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王小卫
作者简介:
王小卫:男,1970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是宪政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与区域经济学,先后在《经济研究》等权威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译著《社会契约与博弈论》(上、下卷),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完成国家级、省市级课题十余项,在《经济学消息报》、《东方早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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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转型经济的实践出发,针对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根据这一框架对中国的经济转型进行了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经验表明政府行为与经济转型的效率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政府的角色与定位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因素,经济转型面临法治资源稀缺的瓶颈约束。政府目前不仅直接拥有和控制着规模巨大的资本与资源,而且仍然具有“裁判”与“球员”双重身份,对政府权力的软约束所产生的后果是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距离缺乏有效的界定,经济转型的政府成本上升。因此,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权威性的宪法规则与秩序,对于中国这类历史上宪政资源缺失的国家的经济转型有着特别的含义。
关键词:宪政 政府悖论 制度博弈
Government and Market: Review by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Abstract: To counter the limit in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wo with government and market $ it advances analytical structur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ne dividing into three with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and market $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rough observed the experiments of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from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 it find out that government role is still the critical problem to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soft regular to political power $ the increasing costs of the government limits the efficiency of its economic transition. The basic conclusion is that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market system is a set of complementary systematic arrangement each other; only by co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can we bound the distance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and such an order has a special meaning to China.
Key Words: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Dilemma Institution Game
市场经济的宪政维度探索
伍柏麟 王小卫
政府是一个集中决策、人为设计、分层管理的行政组织体系。而市场是一种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的权利交换体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构成了经济学的永恒话题。转型经济的深层次问题在千回百转之后仍然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本文从转型经济的现实出发,针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的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并在对中国经济转型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结论。
1 宪法—政府—市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在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之前,对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政治和道德角度去研究的,亚当·斯密首次在道德上确立了自利的合法性,并开始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政府问题,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
经济学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的1776年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阶段,强调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是经济思想的主流,政府作用则被置于辅助地位,政府职能基本限于完成斯密所界定的三项任务。第二阶段:20世纪20—60年代。在这一阶段,以旧、新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为标志的政府干预理论处于鼎盛时期,经济学文献中到处是对市场失灵的论证,经济学家据此对政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职能。第三阶段:从60年代至今。经济自由主义再度复兴,经济学家的视角转向了政府失灵或政策无效,主张还是把自由市场机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工具,并把政府身上过多的职能一一卸了下来。本文把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这种非此即彼式的理解概括为政府—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
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中,政府与市场之间被视为是一种代替品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上非此即彼。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极端的情形。形成这种二元冲突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17—19世纪英国和西欧的制度演进,为解决政府悖论创造了一种机遇。《国富论》和《独立宣言》在1776年同时公诸于世,表明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密切关系。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正是十九世纪,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结合,给英国和美国带来了黄金时代(弗里德曼,1979)。根本的原因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基础,政府的任意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使它不易侵犯产权和限制企业的自由组建和发展(钱颖一,2002)。因此,法治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假设。无论是在斯密时代,还是凯恩斯时代,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都是在这一条件下的讨论。对这一点的忽视是产生这种二元冲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是,马歇尔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偏离了古典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以配弟、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关注的重点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而是如何才能使一个国家更富裕的问题。亚当·斯密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古典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就是发展经济学(杨小凯,1999)。而马歇耳之后的主流经济学家的研究重心从专业化和经济组织问题,转向给定组织结构下的资源配置问题。作为法学家的斯密所关注的政府悖论问题逐渐退出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促成这一转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市场的法治条件已逐渐在制度上进入一个稳定均衡状态,并成为一种制度共识存在,而不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对象。二是由于以边际分析为基础的供求分析,在进行数学处理时非常得心应手,在形式上更接近一种科学,因而顺理成章地成了马歇尔之后的经济学的主流。因此,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里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讨论就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二元冲突的模式。在这种分析框架下,与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企业问题的研究相比,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的研究相对有限(钱颖一,2002)。
历史的视角表明,宪政民主作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治形式出现在启蒙时代之后,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从宪法与其实现的制度方式之间的关系来看,宪法目标的制度实现是一个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是一个权力与权利博弈的过程。宪政安排提供了“政府悖论”的制度之解。这是经过了长期的制度博弈的结果即通过宪法的社会控制或治理方式,即国家的权力资源必须按宪法程序运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由宪法为权力的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因此宪政是解开“政府悖论”的纳什解或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的含义是假设在有n个人参与博弈,给定其他人的战略的条件下,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所有参与人选择的战略一起构成一个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会单独改变策略。纳什均衡的进化机制认为,纳什均衡并不是或并不一定是博弈方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有一个通过修正和改进向纳什均衡的调整逼近的动态过程。对制度的纳什均衡分析表明,一种制度安排要有实际意义,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对宪法的分析也同样可能得出,当一部宪法不是纳什均衡时,它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摆设,而纳什均衡意义上的宪法就是宪政。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引进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时,由于所处的发展水平和现实问题上的差异,因此应用一个抽象掉宪法条件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冲突模式来分析发展与转型问题时缺少针对性(张帆,2001),并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负作用。
第一,对经济发展或经济转型中的政府角色认识不足。对政府和市场的讨论缺乏现实的历史基础,只是从主流经济学的经典答案出发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范围,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来给政府定位,这虽然回答了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可以做什么,但无法回答如何才能让政府做到这些,或者接受这一角色定位。对于现实中的政府越位或越界,只能寄希望政府自己的自律来解决。
第二,是对发展和转型本身深层次的问题认识不足,把发展和转型等同于以要素的投入来产生的GNP的增长或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对于经济转型或经济发展中的宪法化效应缺少分析,对自由和权利对经济发展或转型的意义缺乏认识。由于缺乏宪法条件,当发展或转型过程中出现挫折或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时,往往出现体制复归或对市场制度本身的不信任。
第三,进行宏观调控成了政府扩张的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并不否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是有条件的,是承认市场的主导作用下的宏观调控,是从市场之外的有限界入。如果缺乏宪法条件,这样的宏观调控容易变成政府对市场的控制或侵犯。如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财政政策如果不受宪法约束,就会变成向市场寻租的工具,并成为政府扩张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也是转型经济中的政府偏爱财政政策的原因。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不只是简单的由政府财政或货币政策的组合或类型来决定,更重要的是宏观调控的制度环境。因此,转型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前提是建立在规则约束之下的金融、财税体制。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收效不大,但冲突日益突出。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宪法性市场竞争规则。由政府各个部门或行业自己制定的改革方案或法规的动机和主要内容是为行业或部门内的国有企业提供优惠或保护,这样的规则本身缺乏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公共市场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只能是“斩不断,理还乱”。国有企业的改革还需要政府出于“父爱”的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甚至通过股市的来“解困”。因此“政企不分”成了国有企业的理性选择。
第五,寻租和腐败问题严重。寻租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寻租现象往往存在于国家过度干预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促进市场发育的法律、法规缺乏和不完善,另一方面是过多的经济干预。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和管制导致的稀缺和垄断产生了巨额租金。围绕这些租金的分割,引起了社会上上下下的争夺。
对于转型经济中的寻租和腐败问题,基于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替代模式的治理建议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结束双轨运行,从根本上消除租金产生的制度根源。但这个建议本身是含糊的,因为没有通往市场的市场之路,单纯的市场化取向的结果可能是掉入“印度病”的陷阱之中,即寻租的制度化,而基于宪法—政府—市场三元互补模式的治理寻租的建议首先是通过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在宪法条件下实现互补,这才是解决转型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六,全国性统一市场难以建立。在市场经济中,宪法规定构成了一国范围内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由于缺乏宪法视角,因此,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利用政策保护甚至司法保护提高了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的交易成本。宪法以其法律权威性及规范性应当成为统一国内市场最有力的制度保证,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有利于促使宪政框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确立(朱淑娣等,2001)。
第七,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开始于农民的制度创新。1978年安徽凤阳的农民鉴订的第一份土地承包合约的风险来自政治方面,这就表明中国的农民的市场化进程中除了自身素质提高外,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推动宪法化进程来消除农民与居民的“身份”差异,创造市场经济的公平的起跑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八,国家立法进入误区。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在一些领域存在过度立法,有些法律出现重叠,有些法律条文过细过窄,降低了法律的质量和权威,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立法效率低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需要从宪法层面上来规范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后,由于受这种分析框架的局限,对一些新的经济现象缺乏理解。例如,根据资本投入的程度,一般把经济模式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
双周夜话|2011年 $ 双周夜话→2011年 $ 农产品涨价造成通货膨胀的理论分析 $ 2011/7/22 $
一个多月前我写过一篇夜话,指出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根源是农产品涨价。本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6月份数据,CPI上涨6.4%,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4.4%, 带动CPI上涨4.2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食品价格不涨,6月份CPI将仅仅上涨6.4%-4.26%=2.14%。2%左右的CPI上涨率算不上通货膨胀。因此,我的观点依然成立,由于食品涨价的根源在于农产品涨价,所以没有农产品涨价就没有通货膨胀。
今天,我想从经济学理论上阐明一下我的观点。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市场中比如一年流通的货币总量,等于该年经过这个市场交易的物品的价格总量,也就是下面这个著名的恒等式:
(1) MV=PY
(M:货币量,V:每单位货币在一年内的周转使用次数,P:物价总水平,Y:用基期价格计算的实际总产值)
这个恒等式中四个经济量各自变化的相互关系是
(2) m+v=p+y
这里的小写字母是大写字母表示的各个经济量的变化率,即m是货币量的变化率,v是货币周转次数的变化率,p是物价总水平变化率,y是实际总产值变化率。公式(2)常常被用来说明物价总水平如何变化。如果p大于零,物价在提高,经济便出现了通货膨胀。所以,公式(2)也常常被用来说明通货膨胀的原因。我们用m*表示货币增长率和产值增长率的差距,即m*=(m-y),并把公式(2)改写成
(3) m*+v=p
这里,m*>0意味着货币超发。公式(3)说明通货膨胀即p>0不源于m*>0便源于v>0。由于v的变化难以解释,而m*可以由中央银行控制,因此一个省事的方式是认定通货膨胀来自货币超发,也就是说m*>0导致了p>0。这个观点其实很难成立。我国经济近30年的发展中,m*总是远远大于零,就是说我国货币的增长率几乎总是远远大于产值增长率。但我国通货膨胀却不那么频繁、在大部分年间也不那么严重。可见在许多年里,我国的v应当是个负数。就此而言,说货币超发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至少在逻辑上不够严谨。
不过,对我的农产品涨价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来说,重要的是公式(3)右侧的p。把总产值分成农业和非农产值,物价总水平分解成农产品价格和非农产品价格,p就可以写成
(4) p=na+(1-n)b
公式(4)中,a、b分别是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率,n是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公式(4)的含义为物价总水平变化率是两类商品价格的变化率的加权平均数,而权数是农业产值比重。把公式(4)代入到公式(3),我们就得到
(5) m*+v=p=na+(1-n)b
显然,如果a=b,我们会有a=b=p,公式(5)就和公式(3)完全一致。此时,研究通货膨胀不需要考虑a或b的变化,而只需要考虑m*和v如何造成p的变化就够了。如果a和b变化虽然不同,但差距不大,我们也可以忽视它们而仅仅考虑公式(3)。但在我国的情况下,a和b的差距很大,我们就不能不突破公式(3),不能不考虑公式(5)。
公式(5)启发我们:
第一,如果a、b的差距很大,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必然变化很大。经济学家把这样的变化称为相对价格变化。相对价格变化是实体经济现象,而非公式(5)左侧的货币变量能够解释的。
第二,假如通货膨胀率p或者m*+v不变,a和b之间必然是一正一负的关系。a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a小于零,b必须大于零。
第三,中国经济当前的特点是a大于零。此时,如果b不小于零,p就必然大于零,经济出现通货膨胀。
第四,为了实现通货膨胀,m*+v必须大于零,货币必须超发,或者货币周转速度必须加快,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第五,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若m*+v不大于零,b必须小于零。它表示非农部门价格下降,利润下降,非农部门可能陷入衰退状态。由于非农部门是我国经济的主体,非农部门衰退便是我国经济的衰退。
第六,因此,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我国经济将同时面临通货膨胀和衰退的威胁,经济政策需要在通货膨胀和衰退之间权衡。
第七,在a大于零的前提下,中央银行的作用有限。从公式(5)看,首先中央银行无法影响a与b之间的非同步变化,也就无法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变化态势。其次,中央银行很难控制v的变化。再次,就中央银行可以控制的m*而言,假设不考虑v,中央银行收紧银根,让m*=0,通货膨胀消失,但b必须大大地小于零,此时非农部门会衰退;中央银行如果放松银根,至少放松到非农价格不下降即b=0,那么,中国经济会有m*=na>0,通货膨胀依然出现。如本文第一段所言,对今年六月份来说,即使非农价格不提高,CPI也将上涨4.26%。
所以,无论中央银行如何做,中央银行都会受到责难。银根紧,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银根松,有人批评中央银行造成通货膨胀。用公式(5)分析,中央银行两面不讨好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当前所面临的通货膨胀压力来自于a、b的不同步变化,即公式(5
国有企业改制的抉择、运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韩 强
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特别是这次郎咸平引起的国有资产改革大讨论,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推向高潮。我的观点是,国企改革,或者说制度的改革,不能仅限于所谓的“产权”改革,应该包括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产权改革不等于简单地化公为私
就“产权”改革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把公有制变成私有制就叫产权改革,还可以理解为:把单一的所有制改变为多元的所有制——股份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可以占主导地位,其它股份为公众股,也可以让其它股份参加,例如民营股份。其实,在欧洲,国有控股公司很多,例如德国的大众公司、法国的雷诺公司。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改制并不等于把国有资产全卖掉。因为公有制是多样性的,有单一的公有制,还有劳动者集体所有制,还可以有国有控股公司,同样私有制也是多样性的,有单一的私有制,还有合伙人的集体所有制,还可以有民营控股公司。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所有制,都必须在所有权上明确。特别是集体所有制和公司制,必须明确每个参与者所占有的产权,这是不能含糊的,否则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纷争。现在不仅一些改制后的公司发生产权纠纷,甚至连家族企业中也发生纷争。因此,作为参与者必须以法律文书的方法明确产权,才能避免纷争。
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把国企卖掉,或者是MBO,让管理者收购,就能提高企业效率,他们认为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肯定能管好。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世界中不仅国企、而且相当多的民企经营不善也会倒闭。所以,不能把产权与管理方法混为一谈。还有的经济学家引用科斯理论宣传“产权明确”就是私有化,只有私有化才能节约交易成本。这是一个误解。
其实,就是按照科斯的产权交易,也没有严格规定进行交易者,必须是产权的所有者,双方可以是使用者或代理人,但必须是全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就是说,你可以是公产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私产的代理人,但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能完成交易的全过程。但是,张五常把“私产”推到了极端。最典型的例子是他要推翻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结果,他好像是在讲故事,因为流动的鱼是混合的,无法界定出哪一部分三文鱼是谁的。
那么,科思理论是怎么说的呢?
科斯在诺贝尔经学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作出这样的概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当事人各方之间(平等自由)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请注意最关键的一句:“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也就是无论是公产还是私产都可以交易,“与初始配置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初始的所有者,只是授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可进行交易。这里最重要的是具有法律性的“授权”。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中举了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讲得就更清楚了。他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之间没有任何栅栏,因此,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或者养牛者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每年要花费若干美元的成本;但如果存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平等自由)的谈判的市场交易,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或者是由谁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都会采用一种使双方都接受的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合算”的方法——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这里,很清楚,农夫自己正式租地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这个使用权也可以交易。也可以是养牛者直接找土地的所有者进行交易,那所有者就要向农夫收回使用权,但是这种收回也要交易,因为你是提前解约,要承担农夫的损失才公平,这样就成了三方谈判。
所以,我说,产权的交易不仅是所有者,交易者可以是使用者或代理人,但必须是全权的使用者或代理人。也就是说,你可以是公产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私产的代理人,但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能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现在,我们向农民征地要给补偿金,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农民的承包实际上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补偿呢?因为合同有法律效力,人家承包20年,你现存要改变合约,当然要给补偿金,所以不要以为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就可以随意征用,因为你已经把使用权划分给家农民了,国家要有信用,现在要收回来,就应该补偿。
现在,我们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是未经所有者授权的交易,特别是MBO,企业的管理层只是经营者,他们被授予的只是经营权,并没有产权的交易权,所以曲线MBO是不合法的。
(二)所有者缺位问题
郎咸平说:“我觉得最荒谬的事情,就是现在谈产权改革的时候,动辄就强调要民营化,又例如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等说法,实际上都不是很准确的。中国国有企业的问题是经理层不够专业,做得不够好,并非完全是国有控股的问题。很多国家都会有很多的控股企业,这也是企业存在的一种形式。(《郎咸平探求民企“原罪“出路》《南风窗》2003年8月7日)
这里,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借口“所有者缺位”就搞私有化,因为在“缺位”的情况下,搞所谓的“民营化”、“私有化”,只会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受到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内地经济学家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但是法律没有细化,在操作层面上,民众没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同时,企业要有管理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管理企业。
郎咸平一直强调,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公有权,所以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许是他不熟悉内地的情况,所谓“五龙治水”分散化的行政管理,这种操作方法,实际上形成了“所有者缺位”。所以,我认为关键问题是让所有者“复位”,怎样“复位”呢?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具体形式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监督机构。
2002年12月23日《中国经济时报》有一篇《国资委应放在政府还是人大?》 的文章,记者刘建锋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
还介绍了英国、德国的经验,还包括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这些经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发挥议会的作用。从法理上说,既然公有资产是全民的,议会当然要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全体所有者的地位。
如果我们看一看某些经济学家提倡的MBO,一味强调企业管理者的贡献,根本就没有把真正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放在眼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支持郎咸平、左大培要求停止MBO的观点。因为凡是MBO,或多或少总是暗箱操作。有人说公开操作就可以避免缺陷了,却忘记了一个问题:全透明的公开操作,MBO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公开操作,就会有人出比管理者更高的价格,当然是谁出的钱多,就卖给谁,管理者的特权也就消失了,MBO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人突破不了洋教条,想改良MBO,却忘记了公开透明的操作,MBO的特权就消失了。
这里,我还要说的,民营企业也会出现“所有者缺位”,也许有人会感到吃惊,民营企业是老板自己的,怎么会“缺位”?实际情况是:企业做大了,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举一个例子:
《科学投资》《中国民企死亡全书》,就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李忠文也是一个渔民的儿子,19岁时被人推荐到天津当学徒,学习做鞋。1994年,羽翼渐丰的李忠文辞了原来的老板,借了4000块钱,和哥哥两人开始在天津打江山。李忠文很有生意头脑,在他做生意的第一年,他那个由老式澡堂子改建的只有420平方米的鞋店就为他带来了400多万元的收入。到1996年,李忠文和哥哥在天津已经拥有4家鞋店,每家单店面积都在四五百平方米,生意都不错。从1997年起到2000年,短短的4年时间里,“百信鞋业”在全国40多个城市开了80家连锁店,旗下拥有了2.8万名员工,总资产达到30多亿元。这时候的李忠文已经不仅仅是个亿万富翁,而且成为社会名流,被人誉为“中国鞋王”。他宣称,到2002年,“百信鞋业”要在全国开100家连锁店,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
就在李忠文宣称他的“百信鞋业”要在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的时候,灾难开始了。李忠文开鞋店,采取的是家电经销的那一套模式,即由厂家先垫货,待一段时间之后,再由商家给厂家结款。这种运作模式,可以很好地缓解商家资金紧张的局面,但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危险。随着李忠文的信心爆棚,短时间内一下开出几十家店,而且单店面积越来越大,最大的超过1万平米。这些店铺占压了大量的资金,这使“百信”的资金始终处于极度紧缺的状态。这导致了两个后果,第一,替李忠文打理在全国各地几十家店铺的大多是他的亲戚朋友。这些亲戚朋友乘其一时分身乏术,开始公然地、大规模地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使企业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第二,劣质商品开始大量涌入“百信”,百信”销售额急剧下降,使本已紧张的资金链进一步绷紧。
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立法问题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1.导言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过程,如果从1984年原北京天桥百货公司首先向私人公开发行股票算起,到今年(2004年)已经延续了整整20年。1986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拍卖或折股出售,打开了国有企业直接出售的非国有化道路之门。从此以后,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有企业非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阶段。今天,中国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非国有化的主要工作,一半左右大型国有企业也完成了初次上市这个非国有化的重要阶段。据非官方资料,国有中小型企业已经有85%以上实现了非国有化。在2903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中,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达50.4%(赵晓辉,《我国大型国企半数已改制》,www.drcnet.com,2004年12月)。因此,我们大概可以说,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至少已经走完了一半。假如考虑到中国总要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既不直接出售、也不上市,其百分之百的所有权继续保持在国家手中,那么,我们的非国有化进程已经走完一半的估计应当是很保守的。
2002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可惜的是,2002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尽管发布了许多关于国有资产尤其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条例、通知、意见,但十六大提出的“要制定法律法规”的任务,却还没有实现。如果考虑到国企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管理国企产权向私人的转让即非国有化,考虑到多年来国企非国有化的巨大进展和缺乏规范,十六大提出的任务无疑是摆在中国面前尤其是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2.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立法的必要性
从法理上观察,国企非国有化改制需要立法,几乎是无需解释的。世界差不多所有国家在国有企业大规模非国有化改制时,都首先制定法律。许多国家在大型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时,甚至针对一个一个企业的特点专门制定具体法律。其实,不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就是私有产权或者社区产权的重大变更,也都需要立法来昭示和规范。为人熟知的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圈地运动曾经被人用“羊吃人”来诟病,但很少有人了解圈地运动的规范和有序。这里,我想从上海市中学历史教科书中摘录一段话,说明英国圈地运动的规范性:
“在18世纪60年代前,英国议会通过了208项圈地法令,圈占土地31万英亩。以后发展得更快,从1760年到1844年,通过了3800多个圈地法案,圈占土地达700万英亩以上。经过这样大规模的圈地,英国的小农制在18世纪中期就被消灭了。”(高级中学课本(试用本),历史(上册),第88页)
中学教材传播的多是官方观点,所以,英国圈地运动的规范和有序,应当是个事实。当然,我们也知道,尽管马克思和其他许多人从道德上谴责圈地运动,但英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次严重的事件,要求重新处理圈地运动;圈地运动本身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反复。显然,对于圈地运动后实现的土地所有制的长期稳定,圈地运动本身的规范化是重要因素。
中国目前出现的反对立法规范国企非国有化的意见,不是从法理上、从国有企业产权变更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原则上提出的。相反,这样的意见主要出自于对现实的考虑:
1.如果提出非国有化立法,就会有利益集团出来反对,那么非国有化本身就实行不了。
2.如果提出非国有化立法,许多企业就不愿意非国有化。因为一些调查发现,如果企业改制时不卖给经理,这些经理就不肯改制。而任何非国有化立法,都不可能规定把企业无条件地卖给现任经理。
3.非国有化立法耗时费事,赶不上国企非国有化进程。
4.如果立法,便可能用这个法来追溯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非国有化,便可能造成秋后算帐式的清算。
这些反对意见都值得认真考虑。但经过这样的考虑,我仍然不同意它们。对第一条意见,我的看法是,坚持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不是不了解中国正在展开的大规模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但很显然,迄今为止他们的反对对非国有化进程没有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国企非国有化进程现在已经走了一半以上,它的大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楚,此时,这个利益集团更难阻止非国有化趋势。万一他们还能够阻止的话,那么,即使中国不立法规范,他们也会阻止非国有化的。这里要看到的是,如果在十年前,国企非国有化刚刚上路,还带有试验性质和对这个利益集团反对的担心,第一条意见还有一定说服力,那么,在2004年,国企非国有化已经完成了一半以上,非国有化已经全面推开,第一条意见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我们应当相信,非国有化不是那么弱不禁风的过程,不是那些坚持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可以随便扭转的。
对第二条意见我要说的是,非国有化立法恰恰要避免把国企仅仅卖给现任经理的做法。正是立法能够向那些经理清楚地表明这一点,从而彻底打破他们对自卖自买的预期。一旦这个预期被打破,他们对自己管理下的国企的改制也就不会那么反对了。其实,中国国企非国有化进程被扭转的最大危险,不是那些坚持传统意识形态的利益集团的反对,而正是这些经理们的自卖自买。所以,中国一定要通过立法消除这样的危险。
针对第三条反对意见,我相信,非国有化立法是可以迅速完成的。第一,国企直接出售和上市的相关法律在比如香港地区已经很完整。大规模非国有化的法律在英、德等西方国家、在前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也都很完整,都可以借鉴。第二,中国近二十年来的非国有化过程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政府部门也发布了大量条例和行政法规。拟议中的立法可用这些行政条例为基础,因此仅仅就非国有化而言,立法并不是那么耗时费事的。
第四条意见反映了人们对检查过去非国有化过程的担心。可是,这种担心和我们现在提出的非国有化立法并无关系。新的立法可以从它生效时开始实行,并不一定需要追溯立法前非国有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但是,过去非国有化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不是它们是否符合拟议中的非国有化立法,而是它们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行政条例与相关的民法、商法。因此,是否对过去非国有化过程加以检查,本质上和拟议中的非国有化立法无关。此外,对违反当时规则的清算至少不应当完全否定,因为没有这样的清算,法治是无法建立的。可是,即使中国不实行非国有化立法,过去非国有化中的严重腐败和监守自盗国有资产的现象,至少可能部分地被清算。所以,对清算的担心不但不应该成为反对非国有化立法的理由,而且应当成为支持该立法的理由,因为立法正是为立法之后的非国有化不致于被清算提供了一种保障。如果我们假设2005年中国能够像十六大要求的那样制订出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或者至少制订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法律,那么,2005年及以后开展的非国有化遭到清算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2005年以前的非国有化虽然可能遭到部分清算,但大规模清算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因此,中国通过非国有化建立起来的私有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将会大大提高。
3.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立法的可行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的非国有化立法是可行的。对此的理由主要有:
1.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国企非国有化经验。我们常常看到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自卖自买现象,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国企非国有化的一些成功例子。无论上市还是直接出售,中国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这些经验,中国在非国有化立法中,有能力对外国经验选择性的加以应用。
2.中国已经形成了大量以政府条例表现出来的非国有化规章制度。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中国在这方面的政府文件,在最近二十年来大体上以指数级数增加。在以下问题上,中国政府实际上都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则:
――关于交易标的:哪些国企可以、哪些国企不可以出售、那些国企限制出售
――关于交易主体:国企出售受让方、出让方的要求和限制,外商参与的要求
――关于交易审批:审批手续、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
――关于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功能、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
――关于交易程序:交易的主要方式、主要环节;拟出售国企的评估。土地转让价的确定、评估价与底价、交易价的关系、债权债务处理、价款支付、产权交接
――关于职工安置:职工身份转换、社会保险的安排、退休职工的处理
――关于交易收入:国企交易收入的性质界定,如何收取这些收入,如何使用这些收入
――关于非国有化后企业的登记:工商登记、财政税务问题
中国政府这些年来发布的这些规则,尽过讨论和修改,可以大量地用到拟议中的非国有化法律内。这将大大地有利于非国有化法的制订和实施。
3.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立法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用法律方式正式承认中国存在着国企的非国有化的现象。如果没有这样的社会现象,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它。所以,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向国民公开昭示中国部分国企非国有化的事实。但由于这一点已经成为多年来的事实,由于中国国企非国有化的进程已经完成了一半以上,由于大量国民、尤其是能动性很强的国民已经认可国企非国有化,因此,中国政府向国民昭示国企非国有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继续拖延昭示,对政府、对整个国企非国有化进程不但无益,而且变得有害,并有损于政府的威信、降低政府的执政能力。
4.中国政府在两年前的十六大上已经提出了制订国有资产法律的要求,因此从政府行为上说,立法具有可行性。制订国企非国有化法律,显然比制订一般性的国有资产法更为可行。这不但是因为国企非国有化是当前中国经济的重大现象,而且也是因为国企非国有化法,比如我曾经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不需要涉及对国有资产的一般规定,不需要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在全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功能等问题。国企非国有法规范的,是国有企业引入部分或者全部私有产权的现象。这样的现象比较容易定义,也比较容易立法。相比之下,一般的国有资产法或者国有企业法由于牵涉的面很宽,立法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当前人们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整体功能、性质等看法还很难达成共识,由于这样的共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过于密切,因此目前制订一般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法律的时机并没有成熟。
5.公众对国企非国有化改制问题的情绪非常强烈,以至于使人担忧。但是,由于非国有化改制缺乏明确的规范,由于改制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公众的情绪又需要和能够理解。在这样的公众情绪面前,中国不失时机地制订国企非国有化立法,正好顺应了公众的要求,缓解公众的不满情绪。因此,迅速制订国企非国有化法,同样具有社会心理上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制订比如《国有企业出售法》、《国有企业上市法》不但非常必要、非常迫切,而且非常可能。作为关心中国命运的学者,我们希望中国建立起长治久安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希望中国社会和经济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但要实现这两个希望,中国现在的非国有化过程必须规范,而且必须在法律层次上加以规范。
附:
胡景北: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写于2004年9月13日)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
(报告提要)
1840年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发展的速度和趋势怎样?应该如何划分发展阶段?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运用可以找到的经济指标,对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趋势作了分析。
按照经济发展理论和可以找到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我们运用人口、国民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为主要指标,对近代中国几个时点上的经济发展作了度量。结果如表1:
表1. 中国人均国民收入(1850-1949) 1936年币值
年份
|
1850
|
1887
|
1914
|
1936
|
1949
|
国民收入
(亿元)
|
181.64
|
143.43
|
187.64
|
257.98
|
189.48
|
人口数
(千人)
|
414 699
|
377 636
(400 000)
|
455 243
|
510 789
|
541 670
|
人均收入
(元)
|
43.8
|
38.0
(35.9)
|
41.22
|
50.51
|
34.98
|
时期
|
1850-1887
|
1887-1914
|
1914-1936
|
1936-1949
|
年均增长%
|
-0.38
(-0.54)
|
0.30
(0.51)
|
0.92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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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口数字参见刘佛丁、王玉茹、于建玮著:《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五章。国民收入的估算方法参见该书第五章附录二至四。
我们运用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30
组 织 薪 酬 激 励
第1章 组织薪酬激励简介
简介
随着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的出现和兴起。对于组织激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组织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
薪酬激励是组织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注:工作自由度(晋升)与资产所有权是另外两种激励方式)。组织激励的对象是员工。激励员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员工的努力程度;(2)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3)learning。三种激励方式对员工三个方面的影响,构成了组织激励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是其中一部分内容的综述,主要内容涉及薪酬制度对员工努力激励的影响。由于薪酬的变化在科层制中特别明显,所以文章中还研究了晋升所带来的薪酬变化对员工努力的影响。
激励理论、合同理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与组织经济学的发展相辅相成,基础理论的深入得益于应用学科与相关经验研究的全面展开。它们之间更多的时候都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行文过程中面临着一个需要选择的问题:是根据激励理论发展的逻辑推进,还是根据企业面临的激励问题展开。
由于文章的主题是应用性的,所以我选择后一种行文思路:根据企业面临的问题展开。但是为了文章的完整性与可读性,当中对相关的理论进行简要论述。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采取什么激励制度?本文研究各种薪酬激励制度使用的条件。目前企业采用的薪酬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年度奖金、期权、佣金、锦标制,以及团队激励。结合激励理论逻辑,我把文章分为六章:第1章对简单介绍组织薪酬激励研究的相关内容;第2~5章详细介绍各种薪酬制度研究的内容。第2章介绍一种常见的显性激励合约――计件工资制,前提是雇主目标与员工的产出都是可以合同化的。第3章介绍关系激励合约的基础――主观绩效度量,前提是雇主目标模糊,要寻找可以替代指标,涉及哪种替代指标更合适、这些指标是否都可以合同化、不能合同化指标能够使用的理论基础等问题;第4章介绍锦标制。在前面两章里暗含的一个假定:雇主面对一个员工,雇主解决激励问题的信息只能来自于一个员工。但是组织内典型特征是一个雇主面对多个员工,在对单个员工绝对绩效度量成本很高时,可以充分利用其他员工相关信息推断该员工的努力程度,采用相对绩效度量。但是在员工之间工作外部性很强时,锦标制带来激烈的竞争,员工之间的合作难以实现(也是任何个体激励都会带来的问题)。专业化协作与组织在节省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是组织出现的两大条件。缺少任何一方都会使得专业化协作不能成功,即组织不能出现。因此,组织必须在节省交易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是一种代理成本,属于交易成本的一种)与促进合作做出权衡。这就引出了第5章的团队激励。组织引入弱激励(团队激励)来代替强激励,以促进合作。为什么弱激励能够促进合作呢?分别从同事之间的监督与关系激励合约两个角度来考虑。文章的结尾,第6章主要对与各种薪酬制度相关的经验研究作简单的阐述。
第2章 计件工资制
本章分4节。第1节考察计件工资制的定义;第2节分析计件工资制短期(一期)合同(静态),计件工资制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道德风险解决,以及线性薪酬最优的条件,员工能力的甄别);第3节分析计件工资制在长期劳动合同时所面临的问题(承诺的重要性);第4节分析外部市场对计件工资制有效性的影响(外部劳动力市场与产品市场)。
2.1 计件工资制的定义
2.2 静态模型(解决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的模型
2.2.1 Holmstrom(1979)模型与Holmstrom & Milgrom(1987)模型(从解决道德风险方面考虑计件工资制,并且进一步发展出计件工资制最优时的条件)
2.2.2另外一种是采用效率工资制Stiglitz()(对经典模型约束的一种修正),Macleod and Malcomson (1998)“Motivation and Markets”。市场对效率工资和根据产出支付的选择。
2.2.3 Lazear(1986b)模型(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能力类型的甄别)
2.3 动态模型――组织内长期劳动合同
Gibbons(1987)模型,考虑工作难度是私人信息时的2期模型,会导致所有的薪酬计划无效率。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承诺),假设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能力(这为承诺的可信性提供了保障)
2.4 动态模型――市场的制约(市场约束――一种特殊关系合约对计件工资制的影响)
2.4.1 Kanemoto and Macleod(1992)模型考虑了二手工人市场(一种外部劳动力市场)对计件工资制的影响。
2.4.2Carmichael & Macleod(2000)模型考虑了产品市场对承诺可信性的影响。
第3章 主观绩效度量与关系激励合约
在第2章里,我们是假设雇主目标清晰,且目标可以客观度量。这就意味着雇主目标可以写进合同的,并且可以由法庭保证实施的。但是,现实中的组织未必都有明确的目标,如:政府、非赢利机构等,即使那些大型股份公司,由于公司价值波动太大而难以作为产出指标。因此,用其他的绩效度量指标来替代。这些绩效度量指标主要分为两类:(1)客观绩效度量指标(可以合同化的,)、(2)主观绩效度量指标(不可以合同化,因为第三方无法证实的合同:引出一个理论问题――为什么可以存在)。本章分为5节。第1节分析替代性的绩效度量指标好坏的标准;第2节研究主观绩效度量可行的理论基础――重复博弈;分析信息对称时的关系激励合约;第3节分析信息不对称时的关系激励合约;第4节分析一种特殊的关系激励合约――职业生涯考虑;第5节分析主观绩效度量可能带来的问题。
3.1 绩效度量指标(采用其他绩效度量指标的不得已,以及带来的问题:激励的不是委托人想要的,或者是激励了委托人想要的一部分。)
3.1.1 George P. Baker (1992) “incentive contracts an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George P. Baker (2002) “Distortion and risk in an 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
3.1.2 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 “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 incentive contracts $ asset ownership and job design”
3.2 主观绩效度量与重复博弈(信息对称时的关系合约)
3.2.1 Bull(1987)and Dilip Abreu et al.(1990) and Drew Fudenberg(1994)
3.2.2 George P. Baker $ Robert Gibbons $ Kevin J. Murphy(1994) “Subjective performance measures in 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s”.
3.2.3 B.Douglas Bernheim and Michael D.Whinston(1998)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strategic ambiguity”
3.3 主观绩效度量与关系合约――信息不对称时的关系契约(也可以成为自执行合约或是隐性合约。关系合约是一种法律术语。隐性合约是与显性合约对称的一种称呼,但是Baker Gibbons and Murphy认为隐性合约的称呼会使人认为这些合约是模糊不清的,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他们采用关系合约的称呼。本文也采用这种称呼)
Jonathan Levin(2002) “relational incentive contracts”
3.4 职业生涯考虑――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市场约束)
Fama(1980)
Holmstrom(1982)
Gibbons and Murphy(1992)
3.5 主观绩效度量带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很多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组织设计,见Paul R. Milgrom(1988) “employment contracts $ influence activities $ and efficient organization”.)
Canice Prendergast and Robert H. Topel “Favoritism in organization”
第4章 锦标制
Gibbs and Hendricks 1996分析认为在同一岗位级别上,基于业绩的工资差异很小;而当工作级别不同,工资差异很大。工资的大变动一般都伴随着晋升。Lezear and Rosen (1981)开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员工努力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位置(工资更高)。这个位置的报酬是固定的,几个员工共同竞争这些位置――锦标制。相关的经济学研究主要考察,通过锦标制晋升的激励效应。本章分为5节。第1节分析锦标制的理论基础――相对绩效评估;第2节分析锦标制解决道德风险的能力;第3节分析锦标制在处理逆选择问题方面的能力;第4节锦标制在长期劳动合同中有承诺的作用;第5节分析锦标制可能带来的问题;
4.1 静态模型
Holmstrom(1979,1982a)提出充分统计量的一个重要应用是相对绩效评估。其发挥作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相对绩效评估很普遍,其中以奖励(即:晋升)的形式最为常见。
4.2一种解释:(解决道德风险)
Lazear and Rosen(1981)
Green and Stokey(1983)
Nalebuff and Stiglitz(1983)
Rosen(1986)认为,随着雇员职位上升,收益的百分率增加,因为赢的一方的收入不仅仅是这一等级的胜者的奖励。还包括可能继续升职带来的收益,因此,收入与组织层次有凸的关系,然而,最后一层(CEO)没有继续升职的可能,所以需要其他额外的奖励。
4.3另一种解释:甄别工人类型
4.3.1 Rosen(1982)分析了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如何把员工配置到不同的位置,并且各自支付工资。这样的配置决策暗含着晋升也有激励效应。
4.3.2 Knoeber and Thurman(1994)进一步考虑了雇员的能力,人数从2人到多人,(涉及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
4.4 长期劳动合同中承诺作用
从动态角度上看,锦标制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支付薪酬的承诺。
Carmichael(1984)
Malcomson(1984a)
Bhattacharya(1983)
4.5 锦标制带来的相关问题
竞争过于激烈,合作减少,甚至出现同事之间的互相诋毁。
Holmstrom and Milgrom(1990)
Itoh(1992,1993)
Lazear(1989)认为,在外部性很强的工作中(即使个人工作度量没有问题??),基于个体产出的薪酬是不合适的,导致团队个体之间过于激烈的竞争,甚至会出现“sabotage”( Kong-Pin Chen(2003),Milgrom(1988),Milgrom and Roberts(1988),Prendergast and Topel(1996))。
解决问题的思路――构成下一章的主要内容
第5章 基于团体产出的薪酬
本章首先分析团队面临的道德风险(构成第1节内容),以及逆选择问题(构成第2节内容)。解决团队面临问题的一个出路就是团队激励。为什么团队激励能够促进合作(构成第3、4节内容)?
5.1 团队道德风险(搭便车)
Groves(1976)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1972):解决搭便车问题,专门有人监督(并且通过赋予监督者以权利束,让监督者有激励监督)。
Holmstrom(1982)委托人并不一定要监督。委托人可以起到一种打破预算平衡的作用,也同样可以解决搭便车问题。
5.2 多个代理人的逆选择模型
John McMillan(1991): “optimal contracts for team
“郎旋风”中看东欧:
《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自荐
秦 晖
金雁和我合著的《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一书最近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本来,按照惯例出版后应当由别人来写书评。可是本书的出版正碰上“郎咸平旋风”,争论的双方都打起了“俄罗斯牌”:一边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已经“俄罗斯化”了。另一边反驳道:我们没有俄罗斯化,因为我们没有把公共财产公开分给老百姓!看到这样的争论,不由得使我产生了“毛遂自荐”的冲动:什么叫“俄罗斯化”?俄罗斯真的把公共财产分给老百姓了吗?俄罗斯的困境就是因为她把公共资产公开分给了老百姓?如果不是,而是“非公开”地“卖”给了官方认定的某些“能人”,或者干脆不改革,仍然实行“国有官营”,是否就会更好?俄罗斯如今的情况究竟怎样?俄罗斯能代表中东欧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的一般情况吗?我们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进程中究竟应当汲取什么些什么经验教训?
这些问题,我想不仅研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人关心,一般公众也都会关注,尤其是在我们的国企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的今天。因此我请人们听听我们的一家之言。
金雁的专业就是苏联东欧研究,自1978年读研究生时起她搞这一行已经20多年了,她在波兰华沙大学的两年正好是经济“休克”的最困难时期,当时写过一本书叫《新饿乡纪程》,以后她还发表过多部关于前苏联东欧问题的著作。与如今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我不同,她一直是东欧左派的同情者,本书中的“思想变迁”部分实际上讲的也主要是东欧左派的思想变迁。但是我想不管左右,只要实事求是,在一些基本的底线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难。至于我,本来是研究中国问题的,关注东欧只是客串。但是关注之后也有点感想。我们都觉得,咱们看东欧时的一些“想当然”怕是靠不住的。例如:
东欧到底发生了什么?
许多人认为“剧变”后东欧各国都已宣布要搞“私有化”,没有所谓意识形态障碍。那处置国有资产一定是顺理成章,大刀阔斧。起码比我们这里要容易得多。其实恰恰相反,虽然私有化的确不仅是剧变后当局明确的行动目标,至少在“剧变”初期社会情绪一面倒的情况下也是几乎全社会的普遍想法。但是,即使大家都赞成私有化,这只是在“要不要分家”这方面达成了共识,真正的问题还是“如何分家”。而在这种问题上达成共识谈何容易,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都会力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没有任何地方是可以回避矛盾的。而他们既然已经是民主国家,谁也不能独断专行,所以中东欧各国的“私有化”无不经过一个利益有关各方反复讨价还价的“分家谈判”过程,工会、农会、商会、左派、右派、中派、国企、私企、外企、控股者、中小股东、经理人与雇员……无不直接结社或通过政党代理人提出诉求。这个过程远远比那些口称不搞私有化实际上却可以以铁腕方式随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众不仅无法参与甚至无法知情的做法要复杂得多。
在中东欧各国,除了前东德由富裕强大的西德国家为了统一拿出巨资把一切包下来而化解了矛盾,捷克以公平、周密的安排实行了国有资产全民初始分配而解决了矛盾之外,其余诸国的私有化过程都拖得很长。一些国家像波兰,由于剧变前当局搞的权贵私有化在剧变后被清查,私有化进程还曾一度慢于前政权末期。在东欧各国,不仅私有化立法要经过左右派争论、议会辩论乃至全民公决,立法之后私有化的具体实施也十分复杂。许多企业的私有化谈判经年累月,尤其是与工会的谈判更为艰巨。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用我们这里一些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他们这样的“民主私有化”“交易费用”太大。事实上,与那种所谓“休克疗法”的剧烈变化造成破坏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相比,“民主私有化”的谈判过程长、交易费用大,倒的确是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
在这方面,咱们的体制优越性可就太大了。许多地方只要领导人一跺脚,立马就“全卖光”、“全送光”,产权马上就“界定”了。工人说赶走就赶走,资产想给谁就给谁,土地说圈了就圈了,谁敢说个不字?记得不久前媒体上广为宣传的“仇和现象”:一个地级市在“几个月内”不仅全部企业齐步“转制”、而且连学校、医院与幼儿园等公益性资产也稀里哗啦“全卖光”。而这位父母官因为改革成效显著又升为省级官员了。德国媒体曾经说,匈牙利的“全卖光”政策让西方国家(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实也有私有化问题)都有的可学。要是与这个地级市相比,只怕是匈牙利人也有的可学呢。当然实际上无论西方人还是匈牙利人他们都学不了我们——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而在那个地级市,考虑到“首长”只能对“卖方”而不能对“买方”下令,可以想见这种命令交易下不可能有正常的讲价气氛,所谓全卖光实行起来差不多就是“全送光”了。而这个地级市人口五百多万,在中东欧(含中亚、蒙古)28个转轨国家中人口规模超过它的也不过半数左右。
许多人都说中东欧的转轨是“激进”的“休克疗法”,而中国的改革则是“渐进”的。其实像上述那个规模相当于中等转轨国家的“地级市”搞的才真正是“休克疗法”,而且其“激进”程度超过什么“五百天计划”之类东欧人所能设想的最激进方案。当然,剧变后尤其是初期,东欧新上台的不少领导人不仅价值观上追求转轨,言论上很激进,方式上也确实想尽快解决问题。但是在剧变后的民主制下,并不是他们“心想”就能“事成”的。相对于“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的实权者来说,他们实际做到的是否真那么“激进”,大可怀疑。
许多人都认为越是“右派”越主张“休克疗法”或者激进的转轨战略,越是“左派”越反对这种做法。其实在中东欧的许多国家中恰恰相反,左派的转轨方式往往比右派激进得多。这是因为东欧剧变前激进的反对派大都具有反苏的民族主义或反世俗化的宗教背景,对普世性的“全球化”和“物欲横流”的自由市场未必很热衷,还有的反对派出身草根,崛起于工运农运,与其说是自由主义者,不如说带有更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或工团主义色彩。剧变后他们这些“右派”反共的确坚决,走向“自由市场”就不免有些左顾右盼了。倒是那些出身“前共产党人”的左派,过去长期受国际主义教育,权力意识虽强,民族、国家意识往往并不怎么强。就像一家匈牙利媒体揶揄的:过去欢迎东方的坦克(tank)与如今欢迎西方的班克(Bank,即银行,泛指外资),不就一个字母之差吗?加之他们多为剧变前的精英阶层,资源多门路广,即使民主制下无法弄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转轨中他们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所以在中东欧的不少国家都出现了“左派复兴”后转轨进程反而加快的现象。波兰的大众私有化立法在四届右派政府时期都未通过,左派上台后很快就通过了。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主体在剧变后第一届右派政府执政的四年中基本未动,左派上台后四年就基本卖光了。类似情况在保加利亚与塞尔维亚等国也存在。
许多人都认为东欧人迷信美国,他们的转轨方案都是洋顾问给搞的,并不考虑本国国情。还有的认为东欧的转轨主张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的,属于“市场原教旨主义”,建立的是所谓“新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其实你想想这可能吗?民主国家又不是“伟大领袖指航向”的“理想实验场”,连自己国家领导人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民,何况那些无权无势的外国学者?中东欧各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方向虽然一致,具体做法依各国国情却有很大不同:
匈牙利剧变前政府留下了全欧最高的人均债务,国家财政破产,急需变现国有资产以还债。所以几届政府无论左右都实行“只卖不分”。而且由于公开竞价,多数出价高的都是外资公司,于是就出现了“面向外资全卖光”。
而捷克的国家财政状况较好,国民又不愿意外资收购,而且该国历史上社会民主传统浓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于是便出现了与匈牙利相反的“只分不卖”,即把国有资产的价值主体以投资券形式公开、平等地在国民中分配。然后由他们在开放性的股市选购国企股票。同时为了保护“大众股民”利益,防止股市风潮与庄家操控,并考虑多数公众对投资不在行,因此发展了代理投资的中介机构(IPF)。
波兰的特点是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许多波兰企业初始阶段都实行过职工参股乃至“雇员买断”制(即EBO) $ 在初始私有化以后,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EBO逐渐变成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和MBO(管理层买断),但是这个过程相当长。在调查企业中,私有化四年后内部人资本份额已从95%降至75%。其中管理者股份从22%升至30%,非管理者雇员股份从73%降至45%。必须指出,波兰的管理层控股必须在私有化之后的民间交易中按纯粹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从小股东(包括本厂员工)那里收购。由官方宣布经理是“能人”而把企业的全部产权或至少是控股权直接交给他(这是我们这里对MBO的通常理解)的做法,在剧变前的“体制内改革”中曾经有过,剧变后完全被废止了。
显然,中东欧的私有化不管成效如何,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各利益有关方面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的结果。并不只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与所谓“华盛顿共识”没有多大关系,也不是当权者、更不要说外国人能够包办的。剧变后的东欧统治者无论左右可以说都是自由民主派,但未必都是“新自由主义者”。加上环绕中东欧的西方欧陆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本来就多是社会党经常执政的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原本就不如英美盛行。中东欧国家争相加入的欧盟也有浓厚的福利与保护主义色彩,入盟谈判都包含“劳工条款”、“福利门槛”。想依靠任意“剥削”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挤进去,你想欧盟那些高工资高福利的老成员能同意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是不折不扣的新自由主义者,在转轨期民主政治的多方博弈中能够实现的也七折八扣地变成福利国家或“准福利国家”了。
在这方面捷克的克劳斯政府堪称典型,克劳斯本人可谓标准的新自由主义者了,他不仅是留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科班出身,而且执政后也以直言不讳地表达“主义”著称:他鄙夷“社会市场经济”、“福利市场经济”之类的提法,经常把“不带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和“标准的资本主义”挂在嘴边。但他的这种“主义”也就过过嘴瘾而已。实际上,在克劳斯执政的8年里捷克搞的是高税收高福利、反兼并反破产、实行企业保护与“过度就业”,连邻国波兰的左派政府副总理都觉得过分!这几年捷克竟然没有一家大企业破产,失业率不升反降,从1991年的4.1%降至1995年的2.9%,而且是欧洲极少几个在这一时期退休金增长比工资增长更快的国家。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资额的比重从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1995年捷克的社会福利事业为预算开支的最大项目,占预算总收入的1/3以上。无怪乎国外媒体称他为“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他的美国学友萨克斯劝他学学亚洲,不要搞那么多福利。他的回答是:“我们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亚洲的水平”!笔者的朋友、著名英国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教授在西方是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在东欧诸国中对标准新自由主义者克劳斯治理的捷克却评价最高。他曾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有好坏共四种,苏联是“坏社会主义”,美国是“坏资本主义”,而捷克则是“好资本主义”!
捷克尚且如此,其他就更不用说了:波兰的瓦文萨一再呼吁加快私有化,但他自己出身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连续几个私有化方案都被工会否决,一直拖到“前共产党人”出身的民主左派“重新”上台执政,该厂才因拖延转制陷入资不抵债而终于破产。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的一位专家在考察了波兰现行法律后深为波兰企业家叫屈:“现行《劳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劳资两利,而是侧重于保护被雇佣者,”他认为这是波兰经济搞不好的“教训”之一。在长期由“工会掌权”的波兰,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高速增长,从转轨初期相当于职工工资的58%,到2001年已超过90%。如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为300美元,则业主须支出约570美元。以至于“工会吓跑投资者”和国家福利负担导致的财政危机使波兰经济在世纪初陷入困境。尤其让中国农民瞠目结舌的是:波兰农民(自由小农!)也享有高水平福利保障,为维持农民的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等,国民经济各行业每个就业者每年须平均转移支付约415美元。
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田早在剧变前当局要关闭亏损矿井,就受到矿工工会的抵抗,剧变后矿工工会愈发了得,多次发动数万矿工进入首都导致政府危机,彼得·罗曼政府为此下台。而议会中的大罗马尼亚党议员团则成为矿工利益的代言人。经过十年谈判,矿工们的要价已经“降低”到要求恢复矿井、工资(当时已为罗全国平均工资的两倍)再提高30%,并在失业保障金之外再给每个下岗工人1万美元外加两公顷土地的“补偿”——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政府对此都无可奈何。
而我们虽然至今仍然把“私有化”列为禁忌词汇,实际上在“产权明晰”、“国资退出”的名义下正如一些媒体所说,无论怎样化公为私都“可以,可以,也可以”。工人被要求“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农民被禁止“非法上访”,官办的工商联之外,老板们(尤其是外商、台港商)可以自办商会,工农却不能自办工会农会,官办工会形同虚设而农会则连官办的也没有,世界上哪里去找这么好的“投资环境”?难怪中国吸引外资远远超过中东欧了!
中东欧与中国的三大区别
这些年来,有关东欧转轨不顺利和中国经济高增长的原因,即所谓“东欧困境”与“中国奇迹”的话题几乎主宰了国内外的“转轨经济学”界。从西方经济学本身长期争论的传统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的对垒中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两大家把他们的争论延续到转轨经济学中,形成了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和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但他们双方似乎又有个“共识的共识”,即都说中国渐进、东欧激进。只是一方说中国渐进就对了,而东欧激进则是犯了过分市场化的错误。另一方则认为: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虽然短期内增长比较快,但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东欧国家采取彻底的自由化道路,现在虽然付出了代价,但是从长远看,将来会得益。然而上面的分析说明:恰恰是这个“共识的共识”可能根本是个误识。如果不谈政治改革,仅就经济转轨而言,中国渐进东欧激进之说本身就难成立,据此来进行褒贬就更不得要领了。
源自西方的两派转轨经济学有三个共同的毛病:第一是“问题误置”,老把他们自己的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或者“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当成转轨经济中的问题,而且似乎是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问题。于是一派把错误都归咎于“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另一派把错误归咎于“国家干预主义”。但他们不管这是什么样的“国家”,因为这不是“经济学问题”;他们也不大管“如何分家”,因为他们自己没有这种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计划经济”的概念简单化,在他们心目中似乎只要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而且计划经济就是福利社会加科学主义。于是转轨的全部问题就变成了放弃多少福利和是突然还是逐渐地让企业不再听命于“科学家—官员”。虽然有经济学家讨论过非理性非市场的“习俗-命令经济”问题,但那只属于古代或经济史的范畴。人们似乎没有想过某些“非市场经济”可能比市场经济的福利与科学还少,走出这样的经济也许面临的是另类困惑,而放弃福利或“科学主义”对于他们而言可能并非真问题。两派转轨经济学喜欢对不同“转轨目标”的可行性评头品足,而对转轨前不同的“非市场经济”的“可放弃性”有极大差异,则不大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重言不重实”。他们都以为领导人满口“新自由主义”,这个国家就一定是在搞“激进的经济转轨”,而只字不提“私有化”,就证明那个国家是“渐进”的。他们不理解关于“只说不做”和“只做不说”的“东方智慧”。
其实东欧与中国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都非常大。像东欧两个历史与地域都很接近的国家:同出自前苏联的爱沙尼亚和白俄罗斯就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激进”得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卖给了跨国公司,而白俄罗斯岂止“渐进”,简直就是不进,根本就没什么改革,比我们的南街村还南街村。中国也是,像温州几乎全部是私有制,而河南却有南街村这样保持“一大二公”的地方。但是中国经济无论温州还是河南改革以来虽各有春秋,总的来说还都在增长。而那边的各国无论爱沙尼亚还是白俄罗斯都出现过长短不等的经济滑坡。显然这根本不是激进或渐进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和东欧相比较,真正的重大区别有三点:
第一,西方学者往往认为中国和东欧改革前都是计划经济,但改革的方向不同,不是“姓社姓资”,也是“凯恩斯与新自由”。然而实际上这两者的方向差异主要是政治性的,经济上谁更“市场化”倒很难说。两者其实与其说是“走向……”的不同,不如说是“走出……”的不同。所谓“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之别倒是象征性地看到了一点,实际上,苏联东欧在历史上搞的是现代工业文明扩张“科学主义”的一套理性计划经济体制。而中国搞的是一种不把“计划”当回事的、“大轰大嗡”的命令经济,文革时期尤其如此。打破理性计划经济体制,势必要破坏计划平衡,但市场平衡又无法很快建立,就造成混乱,这个代价无论渐进激进都难免。但在中国,改革开始就是从无平衡的混乱中走出来,不仅市场平衡可以增加效益,引进理性计划平衡也可以增加效益。邓小平说改革最初就叫“整顿”,“整顿”并非走向市场,而是回复“修正主义”。其实就是放弃了大轰大嗡,搞了点苏式计划;放弃了点“鞍钢宪法”,搞了点“马钢宪法”。这经济马上就有改善。而在本来就是计划均衡的东欧,当然没法搞这种招数。而他们那种“科学”的计划,一放弃就乱套了。换言之,越是“科学的”计划,改革前比大轰大嗡的胡闹效益越好,但放弃它的代价也越大。而大轰大嗡的那一套是可以无代价地放弃的。
人们往往指责东欧国家追求“自由市场乌托邦”,而中国人“摸着石头过河”,十分现实主义。其实“乌托邦灾难”只是在专制国家才有的现象,宪政民主国家由于思想自由从来就盛产各种各样的乌托邦,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而不会造成灾难。像捷克的克劳斯,说他有“自由市场乌托邦”思想,大概不假,但这个乌托邦在捷克固然并未实现,却也没有造成灾难,也不影响捷克依据自己国情决定的转轨逻辑实际上成了个“准福利国家”。真正重要的是:不同的“非市场经济”其“可放弃性”(不是应不应该放弃,而是可不可以无代价地放弃)会有极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也许比转轨目标的“可实现性”意义更大。总结东欧各国转轨中的错误和教训是重要的,也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但是像俄罗斯式的“坎托罗维奇体制”,不管采取多么高明的策略,要想放弃它而不付重大代价决无可能。这与中国走出文革式的混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一个非自由的经济共同体结构势必有两个职能,即它对人一方面是一种束缚,另一方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摆脱这种共同体也意味着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前者是好处,而后者就是“代价”。从逻辑上讲,这种束缚-保护关系应当是均衡的,因而脱离这种关系,不管是突然脱离还是逐渐脱离,都是既有代价也有好处的事。但历史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束缚和保护并不是对应的,因而好处与“代价”的配比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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