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景北: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提纲)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双周研讨会

200319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

胡景北

 

一、            中国目前的私有化现象

1)私有化规模:很大

2)私有化方法:内部人私有化

总印象:无名、无法、无序

二、            中国私有化之不可避免

1)私有公有孰优孰劣之争:不讨论

2)中国可以避免私有化吗?

A.  可以

用反腐败方式

B.不可以

因为国有资产天天在流失、在贬值

因为现有状况下的反腐败不能够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和贬值的问题

三、            公开私有化之利

如果私有化不可避免,那么是否应当公开私有化?

利:

1)私有化过程的利

名正言顺;能够立法,可能有序;出售价格高;腐败受抑制;弱者权利得到较大保障

2)私有化结束后的利

私有者名正言顺;私有者抵制政府干预的能力强;外部人参与程度高;私有者用创造价值的方式致富的可能性大;私有制长期稳定的可能性高

四、            不公开私有化之弊

1)私有化过程的弊

名不正言不顺;无法立法,难以有序;出售价格低;腐败严重;弱者无权;

2)私有化结束后的弊

私有者名不正言不顺;私有者抵制政府干预的能力小;内部人控制严重;私有者用寻租和转移资产的方式致富可能性大;私有制长期稳定的可能性低

五、            公开私有化之弊

1)私有化过程的弊

弱者参与,增大私有化过程度谈判成本;拖长私有化过程的时间;企业管理者可能罢工;很大资产可以被外资包括港台资本获得

公有制的名义无法保持

2)私有化结束后的弊

六、暂时的总结

公开私有化的利大于弊

严剑峰: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春季学期博士论文讨论班

 

第六次讨论会

 

题目: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报告人:  严剑峰

02春财政学专业博士生

主持人:胡景北  教授

地点:中山北一路校区第三教学楼206教室

时间:2004527日(星期四)1830

 

报告提纲:

 

兵力动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章、        导论:兵役制度及理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世界局势的变化、新军事革命、市场化改革造成的人们价值取向的改变以及选择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兵役制度简介及其发展过程。

第三节、        现有的研究成果文献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军事人力需求与供给;

第一节、        军事人力需求:

纯军事的考虑、

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公共选择的结果

第二节、        军事人力供给

                      个人服役决策

                      影响个人服役决策的因素、军人的福利待遇

                      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推导

        第三节、军事人力供求均衡:两种兵役制度实现军事人力供求均衡的方法与效率。

第三章、        兵役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一节、        兵役制度的成本分析:

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安置成本以及其他社会成本

第二节、        兵役制度的收益分析:

作战效率——兵员的素质、士气等

国家军事人力的动员能力——自愿兵役制能否满足在战争时国家对于军事人力的需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于社会人力资本积累的作用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的选择:“仁慈的暴君”的选择——既定国防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也或是现有成本约束下的绩效最大化。

第四章、        兵役制度的宏观效应

第一节、        兵役制度对于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第二节、        军人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吗?

第五章、        兵役制度的选择:

第一节、        制度选择与变迁的基本理论:1、公共选择;2、博弈论;3、制度变迁的理论

第二节、        影响兵役制度选择和变迁的因素:1军事技术;2、战争与和平;3、税收的效率;4、国家人口统计学特征;5。爱国主义与价值观

第三节、        两种兵役制度对人们选择行为的影响:1、两种不同的兵役制度对军队规模的影响;2、兵役制度对战争的作用;3、兵役制度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财政幻觉)。

   第六章、古今中外兵役制度案例分析

第七章 、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及其改革

第一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简介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

第三节、        改革:

(一)、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1)、人口统计学分析:年度征兵人数/适龄青年总数;

      2)、财政承受能力分析:

      3)、军事的可行性:我国军队的现状是大部分已经是自愿兵了,特别是骨干分子、干部等大部分是自愿兵,这样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不会对我国现有的军队战斗力产生大的影响。

4)、预备役问题:关键是后备役的储备和建立问题。在国家面临巨大危机时,我们可以赋予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恢复征兵制的权力。

  (二)、改革的内容:

第四节、        相关问题:

1)、薪金结构的改革——其目标是使薪金结构与军阶级别严格区分开来,军阶级别仅仅与组织结构、决策层次相联系,当然较高的军阶级别要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应享受较高的待遇是应该的。但是军阶级别不是决定薪金结构的唯一因素,薪金结构还应该与岗位结构、技能、职位、年限、稀缺性、绩效等相匹配,以提高有技能的高素质军人的入伍率和保持率;

2)、生活福利设施的改善;

3)、退伍安置制度、养老等制度的改革。

4)、要更好地协调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军用和民事部门之间的使用;

5)、降低对入伍人员身体条件标准的要求

6)、增进预备役的能力,使预备役成为保存军事技能的场所,并协调预备役组织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

7)、修改军事法规条例,减少对军人的不必要的限制。

第五节、        实施步骤:毕竟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有一个条件逐步积累和完善的过程。可以采取分三步走的办法。

《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 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923

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

 

2003923日,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研讨会,邀请了南开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玉茹。王教授是国内有名的中国经济史专家,她在本次研讨会上报告了她对中国近代经济增长周期的研究。

首先,王教授讨论了她对中国“近代经济”的时间界定。她认为近代经济应当以洋务运动为起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终点。虽然西方资本主义在19世纪中期开始进入中国,但中国传统经济起初没有受到触动,资本主义经济尤其是以工厂形式组织起来的经济形式没有出现。这种经济形式直到19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具有重要性,中国经济才开始出现现代经济增长的某些特征。王教授将19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近代经济发展分为如下三个周期:

第一个周期:1887年-1914年。这一周期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是洋务运动和大量外国资本的输入。洋务运动本身也经历了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办的发展阶段。由于经营管理的不善,政府主导的洋务运动兴起快,衰落也快,因此经济在增长了一段时间后便放缓下来。

第二个周期:1914年-1936年。在这一时期的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内私人资本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又称为私人资本阶段。1914年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外国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呈绝对下降趋势,但已经有了初步积累的中国私人资本出现了投资高潮。北洋政府尤其是民国政府成立后,建立了各种协调经济发展的政府机构,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这对当时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作用。这些法律与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颁布的法规基本相似。这些法律的颁布又刺激了新的投资。当然,在这一阶段,经济增长也出现过波动,这主要是由军阀混战造成的。这一个周期的后期,由于世界经济危机,中国出现了通货紧缩。

第三个周期:1936年至1949年。由于战争,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王教授指出,在第一和第二个周期中对经济增长起作用的因素主要是投资的增长,管理方法的改进、政府的政策促进(激励革新、资助参加世界展览会等)、中国当时相对稳定的政局。

王教授在周期研究中主要采用了两个测度指标:人口和国民收入。相对于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在进入近代经济增长之前,人口增长速度是快的。当时中国人口处于加速增长的状态。虽然与现在的情况相比,当时的人口增长速度不是很快。但由于当时中国经济发展仍然是一种传统的模式,没有出现技术革新,经济结构也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人口的加速增长使得中国在进入近代经济发展之前已经背上了沉重的人口包袱。王教授研究中的另一个重要测度指标国民收入。由于近代中国缺乏对国民收入的统计,现在所能利用的数据仅仅是对若干年份的估计数,无法形成时间序列。但近代中国有比较系统的物价统计与海关进出口统计。在研究中国近代经济的周期波动时,王教授主要采用的是物价指数,同时辅之以海关统计,以及若干学者关于国民收入的不同估计。王教授并指出在测度指标的选取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必须慎重。

与会者对王教授的研究提出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形态对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是否可以认为只要社会稳定就有经济的发展?

王教授认为对于经济发展,仅仅社会稳定还是不够的,还要有新的生产力的出现。至于社会形态,对中国在近代经济增长之前的社会形态的性质,是否封建社会,学术界争论很大。

2.对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研究有什么现实的意义?是否可以根据研究在经济发展低谷的时候采取一些措施?

王教授指出对后发展国家来讲,政府行为是很重要的。王教授通过比较日本的明治维新和中国的洋务运动,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中国的洋务运动和日本的明治维新发生在同一时期。但中国的洋务运动是自下而上、被迫进行的,而日本的明治维新是自上而下、主动实施的。当时日本政府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建立了基本适应经济增长的法律制度,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经济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中国在洋务运动之后,整个经济状况仍然没有很大的改观。

3.当时中国农村出现了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对于剩余的劳动力是如何吸纳的?政府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吸纳这部分劳动力?劳动力剩余的出现是否会促进工业化的发展?

王教授认为中国近代经济中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到城市的过程是很困难的。当时中国没有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但也没有劳动力市场,招工基本上采用包工制。虽然城市化会吸纳一部分剩余劳动力,但是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仍然沉积在农村,政府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4.若无外力的推动,近代中国是否有发展资本主义的土壤?

王教授表示不可能。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由于外力的推动作用,而不是由于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

5.在中国一般情况下,经济史是按照政治运动来分期,而王教授按照经济发展波动来划分。那么政治体制因素对经济发展起到哪些作用?比如说财政制度发展受政治环境的影响很大,那么政治运动对经济发展周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王教授指出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但是经济发展的惯性也不完全取决于政府和政治运动。这一点是经济发展与财政政策发展之间的一个很重要的不同。

6.近代中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是否可以认为近代经济的增长就是农业的增长?

王教授说虽然在中国近代经济中,农业所占的比重很高,但是投资主要用于城市。在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中,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经济增长指的不是农业经济的增长,所以说经济增长的周期和农业的发展是没有关系的。

7.近代经济周期研究具体使用的是哪些指标?

王教授说她主要使用的是国民收入和人口。但是国民收入没有连续的统计,所以实际上采用的是物价指数。王教授在研讨会上发放了9个物价和进出口统计曲线图,9个图对应9个指标,它们是分别计算的和绘制,没有采取加权的方法,但是9个图表现出来的周期却基本趋同的,这说明尽管没有使用国民收入指标来确定周期变动的年份,但周期波动的基本趋势和基本年代是有一定可信程度的。

8.价格指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国民收入?

王教授表示价格指数不能完全代表国民收入,而且物价指数受世界价格指数的影响是很大的。

9.根据王教授的图表,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的周期,但作者是否忽视了这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第二阶段的低点会不会比第一阶段高点的数值还要大?

王教授说这个现象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由于研究数据的缺乏,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还有人提出,王教授将1936年到1949年作为第三个周期,由于在这个周期中中国经济增长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将它做为一个周期可能没有实质性意义。同时,王教授的周期研究即使有资料基础,但似乎还只是一种有欠深入的描述性研究,对导致周期繁荣和衰退的动力还缺乏具体的说明。同时,如何把中国近代经济的周期波动和现代经济学的周期理论结合起来研究,也是应当考虑的。另一方面,按照王教授的区分,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很不规则,这是否表明中国经济在1949年之前还没有成熟到足以形成周期的状态。所有这些以及其他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宋世方: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宋世方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现实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于各种不同的贸易合作组织?传统贸易政策合作理论解释是:以本国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相互操纵贸易条件的结果就世界总体来看是福利损失。合作的剩余来自于相互取消关税后这种损失的消除。

这种解释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它以大国贸易条件效应为前提;而事实上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小国实行单边自由贸易政策。第二,政府完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第三,相关利益主体对贸易政策(给他们带来的损益)视为外在的,它们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新政治经济学方法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它将政府政策形成的政治过程考虑在内,将贸易政策视为政治行为约束下的经济行为结果。

 

第二章:文献回顾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常用的模型有多数投票模型,利益集团游说模型,货币模型,动态一致模型等。贸易政策合作领域主要涉及的是出货币模型以外的其余三个模型。

——从公共产品角度研究贸易政策合作(Alberto Alesina, Ignazio Angeloni and Federico Etro,)

Alesina等将国际政策合作视为公共产品,因而具有外部性;但合作方要获得来自于政策合作的收益,其成本是牺牲一部分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性。这种政策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内生地决定了政策合作的规模,合作方的构成及合作范围。

——中间投票人模型。

Wolfgang Mayer分别用H-O模型和专用要素模型分析了长期和短期两种情形下,一国的实际关税是如何在多数投票规则下由要素所有权的分布决定的。Philip L. LevyW. Mayer的多数投票模型解释贸易政策的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的关系。

——利益集团游说模型

GrossmanHelpman1994Protection for Sale, A. E. R)根据B. D. BernheimMichael D. Whinston1986)提出的菜单拍卖理论建立的利益集团竞争的政治经济均衡模型(即G-H模型)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研究贸易政策的最有影响的模型之一。 作者又在此基础上将模型以不同的方式扩展到贸易政策合作领域。

——动态不一致模型(time-inconsistency model

当政府在 期为 期制定的政策与 期制定该期的政策不同时,称为动态不一致问题。G. MaggiAndres Rodriguez-ClareThe Value of Trade Agreements in the Presence of Political Pressres)是迄今为止将动态不一致方法用于分析贸易政策合作的唯一文献。他们认为,以往的动态不一致模型解释贸易政策合作,都将政府实行自由贸易的承诺视为摆脱利益集团压力的方法,而作者则认为恰恰相反,倒是政府希望有这种压力,因为它能给政府带来租金收益。作者认为政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阻止无法从利益集团捐赠得到补偿的资源配置扭曲。

 

 

第三章:贸易政策合作需求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分析前提:采用利益集团游说方法;贸易政策工具为关税;社会总福利有要素收入、关税收入消费者剩余等构成;不区分合作形式;政府是半公益的。

政府是否选择加入贸易合作组织或条约的决策由 决定。

捐资函数是联结政府与游说集团的纽带,首先必须分析政府和游说集团对捐资函数的要求以及捐资函数形式的构造。

不同捐资函数下的贸易政策均衡以及政府参与贸易政策合作的条件。

 

第四章:贸易政策合作的供给分析

   

所谓贸易政策合作的供给,指的是一国或一个贸易合作组织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与另一(些)国家达成贸易合作条约或结成贸易合作组织。对于双边合作而言,合作与需求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不同基准点下的视角不同而已。对于多边合作情形,如果贸易政策合作是多变初创,任何一方对多边贸易合作的需求都是对其他可能的合作参与方的供给。第三种情形是业已存在的多边合作组织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供求关系,也就是本章所要分析的现有多边合作组织的扩张问题。

本章将在Levy框架内,通过引入序贯扩张机制和新经济体中间投票人假定,分析一个贸易合作组织(以自由贸易区为例)扩张的条件。

 

第五章:贸易政策合作的国际均衡分析

 

本部分将把贸易政策合作的需求与供给联系在一起,通过利益集团游说理论,构造一个以非合作均衡为威胁点,以合作伙伴国谈判力为参数的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

 

  第六章: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政策合作的解释

——一个动态不一致模型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一如既往地推动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程,全方位的参与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政策合作。本章试图利用动态不一致模型,在半公益政府假设下,加入利益集团保护政策预期对技术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来说明中国政府对参与国际贸易政策合作的强烈需求。

 

姚洋: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国有资产流失的真与假

 

朗咸平点名揭发三家知名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而引发了关于国企改革的新一轮大讨论。朗教授的揭发是否正确,作为对这三个企业毫无了解的局外人,我不敢妄加评论(报纸、网络对此有激烈的争论),只是想说,郎教授的揭发已经涉及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媒体上吵得如此纷纷扬扬的事件,检察机关早该介入调查了。可惜,中国是一个法治极端不健全的国家,游戏规则不是法律确立的,而是游戏玩家们创立的;其结果自然是,规则成为有权势者自家的家法。股市上庄家的操纵不是特例,而是每个股民每天必须面对的事实。关联交易和资金转移在其他国家是明令禁止的,而在中国,借壳上市成为许多人股市淘金的捷径。如果上市是为企业筹集资金,借壳无可指摘(谁让我们除上海、深圳两大股市之外再没有像样的资本市场,而我们的上市政策又对民企还有诸多限制呢!);然而,看多了像蓝田这样的皮包公司的伎俩,我们不能不对股市上的概念股打上几个问号。中国至今尚无一部管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因此那些左手倒右手的交易才能大行其道。如果左手握的是国营企业,右手握的是自家的私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自然不可避免。因此,朗教授的揭发可能是对的。但是,对错应由法院来裁定。顾雏军已经在香港起诉朗咸平诽谤,香港法庭的裁定也许会为我们判断对错提供一些线索。

经济学界起初对朗咸平反应冷淡的原因有二。其一,他所提出的问题早已讨论过。关于国有资产流失,1998年产权改革大面积展开的时候,就有过一次类似的讨论。也许是因为当时网络不发达的原因,那次讨论只局限于知识分子中间,并没有引起大众和媒体的反响;而且,在中央领导的干预下,它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其二,郎教授由他所认定的三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推导出国企改制的大方向错了,改制应该停止的结论。按照他的说法,国企的表现并不比私企差,国家所有没有错,只要有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国企完全可以和私企表现一样好,甚至更好。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朗教授大概是不熟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朗教授所开出的药方,我们在二十年前就开始尝试了。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承包制、年薪制,我们都试过。但是,九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改制浪潮本身就证明,这些办法都不起作用,改变所有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关于国有企业是否有效的理论问题,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早在一九九六年就有过激烈的讨论,林毅夫和张维迎二位教授各持一词,至今也没有结论。但是,借用一句老话,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中国过去十五年的改革实践早已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点上,我很赞同周其仁教授的观点,当我们讨论国企改革的时候,必须要把国企放在中国的现实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来考察。在这个环境中,国企领导永远是国家干部,国企永远没有最后的负责者,因此我们的国企不可能像雷诺那样进行管理。在中国的法治环境和政治环境下,国企的两权分离要么造成国企经理的恣意妄为,要么让他们成为政府的婢女。两权合一的原始经营模式,也许是最适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模式。对于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国营企业而言,它更是一个不超越的阶段。

       朗教授是有相当学术成就的经济学家,声称当今国内只有他才用数据说话,而别人都是拍脑袋说话,而产权改革就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对于那些亲身经历中国改革的人来说,这自然是极大的冒犯。然而,朗教授自己的数据是否就可靠呢?《国企经营绩效的分析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立》是他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篇比较学术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举了三个例子来说明国企的表现不输给私企。第一个例子是大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和香港的私人企业之间的比较。他的数据表明,大陆公司的平均表现比香港公司好。但是,正像他自己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港上市的大陆公司表现好,可能是仅仅是因为它们具有垄断地位。第二个例子是2002年底沪深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郎咸平将这些企业按国有股的比例分成由低到高的五组,发现这五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数随着国有股比例的提高而呈现一个U型关系,即国有股比例较低和较高的企业的业绩好于国有股比例中等的企业的业绩。但是,这个U型关系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得到的;对计量经济学略知一二的人都清楚,仅仅比较平均数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郎咸平的第三个例子引用了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田利辉博士的研究。他这样转述田利辉的研究结果:当国有股股权比例为0时,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2.6元的市场价值。当国有股权的比例从0开始增加后,市场价值随即下降。国有股股权比例到4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2元的最低的市场价值。但是,当国有股股权的比例超过40%以后,价值随即上升。国有股股权比例增加到80%的时候,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出2.55元的市场价值。由此,他认为田利辉的研究支持了他的U型关系结论。同时,他认为:这个研究也表明了国企的经营绩效仍然可以提高接近民企的水平,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然而,他没有强调的,一个企业的国有股比例再高,它的绩效也赶不上完全私有的企业。而且,这个结果和第二个例子中的结果之间是有矛盾的。在那里,郎咸平发现,国有股比例最低的一组的平均利润率是2.26%,大大低于最高一组的5.05%。田利辉的结果是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的,我们因此更有理由怀疑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平均数比较的可靠性。

我本人在2002年参与主持了一项12个城市近700家国营企业的改制调查,被调查企业既包括一、二百人的小企业,也包括近万人的大企业,调查数据涵盖199520017年时间。我们的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当一个企业中的私人股份超过了一定比例时,改制对企业效率的提高具有正面效果。具体来讲,当私人股份介于零和50%之间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2.70个百分点;当私人股份高于50%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比纯国有企业的高1.24个百分点。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资本利润率在各年的平均值在零和-1%之间,而郎咸平第二个例子中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在-1.46% 5.05%之间,因此,上面的差距是很显著的(上面的结果显示,私人控股企业的业绩比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低。这可能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全控制所有其他因素。比如,国有控股企业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它们的技术水平较高等)。此外,我们还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在改制当年比纯国有企业解聘较多的职工,但随后它们解聘的速度低于纯国有企业(在我们的样本企业中,在岗职工比例都在下降);并且,它们的工资增长率高于纯国有企业。这说明,至少就长期而言,改制是一个双赢举措:它一方面减缓了失业压力,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在岗职工的工资。

       那么,大面积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朗咸平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意识到,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已经存在相当严重的资产流失。国企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只不过是露出水面之冰山一角而已,更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国企高管的腐败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许较低,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其二是国企高管的资产转移,通过和子女和亲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其三是国企因经营不善所导致的银行坏帐。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万亿坏帐中,绝大部分是国营企业欠下的。这是最大一项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全社会而言,前两项流失可能仅仅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资产没有灭失;而坏帐中的很大部分产生于无效投资。对于许多国企所投资的项目而言,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投资永远无望收回。有位美国大企业的经理对中国的国企看得很透,意识到它们比国外企业更愿意冒风险。有人听了这话还沾沾自喜,以为别人在夸自己;殊不知,我们的国企敢冒风险,实在是因为它们的贷款来得太容易,亏了之后又不会受到惩罚,而结果是,全国人民必须为它们最后买单。早在2000年,我就在《读书》上写过一篇文章,讨论改制先锋顺德的事情。顺德把改制叫做止血工程,因为不改制,国有资产就会像血一样从伤口处哗哗地流失掉。改革的实践者们比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们更清楚问题之所在。对很多地方来说,改制不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效率而有意为之,而是迫不得已的结果。

       那么,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呢?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在目前不规范的情况下,国企高管利用改制空手套白狼的动机还很强烈。由此,我们应该对MBO持有高度的警惕。这不是说管理层持股不对;相反,我赞成管理层不仅要持股,而且要持大股。问题是管理层的钱的来路以及谁来监督管理层的收购。我在成都采访过一位改制企业的年轻经理,问他是否愿意进行MBO。他说,如果他愿意,他立即可以赚几千万元。已经有投资者来鼓动他,愿意借钱给他搞MBO。尽管公司也有董事会,但实际上权力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他完全可以用借来的钱先收购公司的股份,然后又反过来做些手脚,让公司以高于其收购价的价格回购这些股份,转眼间他就可以赚个满钵。幸好他是一个出身工人家庭的好人,不愿意欺骗厂里的职工小股东们。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性善上,在制度建设还非常薄弱的情况下,MBO要慎行。在这方面,顺德为我们做出了榜样。顺德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经理要想买企业,必须自己掏腰包,交纳相当比例的现金。有了这样的要求,企业经理想空手套白狼的动机就会大大降低。

       然而,把国有资产流失的板子全打在国企高管的屁股上,却是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就我们调查所得到的情况来看,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在某些城市,企业可以以低于帐面价值60%的价格出售。资产打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想以资产换取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就业是一切问题之根本,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个敏感问题。谁都知道,隐蔽失业在国企中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我曾在西安一家大型国企的企管办工作过两年。在我去之前,这个办公室只有两人;我去之后,人数直线上升,到两年之后我离开时,已经达到七人。刚到这家工厂时,我还在装配车间里实习过半年。我们班组按编制总共有12个人,可平时能有一半人上班就不错了,生产却从来没有耽误过。改制本是国企瘦身的好机会,但地方政府总是设法要求企业多留人;哪怕下岗,也要以内退为主。这样一来,企业高管就拥有了很强的谈判能力。尽管各地都有明文规定的资产打折标准,但每个企业都会以情况特殊为由要求更高的折扣。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往往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改制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严重也与此有关。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企业资产和人员的信息,因此更可能答应多雇用工人,地方政府选择内部人就是理性的选择了。

       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起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的关系。可以想像,改制的最佳办法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以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资产的价值。目前以会计价值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帐面价值高的企业可能没有任何前途(如那些开工即亏损的企业),而帐面价值为负数的企业未必就不能卖一个好价钱,因为它们可能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公开招标出售可以发现那些识货的买主,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政府,这都是好事。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和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然而,在我们所调查的十二个城市中,只有重庆的南岸区计划照以上办法做,其他地方统统将人员安置和资产打折捆绑在一起。这是政府不愿意负担责任的结果。就多数地方政府而言,改制是甩掉国企这个沉重包袱的好机会。一位经贸委主任曾对我直言不讳地说:改制就是要让工人别到政府大楼前上班”“上班是对工人到政府门前静坐的戏称。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已经危及政府的威望。其实,何止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何尝又好多少?现在的情形是,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好于市级财政,依此类推,区、县、乡镇最惨,只好向企业和农民伸手,有些地方的税已经收到2007年了!中央现在控制着187家特大型企业,赢利占所有国有企业的2/3;各省、市纷纷效尤,赢利企业保留,亏损企业下放。某市一个区原来没有几家国有企业,市里一下子下放三十二家,都是亏损的待改制企业。要全部改完这些企业,需要1.2亿元;对于一个区而言,这是天文数字。

       回到郎咸平所引发的大讨论,我想说的是,义愤不能代替冷静的观察和思考;尤其重要的是,公共知识分子要做社会的大脑,而不是大众的喉舌。中国的现实是,大众所接受的关于公平的教育和他们在现实中的遭遇完全是矛盾的。我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是,我们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要求就应该是国家的行动。但是,现实却是,我们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这个日益分化的社会里,我们的要求也不一定转化为国家的行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造成人们的挫折感和对社会的愤怒。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是引导民众缓解挫折感,督促政府改进制度建设和再分配机制,而不是点燃民众的愤怒之火。民粹主义可以图得一时的痛快,但对国家和民族都是一剂慢性毒药。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胡景北: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城乡矛盾和发展经济学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6519

 

 

 


 

 

 

一、        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二、        城乡矛盾

三、        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四、        城乡矛盾的原因

五、        现有经济学理论的不足

六、        发展经济学的任务


一、从贫困到富裕与从乡村到城市

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系可能有许多方式从贫困走向富裕

农业社会:  新的作物:如马铃薯、烟草等

新的土地:闯关东

人口减少:湖广填四川

     

只有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可能性。

工业革命创造了普遍富裕的技术条件,同时又改变了人类存在的自然面貌和社会面貌。

自然面貌方面最显著的便是城市的崛起,

社会面貌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集中。

 

造成这两者的共同原因,是工业的工厂化生产。

 

城市的高生产率和高的生活水平,就与农业社会形成鲜明对比。

乡村成了贫困的代名词,城市成了富裕的代名词,

从贫困到富裕,对个人来说,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问题,

对国家来说,同样成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的过程。

贫困到富裕可以视为城市化的过程。

      我的观察视角:移民过程――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二、    城乡矛盾

有了城市,就有了城乡关系和城乡矛盾。

在农业社会,社会阶级可以是

自耕农 国家贵族阶级

佃农 地主

农奴 封建庄园主

      等等。

      有了工业,便出现

      工人阶级  资产阶级

      后两个阶级又组成常说的市民

      假定不考虑国家统治阶级,则有自耕农、工人、资本家三大阶级。

      资本家与工人: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资本家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新增工人靠农民,但希望农民工资要价低、农产品价格低;

农民移民靠资本家投资,希望工资高、农产品价格高)

 

工人与农民:互相依靠互相矛盾

   (都希望在面对资本家时工资高

但双方争夺就业

工人希望农产品价格低,农民希望高)

      城乡矛盾是三大阶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矛盾,具体表现农民试图成为市民,市民阻止农民成为市民

     

      农民要求通过市民化实现富裕,但市民在追求自身富裕的同时却阻止农民的市民化。

      这就是城乡矛盾的实质。

      这也就是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为什么主要矛盾:

农民是人口的大多数。农民富裕是国家富裕的必要条件。

农民富裕的必要条件是大多数农民转变为市民;

但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却延缓了市民自身富裕的进程,因此市民将阻止农民转变为市民,从而造就了城乡矛盾或者农民和市民的矛盾。

 

市民又可以分为两个阶级:资产阶级(雇主和经理阶级)和工人阶级。市民的主体是工人阶级

所以,农民和市民的矛盾又特别地表现为农民和工人两大阶级的矛盾。

 

      一位印度经济学家的观点

      注意:城乡矛盾不是自然或者技术矛盾,而是社会矛盾


 

三、没有城乡矛盾的情形

 

      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矛盾,城市不发展

 

      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一体化

 

      欧美早期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这三大阶级的关系,在早期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城乡矛盾。

      这里的主要原因,一是早期的欧洲农民不愿意去工业,因为那时工业比农业更苦,而且更没有保障,二是早期的城市不发展,电、自来水都还没有,城市生活没有明显地比乡村好,三是宗教、风俗对农村、农民和传统的强调。

      所以,西方国家的城市化是逐步的。另一方面,城市对农民始终是开放的,没有城市人和农村人的特权区别

 

      前苏联、东欧集权经济发展过程:基本不存在,

由于战争等因素,那里没有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特别严重问题,农民转移顺利,城乡之间居民没有身份区别,城乡矛盾不大。

     

 

 

四、城乡矛盾的原因

 

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矛盾,中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矛盾。为什么?

汪洋: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兼议通胀目标制定在我国的运用

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

    ——兼议通胀目标制在我国的运用

1998年以来,以我国中央银行取消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管理制度为标志,我国的货币政策进入了以抑制通货紧缩为主要特征的扩张性阶段。以RPI指数衡量,我国从1997年四季度到2002年一直未摆脱通货紧缩的困扰,不仅仅如此,这段时间内资本外逃严重,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加大、货币政策的一系列扩张性操作效果均不明显,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论文以IMF对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分类为切入点,将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进一步概括为以下特征:以人民币币值稳定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以商业银行超额准备并兼顾稳定货币市场利率为操作目标的货币政策体系;以受到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和实现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为特征的利率管理制度;以人民币钉住美元为主的汇率制度;(准)全额结售汇、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名义上受到管制但事实上存在资本双向跨国流动的国际收支制度。

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别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中国的资本流动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现行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缺陷。这分别构成论文的第二至五章。

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的表述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何谓“币值”?我国货币当局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以及通货紧缩出现前后的理解是有变化的,其中对外币值稳定(实际上是指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稳定)的关注要早于对国内通货紧缩的关注。在一定条件下,对内币值的稳定与对外币值的稳定就存在矛盾,“米德冲突”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据。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人民币汇率的操作表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干预,不需要经过政策传导的过程,因此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实际上在钉住汇率制度下的货币扩张。遗憾的是,我国通货紧缩的威胁并没有解除。与大多数专家重点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出现梗阻不同,笔者将目光转向了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带来的影响,并试图回答为什么只有货币没有贬值的中国和香港出现了通货紧缩,而其他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国家却没有出现这一困境的问题。经验研究发现货币贬值不能促进出口的结论至少在韩国、泰国、菲律宾和印尼四国是不成立的,中国在1998年之后仍然保持了出口的增长,但有两点不能忽视,一是中国在此间数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二是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出现了贬值,前者直接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后者则使得中国出现了通货紧缩。因此中国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代价是巨大的。

论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由于其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地位,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框架又可以称之为货币目标制。论文从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相关性和因果性出发,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继续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并不合适。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中央银行并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随着通货紧缩的出现,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之间的相关性已经明显下降,且因果关系亦不存在。

论文归纳了国内学者关于M2/GDP问题的不同认识,并从货币供给层面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认为我国高比率的M2/GDP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该比率的继续上升意味着我国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巨大和我国企业财务杠杆比率较高,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不足。综合来看,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经不合适。

第四章主要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进行分析,按照我国官方的解释:我国中央银行的操作目标主要是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水平,同时还必须关注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动,且前者相对更为重要。货币市场操作目标的选择基本上从属于中介目标的选择,我国目前两者兼顾的做法反映出其过渡性质。从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法来分析,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操作在逐渐增加,如果它体现了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就迫切要求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的改变,否则将存在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匹配,然而,目前就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中进行选择还为时太早。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资本流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对我国理论界占主流观点的资本外逃提出质疑,认为在我国在资本外逃的同时,在不同的时间段还可能存在资本内流的可能性。论文对我国影响资本流动的物价、利率和汇率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利率平价理论在我国的变形进行了解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我国资本流动受利率因素影响显著,证明了在我国不仅仅是单向的资本流出,而且存在资本内流进行套利的情况,且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并且资本的流动以获得利差和汇差双重收益为目标。即使无法获得汇差收益,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至少使其无需担心汇率损失的风险。这种状态使得说明我国对资本账户的管制趋于无效。我国与美国经济周期的非同步特性和我国实际上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是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其政策含义表明,我国中央银行无法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

在此基础上,第六章试图重新解释我国1998年以来通货紧缩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如何被抵消的。对于通货紧缩,我们可以从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两个层面来分析,前者通过实际有效汇率路径、全球原材料价格下降途径和总供求途径造成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在货币经济层面,利差和汇率预期路径下的资本外流使得货币扩张的效果被抵消;2001.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上述途径产生的效果发生逆转,将我国渐次拉出通货紧缩的陷阱。这表明我国货币政策无力自主解决通货紧缩问题,其缓解基本依靠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

关于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有效性,笔者也将其按9.11恐怖袭击事件划界,对此前后两个阶段的货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进行了分析。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以本币扩张为主,外币扩张为辅(资本外逃的缘故);本币极度扩张性操作的效果为资本外逃和商业银行自主性地加强风险管理所抵消;9.11事件之后则变为本币收缩为主,外币扩张为主(资本流入的缘故)。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使得中央银行不得不通过大规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来应付。就现阶段中美利率和汇率组合而言,论文通过实证检验证明我国货币当局的对冲操作时无力达到其阻止资本流入的目标。

正因为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存在诸多的内生性缺陷,寻找一种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胀目标制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论文中第七章对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时代背景和其理论基础以及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理论综述,以期为我国今后实行通胀目标制提供理论指导。

如果说第七章是理论层面的分析,第八章则是从政策实践的角度对通胀目标制的分析。论文第一节对亚洲正式采用通胀目标制的韩国、泰国和菲律宾其政策框架的转轨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与这三国存在较为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宏观金融调控模式,因此其成功经验和未来的障碍均值得我们借鉴。第二节对美、日、欧三地中央银行为何没有采纳通胀目标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其成功控制通货膨胀的经验。第三节则主要针对中国是否实行通胀目标制的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2004年通货膨胀重新出现的条件下,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是否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无力阻止通货膨胀的继续发展。因此在实行通胀目标制之前,首先要解决传统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性矛盾,如何从钉住汇率制度中“退出”尤为关键。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我国已经不具备主动退出的条件,未来能否实行将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然处于传统的货币目标制的政策框架当中。

 

内容摘要       1

第一章  绪论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及其内生缺陷       2

三、论文的逻辑思路       3

四、文献回顾       4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    5

第二章  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分析    7

第一节  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内涵及其变化    7

一、我国货币当局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       7

二、国内学者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及缺陷    9

三、国外学者对“币值稳定”的理解       10

第二节 我国中央银行最终目标的内生性矛盾    11

一、我国经济运行的“米德现象”       11

二、人民币汇率政策分析       12

三、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分析    1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17

第三章 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分析    19

第一节 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分析       19

一、 国外净资产项目研究       20

二、 国内信贷项目研究       21

第二节 货币供应量的相关性与因果性分析       23

一、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      23

二、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I     25

三、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的因果分析    27

第三节 中国的M2GDP为何如此之高?       28

一、经济学家们的不同解释       29

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31

三、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来分析    34

四、 我国M2/GDP的总体判断       40

第四节 本章小结    41

第四章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分析       42

第一节 国外的操作模式和经验分析    42

一、价格型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二、数量性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第二节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研究       43

一、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特征       43

二、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总体评价       45

三、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改革的方向       4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47

第五章 我国的资本流动研究       48

第一节 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       48

一、我国国际收支的特征       49

二、问题的提出       51

第二节 影响我国资本流动的因素       52

一、中美两国的物价走势分析       52

二、中美两国的利率走势分析       53

三、中美双边汇率的走势分析       54

四、利率平价理论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54

第三节 我国跨国资本流动的经验检验       57

一、对合并额1和合并额2的检验    57

二、增加虚拟变量后对合并额2 的检验    59

三、对1994年以来的资本流动进行检验       61

四、我国资本流动的特征总结       62

五、对李扬提出的“迷失的资金”问题的重新解释       62

第四节 本章小结    63

第六章 对我国通货紧缩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新解释       64

第一节 对我国通货紧缩的重新解释    64

一、我国1998年以来物价变化的主要特征       64

二、资本不完全自由流动状态下的通货紧缩       64

第二节 1998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67

一、1998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8

二、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9

第三节 本章小结    73

第七章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第一节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一、通胀目标制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    74

二、对通胀目标制的不同理解       76

三、实行通胀目标制的理论基础    77

四、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       80

五、通胀目标制的优势及其不足    88

第二节 从货币政策规则的角度来理解通胀目标制    90

一、货币政策规则及其划分       90

二、货币政策的工具规则       91

三、货币政策的目标规则       92

第三节  对通胀目标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前提条件的争论    9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97

第八章 我国实行通胀目标制的可行性       98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讨论纪要

2003414号研讨会纪要

 

 

复旦大学博士后罗云辉先生应邀于2003414日在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做了学术报告。罗博士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罗博士首先在分析他人对过度竞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过度竞争。他指出,过度竞争问题不是宏观经济衰退或萧条的问题;过度竞争也不是产业结构升级或产业衰退的问题。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以及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达到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同时他强调指出,一定要有名义主体存在且被侵犯才会存在过度竞争,否则就不存在过度竞争。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竞争主体和名义主体合二为一;第二种情况是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相分离。

罗先生首先分析了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合二为一的市场经济的情况。在一个纯粹的竞争市场部门中,如果各个企业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高低不同,成本较低的企业就可能降低销售价格,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如果降低的价格低于成本较高企业的关门点,后一企业就将退出市场。这样的竞争过程不断延续,最后就可能只剩下一家企业,即成本最低的企业。这就是著名的Bertrand竞争。此时,产品价格将高于余留下来的企业的关门点价格,但低于这些和这家企业的平均可变成本。企业虽然继续生产,但蒙受亏损。因此,企业的竞争行为实际上有悖于自身的根本利益。

当然,Bertrand竞争结局有三个假设条件:1. 产品无差异,2. 一次性博弈,3. 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无限大。罗先生考察了放松这三个假设后,上面命题能否成立的问题。1.引入产品差异化给过度竞争带来的影响可以用Salop模型:产品之间的差别是连续的,产品同质,差别是异位的。企业的数目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数目。2. 博弈是多次性的。

3. 现实中各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但罗博士说明这一点并不影响模型的结果。他特别指出此时的成本一定是机会成本,而沉没成本没有机会,因此不是机会成本。

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罗博士对中国经济存在过度竞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1.分析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特殊性,就要从公有产权制度着眼。这是因为一方面竞争行为受制于竞争背后的约束规则 ―― 主要是产权制度,而中国经济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公有产权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尽管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的作用机理(即名义主体与竞争主体合二为一的情况。注意,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托管关系中的合约双方亦被抽象为单一主体,从而这种过度竞争是由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引致的“囚徒困境”式的过度竞争)同样作用于中国经济,但典型的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现象的罕有与中国经济过度竞争表现为一种市场秩序之间巨大反差,这也使我们有理由将对中国经济的过度竞争分析聚焦于公有产权。不同于共有产权下的租值消散,公有产权由于存在利益受侵犯的“名义主体”,共有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作用性质是过度竞争。2.民营企业或其他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由于不同企业制度的效率差异与上游产业的价格歧视,存在下游企业过度竞争的可能性。最后,罗博士以我国苏南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出让为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过度竞争问题。

       与会讨论者对罗博士报告提出的问题集中在过度竞争的定义上。首先,名义主体和竞争主体同一的情况下,如何定义过度竞争。有人提出,如果假设每一主体都是理性的,那么,为什么一个主体要采取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就难以解释。象罗博士说明的Bertrand竞争,可以理解为成本最低的企业为完全占有市场所从事的理性竞争,因为一旦整个市场被一家企业占有,它就有可能调整自己的生产能力,在长期中实现更大的盈利,因此很难说成本最低企业采取的Bertrand竞争行为是种过度竞争。还有人提出,成本最低企业只要把价格定在成本次低企业的成本上或略低于这一成本就足以使后者退出市场,而无需一定要把价格定在使本企业亏损的水准上,这样,成本最低企业的竞争行为在短期内也可能不损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根本利益。

       讨论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与名义主体有关:如果没有名义主体,过度竞争是否可能存在。罗博士认为如果过度竞争是一种危害了竞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那么,这种过度竞争还是有可能存在的。罗博士举了囚徒困境的例子。两个囚徒为了竞争最短的刑期而采取的对自己最好的策略却导致了自己更长的刑期。在市场竞争中同样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但有讨论者提出这里牵涉到对过度竞争概念的一般用法。通常人们并不把囚徒困境中的最优策略竞争解视为过度竞争。这里又牵涉到竞争理论和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问题,过度竞争似乎又可以视为竞争主体在其占有的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最优竞争行为,而这一行为其结果上却损害了竞争主体的根本利益。

       如果存在名义主体,罗博士定义的过度竞争可能比较易于理解,因为竞争主体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危及名义主体利益的竞争行为。用这个观点在解释中国现实是有一定力量的。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名义主体是国家,竞争主体是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国家无法辨别的情况下采取过度竞争的方式,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罗博士为此列举了若干例子。不过,最引人注目的也就是报纸通常所说的国内过度竞争行业,是例如用降价方式竞争的彩电等家用电器生产部门。这些部门内竞争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可是,它们的状况与罗博士的分析似乎有一些距离。这里的问题,可能是报纸上或者一般杂志文章上讲的过度竞争并无严格定义。此外,还有个恶性竞争的概念,它和过度竞争概念的联系也值得探讨。总之,罗博士的报告很有意义,开阔了研究中国市场竞争的视野,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李占荣: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李占荣[]

 

    国有企业的改制,如果单从其形式上来划分,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化改制、企业的兼并、企业的分立、企业的托管、企业的出售、企业的承包租赁、企业的债转股以及等。以上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要么意味着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原主体则不变化。国有企业的改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去面对,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这种嬗变说明了什么?撇开意识形态,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的国有企业有什么不同?从法律命运上看,中国的国有企业将走向何方?也许,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只是一个经济或法律问题,它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许多领域,不管这个问题是如何的宏观、综合和复杂,法学与经济学首先应当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本文拟就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略做探讨,并提出一个立法纲要,以期抛砖引玉及讨教于同仁。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

企业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这样一种组织,它把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生产出产品和劳务。”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笔者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有关理论和方法,秉承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参照最近以来的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国有企业的经济含义做理论上的探讨。

国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充当着一个“经济人”的角色;它全部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一个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经济人”,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从国有企业的内部组成要素和结构上进行调整,使之具备特定的功能:营利。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国有企业只有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取足以生存和发展的利润,它才能够避免沦于死亡(破产)。

国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科斯对企业作用的总结有两点:一是降低交易费用;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实降低交易费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题中之意。科斯还认为:“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让某种权利来支配资源,部分市场费用可以节省。这种权利就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经理人员。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才使企业成为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发挥着作用,以实现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国有企业是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有企业是投资者(国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投资者之所以设立企业或向企业投资,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丰厚的经济回报,满足人民的需要。

第二,   国有企业是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这种主体性决定了它不但是自身的目的,而且是维持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

第三,   国有企业是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目的的手段。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自身的价值(自然价值),必须以满足其他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能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和服务。只有其社会价值实现了,其自身价值才能更好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是其他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目的的手段。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其本质在于其营利性。

二、从法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关系又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会对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坐视不理。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企业,相反,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离开国家的法律就不会有企业的存在。那么,国有企业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呢?以下将从两个层面进行研究。

法律对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确定企业组织法。经典作家认为,法律不是在创制经济关系,而是在描述经济关系。因此,那种认为“企业也是法律的创造物”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有史记载的企业雏型(手工业)应是西周时的“百工”,因百工大多数的官府工作,所以又称之为“官工”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国有六职,是百工与居一焉。……审曲而势,以取材饬,以辨民器,谓之百工。”由于西周是传统礼治的时代,礼法合体,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最早有关企业的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西周的商业同手工业一样,也是由官府控制,官府在指定的地点设“市”,使商业活动在礼法的规范下进行,对入市者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大市,日中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为市,贩夫贩妇为主”。由此看来,这是依照入市者的身份登记,来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以后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中国传统的企业大概表现出两种态势:工业(主要是手工业)企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而商业多为民营,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轻商”的原因之一。史际春教授在其《关于公司法、企业的若干考证和分析》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的工商业企业没有突破家庭经营的范畴,身份关系在企业中起主导作用,缺乏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及分配关系。直到清朝才有“入股分利”的平等关系的萌芽。这也是我国企业不敌西方国家公司的地方,是我国无法从自身孕育出近代企业的原因。以上所论,表明了一点:即使在古代的中国,法律对企业的主体性及法律地位的确认也是存在的。那么现在的情况是否依然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企业法中企业是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和法律上的人出现的,是某类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现代社会,多数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也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合法经营权)。首先,从企业的设立上看:法律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以为法律对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的确认和法律地位的承认。从权利义务的范围上看,法律确认主体法律地位是通过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企业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是其法律地位的标志。      

       在我国,以所有制关系为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应地,他们都具有各自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方面存在重大差别,这种“身份法”性质的企业法,已经带来了一些弊端,需要逐步加以修正。那么,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如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体性和法律地位呢?该法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该法第2条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企业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经营权利:“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范,规定了国有企业的主体性和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作为合格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是国有企业的法律定义之一。

法律对国有企业行为的规制——企业规制法。对企业行为的法律控制自古有之。我国西周时期对手工业的官方垄断和“礼法”调整就是最好的例证。自从开了这个先例(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以后,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概莫能外。据《唐律疏义杂律》记载:“诸校斛斗秤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这是一条维持公平交易和时常秩序的法律,它不但规定了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杖七十,而且对执法者“监校者”的玩忽职守行为予以惩治:不觉,减一等,既杖六十;知情,杖七十。尽管在唐末以前私营工商企业并没有普遍发展起来,但对这些以“集”、“场”、“市”、“圩”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雏形来说,其法律规定已成为常规。

考察西方国家的历史,可以确定企业法产生于企业从手工作坊向工厂发展的产业革命时期,而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祥地,企业立法当是首当其冲,不过初期的立法以调整纠纷为中心。20世纪以后,伴随着企业形态向公司制的发展,对企业行为归置的法律规范才占了主导。迄今为止,各主要西方国家对企业行为的法律控制已相当严密、精准。历史地研究上述情况不难得出“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早已有之”的结论。然而,从理论上论证这个问题恐怕更加必要和迫切。

我们知道,在国有企业法中,国有企业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人”出现的。这就是说,国有企业不但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也是一个法律组织体;这好比人体与大脑神经系统的关系。大脑神经系统控制着人的行为,法律规制着企业的行为。显然,正因为企业从设立、变更、终止的生命全过程都受法律的规范的制约,它的所有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渗透着法律的因素,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国有企业行为(主要是对外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便于论述,我们将国有企业行为依意思表示的主动性划分为被动行为和主动行为。

       被动行为的法律规制国有企业在依法成立以后,法律已经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为企业的行为划定了界限。所谓国有企业的被动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在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经济管理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非生产部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所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活动的总称。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具有国家通过政权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内容,因此这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这种经济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相应的发法律进行。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国家除了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以外,还用会计法、统计法、预算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进行规制。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还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别职权,颁布了有关税收、物价、审计

物价、审计、工商管理、财政、金融等方面的许多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而在这种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其意思表示具有被动性,行为也具有被动性,只能接受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例如: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不愿意多纳税,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不纳税,因此纳税行为就是一种被动行为。

主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主动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活动中的行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基于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济协作关系。其显著特点是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协作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交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进行交易。它可以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完全是自主的意思,是一种主动行为。主动行为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是合同行为。法律对国有企业主动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规定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怎样以合同形式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国有企业间或者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包括企业兼并)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保护措施。

第三,   规定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法律程序及实体法规定。

具体地讲,国家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统一上午行政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为规制企业的主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法律不但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管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法律含义的全部内容。

总之,无论从法律对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确认——企业组织法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律对国有企业行为的规制——企业规制法的角度看,国有企业都是经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是法律拟制之人。

三、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的法律性质

国有企业兼并是指兼并主体一方为国有企业或兼并主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的兼并。

按照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是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一企业兼并另一企业意味着兼并企业有关事项的变更,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或法人实体的改变。事实上,在企业兼并的一般程序中,只有最终进行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法律手续,企业兼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而来的。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分别是合同自由和遗嘱自由,合同自由的含义是:缔约自由,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和合同方式的自由。遗嘱自由滥觞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一切关于财产的遗嘱均为法律。无论是合同自由还是遗嘱自由,都有可以归结为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含有两个意思:一是指排除国家权力对民事法律行为非法干涉,二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在现实生活中,最重要、最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兼并不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一种产权转让合同,而且也要通过团体(企业)设立、变更或终止来完成。因此,直观看来,企业兼并是一中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指出的是,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设立、变更、终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虽然笔者在本文中采用此说,但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观点尚存疑问。应该指出的是,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只不过违法行为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而合法行为产生了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调整性的法律关系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如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来分析国有企业兼并,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无效的企业兼并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国有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理论界许多人不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进行区别,往往以有效要件和代替成立要件,实际上是不科学、不实际的。本文无意对此问题深究。但值得指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其有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与有效的时间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两者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目前,理论界将民事法律行为总结为:其一行为人已经作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其二,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的成立中,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要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别表示程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企业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界没有争议。国有企业兼并既然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那么,意思表示是必须的。一企业希望兼并另一企业,这种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应由企业的意思机构(在企业中该机构为股东会,在国有企业中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意思表示的决定,由代表机关(企业中的董事会或国企的厂长、经理)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通过相同的横许作出意思表示,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在企业兼并中,国有企业一方通过其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作出购买另一企业产权的意思表示,另一企业通过相同程序作出了与兼并企业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包括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下列一般有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有效要件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因素,通常是指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据此分析国有企业兼并,我们发现:第一,国有企业都是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以后才成立的组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兼并权是法律赋予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法律赋予了国有企业兼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国有企业能够通过其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协调作出真实的明确的“企业兼并”的意思表示。第三,国有企业兼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处于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控制之下。目前,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律控制的法律法规有12部之多,其中大部分是规制国有企业的,而且还会增多。如果出现了违法兼并,法律将进行保护性调整,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修复。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其次,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根据合同记录制度的理论,合同行为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国有企业兼并中,企业有缔约的自由,即:一企业是否兼并另企业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这犹如自然人的婚姻,当事人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充分自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定程序便可以实现。现实中“拉拢配”的兼并不可取。这种行政干涉下的兼并往往违背企业的利益和愿望,很难达到优化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国有企业不但是一个“经济人”,而且是一个“法律人”。国有企业兼并不但涉及到财产内容,而且涉及到法人资格的消灭或法人实体的改变,如此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调整,形成调整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也就是说,企业兼并必须订立兼并合同。事实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订立兼并合同就是企业兼并成立的特别要件。相应的,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是该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没有兼并合同的存在,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落实,企业兼并的程序就不合法,不完整,当然就不能操作。因此,我认为,兼并合同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当前,在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兼并时,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没有一个有权进行意见表示的机关,兼并合同的签署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民所有者的代表。如果它不参与签署兼并合同,意味着国有资产失去主体保护,容易流失。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再次,无效的国有企业兼并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如上所论,国有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国有企业兼并可能会因为要件的欠缺或内容的不合法或程序的不合法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通过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总之,确立企业兼并的无效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无效兼并中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兼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能够使有关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可以使因违法兼并而被破坏的利益格局得以修复。不过,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立法还很不完善。无效兼并制度尚未确立,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确立。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国有企业兼并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则兼并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在涉及到国有企业兼并时,必须分清国家的财产所有者身份和公权管理者身份。也就是说,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参与企业兼并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体保护。另一方面,双方的财产亦无高低贵贱之分,财产只有量上的差异,在价值形态的本质上无差别,只有坚持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人格权利上的平等和财产权利上的平等,双方才能平等地进行谈判,达到一致,实现企业兼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兼并法》立法纲要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盘活存量资产,规范企业兼并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外国企业对中国国内企业兼并以及国内企业间的兼并。

   3)企业兼并的含义: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该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4)企业兼并的原则:效益原则,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原则。

 

 第二章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2)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以此为条件接收被兼并资方。

3)吸收股份式: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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