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旋风”中看东欧:
《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自荐
秦 晖
金雁和我合著的《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一书最近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本来,按照惯例出版后应当由别人来写书评。可是本书的出版正碰上“郎咸平旋风”,争论的双方都打起了“俄罗斯牌”:一边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已经“俄罗斯化”了。另一边反驳道:我们没有俄罗斯化,因为我们没有把公共财产公开分给老百姓!看到这样的争论,不由得使我产生了“毛遂自荐”的冲动:什么叫“俄罗斯化”?俄罗斯真的把公共财产分给老百姓了吗?俄罗斯的困境就是因为她把公共资产公开分给了老百姓?如果不是,而是“非公开”地“卖”给了官方认定的某些“能人”,或者干脆不改革,仍然实行“国有官营”,是否就会更好?俄罗斯如今的情况究竟怎样?俄罗斯能代表中东欧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的一般情况吗?我们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进程中究竟应当汲取什么些什么经验教训?
这些问题,我想不仅研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人关心,一般公众也都会关注,尤其是在我们的国企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的今天。因此我请人们听听我们的一家之言。
金雁的专业就是苏联东欧研究,自1978年读研究生时起她搞这一行已经20多年了,她在波兰华沙大学的两年正好是经济“休克”的最困难时期,当时写过一本书叫《新饿乡纪程》,以后她还发表过多部关于前苏联东欧问题的著作。与如今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我不同,她一直是东欧左派的同情者,本书中的“思想变迁”部分实际上讲的也主要是东欧左派的思想变迁。但是我想不管左右,只要实事求是,在一些基本的底线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难。至于我,本来是研究中国问题的,关注东欧只是客串。但是关注之后也有点感想。我们都觉得,咱们看东欧时的一些“想当然”怕是靠不住的。例如:
东欧到底发生了什么?
许多人认为“剧变”后东欧各国都已宣布要搞“私有化”,没有所谓意识形态障碍。那处置国有资产一定是顺理成章,大刀阔斧。起码比我们这里要容易得多。其实恰恰相反,虽然私有化的确不仅是剧变后当局明确的行动目标,至少在“剧变”初期社会情绪一面倒的情况下也是几乎全社会的普遍想法。但是,即使大家都赞成私有化,这只是在“要不要分家”这方面达成了共识,真正的问题还是“如何分家”。而在这种问题上达成共识谈何容易,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都会力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没有任何地方是可以回避矛盾的。而他们既然已经是民主国家,谁也不能独断专行,所以中东欧各国的“私有化”无不经过一个利益有关各方反复讨价还价的“分家谈判”过程,工会、农会、商会、左派、右派、中派、国企、私企、外企、控股者、中小股东、经理人与雇员……无不直接结社或通过政党代理人提出诉求。这个过程远远比那些口称不搞私有化实际上却可以以铁腕方式随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众不仅无法参与甚至无法知情的做法要复杂得多。
在中东欧各国,除了前东德由富裕强大的西德国家为了统一拿出巨资把一切包下来而化解了矛盾,捷克以公平、周密的安排实行了国有资产全民初始分配而解决了矛盾之外,其余诸国的私有化过程都拖得很长。一些国家像波兰,由于剧变前当局搞的权贵私有化在剧变后被清查,私有化进程还曾一度慢于前政权末期。在东欧各国,不仅私有化立法要经过左右派争论、议会辩论乃至全民公决,立法之后私有化的具体实施也十分复杂。许多企业的私有化谈判经年累月,尤其是与工会的谈判更为艰巨。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用我们这里一些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他们这样的“民主私有化”“交易费用”太大。事实上,与那种所谓“休克疗法”的剧烈变化造成破坏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相比,“民主私有化”的谈判过程长、交易费用大,倒的确是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
在这方面,咱们的体制优越性可就太大了。许多地方只要领导人一跺脚,立马就“全卖光”、“全送光”,产权马上就“界定”了。工人说赶走就赶走,资产想给谁就给谁,土地说圈了就圈了,谁敢说个不字?记得不久前媒体上广为宣传的“仇和现象”:一个地级市在“几个月内”不仅全部企业齐步“转制”、而且连学校、医院与幼儿园等公益性资产也稀里哗啦“全卖光”。而这位父母官因为改革成效显著又升为省级官员了。德国媒体曾经说,匈牙利的“全卖光”政策让西方国家(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实也有私有化问题)都有的可学。要是与这个地级市相比,只怕是匈牙利人也有的可学呢。当然实际上无论西方人还是匈牙利人他们都学不了我们——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而在那个地级市,考虑到“首长”只能对“卖方”而不能对“买方”下令,可以想见这种命令交易下不可能有正常的讲价气氛,所谓全卖光实行起来差不多就是“全送光”了。而这个地级市人口五百多万,在中东欧(含中亚、蒙古)28个转轨国家中人口规模超过它的也不过半数左右。
许多人都说中东欧的转轨是“激进”的“休克疗法”,而中国的改革则是“渐进”的。其实像上述那个规模相当于中等转轨国家的“地级市”搞的才真正是“休克疗法”,而且其“激进”程度超过什么“五百天计划”之类东欧人所能设想的最激进方案。当然,剧变后尤其是初期,东欧新上台的不少领导人不仅价值观上追求转轨,言论上很激进,方式上也确实想尽快解决问题。但是在剧变后的民主制下,并不是他们“心想”就能“事成”的。相对于“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的实权者来说,他们实际做到的是否真那么“激进”,大可怀疑。
许多人都认为越是“右派”越主张“休克疗法”或者激进的转轨战略,越是“左派”越反对这种做法。其实在中东欧的许多国家中恰恰相反,左派的转轨方式往往比右派激进得多。这是因为东欧剧变前激进的反对派大都具有反苏的民族主义或反世俗化的宗教背景,对普世性的“全球化”和“物欲横流”的自由市场未必很热衷,还有的反对派出身草根,崛起于工运农运,与其说是自由主义者,不如说带有更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或工团主义色彩。剧变后他们这些“右派”反共的确坚决,走向“自由市场”就不免有些左顾右盼了。倒是那些出身“前共产党人”的左派,过去长期受国际主义教育,权力意识虽强,民族、国家意识往往并不怎么强。就像一家匈牙利媒体揶揄的:过去欢迎东方的坦克(tank)与如今欢迎西方的班克(Bank,即银行,泛指外资),不就一个字母之差吗?加之他们多为剧变前的精英阶层,资源多门路广,即使民主制下无法弄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转轨中他们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所以在中东欧的不少国家都出现了“左派复兴”后转轨进程反而加快的现象。波兰的大众私有化立法在四届右派政府时期都未通过,左派上台后很快就通过了。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主体在剧变后第一届右派政府执政的四年中基本未动,左派上台后四年就基本卖光了。类似情况在保加利亚与塞尔维亚等国也存在。
许多人都认为东欧人迷信美国,他们的转轨方案都是洋顾问给搞的,并不考虑本国国情。还有的认为东欧的转轨主张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的,属于“市场原教旨主义”,建立的是所谓“新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其实你想想这可能吗?民主国家又不是“伟大领袖指航向”的“理想实验场”,连自己国家领导人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民,何况那些无权无势的外国学者?中东欧各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方向虽然一致,具体做法依各国国情却有很大不同:
匈牙利剧变前政府留下了全欧最高的人均债务,国家财政破产,急需变现国有资产以还债。所以几届政府无论左右都实行“只卖不分”。而且由于公开竞价,多数出价高的都是外资公司,于是就出现了“面向外资全卖光”。
而捷克的国家财政状况较好,国民又不愿意外资收购,而且该国历史上社会民主传统浓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于是便出现了与匈牙利相反的“只分不卖”,即把国有资产的价值主体以投资券形式公开、平等地在国民中分配。然后由他们在开放性的股市选购国企股票。同时为了保护“大众股民”利益,防止股市风潮与庄家操控,并考虑多数公众对投资不在行,因此发展了代理投资的中介机构(IPF)。
波兰的特点是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许多波兰企业初始阶段都实行过职工参股乃至“雇员买断”制(即EBO) $ 在初始私有化以后,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EBO逐渐变成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和MBO(管理层买断),但是这个过程相当长。在调查企业中,私有化四年后内部人资本份额已从95%降至75%。其中管理者股份从22%升至30%,非管理者雇员股份从73%降至45%。必须指出,波兰的管理层控股必须在私有化之后的民间交易中按纯粹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从小股东(包括本厂员工)那里收购。由官方宣布经理是“能人”而把企业的全部产权或至少是控股权直接交给他(这是我们这里对MBO的通常理解)的做法,在剧变前的“体制内改革”中曾经有过,剧变后完全被废止了。
显然,中东欧的私有化不管成效如何,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各利益有关方面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的结果。并不只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与所谓“华盛顿共识”没有多大关系,也不是当权者、更不要说外国人能够包办的。剧变后的东欧统治者无论左右可以说都是自由民主派,但未必都是“新自由主义者”。加上环绕中东欧的西方欧陆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本来就多是社会党经常执政的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原本就不如英美盛行。中东欧国家争相加入的欧盟也有浓厚的福利与保护主义色彩,入盟谈判都包含“劳工条款”、“福利门槛”。想依靠任意“剥削”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挤进去,你想欧盟那些高工资高福利的老成员能同意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是不折不扣的新自由主义者,在转轨期民主政治的多方博弈中能够实现的也七折八扣地变成福利国家或“准福利国家”了。
在这方面捷克的克劳斯政府堪称典型,克劳斯本人可谓标准的新自由主义者了,他不仅是留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科班出身,而且执政后也以直言不讳地表达“主义”著称:他鄙夷“社会市场经济”、“福利市场经济”之类的提法,经常把“不带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和“标准的资本主义”挂在嘴边。但他的这种“主义”也就过过嘴瘾而已。实际上,在克劳斯执政的8年里捷克搞的是高税收高福利、反兼并反破产、实行企业保护与“过度就业”,连邻国波兰的左派政府副总理都觉得过分!这几年捷克竟然没有一家大企业破产,失业率不升反降,从1991年的4.1%降至1995年的2.9%,而且是欧洲极少几个在这一时期退休金增长比工资增长更快的国家。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资额的比重从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1995年捷克的社会福利事业为预算开支的最大项目,占预算总收入的1/3以上。无怪乎国外媒体称他为“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他的美国学友萨克斯劝他学学亚洲,不要搞那么多福利。他的回答是:“我们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亚洲的水平”!笔者的朋友、著名英国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教授在西方是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在东欧诸国中对标准新自由主义者克劳斯治理的捷克却评价最高。他曾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有好坏共四种,苏联是“坏社会主义”,美国是“坏资本主义”,而捷克则是“好资本主义”!
捷克尚且如此,其他就更不用说了:波兰的瓦文萨一再呼吁加快私有化,但他自己出身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连续几个私有化方案都被工会否决,一直拖到“前共产党人”出身的民主左派“重新”上台执政,该厂才因拖延转制陷入资不抵债而终于破产。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的一位专家在考察了波兰现行法律后深为波兰企业家叫屈:“现行《劳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劳资两利,而是侧重于保护被雇佣者,”他认为这是波兰经济搞不好的“教训”之一。在长期由“工会掌权”的波兰,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高速增长,从转轨初期相当于职工工资的58%,到2001年已超过90%。如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为300美元,则业主须支出约570美元。以至于“工会吓跑投资者”和国家福利负担导致的财政危机使波兰经济在世纪初陷入困境。尤其让中国农民瞠目结舌的是:波兰农民(自由小农!)也享有高水平福利保障,为维持农民的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等,国民经济各行业每个就业者每年须平均转移支付约415美元。
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田早在剧变前当局要关闭亏损矿井,就受到矿工工会的抵抗,剧变后矿工工会愈发了得,多次发动数万矿工进入首都导致政府危机,彼得·罗曼政府为此下台。而议会中的大罗马尼亚党议员团则成为矿工利益的代言人。经过十年谈判,矿工们的要价已经“降低”到要求恢复矿井、工资(当时已为罗全国平均工资的两倍)再提高30%,并在失业保障金之外再给每个下岗工人1万美元外加两公顷土地的“补偿”——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政府对此都无可奈何。
而我们虽然至今仍然把“私有化”列为禁忌词汇,实际上在“产权明晰”、“国资退出”的名义下正如一些媒体所说,无论怎样化公为私都“可以,可以,也可以”。工人被要求“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农民被禁止“非法上访”,官办的工商联之外,老板们(尤其是外商、台港商)可以自办商会,工农却不能自办工会农会,官办工会形同虚设而农会则连官办的也没有,世界上哪里去找这么好的“投资环境”?难怪中国吸引外资远远超过中东欧了!
中东欧与中国的三大区别
这些年来,有关东欧转轨不顺利和中国经济高增长的原因,即所谓“东欧困境”与“中国奇迹”的话题几乎主宰了国内外的“转轨经济学”界。从西方经济学本身长期争论的传统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的对垒中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两大家把他们的争论延续到转轨经济学中,形成了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和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但他们双方似乎又有个“共识的共识”,即都说中国渐进、东欧激进。只是一方说中国渐进就对了,而东欧激进则是犯了过分市场化的错误。另一方则认为: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虽然短期内增长比较快,但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东欧国家采取彻底的自由化道路,现在虽然付出了代价,但是从长远看,将来会得益。然而上面的分析说明:恰恰是这个“共识的共识”可能根本是个误识。如果不谈政治改革,仅就经济转轨而言,中国渐进东欧激进之说本身就难成立,据此来进行褒贬就更不得要领了。
源自西方的两派转轨经济学有三个共同的毛病:第一是“问题误置”,老把他们自己的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或者“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当成转轨经济中的问题,而且似乎是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问题。于是一派把错误都归咎于“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另一派把错误归咎于“国家干预主义”。但他们不管这是什么样的“国家”,因为这不是“经济学问题”;他们也不大管“如何分家”,因为他们自己没有这种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计划经济”的概念简单化,在他们心目中似乎只要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而且计划经济就是福利社会加科学主义。于是转轨的全部问题就变成了放弃多少福利和是突然还是逐渐地让企业不再听命于“科学家—官员”。虽然有经济学家讨论过非理性非市场的“习俗-命令经济”问题,但那只属于古代或经济史的范畴。人们似乎没有想过某些“非市场经济”可能比市场经济的福利与科学还少,走出这样的经济也许面临的是另类困惑,而放弃福利或“科学主义”对于他们而言可能并非真问题。两派转轨经济学喜欢对不同“转轨目标”的可行性评头品足,而对转轨前不同的“非市场经济”的“可放弃性”有极大差异,则不大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重言不重实”。他们都以为领导人满口“新自由主义”,这个国家就一定是在搞“激进的经济转轨”,而只字不提“私有化”,就证明那个国家是“渐进”的。他们不理解关于“只说不做”和“只做不说”的“东方智慧”。
其实东欧与中国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都非常大。像东欧两个历史与地域都很接近的国家:同出自前苏联的爱沙尼亚和白俄罗斯就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激进”得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卖给了跨国公司,而白俄罗斯岂止“渐进”,简直就是不进,根本就没什么改革,比我们的南街村还南街村。中国也是,像温州几乎全部是私有制,而河南却有南街村这样保持“一大二公”的地方。但是中国经济无论温州还是河南改革以来虽各有春秋,总的来说还都在增长。而那边的各国无论爱沙尼亚还是白俄罗斯都出现过长短不等的经济滑坡。显然这根本不是激进或渐进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和东欧相比较,真正的重大区别有三点:
第一,西方学者往往认为中国和东欧改革前都是计划经济,但改革的方向不同,不是“姓社姓资”,也是“凯恩斯与新自由”。然而实际上这两者的方向差异主要是政治性的,经济上谁更“市场化”倒很难说。两者其实与其说是“走向……”的不同,不如说是“走出……”的不同。所谓“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之别倒是象征性地看到了一点,实际上,苏联东欧在历史上搞的是现代工业文明扩张“科学主义”的一套理性计划经济体制。而中国搞的是一种不把“计划”当回事的、“大轰大嗡”的命令经济,文革时期尤其如此。打破理性计划经济体制,势必要破坏计划平衡,但市场平衡又无法很快建立,就造成混乱,这个代价无论渐进激进都难免。但在中国,改革开始就是从无平衡的混乱中走出来,不仅市场平衡可以增加效益,引进理性计划平衡也可以增加效益。邓小平说改革最初就叫“整顿”,“整顿”并非走向市场,而是回复“修正主义”。其实就是放弃了大轰大嗡,搞了点苏式计划;放弃了点“鞍钢宪法”,搞了点“马钢宪法”。这经济马上就有改善。而在本来就是计划均衡的东欧,当然没法搞这种招数。而他们那种“科学”的计划,一放弃就乱套了。换言之,越是“科学的”计划,改革前比大轰大嗡的胡闹效益越好,但放弃它的代价也越大。而大轰大嗡的那一套是可以无代价地放弃的。
人们往往指责东欧国家追求“自由市场乌托邦”,而中国人“摸着石头过河”,十分现实主义。其实“乌托邦灾难”只是在专制国家才有的现象,宪政民主国家由于思想自由从来就盛产各种各样的乌托邦,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而不会造成灾难。像捷克的克劳斯,说他有“自由市场乌托邦”思想,大概不假,但这个乌托邦在捷克固然并未实现,却也没有造成灾难,也不影响捷克依据自己国情决定的转轨逻辑实际上成了个“准福利国家”。真正重要的是:不同的“非市场经济”其“可放弃性”(不是应不应该放弃,而是可不可以无代价地放弃)会有极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也许比转轨目标的“可实现性”意义更大。总结东欧各国转轨中的错误和教训是重要的,也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但是像俄罗斯式的“坎托罗维奇体制”,不管采取多么高明的策略,要想放弃它而不付重大代价决无可能。这与中国走出文革式的混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一个非自由的经济共同体结构势必有两个职能,即它对人一方面是一种束缚,另一方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摆脱这种共同体也意味着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前者是好处,而后者就是“代价”。从逻辑上讲,这种束缚-保护关系应当是均衡的,因而脱离这种关系,不管是突然脱离还是逐渐脱离,都是既有代价也有好处的事。但历史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束缚和保护并不是对应的,因而好处与“代价”的配比也完全不同。
此稿发表在2002年9月30日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2002年第1卷第2期,第370-383页。 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管毅平* Guan Yiping (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200052) (Dept.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200052) 作者:管毅平,经济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 教授 通信址:上海闵行平阳路360弄26号201室,邮编 201102,电话(021)64804063(H) E-mail: gyp1@xinhuanet. com 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提要:斯密问题及其在当代的延展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针对标准新古典理性假设对于利他行为的解释力疲弱,本文改进性地建构了利己动机与行为人效用函数及其关系,提出了一般性命题:利己或利他行为都根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行为人会在约束条件下选定自己的多样化偏好序,最大化自己的优先偏好,以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用本文建构的假说,可以解释许多利他行为,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和道德实践。 关键词:理性动机 利己行为 利他行为 Rational Motivation and Altruistic Behavior Abstract: As for the standard rational hypothesis of economics, it is weak for its power to explain altruistic behavior; this paper establishes improvably a new hypothesis that forms new relations between the egoistic motivation and the utility function of agent. And then gives a general proposition: egoistic and altruistic behavior both originally come from a unique and invariable egoistic motivation. The agent will classify his own order of preferences under the constraints; maximize his own prior preference among them, so as to maximize his own utility in his behavior. This new hypothesis can explain a lot of altruistic behavior. It helps forward the market economy-oriented transformation of our society and the moral practice of all citizens of Key words: rational motivation; egoistic behavior; altruistic behavior. JEL classification: B490, B590, D640, D890 亚当·斯密的两大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问世后,几乎所有论及这两部著作的论著,差不多都将《国富论》论及的人们的行为基础,归结为“自爱”的利己主义的“利己心”,认为利己心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人的基本动机;而将《道德情操论》论及的那个时代人们的道德行为基础,归结为利他主义的“同情心”,认为属于道德的同情心是构成当时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秩序的人的基本动机。(参见:斯密,1997:《道德情操论》,中译本,“译者序言”)显然,对于当时社会中的行为人的经济动机和道德动机,以及相应的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的假设和解释的不一致,是“斯密问题”的要害。 已经有不少学者指出,“斯密问题”的提出是误会了斯密的两大名著所致,这两大名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斯密(1972,第14页)自己的表述是:“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引文中的着重号系笔者所加)这段话体现出斯密对于激励机制策略选择的考虑,却也有着无法确解之处:利他心和利己心到底是指两种动机,还是指两种偏好?如果指两种动机,我们就可以说斯密是两种动机论者。如果指两种偏好,即人们心中关于两种目标或手段取向的选择,我们也可以说斯密是一种动机论者。无论如何,这个“斯密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真问题。 在实践中,古今中外大多数人也实质性地认同并以行动证明着人的本性是利己心,同时存在着许多利他行为。可是在理论上,却依然没有论著透彻阐释这一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最具一般性的行为人理性问题:在同一个行为人身上,利己心与同情心可能相容么?如果可能,在什么意义和层面上相容?如何相容?它关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和哲学等学科的根基假设、理论进展和相互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我以为,斯密问题及其延展至当代的论争焦点应该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如果不可能,为什么?如果可能,如何建构理论模型?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界内部以及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诸多观点,各种观点又可以归为两大类:两种动机或多种动机驱策两种行为或多种行为说,和一种动机驱策两种或多种行为说。在中国经济学界,明确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极少,逻辑地论证唯一的利己动机可以驱策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文章尚未见到。从国外的文献看,即便是最新的相关文献,也没有见到明确的动机一元论、偏好和行为多元论的论述和模型(相关的文献述评在下文给出)。 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根本原因与自然科学的进展有限有关。在实验生物学和脑医学获得突破性进展之前,有关人性及其行为动机的问题和理论,只能是学者依据经验事实做出的描述、假设(假说)和逻辑推论,或许可以叫做社会科学猜想。因为人的偏好可以通过行为显示,而驱策偏好的动机却无法通过观察和生理解剖获悉,因而没有机会通过科学验证。①尽管如此,人的利己动机的唯一性与各种形式的行为关系的假设,已经获得了某些比较可信的生物学理论的支持,作为基本遗传单位的基因的利己生存本性说明,“凡是经过自然选择进化而产生的任何东西,都应该是自 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王鹏 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一、国有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它的存在源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有资产不独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更不独中国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甚至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组成国家后就产生了。从政府经济职能的意义上说,国有资产将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这更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经济学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此意义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基本等同。 但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严格来讲,资产和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即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才叫资产。根据这个区别,引申出国有资产狭义上的定义,即一般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及境外的中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通常纳入狭义上的国有资产定义范围。此外,它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以及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故而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上述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如下: (1)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和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点。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事业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科学、教育、卫生、体育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供公共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等。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4)资源型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资源型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资源型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上具有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和分布的失衡星等特点;从价值形态上则具有所有权的垄断性、范围的相对性、资源的资产性和有价性等特点。 我国的国有资产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 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主要是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除上述之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 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41361.4亿元,占35%。 二、国有资产的形态及其转化 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主要是追求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应,尽管国有资产在数量上十分庞大,但我们可以把所有的国有资产分成四种基本的形态: 1、企业形态。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包括全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这一部分资产因其盈利性也被称作经营性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76937.8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65%。由此也可以看到,国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不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人们多数的注意力。 2、公共产品形态。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等资产。我国统计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的主要就是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1361.4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5%。从目前来看,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发展势头迅猛,而且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货币形态。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以现金或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但以往对于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缺乏关注,因此也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很显然,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资源形态。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在我国,多数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自然也就是国有资产,截止到2002年底,国有资源部统计的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为29万亿元。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处置的资产,另外一方面这种处置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三、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分布 (一)国有资产规模 鉴于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应当占有一定的份额和比重。但目前,国有资产总量过多、比例过大、分布过广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 先来看看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应该说,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据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国有工商企业又占到65476.7亿元,占85.1%;国有警容保险企业占到10223.0亿元,占13.3%;国有境外企业占到2657.9亿元,占4%;各类国有建设基金占到1238.1亿元,占1.6%。(3) 从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来看,国有资产占有社会经济资源的60%-70%,这一点从下面几个数据可得到说明:(一)国有单位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总投资中始终占近60%,“六五”期间为66% $ “七五”是63%,“八五”是59%,“九五”是53%。不过,自筹及国内贷款占据主体地位。“九五期间前四年国家投资4372.15亿元、国内贷款20625.06亿元、利用外资10054.3亿元、自筹及其他72038.3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4.12%、19.4%、9.5%和67.9%。(二)从流动资金的占有量来看,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70%-80%是带给了国有企业。(三)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化来看,国有经济的增长非常快,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由1980年的3730亿增加到1995看看年的30,900万亿,增长了8.2倍,固定资产净值从1980年的2,528亿增加到1995年的17,400多亿,增加了7倍。 (二)国有资产分布结构 如上所述,国有资产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分布结构却非常广泛和分散。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考察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4) 首先,从国有经济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中所控制的份额,根据“表1”、“表2”资料,可以看出: 1) 在大多数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门类和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明显的主导地位。 分门类看,国有控制企业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业”以及“采掘业”等门类中,营业收入均占有60%以上的份额,最高的高达94.9%,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 国有事业单位所占比重高、影响大的门类主要有5个,分别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电影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见表2) 分行业来看,国有控制企业在30个大类、88个中类行业中,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超过60%。这些行业中,涵盖了大部分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重要的自然垄断行业 2) 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有较高的比重。 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营业”3个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在“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所占比重也超过了40%。 分行业看,国有控制企业所占比重在40%-60%之间的大类行业有19个,重类行业有60个。这些行业,囊括了大部分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 3) 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仍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在“房地产业”和“制造业”2个门类,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所占比重低于40%。 分行业看,在37个大类行业、195个中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比重低于40%。这些行业绝大多数是那些竞争比较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加工业和一般性的服务行业。其中,诸如,“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等6个大类行业,40多个中类行业,国有控制企业经过近些年来的结构调整,目前所占比重已不足10%。 4) 原材料加工业(如“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中,国有大企业在本行业全在重要工业行业,国有大企业是行业内大企业的主体。 在那些特殊行业(如“武器弹药制造业”、“烟草加工业”、重要的采掘业(如“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那些重要的能源、部大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2001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90%;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中(如“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国有大企业也占有较高的比例。 另外,比较国有经济在各门类中的“企业属”、“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见表1),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大部分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均死于其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只有“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例外),这说明国有经济控制的企业在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所占的份额相对较高,同时,在同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多时一些记事册次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龙头企业;二是国有控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企业属比例大大低于其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这说明国有经济中规模较大企业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 其次,分地区来看,普查资料显示,在2001年,大部分地区国有控制企业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明显低于内地,但仍占有稳固的控制地位。 1) 从“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为43.5%,中部和 西部相差不大,分别为66.1%和64.9% $ 均接近2/3。分省市自治区看,有24个省(市、自治区)超过一半,其中,比重高于70%的有9个地区,最高的是吉林省,为76.9%,其余的8个地区依次为西藏、贵州、甘肃、黑龙江、新疆、青海、江西和云南;有10个地区的比重在60%至70%之间,依次为内蒙古、湖北、山西、陕西、北京、广西、宁夏、安徽、湖南和辽宁;有5个地区的比重在50%至60%之间,依次为重庆、河北、四川、河南和海南;尤其个地区的比重低于50% $ 最低的是浙江省,为28%,其余的6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天津和上海。 2) 从“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不足1/3,为30.4%,中部和西部均超过1/2,分别为52.5%和50.4%。分省市自治区看,有5个省(市、自治区)超过50%。其中,比重稿于60%的有7个地区,最高的是新疆,为73.9%,其余的6个地区依次为黑龙江、海南、吉林、西藏、贵州和内蒙古,有8个地区的比重在50%至60%之间,依次为甘肃、湖北、陕西、气管海、广西、陕西、宁夏和江西。有6个地区的比重在30%治0%之间,依次为四川、重庆、天津、北京、山东和上海。有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30%,最低的是浙江省,为14.1%,其余的3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广东、福建和江苏。 3) 从“企业数”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只有12.1%,中部和西部地区均超过1/5 $ 分别为21.6%和21.1%。分省市自治区看,各地国有控制企业数所占的比例均大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超过50%地区只有一个,是西藏,占57.4%;比重高于和低于20%的地区各有15个,在15个比重高于20%的地区中,有5个地区的比重高于30%,依次为湖北、贵州、青海、甘肃和黑龙江,其余的10个地区依次为新疆爱那个、广西、海南、内蒙古、吉林、云南、山西、江西、山西和湖南;在比重低于20%的15个地区中,比重低于10%的地区有两个,分别是浙江和江苏,比重分别为6.5%和9%,其余的13个地区,从低到高依次为上海、北京、广东、福建、河南、四川、山东、重庆、天津、辽宁、安徽、河北和宁夏。 4) 从企业的实收资本来看(见表3,表4)[5] $ 截止到2001年底,在垄断性强的产业,国家资本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其中,在地质勘查与水利管理业,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达78%之上,其次为金融保险业,这一比率达74.85%,以下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与电信业(70.91%)、采掘业(70.59%)、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业(65.45%)、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59.93%)、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7.08%)。显而易见,在这些非竞争性的产业或自然垄断产业里,国家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比率仍在60%至70%左右。 不过,在非垄断的竞争性产业,国家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只占1/3左右。其中,房地产业中国家资本的比率最低,为21.88%;其次是制造业,国家资本的比率为28.29%;下面依次为社会服务业(31.32%) $ 批发与零售贸易、餐饮业(32.93%)、建筑业(36.74%),农、林、牧、渔业(37.0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0.85%)。 如果将各个产业中的全部资本分为三个子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和其他企业的资本,表4告诉我们,在所有产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平均占到52.81%,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只占3.46%,两者相加,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在大部分大类产业中仍保持着控制力。 若分部门来看,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高达91.75%,其次为金融保险业(85.8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1.74%)。即使是在制造业与社会服务业这一类竞争性行业中,国家啊他能够过孔国库能够股方式,使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本行业总资本的比率都超过了40%。这再次说明,通过控股方式可以提高国家资本对社会总资本的控制力。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城市公用事业行业。该行业的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为57.08%,而通过国家控股方式,使国家控股公司的资本占该行业全部资本的比率上升到81.74%。这是因为城市公用事业已经引入了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本构架,而控股使国有资本的调控里间接上升了24个百分点。它意味着,即使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国家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率下降了,只要国家资本仍在水电气这些公用事业产业保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家资本仍能保持其对社会产业资本的调控力。 综上所述,中国国有资产的规模与分布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尽管在全部单位中,国有绝对控股(包括国有独资)与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量只有15%,但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国家资本仍达44%以上;(2)共有资本(国家与集体资本)仍占全部企业实收资本的53.06%;(3)尽管上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集体经济已呈相对下降趋势,但国家通过新的合作经济方式,在私人资本与外资参与的公司型企业中通过控股,仍然控制了全社会实收资本的56%以上;(4)国家资本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商业与餐饮业等竞争性产业中已经推出,其占上述产业的资本的比率已降为30%上下,而在垄断性产业与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中,国家资本仍占70%左右;(5)通过国家控股方式,可以使国家资本对全社会资本的调控力间接增加8-12个百分点;(6)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和大型企业聚集步伐加快。基础产业占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已超过62%;国有大型企业占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量已超过77%。 (三)国有资产绩效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有资产在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正因为如此,国有资产的总体绩效表现得并不能令人满意。
管毅平: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王鹏: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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