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霞的评论(2)

首先,非常抱歉迟迟未对胡教授的批评和指教做出回应,敬请胡教授及各位关注讨论的学者和学人朋友原谅!
其次,请允许我在此再次阐述我对讨论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恳请胡教授继续批评赐教!

 

王红霞

主题:

关于胡教授回应文章再次向胡教授讨教  (2004-7-13 12:40:48)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实现:一点看法

    《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文中认为:根据马克思的逻辑,价值是生产关系的范畴,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引自胡景北: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从这段话来看,《略》文严格遵循了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因此,沿着该逻辑思路,任何物品只要不进入流通过程中,就谈不上什么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的生产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价值的实现则完成于流通领域。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研究的价值的生产和实现过程只是针对一般实物商品的,而对于劳动力商品,他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和研究。而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进行推论,劳动力作为商品,它自然也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价值的生产和实现问题。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他的流通领域是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商品市场,他的生产领域是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就是说,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经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生产出来,通过劳动力市场得以实现。既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经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得以生产,那么,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生产途径只有以下几种:
1  通过个人消费过程(不通过公共消费过程)生产出来;
2  通过公共消费过程(不通过个人消费过程)生产出来;
3  通过个人消费过程和公共消费过程共同生产出来。
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呢?按照《略》文界定,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就足够了。另一方面,公共消费过程则处于服务业资本的统治之下。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也就是公共消费部门。在我们所考察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上,产业工人的整个劳动力使用价值,是由个人消费过程和服务业即公共消费过程共同生产出来的。《略》文指出:服务业资本所支配的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其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根据《略》文的观点,公共消费过程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只能全部通过个人消费过程生产出来。而《略》文曾经指出: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就足够了  而且,马克思也指出个人消费过程簿具有社会性质,因此,个人消费过程只是生产出了用以维持生命的使用价值,并不生产价值。显然,如果《略》文公共消费过程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生产便无从谈起了。
   
对于上述矛盾,请问胡教授如何解释呢?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
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在本人在1981年写作的学士论文的基础上于1982年修改定稿、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本人试图观察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建立的理论体系是否可能逻辑地推广到服务业。因此,文章有这样一段开场白:

   “本文追求的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逻辑体系的一致。对可能得出的结论,对可能与马克思某些话的不协调,不予重视。”

  这篇二十年前的文章针对的服务业问题,现在依然是中国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讨论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依然被视为少数几位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因此无论对服务业还是对马克思的研究,在中国和在世界都继续是对人类尤其是青年人智慧的一种挑战。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本人年轻时对上述挑战的一次回应。二十年后重新审视,这篇文章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同时,这篇文章似乎又实现了它当年的目标:在把马克思《资本论》体系推广到服务业的过程中没有出现重要的逻辑矛盾。然而,人难以自知,必须他人指点。因此,本人特设立奖励项目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

  奖励第一位在学术上指出该论文和马克思《资本论》体系存在重要逻辑矛盾的人。

  本奖项的目的是促进学术争鸣,以便本人和其他有兴趣的人判断是否可能在该论文基础上继续工作。为此,本奖项运行的全部过程将遵循学术界公认的行为规范,并以公开性和公正性作为首要准则。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实施细则》。

  本奖项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特此声明。

王红霞的评论

浅议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看《略论服务业资本》的逻辑谬误

 

*

 

 

胡景北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一文(以下简称《略》文)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出发,通过分析产业工人生产劳动力的过程,定义了“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即服务业部门”并相应地把社会总资本扩展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服务业资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尽管胡教授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作用的论证相当精彩,但是,文中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粗浅地以为:《略》文中对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相去甚远甚至悖离。同时,由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是《略》文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其谬误又导致了整个《略》文体系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以下将从《略》文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逻辑的基本谬误出发,逐一深入分析《略》中的矛盾和不足。

 

一、基本悖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

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

 

《略》文指出: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显然,按照《略》文的逻辑,这就意味着此时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是商品”和“商品属性”的理论我们知道,一物,只有是有用——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物,才可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一物首先具有使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价值。由此可以推知:“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即世界上可以有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奇怪的是,建立在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体系基础上的《略》文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特例商品。这显然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基本逻辑相矛盾: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它就应该具有所有商品普遍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如果断定走出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就等于否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原理”。由于这一点是该文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略》文中关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就成为基本悖论。而且,这一基本悖论直接影响了后文中系列结论的正确性。

实际上,当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他从资本家那里拿到的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实现和补偿而并非是他“出卖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可是要到他的劳动力已经发生作用,已经在商品中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后,方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不仅已经把剩余价值(我们暂时假定,那只充当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生产出来,并且在可变资本用工资形式流回到他手中以前,已经生产出他的报酬所从出的基金,可变资本。” 也就是说,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时,不仅“工人对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某种有用的劳动”消耗殆尽,而且,工人先前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也得到了实现,并转化为工人所拥有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资本。马克思继而论述到:“所以,可变资本不过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现象形式;那种劳动基金,在社会生产的一切制度下,他都必须要不断地生产和在生产出来”。可见,此时,工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既没有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到市场上再次进行出卖。若要使其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劳动力,他就必须要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重新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即某种有用劳动力功能的重新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略》文中却认为: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显然,这一方面暗示着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始终不变(即将始终保持其最初从产业资本家手中拿到的货币额),另一方面也暗示着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不会形成任何的劳动力价值。据此,《略》文关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服务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两个主要论点难免令人质疑。

 

二、基于悖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疑问

 

1、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推论和现实中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矛盾

 

如果沿着《略》文的思路,那么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仅仅重新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略》文认为: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上文的分析也已经显示:通过这个过程,工人重新具有其初次进入生产过程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此周而复始。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保持工人“拿到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这个条件既定等价于工人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形式的工资额将始终保持不变,即劳动力的价值或工资将在任一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无论工人如何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都将保持不变。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工资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不变,而是一直在呈现着不断上升的现象和趋势。如果我们以实践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否定《略》文中隐含的假设条件,即工人不可能在每次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时保持其原劳动力价值而只进行使用价值的生产。

可见,现实中经过每一次劳动力再生产后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断变化在十分有力地否定了《略》文关于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不是仅仅满足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更希望不断进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加劳动力的价值换回更多的“资本额”。

 

2、质疑“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服务业部门”的生产

《略》文中把服务业定义为“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显然,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一部分是对工人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而且这两部分是揉和在一起共同附着在工人的身体上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当进行“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进行交换。既然要进行交换,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该使用价值必定同时也是价值负载物。否则,交换就失去了标准而无法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在这其中就一定包含了相应的价值量的生产过程,即这一过程中必将包含着价值的生产。

实际上,仔细分析《略》文,我们也可看到《略》文关于“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和“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论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矛盾。根据《略》文观点,“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价值是一个社会范畴,“只能表现在商品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因此,不生产价值,就等价于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服务业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不包括“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根据《略》文的划分,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完成。既然服务业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那么这部分使用价值就只能在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生产出来。而根据《略》文的观点:“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也就是说,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只生产对“人自己”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这样,《略》文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只是生产“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只具有“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略》文的逻辑我们经过反推最终却得到“劳动力不可能是商品”的结论。显然,这不仅与“资本论”也与《略》文本身的论点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服务业不生产价值”难免有些武断。如果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那么,由于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服务业也生产剩余价值。

 

三、有关服务业资本论证中的逻辑混乱

 

此外,本文还粗浅地认为:《略》文除在上述方面与“资本论”的逻辑存在重大谬误外,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逻辑混乱。这中逻辑混乱突出表现为:在论证过程中,对象指代模糊有时甚至发生互换。具体来说:《略》文首先对服务过程进行了分类划分:依“服务劳动的接受者、服务劳动的对象或客体”标准将服务过程界定为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依“服务劳动的发生者、服务劳动的主体”标准将其定义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上述角度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进行论证。本来这一思路非常清晰明了,然而,遗憾地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或许由于《略》文关于“服务过程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统一、是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过于深刻,以致其在下文的论证中不时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摇摆不定。例如:《略》文在关于服务业资本能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证中,从劳动产品处在直接的消费状态的纯粹消费过程出发指出:因人化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所以推断出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服务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仅仅建立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一立场上的,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来说,结论肯定不同——尽管《略》文明确指出: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即社会的消费过程居于主导的地位”所以“服务过程只是社会消费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主导地位”只是说明地位作用的大小与强弱而并非排除关系,因此由“主导地位”便彻底排除“生产过程”显然显得有些牵强和独断。也就是说,既然指出服务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辨证体、社会的消费过程只是居于主导地位而非绝对地位,那么,在分析中就不应排除对“劳动力消费过程”的分析。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劳动力消费过程”,服务业资本就不可能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服务业资本在“劳动力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价值,最终被“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所转移和消灭,而剩余价值一部分被服务业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另一部分随着消费资料转移到工人身上罢了。

 

综上所述,笔者谨以为:《略》文的最大谬误在于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与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逻辑明显矛盾,这也《略》文的致命之误。而且,这一谬误直接动摇了整篇文章的观点和价值。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拙见,对于文中的错误,愿接受任何有意义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上海1975年出版。

3、  3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学术月刊》,2000年第期。

 

 



* E-mail: [email protected]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2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0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88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1.悖论并不存在

王红霞的批评(以下简称《王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的基本悖论是“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但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也没有价值,因此,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那么,进入劳动力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既然不具有使用价值,当然就不应当具有价值,所以,《略》文认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具有价值,显然是一个悖论。

不过,《王评》指出的这个悖论可能源于她对《略》文有关章节的误解。

《王评》引用的原文(下面用黑体字标出)出自于下列文字:

 

“现在,资本家结束了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拿着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走出了生产过程。如果说,在他尾随着资本家走进生产过程的时候,他是战战兢兢,畏缩不前的,这时,他则是筋疲力尽,几乎一步也走不动了。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要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他所拥有的这唯一商品,他必须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重新生产出来。资本的增殖需要市场上有源源不断的生产资料供应,同样,它也需要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就为资本增殖所需要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准备好了条件。当雇佣工人手里拿着代表他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工资额走出生产过程的时候,在他的对面,商品市场已在物质形态上为他准备好了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雇佣工人再次来到流通过程,把手中的货币额分解成大小不同的若干部分,分别用来购买各种必需的消费品,从而进入本来意义上的消费过程即生产劳动力的过程。”

 

       从上下文理解那句黑体文字,似乎很难得出《王评》说的离开生产过程、即将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工人具有价值的引论。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是“拿到了劳动力价值”,而是说他拿到了“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是不是可以说工人此时“拿到了劳动力价值”?也许可以形象地和不严格地这样说,在上下文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时候这样说。如果严格地说,那么一个工人好像无法“拿到”(就“拿到”这个词的形象化意义而言)自己的使用价值,好像也无法“拿到”自己的劳动力价值。至于“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与“拿到了劳动力价值”应当难以等同。最后,即使有等同的可能性,但上下文应当限定了工人“拿到”的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所以,从《略》文说的离开生产过程的工人“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很难引出工人在此时“具有(劳动力)价值”的说法。因此,很难讲《略》文具有《王评》所说的悖论。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一房客租了一间现在被定位为危房、需要拆毁的房子。在他搬出房子时,他付了最后一期房租。房东收了相当于房子最后一期价值的这笔房租,但他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尽管他取得了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房租。从会计学意义上,我们常常听到说房东拿到了房子的价值。但房子的使用价值都没有了,房东手上又怎么可能有房子的“价值”?确实,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房子的价值也没有了,房东拿到的,仅仅是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他可以用从这最后一个房客以及更早房客那里得到的房租,把房子再生产出来,于是他进入房子的生产过程,而不是房子的消费过程。在房子的消费过程中,房子的价值不是谁能够“拿到”的,而是转化成另一种形式。(这个例子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关,但可以揭示问题的某种一般性。)

 

       2.消费过程和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

       《王评》从上述“悖论”出发,很自然地批评《略》文把消费过程仅仅看做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没有看到那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既然悖论不存在,这样的批评也就不存在了。不过,这个问题仍然有商榷的必要。从《略》文全文看,显然,《略》文在认为进入消费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价值的时候,至少没有明确地认为消费过程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消费过程是不是如《王评》说的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呢?应当说,《略》文的倾向是否定的。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由于《略》文遵循的是马克思的逻辑,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因为这里不仅牵涉到马克思的价值观,也牵涉到我个人的价值观。后者的作用至少可以表现在我会下意识地注意马克思著作的某些章节、字句,而忽视另一些章节、字句。这里,我只想粗糙地提及几个有关的想法。

   A.消费过程是否一般地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不认为人或者人的劳动力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所以也很难说他认为人的再生产或者人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个经济学的价值生产过程。比如他强调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

       由于《略》文在相应章节中首先考察的是一般消费过程,所以它不能够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发,而只能够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做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它没有谈及消费过程是否生产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但从全文看,它没有认为在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便具有劳动力价值甚至特定数量(由在消费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物化劳动决定)的劳动力价值。从总的逻辑看,似乎不能够说《略》文认为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

       B.消费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否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带上了价值形式。那么,再生产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否生产了劳动力价值呢?《略》文对此的回答似乎也是否定的。马克思本人的回答呢?我的感觉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如果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当劳动力离开消费过程时,它便应当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应当以此为轴线波动。那么,它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呢?生活资料的价值加上他自己和别人施加的消费性劳动?假如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计算出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计算出总劳动力的价值,计算出一个经济体系劳动力价值总量。我们知道,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问题做了许多研究,但从消费过程或者从人力资本生产过程出发来计算人力资本的技术还没有发展出来。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具有自然价值,市场工资围绕着这一自然价值波动。但第一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计算它们的意图,第二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能够对这个概念作出更深入的说明。第三古典经济学家没有消费过程决定劳动自然价值的想法。当然,如果我们要重新使用这个概念,可能先要化很大的气力去探究它的含义。

把消费过程看成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的想法无疑值得进一步探索,无论它是否符合马克思的逻辑。这是我想强调的。只是《略》文没有在这个方向上探索。《略》文实际上假定了走出消费过程的劳动力不具有劳动力价值。它假定了,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也只有走上市场后,才会具有价值。这样,它没有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消费过程视为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它也就没有讨论消费过程在价值生产上的目的和结果,没有讨论作为其产品的劳动力的价值的大小。

C.劳动力或者人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

这是更进一步的问题,因为正如《王评》所说,没有使用价值自然便没有价值。劳动力或者人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吗?如果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也很可能这样;如果不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具有的使用价值就可能是某种其他东西的倒影。这个问题又使《王评》作为前提命题的“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过程”成为疑问。

这里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人生活在社会中,每一个依靠着别人又让别人依靠着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个体对其他某个或某些特定个体都“有用”。但这种哲学或社会学上的有用性和这个个体具有的为交换而体现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价值从而可以交换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是两回事。所谓爱江山还是爱美人的问题便由此而起。作为人之外的物的江山,是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但作为人的美人,可能是不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

那么,劳动力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呢?《略》文没有探讨这个问题。它只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这一使用价值部分地通过服务业再生产出来。但这里,生产使用价值不一定就生产价值,第二,工人是由个人消费过程和服务业共同生产出来的,第三,工人在走上劳动力市场后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了劳动力商品的形式。

D理解马克思的异化论

       这里牵涉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看法。总的来说,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人异化为物。人的发展成了物的积累的副产品。这样,人就有了本来仅仅属于物的一些特性,例如使物能够在人之间交换的那些特性,如物对人的使用价值。但资本主义又从根本上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否定了人的商品属性。资本主义是以人与人的平等和人的自由为准则的。人和人的平等与人异化为物从而又不“平等”这两个命题的并存,需要我们格外小心。困难在于,我们既不能够把人当成物,又不能够不把人当成物。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人”和“劳动力”。人是人,不是商品,没有市场价值;劳动力是物,是商品,有市场价值。但在多大程度上这两者能够区别呢?马克思没有深入研究消费过程即人或者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因此他没有碰到许多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知道,“劳动”这个概念在狭义上仅仅指人类某种活动,而不包括自然界无机物和其他有机物的活动,不包括人类的所有活动。但这意味着“劳动”是人专有的活动,是在活动或运动上(而非比如形体上)区分人和其他无机物、有机物的标志。没有劳动,就没有人;没有人,就没有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是人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性。同时,劳动力和人的人身不可分。用劳动力生产汽车就意味着用人生产汽车,用休息让劳动力再生就意味着用休息让人再生。这也意味着某种“劳动力即是人力”或者“劳动力就是人”的命题。因此,从劳动的概念和劳动力的发挥与再生,我们都发觉人和劳动力其实很难区分。

在《略》文的具体问题上,我的感觉是,如果认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价值,那么,劳动力就会一般地或者内在地具有商品的特性,那么,我们也许很难避免人的商品特性。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人的哲学评价或者人的哲学价值论不能够作为经济学上逻辑矛盾的理由。

 

3.服务业的具体性质

《王评》认为,《略》文既然指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使用价值,而对别人有用的使用价值就有价值,所以服务业也生产了价值。

对此,我在上面已经做过若干解释。这里我想说的是,一是要区别物和人的生产过程,二是在服务业中,服务业资本家和服务业雇用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服务业的接受者就象商品的购买者一样,是以顾客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和消费品的购买者一样,他购买的目的是消费,是使物品转换为人。就从其内部,而不从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循环过程的一个环节角度说,消费过程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当然,严格的服务业是直接把活劳动施加在服务业接受者的人身上,是他人的活劳动不经过物的(往往要借助于物)形式而直接转化为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服务业是直接生产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服务业的接受者也和其在个人消费过程中消费物品一样,是恢复和增加(发展)了自己的劳动力(人)。可是,它和狭义生产过程不同的是,消费资料的价值并没有转移到人身上。物转化为人,但物的价值没有转化为人的价值。物没有了,物的价值也没有了。同样,在服务业内,服务业工人的活劳动和服务业的生产资料(社会意义上是消费资料)在物的意义上转化为人(服务业接受者),但服务业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和服务业生产资料含有的物化劳动价值没有了,这些价值没有转化到服务业接受者身上。

自然,我们也可以设想,消费资料价值转移到了人身上,消费过程在转移消费资料中的物化劳动价值时也把消费性劳动“人化”到人的身上。但我怀疑这样的设想离马克思的逻辑更远。当然,我们可以尝试去做,无论它是否离开马克思的逻辑更远。任何理论问题都得探讨后才能说出些什么。但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说,很难说《略》文对服务业特性的规定违背了马克思的逻辑。

服务业具体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既有劳动力的生产(对服务业劳动的接受者而言)又有劳动力的消费(就服务业劳动的施与者而言)。由于《略》文认为服务业劳动的消费不生产价值,因此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讲,服务业已经不是价值生产过程,《略》文把它看成是社会的消费过程。但显然,这个过程也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所以,《略》文认为从主导的方面看它是社会的消费过程。我想这里似乎不必用排除法。我们知道,在严格意义的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也获得了增进。劳动能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实际的劳动取得的。但我想,马克思可能也仅仅从主导的方面认为那是社会生产过程。

 

综上所述,《王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2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略》文用 GW0 表示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强调的是服务业资本的价值被绝对地消费掉了,没有了;而不象产业资本那样,是价值的转换。这里试图区别的是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消灭,而不是服务业资本是否取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当然值得讨论。但它大概不致于让读者误解为服务业资本没有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2

黄鹤胜的评论

对《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的几点看法

作者:黄鹤胜[1]

发稿时间:2003-11-27 17:38:50

 

 

认真拜读了胡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论文后,我认为该论文与“资本论”理论体系存在下面几点矛盾:

 

 一、是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简单地分析,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在分离出来之前在服务业从事劳动的工人的“活动”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为什么分离出来以后,同样的行为就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了呢?

     进一步考察,服务业资本家购买的生产资料形成不变资本的价值,和支付给雇佣工人的工资(即可变资本)共同构成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进行货币交换(即价值交换)的内容。生产资料转移的是不变的价值量,这没有疑问,服务业与接受服务的工人之间进行的是等价交换,这也没有疑问。那么,接受服务的工人支付的货币量(即价值量)中超过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部分(肯定会超过)的价值是从那里来得呢?不就是服务业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吗?既然认为服务业资本家会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那样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的方式占有工人的无偿劳动时间,马克思已论证剩余价值就是来自于资本家占有的工人的无偿劳动,为什么服务业资本家占有的服务业雇佣工人的劳动不形成剩余价值呢?

     如果是把服务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相比较,因为商业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也就认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似乎有一点逻辑上的依据。但这种理解是来自于一种模糊的认识。

     理论家们普遍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商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也就认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是据此推断马克思否认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人的“活动”不是劳动,并因此引出了重大争论,导致一些人认为需要扩展劳动概念的定义,也就是要把商业工人及其他非产业工人的“活动”包括在劳动定义之内形成所谓的广义劳动概念。

     这牵涉到对《资本论》这部伟大著作认识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资本论》二、三卷是恩格斯依据马克思的草稿编撰而成的,其中一些论述确实有点模糊不清,但完全可以肯定《资本论》全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创造价值而对劳动马克思的解释是:“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胜利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热泪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后同)以客观的事实分析从事商品零售,劳务等的非产业的工人的活动难道没有劳动力在生理学上的耗费吗?不是也创造了使用价值吗?不是用于交换了吗?

     而且,马克思对商业资本的分析是以商人资本的概念及内涵进行的,即是以商人(即资本家)的个人活动为考察的对象所以就有了商业就是欺骗的说法,其中并未提及商业资本家雇佣工人的问题。我想不能就此认为马克思否认从事商业活动的劳动者劳动力的付出是劳动,当然欺骗活动肯定不是劳动,因为它并不创造使用价值。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马克思认为流通费构成商品的价格,因此如果商人(即商业资本家)支付雇佣工人工资,就会构成所出售商品的价格,而最后,所有价格都会转型为价值支付给商业工人的工资报酬也就是价值总额的一部分。不就是商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吗?商品的价值(即交换价值)只会是来自于劳动,由劳动创造,商业工人的“活动”不就是劳动吗?需要对劳动概念内涵进行扩充吗?(当然这不是针对胡教授论文的诘问)

      

二、论文中认为《资本论》中分析的剩余价值,是通过“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的途径来实现,服务业能够通过:“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量”来扩大资本家的剩余价值量。

     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绝对方式占有工人无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和通过降低有偿劳动的时间的相对方式增加占有无偿劳动时间获取剩余价值,其结果会降低凝结在单位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量,即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吗?如果生活资料的价值随着资本家占有的无偿劳动量(即价值量)的增加而减少相同的数额,资本家们如何获得剩余价值呢?绝对方式和相对方式形成剩余价值,首先是且必须是假定商品价值(即生活资料的价值)不变(或更小的幅度变动),资本家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才形成,如果商品价值随着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的价值的减少而减少,资本家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剩余价值。

     论文中讨论的服务业通过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即节约劳动者生活资料的耗费量来扩大社会总资本带来的生涯价值的途径,其实质就是《资本论》中论述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有偿劳动时间来相对延长无偿劳动时间,从而增加剩余价值的内容。

     这里指出的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增加剩余价值说法的错误,也许是源自下面将提到的一种模糊认识或误解。

    

 三、在胡教授的论文中有一句:“我们知道,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总量的两个组成部分”。依此推论降低劳动力价值自然就会降低商品价值。

    “资本论第一卷第235页中有这样一段表述:“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耗费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这句话也很容易理解成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构成,但是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共同构成,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其它两部分不变,商品的价值必然等额降低。怎么会增加剩余价值呢?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假定为不变的,但既然前提是商品的价值是由不变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及剩余价值三部分组成,劳动力价值变动,其他两部分不变商品价值必然变动,商品价值不变的假设无法成立,或者认为剩余价值作相反等额变动的原故,可是剩余价值变动的动力来自那里,或者剩余价值的增加额从那里来的呢?肯定不会来自生产资料的价值它们是不变的转移价值,如果说是来自劳动力的价值减少的哪一部分,那怎样理解“劳动力价值减少”的说法呢?

     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就是由劳动力,带来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额中还有一部分是由资本家支付报酬而被那部分劳动力的价值。没有支付报酬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力价值(即剩余价值)和支付了报酬的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新创造的价值量,而不应该是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共同构成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

所谓商品价值不变,即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不变价值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价值总量不变,资本家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力价值部分,而增加不予补偿的劳动力价值部分增加剩余价值。

对上面提到的马克思的表述及其他的地方的类似表述,或许应该理解成资本家耗费了的价值(即资本家予以补偿了的价值)的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表述有些模糊的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439页的表述就非常清楚了“这两个部类中,每一部类借助于这些资本而生产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代表生产上消费掉的,按其价值来说只是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不变资本C的价值部分和由全部年劳动加入的价值部分。后者又分成: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和超过可变资本而形成剩余价值的部分。因此,每一部类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和每个个别商品的价值一样也分成C+V+M。”同一页中,“可变资本。从价值方面看,这个资本等于该生产部分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等于为这个社会劳动力而支付的工资总额”。从这些表述中非常清楚的表明,是补偿了的劳动力价值(即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组成商品新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

 

四、论文中还给出了服务业资本运动形式的描述公式,即:“GWO”后面的O表示经过消费过程以后 $ 服务业资本原先的价值额没有了,永远地从社会资本的总价值量中消失了。”

我们知道,《资本论》中货币资本循环的公式是:GW“`P“`W’—G’。既然也认为服务业资本运动也是从货币资本G开始的,那么即使服务业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其最终也会以等量的货币资本收回,依据《资本论》中的公式,服务业资本运动的公式应该是GWG。怎么能是“GWO”呢?该公式分明表示,服务业资本家最初付出的资本一个子儿子也没有收回。这既不符合马克思对货币资本运动的表述,也不是事实。

 

上面的分析是基于自己对《资本论》的粗浅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的一些看法,愿意为大家一起探讨。

 

 



* 作者联系方式:广东省惠阳市谈水镇华伦电器厂,邮编:516211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