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农业劳动力不是过多而是过少

    一个多星期前,我在一篇夜话(“为什么中国近年来工资快速上升?”http://www.hujingbei.net/show.aspx?id=535&cid=68)中用劳动力供不应求解释中国近几年出现的工资上升现象。劳动力供不应求当然包括农业劳动力供不应求。然而,多少年来我们听到的说法都是“中国农民多”,我们已经不自觉地把“中国农民多”视为一种不言自明、无须论证的常识。我自己尽管以前当过农民、现在研究农民,但从这个常识中走出来也花了很长时间。因此,当我听到网友说中国农民过多的时候,我理解他们。然而,观察中国经济,我们又不能仅仅从常识出发,而要分析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每个特定时期的实际情况。就中国近五年出现的实际情况而言,我认为中国农业劳动力不是过多而是过少。

    判断农业劳动力过多还是过少需要标准。我的标准是农产品价格和主要取决于农产品价格的食品价格。如果食品和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业劳动力便过少;如果这两类价格下降,农业劳动力便过多。这个标准简单、直观、具有可操作性。无论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公民,还是制定政策的高级领导者,理解和应用这个标准都不困难。

    这个标准的理由如下。如果食品和农产品价格上涨,那么农产品应当出现供不应求状况。就供给和生产方面看,妨碍农产量相应于需求而提高的因素主要有三,一制度,二资本(包括技术),三劳动力。毛泽东政权时期,农产品生产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恶劣。毛泽东一去世,制度一改变,还是原来那么多资本、那么多劳动力,农产量马上提高,中国老百姓立即改变了吃不饱肚子的状况,甚至出现卖粮难。卖粮难表示农产品供过于求。表示至少在那段时期中中国农业劳动力过多。但最近五年来,中国农产品生产不足和涨价的主要原因不在制度。确实,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制度的改革余地都非常广阔;但所有这些可能的制度改革都无法大幅度提高农产量,因为中国三农土地制度远不像毛政权时期恶劣,所以改革它对提高农产量的效果有限。其他两个因素是投入农业的资本和劳动力。不过,这两个因素可以合并为一,因为资本或劳动力两者只要有一个过多,农产品就不会供不应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农业的资本投入不可谓多,但农产品却供过于求;如今中国农业的资本投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但农产品照样供不应求。所以,说农业劳动力过多或过少,我们指的是在现有制度结构内,相对于现有农业资本而言,现有农业劳动力的数量是否能够生产出满足农产品需求的农业产量,以便让农产品价格稳定不变。当然,我们也可以等价地说,相对于现有农业劳动力而言,现有资本的数量是否能够生产出满足农产品需求并保证农产品价格稳定的农业产量。因此,说农业劳动力过多或过少,与说农业资本过多或过少是同一个含义;我们也可以说若农产品价涨,农业资本和劳动力都过少;价降,两者都过多。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逻辑关系:

        若农产品价格上涨ß农产品供不应求ß若农业制度尚可ß农业劳动力和农业资本过少。

        若农产品价格下降ß农产品供过于求ß若农业制度尚可ß农业劳动力和农业资本过多。

    ß”表示我们从市场表现出来的现象推理出造成它的原因。对照中国近年来农产品上涨压力大的实际情形,我们不难认定中国农业劳动力过少。这些劳动力利用现有农业资本生产不出市场所需要的那么多农产量。改变农业劳动力过少状况的方式,可以是增加农业劳动力,也可以是增加农业资本,当然也可以两者同时增加,甚至可以在超大幅度增加农业资本的同时减少农业劳动力。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农业产量。只要我们中国还没有从农产品供不应求的压力下解放出来,只要我们的农业制度还不是太差,我们就可以说农产品供不应求的原因是农业劳动力和农业资本过少。我之所以仅仅说农业劳动力过少,只是因为我针对的是现有农业资本投入。假使中国从前五年前开始把制造业资本的比如二十分之一转到农业,中国现在面临的就肯定是农业劳动力过多。

 

“夜话”2012年第12期,2012 920日。

 

为什么中国近年来工资快速上升?

    当前中国经济下行现象明显,关于其原因的说法之一是工资上升过快。为什么工资上升过快?有人说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太快。几天前读到陈志武先生的一条微博,认为经济下行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是新《劳动法》以及各地不断升高的最低工资(愿望好),使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http://weibo.com/chenzhiwu,2012年9月3日)。陈先生是我敬重的一位学者,但对他说的经济下行的原因和工资上升的原因我不敢苟同。我在微博上初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里将进一步说明我对中国近几年工资上升原因的看法,以求教于陈先生和各位网友。

    第一,我不同意新《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使得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我的一个理由是城市家政服务工资的快速上升。家政服务在中国不受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制约。如果《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真的造成受其制约的比如制造业部门的工资快速上升,那里的劳动需求就会下降;若劳动总供给不变,家政服务供给就会增加,其工资应当下降。2008年下半年制造业衰退、劳动需求降低时,上海就出现过家政服务工资下降现象。但就中国近几年的总体情况看,家政服务工资同样“快速”上升。就此而言,《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当是近几年普通劳动力工资上升的原因,至少不是主要原因。

    第二,如果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真的造成了工资“快速”上升,劳动市场就会出现供过于求局面。但中国普通劳动力的(即经过短期培训就能胜任就业要求的劳动力)的劳动市场和农民工的劳动市场近几年来的主要趋势却是供不应求,许多地方出现招工难现象,许多企业要到农民工移出地去招募他们。因此,即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可能是工资上升的部分原因,它也没有使得工资“快速”上升以致于明显干扰了劳动市场供求关系。

    第三,就我了解的企业的情形看,企业资方虽然抱怨工资上涨快,但几乎没有人抱怨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更没有人抱怨最低工资标准造成了工资上涨快。企业抱怨的是工资增长快、劳工不好找、找到的劳工还会跳槽;一些雇佣少量劳工的地方甚至抱怨劳工工作态度的恶化。而后面这些现象显然更像劳动市场供不应求时容易出现的情形。

    第四,在我看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和工资上升两者的先后次序是先有普通劳动者工资上升,后有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在最近十年中,各地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适应劳动市场早就形成的环境,是对市场工资的滞后认可,而不是对工资的事前拉升。毫无疑问,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最弱势的城市户口劳动者的状况改善有好处,但就劳动市场的一般形势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根本起不到拉升市场工资的作用。

    第五,在我的印象中,陈先生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政府是亲企业而反劳工的,在工资谈判、劳动条件等问题上都站在资方一边。如果像陈先生说得那样,不断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得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那么,即使政府在其他所有方面都站在资方一边,但仅凭政府使得工资快速上升、而且快得超过了市场可以忍受的程度(因此才造成了经济下行),政府就肯定是亲劳工而反资方的。从陈先生关于工资上升原因说法中得出的这一逻辑结论,应当和陈先生对中国实情的感受不同。

    如果近十年来中国普通劳动者工资的上升不能归因于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它又该如何解释呢?我的解释有三:

    第一,中国大规模资本投资和中国劳动力缓慢增长共同促成工资提高。投资率高和劳动力增长率低两者的共同作用是中国人均资本迅速提高,中国经济中的资本和劳动两者数量对比关系迅速向资本稀缺度降低、劳动稀缺度提高的方向变化。我们缺少中国总资本数据。从新增资本和新增人口比率看,根据我的粗略计算,以1978年价格为基础,1980、1990、2000、2010这四年该比率分别是一万元、两万元、十万元和六十万元。显然,如此迅速提高的新增资本和新增人口比必将在这段时间内显著提高中国的资本劳动比,中国劳动的平均和边际生产率也应当显著提高,劳动工资亦将相应提高,尤其是相对于资本收益率而提高。

    第二,农产品价格以及相应的食品价格快速上涨造成非农业劳动者生活成本相应上涨,为至少部分补偿之,非农企业必须提高工资。这是近几年来工资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用食品价格计算或者用CPI计算的普通劳动者实际工资是否提高,是这里不必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在这里,重要的是对大部分非农企业来说,农产品和食品价格快速上涨意味着非农产品、非食品价格上涨慢或者不上涨,因此,非农劳动名义工资提高幅度即使低于食品价格或CPI上涨幅度,但只要它高于非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非农企业就会遇到工资提高的巨大压力。举一个例子。中国CPI通货膨胀总是食品价格上涨拉动的。若食品涨价7%,非食品涨价1.3%,食品权数为0.3,则CPI涨3%。工资如果盯住CPI而提高,普通劳动者因为食品消费比重高而合理地抱怨自己工资购买力大不如前,非农企业也同样合理地抱怨工资提高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

    第三,周期性劳动供不应求。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至少表明中国经济出现短期性的劳动供不应求。在这里,讨论劳动的长期供求关系没有意义。劳动供给的短期瓶颈的一个指示器是农产品价格。在短期中,农产品价格上涨意味着农业需要更多劳动力来增加农产量、非农产业需要更多劳动力来缓解工资上升压力。但经济中既没有多余劳动力来投入农业,也没有多余劳动力来纾解非农企业需求,因此,农产品和食品供不应求而表现出来的商品市场过热将传递为劳动市场过热,劳动供不应求,非农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工资来保住原有劳动供给和吸引更多劳动。

    上述三个因素的叠加或共同作用,在近几年造成了中国普通劳动者尤其农民工工资的上升或“快速”上升。它们是导致中国工资上升的基本因素。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加上其他许多因素,包括陈先生重视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因素。但是,离开这个基础而强调《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造成工资快速上升的观点可能是肤浅的。

“夜话”2012年第11期,2012 年9月12日。

赞抗癌公社

    前几天我接受邀请担任抗癌公社的名誉顾问。这是我第一次接受一个名誉的职务,我很荣幸。抗癌公社是张马丁通过网络提议的参与者互助合作抗争癌症的一个自愿者“公社”。我是快六十岁的人了,不符合抗癌公社的社员资格,所以,我很羡慕已经加入抗癌公社的朋友和现在还有资格加入抗癌公社的朋友,并且乐意为这些朋友做些事情。

    抗癌公社是张马丁的创意。张马丁出生寒门,是位典型的草根。他的母亲和我年龄相似,但因辛劳成疾和患癌而过早离开人世;张马丁为此十分悲痛。张马丁在自己2011年出版的《草根的中国梦》一书中描述了母亲去世给他带来的悲伤和造成的震撼。痛定思痛,张马丁深刻体会到母亲早逝的基本原因是家庭经济窘迫,癌症没有得到及时和多方治疗。他发觉,解决癌症医药费问题的途径有四个,一是政府建立良好的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商业性医疗保险;三是个人成为大富翁;四是个人互助医疗保险。第一条途径难以希望。第二条途径的问题在于中国当前商业医疗保险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且难以纠正。第三条途径对大部分人不成立,但对张马丁也许会成立。可恰恰在这里,张马丁显示了一个人最可贵的良知:他从对母亲的“小爱”升华到对世人、对生命、对每一个普通人生命的“大爱”。和我们每个人一样,他想到了自己父亲和自己如何避免母亲那样无钱治癌的悲剧;他的可贵之处在于他由此进一步想到和他母亲同样的村里人、全国农村和城镇普通人的治癌费用问题。因此他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第四条途径。正如他所说的:“让更多人享受更多保险的好处!这是理想,是我在母亲坟墓前做的誓言,也是我的兴趣所在,是我对实现个人价值的追求,也是对社会理想和实现社会价值的追求。我会尽我所能去让它成为现实”(《草根的中国梦》,第240页)。

    然而,第四条个人互助保险并不是一条通畅的途径。困难在于国内现有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慈善机构首先听命于政府,而非由投保者或捐赠者管理;其次财务不向投保者或捐赠者公开,后者不知道自己的金钱被用于何处,并由此导致高昂的保险和慈善管理费用;第三现有疾病保险机构常常需要病人预付费用且报销难、报销额度不高;慈善机构又不能普惠于大部分病人。困难也在于中国尚不可能按照国际上那种自我管理、财务公开的方式建立个人自治的互助保险机构:政府简单地就不发牌照。在这样的困境中,熟悉网络又熟悉保险业务的张马丁突然想到利用网络社区的形式可以无须建立保险机构而实现低成本互助保险的目标。这就是他提出的抗癌公社。(抗癌公社的详细介绍见www.baoyouwo.com,其中baoyouwo是“保佑我”的拼音写法。)

    人是否患癌有可控制因素,例如不吸烟少饮酒,但更有不可控因素如遗传和不可知因素。一个人即使按照现在或未来人类了解的最健康的方式生活,也无法避免生病甚至患癌。癌症是大病,需要高额治疗费用。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和新治疗技术的发明,治癌费用的上涨速度将超过社会平均收入的提高速度。事实上,世界上人均GDP越高的国家,医疗费用占GDP比重也越大。因此,对未来可能患癌所需要治疗费用的未雨绸缪,是每个人所关心的问题。在强制性和商业性的医疗保险之外,在个人通过各种储蓄方式为未来医疗费预作准备之外,我们还需要其他一些方式。张马丁创议的抗癌公社就是其中一种。

    抗癌公社的运作方式是参加的每一个社员向社员中患癌者提供不超过10元钱的捐赠(目前每次每人捐赠金额规定为30万除以社区人数但不超过10元)、为每个患者提供30万元的救助金。如果公社有10万成员,按照较高的10万中有200人患癌概率(中国的概率是10万人中约有135人患癌),一位有幸与癌症无缘的社员如果每次捐赠为3元,则在其成为社员的全部时间里所捐赠的总金额不超过600元。如果他作为社员的全部时间是50年(从例如35岁到85岁),则他每年所捐赠的金额仅在12元左右。这是几乎所有人都能承担的捐赠额。同时,每位不幸的癌症患者社员能够获得三十万元的捐赠用于治疗,对患者社员将是一个巨大的安慰和帮助。不过,张马丁最有创意的想法不在这里,而在于捐赠金钱的流动途径:它完全不经过抗癌公社的发起人和管理者;捐赠社员将金钱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直接转到受赠社员的支付宝账户(即互联网上的P2P概念)。这里不存在抗癌公社的集资问题和行政管理费用问题,甚至不存在一个有形的“保险机构”:抗癌公社只是确证某社员患癌后通知所有社员捐赠并核实之。保险公司和红十字会都先把保费或捐赠收到自己机构名下再决定如何为患者报销医疗费或向患者发放捐赠。因此,从投保者或捐赠者付费到投保者或受益人得益之间存在一个“黑箱”。无论监管好坏或强弱,这样的黑箱总是不可避免的。张马丁创意的不同寻常之处便是取消这个黑箱。抗癌公社本身只起着某种联络自愿者的作用,它既不依附于政府,也不经商不盈利,它甚至连非盈利组织都算不上:它好像就不是一个组织,而是一个让大家交流疾病和捐赠信息的网络平台,就像城镇中让人们可以相会的广场。

    当然,广场需要管理,需要清洁;抗癌公社也需要管理,需要传输和认证信息。抗癌公社是自愿者团体。到目前为止它几乎全部依靠张马丁的个人热情和投入,今后它依然将依靠自愿者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国际上对组织和社会问题的研究都证明,任何一个健全组织或社会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些自愿付出而不计报酬的“好人”。抗癌公社就其自愿、互助和非机构的性质也是以一些自愿付出而不计报酬的好社员参与公社的事务工作为前提的。中国其实从不缺乏这样的好人。中国常常缺乏的只是让好人发挥自己的机会和让好人不受骗的机制。抗癌公社用取消保险与捐赠间“黑箱”的方式为好人创造了做好事、不受骗的机会和机制。我愿意做一个好人帮助它,我相信中国和抗癌公社有类似张马丁一样的好人会让抗癌公社能够长期发挥互助抗癌的作用,帮助张马丁与其他志愿者和我们每一个普通中国人实现患癌有钱治的中国梦。

“夜话”2012年第10期,2012年8月14日

关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研究

 

       —-为陈体标著作《技术进步、结构变化和经济增长》所作序言

 

  陈体标博士最近完成了他的新作并请我作序。这本著作的基础是他的博士论文《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增长》。我当年是他的指导教师。不过,在他的论文工作中,我们的关系与其说是师生,不如说更像朋友,有着共同学术兴趣的朋友。如今他在博士论文中增加了新的研究成果并成书出版,我很高兴为之作序。

陈体标著作涉足的领域是经济学中的结构变化研究(structural change research),尤其是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变化研究。经济学家很早就知道这三大部门此消彼长的长期趋势,配第(Petty)在17世纪便指出农业比重下降、非农业比重上升的经济发展趋势。但近十几年来成为世界经济学学术前沿的结构变化研究建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增长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并且按照自然科学的范式提出和解决问题。因此,问题既是可以严格定义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亦是高度抽象的。这里的问题主要是结构变化为什么是可能的,推动结构变化的主要力量是什么,结构变化和增长经济学确认的经济增长总趋势是否相容等等。就推动结构变化的主要力量来说,结构变化显然既受到人类消费结构转变的影响,也受到人类生产消费品的技术能力的影响,这便是经济学家习惯说的需求影响与供给影响,或者说是来自偏好变化和技术变化的影响。因此,经济学家研究结构变化也从这两方面入手。

本世纪伊始,KongsamutRebeloXie(即谢丹阳教授)三人共同发表论文,从偏好角度研究经济结构变化。根据恩格尔法则,消费者对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的需求收入弹性不同,因此,随着消费者收入变化,消费者对上述三大类商品的需求结构变化,这三大部门的相对产量以及它们使用的资源量相应变化并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例如随着人均收入增长,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相对需求呈下降趋势,而对工业品的需求首先是上升,然后也下降,并最终让位于服务业产品。

陈体标著作从技术变化角度分析结构变化。这方面的先驱者是Baomul,他在1967年提出经济体系各部门的技术进步速度不同,经济的部门结构就可能变化。但Baomol只是提出思想,与后来的新增长经济学没有直接联系。2005年,Ngai和后来获得2010年经济学诺贝尔纪念奖的Pissarides发表一篇工作论文“多部门增长模型中的结构变化”(Structural Change in a Multisector Model of Growth),首次利用Baomol的思想考察如何在新增长经济学框架内实现结构变化。该论文后来刊载于《美国经济评论》(20073月)。陈体标在第一时间发现了NgaiPissarides公布在互联网上的这篇论文并发觉用技术变化解释结构变化可能大有作为。他指出NgaiPissarides论文存在的重大缺陷,因为按照他们两人的模型,由于三大部门产品存在互补关系,所以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经济资源最后会集中到技术进步缓慢的部门,经济增长率也会一直下降。陈体标综合考虑了经济结构变化中要素转移的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指出因为在工业化初期要素转移的替代效应超过了要素转移互补效应,因此工业化初期经济增长率将较高;随着工业化推进,要素转移互补效应将越来越大,所以在经济结构转化的后期,经济增长速度渐渐回落,总体表现为驼峰形趋势。经济学家无论从截面数据还是时序数据都可以发现穷国经济增长率较低,富国经济增长率也较低,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国家经济增长率最高,因此陈体标的主要结论与历史经验事实相吻合。陈体标对经济结构变化中经济增长率满足倒U变化趋势规律(或称为驼峰型增长)的解释如下: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激烈的经济结构变化,经济增长已经放缓;中等收入国家正在经历着激烈的经济结构转变,因而有较高的增长率;低收入国家经济结构变化还处于初期,因此增长率较低;而在结构变化中要素转移效应对增长速度发挥着重要影响。当然,陈体标还没有得出转移效应的定量结论,从技术角度对结构变化的解释工作还没有完成,陈体标以及世界各国经济学家还在为此而努力。

在这本著作中,陈体标不但追踪经济学研究的国际前沿,而且参与了前沿研究。新世纪以来,中国有一批年轻的经济学家利用刚刚出现的互联网提供的世界学术资源,独立地学习经济学最新理论和方法,密切注视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在了解国外学者工作的前提下,把前沿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并主动加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国际竞争。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中国经济学家的未来:不仅仅学习、运用公认的经济学,而且参与推动和发展经济学。陈体标这本新作就是一个例子。

我本人长期关注的农业劳动力转移研究也属于结构变化研究领域,因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现象可以抽象为农业劳动比重(或农劳比)下降这一具体的经济结构变化问题。这里,我想谈一下我的若干想法就教于陈体标和读者朋友。在我看来,未来人类对我们所处时代经济特征的概括也许不会是比如人均收入的快速增长,而更可能是非农化。按照今天历史学家的看法,人均收入在相当长时期内快速增长的现象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发生过许多次。但我们正经历的非农化却是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在距今10

我为什么不申请推迟退休

  

       最近不少朋友关心我的退休时间,询问我为什么不申请推迟退休,延长工作年限。在感谢朋友关心的同时,我想解释一下。

       按照国家的60岁为正常退休年龄的规定,我将于2013年退休。我接到了申请延长工作到65岁的表格。我的身体状况应当允许我再正常地工作5年。而我确实有申请的想法,因为退休虽然不影响我从事的文字工作,但在职应当比退休方便一些。然而,我又发现我没有任何特殊理由可以申请延长工作年限。我理解的特殊理由是:

1.学校非常缺少某特殊专业的导师

2.导师具有特殊的知识或技能(比如某小语种或某新技术)

3.学校有某些特殊人才学生而需要相应的特殊导师

这三条理由对我都不适用。第一条特殊专业。我所工作的企业管理专业是个非常普及的专业,毕业生即使谈不上供过于求,也都是“过度教育”;同时,我所工作的企业管理系在上海的范围内大概算不上优秀,所以这一条不适用。第二条我本人具有的并被我所在学校或社会认可的特殊知识;如果我退休,学校在我的专业方面的教育或研究水准或会下降。这一条亦不适用。第三条特殊学生,至少在我这几年指导学生的过程中我还没有发现身边有需要我延长工作年限来指导的特殊人才。

其他还有什么推迟退休的特殊理由呢?我的良心告诉我大概没有了。是的,身体还能工作。但这不是理由。在斯坦福大学,一个上年龄的教授只要每年开出专业课并且有学生愿意学,他就不必退休,即使他7080岁。可只要他一年不开课他就得退休,可见,在那里身体也不是理由,能开出自由选课的学生愿意选的课才是真正的理由。但在我们中国,教学自由远远没有实现,所以不可能参考斯坦福大学那种退休制度。

据说,在中国最不愿意退休的是官员教授。我不了解官员的情况。就教授的情况说,我听过许多在学校负有一定责任的朋友抱怨某些想着推迟退休的教授,知识太过时,学术没功底,却不愿意退休。我当过学校干部,当时很不希望普教授推迟退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今我自己是普教授,自然应当按照自己当年对别人的要求去做。此外,根据我的观察,50岁以上的教授中,能够坚持系统地学习新知识的人不会超过千分之一,我自己在更新知识时往往也不能坚持。因此,在知识快速更新的当代,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变更的情形下,按照规则退休,是我作为一位普教授、普通工作者的正常选择。

 

“夜话”2012年第8期,2012518

 

谈谈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

 

韦伯(Max Weber)在近100年前的1919年以《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为题做过一次著名演讲,并提出了“心志伦理”(我倾向译为“价值伦理”,见下文)和“责任伦理”两个概念以判断政治家的行为伦理。在韦伯看来,一个从价值伦理出发而为着实现某个特定价值的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负责任;一个从责任伦理出发的人则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一位朋友读了这篇演讲及其他相关书籍后,提出三个问题和我讨论。我为那位朋友的勤于读书和认真思考而感动。自己虽然知之不多,但不愿辜负朋友的期望,便就自己的理解讨论之。

首先,就我对韦伯的了解而言,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提出“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他所说的心志或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是动机的两种理想类型。实践中很少存在这样的纯粹状态。韦伯对出于信仰与出于实用的动机的区分是他对社会学及整个社会科学的重大贡献。不过,他在不同场合用不同德语词汇表述这两种动机。他不能固定用两个专用词来指征这两种动机,也许本身就表明了理解这两种动机的困难。由于韦伯自己没有形成专用词,韦伯著作在翻译成英语以及汉语时,译者也很难用某一个词翻译他的意义或指征相同或相近的几个词。然而,我不喜欢心志伦理这个翻译。韦伯的德文用词是Gesinnungsethik。这个词中的sinn意义的意思,geung是前后缀,ethik是伦理。因此,韦伯的原义是从某种意义出发或者用某种意义度量的伦理。我认为Gesinnungsethik翻译成价值伦理更妥,中文也更容易明白。我在十几年前翻译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概念》时袭用中文的价值理性,指的也是某种与内心所信仰的价值相联系的伦理。当然,如果我们有自己的研究,我们就可以对某个汉语词做出严格定义并仅仅用它指征比如出于信仰或价值的动机。我非常希望我们中国人有自己的研究,因为中国古人在这方面有丰富论述,中国思想在这方面是非常发达的。而目前的翻译与论述仅仅止于学习(learning)的层面。

       对那位朋友的三个问题,我的粗浅想法如下:

    1. 心志伦理究竟要在什么情况下负责任?什么情况下“后果委诸上帝”

就纯粹状态而言,心志或价值伦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完全由这个伦理出发的行为的后果负责任,行为人都把后果委诸上帝。对行为人来说,他追求的是动机的纯粹,是为了某种信仰或价值而行为,而把行为后果置之度外。对这样的伦理来说,一旦行为人考虑后果,行为人的动机就不再纯粹。

打个与中国现实有关的比方。一个过去批评重庆模式黑打的人,现在应当同样地批评对重庆模式及其当年领导人的黑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信服这个人动机的纯粹,即追求法治,追求政治或司法的透明。为了中华民族的法治未来,他该出声时必须出声,而不顾及他的出声对他个人、朋友以及对社会的后果。他应当完全把这些后果置之度外,让上帝去决定后果。

然而,一旦这个人现在考虑他出声可能会逼迫政府限制他的言论和行动,因此可能会对他的中国法治事业更不利等等因素而决定不出声时,他的行为动机就不再是纯粹的心志或价值伦理了,而加上了考虑后果的责任伦理。若如此,他当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第一,他要对中国法治由黑打重庆模式造成的进一步败坏负责,即使他是为更好地从事中国法治建设而出发考虑后果的(一个纯粹心志伦理的人不需要为此负责);第二,他可能要对今后人们对他的批评负责,即批评他那时候为什么不出声;第三,他也要对自己负责,比如不能因为自己不出声而照样受到政府对自己的明确打压,因为他在行动前已经考虑这一点了。

    2. 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如何区分?

这里的区分在于心志伦理是种纯粹的由个人信仰的价值而确定或度量的伦理,是为实现某种价值(而非眼前可见的目标)准备担负任何可能后果的伦理。而责任伦理是一种与理性考量并追求行为实际效果的伦理。责任伦理的最大强处在于行为人选择的行为是可行的(至少在理性考量后认为是可行的,即使实施后失败),其后果在理性考量中是可预见的。因此,出于责任伦理的行为是要对后果负责的。

当然,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负责,例如不好好读书又不愿意承担考试不及格的后果,于是请求老师开恩。但这种情况在德国很少见。德国或日耳曼民族历史上讲究规则,请老师开恩这样的事情对他们几乎是不可设想的。因此韦伯没有讨论这种情况。

中国没有宗教,因此心志或价值伦理不那么好理解。不过,中国古代思想家非常重视价值伦理。历史上常有儒家精神熏陶的大臣以死相谏,就是一种价值伦理,因为他们明白如果皇帝不听他们所谏,他们甚至得被灭门九族,但他们完全不顾及这些可能的后果。此外,在爱情上专一于爱情而不顾及其他,也是一种价值伦理。这往往见于青年人。当然,我们可以看到专一于爱情的青年人后来悲剧很多,可当时他们是不顾后果的。

反之,一旦人考虑了后果,他的动机便不再纯粹,他的行为便有了责任伦理的动机。责任伦理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从自己特定行为的最可能后果会对自己有利的考虑出发而采取该特定行为。为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期,所以他在行为前必须估计和算计。比如一个人选择配偶时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这个人此时的伦理基础便不再是单纯的爱情,而是未来的生活富裕程度。当然,以后他/她必须为自己的择偶行为负责,因为如果婚后对方经济状况变差了,他/她得谴责自己婚前的考量有欠缺。而一个纯粹以爱情为指南的人则不必为此自责。 

3. 责任伦理应该如何去正视心情和信念?

我认为,责任伦理和通常说的实用主义、会算计有联系但也有区别。绝大部分人是从责任伦理出发实施自己的绝大部分行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并不感到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在自己内心中的矛盾。事实上,绝大部分人不是纯粹的人,不会从单一动机出发而不计后果地行为。青年人恋爱时发生的“一意孤行”往往是他们还没有“社会化”,即还没有把一般人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准则。在民主社会中,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在重大社会问题上的矛盾也不明显。比如美国911事件之后,许多社区居民对穆斯林人采取敌视态度,一些人就出来呼吁说穆斯林与恐怖分子是两回事。在当时的气氛下,这些呼吁者更多地出于价值伦理,同时他们也不需要那么多地考虑自己的呼吁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因为民主社会中不同声音容易被容纳。

责任伦理者如何面对自己的心情和信念。第一,我想,大多数人具有良知;第二,大多数人没有坚定的信念或信仰。因此,在良知和责任明确矛盾的情形下,一个人如果最后决定从责任伦理出发行事,他往往会感到良心有愧疚。例如谈了多年的女友或男友被自己用责任伦理的理由而抛弃。从信念来说,责任伦理者不言而喻的甚至自己也不明确的信念是行为后果对自己有利。但在其他人看来,这可能不算信念。同时,即使这算信念,大部分也不会把这一信念纯粹化,也就是说,大部分人达不到韦伯理想类型所要求的纯粹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价值伦理和责任伦理都是中性词,不反映其伦理的具体内容,尤其不反映其善恶。比如追求一己权力也属于纯粹的价值伦理范畴,但它显然是恶的。反之,责任伦理也可能是善的。一个人应当为自己负责,应当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特别是在不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时。就此而言,我不但不喜欢、而且反对把相应于中文价值伦理、心志伦理的德文或英文词翻译成“良知伦理”,因为良知在中文中是个程度很高的褒义词。

事实上,尤其在民主社会里,大是大非的问题很少。一个人究其一生可能也不会经历一次需要义无反顾地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表态的机会。专制社会中这样的机会很多。古人的以死相谏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机会。今日的比如要求对重庆前领导人不黑打也是因为有这样的机会。如果对那些前领导人本来就采取法治方法,由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由法院审理并且让他们公开为自己辩护,社会上自然不会产生对他们不黑打的要求,因此也不会出现这个几乎必须纯粹地从价值伦理出发去呼吁的机会。

最后,我想中国古人说的“内圣外王”也许是对价值与责任伦理的最好综合。首先要内圣,动机要纯而善(古人不会认为不善的纯粹动机是圣的);其次要外王,即做出的行为要让别人信服,要有自己希望的效果。不过,内圣外王之说如何与韦伯的理想类型及行为动机理论联系起来,儒家学说如何与现代社会学、政治学与行为科学联系起来,是特别值得我们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夜话”2012年第7期,2012420

当今中国社会变迁的周期

从最近100年的历史看,当今中国社会变迁可能有一个三十年到四十年的周期。我们从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开始算起。那是1911年,皇帝被推翻了,共和国即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建立了。到了1949年,中华民国在中国大陆被推翻,毛泽东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到了1978年,毛泽东政权被推翻;国名虽然没有变,但毛泽东的实际帝制和执政方针都被否定了。从1911年到1949年是38年,从1949年到1978年是29年。两个周期的长度相差9年。就历史来说,9年不算长。因此我们可以笼统地说最近100年来或者当今中国有一个社会变迁的周期规律,周期长度为3040年。

当今中国社会的周期变化有什么特点呢?简单地说,第一,周期初期,中国社会有共同目标,民意集中,精神振奋。1911年之后的共和热潮中,人人谈共和、个个要共和;似乎共和一兴,其他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像辜鸿铭那样认为中国不可缺少皇帝的人少之又少,更没有什么社会影响。袁世凯、张勋复辟帝制之所以昙花一现,说到底是与当时民意不合,因此只要有人反对,振臂一呼,立即应者云集。共和之余威,甚至到了1949年,新政权即使搞的是真帝制,也得打着共和的旗号。1949年之后,新政权同样深得人心,社会主义成了中国人的共同目标,似乎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一切问题也可迎刃而解。即使像反对毛泽东专制的那些右派也都赞成社会主义。1978年以后,改革代替共和与社会主义成为中国社会的口号,似乎只要改革,中国所有问题亦可迎刃而解。因此也出现了人人谈改革、个个要改革的壮观局面。当然,社会主义的余威尤在,所以不管改革是否打破了社会主义,反正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就像1949后帝制也是共和那样。第二,周期开始后经济发展迅速。1911年之后中国经济出现强劲增长,所谓“中国资本主义的黄金年代”便在这之后。在现代经济发展的意义上,中国大规模的乡城移民也发端于那时。1949年之后,中国经济也迅速从战乱中恢复,工业化很快走上一个新的台阶。1978年以后,中国农业几年间从供不应求变成供过于求,各种限量供应的票证相继取消,中国经济迅速壮大起来。第三,周期末期,社会失去共同目标,民意分散,精神危机。1945年抗战胜利后,即使政府真的实行共和,公众热情已经低落;社会目标已经分裂。当时国民政府内部便有许多社会主义的同情者支持者。到了1978年前,社会主义口号也失去了作用,统治集团内部有大批人不再相信“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宝”一类的说法。这一点清楚表明社会精神的分裂。第四,周期末期,经济都陷入危机。1949年之前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很大部分可以归因于战争,但无论原因是什么,通货膨胀、生活水平下降都让公众怨声载道。1978年的境况按照官方正式说法是“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那时候连低级官员都吃不饱肚子,遑论老百姓的饥饿。物价则被强行压住,表面上看没有通货膨胀,实际上市面没有东西可买,连豆腐、肥皂都要凭票供应,有钱也买不到。第五,在周期末,政府既失去上层集体的信任,也失去民众信任。1949年之前的蒋介石政府显然丧失这两类至关重要的信任。1976年毛泽东去世前自评“三七开”表明他自己也明白许多人已经不信任他。而毛泽东去世后发生的政局突变也确实说明他在当时的统治集团内部已经失去信任。而民众在对政府内部变化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对谁的信任,而只能接受任何色彩的新领导者。政府无法取得统治集团的集体信任和民众的信任预示着周期即将转变。

19111949年称为第一个周期,19491978年为第二个周期,1978年到现在则是第三个周期。现在是2012年,第三个周期已经过去33年。如果中国社会依然处在1911年以来的周期变化之中,那么,中国社会应当接近或者已经处于第三个周期的末期。实际上,上一节提到的三个末期景象在2012年已经出现。从民意上说,目前民意分裂,社会失去共同目标,陷入精神危机。改革这个三十年前激动人心的口号,现在已经无法汇拢民意,像国企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甚至为民所惧。即使所谓的政治改革也因为常常演变为行政体制改革而失去社会吸引力。从经济上说,近几年的食品价格高涨让公众怨声载道,经济增速滑坡亦可能加剧而为经济危机。最后,刚刚发生的重庆事件说明中国上层社会对政府的集体信任有所动摇,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因为重庆事件而减弱。

当然,如果100年来的中国社会变迁真有我们前面猜测的周期性质的话,这种周期在2012年年的今天是否能够延续本身就值得疑问。同时,一旦人们认识到周期,人们的自觉行动便可能改变原先的周期性质。因此,过去的周期规律并不足以预测今天的周期变化。不过,认识到中国社会变迁有周期,对于我们观察正在我们眼前展开的中国社会的变化,应当是有一定作用的。

“夜话”2012年第6期,2012329

 

“以正治国”是通向专制之路

  

            网络上最近流传着田国强先生的一篇文章“改革之道,以正治国,以无事取天下”。我早从标题上知道这篇文章,但只是应朋友之请刚刚读了一下。该文是他人整理的田先生近日在某个论坛的发言,我估计整理者没有“完整地、准确地”表达田先生本意,特别是标题之确定应当非田先生所为。田先生和我是朋友,所见略同之处甚多,因此敢有如许估计。但一来该文标题很有误导,二来为避免田先生被误解,我在这里把我对“以正治国”的批评阐述一二。田先生熟知我的这些批评并常予同情,此处也只是就正于田先生文章的整理者和众多网友。

我对“以正治国”的看法归纳为一句,就是本文的标题“‘以正治国’是通向专制之路”。为什么这样说?原因很简单:二十世纪以来的所有专制制度,都是建立在“以正治国”的口号之上。在专制制度下,最高专制者就是最“正”的人。在同时实行单位专制的制度下,单位领导者就是该单位内最“正”的人。这一点,只要我们听听该制度下最高领导和各级领导对下属的公开报告就明白了。既然他们是最正的人,国家或者单位当然就应当由他们来治理,这就是所谓的以正治国。

问题是,除了他们自称“己正”外,公众有什么方式知道他们是否真的“正”呢?没有,在这样的制度下不存在任何让公众检验一个领导人是否“正”的制度性方法。我们知道一个社会总会有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对领导者的“正人君子”形象说三道四。一个社会对此的处理方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方式不准人对领导者说三道四。领导者就是正,任何议论包括私下议论都被禁止。田先生和我年轻时都经历过这样的禁止,如今依然经历着公开议论被禁止的状况。第二类方式就是让别人说,随别人如何说;而自己做的正确与否由法律来定夺。显然,第一类方式便是专制,第二类方式是国家的宪政和社会的法治。在这两类方式中,我赞成第二种宪政和法治的方式,因为我相信,一个人正与不正,不是靠禁止别人议论尤其批评来显示,而是靠让别人批评、让自己在法律框架内透明的方式来证明的。一个人无论行事正确与否,但只要不许别人批评,那么仅凭这一点,这个人就不那么“正”。对此,我们每个人在和自己的亲友、同学、同事的日常交往中就可以体会到。而大的历史经验更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后人,宣称“以正治国”的领导者都是专制者;真的正人只会宣称以法治国。

田先生文章整理者所用的“以正治国”典出于《老子》。不过,老子语录有多种解读。例如陈鼓应先生注“以正治国”为“以清静之道治国”,和疑似顾名思义的“以德治国”解大相径庭。田先生文章对“以正治国”的解是“行得正”。这一解释即使能算对老子语录的一家之说,可我们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不是一个领导者是否“行得正”,而是一个领导者用什么方式向公众证明自己行得正。在这个最重要的问题面前,中国需要的是政治透明和公众知情,需要的是法律范围内让公众不受恐惧地对领导人的议论和批评,和在这个基础上对领导人的尊重与对其指示的服从,也就是以法治国,而不是某个不准公众随便批评的“正人君子”的以正治国。对此,我和田先生应当也是所见略同的。

 

“夜话”2012年第5期,201238

中国也许暂时避免了重走专制回头路的危险

 

       我们国家最近发生的最为引人注目的事情,无疑是现任重庆直辖市副市长、名扬全国的“打黑英雄”王立军私奔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根据我国政府的消息,王立军“26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无论最后调查结果如何,王立军私奔美领馆至少表明他有一些话对公众说,而这些话无论在重庆、成都还是北京他都不能公开说。这位“打黑英雄”要说的是什么话呢?我们不得而知。事实上,我们现在连王立军的“英雄事迹”都真假分辨。可无论王立军的打黑英雄是真是假,王立军之所以冒险私奔美领馆,应当是他认为自己尚有冤屈。我相信,他之所以又自愿离开美领馆,是因为他要表白自己不想离开中国,而仅仅想把一些能够说明自己冤屈的材料交给美领馆或者委托美领馆交给他的友人。

在我看来,王立军事件不仅揭示了以唱红打黑为特征的“重庆模式”有其不为人知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它在关乎中国前途的重要时刻提供了一种契机,使得中国能够在最近一段时间比如十年内避免重走专制回头路。

为什么说王立军事件让中国可能在最近一段时间避免重走专制回头路?我的理由首先在于王立军的重庆模式形象。重庆模式有唱红打黑民生三个特点,所缺的仅仅是民主,而民主才是考验一个模式生命力的主要标准。王立军作为重庆模式最重要的形象人物竟然在申冤中求助于以民主为感召力的美国,对缺乏民主特征的重庆模式极具破坏力。在此关头,重庆模式起死回生的唯一方式是提倡民主。如果这样的话,重庆模式对整个中国的作用将是推动中国的民主化并避免中国重走专制回头路。

如果重庆不提倡民主,本来就具有强烈专制指向的重庆将无法解释打黑英雄自身在重庆的悲剧,重庆模式将陷入困局,它所代表的专制指向亦将陷入困局。现在不少人把重庆的唱红视为解决中国人精神危机的途径、把重庆的打黑视为中国铲除腐败造假的样板、把重庆的民生工程视为消灭中国贫富差距的方法,甚至把重庆视为中国现在应当走上的道路和中国重回毛泽东专制的希望。然而,王立军事件暴露了专制制度解决精神危机、腐败造假和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本缺陷。正如林彪事件大大降低了毛泽东威信并让许多人对专制产生疑问那样,王立军事件同样大大降低了缺少民主色彩的重庆模式的吸引力,就此而言,即使重庆模式不增加民主要素,王立军事件对利用重庆模式来在中国重返专制的努力也是一次重大打击。

当然,王立军是个小人物,他无法改变中国的道路。但王立军在公众中的英雄形象和私奔美领馆的出格行为将给任何试图重走专制回头路的人增加许多困难,因为他或他们需要重新组合政治、民意和组织资源,需要减少王立军事件引起的公众对专制政治的更强疑虑和对政治透明的更大要求。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专制的特点是政治黑暗或者不透明。王立军私奔美领馆追求的是透明,公众希望的是透明。正如韩寒最近就王立军事件所言,不管红色蓝色,重要的是透明。王立军事件在公众中引起的疑问和公众的透明要求,将是阻遏中国重走专制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任何民族或国家都需要精神、需要打击黑社会、需要提高民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关乎民族兴衰的不是这样的需要,而是如何实现这样的需要,事实上,世界上每个专制者上台前和刚刚上台时都会抓住这三个问题大做文章。二十世纪以来,从二战前1917年的列宁、1922年的墨索里尼、1933年的希特勒到二战后大小国家出现的各类专制者,都在这三个问题上建立专制的合理性,而且都获得了当时公众的拥护。1949年后的毛泽东政府既有“无产阶级精神”,又通过处死至少几百万人消灭了黑社会,再通过土改和充分就业来提高民生,因此也获得了几乎所有中国人的拥护。然而,专制的时间一长,就会暴露其不可忍受的丑恶并在给民族造成更大灾难后垮台。这样的教训对我们中国是太惨重了。今天的中国必须吸取这样的教训。毫无疑问,中国目前的精神、贪腐、民生问题都非常严重,但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存在着利用更专制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的巨大危险。在这样的重要关头,王立军事件给了中国公众和领导人一次思索的机会,给了中国一个喘息机会,让中国有可能暂时脱离了重走专制的危险。

 

“双周夜话”2012年第4期,2012214

 

警惕方舟子韩寒案成为彭宇案第二

 

新年元旦以来,方舟子和韩寒之争演化为一场网络大战。大战的焦点是韩寒的作品有无“代笔”。方舟子认定韩寒作品有“代笔”甚至“百分之百”地有代笔之嫌。而韩寒的立场则从最初的无一字一句有代笔转变成作品无代笔并以名誉受损为由将方舟子告上法庭。我对这场争论本身没有兴趣,但由于代笔牵涉到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每一个写作者(而不仅专业作家),同时代笔违法的界限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分清,所以我认为法庭不应当接受这个诉案。当然,我认为法庭不应当接受这个诉案,绝不表示我认为韩寒输、方舟子赢,而只是表示我认为方韩之争本身不是一个违法不违法的问题,因此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如果诉求法律,法官便得对“代笔”范围做出规定。但法官规定太松对打假不利,而假货假文章假学术目前被公认为国内的一大弊病;规定太严,对普通写作者不利,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代笔管制太多,人们只得知法犯法:这两者对将损害中国文化事业、损害人们的道德良知。

方韩争议的关键词是代笔。但双方都特别泛义地理解代笔,不但把整部作品、而且把对原作品的修改及润色都视为代笔,因此才有韩寒的无一字代笔说以及方舟子的百分之百代笔嫌疑说。但在日常生活中代笔是狭义理解的。只有整部或者主要部分不是自己写作但依然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作品才被理解为代笔。修改、润色、部分写作不是代笔。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人能够说自己的文字完全没有经过别人的修改或润色。正因为此,天才如韩寒也不得不从最初的无一字“代笔”退了回去。但韩寒的“退”并不表示他的作品就是代笔。因为按照无一字代笔之说,这个世界大部分作品都是代笔,方舟子自己的部分文章也会有代笔。一部作品、一篇文章要出版,编辑多少都会做点文字润色工作;小学生写作文想让父母(过去是哥哥姐姐)先读,单位写总结想让同事看一下有无别字,所有这一切都是广义的“代笔”。中国有个著名的“推敲”故事。贾岛的诗句先是“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但又想改成“僧敲月下门”,可犹豫不决,没料撞上了韩愈,为他做了决定。这个在历史上公认为美谈的故事,若对照方韩之争,贾岛就有了代笔。由此可见方韩之争的荒谬。

另一方面,狭义的代笔也不就是贬义词。代笔和造假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为他人代笔是从古到今的正常现象。古代的师爷就专职代笔。即使到了今天,尽管大部分人不再是文盲,尽管有电话手机,但文化和手机的普及速度远远赶不上写作数量的增长速度,因此代笔现象反而比古代更为普遍。从大的方面说,国内如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外如奥巴马总统的“国情咨文”主要部分都是代笔者写的。从小的方面说,大大小小代笔公司的业务包罗万象,比如中华代笔网就接受代笔演讲稿、论文、公文、可行性报告、发言汇报材料、合同、诉状、贺词、书信、悼词、人物传记、电视专题片脚本等等。这还都是因职业和市场交易而发生的代笔。父母孩子之间、夫妻之间、朋友同学之间论情谊的代笔更为常见。在这里,一方愿意放弃著作权而做无名英雄,外人无从置喙。职业和市场交易的代笔不是坏事,出自情谊的代笔在大多数情形下更是值得提倡的好事;文字上互相帮助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我们千万不要把代笔妖魔化。就韩寒的例子来说,万一韩寒真有代笔者,但只要双方愿意,只要代笔者和韩寒的合作产生了好作品,它对读者对社会就是好事,因为读者有了自己愿意读的文字。其实,韩寒的作品(除了参加大赛的以外)是否他个人独立完成与该作品署名韩寒之间不存在必然和必须的联系。外人尽可以猜测和怀疑甚而认定,但韩寒没有义务回答这类问题。不但如此,他应对这些质疑的最好方式是一笑置之。而他一旦正面澄清,事态就可能恶化,诉诸法律无济于事,因为法官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因为在法庭上提出否证的义务在作家,但作家对狭义代笔指控的否认几乎不可能服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代笔在大多数场合是好事,但在必须由署名者本人完成作品的场合,狭义的代笔是不许可的。例如学生的作文,研究生的论文等等。这些作文论文若由家长或配偶或枪手代笔,便成为“造假”。不过,这样的造假很难确证,因为产品本身是合格的。所以,学校需要学生本人到场的考试,研究生本人到场的答辩,社会上各种考级考证也要确证参加者是否本人。除了这些场合之外,在大部分情形下,包括韩寒的情形,广义和狭义的代笔都不是问题。即使小学生的作文、研究生的论文,广义的代笔不但许可,而且应当提倡,应当让贾岛、韩愈互相切磋的传统永远保留下去。相反,如果法官把代笔当成问题,尤其把一篇文字是否有代笔当成问题,就可能出现彭宇案的后果。当年的彭宇案如果放到网络,网民也会分为两派,一派认定扶人者为肇事,一派认为扶人者不大可能是肇事者。很遗憾,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与社会对扶人的倡导相悖。方韩之争牵涉到社会对文字上互助切磋的倡导和对文字作品打假的倡导,因此比彭宇案更为复杂。法院判决将从法律角度对代笔范围做出规定,而这样的规定本身无论宽窄,都不适合规范人与人之间的文字互助道义关系,所以,我认为法庭即使接受韩寒上诉,也不宜对代笔关系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以防范出现新的与社会道义相悖的判决。

 

“夜话”2012年第3期,20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