互保企业的赔付率。当前互保企业的超高赔付率和互保市场的高度竞争有关。但是,我们不能排除互保企业走向寡头垄断从而勾结起来共同降低赔付率的可能性。因此,监管也许应当规定互保企业的最低赔付率,例如不能低于90%。

    (4)参与者的预存金。互保参加者为避免经常支付小额互助金的麻烦,会预存比如几十或几百元钱在互保企业的专用账号上,让企业在筹款日自动扣款。由于参与者众多,这样的预存互助金往往高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政府应当对此类资金的安全性做出若干强制性的规定。

    (5)资助资格的核定。困扰互保企业的一大问题,是参与人患病并取得资助资格的核定。一些互保企业自行核定,另一些企业交由外部专门的病案审查企业核定。实践中经常出现造假现象,甚至病案审查企业和病人串通造假。当然,基本医保和商业性健康险也常常遇到造假现象。网络上充满了保险公司和互保企业不让参与人获得赔付或互互助金的帖子,其中很大部分是内容不实帖子。互保企业管理费用本来就低,处理这些造假现象又花去大量费用。因此,我建议政府对互保行业的监管法规,应当包括对病案造假者的惩罚措施。

(本文得到了许永国博士的帮助,这里谨表感谢。)

“夜话”2021年第7期,2021年6月29日

资料来源:

注1.康爱公社,2021, 康爱公社2020年互助年报,https://mp.weixin.qq.com/s/Vk0jnVP0jUn5Yl9jiNEqMw. 2021年6月29日下载。

注2.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4月人身险公司经营情况表;2021年5月人身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注3.Norris, L., 2020, What Is the Medical Loss Ratio and Why Does It Matter? (最高保费损失率是什么,为什么它是重要的?)https://www.verywellhealth.com/what-is-the-medical-loss-ratio-and-why-does-it-matter-4161024.2021年6月25日下载。标题翻译部分根据文章内容。

注4.KPMG,2019,American National Red Cross: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June 30, 2019.(美国国家红十字会:2019财年合并财务报表)

注5. Deutsches Rotes Kreuz, 2021, Deutsches Rotes Kreuz: Jahrebuch 2020.(德国红十字会年鉴-2020)

“像高一年级那样”

财大的在校学生,大约都读过高中。我虽然身为教师,但没有上过高中。谈论“像高一年级那样”的话题,资格是不够的。但耳闻目睹,亦多少知道从初中到高中要跨越一道难关。斩将过关,成功地跨入高中后,高一是一段缓冲期,从高二开始,就得为高考准备了。所以,如果为中学学习的紧张程度画一条曲线,大致上初三位于紧张的高峰上,高一则处于低谷,到了高二,曲线重新上升,高三则升到了最高峰。当然,对此,目前在校的学生最有发言权,因为他们对刚刚过去的中学生活的记忆最为清晰。

从这条似是又似非的曲线出发,我和一些老师要求同学在学习上,“像高一年级那样”。初三、高三年级,过分紧张,不可视为正常状态。高二如何?学生如自己的子弟,能照顾时便照顾,因此,还是退一步,要求“像高一年级那样”吧。高一年级,学习不那么紧张,因为高考尚远;但高考虽不可即,却已可望,因此,又不能很放松,不能不有所紧张。这种不很紧张,但又有所紧张的状态,对身体大约不会有害,对精神也许还有裨益。从医学上说,过于放松,可能对身体对心灵反倒无益。

根据这样的想法,对同学也就提出了相应的学习要求。当然,很多同学对学习的抓紧程度,达到了我们的要求;有些同学甚至达到了“像高二年级那样”的程度。不过,最终还是看考试结果。这把尺不准,但更准的尺还有待发明。据说,以往考试,皆大欢喜的情形居多。但近来的某次考试,结果却是有人欢喜有人愁。落马者增加,大约为学生总数的六分之一到七分之一之间。当然,若按当今最受年轻人欢迎的“与国际接轨”说法,这还算低;若按老年人最愿听的“中国国情”,已经过高。在目前的状态下,这个比率似乎也能算个土洋结合的折中数。有的学生认为太严了。不过,如果学生学习的紧张水平“像高一年级那样”,那么,学期考试的顺利过关,应当是不在话下的。所以,这个比率完全能够降低。而要求同学“像高一年级那样”地多少带有一定压力地学习,似乎还谈不上严,而可能仅仅是希望同学们根据生理和心理上正常的紧张程度来学习。另一方面,过去的私塾学童已经明白,“教不严,师之过”。对同学提出“像高一年级那样”的学习要求,同时也是向自己提出“像高一年级教师那样”的不算高的要求,而私心里也只是为了少让同学们在背后笑谈自己的“师惰”而已,并不敢高攀“师必严”的师道。

原载:上海财经大学报,第254期,1998年10月30日,第四版,

(附记:根据记忆,1998年春季学期,我主讲的某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很多,而我坚持考试结果。该年秋季学期开学,我在学校内部的报纸上发表此文解释之。今天翻找旧物,竟发现当年登载拙文的旧报,乃录入微信和个人主页备忘。录入时未做任何改动。)

“夜话”2021年第6期,2021年6月23日

再谈韦伯著作的中文和英文翻译

十天前,我在微信公众号“学者胡景北”发表了短文“韦伯《社会学基本概念》的四种中文译本比较”。很遗憾,不知道什么原因,该文无法让读者留言,我亦无法知晓读者的批评。包括了《社会学基本概念》的韦伯《经济与社会》2019年出了新的英译本。它的中文版权也已经转让给中国某家出版社。更重要的是,韦伯翻译已经跻身于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6ZDA087)。我在该文里比较的顾译、林译、胡译和阎译,皆属于个人行为,译者和出版社商妥即可。但如今,韦伯翻译已经成为花费纳税人金钱的政府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讨论一下韦伯的翻译问题。另一方面,几位年轻朋友向我表达了他们阅读该文后的诧异,我也在这里回应一下。

年轻朋友们的两个主要诧异是阎译(阎克文译本)竟然不如林译(林荣远译本)和英译本竟然有许多错误。就第一个诧异而言,我自己一开始对照,便发现韦伯书的正文第二句阎译错误,我也非常诧异:我不相信阎先生会犯那样的翻译错误!和我的那些年轻朋友一样,我们都知道网络上一边倒地褒阎译贬林译,都由此认为阎译错误会更少也更不严重。但我们都没有认真对照原文比较过不同译本,也就是说,我们都没有“微观”的比较研究,而只是宏观地泛泛而谈。其次,该文比较的五个句子,仅仅涵盖正文起首的15个句子的内容,因此比较的结论,难以推及林译和阎译全书。再次,就翻译的信达雅三标准来说,阎译在“达”上应当优于林译。试看该文举的一个例子(德文原文、英译和各文献出处请见该文):

林译:

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正如我们在这里想要说的)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

阎译

从经验上说,有意义的行动,与仅仅是反应性的、并未附加主观意义的表现之间,不可能有截然分明的界线。

两相比较,阎译比林译可读性强,所以更容易被读者接受。读者并不知道,在这个例子里,林译符合而阎译不符原意,且阎译漏译了林译括号中内容。可多数读者重视的是可读性。这就应了严复的名言:“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记得四十余年前上《资本论》课,老师说《资本论》第一句话最难读。可《资本论》“句句是真理”,所以我们只好像中学生做几何证明前审题那样,反复读,来回读,最后也只是似懂非懂。可韦伯的话不一定是真理,读者自然不会去反复推敲。)

不过,本文主要关心的是第二个诧异,即英译竟然也有那么多错误。英语和德语虽然同属日耳曼语系,但两者差异依然很大,学术翻译依然很难,韦伯著作的翻译更难;而在韦伯著作中,最难翻译的应当是《经济与社会》,即我们讨论的翻译对象。最早系统地把韦伯介绍到美国的柏森斯(Parsons),其对该书部分内容的英译,便备受诟病。阎译依据的是许多人共同翻译的1978年英译本。这个英译依然错误很多。我们在上文比较的五个例子中,英译错误就有两个,不确有一个,超过二分之一。可那些例子,仅仅涵盖了正文开始的15个句子;而正文开始处,恰恰又是译者着力处。由此可见,英译并不那么可信。

不过,熟悉英语但不谙德语的年轻朋友难以相信我对英译的批评。好在韦伯该书的新译本修正了1978年译本的许多错误,包括我在上文中指出的那两个错误。我把旧译称为英译-1978,译本称为英译-2019,并列出德文原文和旧、新英译,以便读者了解新译对旧译的修正。

第一个旧译错误(上文第二个例子)

德文

„Sinn” ist hier entweder a) der tatsächhch α. in einem historisch gegebenen Fall von einem Handelnden oder ß. durchschnittlich und annähernd in einer gegebenen Masse von Fällen von den Handelnden oder b) in einem begrifflich konstruierten reinen Typus von dem oder den als Typus gedachten Handelnden subjektiv gemeinteSinn.

英译-1978

“Meaning” may be of two kinds. The term may refer first to the actual existing meaning in the given concrete case of a particular actor, or to the average or approximate meaning attributable to a given plurality of actors; or secondly to the theoretically conceived pure type of subjective meaning attributed to the hypothetical actor or actors in a given type of action.

英译-2019

       “Meaning” ishere either

a) the actual meaning that is

     α) subjectively intended by one actor in a historically given instance, or

     β) subjectively intended by several actors in approximating the average of a given  number of cases; alternatively it is

 b) in a conceptually constructed pure type, the meaning subjectively intended by actor or actors conceived as a type.

解说:我在上文中指出,英译-1978把“在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里”错译成“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接着进一步错译为“思维构造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德文原文的“纯粹类型(reiner Typus)”出现在短语“在纯粹类型中”。德文介词in和英文介词in在这里同义。in 和 纯粹类型在德文原句内不可互缺。可在英译-1978中,in却无法和pure type 联系在一起。英译-2019改正了这个错误,in和pure type不可互缺地组成一个短语。为此,英译-2019甚至把德文一个句子分开排列为五个短句。

然而,英译-2019如果像德文原文那样始终用“oder(或)”,把现在用的“alternative”改为“or”,可能更难产生歧义。

第二个旧译错误(上文第四个例子)

德文

Die Grenze sinnhaften Handelns gegen ein bloß (wie wir hier sagen wollen:) reaktives, mit einem subjektiv gemeinten Sinn nicht verbundenes, Sichverhalten ist durchausflüssig.

英译-1978

The line between meaningful action and merely reactive behavior to which no subjective meaning is attached, cannot be sharply drawn empirically.

英译-2019

There is an entirely fluid border separating meaningful action from what is here called merely reactive behaviour, that is, behaviour unrelated to a subjectively intended meaning.

解说:英译-1978徒增了原文没有其含义的词“从经验上说(empirically)”。英译-2019改正了这个错误。

这两个例子也许有助于年轻朋友了解,阎译依据的英译-1978确实有许多错译,英译并不那么可信。

不过,英译-2019依然有许多问题。我在上一篇短文中举了五个例子。前面提到的两个例子,英译-2019是正确的。但在另外三个例子中,英译-2019在两个例子上错译。

第一个新译错误(上文第一个例子)

德文

 „Handeln“ soll dabei ein menschliches Verhalten (einerlei ob äußeres oder innerliches Tun, Unterlassen oder Dulden) heißen,wenn und insofern als der oder die Handelnden mit ihm einen subjektiven Sinn verbinden.

英译-1978

We shall speak of “action”insofar as the acting individual attaches a subjective meaning to his behavior—be it overt orcovert, omission or acquiescence.

英译-2019

By “action” is meant human behaviour linked to a subjective meaning on the part of the actor or actors concerned; such action may be either overt, or occur inwardly—whether bypositive action, or by refraining from action, or by tolerating a situation.

英译-2019的后半句容易产生歧义。它的“whether by positive action”徒生歧义。其次,英译-2019不如英译-1978简单明了。就本句而言,中文版直接按照德文翻译最好;若只能依据英译,则应当依据英译-1978。

第二个新译错误(上文第五个例子)

德文

Evidenz des Verstehens kann entweder:[a)] rationalen (und alsdann entweder logischen or mathematischen), oder [b)] einfühlend nachlebenden (emotionlen, künstlerisch-rezeptiven) Charakters sein. Rational evident ist auf dem Gebiet des Handelns vor allem das in seinem gemeinten Sinnzusammenhang restlos und durchsichtig intellektuell Verstandene.Einfühlend evident is am Handeln das in seinem erlebten Gefühlszusammenhang voll nacherlebte.

解说:黑体字是上一篇短文引用的句子。为了清楚地解释这个例子,这里列出了它的上下文。我们暂且不考虑括号内容。德文第一句意思是理解的确切性(或明确性、确定性、确证等,下同)可有两个特征,即理性的特征和设身处地体会的特征。对一个行动的理解的确切性的理性特征表示,人在该行动中所具有的全部意向(或意义等,下同)都完全和透彻地被理智地理解了。对一个行动的理解的确切性的设身处地体会的特征表示,人在该行动所体验到的全部感觉世界都在(我们的理解中)重现出来。

英译-1978

The basis for certainty in understanding can be either rational, which can be further subdivided into logical and mathematical, or it can be of an emotionally empathic or artistically appreciative quality. Action is rationally evident chiefly when we attain a completely clear intellectual grasp of the action-elements in their intended context of meaning. Empathic or appreciative accuracy is attained when, through sympathetic participation, we can adequately grasp the emotional context in which the action took place.

英译-2019

This self-­evident quality of understanding can be either of a rational character (and as such, either logical or mathematical), or founded on an empathetic reliving—hence, emotional or involving an artistic receptiveness. In the domain of action, that which is rationally evident primarily takes the form of that which can be exhaustively and transparently understood intellectually. Action that is evident empathetically involves the full inner reliving of an experienced emotional context.

解说:上一篇短文已经指出英译-1978在黑体句上的错误。我们这里仅仅关心英译-2019。该段英译的第一个错误,便是最后一句把action错当为evident empathetically所修饰的名词,而后者在德文中仅仅修饰understanding。英译的第二个错误是“action…involves…”, 与德文原意差异大。就该句而言,英译-2019有错,英译-1978基本上倒是符合原意的。回到第二句即黑体句子,第一个which必须指代understanding才符合德文原意,第二个which必须指代action才符合英文文法,所以,正确的英译应当如“that which is rationally evident primarily takes the form of that in which an action can be exhaustively and transparently understood intellectually”,也就是说,第二个which应当依然指代understanding。这是该段英译的第三个错误。

我的上一篇短文所举的五个中文错译例子,仅仅涵盖韦伯正文开始处的15个句子。本文又加上第16个句子。这短短的16个句子,直接关系到韦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内容,也直接关系到译著的质量。两种英译在这16个句子中都出现非常严重的错译。这一事实表明,英译并不那么可信;中文翻译可以参照英译,但必须依据德文原文。

“夜话”2021年第5期,2021年4月27日

 注:英译-2019信息:

Weber, Max, Economy and Society I: A New Translation,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Keith Tribe, Cambridge, MA, etc.: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韦伯《社会学基本概念》的四种中文译本比较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经典著作《经济与社会》有两个中文译本,分别是1997年出版的林荣远译本(林译)和2019年再版的阎克文译本(阎译)。该书第一章《社会学基本概念》并独立出版单行本。它也有两个中文译本,分别是1993年台湾出版的顾忠华译本(顾译,2005年在大陆出版)和2000年出版的胡景北译本(胡译)。本文对照和比较这四个译本。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从上述四种译本内选出五个译义严重相异之处加以对照。选择标准为1. 按正文顺序选,不随机选择;2. 选择相异明显且严重之处;3. 仅仅选择译义相异之处,就是说,仅仅根据“信”的标准比较各译文,而不考虑“达”和“雅”的标准。同时,本文亦把英译本(英译)列入比较。原著和各译本的出版信息见本文尾注。

韦伯《经济与社会》的第一章是该书最重要的一章。第一章起首的概念定义,又是该章最重要的部分。本文的比较样本虽然只有五个,但第一,它们都处于第一章起首之处,所涉及的“行为”(或译为行动、举止,下同)、“意向”(或译为意义,下同)、“纯粹类型”(或译为纯粹状态)、“理解”(或译为诠释,下同)诸概念,属于韦伯社会学的核心概念;第二,韦伯在这里做的是尽可能严格地定义上述概念,所以,这里的文字精炼,几乎达到多一字不可、少一字不能的程度,对翻译的要求高;第三,译者在这里都会再三斟酌、反复考虑,选择自以为最适合的字、词、短语、句子和语言结构,尽可能让译文达到“信”的标准并兼顾达、雅,因此,这五个相异之处的比较结果,应当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示各译本在整体上的高下优劣。

本文比较的结果是:1. 在四种中文译本中,阎译错误最为严重,达不到“信”的标准。在所有五个相异之处中,阎译错误非常严重或严重。林译、顾译正确错误并存;胡译错误较少。2. 英译存在错误甚至严重错误。根据这两个结果,本文向读者推荐胡译,向现在和未来的韦伯译者呼吁直接从德文原著翻译。

以下是原著和各译本的对照与比较。译本的排列按照出版次序。

第一处.正文第一段第二句:行为的定义(1)

德文

 „Handeln“ soll dabei ein menschliches Verhalten (einerlei ob äußeres oder innerliches Tun, Unterlassen oder Dulden) heißen, wenn und insofern als der oder die Handelnden mit ihm einen subjektiven Sinn verbinden.

解说:该句括号位置紧接“Verhalten (行动)”,其内容是“行动”的定语,指行动的各种形式。

英译

We shall speak of “action” insofar as the acting individual attaches a subjective meaning to his behavior—be it overt or covert, omission or acquiescence.

注:英译将括号变成破折号,其余同德文。英译正确。

顾译

所谓“行动”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

注:顾译1. 易造成“行动指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意义的行动”的歧义;2. 破折号位置转到“Sinn (意向)”后,尽管破折号后的译文“不作为及容忍默认”可以理解为不同形式的行动,但破折号后内容亦易于误解成“意义”的定语。顾译不确。

林译

“行为”应该是人的一种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

注:林译括号位置与德文括号位置相同,即紧接“行动”,定语明确。林译正确。

胡译

“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包括外在的和内心的行动,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

注:胡译括号位置与德文括号位置相同,即紧接“行动”,定语明确。胡译正确

阎译

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不管那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被忽略还是被默认的意义。

注:阎译破折号位置转到“意义”后,且强调破折号后内容是“意义”的定语。此外,“被忽视、被默认”的译文造成严重歧义。阎译非常严重错误。

小结:

翻译困难程度(非常严重,严重,正常,无困难):正常,因为该句的字词联系关系清楚。

错误正确程度(非常严重,严重,不确,或有瑕疵的正确):英译、林译、胡译正确;顾译不确;阎译错误非常严重。

第二处.正文第二段第一句:意向的定义(1)

德文

„Sinn” ist hier entweder a) der tatsächhch α. in einem historisch gegebenen Fall von einem Handelnden oder ß. durchschnittlich und annähernd in einer gegebenen Masse von Fällen von den Handelnden oder b) in einem begrifflich konstruierten reinen Typus von dem oder den als Typus gedachten Handelnden subjektiv gemeinte Sinn.

解说:该句的困难在于对b)后短语的理解。把该句第一、二两个单词、a)后的第一个单词和b)后的短语直接联系起来,得到如下句子

 „Sinn“ ist (…) der (…) b) [in einembegrifflich konstruierten reinen Typus] von dem oder den (…) Handelndensubjektiv gemeinte Sinn.

方括号内容意译是“在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里”。该句可意译为“‘意向’是[在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内]一个或一些行动者主观持有的意向。”

更简单一些:

„Sinn” ist der von dem Handelnden subjektiv gemeinte Sinn.

这个简单式适用于第一句中谓语列举的全部三种情形,意为“意向是行为者主观持有的意向”

由此可知,一、本句是“Sinn ist  xx Sinn“ 即“意向是xx意向”的结构,二、“在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里”是定语,表示行为者处在什么环境中,即类型指的是环境的类型。

英译

“Meaning” may be of two kinds. The term may refer first to the actual existing meaning in the given concrete case of a particular actor, or to the average or approximate meaning attributable toa given plurality of actors; or secondly to the theoretically conceived pure type of subjective meaning attributed to the hypothetical actor or actors in a given type of action.

注:英文把德文的一句译成两句。英文第二句,英译者一方面遵守了“meaning is  xx meaning” 即“意向是 xx意向”的结构,另一方面把“在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里”,错译成“思维构造的纯粹类型”,并进一步错译为“思维构造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英译者错误可揭示如下。本书中,韦伯在该句第一次提出他的著名的“纯粹类型”概念。在该句中,他的“纯粹类型”指的是某种假想环境的类型,人在该环境下行为且持有特定的行为意向,因此,如德文解说中的方括号内容所示,“纯粹类型”这个专用词于其中出现的短语是“在纯粹类型中”。但英译者把德文句中的“纯粹类型”错误理解为独立于介词短语的谓语,从而把它错误理解为意向的一种类型。

德文介词in和英文介词in在这里同义。in 和 reinen Typus(纯粹类型)在德文原句内不可互缺。可在英译中,in却无法和pure type 联系在一起。英译非常严重错误。

顾译

“意义”(Sinn) 在这里可以有两种含义:(a)事实存在的意义,是指某个行动者在历史既定情况下的主观意义,或诸多事例中行动者平均或相类似的意义,(b)纯粹类型的意义,是指以概念建构的方式被当作一种或多种行动者的类型来想象其可能的主观意义。

注:和英译类似。顾译非常严重错误。

林译

在这里,“意向”或者是:a) 实际存在的意向,即(1)存在于一个行为者曾经有过的意向;(2)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或者b) 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

注:遵守了1. “意向是 xx意向”的结构;2. 遵守了“纯粹类型”的定语结构,但译文模糊,易于把“纯粹类型”错误理解为行为者的一种类型。如果在“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句内加入“中”,变成“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误解便难以产生。林译不确。

胡译

“意向”在这里指的可以是:1.(1)一个行为者在某一具体环境下主观上实际持有的意向,或者(2)一群行为者在特定的一系列事件中平均或近似持有的主观意向;2. 在一个思维构造的纯粹状态里,被视为典型的某个或某些行为者主观持有的意向。

注:遵守了1. “意向是 xx意向”的结构;遵守了2. 把“纯粹类型”作为一种环境类型的定语。胡译正确。

阎译

“意义”可以分为两种。该术语首先指的是,在某个特定行动者的特定具体情况下实际存在的意义,或者是可以在某一群特定行动者中间归纳出来的平均或相近的意义;其次,它指的是从理论上构想的、被认为是假设的行动者或行动者们在某个特定行动类型中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

注:和英译类似。阎译非常严重错误。

小结:

翻译困难程度:非常严重,因为该句谓语的主冠词与它所冠的名词相距过远。

错误正确程度:英译、顾译、阎译皆非常严重错误,因为关系到对“意向”和“纯粹类型”两个核心概念的理解。林译不确,胡译正确。

第三处.正文第二段第二句:意向的定义(2)

德文

„Sinn” ist hier entweder a) der tatsächhch α. in einem historisch gegebenen Fall von einem Handelnden oder ß. durchschnittlich und annähernd in einer gegebenen Masse von Fällen von den Handelnden oder b) in einem begrifflich konstruierten reinen Typusvon dem oder den als Typus gedachten Handelnden subjektiv gemeinte Sinn. Nicht etwa irgendein objektiv ,,richtiger“ oder ein metaphysisch ergründeter ,,wahrer“ Sinn.

解说:为明了上下文关系,我们在这里附上前面讨论的该段第一句。下面所引的译文亦如此。从上下文看,第二句补充第一句对意向的定义,指出意向本身的对错或者真假与否,和第一句的意向定义毫无关系。

英译

“Meaning” may be of two kinds. The term may refer first to the actual existing meaning in the given concrete case of a particular actor, or to the average or approximate meaning attributable to a given plurality of actors; or secondly to the theoretically conceived puretype of subjective meaning attributed to the hypothetical actor or actors in a given type of action. In no case does it refer to an objectively “correct” meaning or one which is “true” in some metaphysical sense.

注:英译正确。

顾译

“意义”(Sinn) 在这里可以有两种含义:(a)事实存在的意义,是指某个行动者在历史既定情况下的主观意义,或诸多事例中行动者平均或相类似的意义,(b)纯粹类型的意义,是指以概念建构的方式被当作一种或多种行动者的类型来想象其可能的主观意义。此处并不牵涉到客观正确的或是形而上学式的“真正”的意义。

注:顾译正确。

林译

在这里,“意向”或者是:a) 实际存在的意向,即(1)存在于一个行为者曾经有过的意向;(2)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或者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索出来的“真正的”意向。

注:韦伯的意思,“意向”不仅是、不限于是、不必要只是,而非“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索出来的“真正的”意向。林译非常严重错误。

胡译

“意向”在这里指的可以是:1.(1)一个行为者在某一具体环境下主观上实际持有的意向,或者(2)一群行为者在特定的一系列事件中平均或近似持有的主观意向;2. 在一个思维构造的纯粹状态里,被视为典型的某个或某些行为者主观持有的意向。意向是否客观上“正确”或者是否能够被形而上学地论证为“真”,在此毫无意义。

注:胡译正确。

阎译

“意义”可以分为两种。该术语首先指的是,在某个特定行动者的特定具体情况下实际存在的意义,或者是可以在某一群特定行动者中间归纳出来的平均或相近的意义;其次,它指的是从理论上构想的、被认为是假设的行动者或行动者们在某个特定行动类型中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它绝不是指客观上“正确的”意义或者形而上学的“真实”意义。

注:参见林译注。阎译非常严重错误。

小结:

翻译困难程度:严重,因为该句无动词,全靠对上下文理解和对韦伯的整体理解来翻译。

错误正确程度:林译、阎译皆非常严重错误,其译文把客观上正确和形而上学上可论证为真的意向皆排除出韦伯定义的意向范围。英译、顾译、胡译正确。

第四处.正文第三段第一句:行为的定义(2)

德文

Die Grenze sinnhaften Handelns gegen ein bloß (wie wir hier sagen wollen:) reaktives, miteinem subjektiv gemeinten Sinn nicht verbundenes, Sichverhalten ist durchausflüssig.

解说:括号内容意译是“如我们在这里想要说的:”

英译

The line between meaningful action and merely reactive behavior to which no subjective meaning is attached, cannot be sharply drawn empirically.

注:英译缺少德文原句中括号内容的翻译,但增加了德文字面和含义皆不存在的“empirically (经验上)”,因此造成歧义。英译严重错误。

顾译

有意义的行动和不具主观意义赋予的反射性行为(Sichverhalten)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

注:与德文意思相同,但缺少德文原句中括号内容的翻译。顾译正确,有瑕疵。

林译

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正如我们在这里想要说的)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

注:与德文意思相同。林译正确。

胡译

有意向的行为,与(如我们希望在这里说的)单纯反应性的、无主观意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

注:与德文意思相同。胡译正确。

阎译

从经验上说,有意义的行动,与仅仅是反应性的、并未附加主观意义的表现之间,不可能有截然分明的界线。

注:与英译相同。阎译严重错误。

小结:

翻译困难程度:无困难,因为德文文法和意义皆明确,按原文“硬译”即可达到正确。

错误正确程度:英译和阎译严重错误,因为添加的“经验上”将凭空造成歧义。顾译、林译和胡译正确。

五.正文第四段第三句:理性的定义(1)

德文

Rational evidentist auf dem Gebiet des Handelns vor allem das in seinem gemeinten Sinnzusammenhang restlos und durchsichtig intellektuell Verstandene.

解说:韦伯自称自己的社会学理论为“理解社会学”。韦伯在本段定义他的“理解”概念,指出一个确切(确证、明确,下同)的理解(evidentes Verstehen)或者是理性的,或者是可体验的。接着,韦伯在本句定义什么是理性的明确、确证或确切的理解(rational evidentes Verstehen)。

英译

Action is rationally evident chiefly when we attain a completely clear intellectual grasp of the action-elements in their intended context of meaning.

注:英译把该句的重点变成“action (行动)”,从上下文看可以接受,但容易造成误解。若译成“A understanding of an action is rationally evident chiefly when …”,误解便难以出现。英译不确。

顾译

理性的确证,主要适用于其主观意义关联(gemeinter Sinnzusammenhang) 能够以知性清楚理解的行动。

注:顾译附上德文词汇,表示此处顾译来自于德文,因此避免了本句的英译易于造成的误解。从上下文看,顾译内容是定义什么是理性的确证的理解。但是,顾译的“适用于”是错译,因为德文和英译的意思都是“若达到此状况,理解便是理性的确证的”,而非理性的确证的理解“适用于”该状况。此外,顾译缺少对“restlos (没有遗漏的)”的翻译。顾译严重错误。

林译

在行为领域里,首先是那些在其所认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中可以彻底无遗地和显而易见地用理智去理解的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确性;…

注:林译把该句变成具有完整性的半句。林译把“理解”具有的理性的明确性错译成“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确性。林译非常严重错误。

胡译

这里,理性的特征表示,对人的某一行为来说,它所具有的全部意向都完全的和透彻的被理智地理解了。

注:从上下文看,胡译内容是定义什么是理性的确切的理解。但胡译缺少对“evident (确切的)”的翻译。胡译正确,有瑕疵。

阎译

如果我们就其意向性的意义背景完全清晰而理智地把握了行动的诸要素,这时的行动显然就主要是理性的。

注:阎译错把“理性的”清楚地视为行动的修饰词。阎译非常严重错误。阎译缺少对“evident”的翻译。

小结:

翻译困难程度:严重,因为要在上下文关系中翻译。

错误正确程度(非常严重,严重,不确,或有瑕疵的正确):胡译正确。英译不确。顾译严重错误。林译、阎译:非常严重错误。

(本文得到了李晋先生的帮助,这里谨表感谢。)

“夜话”2021年第4期,2021年4月17日

文献信息:

Weber, Max, SoziologischeGrundbegriffe, 6., erneut durchgesehene Auflage, Tübingen: Mohr, 1984. Sonderausgabe aus: Max Weber, Wirtschaft undGesellschaft: Grundriss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 Tübingen: Mohr, 1921, 1972/1976, S. 1-30.

Weber, Max,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Berkeley, CA, etc.: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胡景北知青日记》部分内容照片

去年底,我把自己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尚存的十六本日记以《胡景北知青日记》为名发布到网络上。当时我许诺把这些日记的照片也发布到网络上。这里,我先从十六本日记里随机选择16页,拍照后发布。随机选择的具体方式,是在微软excel的randbetween函数中分别填入这些日记本的起讫页码,得到16个随机数如下:

 9,34,136,176,237,324,428,496,517,670,726,794,878,952,1062,127

由于我的日记仅仅标注奇数页码,所以把上述随机数中的偶数减1获得奇数。纯奇数的16个“近似”随机数为

9,33,135,175,237,323,427,495,517,669,725,793,877,951,1061,127

这些页码的日记照片见下。公布日记照片的一个目的,是请网友们帮助发现文本版的知青日记依然存在的打字和其他错误。但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它们的真实性。2006年我在湘西参加扶贫时,一个农家孩子在简陋的小桌子上写作业的情景,让我想起自己当年在农村写日记的经历。回到上海后,我找出当年日记,并把第一本日记输入计算机,发布到网络上。和我谈论这些日记的朋友们,还有最初为此访问我的外国人,都没有对它们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我自己更没有想到这类问题。直到几年后,才有一位从中国到海外读博(并准备以知青为题材撰写博士论文)的人向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即我如何证明自己当年的日记是真的,如何证明自己在后来的年代中和输入计算机时没有改动它们等等。听到这样的问题,我下意识地出现“你凭什么怀疑我的当年日记有假”的感觉,因此很为不快。不过,也许和自己早已明白数据质量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我迅速认识到对方问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甚至感谢对方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把原件全部展示给对方并解释了对方提出的问题;对方后来确信了这些日记本身的真实性。

我把自己的知青日记“完整地准确地”(这是我年轻时官方关于学习马列毛理论的标准用词)整理出来、公布于众,它们就成了脱离我个人的公共产品,由外人和后人自由地评论。公布于众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发现回顾个人历史时的巨大记忆误差。例如,我曾经认为自己在九一三事件后就发现毛本人的问题;而我的当年日记清楚地揭示了截然相反的“我”。我的日记同时清晰地表明,1976年时我笃信“四人帮”,并且认为抓捕他们是资本主义复辟而毫无保留地反对之。我相信我的日记所载明的这些想法亦存在于我的许许多多同龄人的头脑中。因此,这些日记应当对过来人认识当年的自己,对后人了解当年的真相,多少有所帮助。而在发布当年日记的工作中,我的个人责任就是保证它的真实性和计算机文本的可靠性。阅读我的知青日记的网友,尤其是利用这些日记了解中国青年在毛泽东政府时期的部分情形的网友与学者,同样需要确定它们的真实性和其计算机文本的可靠性。在我看来,把这些日记全部拍照并公布于众,是让公众尤其学者检验它们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可行方式。这里发布的随机选取的16页日记照片,只是一个尝试。对我的知青日记有兴趣并且希望看到更多照片或获得特定页码照片的网友,请在我的个人主页www.hujingbei.net上留言,或者写信到[email protected].

“夜话”2021年第3期,2021年2月17日

附:随机选取的《胡景北知青日记》部分照片

第一本(1-70页, 19710127-19710515),第9页

第二本(1-74页, 19710516-19710909),第33页

第三本(75-148页, 19710910-19720110),第135页

第四本(149-218页, 19720111-19720516),第175页

第五本(219-290页, 19720519-19721003),第237页

第六本(291-364页, 19721004-19730407),第323页

第七本(365-440页, 19730408-19730920),第427页

第八本(441-508页, 19730921-19740127),第495页

第九本(509-572页, 19740128-19740514),第517页

第十本(573-672页, 19740515-19741121),第669页

第十一本(673-740页, 19741122-19750407),第725页

第十二本(741-810页, 19750408-19750723),第793页

第十三本(811-902页, 19750724-19751219),第877页

第十四本(903-1000页, 19751220-19760522),第951页

第十五本(1001-1092页, 19760523-19761018),第1061页

第十六本(71-134页, 19780423-19780821),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