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冠中:单因子利率期限结构模型参数的极大似然估计及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单因子利率期限结构模型参数的极大似然估计

及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02春博士研究生  潘冠中)

导言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的基本知识

 

文献综述

 

第一章  扩散利率模型的MLE

 

第一节       可直接使用MLE参数估计的模型

1.  Merton模型

2.  CIR模型

3.  AG模型

    第二节  近似MLE参数估计的模型

1.  CKLS模型

2.  Aït-Sahlia模型

 

第二章  带跳跃过程利率模型的MLE

        Das模型

 

第三章  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及银行间市场利率

第二节       用于单因子模型参数估计的最佳利率

第三节       扩散模型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CKLS模型中扩散项的 值为多少?

中国利率过程的漂移项是否线性?

找出描述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最优模型

    第四节  带跳跃利率模型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1.  检验利率数据是否带跳跃

2.  参数估计及假设检验

 

结论

 

 

朱秋霞: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朱秋霞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波恩大学博士)

 

 

 

引言

 

本人于1999年撰写德国财政制度书稿的时候,《外国财政丛书》编委会曾经对我在书中提出的东德私有化债务提出疑问。他们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亏损而不是盈利。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八十年代末开始,已经经历了17个年头。然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在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下悄悄地进行的,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的不必要的流失。这种没有法律程序和公开监督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在理论上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可的原因就是,只要国家财政不亏本就是好的,就应该支持。所以,包装上市和债权转股权这些荒唐的私有化方法能够在中国大摇大摆地横行。这里的第一个重要理论误区就是国家财政帐户中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这种说法真的能够成立吗。有谁能够交出一本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总帐来,证明国家财政没有因此承担亏损?国家财政到目前为止为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注资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城市地方财政为所有下岗人员提供的社保和就业扶持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通过包装上市从股民手上圈去的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国有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垄断下的圈地运动又从老百姓手里圈去多少个亿? 果人们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提供答案,我就有理由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提出质疑。

如果谈到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德国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欧的重要国家来说,统一前的联邦德国是唯一的一个自始至终追求私有化的国家,当上世纪5060年代,法、英等国通过公有化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时候,德国却反其而行之,通过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德国完成了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世界上只有德国一个国家,拥有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双重经验。然而,德国的经验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李健、王小卫主编的 《出路》一书中,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们提到了捷克等东欧国家的经验,却没有提到德国的经验。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德国在东德私有化的经验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其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债务。所以,我有必要在前面首先提出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债务问题。其次,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捷克,苏联等平分股票的方法虽然具有平等的意义,但由于中国并没有采取这样的途径,因此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已经和这些国家走上了不同的路。德国采取出卖的途径,中国也是采取出卖的途径,从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原理来说,德国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实际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

  

 

1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

 

中文的国有企业按照德文原意为公共企业(öffentliche Unternehmen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是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因为公共企业在联邦制国家内,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和市镇所有的企业。只有联邦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指的是由联邦政府包括联邦各个部所有和联邦特别财产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按国家拥有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类:直接参股企业和间接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中,作为重要参股企业的指标为账面自有资本价值至少达到10万马克和参与股份至少达到25%的企业。在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和大部分理论文章中,德国基本采用公共企业、而不使用国有企业的表达。联邦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事安排由联邦财政部的专门报告、《联邦参股企业年报》每年公告提交议会和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联邦参与股份的企业既可能是联邦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是联邦和州或者市镇联合投资的公共事业或者企业单位。例如著名的萨尔矿业公司就是联邦政府和萨尔州政府联合投资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创业资本58亿马克中,联邦占74%,州占26%。科隆-波恩机场是联邦、北莱茵州、科隆市、波恩市和科隆与波恩附近的两个县6个政府联合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GmbH)。参股企业的业务不限制于国内市场,而且扩大到世界市场。例如,德国电讯通过参股和收购的方式,已经在美国,波兰等国家设有分公司。

二战后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企业不是通过国有化,也不是通过有计划的收买私人企业形成的。而是继承了普鲁士国家和德意志帝国时候的遗产。德国比较著名大型公共企业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1]二战时期,希特勒采取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量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企业收归国有,成为国家命令型经济的工具。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德国许多政治家和民众对公共企业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实践使他们认识到,公有经济就是独裁政治的基础,艾哈德和阿登纳[2]就是反对公有企业的政治家的代表[3]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不是财政收入或者其它经济政策,例如反危机政策的考虑。上世纪60年代在联邦德国财政私有化过程中,财政部的文件就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企业对国家财政是亏空或者盈余的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将 ²能下蛋的鸡留着,将不下蛋的鸡卖掉²的政府财政筹资策略。在这一原则下,私有化首先要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重新定义。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拥有公共企业的目的是因为公共任务的需要 $ 提供公共产品。然而 $ 对于公共任务,不同的政府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例如,闻名的大众汽车公司 $ 曾经承担的公共任务是生产普通大众也能买得起的私人小汽车 $ 目标是每个工人家庭有一辆车。这一公共任务在战后新成立的联邦共和国政府看来是相当荒唐的。因此,大众汽车公司被列入联邦德国60年代初第一批私有化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考查,就是这些任务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战后初期,由于住宅非常短缺,当时由公共住宅建筑公司承担提供住宅的任务。后来,住宅市场的短缺已经克服,政策制定者们就考虑,将这些公司私有化,或者让他们承担其它的任务。在这种对公共企业任务经常重新审订的情况下,有些公共企业被私有化,退出公共任务领域。同时,也因为新的任务的需要而成立新的公共企业,例如,上世纪70年代以后,促进科研成为新的公共任务,于是,就有新的公共企业在风险比较大的新能源、环境和生态等科学领域成立。在将公共企业限定在公共任务这样的原则下,可以说,私有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承担公共任务并不是公共企业存在的必要的理由。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在事关国家或者市镇的重大利益,并且以其它方式不能够更好地或者更经济地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与私人企业发生竞争的领域,就要让位于私人企业,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尽管德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经常的审定,努力做到及时将非公共任务从公共任务中清理出去,将不承担公共任务的企业私有化。但是如果没有私人企业界的抗争,这种任务更新的过程肯定要慢得多。如果我们对德国公共任务的更新过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私人企业对公共企业的竞争是始终的推动力。私人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私人企业经常以反公共垄断为理由将公共企业从竞争领域驱赶出去。新的电讯业务 $ 例如手机和网络业务在发展之初,联邦通讯行业的垄断地位,就立即遇到大型私人公司的挑战。新的电子技术对管理和控制的工作效率已经使得公共企业垄断在这些行业显得毫无理由 $ 它们不得不退出这些行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从来没有将公共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政府不能够利用公共企业的产品价格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形成影响,因为这正是属于不公平竞争,是政府根据反垄断法需要控制的价格垄断行为。尽管整个公共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就业人数也是德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根据人们对德国财政反危机政策历史的研究,公共企业不能够对稳定经济起多少作用,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是投资促进政策(A. Ehrlicher $ 1991)。理论上的原因是公共企业同整个经济相比较,投资活动限制更严,裁减的工作岗位更多,因此在危机时期,公共企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的下降快于一般经济部门。这是德国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其它国家,萧条时期,公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是上升的,有的情况下,甚至上升的幅度比较大(A. Ehrlicher $ 1991)。

德国统一以后,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首要任务。如何私有化,即采取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涉及到私有化的原则问题。在198911月到1990318[4],东德的过渡时期政府即莫德罗(Modrow)政府试图采取一项紧急经济改革计划,实现当时东德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当时被称为是又一项社会主义改革的试验。在莫德罗政府的经济改革计划中,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在4个月之内提出资产登记报告,由经济管理局的财产评估处进行评估,然后向信托局登记转为资本股份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法人企业的资本额必须在国家信托局登记,由国家信托局[5]进行资产信托管理。显然这样的改革只是企业形式的转换,就是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是,莫德罗政府改革的特点是,资产信托管理,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人)没有任何权利向国内外出卖企业股份的权利,任何涉及到出卖股份和新资金投入的事项,必须经过国家信托局的批准。原则上同意在新企业形式转换完成以后,一部分企业产权可以向企业职工和本国居民出卖。当时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保留在原企业领导人,更重要的是原东德居民的手中。实际效果是在当时的状态下,由于实现了信托局统一控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H.F. Buck $ 1991 $ pp.12-13)。

过渡时期政府的改革方案,在新自由选举的政府成立以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新政府要求实现真正的、全面的、迅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在关于私有化方案讨论的第一次圆桌会议上,有人提出,原东德社会总资产结构20%属于私人,80%属于国家,在这种资产结构下,由个人来购买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企业资产分给个人的方法来实现私有化。这就是全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股份的方案。也有人提出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根据当时负责私有化的罗维德尔博士[6]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19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

 

200319日晚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一场双周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会上,胡景北教授作了同一题目的主题发言。所谓“公开私有化”,设相对于政府目前在“民营化”、“改制”、“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股减持”等名义下展开的国有资产在所有权意义上的向私人半公开半隐蔽的转移而言的。公开私有化指的是政府直接用私有化的名义,在大范围内公开地把目前在其他名义下转移给私人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私人。胡景北的报告提纲见另文。在他看来,公开私有化和目前的半公开半隐蔽私有化相比,利大于弊。这他认为这一点不但表现在私有化的进程中,而且特别表现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因为公开的私有化完成后,政府干预私有化后企业的可能性大大受到限制,重新把这些企业国有化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公众认可这些企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私有化后建立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也才可能稳定。

 研讨会上,参加者围绕胡景北的报告展开了讨论。讨论牵涉到三个问题:1.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私有化改革;2.私有化改革应该如何进行;3.私有化改革的进行是否应该公开化。但讨论集中在最后一个问题上。

对于第1个问题,讨论者的意见基本上一致,即认为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势在必行。比如国有资本退出若干非战略性的或竞争部门和行业,是政府多年来的方针。但如何退出?机器、厂房无法退出,因为它们几乎无法专用于比如国防工业部门。因此“退出”只能是把现在属于国家所有的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出售给私人,然后拿着出售的货币收入退出那些竞争性部门。因此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部门的第一步,实际上便是政府将竞争性部门中的国有资产出售给私人,也就是私有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已经是政府多年来的既定方针,同时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在现阶段出现的必然趋势。

对于第2个问题,讨论者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原苏联的休克式疗法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在考虑改革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成本,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动荡。另一些人对什么是渐进式改革提出疑问。在前苏联尤其是东欧,往往一个企业的私有化就要拖很多年。他们那里10多年过去了,还有大量企业没有实现私有化。而在中国的某些市、县,政府定下规划,一个企业几个月、一个地区3 2年就可以实现私有化,因此更不像渐进式改革。

就讨论集中的第3个问题, 也就是改革是否应当公开化的问题来说,与会者主要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的进程应该公开化,这样可以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他们认为改革应该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指导来进行,改革的进程应该及时公开。一方面公众可以及时了解私有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可以使更多地的人参与到私有化改革的过程中来,使改革不再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的进程不应该公开化。一方面公开化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增加改革的成本;但更重要的是公开化不利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开化会加速改革的进行,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的步伐还跟不上,这样就会损害工人的利益,使工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一些讨论者举出私有化的例子,说明工人在目前的私有化过程中,虽然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有所表达,但是政府还能够多少给工人一些补偿。如果公开私有化,工人可能什么补偿都得不到。究其根源,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即现在不讨论公有私有孰优孰劣,这就造成工人无法从根本上转变其观念,使得公开私有化后工人原本应得到的权利和利益无法真正得到贯彻。工人有可能视公开私有化与半隐蔽半公开私有化同一,只是将私有化推向前台而已。

所以,问题的讨论最后都归结到一点上,那就是保护工人的利益。许多人认为应当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改革应该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前提。这里似乎有一种认识,就是公开地进行私有化不利于保护工人利益,或者说公开地进行私有化就会使一些人能够肆无忌惮地剥夺工人。对这一点,还有一些人持保留意见。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应该采取分的方式,也就是把国有资产分配给国民。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在考虑工人的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农民的利益,因为全民所有应该也包括农民所有。而现在的私有化改革方式仅仅考虑了工人或者城市人的利益,因此是不适当的。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罗云辉: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罗云辉

 

 

一、             问题的缘起

1.  不应是一个经济周期问题

2.  不应是一个产业衰退问题

3.  理论上的障碍,相对应的实证研究困难

 

二、             过度竞争的概念及其含义

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

 

三、             市场经济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1.  基本模型——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及其强假设条件:

a: ;  b: ;  c:

2. 一一放松强假设条件后结论的变化

3. 插曲:“过度生产能力定理”的局限

 

四、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基本原因

1. 解读公有产权与过度竞争的连接——共有产权

2.不同企业制度效率差异与上游产业价格歧视:一个把私有经济纳入过度竞争的模型

3.一个弱化过度竞争机制的失灵——国有企业兼并障碍:不同于张维迎的假说

4.“自然垄断”的广泛存在及不合宜性:基于对成本曲线的重新理解

5.市场体系的分割与不完全

 

五、             实证案例简介

        —— 苏南各开发区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出让的过度竞争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在沪召开

 

20041226日,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在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来自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等诸多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者3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对国有企业改制(出售)过程中的规范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会议开得非常成功。

 

部分与会嘉宾名单:

  田国强: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姚 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费方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教授

  陈 宪:上海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朱保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秦 晖: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主任

  胡景北: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授

  萧 耿: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教授

  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丁栋虹: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韩 强: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

  管毅平: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杨建文: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 振: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汪公文: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

方曙红: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汪立鑫: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胡雄飞:《上海改革》主编、博士

  刘社建: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副研究员

  任 健: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恒源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耀忠: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

  李战荣: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刘 昶:复旦大学新政治研究中心博士

  王小卫: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出路》编著者

李 健: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出路》编著者

 

与学者合影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副院长顾士渊教授致词

 

 

胡景北(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授)致辞:

 

二十年来产权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天,在充分评价取得成就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解决国企产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的问题是全方位的,并不仅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不可能完全避免。流失是改革必须承担的成本。“国退民进”是不可避免的,是大势所趋。

考虑到“国退民进”、国企包括出售、上市等形式的非国有化的产权改制已经在中国大规模发生的不争事实,本次会议将不讨论“国退民进”或“非国有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而集中关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规范问题,特别是在法治层次上的规范问题。

我们认为,为了改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国企改制要规范,规范须立法。这也是我们本次会议的立场。我们希望向社会和政府传达这一观念。

 

上午第一场

姚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发言:

 

1989年硕士毕业回到西安,在西电公司这家大型国有企业干过两年。对国有企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由此而存在相当严重的资产流失这种事实非常有体会。目前银行几万亿呆坏帐,实质上就是这种经营性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革是逼出来的。当然,另一方面,改制过程中也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在目前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不规范的情况下,国企高官们利用改制空手套白狼的动机还很强烈。因此需对MBO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利用借贷而不出钱的MBO。这不是说MBO不对,相反,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管理层不仅要持股,而且要持大股。但必须注意MBO的钱的来路以及由谁来监督管理层收购。

但是,把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完全归于国企高官身上,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问题的根本在于制度安排缺失。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向以资产换取就业,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其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关系。国企改制的最佳办法或许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及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其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的发现资产的价值。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与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道路。

 

秦晖(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发言:

 

我和金雁的两篇文章实际上已经收录进李健、王小卫主编的《出路》一书中。强调一点,我们今天这里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应当是指的对国有资产的一种不公正或不合法的瓜分。这里我们并不考虑国有资产效率低下所引起的流失。前一阵和一个朋友谈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度量问题,因为国有资产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度量尺度,所以现实中国有资产价值多少,流失多少并不能明确衡量。这种无定价机制不仅在国有资产私有化中使资产流失无法衡量,在当年中国和苏联私有化制公有化过程中一样起作用。我们一般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化过程中用剪刀差剥夺了农民很多利益,但是这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不可避免的。交易过程有没有价值转移主要看交易过程中有没有强制性。现实市场交易中,只要双方谈判同意的价格都不会存在价值转移。但是国有资产的交易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看守者交易,也就是看守者拿不属于自己的资产进行交易,由于看守者未被所有者委托,又没有合理的监督控制机制,无论交易价格高低,都会受到怀疑。所以我们所说国有资产交易的合理性、公正性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个问题当然要从法律角度上解决,但是更重要的涉及到一个政治体制问题。即经济民主问题。无论中外,在讨论资产流失问题都不是以国有资产出售价格高低为标准。以匈牙利和波兰为例,匈牙利国有资产出售价格很高,但没有人会认为它的改制比波兰好很多。国有资产交易本质上是一个公共事务,它应该以公共事务的交易规则行事。

 

 

 

 

田国强(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发言:

 

在国策一定的前提下,改制问题已经不需要争论。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两方面的流失:一是国有资产本身效率低下所引起的流失;二是人为的盗窃和转移。这两种流失都可以归结为人的本性即人是自私自利的。

我非常同意本次大会的口号:国资要改治,改治要规范。不仅要规范,我们还要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国企改革存在黑箱操作问题,没有公开拍卖机制;至于公正要考虑到少数弱势群体利益;公平,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体制是每个人有公平起点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公平并有效的资源配置。

制度规范需要适度,会议口号是:改制要规范,规范须立法。我建议再加上两句:立法须法治,法治须分权。需要强调一点,超过一定限度,规范会增加交易成本,并且法律太多时会降低经济活力。公平的本质问题是效率问题,不公平会影响到效率。说经济学不研究公平是外行话。我们应该通过建立自愿竞争,自愿交易的市场机制达到资源有效配置。

国有企业的关键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加上委托代理链条太长,因此效率低下,从总体上而言,在足够规范的前提下,加快“国退民进”、加快产权改革是非常正确的。

 

 

上午第二场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发言:

 

单纯从量上讲,过去十来年,国有资产不仅没有流失,反而在不停地侵吞私有财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1,国有企业发行股票筹资时自身资产评估和股票定价都极端不合理;2,股份公司之间进行大量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3,控股公司大量非法占用和挪用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关于国企改革的立法,关于本次会议的主题,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和出售中加强法治建设是正确的,但是不应专门对国企改制制订特殊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输理,大量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规制中。总体而言,应该在三个层次上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立法。首先,应该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法。其次,制定和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法。最后,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法。

 

 

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发言:

 

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许多领域完全可以达到与私营企业一样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益(比如经济利润等),这样的领域是指那些使用大量他人资本的领域,企业的规模相当大,同时对制度和监督链的设计要求很高。事实上,并没有天生的所有者虚置,只有当制度设计不够的时候才会发生所有者虚置;关于“委托—代理链条”的理论是建立在剩余索取权假说和企业经营者激励问题的基础上的,但这一理论和假说在实际中是不成立的,而更应该强调对企业产出的监督。

最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并导致诸多社会问题,鉴于此,提出八点主张:以法律形式禁止任何国有企业经营者以任何方式获得任何公有企业的所有权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MBO,“禁止就是第二优,没有第一优”,“禁止就是最好的激励”;在国有企业内部广泛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廉洁自律,杜绝各重形式的行贿受贿现象;全面清理整顿会计、审计行业,严惩制造假帐的相关人员;停止“运动式”的产权改革,避免资本市场上的过度供给;改制企业的全部信息都要完全公开化,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方案、进度等相关信息,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诸多问题;强制规定改制的民主程序,允许任何“利益有关者”和“利益相关者”提出和发表自己对企业改制的意见;尽快完成立法程序,使得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出售和重组有法可依;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控股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明确“国有”就是“全民所有”。国有企业应该是全民所有的企业,而不是个别精英、官员所有。因此,在改制过程中,要绝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言论自由,从而行使其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监督权。

 

肖耿(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教授发言

 

国家如何作好股东是一个大问题。现在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收益内部化,成本社会化;国有企业分承担成本和亏损的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建立。

关于企业家“原罪”问题,即如何区分产权纠纷和经济犯罪,从制度经济学和西方的司法经验看,可以有两个原则,即财富创造原则和交易成本原则。

一、财富创造原则,即人们所熟悉的“发展就是硬道理”。

二、交易成本原则,即交易成本最低。举例说明,比如从药店偷药的人会面临偷盗的刑事起诉,因为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可以分析为他可以在交易成本非常低的公开市场上购买到药品,但他却为个人用途以药店的损失为代价选择了偷盗。

有效区分产权纠纷和经济犯罪非常重要。

为了以上两原则的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运用,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三类制度和程序:

1、界定产权的制度和程序;

2、产权交换的制度和程序;

3、保护,执行,裁决及微调产权的制度和程序

中国在产权基础设施的制度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任重道远。

 

 

下午上半场: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主任)发言:

 

MBO欠缺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禁止。以往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主要集中于对经营者的产权激励机制是错误的。中国能如此大规模实施MBO的原因在于权贵私有化。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资产,全体国民须有意见表达的有效渠道。政治体制改革应该配套。

 

胡雄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胡雄飞

 

一、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了确保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的功能,我们不仅要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而且市场规则还要法治化,即把各种市场规则以制度、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由有关的政府部门依法对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加以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评判和处置,以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我们需要通过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来加快推进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市场化是关键,国际化是标准,信息化是手段,那么法治化就是保障。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立法和执法是法治化的两个重要的、密不可分的环节。通过立法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通过严格执法,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或克服市场活动的消极作用,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真正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和不断优化。

法制化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已经加入WTO,但由于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方面的市场规则还尚未形成,已经制定的市场规则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已有的市场规则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空白可以说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市场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法制化进程,以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尽快克服和抑制目前我国市场活动中广泛存在的混乱和腐败现象,其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法治问题的实质是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及有效运作的问题

从国企改革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1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来考察,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问题。一些同志认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就没有问题,低于评估价就有国资流失的问题。其实不然。高于或等于评估价的也许可以是更高的价格出售、转让,低于评估价出售、转让的也许已经是最高价了。问题的关键是,在资本市场中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到底值多少。由于时空的不同,受让者的需求及购买能力的不同,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是会动态变化的。只要是经过产权交易所监证、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形成的、国资委认可的价格都应视作合法的、公平公正的交易,不存在国资流失的问题。即便是职工持股,甚或以MBO形式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只要合法合规,都不能乱扣侵蚀国有资产的帽子。

二是国有企业中尚未转变身份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问题。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转变身份的人员,一定要处理好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所得不足以解决这些员工经济补偿的,该企业的原持有者或部门有责任予以解决。当然,员工的经济补偿要有度。各地和各企业之间收入的水平是不一样的,对改革支付的成本也不可能一样,不要、也不能盲目攀比。

 

三、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严重滞后与国企改革的实践。我们的国有企业都快出售、转让出去一大半了,我们的《国资法》却还未出台。所以,需要加快立法,依法行事。一个需要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是,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应该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说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还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年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今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是要求把“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作为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来抓。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应该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在法治方面更加需要坚持这个方向,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应体现、贯彻这个精神。法治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流动起来,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对国有资本这个资源的基础性配置,要按资本市场的规则运行。比如,《国资法》应确认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形成的价格的合法性;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但决定权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能因为员工通不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就不能进行。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以及出资人的出资人,有责任把员工的问题解决好。同时,员工也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阻绕国企改革的进程,因为延缓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此外,在法治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同样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比如,国有企业在产权市场完成交易,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经过评估的环节,但挂牌时未必一定要先评估,应降低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要知道有些国有企业连这笔交易成本都难以支付。

国有企业的改制出售及其法治,有理论方面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实践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出台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个案的发生而延缓国企改革的进程,相反,只能增强国企改革的紧迫感。20多年改革的时间已经告诉我们,只有紧紧把握住市场化这个方向,才能将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推进下去。偏离这个方向的立法和执法,不仅不利于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这些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能否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取向,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问题,方向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a=fc cr

谢云山: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利率市场化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管理)

19701980年代为例,介绍利率风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石油危机和通货膨胀;美国等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移。

二、利率风险及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献综述

三、论文研究的意义和现实性

四、本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五、本文的方法论和主要框架

 

第一章  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所面对的重大挑战

一、各国利率自由化的基本情况(美、日、韩及南锥体国家)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历史、现实与展望)

二、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以各国利率市场化前后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金融机构倒闭数量来说明)

三、利率风险的定义:(BISOTSOCCFRB等机构的定义分析)

四、银行利率风险的来源(或类型):

1.制度性风险(管制时代)

2.转轨风险(市场化进程中)(利率水平上升、利率波动率增大)

3.固有风险(市场化后)(基差风险、收益曲线风险、重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

 

第二章  利率风险管理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手段

一、利率风险管理的历史演变

二、银行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1.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和结构

2.我国利率风险的传导机制(对基准利率的选择、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互动关系)

3.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

4.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利率风险衡量(测度)

2.利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利率预测

3.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

4.利率风险管理的难点——选择权管理

5.利率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监管

 

第三章  利率风险衡量——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一、账面价值法与市场价值法的比较

二、账面价值法:缺口模型

二、市场价值法:持续期模型、凸度模型

 

第四章  利率预测——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利率决定理论

(古典理论、流动性理论、借贷资金理论、IS-LM理论)

二、长期利率预测:利率期限结构

1.预期理论、流动性升水理论、市场分割理论

2.利率水平与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周期)高度相关性做实证研究

三、短期利率预测:

1.利率模型(单因素模型、多因素模型和时间依赖参数模型)

2ARMAARCHGARCH、模型比较分析(实证研究:选择一,美国数据:联邦基金利率/ 国债利率;选择二,中国数据:同业拆借利率/ 国债回购利率)

3.主成分分析

第五章  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技术手段:

VaR、均值——方差、方差——协方差、Monte-Carlo模拟、历史数据分析、压力测试和极值试验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

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第六章  隐含期权风险管理——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三

一、对利率风险传递的路径依赖研究

二、期权及期权定价模型BS、美式期权模型、提前偿付举例)

三、经济主体的风险爱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

(重点我国居民的风险回避态度和储蓄动机)

四、存款人的随时取款风险

五、借款人的提前偿付风险

六、隐含期权对银行净现值的影响

 

第七章  风险监管——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四

一、BI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自律监管模式)

二、OT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详细监管模式)

三、其他监管机构或中央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监管

(以上三点介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并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