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略》文用 GW0 表示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强调的是服务业资本的价值被绝对地消费掉了,没有了;而不象产业资本那样,是价值的转换。这里试图区别的是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消灭,而不是服务业资本是否取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当然值得讨论。但它大概不致于让读者误解为服务业资本没有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2

黄鹤胜的评论

对《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的几点看法

作者:黄鹤胜[1]

发稿时间:2003-11-27 17:38:50

 

 

认真拜读了胡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后,我认为该论文与“资本论”理论体系存在下面几点矛盾:

 

 一、是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简单地分析,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在分离出来之前在服务业从事劳动的工人的“活动”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为什么分离出来以后,同样的行为就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了呢?

     进一步考察,服务业资本家购买的生产资料形成不变资本的价值,和支付给雇佣工人的工资(即可变资本)共同构成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进行货币交换(即价值交换)的内容。生产资料转移的是不变的价值量,这没有疑问,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之间进行的是等价交换,这也没有疑问。那么,接受服务的工人支付的货币量(即价值量)中超过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部分(肯定会超过)的价值是从那里来得呢?不就是服务业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吗?既然认为服务业资本家会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那样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的方式占有工人的无偿劳动时间,马克思已论证剩余价值就是来自于资本家占有的工人的无偿劳动,为什么服务业资本家占有的服务业雇佣工人的劳动不形成剩余价值呢?

     如果是把服务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相比较,因为商业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也就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似乎有一点逻辑上的依据。但这种理解是来自于一种模糊的认识。

     理论家们普遍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商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也就认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是据此推断马克思否认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是劳动,并因此引出了重大争论,导致一些人认为需要扩展劳动概念的定义,也就是要把商业工人及其他非产业工人的“活动”包括在劳动定义之内形成所谓的广义劳动概念。

     这牵涉到对《资本论》这部伟大著作认识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资本论》二、三卷是恩格斯依据马克思的草稿编撰而成的,其中一些论述确实有点模糊不清,但完全可以肯定《资本论》全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创造价值而对劳动马克思的解释是:“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胜利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热泪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后同)以客观的事实分析从事商品零售,劳务等的非产业的工人的活动难道没有劳动力在生理学上的耗费吗?不是也创造了使用价值吗?不是用于交换了吗?

     而且,马克思对商业资本的分析是以商人资本的概念及内涵进行的,即是以商人(即资本家)的个人活动为考察的对象所以就有了商业就是欺骗的说法,其中并未提及商业资本家雇佣工人的问题。我想不能就此认为马克思否认从事商业活动的劳动者劳动力的付出是劳动,当然欺骗活动肯定不是劳动,因为它并不创造使用价值。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马克思认为流通费构成商品的价格,因此如果商人(即商业资本家)支付雇佣工人工资,就会构成所出售商品的价格,而最后,所有价格都会转型为价值支付给商业工人的工资报酬也就是价值总额的一部分。不就是商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吗?商品的价值(即交换价值)只会是来自于劳动,由劳动创造,商业工人的“活动”不就是劳动吗?需要对劳动概念内涵进行扩充吗?(当然这不是针对胡教授论文的诘问)

      

二、论文中认为《资本论》中分析的剩余价值,是通过“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的途径来实现,服务业能够通过:“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量”来扩大资本家的剩余价值量。

     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绝对方式占有工人无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的相对方式增加占有无偿劳动时间获取剩余价值,其结果会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吗?如果生活资料的价值随着资本家占有的无偿劳动量(即价值量)的增加而减少相同的数额,资本家们如何获得剩余价值呢?绝对方式和相对方式形成剩余价值,首先是且必须是假定商品价值(即生活资料的价值)不变(或更小的幅度变动),资本家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才形成,如果商品价值随着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的减少而减少,资本家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剩余价值。

     论文中讨论的服务业通过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即节约劳动者生活资料的耗费量来扩大社会总资本带来的生涯价值的途径,其实质就是《资本论》中论述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有偿劳动时间来相对延长无偿劳动时间,从而增加剩余价值的内容。

     这里指出的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增加剩余价值说法的错误,也许是源自下面将提到的一种模糊认识或误解。

    

 三、在胡教授的论文中有一句:“我们知道,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总量的两个组成部分”。依此推论降低劳动力价值自然就会降低商品价值。

    “资本论第一卷第235页中有这样一段表述:“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耗费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这句话也很容易理解成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构成,但是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共同构成,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其它两部分不变,商品的价值必然等额降低。怎么会增加剩余价值呢?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假定为不变的,但既然前提是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组成,劳动力价值变动,其他两部分不变商品价值必然变动,商品价值不变的假设无法成立,或者认为剩余价值作相反等额变动的原故,可是剩余价值变动的动力来自那里,或者剩余价值的增加额从那里来的呢?肯定不会来自生产资料的价值它们是不变的转移价值,如果说是来自劳动力的价值减少的哪一部分,那怎样理解“劳动力价值减少”的说法呢?

     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就是由劳动力,带来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额中还有一部分是由资本家支付报酬而被那部分劳动力的价值。没有支付报酬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力价值(即剩余价值)和支付了报酬的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新创造的价值量,而不应该是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

所谓商品价值不变,即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价值总量不变,资本家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价值部分,而增加不予补偿的劳动力价值部分增加剩余价值。

对上面提到的马克思的表述及其他的地方的类似表述,或许应该理解成资本家耗费了的价值(即资本家予以补偿了的价值)的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表述有些模糊的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439页的表述就非常清楚了“这两个部类中,每一部类借助于这些资本而生产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代表生产上消费掉的,按其价值来说只是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不变资本C的价值部分和由全部年劳动加入的价值部分。后者又分成: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和超过可变资本而形成剩余价值的部分。因此,每一部类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和每个个别商品的价值一样也分成C+V+M。”同一页中,“可变资本。从价值方面看,这个资本等于该生产部分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等于为这个社会劳动力而支付的工资总额”。从这些表述中非常清楚的表明,是补偿了的劳动力价值(即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组成商品新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

 

四、论文中还给出了服务业资本运动形式的描述公式,即:“GWO”后面的O表示经过消费过程以后 $ 服务业资本原先的价值额没有了,永远地从社会资本的总价值量中消失了。”

我们知道,《资本论》中货币资本循环的公式是:GW“`P“`W’—G’。既然也认为服务业资本运动也是从货币资本G开始的,那么即使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其最终也会以等量的货币资本收回,依据《资本论》中的公式,服务业资本运动的公式应该是GWG。怎么能是“GWO”呢?该公式分明表示,服务业资本家最初付出的资本一个子儿子也没有收回。这既不符合马克思对货币资本运动的表述,也不是事实。

 

上面的分析是基于自己对《资本论》的粗浅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的一些看法,愿意为大家一起探讨。

 

 



* 作者联系方式:广东省惠阳市谈水镇华伦电器厂,邮编:516211E-mail: [email protected]

对王红霞批评(2)的回答

王红霞:

你好!首先感谢你的批评。我想,你提出的矛盾也许可以表述为这样的问题:

1.  劳动力商品是否和惯指的商品一样地具有某种内在价值(以下仍然称“价值”)并可以表现为市场价值

2.  如果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3.  如果否,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又从何而来

 

就我理解的马克思理论而言,马克思对第一个问题持否定的答案。如果说一般商品的内在价值指的是它包含的物化劳动,所以一般商品的价值在由人类直接参与的该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商品拿到市场后,其内在价值便表现为市场价值或价格。马克思没有研究劳动力商品如何生产出来的。我的论文试图研究这个问题。(当然,和马克思一样,不是试图从生产技术的角度研究,而是试图从生产它的某种――而非全部――社会关系角度去研究)。显然,在我的研究之前,我必须对马克思的全部理论有一定的理解(而不管我的理解是否确实符合马克思的愿意)。对第一个问题,我理解在他那里,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经济内才表现为商品形态(而不象一般产品那样在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已经表现为商品)。于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内它有了价值。但这一价值的存在不是因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经济下内在地就有了某种通过其生产过程而得到的价值,而是因为劳动力买卖时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工资,后者又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或一般商品)的价值决定。如果说马克思的重点在于一般商品的价值决定,则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重点在于特定意义下的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一般商品的数量决定(因此,我所研究的便和例如价格不变时工资上升或下降所意味着的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一般商品的数量决定不是一回事)。

 

如果说马克思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说否定的,那么,第二个问题便不存在。于是我们便需要直面第三个问题: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何而来。在理想状态下,某个劳动力获得了比如2000元的月工资,相当于他的劳动力商品价值。下面的问题是第一为什么他的劳动力有价值,第二为什么是2000元。显然,这里首先有种社会关系存在,因为这里牵涉到至少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一个给钱,一个得钱。在新古典经济学内,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马克思那里便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国内今天的用词中则是市场经济。而2000元的原因是因为正好在这个价值上,给的愿意给,若再多他就退出谈判了;得的愿意得,再少他也退出谈判了。

但是在马克思理论框架内,我们仍然要回答的问题是这2000元是否劳动力在其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价值,或者在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死劳动的相应表现。

我的理解,马克思对此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在理想状态下,我想:

1.             2000元不是劳动力在其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价值。它不表明这个劳动力在谈判之前已经具有内在价值。

2.             2000元代表了劳动力在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部分活劳动和死劳动。

3.             但在生产劳动力的过程中,这些活劳动和死劳动不再在其产品中凝结成价值,而是最终地消费掉了,或者说其价值最终地消失了。此时的产品不再具有一般商品在生产过程结束时的价值。

4.             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的循环是个Pierro Sraffa 说的“单行道”(不过,他的书是我写完论文后才读到的)。它的含义为价值循环是一个被生产出来、在交换中被承认、在不同生产和交换流程中被转移、在最终产品的消费(生产劳动力)中被消灭的单向过程,而非转移再转移的永不消失的过程。

 

因此,我在论文中用了   GW0 来表示这个单行道的价值运动过程的最后阶段:价值在消费过程中消失了。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说价值被浪费了或者不合理地消失了,例如放在家里的牛奶因为忘记喝而变质,其价值也不合理地消失了。这里的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在一般商品即劳动产品转化为人的同时,它的价值没有随之转移为“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而是在产品转化为人的同时永远地消失了。

因此,按照这种对马克思的理解,自然不存在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公共消费过程中还是在个人消费过程中还是在两个过程的联合中生产出来的问题:这一价值不是生产出来的。

所以,即使在马克思说的实验室状态下,或者新古典经济学说的一般均衡的状态下,当所有一般商品的价值=生产价格=市场价格时,我们所说的2000元工资也是谈判的产物,而非劳动力产品在生产过程结束时便具有的价值。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这2000元视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诚然,如果一个劳动力把这2000元全用于一个月内的生活资料购买并相应地在一个月内消费完这些生活资料,我们确实可以象马克思那样定义。但是,那样的定义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即使生活资料的单位价值已经给定,但生产一个劳动力在一个月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为什么是2000元(A1/生活资料的单位价值(B)得出的那个量(C1),而不是3000元(A2/生活资料单位价值(B)所得出的量呢(C2)?况且,我们知道,按照马克思的想法,应当是BC先决定,然后A才决定。于是为什么是C1而非C2呢?

这个问题曾经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中引起了严重混乱。在我年轻的时候,国内最“好”的经济学、哲学杂志上所坚持的观点便是无论C1还是C2,工资获得者都是贫穷的,因为C1C2都是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但在我们的探讨中,我们也许能够说明,如果2000元不是劳动力商品在其生产过程结束时便具有的价值的体现和在实验室状态下的数量表现,那么为什么2000元而不是3000元的问题,便不是马克思对一般商品所说的生产价格背离价值与市场价格背离生产价格的问题,而是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决定问题。根据我的理解,马克思在他的研究进程中没有探讨到这个问题。

当然,这不是马克思的责任,就象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许多问题不是Walras, Keynes, Debreu, Lucas 等人的问题那样。他们已经做了超过常人的工作。他们没有探讨的问题之所以被留到今天,是他们的后人、尤其是他们的继承者的责任。这一点特别适用于马克思。他在那么困难的生活中,家里没有一个凳子的四条腿全是稳的,书桌前的狭小空间还必须和孩子共用的环境下已经做出了那么多的工作。

       另一方面,我觉得,设想价值是永存不灭的扩大型循环运动,是否一定和马克思理论矛盾;或者即使矛盾,是不是也能够引出很有意思的理论,都值得探索。尽管它们和我这里的“有奖征评”不是一回事,但探索本来就和获奖是两回事。

 

综上所述,《王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8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实施细则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

实施细则

 

 

1.  本奖励项目的奖金专门用于奖励第一位在学术上指出胡景北的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与马克思的著作《资本论》之间存在重要逻辑矛盾的人。

2.  本奖励项目的奖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该金额将根据通货膨胀状况而予以调整。

3.  胡景北的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将发放在网站www.hujingbei.net 上。所有希望获得本奖的对该论文的批评文章(以下简称“批评文章”)都必须发放在上述网站上,不以获奖为指向的批评文章和其他有关文章也欢迎发放到上述网站。

所有发放到上述网站的带有学术性质的批评文章都是获奖的候选对象。

4.  批评文章可以署名或不署名。

5.  批评文章的发表时间以上述网站收到文章的时间为准。

6.  胡景北负责在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对前半个日历年度的带有学术性质的批评文章作出回应。所有回应将发放在上述网站上。

7.  某一批评文章是否达到获奖水平,由胡景北决定并在上述网站上公开说明。

8.  本奖项的全部运行过程(包括设奖文件与各类批评和其他有关文章以及回应的发表、获奖批评文章的确定和奖金的发放程序)完全在上述网站上公开举行。所有上网的参与者都将是监督者。

9.  本奖励项目将在奖金发放后的一周内通过声明终止。

10.未尽事项将根据公开性、公正性准则和友好之心解决之。

王红霞的评论(2)

首先,非常抱歉迟迟未对胡教授的批评和指教做出回应,敬请胡教授及各位关注讨论的学者和学人朋友原谅!
其次,请允许我在此再次阐述我对讨论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恳请胡教授继续批评赐教!

 

王红霞

主题:

关于胡教授回应文章再次向胡教授讨教  (2004-7-13 12:40:48)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实现:一点看法

    《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文中认为:根据马克思的逻辑,价值是生产关系的范畴,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引自胡景北: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从这段话来看,《略》文严格遵循了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因此,沿着该逻辑思路,任何物品只要不进入流通过程中,就谈不上什么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的生产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价值的实现则完成于流通领域。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研究的价值的生产和实现过程只是针对一般实物商品的,而对于劳动力商品,他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和研究。而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进行推论,劳动力作为商品,它自然也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价值的生产和实现问题。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他的流通领域是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商品市场,他的生产领域是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就是说,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经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生产出来,通过劳动力市场得以实现。既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经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得以生产,那么,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生产途径只有以下几种:
1  通过个人消费过程(不通过公共消费过程)生产出来;
2  通过公共消费过程(不通过个人消费过程)生产出来;
3  通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共同生产出来。
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呢?按照《略》文界定,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就足够了。另一方面,公共消费过程则处于服务业资本的统治之下。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也就是公共消费部门。在我们所考察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上,产业工人的整个劳动力使用价值,是由个人消费过程和服务业即公共消费过程共同生产出来的。《略》文指出:服务业资本所支配的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其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根据《略》文的观点,公共消费过程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只能全部通过个人消费过程生产出来。而《略》文曾经指出: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就足够了  而且,马克思也指出个人消费过程簿具有社会性质,因此,个人消费过程只是生产出了用以维持生命的使用价值,并不生产价值。显然,如果《略》文公共消费过程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生产便无从谈起了。
   
对于上述矛盾,请问胡教授如何解释呢?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
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在本人在1981年写作的学士论文的基础上于1982年修改定稿、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本人试图观察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建立的理论体系是否可能逻辑地推广到服务业。因此,文章有这样一段开场白:

   “本文追求的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逻辑体系的一致。对可能得出的结论,对可能与马克思某些话的不协调,不予重视。”

  这篇二十年前的文章针对的服务业问题,现在依然是中国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讨论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依然被视为少数几位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因此无论对服务业还是对马克思的研究,在中国和在世界都继续是对人类尤其是青年人智慧的一种挑战。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本人年轻时对上述挑战的一次回应。二十年后重新审视,这篇文章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同时,这篇文章似乎又实现了它当年的目标:在把马克思《资本论》体系推广到服务业的过程中没有出现重要的逻辑矛盾。然而,人难以自知,必须他人指点。因此,本人特设立奖励项目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

  奖励第一位在学术上指出该论文和马克思《资本论》体系存在重要逻辑矛盾的人。

  本奖项的目的是促进学术争鸣,以便本人和其他有兴趣的人判断是否可能在该论文基础上继续工作。为此,本奖项运行的全部过程将遵循学术界公认的行为规范,并以公开性和公正性作为首要准则。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实施细则》。

  本奖项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