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高级宏观经济学课程论文十一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俄罗斯私有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段雨澜
内容提要:本文在简要介绍俄罗斯私有化及几种相关观点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美国经济学家Bernard Black等人从公司治理层次对俄罗斯私有化问题的考察。Bernard Black等人全面研究了俄罗斯私有化的进程与后果,突出了俄罗斯私有化症结所在,并指出:在俄罗斯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条件下,企业控制者在价值创造与内部交易两种战略中,将会倾向于选择内部交易战略。内部交易行为的泛滥给俄罗斯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后果,Bernard Black等人认为要避免这种后果,必须推行分步私有化模式,并对部分已经私有化的企业重新国有化和再次私有化。
关键词:公司治理;分步私有化;制度建设
前苏联崩溃以后,俄罗斯经济一直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转轨国家之一,俄罗斯所进行的改革对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系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应当说,以私有化为核心的俄罗斯经济改革的目的是明确的,但是美好的愿望总是与事实相距甚为遥远。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俄罗斯私有化问题,可以开拓研究视野,更加清楚私有化过程中的得失。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经济学家Bernard Black等人从微观与公司治理角度考察私有化问题的观点。
一、俄罗斯私有化概况
前苏联实行是典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统治地位,国家法律禁止私人拥有企业。早在前苏联末期,俄罗斯的私有化改革开始进行。1990年3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所有制法》,承认所有制的多样性。1991年7月公布了《苏联共和国所有制非国有化和企业私有化立法纲要》。但是这时私有化的步伐很慢。1992年初,俄罗斯共有25万家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属联邦所有的企业占17.5%,属各共和国所有的占27%,属边疆区和州所有的占8.4%,属地方所有的占36.2%,即按企业数目计算共计89.1%的企业归国家所有。
1992年6月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国家纲要》是私有化的标志性文件,从此正式揭开了私有化的序幕。俄罗斯的私有化分为两个阶段:证券私有化阶段和现金私有化阶段。证券私有化是从1992年1月至1994年6月底,以无偿私有化为主。现金私有化自1994年7月开始,开始注重经济效益和刺激生产投资。
到1994年7月1日,俄罗斯全部应私有化的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中,有近一半的企业(10万多家)完成了转制任务,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数量之比为57.2%和42.8%,到1995年8月,私有化企业数量开始超过国有企业的数量,二者的相应比例为50.5%和48.5%。在小企业中,这一数量比例是70%以上[1]。
另据俄罗斯《经济与生活报》1998年5月第19期公布的数字表明,截止1998年4月1日,在275.99万个经济主体中所有制结构的颁布情况大体如下:属于国家和地方所有的32.48万个,约占11.8%;属于私人所有的203.23万个,约占73.6%;混合所有的16.73万个,约占6%;其他制类型23.55万个,约占8.6%[2]。俄罗斯已经成为欧洲私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二、关于俄罗斯私有化的几种观点
在俄罗斯国内,关于私有化问题有四种典型看法:
一种是坚决反对私有化,并主张在保留原有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符合现代要求的改造。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俄罗斯左派政治家如久加诺夫、雷日科夫、利加乔夫等人,以及布兹加林和科尔加诺夫等坚持社会主义取向的经济学家。
第二种反对大规模私有化,主张在保留国家所有制、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市场改革。持这类观点的有著名经济学家阿巴尔金、沙塔林、利沃夫、博戈莫洛夫、亚列缅科、什梅廖夫和著名政治家奥多罗夫、卢日科夫等人。
第三种抨击现实的改革,认为改革进行得不正确,与理论不相符合,并且选择的改革序列不对。这种观点强调首先是必须实行私有化,取消垄断,形成市场结构,然后才是财政稳定措施和经济自由化。持这类观点的有亚夫林斯基、彼得拉科夫、梅利尼科夫和米哈伊洛夫等人。
第四种观点极力主张采用萨克斯的“休克疗法”,实行激进的一步到位的经济转轨,迅速在几个月内就实现市场自由化和私有化。持这种观点主要有盖达尔和丘拜斯等人。
俄罗斯经济改革并没有带来改革者预期的效果,相反,俄罗斯社会经济生活在叶利钦时代陷入了痛苦的深渊。近八年来,俄罗斯的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50%以上,其下降幅度超过了1914——1917年的国内战争和1941——1945年苏联卫国战争时期经济下降幅度(30%),1998年俄罗斯的国内生产总值还不及韩国,仅相当于奥地利的水平,居世界第十二位。1999年俄罗斯的国内生产总值仅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1.5%,而同期美国占世界的21%,北约国家占世界的50%[3]。
与此同时,俄罗斯国外的经济学者们也对俄罗斯私有化问题做出了不少探索,力图对此现象进行解释,从而获得必要的经验教训。
美国经济学家萨克斯是“休克疗法”的始作俑者,他在1995年3月4日日本《东洋经济》杂志上撰文为自己辩护说,俄罗斯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年均10%负增长应归咎于“俄罗斯没有做本该做的许多事情”,“采用了缺乏连贯性的休克疗法”[4]。按照他的逻辑,包括私有化在内的一整套改革措施必须在极短时间里完成,否则改革便不会成功。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戈德曼教授在《失去的机会:俄罗斯经济改革为什么失败》一书中,系统地分析了俄罗斯经济转轨失败的原因。他认为,原因在于“盖达尔和他的俄罗斯同事和外国顾问们没有考虑到他们所进行的涉及到制度结构”。他所说的制度结构包括了企业的私有产权制度,生产要素的市场发育等[5]。
从企业治理结构角度研究俄罗斯私有化问题的学者代表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他认为,当公司由内部人控制时,没有任何一个外部当事人拥有决定性的权力。企业会保护内部人的既得利益和工作,外部人投资于内部人控制的企业,会面临高昂的代理成本。因此,青木昌彦认为,这种内部人控制型企业不会具备效率[6]。与青木昌彦相类似,美国学者R.布拉西、克罗莫娃和克鲁斯在《克里姆林宫的私有化》一书中指出,“对内部所有权的依赖是俄罗斯致命的错误”[7]。
三、Bernard Black等人关于俄罗斯私有化问题的主要观点
来自哈佛大学法学院的Bernard Black、Reinier Kraakman与来自马里兰大学的Anna Tarassvoa在其合著的论文《俄罗斯私有化与公司治理问题》中,主要讨论了俄罗斯私有化运动中的微观经济问题。这并不表示作者(指Bernard Black等人)忽视微观问题与宏观问题之间的联系。为了集中精力考察公司治理问题,作者在文章中只讨论了与微观经济问题相关的宏观问题,例如宏观经营环境问题。
与微观经济问题相关的“休克疗法”包括一系列的内容,但作者主要考察大企业的私有化问题。他们认为大企业的私有化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内部交易行为。私有化后的企业经营者有两种方法致富:一是提升企业的价值,二是转移企业的现有价值。如果把这两种方法当作两种战略的话,也可以称为创造价值战略和内部交易战略。第一种方法不确定性很大,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又缺乏这方面的经营才能。第二种方法受到经营者们的青睐,而且这也是一条比较容易的方法。这种内部交易战略加剧了俄罗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混乱局面,损害了人们对经济改革的信心。俄罗斯私有化中的问题导致了俄罗斯货币贬值、政府债台高筑、贪污盛行、资本外逃数目惊人、犯罪活动猖獗、经济增长乏力等宏观方面的严重后果。
经过分析,作者得出结论:要提高经济效率,仅仅进行私有化还不够。完善企业的控股结构、改进企业的经营环境、建立控制内部交易的制度安排是更关键的因素。大众私有化(即前文所提到的证券私有化)要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控制内部交易。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最好还是将企业仍然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因此,建立、健全制度与推行分步私有化是私有化方法中的最佳途径。
(一)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Bernard Black等人首先考察了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大众私有化方式、“债转股”(loans for shares)方式、现金拍卖方式以及其他非公开拍卖方式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
1. 大众私有化(1992-1994)中的问题
Bernard Black等人认为,大众私有化方式中的弊端导致了私有化后企业容易被经营者们所控制。
首先,在操作过程中,为了减少企业内部对私有化的阻力,俄罗斯政府将企业相当一部分股份低价转售给经理和工人,结果经理和工人们一般拥有私有化企业的60%—6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 指导教师:胡景北 博士研究生课程“高级宏观经济学”— 经济改革的经济学 课程说明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的西方经济学博士生专业课程“高级宏观经济学”,在同学们已经修读完以David Romer 的“Advanced Macroeconomics”为基本教材的高级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上,将以研讨班的形式对宏观经济学中的某些重要领域做重点学习和探讨。本学期所选择的领域是前计划经济国家的经济改革问题。这个问题牵涉到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但我们将着重从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制度的角度考察这个领域。 以中国1978年的农业改革为起点,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构成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的世界经济史的重要现象。这些国家为什么要向市场经济转型、西方经济学家对这些国家经济改革的基本看法以及他们的理由,是我们了解经济改革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在所有改革措施中,原计划经济下的公有资产的私有化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经济改革能否进行下去并完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问题。西方经济学家尽管都认为私有化不可避免,私有资产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但对如何私有化、什么时候私有化、以什么形式私有化、配套的条件是什么、私有化的中、短期增长效应等等却众说纷纭。另一方面,我们在中国置身于经济改革过程当中。身在庐山中,应知庐山外,尤其是山外人对山内的看法。一部分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中国正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私有化。而如果中国要出售原属公有制的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存在应当如何出售、什么时候出售、以什么形式出售、配套的条件以及和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等问题。因此,本课程在经济改革的研究领域内,重点关心私有化问题。 本课程从经济改革和私有化问题中选择了若干专题,并配之以一定的阅读资料。但这些阅读资料并不够。同学们应当自己动手,寻找更多的资料。关于前计划经济国家的经济改革,国内有大量中文资料。国际上各主要大学和研究部门、主要国际机构、各国政府的网站也提供了大量资料。关于本课程资料的最重要国际网站是 关于东欧和中亚转型国家的资料,可见 另外可见美国经济协会的资料库: http://econwpa.wustl.edu/EconFAQ/EconFAS.html 所有这些资料都应当批判地分析地阅读,以便在获得知识的同时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 本课程自由参加、自由讨论。 打算取得学分的同学需要提交课程论文、经常参见课程和讨论以及参加期末考试。课程论文和期末考试的评分各占总分数(100分)的一半,但课程论文和期末考试的成绩必须分别达到30分或以上,才能获得本课程的学分。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专题-6:波兰私有化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 “高级宏观经济学”博士课程论文 指导教师:胡景北 波兰私有化过程中的外资参与及效果 诸廷助 何起东 目 录 1.外资在波兰的法律地位…………………………………….….…….2 2.波兰私有化进程中外资的参与…………………………..………….3 3.外资参与波兰私有化的效果……………………………….….…….6 4.外资对波兰投资环境的评价………………………………..……….7 参考文献 ………………………………………………………….…….7 Information on particip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privatization process of the Polish economy $ the minister of the treasury $ in the year 1990-2002 表一 表名:按国家来源的波兰外资……………………………………..….…… 4 表二 表名:按行业分波兰的外资注入量…………………………………..……. 5 图一 图名: 1989年到2001年波兰的外商直接投资量 ………………………3 图二 图名:参与波兰私有化的外资和全部外资流入量对比 ………………………5 波兰私有化过程中的外资参与及效果 波兰私有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外资广泛地参与到各行各业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并对波兰私有化进程取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是波兰不断开放、即将加入欧盟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波兰坚持不断推进私有化政策有关。 一、外资在波兰的法律地位 波兰对外资是十分欢迎和友好的,且正在对其法律进行调整,以适应欧盟的要求。在1999年11月19日影响所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实施后,波兰的法律系统已经加强,并且完全与国际标准相容。这一法律系统保证了所有的国内外经济体将被均等对待,而不管他们采取的设立形式、资本数量、或国籍。这些法律既允许外资公司在波兰从事商业活动时,可以自由选择企业设立的形式和结构,比如建立分公司,建立新的企业或参与投资波兰的企业等,也允许外资按波兰注册程序注册公司后,委托一个自然人直接经营其公司。 波兰的外国公民如果取得了在波兰的长久居留权,或者按国际协议中对等原则取得相关的权力,可以和波兰国内居民或企业一样在波兰从事商业经营。这是欧盟与波兰之间达成协议的结果,在这一协议下,波兰有义务协助欧盟公司和公民在波兰从事商业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波兰也保证在这一协议实施后(1994年2月)外国经济体将不会得到低于国内公民和企业的对待,而且在过渡期后(2004年2月),将扩展到所有特定的行业。 在波兰,取得波兰长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可以和波兰公民按同样的原则来进行商业活动,没有取得长久居留权的公民如果取得国际协议中对待原则授予的权力,也将按对待原则得到同等的对待,但如果没有这样的对待原则,外国人将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在波兰从事商业活动。 波兰法律规定,对波兰国民和外国人可以采取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可以有私人合伙,一般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资,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形式。 不仅如此,外国经济体也可以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波兰从事商业活动,但限于该外国企业海外活动的范围之内;外国企业也可以在波兰建立代表机构,但其经营活动只能限于为该企业提供广告宣传和其他促进性的活动。 对在波兰从事特定的商业活动,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许可后才能进行,总的来说,在波兰,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在营业执照和许可的申请上拥有相同的权利。 在税收待遇上,近年来波兰政府正着手降低税率,1996年波兰的公司所得税是40%,后来逐渐降到了30%,到2001年已经降到了28%。按计划,波兰政府将进一步降低税率,并计划在2004年4月前,将税率降到22%,在税收待遇上,波兰对内资和外资都是相同的。 波兰对外国非居民的直接投资上有一个相当自由的政策,目前在这方面的限制相当有限,在实践中也没有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明显障碍。 对外国人在波兰的财产购买上,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外国人购买的财产权—包括永久性收益权的购买—需要得到波兰国内事务管理部的同意,在外国人或企业购买波兰某一家商业性公司拥有的财产或永久性收益权时,这一许可同样是行政性的。 在影响国外投资波兰的决策上,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波兰政府的投资激励政策。由于需要保持波兰法律与欧盟法律的相容性,所有给投资者的投资激励和利益必须与波兰2000年7月的法律相容,这一法律对在波兰进行投资活动的企业的援助条件、程序和形式进行管理。 波兰最经常运用的政府投资援助包括:财务方面的支持,在经济特区从事业务的可能性,关税方面的优惠,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员工培训方面,地方性税收和支付的减免,其他形式等。 二、波兰私有化进程中外资的参与 1、外资直接投资在波兰的参与 波兰正在进行政治和经济转型的制度成为吸引外资进入波兰的最重要因素。而这一制度中,波兰法律体系的变化又是一个核心内容。波兰法律体系的变革,首要目的是促使企业在将来新市场条件下能更加自由地经营,而近期目标则主要是要实现与欧盟法律体制的相容,这相当大程度上保证了对外资的吸引力。不仅如此,波兰作为OECD的成员国,确保了国内和国外投资者的同等对待,也自然地增加了波兰作为一个投资目标的吸引力,波兰政府所有这些政策的目标都是为了使波兰成为一个对外资更具吸引力的国家。 按照最近的UNCTAD数据,在2000年,波兰在吸引外资方面成为东欧和中欧国家中明显的领头羊,大约占这一地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39%,而其他国家者远远落后于波兰,捷克为18%,俄罗斯为11%,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分别为8%。 2001年,波兰全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了568.3亿美元,2001年外资全部资本投资71亿美元,仅2001年第二季度就达到39亿美元。从1989年到2001年,波兰的外国直接投资注入是相当巨大的,详见下图一。 图一:1989年到2001年波兰的外商直接投资量高级宏观经济学课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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