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辉: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初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罗云辉

 

 

一、             问题的缘起

1.  不应是一个经济周期问题

2.  不应是一个产业衰退问题

3.  理论上的障碍,相对应的实证研究困难

 

二、             过度竞争的概念及其含义

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

 

三、             市场经济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1.  基本模型——非对称成本Bertrand竞争及其强假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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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一放松强假设条件后结论的变化

3. 插曲:“过度生产能力定理”的局限

 

四、             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基本原因

1. 解读公有产权与过度竞争的连接——共有产权

2.不同企业制度效率差异与上游产业价格歧视:一个把私有经济纳入过度竞争的模型

3.一个弱化过度竞争机制的失灵——国有企业兼并障碍:不同于张维迎的假说

4.“自然垄断”的广泛存在及不合宜性:基于对成本曲线的重新理解

5.市场体系的分割与不完全

 

五、             实证案例简介

        —— 苏南各开发区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出让的过度竞争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在沪召开

 

20041226日,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在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来自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等诸多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者3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对国有企业改制(出售)过程中的规范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会议开得非常成功。

 

部分与会嘉宾名单:

  田国强: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姚 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费方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教授

  陈 宪:上海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朱保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秦 晖: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主任

  胡景北: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授

  萧 耿: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教授

  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丁栋虹: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韩 强: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

  管毅平: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杨建文: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 振: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汪公文: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

方曙红: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汪立鑫: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胡雄飞:《上海改革》主编、博士

  刘社建: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副研究员

  任 健: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恒源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耀忠: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

  李战荣: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刘 昶:复旦大学新政治研究中心博士

  王小卫: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出路》编著者

李 健: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出路》编著者

 

与学者合影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副院长顾士渊教授致词

 

 

胡景北(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授)致辞:

 

二十年来产权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天,在充分评价取得成就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解决国企产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的问题是全方位的,并不仅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不可能完全避免。流失是改革必须承担的成本。“国退民进”是不可避免的,是大势所趋。

考虑到“国退民进”、国企包括出售、上市等形式的非国有化的产权改制已经在中国大规模发生的不争事实,本次会议将不讨论“国退民进”或“非国有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而集中关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规范问题,特别是在法治层次上的规范问题。

我们认为,为了改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国企改制要规范,规范须立法。这也是我们本次会议的立场。我们希望向社会和政府传达这一观念。

 

上午第一场

姚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发言:

 

1989年硕士毕业回到西安,在西电公司这家大型国有企业干过两年。对国有企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由此而存在相当严重的资产流失这种事实非常有体会。目前银行几万亿呆坏帐,实质上就是这种经营性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革是逼出来的。当然,另一方面,改制过程中也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在目前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不规范的情况下,国企高官们利用改制空手套白狼的动机还很强烈。因此需对MBO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利用借贷而不出钱的MBO。这不是说MBO不对,相反,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管理层不仅要持股,而且要持大股。但必须注意MBO的钱的来路以及由谁来监督管理层收购。

但是,把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完全归于国企高官身上,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问题的根本在于制度安排缺失。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向以资产换取就业,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其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关系。国企改制的最佳办法或许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及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其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的发现资产的价值。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与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道路。

 

秦晖(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发言:

 

我和金雁的两篇文章实际上已经收录进李健、王小卫主编的《出路》一书中。强调一点,我们今天这里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应当是指的对国有资产的一种不公正或不合法的瓜分。这里我们并不考虑国有资产效率低下所引起的流失。前一阵和一个朋友谈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度量问题,因为国有资产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度量尺度,所以现实中国有资产价值多少,流失多少并不能明确衡量。这种无定价机制不仅在国有资产私有化中使资产流失无法衡量,在当年中国和苏联私有化制公有化过程中一样起作用。我们一般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化过程中用剪刀差剥夺了农民很多利益,但是这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不可避免的。交易过程有没有价值转移主要看交易过程中有没有强制性。现实市场交易中,只要双方谈判同意的价格都不会存在价值转移。但是国有资产的交易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看守者交易,也就是看守者拿不属于自己的资产进行交易,由于看守者未被所有者委托,又没有合理的监督控制机制,无论交易价格高低,都会受到怀疑。所以我们所说国有资产交易的合理性、公正性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个问题当然要从法律角度上解决,但是更重要的涉及到一个政治体制问题。即经济民主问题。无论中外,在讨论资产流失问题都不是以国有资产出售价格高低为标准。以匈牙利和波兰为例,匈牙利国有资产出售价格很高,但没有人会认为它的改制比波兰好很多。国有资产交易本质上是一个公共事务,它应该以公共事务的交易规则行事。

 

 

 

 

田国强(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发言:

 

在国策一定的前提下,改制问题已经不需要争论。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两方面的流失:一是国有资产本身效率低下所引起的流失;二是人为的盗窃和转移。这两种流失都可以归结为人的本性即人是自私自利的。

我非常同意本次大会的口号:国资要改治,改治要规范。不仅要规范,我们还要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国企改革存在黑箱操作问题,没有公开拍卖机制;至于公正要考虑到少数弱势群体利益;公平,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体制是每个人有公平起点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公平并有效的资源配置。

制度规范需要适度,会议口号是:改制要规范,规范须立法。我建议再加上两句:立法须法治,法治须分权。需要强调一点,超过一定限度,规范会增加交易成本,并且法律太多时会降低经济活力。公平的本质问题是效率问题,不公平会影响到效率。说经济学不研究公平是外行话。我们应该通过建立自愿竞争,自愿交易的市场机制达到资源有效配置。

国有企业的关键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加上委托代理链条太长,因此效率低下,从总体上而言,在足够规范的前提下,加快“国退民进”、加快产权改革是非常正确的。

 

 

上午第二场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发言:

 

单纯从量上讲,过去十来年,国有资产不仅没有流失,反而在不停地侵吞私有财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1,国有企业发行股票筹资时自身资产评估和股票定价都极端不合理;2,股份公司之间进行大量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3,控股公司大量非法占用和挪用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关于国企改革的立法,关于本次会议的主题,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和出售中加强法治建设是正确的,但是不应专门对国企改制制订特殊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输理,大量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规制中。总体而言,应该在三个层次上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立法。首先,应该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法。其次,制定和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法。最后,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法。

 

 

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发言:

 

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许多领域完全可以达到与私营企业一样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益(比如经济利润等),这样的领域是指那些使用大量他人资本的领域,企业的规模相当大,同时对制度和监督链的设计要求很高。事实上,并没有天生的所有者虚置,只有当制度设计不够的时候才会发生所有者虚置;关于“委托—代理链条”的理论是建立在剩余索取权假说和企业经营者激励问题的基础上的,但这一理论和假说在实际中是不成立的,而更应该强调对企业产出的监督。

最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并导致诸多社会问题,鉴于此,提出八点主张:以法律形式禁止任何国有企业经营者以任何方式获得任何公有企业的所有权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MBO,“禁止就是第二优,没有第一优”,“禁止就是最好的激励”;在国有企业内部广泛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廉洁自律,杜绝各重形式的行贿受贿现象;全面清理整顿会计、审计行业,严惩制造假帐的相关人员;停止“运动式”的产权改革,避免资本市场上的过度供给;改制企业的全部信息都要完全公开化,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方案、进度等相关信息,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诸多问题;强制规定改制的民主程序,允许任何“利益有关者”和“利益相关者”提出和发表自己对企业改制的意见;尽快完成立法程序,使得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出售和重组有法可依;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控股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明确“国有”就是“全民所有”。国有企业应该是全民所有的企业,而不是个别精英、官员所有。因此,在改制过程中,要绝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言论自由,从而行使其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监督权。

 

肖耿(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教授发言

 

国家如何作好股东是一个大问题。现在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收益内部化,成本社会化;国有企业分承担成本和亏损的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建立。

关于企业家“原罪”问题,即如何区分产权纠纷和经济犯罪,从制度经济学和西方的司法经验看,可以有两个原则,即财富创造原则和交易成本原则。

一、财富创造原则,即人们所熟悉的“发展就是硬道理”。

二、交易成本原则,即交易成本最低。举例说明,比如从药店偷药的人会面临偷盗的刑事起诉,因为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可以分析为他可以在交易成本非常低的公开市场上购买到药品,但他却为个人用途以药店的损失为代价选择了偷盗。

有效区分产权纠纷和经济犯罪非常重要。

为了以上两原则的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运用,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三类制度和程序:

1、界定产权的制度和程序;

2、产权交换的制度和程序;

3、保护,执行,裁决及微调产权的制度和程序

中国在产权基础设施的制度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任重道远。

 

 

下午上半场: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主任)发言:

 

MBO欠缺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禁止。以往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主要集中于对经营者的产权激励机制是错误的。中国能如此大规模实施MBO的原因在于权贵私有化。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资产,全体国民须有意见表达的有效渠道。政治体制改革应该配套。

 

胡雄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胡雄飞

 

一、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了确保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的功能,我们不仅要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而且市场规则还要法治化,即把各种市场规则以制度、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由有关的政府部门依法对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加以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评判和处置,以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我们需要通过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来加快推进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市场化是关键,国际化是标准,信息化是手段,那么法治化就是保障。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立法和执法是法治化的两个重要的、密不可分的环节。通过立法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通过严格执法,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或克服市场活动的消极作用,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真正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和不断优化。

法制化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已经加入WTO,但由于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方面的市场规则还尚未形成,已经制定的市场规则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已有的市场规则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空白可以说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市场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法制化进程,以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尽快克服和抑制目前我国市场活动中广泛存在的混乱和腐败现象,其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法治问题的实质是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及有效运作的问题

从国企改革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1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来考察,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问题。一些同志认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就没有问题,低于评估价就有国资流失的问题。其实不然。高于或等于评估价的也许可以是更高的价格出售、转让,低于评估价出售、转让的也许已经是最高价了。问题的关键是,在资本市场中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到底值多少。由于时空的不同,受让者的需求及购买能力的不同,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是会动态变化的。只要是经过产权交易所监证、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形成的、国资委认可的价格都应视作合法的、公平公正的交易,不存在国资流失的问题。即便是职工持股,甚或以MBO形式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只要合法合规,都不能乱扣侵蚀国有资产的帽子。

二是国有企业中尚未转变身份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问题。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转变身份的人员,一定要处理好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所得不足以解决这些员工经济补偿的,该企业的原持有者或部门有责任予以解决。当然,员工的经济补偿要有度。各地和各企业之间收入的水平是不一样的,对改革支付的成本也不可能一样,不要、也不能盲目攀比。

 

三、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严重滞后与国企改革的实践。我们的国有企业都快出售、转让出去一大半了,我们的《国资法》却还未出台。所以,需要加快立法,依法行事。一个需要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是,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应该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说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还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年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今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是要求把“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作为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来抓。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应该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在法治方面更加需要坚持这个方向,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应体现、贯彻这个精神。法治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流动起来,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对国有资本这个资源的基础性配置,要按资本市场的规则运行。比如,《国资法》应确认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形成的价格的合法性;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但决定权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能因为员工通不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就不能进行。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以及出资人的出资人,有责任把员工的问题解决好。同时,员工也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阻绕国企改革的进程,因为延缓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此外,在法治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同样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比如,国有企业在产权市场完成交易,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经过评估的环节,但挂牌时未必一定要先评估,应降低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要知道有些国有企业连这笔交易成本都难以支付。

国有企业的改制出售及其法治,有理论方面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实践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出台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个案的发生而延缓国企改革的进程,相反,只能增强国企改革的紧迫感。20多年改革的时间已经告诉我们,只有紧紧把握住市场化这个方向,才能将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推进下去。偏离这个方向的立法和执法,不仅不利于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这些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能否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取向,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问题,方向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