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相对价格

第八章 农业和非农劳动力配置均衡

8.2 相对价格

在农业和非农业两部门经济分析中,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交换比率或价格是不可或缺的概念。但是,两部门商品的货币价格并不适合两部门经济分析,因为货币本身的变动在改变两商品货币价格的同时却不一定改变它们的交换比率。例如,如果两商品货币价格同等程度上升或下降,两商品的交换比率不会变化。两部门经济分析的要点是两商品交换比率变化。为了纯粹地讨论两商品交换比率,我们需要抽象掉它们的货币价格,而直接应用它们的交换比率,也就是经济学中的相对价格概念。实际上,整个微观经济学所阐述的价格,正是两商品或者多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

相对价格指的是某种商品的一实物单位所交换的其它商品的实物数量,也就是把前一种商品的价格定为1并用它的实物量来表示后一种商品的“价值”。本书把非农产品价格定为1,农产品相对价格指的是用非农产品表示的农产品的“价值”。令p为农产品相对价格,p是农产品和非农产品货币价格pApN之比,用公式表示是

(8.1) p=pA/pN

假设pN不等于0。我们也设想pA不等于0。由于价格不可能是负数,所以相对价格p的值总是大于0的正数。设想农业和非农业两部门的实物产量分别为YA和YB。使用货币价格,农业和非农业两部门的总产值可以写成公式

(8.2) Y=pAYA+pNYN

引入农产品相对价格p并且用Y表示以非农产品为单位度量的总产出,我们有

(8.3) 1/pN Y=pYA+YN

=Y

下面我们用“产出”概念来表示非农产品价格固定等于1时的产值。在(8.3)中,非农产品的实物产量等于其产出,而农产品产出和社会总产出都以非农产品的实物单位来度量,农产品相对价格p就是一单位农产品所交换的非农产品的单位量。在价格理论中,经济学更关心的是p为什么变动。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两商品的实物交换比率即p的变动是比它们货币价格变动更为基本的经济现象。实际上,即使不用货币做交换媒介,两商品实物交换也会形成交换比率,该比率也会变化。经济学的价格理论研究的便是这一比率的确定和变化。因此,为了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我们必须研究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价格变化,而这样的研究又必须以它们的相对价格而非货币价格为对象。

相对价格让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可比和可加。设想农业和非农业的生产函数如下:

(8.4) YA=f A(KA, LA)

(8.5) YN=fN(KN, LN)

假设两部门资本数量一定,我们在图8.1中绘出两部门产量随劳动投入而变化的图形。这里,我们假设两部门都仅仅使用资本和劳动生产,资本数量一定,产量随劳动增加而提高,但提高的速度越来越小。同时,我们用p将农业实物生产函数转变为产出函数。考虑到本书多次提到的两部门劳动生产率差距,同量劳动在非农部门生产的产出明显高于在农业的产出,因此非农生产函数在图8.1中高于农业生产函数图形。假设农业和非农劳动的投入都是Q,则两部门产出分别为pYA(Q)和YN(Q),总产出为Y(2Q)=pYA(Q)+YN(Q)。在图8.1中,这样的总产出和其结构表现为农业和非农产出分别等于线段MQ和NQ,而总产出等于线段MQ+NQ。为节省篇幅,图8.1中没有绘出总产出Y曲线。注意图中的角αβ的正切分别代表农业劳动的平均产量和非农劳动的边际产量。

图8-1 农业和非农业生产函数 (pdf)

 

8.1 非农部门的企业制度

第八章 农业和非农劳动力配置均衡

8.1 非农部门的企业制度

本章开始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部门的问题。我们将一个国家经济的生产部门分成农业和非农业两大部门。这是一种按照产品类别的划分。我们也可以按照地域把一个国家分成城镇和乡村两类地区。一般来说,城镇经济几乎全部由非农部门组成,但乡村既存在农业也存在非农业部门。为简化讨论,我们在本章把乡村经济等同于农业、城镇经济等同于非农部门,把劳动力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的产业性转移等同于他们在乡城之间的地区性转移。因此,我们也把农业劳动力转移视为这些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地区间转移表示一个农业劳动力一旦转移,他就不可能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也就是说,一个人从事农业就不可能从事非农业,从事非农业就不可能从事农业。使用通俗语言,农业劳动力转移分为离土不离乡和离土又离乡两类。如果离土不离乡,一个劳动力将可以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即上一章所说的兼业。[1] 如果离土又离乡,则他不可能同时从事这两类劳动。我们在本章仅仅考虑离土又离乡的劳动力转移。

在经济学研究中,非农部门的标准经济制度是新古典制度。中国非农部门的制度体系虽然和新古典制度有很大差异,但本书依然把它视为某种类型的新古典制度。这里的原因有二。第一,经济学研究需要对其研究对象设定某种标准化的制度。例如,尽管中国农业的实际制度和自耕农制度存在千差万别,我们在上一章依然把中国农业土地制度“标准化”为某种自耕农制度。第二,中国非农部门的经济运转所体现出的经济制度和新古典制度之间存在高度的近似性。我们仅仅指出两个直接与本书研究方法关联的近似性。首先,无论中国不同企业在法律上的所有制有多大区别,绝大部分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包括独立决定员工个人报酬的权利,并承担为此而出现的风险;即使同属国有的各个企业,在相当大程度上依然通过市场发生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它们都视为通过市场而独立经营独立承担风险的生产者。其次,中国大部分非农企业虽然有各种所有制区别,但只要企业员工数量超过一定规模。企业就会把自己的净产出清楚地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于劳动成本即工资、一部分归于利润。事实上,这一点也是非农企业和农户的一个主要区别。而新古典意义的企业或生产者的关键特征之一,便是用会计制度区分工资和利润。一旦区分工资和利润,我们便需要区分标准。新古典的区分标准是边际生产率,即按照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产量确定工资率和利润率。在新古典理论之旁,我们熟悉斯密和李嘉图的自然工资,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工资、刘易斯的生存工资,以及其他工资理论。不过,所有这些工资理论或者仅仅适合特殊情形如自然工资和生存工资,或者本身需要更多解释而无法直接应用到劳动者和企业决策中,如劳动力价值工资。因此,尽管中国各个企业具体决定工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只有边际产量工资理论能够最近似地把它们在理论上一般化。因此,我们在本书具有这两个新古典近似性的生产者都视为新古典类似的企业,并研究这些企业之间、它们和劳动力尤其转移劳动力的市场关系。这里需要提及的,一旦我们假设企业利用边际标准决定工资和利润,我们也就假设企业以最大利润为生产目的。

非农企业的生产需要资本和劳动投入。这里,我们把非农部门使用的土地也归为资本。资本的使用权属于人格化的企业。因此,非农部门的企业制度和仅仅使用自有耕地、资本和劳动生产的自耕农不同,也和土地所有权属地主、使用权属佃农的地主佃农制度不同。它类似于农业中的地主或租地农场主与雇农制度,地主或农场主组织和参加生产并雇佣其他劳动力共同使用地主的土地,同时地主取得超出其劳动工资的收入并承担可能颗粒无收的风险,而其他劳动者在不承担风险的同时仅仅获得劳动工资。因此,企业生产的总收入或总产出可以分配如下:

(8.1) 企业总收入=生产成本+净收入

=资本支出+(工资支出+资本利润)

由于我们假设了新古典企业制度,因此接受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将企业净收入按边际原则分配,工资率等于劳动的边际产量,利润率等于资本的边际产量,即

(8.2) 企业净收入=劳动边际产量×劳动投入量

+资本边际产量×资本投入量

=工资(率)×劳动投入量+利润(率)×资本投入量

=总工资收入+总利润收入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按照边际原则分配净收入,净收入正好不多不少地被分为总工资和总利润收入。

注释:

  1. 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分析来说,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离土不离乡细分成两类。第一类包括转变为城镇的原农村地区,农业劳动力在当地几乎无农可务,只能以非农业为职业。第二类包括农业劳动力或者农户在原居住地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第一类离土不离乡和本章对离土又离乡的分析相近。

7.7 农业平均产量工资的理性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7 农业平均产量工资的理性

经济学的标准工资理论是边际产量决定工资。本书则把农业工资视为平均产量工资。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毫无疑问,边际产量是农业劳动力或农户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考虑一个农户。他把自己的时间配置到劳动和闲暇(或非劳动时间)两个用途上,以便获得最大的经济幸福或效用。劳动挣得收入,收入购买消费品。但劳动辛苦。因此,农户如何在劳动和闲暇之间配置时间,首先取决于他对消费和闲暇两者孰轻孰重的偏好。尽管各个农户的偏好不同,但我们依然可以为他们列出一个一般性的偏好方程即

(7.23) U=U(C, LE)

其中U、C和LE分别代表效用、消费和闲暇,且

(7.23a) dU/dC>0, dU/dLE>0

(7.23b) d2U/dC2<0, d2U/dL<0

(7.23a)表示消费和闲暇越多越好,(7.23b)则表示随着消费和闲暇越多,新增加一单位消费或闲暇带来的效用越小。由于增加消费或闲暇必须以减少闲暇或消费为代价,因此若令U为常数并从(7.23)中解出C,我们得到

(7.24) C=C(U, LE)

(7.24a) dC/dLE=(dU/dC)/(dU/dLE) <0

(7.24)的图形便是下面图7.8内用LE-C坐标度量的效用无差异曲线U,其中曲线位置越高,效用U越大。注意图7.8的横轴表示农户可支配的总时间T,T是常数。LE以横轴右侧为起点,劳动L以横轴左侧为起点。因此,图7.8中的LE-C坐标系是正常情形的逆时针180度旋转后的情形。图中的Y曲线是我们熟悉的农业生产函数。我们假设农户产量全部被其消费,因此Y=C。生产函数确定了农户在不同劳动投入时可能取得的最大产量或消费,效用函数则确定了农户在消费和闲暇之间的偏好。因此,农户实现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是点D,即投入劳动L=R,产量YD,消费CD=YD,闲暇LE=T-R。点D的标志是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的斜率绝对值相等,即农户在消费和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率等于农户劳动的边际产量。可见,作为一个强有力的分析工具,边际产量可以帮助农户确定最优时间配置和最优消费。由此出发,我们可以想象农户减少一单位闲暇时间而劳动的收入是该单位劳动时间的新增产量即边际产量。因此,边际产量可以视为劳动报酬或工资。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农业劳动的工资由农业劳动的边际产量决定。

图7-8 没有非农就业机会时的农户最优决策 (pdf)

现在我们考虑非农就业的可能性。假定该农户可以在从事农业的同时亦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并假定非农工资由外部决定。此时,农户需要在农业、非农业和闲暇三者之间配置时间以取得最大效用。为了清楚地理解农户此时的决策,我们有必要列出一个模型如下:

(7.23) U=U(C, LE)

(7.25) C=Y+W

(7.26) Y=f(L)

(7.27) W=wLN

(7.28) L+LN+LE=T

其中W为非农劳动工资收入,w和LN分别为工资率和非农劳动。仍然假定农户消费其所有收入,我们将(7.26)-(7.28)代入(7.25)得到

(7.29) C= f(L)+wLN

= f(L)+w(T-L-LE)

代入到(7.23)得

(7.30) U=U[(f(L)+w(T-L-LE), LE]

解出最大化条件为

(7.30a) dU/dL=(dU/dC)[df(L)/dL – w]

(7.30b) dU/dLE=-(dU/dcC) w +dU/dLE

令(7.30a)和(7.30b)等于零,整理得

(7.31a) df(L)/dL =w

(7.31b) (dU/dLE)/(dU/dC) =w

(7.31)两个方程是农户为取得最大效用而在农业和非农劳动及闲暇三者间配置时间的标准,其中(7.31a)指出农业劳动的边际产量等于工资,(7.31b)指出闲暇和消费的边际替代率等于工资。因此,非农劳动的机会导致工资概念,而工资概念一旦出现,农户的最优决策或最优劳动分工便决定性地受到工资影响。

我们用图7.9说明这个模型。首先,我们引入向右上方倾斜的工资直线w。注意w直线在LE-C正常平面上是向右下方倾斜的。该直线可能在农户原先的最优选择点D同时与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相切,此时,(7.31)两个标准满足,农户按照最大效用投入的农业劳动的边际产量正好等于非农工资,所以该农户不为非农劳动机会所动,而继续其原有的劳动配置决策。但是,在非农化转型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形是非农劳动工资高于农户原先最优决策时的农业劳动边际产量,因此,农户为取得更大效用将把一部分时间配置到非农劳动。图7.9描述了这样的情形。假设非农工资为wE,农户在点D的农业劳动边际产量低于非农工资,农户将减少农业劳动并把这部分时间转而用于非农产业,一直到农户的农业劳动边际产量等于非农工资的点E为止。在农户转移部分劳动时间到非农业的过程中,农户收入将上升,若农户的收入和闲暇相对偏好不变,农户根据效用函数与工资线的切点I配置劳动和闲暇时间。假如农产品的价格为1,农户投入农业劳动Q获得农业产出为YE,农户的非农劳动时间为V-Q,非农工资收入(V-Q)w,农户总收入等于总消费,即CE=YE+(V-Q)w。在图7.9中,农户增加劳动时间以取得更多收入。农户虽然为新增收入而减少了闲暇,但农户效用从U1提高到U2,显然,农户从增加收入中获得的消费效用大于农户因减少闲暇而失去的效用。不过,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边际产量的作用:农户最优化决策要求其农业劳动的边际产量等于非农工资。

图7.9 存在非农就业机会时的农户最优决策 (pdf)

到现在为止,我们限于证明边际产量工资的意义。但是,正如马歇尔当年在其经济学集大成的著作中强调的那样,边际分析是以连续原理为基础的。[1] 农户逐渐减少农业劳动时间而增加非农劳动时间是个连续过程,因此适合于边际分析。我们再次观测图7.9。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工资应当不断上升,w曲线越来越陡峭,农户的农业劳动时间相应地越来越少,非农劳动时间越来越多,农户获得的效用越来越大。但是,在这个连续过程中,农户始终保持着兼业而不完全离开农业。这是因为,如果非农工资等于农业劳动边际产量,那么只要农业劳动时间不接近于零,农业劳动的边际产量便始终低于其平均产量,农户把劳动时间完全配置在非农业就会导致收入以及效用损失。例如,如果上升了的工资线wF和生产函数在点F相切,农业劳动投入为P,此时农业劳动边际产量为tgβF,明显小于平均产量taαF。此时,如果农户保持兼业,农户的总收入为

C兼业=YF+w(S-P)

=P·taαF+wF(S-P)

=农业劳动平均产量·农业劳动时间+非农工资·非农劳动时间

如果农户按照边际产量工资完全转移到非农产业,他的收入则为

C转移=P·taβF+wF(S-P)

=农业劳动边际产量·农业劳动时间+非农工资·非农劳动时间

显然,

C兼业>C转移

因此,相应于非农工资wF,农户的选择是兼业而非转移。这里,农户兼业收入高于转移收入的原因在于农户兼业时按照农业劳动平均产量计算自己的农业劳动报酬。如果在相应于F的时点上,农户准备完全转移到非农产业,则非农产业的工资至少不能低于他的农业平均产量工资。就此而言,一旦农户跳出连续性调整农业和非农业劳动时间配置的框架,农户所面临的决策便是一次性完全转移出农业的决策。这是一种突变。对这一突变,农户要求的应当是农业劳动平均产量工资,也就是说,只有当非农工资不低于农业劳动平均产量时,农户才愿意完全转移到非农产业。为了研究的方便,本书在下面将把这个条件表述为非农工资等于农业劳动平均产量,有时也表述为农业工资等于农业劳动平均产量。

由于本书的研究完全不考虑劳动力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生产的兼业情形,而专注于农业劳动力转移,因此,对于本书来说,更为恰当的农业工资命题,应当是平均产量工资命题。世界农业劳动力转移历史表明,绝大多数农民选择了完全转出农业而非兼业,因此,非农工资在经济史中应当至少等于农业劳动的平均产量。本书第四章指出的农业和非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巨大差距,又在经济上为非农工资等于农业劳动平均产量创造了条件。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决策中,农业工资等于农业劳动平均产量的命题既符合个体决策者的经济理性,亦应当符合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实际状况,并且还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总产出效应提供了前提。[2]

注释:

  1. 马歇尔,1890/1964。
  2. 显然,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决策和其作为农户的日常生产与消费决策所参照的系统不同,因此,转移决策所考虑的平均产量工资,与日常决策所考虑的边际产量工资可能是相容的。另一方面,对务农者的研究表明,无论这些劳动力是农民(peasants)还是农业从业者(farmers)还是其他群体,他们都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的“理性人”,例如都不区分至少不严格区分自己的资本投入收入和劳动投入收入。不过,如果我们考虑到非农化转型是人类大变革的过程,我们可以想象务农者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对世界和对自身认识本身的变化。关于农业平均产量工资的假设,笔者曾经解释如下:“如果说,当一个自耕农经济从其前资本主义形式开始经济发展的时候,绝大部分劳动力滞留在农业中,这个假设还能够比较好地模拟现实。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离开农业,转移到现代产业就业,这个假设的有效性也就越来越动摇。因为,在自耕农制度下的经济发展中,离开农业的劳动力将出售或出租或出让自己原有或现有、但自己不再耕种的土地给继续留在农业的劳动力耕种。这样,土地的价值即“租金”开始出现。另一方面,在一部分农业劳动力离开农业的同时,资本开始进入农业。当个体农业劳动力自己的资本投入还很少的时候,他们很可能把资本投入仅仅视为生产的一种‘流动成本’并在产品价值中回收,就像他们对待容易损坏、所以每年必须在地方集市上重新购置的镰刀那样。然而,随着劳动力的转出,农业资本投入日益增加,农民的‘机会成本’意识将浮现并且增强起来,资本的价值或‘利润’开始出现。最后,在土地的出售、出租和出让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可能获得远远超过自己耕种能力的大量土地。即使引入大型农业机械,他们也必须雇佣季节性帮工来耕种。这样,严格意义上的‘工资’开始出现,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工人开始分离。所以,一个农业劳动者或者自耕农或者农业生产者将逐渐淡化他们原有的意识,即他们的全部净收入仅仅是他们的劳动所得。在决定自己是否转移到现代产业的时候,他们用以和现代产业工资相比较的农业收入,可能也不再是他们的全部净收入。所有这些变化都意味着农业生产从前资本主义形式向资本主义形式的转变。事实上,即使仅仅对农业劳动者、生产者而言,经济发展过程本身必然地又是一场制度变革和意识形态变革的过程,是农业生产的社会制度、农业生产者劳动者的思维方式、农业生产者劳动者作为大写的‘人’本身的变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事情是稳定的,人的行为模式尤其不可能稳定不变。所以,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离开其初期阶段、但还没有达到终期阶段的长时间里,我们对农业劳动者生产者的任何行为假设,都必然是过渡性,并且不可能适用于经济体系在我们研究的时点上的所有农业劳动者生产者。”参见胡景北,2008,第9页。关于农民理性,参见例如Schultz,1964;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变化,参见例如陆桔利(2007)关于主动务农农民的调查和论述。

7.6 生存工资、平均产量工资和边际产量工资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6 生存工资、平均产量工资和边际产量工资

我们在前面的阐述中把农业劳动的平均产量视为农业工资。它也可以称为农业平均产量工资。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学中还有两个农业工资的概念,它们是分别对应于生存产量和边际产量的生存工资和边际工资。我们已经在第五章讨论了生存工资,本节讨论边际工资。经济学中的标准工资理论是劳动的边际产量决定工资水平。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的区别在于后者指的是全部劳动投入所生产产量的劳均数量,前者则指某一特定单位劳动所生产的产量,尤其常用于指示最后增加的一单位劳动所增加的产量。我们把图7.1扩展为图7.5并借助其说明边际产量概念。在图7.5中,生产函数曲线用OAUBCEF表示,直线MC和NU分别在点C和U与生产函数相切。它们代表了相应于点C和U的劳动投入的微小变动造成的产量变化,所以,tgβC和tgβU代表了劳动投入为3T和V时的边际产量。注意直线MU和OF平行,因此tgβU=tgαF。由于tgαF指示生存产量,所以tgβU=tgαF意味着只是在劳动投入减少到V时,劳动的边际产量才提高到生存水平。在我们的例子中,该农户的农业劳动力减少到1.5个,他们的边际产量才不低于生存水平。所谓边际工资,就是由劳动边际产量确定的工资。

图7-5 平均产量工资和边际产量工资 (pdf)

从图7.5可以看出,劳动投入越少,相应的生产函数切线越陡峭,该切线和水平线的夹角越大,即劳动的边际产量越高;反之,劳动投入越多,生产函数越平坦,劳动边际产量越低,所以,和劳动的平均产量一样,农业劳动的边际产量也将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不断提高。同样,若耕地和资本增加而劳动力不变,劳动的边际产量将随之增加。我们把图7.4修改为图7.6并增添了UB、VB1和WB2三条切线,它们分别表示劳动投入为2T时的边际产量。显然,随着耕地和资本的增加,生产函数曲线不断上扬,对应于同一个劳动量,切线越来越陡峭。因此,耕地和资本都具有提高劳动边际产量的效应一样,其它有助于提高农产量的各类措施,在自耕农和准自耕农的制度框架内,也都能够提高劳动边际产量。

图7-6 边际产量随耕地和资本增加而提高 (pdf)

图7.5同时揭示了平均产量、生存产量和边际产量三者的数量关系。在图7.5内,生存产量是等于tgαF的固定常数,边际产量与平均产量一样随劳动增加而降低,随劳动减少而提高。我们从图7.5引出图7.7。图7.7根据边际产量和生存产量的关系把横轴分成A、B、C三个区间。在区间C,边际产量大于生存产量,在区间B,边际产量小于生存产量但依然大于零,在区间A,边际产量等于零。这里我们不考虑边际产量小于零的情形。但在所有三个区间内,平均产量曲线始终高于边际产量曲线,表示前者始终大于后者。这里的理由是如果其它投入不变而仅仅增加劳动投入,劳均产量将下降。劳均产量下降的原因便是新增加劳动带来新增产量即边际产量低于原有劳动的平均产量亦低于加入新增劳动后劳均产量。例如,在图7.5中,针对同一个劳动量3T,代表平均产量的角αC便大于代表边际产量的角βC。这一点可以一般化。在图7.5中,生产函数曲线上任一点和原点之间的直线在生产函数曲线下方,生产函数曲线任一点的切线在生产函数曲线上方。所以前一直线和水平线的夹角大于切线和水平线的夹角。由于这两类夹角的正切分别等于平均产量和边际产量,所以平均产量总是大于边际产量。由于三类产量概念分别对应于三类工资概念,我们得到三类工资的数量关系:平均工资大于边际工资也大于生存工资;边际工资在劳动投入较多时低于生存工资、劳动投入较少时高于生存工资。图7.7可以视为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这三类农业产量或三类农业工资的变化路径。

图7-7 平均产量、生存产量和边际产量 (pdf)

7.5 农业资本积累和农业工资上升趋势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5 农业资本积累和农业工资上升趋势

在图7.1中,如果农户转出一个劳动力,剩下三个劳动力的平均产量将上升,但农产量将下降。随着劳动力不断转出农业,该农户的产量持续下降并可能下降到0,即

(7.15) YMAX=Y4T > Y3T > Y2T > Y1T > Y0T =0

因此,如果其他情形不变,农业劳动力转移将在提高农业工资的同时降低农业产量。耕地流转不能改变这一点。在图7.3中,虽然转出劳动力的耕地流转给留在农业的劳动力会增加后者生产的农产量,但它依然低于劳动力未转出时的所有劳动力生产的总产量。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一点。设想李姓农户在耕地翻倍后,在原有和新增耕地上各使用两个劳动力。此时,李姓农户的总产量大于在原有耕地上使用四个劳动力的产量,即

(7.16) Y|Z,2T+Y|Z,2T > Y|Z,4T

但小于张姓农户未转出劳动力之前两户合计的产量:

(7.17) Y|Z,2T+Y|Z,2T < Y|Z,4T+Y|Z,4T

Y、Y分别表示李姓和张姓农户的产量。因此,即使转出劳动力的耕地可以出租,农业劳动力转移依然会降低农业产量。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耕地流转或租赁本身能够部分减缓、但不能阻止农产量下降。另一方面,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随着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工资与收入的提高,他们对农产品的需求还将上升,所以,农产量不但不应当下降,而且还必须提高。同时,一个社区内的农户之间可以通过租赁耕地使用权来增加依然务农的劳动力使用的耕地数量。但一个社区的总耕地却无法增加;即使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耕地使用权在不同社区的农户之间流转,一个国家的总耕地也是无法增加的。这样,在农业生产所需要的三大生产要素耕地、劳动力和资本中,耕地无法增加,[1] 劳动力必须减少,唯一能够增加的要素是资本。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为避免产量下降并反过来促使产量提高,一个农户、一个社区或一个国家必须走增加农业资本、用资本替代农业劳动力的道路。

农业资本投入增加,每个农业劳动力使用的资本量增加,其生产的总产量和平均产量都将提高。我们把农业资本提高农业总产量的作用称为农业资本的农产量效应,把它提高农业工资的作用称为它的农业工资效应。本节考虑这两种效应并特别重视工资效应。类似于耕地增加,资本增加在图7.1或7.3中亦表现为生产函数曲线的上扬,即原有劳动可以生产更高产量。我们将图7.3扩展成图7.4。图7.4中的曲线Y2是李姓农户在资本增加后的生产函数。资本增加越多,Y2的上扬幅度越大,李姓农户在2Z亩耕地上投入一定劳动所获得的产量亦越高。显然,只要资本增加得足够多,从原先的K1增加到K2*,利用4个劳动力和2Z亩耕地就可能生产出李姓和张姓农户原先用8个劳动力和2Z亩耕地以及原有资本获得的产量,即

(7.18) Y|2Z,K2*,4T= Y|Z, K1,4T+Y|Z, K1,4T

图7-4 农业资本增加的农产量效应和工资效应 (pdf)

如果资本增加得更多,李姓农户的资本投入超过K2*,他的产量将超过原先他与张姓两户的产量总和。反之,如果资本投入不足K2*,总产量依然将因为农业劳动力转移而减少。然而,只有增加资本,李姓农户的产量才可能高于仅仅利用原有资本和劳动力以及双倍土地时的产量水平。所以,增加农业资本是提高农业产量的有效甚至唯一途径。

不过,农业资本增加不但具有农业产量效应,而且具有农业工资效应,即带动农业工资上升。我们观察图7.4。若李姓农户投入四个劳动力和包括租入的2Z亩总耕地,则他增加资本后,他的产量从E1提高到E2。从E2拉一条直线到原点,它和横轴的夹角αE2显然大于夹角αV,所以,

(7.19) tgαE2> tgαV> tgαE

(7.19)表明李姓农户中每个劳动力按平均产量计算的农业工资将随着资本增加而上升。同时,资本增加后,如果劳动力继续转出农业,农业工资将继续提高。在图7.4中,李姓农户在增加资本后再转出一个劳动力,代表农业工资的夹角将变为αC2,由于

(7.20) tgαC2> tgαE2

所以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后将提高,因此,农业资本增加只会强化而不会削弱、更不会改变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上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关于资本增加的农业产量和农业工资效应的论证,与我们对耕地增加的农产量与农业工资效应的论证方式完全相同。利用这样的论证方式,我们也可以指出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制度的改良同样具有农业产量和工资效应。实际上,在自耕农和准自耕农制度下,一切旨在提高农业产量的增产措施,包括经济、技术、财政、社会和文化诸措施都将同时提高农业工资。所以,在自耕农和准自耕农的制度框架内,农业工资上升是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基本趋势。

注释:

  1. 实际上,在非农化过程中,由于非农产业发展需要土地,耕地还将减少,因此,增加农业资本对维持和提高农业产量将更为重要。

7.4 耕地出租和农业工资上升趋势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4 耕地出租和农业工资上升趋势

现在我们把上一节的农户分析扩展到农村社区分析并考虑农户间耕地流转现象。农村社区指的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组成的一个较小地域的社区,在中国农村的具体环境下指一个生产组或者一个行政村。我们设想社区将所有耕地的使用权按人口即劳动力平均分配给农户;分配格局稳定地维持若干年,不随农户人口增减与迁移而变。按照中国目前的制度,农业转出劳动力的法律身份依然是原转出社区农民,因此他们依然拥有原社区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他们在土地分配格局稳定的年限内转回原社区,他们甚至依然能够耕种自己原先分得的耕地。所以,劳动力在转出农业时不必向社区交回自己分得的耕地;在转出期间,他始终保持着对自己分得耕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农户的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会因为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转出农业而丧失或减少。在这样一个制度框架下,本节讨论已分配的耕地在社区内部各农户之间流转的情形即农户增加或减少耕地的情形。我们特别关心的是在中国的准自耕农制度下,耕地流转是否会改变农业工资的上升趋势。

假设在耕地分配格局稳定的年限内,农户之间耕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农户自行决定。一农户增加耕地意味着其他一个或多个农户减少耕地。农户耕地减少的原因很多,但我们仅仅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原因。使用前面的农户例子。若该农户的四个劳动力转出两人,剩下两人可能继续耕种原有耕地。若再转出一人,余剩的最后一人也许会减少耕种的土地;若此人再转出。该农户分得的全部耕地将不再使用。因此,劳动力大部分或全部转出的农户不可避免地将减少或放弃土地的耕种。这样就产生了社区内部耕地的供给:有人愿意出让自己在转出农业期间的耕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一个农户如果增加耕地,就能利用原有劳动力和资本生产更多净产量,所以农户始终存在着对耕地的需求。我们设想社区中有李姓和张姓两个农户。它们各有四个劳动力和Z亩耕地。如今张姓农户的劳动力全部转出农业。他们的耕地可以抛荒,也可以流转。假设李姓农户没有人转出并愿意增加耕地。在以乡土人情为重要联系纽带的中国农村社区,两家农户可以接受的流转耕地的协议多种多样。从纯粹的经济学考虑出发,张姓农户希望为耕地出让获得一笔报酬,李姓农户亦准备为获得更多耕地付出一笔酬金。显然,这笔酬金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即使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价格。不过,问题不在于地租的有无,而在于地租的高低。在没有非农就业机会的传统农业社会,耕地是农民维生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资料,对耕地的需求出自于强烈的维生和保障动机;但耕地供给极少。供不应求导致高地租。在我们考察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地租不可能很高,其原因是

1.从供给面说,转出劳动力很多,他们提供的耕地供给量很大;同时,由于他们不可能自己耕种,所以如果不租出,他们从耕地中将一无所得;此外,乡村风俗和法律法规都可能促使他们租出耕地使用权,而不允许他们将耕地闲置抛荒。

2.从需求面说,由于保持务农的农户的农业工资已经高于生存水平,他们耕地需求的维生和保障动机基本上被社区所分土地所满足,所以他们对新耕地的需求将来自于提高收入的动机;同时,继续务农的农户成员依然有机会通过非农途径提高收入,取得新耕地仅仅是他们提高收入的许多途径中的一个,往往还不是最重要最吸引人的途径;再次,他们明白转出农业的劳动力不可能因为地租低而转回来耕种土地。

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自耕农的农村社区将出现耕地买卖和出租市场,在中国的情形下,将出现耕地使用权出租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耕地供给和需求关系将不是严重的供不应求,而是在不很高的可接受地租水平上的供求基本平衡。那种高地租盈利的图景不适合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非农化时代。具体地说,一个已转移的农户应当在自己获得一定地租的情形下便准备租出耕地,而一个需要付出地租才能够增加耕地的务农农户,应当在耕地增加将提高甚至明显提高自己获得的净产量的情形下才会租入耕地,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大形势下,无论租入耕地农户的劳动的边际产量是否依然低于所谓的生存水平,地租也不会像刘易斯设想的那样,高到让租地农户净产量无法提高的地步。相反,地租必须充分低,租地农户的净产量必须明显提高,农户之间的耕地使用权流转才能够实现。[1]

我们用一个图说明租地农户净产量变化。假设张姓农户在全部转出农业的同时将耕地使用权出租给李姓农户。后者利用原有的资本和劳动力以及翻倍的耕地可以生产更多的扣除资本支出后的产量。在图7.3中,曲线Y0和Y1分别表示李姓农户在租地前后的产量,它们之间的差距是新增产量。地租只能出自新增产量。如果地租等于或者高于新增产量,李姓农户不会租入耕地。地租越高,李姓农户从租地中获得的新增产量越少。地租的最高限是全部新增产量,此时李姓农户虽然没有为农业生产付出更多资本和劳动力,但它也没有因为新增耕地而提高自己的净产量,因此,以提高净产量为目的的李姓农户不会去租地。为了吸引李姓农户租地,张姓农户必须降低地租要价,让李姓农户也取得一部分新增产量。所以,若租地成立,两家农户都将获得一部分新增产量。用公式表示,我们得到如下的李姓农户的净产量公式:

租地前:总产量0=资本支出0+净产量0

租地后:总产量1=资本支出0+净产量0+(新增产量-地租)

=资本支出0+净产量1

显然,只要地租小于新增产量,净产量1就大于净产量0,李姓农户就会因为租入耕地而提高净产量。在图7.3中,李姓农户投入4个劳动力,扣除资本支出后的产量为线段E1(4T) > E(4T),新增净产量为E1E,地租为E1V < E1E, 属于李姓农户所有的新增净产量为 (E1E – E1V)>0,所以李姓农户获得的总净产量为线段V(4T),大于耕地增加前的净产量E(4T)。耕地增加前后的李姓农户劳动力的平均产量或农业工资公式为

(7.16) w4T|耕地增加后=V(4T)/(4T) = tgαV> tgαE=w4T|耕地增加前

图7.3 租入耕地农户的净产量和工资 (pdf)

可见,四个农业劳动力使用的耕地增加后,尽管他们要为新增耕地付出地租,但他们的工资仍然上升了。因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自耕农或准自耕农制度基础上出现的租地现象不但不会遏制或减缓农业工资上升的趋势,反而会促进农业工资的上升。同时,如果李姓农户在租入耕地后也转出劳动力,余下务农劳动力的工资还会在该农户租入土地的基础上更快地上升。比较图7.3中的两个夹角αUαV,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因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土地出租只会强化而不会削弱农业工资的上升趋势。可见,四个农业劳动力使用的耕地增加后,尽管他们要为新增耕地付出地租,但他们的工资仍然上升了。因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自耕农或准自耕农制度基础上出现的租地现象不但不会遏制或减缓农业工资上升的趋势,反而会促进农业工资的上升。同时,如果李姓农户在租入耕地后也转出劳动力,余下务农劳动力的工资还会进一步上升。比较图7.3中的两个夹角αUαV,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2]

注释:

  1. 应当说,大部分研究传统或者发展中国家农民农业农村的著作都没有明确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大背景。例如,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虽然提及农民家庭成员在非农部门的兼业,但完全没有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和由此“腾出”的耕地以及由此引发的耕地使用权流动和我们在下一节将要讨论的资本替代劳动的重要现象。参见艾利思,1993/2006。
  2. 关于高地租的一个机制可设想如下:一旦有耕地可供给使用,就有许多人试图获得。这些人之间的竞争将保证提出最高地租的人获得该耕地使用权,因此,竞争将抬高地租、压低使用者获得的土地净产量。但是,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农村社区不但存在关于租入土地的竞争,而且存在关于租出土地的竞争,即转出农业者为租出土地而降低地租要价的竞争。所以,至少从非农化转型中期开始,地租应当不会成为依然务农的劳动力提高农业收入的重要障碍;反过来,耕地出租只会加快农业工资的上升速度。

7.3 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上升趋势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3 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上升趋势

在自耕农和准自耕农制度下,农业工资不仅高于生存工资,而且会随着农业劳动力转出农业而上升。这两点是理解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键所在。本节将说明第二点。

在中国的准自耕农制度背景下,每个农民按人口分得一份土地。我们设想各农户的人口全部是劳动力,因此不再区分人口和劳动力。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不影响农户分得的土地数量。所以,如果一个农户成员转移出农业,该农户的土地总产量可能降低,但该农户的每个人或劳动力的平均产量包括平均净产量会上升,所以,把平均净产量视为农业工资,我们将发现农业工资随着农业劳动力转出农业而上升。我们借助图7.1来说明这个命题。为简化讨论,我们假设该农户有四个成员且全部是劳动力。按年计算,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劳动T个小时。设想一户农民按人口分得耕地Z亩。图7.1中的横轴是农业劳动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纵轴是农产品产量,曲线OABCDEF是该农户的生产函数曲线,表示该农户在特定的技术水平上使用Z亩土地以及固定的资本支出,从原点开始不断增加劳动时间所能生产的扣除了资本支出后的最大净产量。该曲线的函数形式是Y=f(K*, L),其中Y、K和L分别代表扣除资本支出后的净产量、资本与劳动投入;*代表常数,即假定资本投入不变,因此该函数又可以简写为Y=f(L)。[1]  在给定的土地、资本和技术基础上,该农户增加农业劳动,农业产量一开始上升很快,但随着劳动的增多,产量上升越来越慢并且最后停止上升。这一状况在图7.1中的表现是生产函数曲线随着劳动增加而越来越平缓;劳动增加到点D以后,继续增加劳动,产量将不再上升,生产函数曲线成为水平线。D点对应的劳动投入是P,即3个多、不到4个劳动力的全部劳动时间。我们设想该农户从P起继续增加劳动将不会提高产量,但也不会减少产量,所以生产函数曲线不会向右下方倾斜。用YMAX表示该农户投入全部劳动所能得到的最大产量,显然,YMAX相当于图7.1标示的线段DP,而DP的长度又等于线段E(4T) 和F(5T)的长度,即

(7.8) YMAX=DP=E(4T)=F(5T)

图7-1 自耕农的净产量和工资 (pdf)

设想YMAX能且仅能保证五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所以五个人的平均产量相当于上一节定义的生存工资。用w表示工资并特别地用wF表示生存工资,在图7.1中,生存工资可以表述为下式:

(7.9) wF=w5T=YMAX/(5T)=tgαF

αF是直线OF与水平轴的夹角, tgαFαF的正切,表示垂直线段F(5T)与水平线段O(5T)之比,也就是劳动投入为5T时的劳动平均产量。显然,如果该农户有五个成员,地主佃农制度将不可能出现,因为该农户的最大产量仅够维生,没有任何多余产量缴纳地租。此时出现的土地制度只可能是自耕农或准自耕农制度。幸运的是,该农户仅有四个成员,投入的最大劳动量是4T,生产函数曲线上的对应点是E。在自耕农制度下,按照平均产量计算,该农户每个劳动力的农业工资是

(7.10) w4T= YMAX/(4T)=tgαE

比较图7.1中的αEαF,我们得到下述关系:

(7.11) w4T=tgαE > tgαF=wF

该农户的工资高于生存工资!当然,该农户也可以投入从P到4T之间的某个劳动量,因为这一区间的劳动量都能够生产出YMAX。同时,由于YMAX依然在四个劳动力中间平均分配,所以我们依然可以应用平均产量来计量工资。此时,从对应横轴P到4T区间的生产函数曲线上任一点上引一条直线到原点,该直线和横轴的夹角依然大于αF,所以公式(7.11)依然成立。因此,即使其他条件相同,仅仅地主佃农制度和自耕农制度的差别就足以造就农业工资和生存工资的差别:自耕农制度下的农业工资不但不等于生存工资,而且高于生存工资。

对我们的研究来说,更重要的是随着劳动力转出农业,农业工资还将上升。设想劳动力转出农业意味着转出者不可能同时参加农业劳动,所以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仅是农户农业劳动投入时间的减少,而且是农业劳动力数量的减少,因此,该农户转出一个劳动力在图7.1中的表现便是它的最大农业劳动投入只剩下3T。此时,由于该农户的耕地、技术和资本支出不变,所以劳动投入减少后,它的净产量随之下降到相应于线段C(3T)高度的YC,但该农户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的平均产量或农业工资上升了,即

(7.12) w3T= YC/(3T) =tgαC > tgαE >tgαF=wF

公式(7.12)的经济学原理是利用原有的技术、土地和资本,更少的劳动生产的净产量总量虽然更少,但生产的劳均产量却更多。如果农户继续转出一个劳动力,剩下两个农业劳动力按照平均产量计算的工资是:

(7.13) w2T= YB/(2T) =tgαB >tgαC > tgαE > tgαF=wF

公式(7.13)表明,在技术水平、耕地资源和资本投入一定的前提下,农业劳动力越少,农业工资越高;农业劳动力越多,农业工资越低:所以农业工资和农业劳动力两者的变化成反比。由于农业劳动力转移意味着农业劳动力减少,所以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将呈现上升趋势。我们用图7.2描述农业工资的这一基本趋势。图7.2中的劳动-工资线推导自图7.1的劳动-产量线,图7.1中各夹角的正切代表工资,现在它们在图7.2中显示在纵轴上。图7.2的农业工资线揭示了农业工资和农业劳动投入的反比关系以及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上升趋势。

图 7.2 农业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上升趋势 (pdf)

应用数学方法,把农业工资视为农业产出和劳动投入之商,我们有

(7.14) w = f(L)/L

(7.14a) dw/dL = (1/L)[df(L)/dL] – f(L)/L2

= f(L)/L2{[L/f(L)][df(L)/dL] -1}

= f(L)/L2(e-1) <1

其中

(7.15) e=[L/f(L)][df(L)/dL]

为劳动投入的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之比,即产量弹性,e属于(0, 1),所以,工资对劳动的导数小于1,工资与劳动反方向变化:若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不变,则劳动投入越少,工资越高,这亦是图7.2中农业工资线所表示的命题。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长期过程中,农业工资将清楚地呈现上升趋势。

注释:

  1. 该函数属于经济学中的新古典生产函数曲线Y=f(K, L),其最简的显函数形式为Y=AKαL1-α,其中A=1,1>α>0。Y=AKαL1-α又称为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该类函数对资本和劳动两种投入具有对称性,所以,只要把横轴代表的投入改为资本,图7.1的产量曲线亦可以等价地改称为技术、土地和劳动投入一定时不断增加资本所生产的净产量。该类函数最重要的性质之一是在其他投入一定时,某种投入的增加会降低该投入的平均产量,所以生产函数曲线向右上方的延伸越来越平坦。

7.2 高于生存水平的农业工资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2 高于生存水平的农业工资

农业生产严重依赖土地或耕地。所以,农民的经济状况和耕地的有无与多寡密切相关。这一点,无论对一位农民、一个农村社区还是一个国家来说都是正确的。我们暂且从一位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并且不探讨他所使用的耕地的所有权问题。假设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这位农民耕种的土地数量一定。假设在短期中,他所应用的耕作技术确定,他所投入的资本和劳动数量也是固定的,那么,这位农民的收成在正常年份也是基本稳定的。在纯粹的地主佃农制度下,由于这位农民的土地是租入的,他要把他使用租入土地的收成分为以下三份:

(7.1) 佃农:土地总产量=耕作成本+地租支出+净产量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净产量

公式中的耕作成本包括种子、农具、机械、用水、化肥、农药、改良耕地等所有为了取得土地收成而由农民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物质资料成本,我们把它综合地称为资本支出。佃农使用耕地、他本人的资本和劳动生产。地租是这位佃农按照预先商定的方式和数量而向地主支付的使用耕地的价格。总产量扣去资本支出和地租后剩下的部分便是佃农的净产量。按照佃农的看法,净产量是他的农业劳动收入。不过,从经济学角度观察,他的净产量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他的劳动收入,一部分是他的资本支出的利息收入。比如,如果他必须先付款购买化肥的话,这一例如500元的购买款应当视为他的资本支出。由于该化肥施用而获得的产量增量,可以归为资本带来的净产量。换一个角度,设想该农民他不购买化肥,他可以把这500元存入银行并在年底获得例如10元钱的利息。所以,如果他购买化肥的话,他除了要把500元的化肥款计入耕作成本并在年底收回之外,他还应当从总产量收入或者净产量收入中另外扣除10元作为利息收入,剩下的部分才是他的劳动收入,因此,这个佃农的收入分配公式应当变为下式:

(7.2) 佃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地租支出+净产量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 (资本产量+劳动产量)

现在我们改变农业土地制度,从地主佃农制度变为自耕农或者准自耕农制度,佃农变成了自耕农或者准自耕农,地主消失了,但土地还是原先的土地,技术还是原先的技术,甚至农业产量也还是原先的水平,但产量的分配状况变了,地租随着独立存在的地主一起消失了,因此,自耕农的收入分配公式为

(7.3) 自耕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净产量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资本产量+劳动产量)

比较公式(7.1)和(7.3), 我们显然有:

(7.4) 自耕农净产量>佃农净产量

公式(7.4)成立的原因是经过土地制度变化,原来被佃农交付给地主的地租现在被自耕农留下作为自己所有的产量了,所以归于自耕农的净产量大于归于佃农的净产量。

公式(7.4)看似平常,其理论意义却非常重要。在地主佃农制度下,佃农尽管要缴纳地租,但自己留下的净产量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能够维持生存。我们把这样的净产量称为生存产量或者生存工资并把它分别引入公式(7.2)和(7.3)为

(7.5) 佃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地租支出+生存工资

=资本支出+地租支出+农业工资

(7.6) 自耕农:土地总产量=资本支出+(地租支出+生存工资)

=资本支出+农业工资

比较公式(7.5)和(7.6),我们得到

(7.7) 自耕农农业工资>生存工资

因此,如果佃农的净产量等于生存工资,[1]  自耕农的净产量或者农业工资就将大于生存工资。所以,仅仅一个土地制度变化,斯密、李嘉图、马克思、刘易斯等经济学家主张的生存工资概念就不再适用,或者说,假设生存工资概念适用于地主佃农制度的话,那么,它不再适用于自耕农制度和我们观察的中国的准自耕农制度。

在公式(7.5)和(7.6)中,我们把农民获得的净产量视为农业工资。这里的原因首先在于无论佃农还是自耕农,农民通常不区分他的净产量和劳动产量的关系,而把净产量统统视为自己的劳动产量或劳动收入。[2]  例如,在中国现行的准自耕农制度下,农民很少会把自己的土地净收入分为地租收入、资本利息收入和劳动工资收入三个部分,而习惯地把净收入仅仅视为自己的劳动收入。中国统计部门也默认这一点,因此,中国官方统计资料仅仅公布农民的净收入,而不将其进一步细分为土地、资本和劳动等诸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其次,农民通常拿自己的土地净收入与非农部门的工资收入相比较,而不拿自己的“纯”劳动收入和非农工资比较。非农劳动者亦把农民的净收入作为自己工资的参照系。这一事实对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至关重要。对每个农业劳动力来说,他转移到非农业的目的是提高收入。因此,在他做出转移与否的决策前,他需要比较自己的农业收入和到非农就业将能获得的工资。我们设想他用以比较的农业收入是他的土地净收入,包括了按照要素收入理论应当属于地租、资本利息或利润以及劳动工资在内的全部农业净收入。由于他用这样的净收入和非农工资比较,因此我们在讨论农业劳动力转移时把农民净收入或净产量视为农业工资;同时,我们也把自耕农制度下农民净产量高于其生存水平的状况称为农业工资高于生存工资。

注释:

  1. 这里假定佃农自己所得的净产量等于他的生存产量即生存工资的原因一是借以把地主佃农制度作为一个和自耕农制度比较的参照系,二是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家常常强调生存工资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性,三是古典经济学家包括马克思把生存工资作为其理论的核心内容。
  2.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资本贡献的净产量属于资本收入或利润。因此,(7.5)和(7.6)的一个重要假定前提是农民把资本利润亦视为劳动的净产量。一般来说,农民不区分利润和家庭劳动的收益。艾利思认为,“缺乏系统的资本收益率概念”是区分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特点。参见Ellis,1993,p.9。

7.1 中国农村土地的准自耕农制度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1 中国农村土地的准自耕农制度

本章开始讨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学内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要点在转移。一个农业劳动力不是暂时性地、而是长期甚至永久性地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和农业生产并转移到城镇从事非农生产,必定有其理由或者动机。我们仅仅从经济学角度把他的动机限定在收入提高上;也就是说,如果他转移到非农部门能够提高自己的收入,他便转移;如果不能,便不转移。如果已经转移到非农部门,但后来发现转回农业更能提高收入,他又会转回农业。因此,尽管在历史大趋势上,农业劳动力单方向地从农村向城镇、从农业向非农部门转移,但就个人、就某个年份尤其是就经济学惯用的短期概念来说,农业劳动力转移是双向的:有人转入城镇和非农部门,有人转回乡村和农业;在一个国家中,有时转入非农部门的劳动力为主;有时转回农业的劳动力为主。在市场经济中,引导劳动力在农业和非农部门之间转移的指南是这两个部门的实际工资差距即考虑了物价变化之后的工资差距。我们暂且假设物价稳定以便集中研究农业和非农业名义工资的差距问题。但在研究农业和非农业工资差距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农业工资的决定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又需要了解农业的经济制度。人类各个民族在农业劳动力转移或者非农化开始之前处于农业社会。当时,各民族基本在某个特定地区独立发展,相互联系很少,因此,农业社会的经济制度在世界各民族各地区并不相同。这样的制度并不随着非农化开始而消失:它们继续存在于非农化开始以后的长时期中,甚至存在于非农化转型的绝大部分过程中。对非农化转型中出现的非农部门,经济学家已经建立了某种标准制度,这就是常说的新古典经济制度。但在迄今为止的经济学理论中,农业部门没有标准制度。我们必须根据所研究的某个民族的背景讨论它的农业部门制度。由于本书把中国作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典型国家,本章将讨论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直接有关的中国农业制度以及在这一制度下的农业工资的决定机制。

在当今中国,农业土地在法律上属于农民自己组成的集体所有,并由农民按家庭分散使用。 这一法律框架内,中国现行农业土地制度可以称之为土地社区公有、个体使用制度。这个名称中的若干概念解释如下:

1.社区公有制。一部分人集中居住的地域为社区。居住地人口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称为社区所有制。当今世界的国家所有制便是一种典型的社区公有制。土地社区公有制的具体含义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只有根据法律属于某个社区的人才具有该社区居民身份并具备该社区土地所有者的资格;第二,只有属于这个社区范围的土地才是该社区居民的所有物。因此,一个人在法律上离开了社区,他就自动丧失了该社区公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他为此亦得不到该社区的补偿。与此相对应,一个人在法律上进入某个社区,他也自动成为该社区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而无需预先做出贡献。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跨社区的婚姻。社区所有制不但排除了一个人跨社区成为所有者的可能性,而且排除了一个社区拥有社区外土地的可能性。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社区层次是农业生产组或行政村。

2.个体。这里的个体指的是个别家庭,在中国指的是由农民组成的个别农户。如果说社区公有制是世界性的共同现象,农业土地社区所有制是许多国家的常见现象,那么,农民则是一种需要解释的中国特殊现象。毫无疑问,作为一种职业,一种谋生手段和经济生活方式,农民存在于非农化大转型中的所有国家内。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在社会学中往往又被视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身份。我们在本书内仅仅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农民,因此更严格地把他们称为农业劳动力或者劳动者,以避免身份含义。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农民在非农化大转型中可以自由地离开过去的农村社区和农业从而不再是农民或农业劳动力。但是,中国在1950年代开始实行的户口制度,规定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地区的“审批制”,即农村人口必须获得批准才能够迁入城镇。[1] 也就是说,中国农民不能自由离开农村、不能自愿放弃农业。由此出发,中国把所有公民分成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或户口,区分的标准是1950年代时各个家长或户主的主要职业。该区分不但对当时人口是终生的,而且对他们的后代亦是终生的。一个人只有获得特别的批准才能够从农业户口转换为非农业户口或反方向转换。就此而言,中国农业人口是一种正式制度规定的身份。在一个农村社区中,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才同时具有农业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本书下面所说的农民或农业劳动力,在中国指的仅仅是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

3.在社区土地公有制框架下,社区土地由社区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农民组成某种机构来行使自己的所有者权利。

4.个人使用制表示社区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被分配到各个农民家庭,由农户独立耕种并独立承担土地耕种的收益和风险。

我们观察中国农用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和众所周知的地主佃农制度、地主雇农制度或自耕农制度相比,这个制度有两大特点:

(1)不存在土地市场和与此关联的劳动市场。它意味着土地不按照出价高低的市场原则配置到生产中。一个劳动力要从事农业生产首先要得到土地。中国以行政村或生产组为社区分配耕地时遵循的原则通常是人口原则,即把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农户。当然,一个社区的农民如果愿意,他们也可以在人口原则的大框架内选择一些偏离现有人口的其它原则。一种常见的分配原则是同时考察各家庭的劳动力结构。[2] 但是,如果按照市场原则分配,某位农民上缴社区的土地产量大,那位农民就能获得更多甚至全部社区土地的使用权。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以从得地农民上缴社区的产量中获得应属于自己的农产品。此时,土地在农民之间的配置便需要经过土地市场。这个市场和劳动市场密切联系在一起,因为希望获得耕地的农民必须在出价时压低自己的收入而抬高上缴的产量。众多希望获得耕地的农民之间的竞争将确定具体使用土地的农民和他们上缴社区的农产量。显然,剩余的农产量就是获得土地的农民的个人收入。不过,在中国的现实中,似乎没有任何社区利用市场原则。所以,社区内不存在农业和土地市场和与此关联的劳动市场。[3]

(2)农民无须缴纳地租。由于农民获得耕地并从事生产不需要经过土地和劳动市场,所以农民不需要为他们耕种的土地向“自己组成的某种机构”缴纳地租。当然,农民完全可能向这一机构缴纳某些费用,缴纳标准也完全可能根据耕种的土地面积而定,但这些费用通常用来支持社区的公共服务,因此不能视为地租。

具有上述特点的中国耕地制度和理论上的自耕农制度类似。在纯粹在自耕农制度内,每个农民耕种且仅仅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不存在土地市场和劳动市场,亦不存在地租。就纯粹状态而言,在中国的社区农民公有、个体农户耕种的土地制度下,每个农民耕种且仅仅耕种自己获得了使用权的土地。两个制度的区别在于自耕农制度内的每个农民个体是其耕种土地的独立所有者。 而在中国当前制度内,每个农民是作为社区居民之一而与其他社区农民共同地作为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我们把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称为准自耕农制度。[4] [5]

对经济分析而言,重要的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制,而是法律和协约确定的使用权限和收益-风险分担机制。在中国农业土地制度上,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十年。在这三十年内,在一定范围内,农户有权决定如何在农业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且承担自己决定的全部收益和风险。因此,农户尽管不是完整的土地所有者,但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期间,他是一个独立的决策者和独立承担风险与收益的经营者,这样,他亦足以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即一个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独立和理性的经济人。[6]

  1.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不过,在第二章描述的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大潮中,一个农业劳动力即使获得城市非农企业的录用证明,甚至被录用十年或更长,依然必须保持农业户口,而不能转为非农业户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2. 宋开生提供了一个有趣的社区土地分配案例。中国最早实行土地家庭使用制度的时间是1980年前后。那次分配的土地使用权在2000年前后结束。第二次重新分配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为30年。在宋开生的案例中,农民在2000年确定土地分配原则时,不但考虑现有人口,而且考虑未来三十年内各家庭的预期人口。参见宋开生,2006。
  3. 在中国,“当一个农民希望进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说希望和土地相结合来获得土地产品时,他不需要经过劳动市场,不需要先经过对他的劳动生产率和他提出的工资要求之间关系的审查;他也不需要经过土地市场,不需要先经过对他的劳动生产率和他人提出的土地产品要求之间关系的审查。”胡景北,1998,第25页。
  4. 用更一般的概念,中国现行农业土地制度和自耕农制度都可以视为农业社会的一阶级模型。这个模型的关键特点是耕种者无需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这个模型中可以容纳一般的劳动市场。
  5. 中国从1850年代进入非农化大转型以来经历的农业土地制度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50年代到1950年代的准自耕农制度,或者说是自耕农为主、地主佃农为辅的个人土地所有制的准自耕农制度。第二个阶段是从1850年代到1980年的准国家所有制制度,在该制度下,农民既非独立的土地使用决策者亦非收益的承担者,但却是风险的承担者。关于这两个阶段的部分讨论,参见胡景北,2002。
  6. 艾利思(Ellis)曾经为经济分析定义农民如下:“农民是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农民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该定义没有牵涉农业土地的所有制、但显然以农民有土地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前提,因此,该定义必然暗含农民具有某种长期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含有农民既是土地使用的独立决策者也是其收益和风险的承担者的内容。参见Ellis,1993,p. 13,原文为斜体字。

6.11 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失业变动在中国的相对重要性

第六章 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失业的比较研究

6.11 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失业变动在中国的相对重要性

按照上一节的思路,我们比较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失业变动在中国的总产出效应。中国的城镇失业数据从1978年开始。本节用这一数据代表中国失业U并据此计算1979到2015各年份新增失业U,再根据(6.41)式求得新增失业率u*。本节亦利用(6.40)式计算中国的农业劳动力转移率h。中国的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本节的研究战略如下:首先,我们考察hu*。的关系。若| u*/h|<1,我们接着考察s。若u*/h|+s<1,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总产出效应更强。若u*/h|+s≥1,我们将需要进一步研究sr的可能关系。

首先考察hu*的关系。图6.8展示在1979-2015年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量H和失业增量∆U。它清楚地表明H对∆U的压倒性数量优势。∆U仅仅围绕着∆U=0上下波动,波动幅度小,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89万和-108万,最大值最小值之差为不足200万。相反,H波动剧烈,波动幅度大,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1696万和-340万,它们的差超过2000万。同时,在绝大部分年份内,H都远远大于∆U。就两者的绝对值来说,H只有两年小于∆U,且小于的值仅仅为46万和47万。而在H大于∆U的其他35年,H和∆U的绝对值差距有15年超过1,000万,15年在100万-1,000万之间,4年在50万-100万之间。由于hu*分别为H和∆U与总劳动力之比,所以hu*图像的相对形状与H和∆U相同。因此,图6.8可以和图6.7直接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国1979年之后三十七年情形和美国战后六十三年的情形正好相反:美国的失业变动比同期劳动力转移大得多,中国劳动力转移比同期失业变动大得多。此外,中国的情形更加突出。美国失业变动只是劳动力转移的四倍多,而中国劳动力转移是失业变动的十六倍多。

图6.8 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率和新增失业率,1979-2015年 (pdf)

资料来源:数据附录2;数据附录3。

表6.9列出了|u*/h|在中国1979-2015年间的均值统计结果。在这段时期内,在置信度99%水平上,中国|u*/h|的均值小于1的概率几乎是100%,即|u*/h|<1几乎是完全确定的。由此,我们完成了研究战略的第一步。不过,无论根据判定标准(6.35) 还是根据经验公式(6.39), 仅仅|u*/h|<1并不能够裁决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效应是否强于失业变动。此时我们需要明确了解|u*/h|+r或|u*/h|+s是否大于、等于或小于1。但为了了解它们和1的数量关系,我们需要|u*/h|的具体数值。观察表6.9中|u*/h|取值的置信区间。在99%的置信水平上,|u*/h|的最大值应当不超过0.43。检验发现|u*/h|均值小于0.43的概率高达99.5%。为了保证本节结论的可靠性,我们|u*/h|=0.43作为后续研究的参考值。

表6.9 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率和新增失业率之比的均值,1979-2015年

数据年数 37
|u*|/|h|的均值 0.21
|u*/h|均值的置信区间 (-0.02, 0.43)
Pr(|u*|/|h|<1) 0.9999
t检验值 -9.6411
Pr(|u*|/|h|<0.43) 0..9951
t检验值 -2.7274

注:置信度取α=0.99。

资料来源:参见图6.8。

现在我们继续考察判定公式中的另一个因素r。首先考察经验公式中的ss是农业和非农业劳动的平均生产率之比。在中国关于三个产业的统计资料中,第一产业仅仅指农业,因此我们把第二和第三产业合并为非农产业,并把各产业国民生产总值和就业的比率视为该产业劳动的平均生产率AP。利用中国1978到2015年的数据,我们计算出中国当年价格的APA和APN以及它们的比s并绘成图6.9。该图显示APA和APN在这段时期皆快速上升。以1978年为基期,如果不考虑影响各部门国民生产总值的价格变化,APA和APN皆提高了77和50倍。与此相反,s波动激烈,有时上升有时下降,并大体以s=20%为中轴线。s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26% (1984年) 和15% (2003年)。对s的描述统计结果见表6.10。不过,由于s的实际取值范围清楚,我们简单地采用s在该期间的最大值即s=0.26作为后续研究的参考值。注意这个值大于在99%置信水平之上s取值区间的最大值。

图6.9 中国农业和非农劳动平均生产率(当年价格),1978-2015年 (pdf)

资料来源:GDP: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表3-1; 劳动力:数据附录2。

表6.10 中国农业和非农劳动平均生产率之比的均值(当年价格), 1979-2015年

样本年数 37
s的均值 0.20
s的置信区间 (0.19,0.22)

资料来源:见图6.9。当年价格。置信度α=0.99。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农业和非农部门的生产率之比,所以只要价格变化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使用当期价格计算的两部门劳动生产率比率在一定程度上便能够揭示两部门生产率的相对变化。不过,为避免当期价格可能引起的扭曲,我们继续考察用不变价格计算的两部门劳动生产率比率。图6.10显示了用1978年为基期按照不变价格计算的APA和APNs[1] 该图虽然也揭示了APA和APN的提高趋势,但它们的提高速度远远低于用当期价格计算的速度:同样以1978年为基期,APA提高了近6.5倍,APN提高了近9.7倍。更重要的是用不变价格计算的s呈现强烈的下降趋势,从1979年的16%降到了2015年的不足11%。同时,以1978年为基期计算的不变价格s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18.6% (1984年) 和8.5% (2003年),均值为0.13,都比按当期价格计算的数值显著降低。s系列数据的描述统计结果见表6.11。为了提高研究的可靠性,我们径直应用s在这一期间的最大值即s=18.6%≈0.19作为后续研究的参考值。这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该s取值大于在99%置信水平之上s取值区间的最大值。[2]

图6.10 中国农业和非农劳动平均生产率(不变价格),1978-2015年 (pdf)

资料来源:GDP: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表3-1,3-5;劳动力:数据附录2。不变价格。

表6.11 中国农业和非农劳动平均生产率之比的均值(不变价格), 1979-2015年

样本年数 37
s的均值 0.13
s的置信区间 (0.11, 0.14)

资料来源:见图6.10。不变价格。置信度α=0.99。

 

回到经验公式(6.39), 我们已经选取1979至2015年中国的|u*/h|=0.43;在当年价格的s=0.26和不变价格的s=0.19之间,我们继续选取较大值s=0.26,所以对该时期的中国,我们有

(6.42) |u*/h| + s =0.43 + 0.26 = 0.69 < 1

|u*/h|与s的和明显小于1。由于r<s,所以应用判定标准(6.32)将得到相同结论。[3] 因此,在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总产出效应远远大于失业变动的效应,农业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远远强于失业变动的作用。由此可见,与失业相比,以中国经济为背景或者以大规模农业劳动力转移为背景的宏观经济研究应当特别重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作用,甚至应当把农业劳动力转移作为宏观经济学的一级变量。

注释:

  1. 中国发布以1978年=100的按不变价格计算的GDP数据和按当年价格计算的1978年GDP数据。由此我们能够以1978年=100为基础推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1979-2015年GDP数据,并进一步得到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劳动平均生产率。
  2. 本文的研究结果和Maddison (1970)与Restuccia、Yang和Zhu (2008)的结论相近。Maddison对22个发展中国家1950与1965两年农业和非农业劳动的平均生产率做了比较研究,发现多数国家在这两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存在s≈0.2。Restuccia、Yang和Zhu (4008) 则发现发展中国家在1985年也都存在s≈0.2。我们的研究结果和他们的结论相近。参见Maddison,1970;Restuccia, Yang and Zhu,2008。
  3. Chow曾经推算中国1978年各部门劳动的边际产品价值分别为农业63元,工业1027元,建筑业452元,交通运输业739元,商业1809元。Wang 估算中国非农业和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之比在1980、1988和1992年分别为2.55、2.29和3.68。Yang and Zhou 则把中国经济分成农业、乡村工业和国有工业三个部门,估计1987-1992年间中国劳动边际生产率在农业约为450-600元之间,乡村工业在1987-1991年约为600-900元,1992年为9300元,国有工业则在整个期间为7700-9300元。这些研究几乎都支持本文选取的r<s=0.26。不过,由于数据的精确性不高,上述关于中国农业和非农劳动边际生产率的直接研究都很粗糙,应当不足为凭。参见Chow, 1993; Wang, 1997; Yang and Zhou,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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