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声明:本报告表述的是我关于“有效剩余劳动力”概念的初步想法。此时,我特别需要也特别感谢大家的评论尤其是批评。
目 录
一、 导言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三、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四、有效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一、导言
绝大部分学者认为21世纪初的中国依然存在着巨大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中国2004年出现了“民工荒”
民工荒仅仅是新闻炒作?
不过,为什么炒作?即使炒作,也需要有农民工劳动市场供求变化的背景存在
民工荒出现突出了理论和实践的矛盾
可能的解释:
1.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仅仅是偶然现象
例如它起因于政府在近年来实施的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
例如2004年是个结婚大年
2.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标志着中国走出了劳动剩余经济
民工荒的出现可能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市场上变得供不应求了。如果这是一个长期现象,那么,中国可能已经消除了严格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不管它是如何定义的),中国经济不再是劳动无限供给的经济了。
本文尝试的第三种解释
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在内涵和外延上也许很难不多不少地恰好覆盖转移出或者将转移出农业部门、从而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市场形成供给压力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后者就是本文所说的 “有效转移劳动力”或者“有效剩余劳动力”(efficiently migrating agricultural labor or efficient surplus labor) $ 即在一定工资水平上,对现代部门的劳动供给发挥有效作用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文献:
相关文献可见章铮 [2004]。章铮首先深入到农业剩余劳动力概念内部,分析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结构,提出中国可能会出现农业劳动力“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局面”[2004]。
本文将在章铮研究的基础上并且利用他的统计资料,说明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和其度量方法。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1.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a) 经济学的定义:
刘易斯 [1954/1989] 的概念:在传统农业部门,即“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于在这种经济较大的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者等于零、甚至为负的国家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存在的。”[1954/1989]
对刘易斯的误解: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和小于零
刘易斯的标准:劳动边际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
b) 技术性的定义:
乔根森 [1961] 认为一旦出现农产品剩余,就会出现农业劳动力剩余。
郭熙保[1995] 认为只要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长期下降,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章铮 [1995]认为农业劳动力平均的自然资源下降到一定程度,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何景熙 [1999] 以城市工业劳动力的工作时间为标准,把劳动时间低于这一标准的农业劳动力都视为不充分就业或者某种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
但是,所有这些技术性的定义都很难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或者说上述这些作者没有提出一套传递机制,把自己的定义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
2. 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由于剩余劳动力定义的性质有经济和技术两类,度量方法也相应地分为两类。
a) 计算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并找出它等于某个特定值(零、生存工资等)时所对应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去这一计算量,便是根据不同的边际生产率标准得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b) 计算生产一定农业产量或者使用一定农业投入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然后从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字中减去它,便得到相应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下面三个表列出国内学者的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若干估计。表中的数据按照被估计的年份前后排列。
表1 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若干估计
作者(著作年份) |
原东德和中国经济制度转型的比较研究(含德文讲义)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2月 对王红霞批评(2)的回答王红霞: 你好!首先感谢你的批评。我想,你提出的矛盾也许可以表述为这样的问题: 1. 劳动力商品是否和惯指的商品一样地具有某种内在价值(以下仍然称“价值”)并可以表现为市场价值 2. 如果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3. 如果否,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又从何而来 就我理解的马克思理论而言,马克思对第一个问题持否定的答案。如果说一般商品的内在价值指的是它包含的物化劳动,所以一般商品的价值在由人类直接参与的该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商品拿到市场后,其内在价值便表现为市场价值或价格。马克思没有研究劳动力商品如何生产出来的。我的论文试图研究这个问题。(当然,和马克思一样,不是试图从生产技术的角度研究,而是试图从生产它的某种――而非全部――社会关系角度去研究)。显然,在我的研究之前,我必须对马克思的全部理论有一定的理解(而不管我的理解是否确实符合马克思的愿意)。对第一个问题,我理解在他那里,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经济内才表现为商品形态(而不象一般产品那样在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已经表现为商品)。于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内它有了价值。但这一价值的存在不是因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经济下内在地就有了某种通过其生产过程而得到的价值,而是因为劳动力买卖时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工资,后者又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或一般商品)的价值决定。如果说马克思的重点在于一般商品的价值决定,则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重点在于特定意义下的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一般商品的数量决定(因此,我所研究的便和例如价格不变时工资上升或下降所意味着的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一般商品的数量决定不是一回事)。 如果说马克思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说否定的,那么,第二个问题便不存在。于是我们便需要直面第三个问题: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何而来。在理想状态下,某个劳动力获得了比如2000元的月工资,相当于他的劳动力商品价值。下面的问题是第一为什么他的劳动力有价值,第二为什么是2000元。显然,这里首先有种社会关系存在,因为这里牵涉到至少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一个给钱,一个得钱。在新古典经济学内,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马克思那里便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国内今天的用词中则是市场经济。而2000元的原因是因为正好在这个价值上,给的愿意给,若再多他就退出谈判了;得的愿意得,再少他也退出谈判了。 但是在马克思理论框架内,我们仍然要回答的问题是这2000元是否劳动力在其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价值,或者在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死劳动的相应表现。 我的理解,马克思对此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在理想状态下,我想: 1. 这2000元不是劳动力在其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价值。它不表明这个劳动力在谈判之前已经具有内在价值。 2. 这2000元代表了劳动力在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部分活劳动和死劳动。 3. 但在生产劳动力的过程中,这些活劳动和死劳动不再在其产品中凝结成价值,而是最终地消费掉了,或者说其价值最终地消失了。此时的产品不再具有一般商品在生产过程结束时的价值。 4. 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的循环是个Pierro Sraffa 说的“单行道”(不过,他的书是我写完论文后才读到的)。它的含义为价值循环是一个被生产出来、在交换中被承认、在不同生产和交换流程中被转移、在最终产品的消费(生产劳动力)中被消灭的单向过程,而非转移再转移的永不消失的过程。 因此,我在论文中用了 因此,按照这种对马克思的理解,自然不存在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公共消费过程中还是在个人消费过程中还是在两个过程的联合中生产出来的问题:这一价值不是生产出来的。 所以,即使在马克思说的实验室状态下,或者新古典经济学说的一般均衡的状态下,当所有一般商品的价值=生产价格=市场价格时,我们所说的2000元工资也是谈判的产物,而非劳动力产品在生产过程结束时便具有的价值。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这2000元视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诚然,如果一个劳动力把这2000元全用于一个月内的生活资料购买并相应地在一个月内消费完这些生活资料,我们确实可以象马克思那样定义。但是,那样的定义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即使生活资料的单位价值已经给定,但生产一个劳动力在一个月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为什么是2000元(A1)/生活资料的单位价值(B)得出的那个量(C1),而不是3000元(A2)/生活资料单位价值(B)所得出的量呢(C2)?况且,我们知道,按照马克思的想法,应当是B和C先决定,然后A才决定。于是为什么是C1而非C2呢? 这个问题曾经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中引起了严重混乱。在我年轻的时候,国内最“好”的经济学、哲学杂志上所坚持的观点便是无论C1还是C2,工资获得者都是贫穷的,因为C1、C2都是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但在我们的探讨中,我们也许能够说明,如果2000元不是劳动力商品在其生产过程结束时便具有的价值的体现和在实验室状态下的数量表现,那么为什么2000元而不是3000元的问题,便不是马克思对一般商品所说的生产价格背离价值与市场价格背离生产价格的问题,而是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决定问题。根据我的理解,马克思在他的研究进程中没有探讨到这个问题。 当然,这不是马克思的责任,就象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许多问题不是Walras, Keynes, Debreu, Lucas 等人的问题那样。他们已经做了超过常人的工作。他们没有探讨的问题之所以被留到今天,是他们的后人、尤其是他们的继承者的责任。这一点特别适用于马克思。他在那么困难的生活中,家里没有一个凳子的四条腿全是稳的,书桌前的狭小空间还必须和孩子共用的环境下已经做出了那么多的工作。 另一方面,我觉得,设想价值是永存不灭的扩大型循环运动,是否一定和马克思理论矛盾;或者即使矛盾,是不是也能够引出很有意思的理论,都值得探索。尽管它们和我这里的“有奖征评”不是一回事,但探索本来就和获奖是两回事。 综上所述,《王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8月
王红霞的评论浅议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看《略论服务业资本》的逻辑谬误 王 红 霞* 胡景北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一文(以下简称《略》文)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出发,通过分析产业工人生产劳动力的过程,定义了“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即服务业部门”并相应地把社会总资本扩展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服务业资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尽管胡教授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作用的论证相当精彩,但是,文中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粗浅地以为:《略》文中对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相去甚远甚至悖离。同时,由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是《略》文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其谬误又导致了整个《略》文体系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以下将从《略》文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逻辑的基本谬误出发,逐一深入分析《略》中的矛盾和不足。 一、基本悖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 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 《略》文指出: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显然,按照《略》文的逻辑,这就意味着此时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是商品”和“商品属性”的理论我们知道,一物,只有是有用——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物,才可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一物首先具有使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价值。由此可以推知:“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①,即世界上可以有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②,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奇怪的是,建立在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体系基础上的《略》文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特例商品。这显然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基本逻辑相矛盾: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它就应该具有所有商品普遍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如果断定走出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就等于否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原理”。由于这一点是该文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略》文中关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就成为基本悖论。而且,这一基本悖论直接影响了后文中系列结论的正确性。 实际上,当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他从资本家那里拿到的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实现和补偿而并非是他“出卖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可是要到他的劳动力已经发生作用,已经在商品中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后,方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不仅已经把剩余价值(我们暂时假定,那只充当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生产出来,并且在可变资本用工资形式流回到他手中以前,已经生产出他的报酬所从出的基金,可变资本。”③ 也就是说,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时,不仅“工人对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某种有用的劳动”④消耗殆尽,而且,工人先前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也得到了实现,并转化为工人所拥有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资本。马克思继而论述到:“所以,可变资本不过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现象形式;那种劳动基金,在社会生产的一切制度下,他都必须要不断地生产和在生产出来”⑤。可见,此时,工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既没有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到市场上再次进行出卖。若要使其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劳动力,他就必须要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重新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即某种有用劳动力功能的重新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略》文中却认为: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显然,这一方面暗示着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始终不变(即将始终保持其最初从产业资本家手中拿到的货币额),另一方面也暗示着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不会形成任何的劳动力价值。据此,《略》文关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服务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两个主要论点难免令人质疑。 二、基于悖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疑问 1、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推论和现实中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矛盾 如果沿着《略》文的思路,那么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仅仅重新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略》文认为: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上文的分析也已经显示:通过这个过程,工人重新具有其初次进入生产过程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此周而复始。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保持工人“拿到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这个条件既定等价于工人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形式的工资额将始终保持不变,即劳动力的价值或工资将在任一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无论工人如何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都将保持不变。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工资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不变,而是一直在呈现着不断上升的现象和趋势。如果我们以实践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否定《略》文中隐含的假设条件,即工人不可能在每次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时保持其原劳动力价值而只进行使用价值的生产。 可见,现实中经过每一次劳动力再生产后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断变化在十分有力地否定了《略》文关于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不是仅仅满足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更希望不断进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加劳动力的价值换回更多的“资本额”。 2、质疑“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服务业部门”的生产 《略》文中把服务业定义为“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显然,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一部分是对工人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而且这两部分是揉和在一起共同附着在工人的身体上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当进行“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进行交换。既然要进行交换,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该使用价值必定同时也是价值负载物。否则,交换就失去了标准而无法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在这其中就一定包含了相应的价值量的生产过程,即这一过程中必将包含着价值的生产。 实际上,仔细分析《略》文,我们也可看到《略》文关于“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和“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论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矛盾。根据《略》文观点,“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价值是一个社会范畴,“只能表现在商品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⑥;因此,不生产价值,就等价于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服务业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不包括“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根据《略》文的划分,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完成。既然服务业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那么这部分使用价值就只能在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生产出来。而根据《略》文的观点:“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也就是说,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只生产对“人自己”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这样,《略》文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只是生产“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只具有“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略》文的逻辑我们经过反推最终却得到“劳动力不可能是商品”的结论。显然,这不仅与“资本论”也与《略》文本身的论点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服务业不生产价值”难免有些武断。如果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那么,由于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服务业也生产剩余价值。 三、有关服务业资本论证中的逻辑混乱 此外,本文还粗浅地认为:《略》文除在上述方面与“资本论”的逻辑存在重大谬误外,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逻辑混乱。这中逻辑混乱突出表现为:在论证过程中,对象指代模糊有时甚至发生互换。具体来说:《略》文首先对服务过程进行了分类划分:依“服务劳动的接受者、服务劳动的对象或客体”标准将服务过程界定为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依“服务劳动的发生者、服务劳动的主体”标准将其定义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上述角度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进行论证。本来这一思路非常清晰明了,然而,遗憾地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或许由于《略》文关于“服务过程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统一、是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过于深刻,以致其在下文的论证中不时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摇摆不定。例如:《略》文在关于服务业资本能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证中,从劳动产品处在直接的消费状态的纯粹消费过程出发指出:因人化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所以推断出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服务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仅仅建立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一立场上的,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来说,结论肯定不同——尽管《略》文明确指出: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即社会的消费过程居于主导的地位”所以“服务过程只是社会消费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主导地位”只是说明地位作用的大小与强弱而并非排除关系,因此由“主导地位”便彻底排除“生产过程”显然显得有些牵强和独断。也就是说,既然指出服务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辨证体、社会的消费过程只是居于主导地位而非绝对地位,那么,在分析中就不应排除对“劳动力消费过程”的分析。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劳动力消费过程”,服务业资本就不可能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服务业资本在“劳动力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价值,最终被“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所转移和消灭,而剩余价值一部分被服务业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另一部分随着消费资料转移到工人身上罢了。 综上所述,笔者谨以为:《略》文的最大谬误在于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与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逻辑明显矛盾,这也《略》文的致命之误。而且,这一谬误直接动摇了整篇文章的观点和价值。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拙见,对于文中的错误,愿接受任何有意义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上海1975年出版。 3、 3、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学术月刊》,2000年第期。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实施细则《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 实施细则 1. 本奖励项目的奖金专门用于奖励第一位在学术上指出胡景北的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与马克思的著作《资本论》之间存在重要逻辑矛盾的人。 2. 本奖励项目的奖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该金额将根据通货膨胀状况而予以调整。 3. 胡景北的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将发放在网站www.hujingbei.net 上。所有希望获得本奖的对该论文的批评文章(以下简称“批评文章”)都必须发放在上述网站上,不以获奖为指向的批评文章和其他有关文章也欢迎发放到上述网站。 所有发放到上述网站的带有学术性质的批评文章都是获奖的候选对象。 4. 批评文章可以署名或不署名。 5. 批评文章的发表时间以上述网站收到文章的时间为准。 6. 胡景北负责在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对前半个日历年度的带有学术性质的批评文章作出回应。所有回应将发放在上述网站上。 7. 某一批评文章是否达到获奖水平,由胡景北决定并在上述网站上公开说明。 8. 本奖项的全部运行过程(包括设奖文件与各类批评和其他有关文章以及回应的发表、获奖批评文章的确定和奖金的发放程序)完全在上述网站上公开举行。所有上网的参与者都将是监督者。 9. 本奖励项目将在奖金发放后的一周内通过声明终止。 10.未尽事项将根据公开性、公正性准则和友好之心解决之。 王红霞的评论(2)首先,非常抱歉迟迟未对胡教授的批评和指教做出回应,敬请胡教授及各位关注讨论的学者和学人朋友原谅!
《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文中认为:根据马克思的逻辑,价值是生产关系的范畴,“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引自胡景北:“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从这段话来看,《略》文严格遵循了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因此,沿着该逻辑思路,任何物品只要不进入流通过程中,就谈不上什么“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的生产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价值的实现则完成于流通领域。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研究的价值的生产和实现过程只是针对一般实物商品的,而对于劳动力商品,他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和研究。而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进行推论,劳动力作为商品,它自然也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价值的生产和实现问题。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他的流通领域是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商品市场,他的生产领域是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就是说,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经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生产出来,通过劳动力市场得以实现。既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经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得以生产,那么,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生产途径只有以下几种: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学术批评奖的声明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在本人在1981年写作的学士论文的基础上于1982年修改定稿、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本人试图观察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建立的理论体系是否可能逻辑地推广到服务业。因此,文章有这样一段开场白: “本文追求的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逻辑体系的一致。对可能得出的结论,对可能与马克思某些话的不协调,不予重视。” 这篇二十年前的文章针对的服务业问题,现在依然是中国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讨论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依然被视为少数几位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因此无论对服务业还是对马克思的研究,在中国和在世界都继续是对人类尤其是青年人智慧的一种挑战。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本人年轻时对上述挑战的一次回应。二十年后重新审视,这篇文章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同时,这篇文章似乎又实现了它当年的目标:在把马克思《资本论》体系推广到服务业的过程中没有出现重要的逻辑矛盾。然而,人难以自知,必须他人指点。因此,本人特设立奖励项目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 奖励第一位在学术上指出该论文和马克思《资本论》体系存在重要逻辑矛盾的人。 本奖项的目的是促进学术争鸣,以便本人和其他有兴趣的人判断是否可能在该论文基础上继续工作。为此,本奖项运行的全部过程将遵循学术界公认的行为规范,并以公开性和公正性作为首要准则。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实施细则》。 本奖项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特此声明。 翻译:农民经济学 第一章(敬告:本文是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Ellis,F.,1992,Peasant Economics, 2nd ed.,CUP)第一章“农民”翻译的征求批评稿。对本文翻译的批评请直接发到本网页留言板上。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期即将出版的上述书籍。谢谢) 作者:Ellis,F. 译者:胡景北 第一章 农民 第一节 导论 本书关注的是对我们称之为小农或农民生产的那一类农业生产的经济分析。就本章下面将定义的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民而言,农民大概至少占到世界总人口四分之一,即超过10亿人。这一部分人口绝大多数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农民甚至高达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在某些地区,由于丧失土地和土地的集中经营,家庭农业农民正在消失。在另一些地区,他们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却相当稳定。而在第三类地区,他们又因为影响农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力量而不断新生。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农民处在边缘的位置上。他们一只脚站在市场内,另一只脚留在维生经济中。所以,农民既没有完全融入市场,也没有完全脱离市场压力。农民很少有兴旺的时候,他们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上最贫困人口就在农民中间。为了改善他们的前途,我们必须掌握能够准确理解农民问题性质的研究方法。本书要讨论的正是这样的方法。 这一章的目标是构造农民的经济学定义。该定义要和本书其他章节的方法和主要内容相匹配。这是重要的预备性练习。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农户。我们选择“农民”而不是其他名词来代表农户决不是因为无法说清的好感。毫无疑问,“农民(peasant)”这个词有缺陷:在日常用语中它是个贬义词。如果有其他一个词具有同样的理论和描述能力,我们不会选择它。但我们没有其他词可用,只好选择它。我们为这个词寻求的定义应当满足下述特征: a) 它不但能够把农民和非农业生产的社会集团区别开来,而且能够把农民和其他农业生产人口,例如种植园、大地产、资本主义农业或商业化家庭农业区别开来。 b) 它应当既包含时间也包含变化的意义,以避免把农民错误地与停滞、传统等概念混同起来。 c) 它能够容纳作为分析单位的家庭、更大的经济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d) 它能够刻画出农民生活的经济条件,把这些条件和其他社会集团或农业企业的经济条件在研究中分开,从而适用于经济分析。 我们猜测下面的定义讨论结果时,发现农民定义处于下述思想的核心:农民仅仅部分地融入不完善的市场。这个思想有两个侧面。第一,农民部分地参与市场;第二,农民参与的市场是不完善的。这个思想可以用来区别农民和他们的近亲商业化家庭农场,后者完全融入了充分运行的市场。 在当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另一个特征日益突出。这就是他们生产活动的多样性 (Hunt, 1991:49)。农民决不仅仅从事农业;农户成员也参与许多非农业生产。有些生产是非市场性的,例如伐薪砍柴,担水;有些生产要依靠市场,例如为出售而生产手工品,非农雇佣劳动等。这些非农生产不是本书关注的中心,但它们是农民生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可以用本书所讨论的家庭经济学原理来理解。 本章以下部分将阐述这些思想的细节。农民定义中的各个因素扎根于与其他社会不同的农民社会的突出特征内。我们首先找出这些因素。其次,我们找出农民定义中那些与农户作为市场和消费的经济单位有关的因素。再次,我们把上述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提出本书使用的农民的工作定义。最后,我们介绍关于把家庭和农户当成经济分析单位的一般观点。 第二节 农民社会 寻求农民定义要以其社会的特征为基础。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的区别主要与社会人类学领域有关。所谓“社会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了经济内容,而是强调作为一个社区而不是单个个人或者家庭的农民。人们经常强调的农民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它在某种意义上的过渡性。农民“处在原始部落和工业社会之间”(Wolf, 1996:vii)。社会人类学有个学派则强调过渡的文化方面。最有名的早期农民定义之一把农民描述成“有着局部文化的局部社会”(Kroeber, 1948:284),它表示农民是一个保留着自身文化的大社会的一个部分。自身文化把农民区别出来。另一个社会人类学流派也看到农民是大社会的一个部分,但强调农民在大社会中的低下地位。因此,“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恰当地说他们是农民”(Wolf, 1966:11)。 对于我们要寻求的农民定义,人类学关于农民的这些早期著作包含的一些思想仍然是有意义的。我们在下面讨论中将用到它们。在那里,它们以某种方式描述了我们所定义的农民的广阔背景。 过渡性 过渡性的思想把历史和变革的含义带入了农民定义,因此很有作用。农民代表着从分散的、孤立的、自我满足的社区到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过渡。 过渡意味着变革和适应。不过,这里需要指出,变革的速度和后果既不能事先知晓也不能够事先决定。过渡并不表示农民今天在这里,明天便消失了。也不表示他们必然地和很快地将被别的、更“现代的”农业企业所代替。过去,农业经济学家常用“种田人”来指代农民。过渡只是表示农民决不是处在无时间概念的真空中的“维生”或者“传统”的种田人。农民从某个地方来。他们也确实经常被他们先前没有经受过的外部力量(如殖民主义)从他们居住的地方赶走。农民所置身于的世界不断变化,农民也就处于不断适应它们的过程中。 市场和交换 过渡性思想引出了农民社会的若干其他特征。农民的一个特征是他们作为社会集团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 (Wolf, 1966:8)。一个农民社会绝对不是遥远历史上可能有过的孤立国。这就是说,农民社会和更大经济体系存在着交换关系,农民生产暴露在市场力量之前。农民农业生产的投入和产出依赖于更大市场使用流行价格做出的评价,即使农民参与市场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很小的需要。 对农民来说,市场既是机会也是压力。参与市场会带来更高的生活水平或更丰富的消费。但同时,不利的价格走向或不平等的市场力量也会使参与市场的农民处于破产威胁之下。因此,农民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 依附性 许多学者认为农民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农民定义的关键要素。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可以视为农民的依附性。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农民对外部统治集团的关系来对农民做出基本定义。”(Wolf, 1966:13)“农民对外部力量的结构性依附是农民定义的本质。”(Minzt,1974:94) 或者说,“被压迫者地位 ―― 外部人对农民的统治”(Shanin, 1971a:15)。 依附思想表示不平等的社会或文化地位、一个社会集团对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压制以及进入政治权力的机会不平等。但依附与本书主题最有关联的含义是农民受着其他社会集团的经济剥削。农民是“乡村种田人,他们的剩余被转移到统治者集团”(Wolf, 1966:3-4)。本书第三章将详细讨论经济剥削和剩余转移概念,它们的附加含义需要在经济研究范围内加以斟酌。这里,特别需要把非市场的压制(例如封建主义下的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和不完全市场上不平等的市场力量的压制区分开来,以及把它们和在大的竞争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趋势给农民造成的不利后果区分开来。 内部差异性 在把农民视为一个特殊社会或经济集团的时候,以及在强调农民对其他社会集团依附关系的时候,我们可能不慎地忽视农民社会内部在社会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农民并不是农民社区内同样的、同一的、具有同等地位和前景的所有农业家庭的组合。相反,农民社会“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Mintz, 1974:93)。这里,层次(differentiation)指的是社会地位差异,就象农民之间的其他差异一样,农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不具有静态和永恒的特点。根据作用于农民社会的各种力量的性质和个别农民对这些力量的适应方式,农民之间的社会结构是不断变化的。 因此,依附关系可能不仅仅局限于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一个村庄或一个社区内也可能出现农户对农户的剥削。所以,“虽然看上去[农民]全都是牺牲者,可事实上,也有农民跻身于掠夺者之列”(Mintz, 1974:94)。但这一点对全世界不同的农民社会具有的重要性非常不同。就实际经济政策来说,这一点并不经常有意义。另一方面,从概念上说,在农民社会内部,农户之间非市场的和不平等的相互经济关系,是我们正在描述的农民的重要因素。 第三节 农户 探讨农民定义的第二个要点是观察他们作为农业企业的特征。这里,农民生产的二元经济性质是关键。农民作为生产单位既是一个家庭又是一个企业。他同时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中。农民的这一二元经济特征对本书以大部分篇幅阐述的农户经济分析是很重要的。它把农民农业家庭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经济主体区别开来。我们现在考察农户的这个特征。 主要经济活动 虽然农户成员可能从事各种类型的非农业劳动,但本书把农民主要当成农业生产者。农民从土地获得自己的大部分生活资料。他们用土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牲畜。这里,我们说的农户不包括其他乡村居民,例如没有任何土地的乡村劳动者,种植园工人,放牧人、游牧民等。无地乡村劳动者和种植园工人以前可能是农民。放牧人和游牧民可能即将变成农民。在广义的“农民社会”中,这些人和其他许多手工业者、小商人都可以存在。对于某些研究目的来说,这些人在描述农户经济活动和生活的时候甚至很重要。但就本书对农民的主要经济定义而言,农户最大量的劳动是从事农业。 土地 把农民定义为农业劳动者,意味着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并把它当作生活的基础。这一点把农民和无地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区别开来。在世界范围内,农民都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配置的非市场性。在许多农民社会内,家庭对土地有着复杂的传统权利。这些权利高于并且限制了土地的自由市场。在有些国家里,传统的土地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有些国家虽然存在土地自由市场,但家庭圈子以外的土地转让极其罕见。土地在农民社会内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有其价格的另一种生产要素:土地是农户抵御生活风险的长久保证,是农户在村庄和社区内社会地位的一种表现。 劳动 经济学家公认农民生产的一个决定性经济特征是依靠家庭劳动。假如我们定义资本主义生产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的生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是分离的,那么,农民农业的“家庭劳动”基础,便把农民和资本主义企业区分开来。农民的这个特征并不排除农民在比如收获的大忙阶段使用雇佣劳动,也不排除农民家庭成员短期到农业以外行业出卖自己的劳动。事实上,对一些农户来说,外出打短工对维持生活非常重要。农民在生产中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将影响农民社区劳动市场的运行。这是因为,各个农户对劳动的不同主观标准很可能影响雇佣劳动在更大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 资本 资本主义生产的中心特征是对资本和其积累的支配。这也是资本收益率以利润形式出现的理念。一些学者强调在家庭生产中定义利润范畴的困难,“农民“更像一个家庭,而非一个企业” (Wolf, 1966:2)。由于农户具有生产和消费的两重性质,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区别利润和家庭劳动的收益。另一个问题是家庭购买的资本投入可能既用于生产也用于消费活动。例如,家庭购买的拖拉机可用于生产目的(耕作、带动水泵或碾米机等),也可用于消费目的(家庭运输,装运柴草等)。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系统的资本收益率概念,也是区分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又一个特点。 消费 在经济学家中,讨论最多的决定农民的主要特征大概是他们生计的维生性质。维生意味着农业产出的一部分直接被农户消费,而不拿到市场销售。因此,农民在过去常常被视为“维生的种田人”。维生水平的程度解释了农民为什么仅仅部分地参与市场经济。但是,在从许多方面定义农民的过程中,我们不要过分强调维生的意义。全世界有很多农户高度专业化地生产商品农作物如棉花、甘蔗、香蕉、咖啡豆、茶叶等。还有许多农户用非农业劳动挣得的收入来支持大量家庭消费。在这两个例子里,只要这些农户符合我们已经讨论的其他标准,我们就不能够说他们不是农民。 第四节 农民的经济学定义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从过渡性、市场风险、依附性、内部差异、农业生产、土地占有、家庭劳动、利润概念不明尤其是重要的维生生产等方面考察了农民。所有这些方面的考察让我们从历史、变革、社会、经济活动和资源利用诸角度辨别农民的确定形象。这些方面的考察也把农民和其他乡村生产者、从乡村与城市工人、和从资本主义企业区别开来。当然,所有这些考察还没有把农民和其他家庭农业劳动者范畴区别清楚,例如,我们还不知道,一个拥有3000公顷土地并仅仅依靠家庭劳动生产粮食的美国农业生产者,或者一个小规模集约性生产牛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农业生产者,算不算农民。 因此,到此为止,我们缺少一个综合的概念,一个适用于上述所有或 农业土地制度和经济发展机制:对二十世纪中国经济史的一种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