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私有化是学者的共同底线

(第5期)公开私有化是学者的共同底线

  中国正在私有化,而且是大规模的私有化,这可能是每一个关心社会问题的学者都清楚的事实。且不说经济学家每天在改制民营化国有资产退出的名目下讨论私有化的问题,几乎所有在中国思想界有所影响的现代学者,也都在自己的文章中讨论过或者至少涉及到中国正在进行的私有化,我们在例如汪晖、任不寐等不同倾向的学者那里都能够看到他们对私有化的观点。不管一个学者对私有化持什么观点,不管他是一般地反对或者赞成私有化,不管他对中国目前进行的私有化采取什么立场,只要他是一位学者,他的态度至少应当是:如果私有化,就公开私有化。借用秦晖先生的话语,这一态度应当是中国所有学者在中国目前的私有化浪潮前的共同底线。有些专注于纯科学、纯哲学或专门题目的学者不知道可能也不需要知道当前中国社会的重大问题,但绝大多数学者应当知道社会重大问题所在,而且他们也确实知道中国正在私有化。对这些学者来说,不管他是左派或新左派,是右派或极右派,还是持有任何其他立场,只要他是一位学者,在私有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前面,他的最低立场便必须是如果私有化,就公开私有化。而因为事实上中国正在大规模地私有化它的国有企业,任何一个学者在这一事实面前的最低底线便应当是:公开私有化。

  公开私有化首先是学者对私有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态度的最低底线。在私有化问题面前,学者都会表态。他们可以反对私有化,可以赞成私有化,可以为私有化附加每个人自认为正确的各种条件,可以因为没有把握而对私有化不置可否,但是,如果私有化真的发生了,他们态度的区别再大,也不能够低于公开私有化的底线。就左派或持有左派倾向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社会主义,希望起码的或者更多的社会公平,他们便至少应当维护国有的或者公民共同所有的资产不受侵犯。如果这些资产真的要私有化,他们至少应当强调私有化过程的公平和正当。因此,在私有化已经大规模发生的前提下,在他们已经无法阻止私有化的前提下,他们在继续反对私有化的同时,至少必须强调实际私有化过程的公开化。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可能地争取社会公平,这是左倾学者的天职。而在私有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尽可能争取社会公平的起码要求,是尽可能争取私有化的公开化,因为只有公开才能够讨论和实现起码的公平。所以,不管左派或左倾学者之间对私有化有多大的分歧,他们如果不能够坚持公开私有化的观点,而是支持或者听任私下的私有化,那么,他们便在听任国有资产被少数官员和管理者瓜分和侵吞,他们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社会责任都将失色。就右派或持有右派倾向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自由、希望市场经济,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希望与自由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私有制,因此,他们会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私有化。但是,如果说右倾学者支持私下的私有化,支持或者听任少数官员和管理者瓜分和侵吞国有资产,用偷偷摸摸的方式实现私有化,或者说他们同意无论什么方式,私有化了就行,那么,我们便完全误解了右倾学者的基本立场。右倾学者强调自由,倾向私有制,但他们同时强调任何人不能够有偷窃的自由,任何私有财产必须正当,强调一个人不能够为了某种目标包括美好的目标而违反程序,违反基本道德。因此,即使私有制是他们的目标,他们也不会赞成黑暗的私有化方式。其实,目的就是一切本来便是右倾学者最为反感的思维方式。所以,不管右倾学者之间在私有化方面的分歧多么严重,但程序公正和为了保证程序公正所必须的公开化,却是他们在私有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上最低的思维底线。

  其次,公开私有化是在私有化问题上学者良心的最低底线。一个学者也许对私有化的优劣不甚了解,对私有化的过程不甚关心,对私有化无法确定比较清晰的立场,但是,这丝毫不妨碍他对公开私有化的要求。这是因为,学者之间在立场(或无立场)、倾向(或无倾向)、学识、风格等等方面的区别都不能够淡化、更不能够抹煞所有学者在学者良心上的无区别。学者良心是对社会正义(无论它如何定义)超越了谋略考虑的责任。学者们也许对一件物品的出售方式、附加条件、出售价格有各种争论,但如果这件物品是偷窃来的,学者要做的,便不是如何把偷窃的物品包装好以便瞒天过海出售掉,不是争论这件物品的出售方式、价格高低(尽管物品的出售方式、价格高低的问题有其适用于所有其他商品交易的研究意义),而是首先要求把偷窃物品归还原主、在惩罚偷窃者的同时,再来讨论这一物品(如果它继续被出售的话)的出售方式和定价高低。国有企业的出售也是这样。一个国有企业是公共财产,不管它的出售方式如何、附加条件多少、定价水平高低、买者资格优劣,公共资产出售的前提是公众的知情,就象一个普通商品的出售前提是物主知情一样。而公众的知情便意味着公共资产出售的公开化。一个关心社会问题的学者对私有制、私有化了解的再少,再无法清晰地确定自己的立场,但如果国有资产私有化,私有化便应当公开化,却是一个人凭着学者的良心就应当能够得出的推论。所以,私有化的公开,实在是学者良心的共同底线。如果一个学者以现实情况、利害关系、谋略考虑、效率计算来反对公开私有化,那么,他就不能够算是一位学者,而变成了一名技术员,尽管技术员在任何制度下都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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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10期)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中国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国企出售中最为人诟病之处,也是公众最为愤慨之处。看一看中国国企出售的过程,我们便可以知道在哪个环节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据我的了解,如果一个中国国有企业要出售,它的过程通常是:
  1.从账面总资产中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比如资产的呆账坏账,得到净资产;
  2.从净资产中减去剥离比如学校等工厂办社会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3.再减去为补偿职工工龄、下岗、保险、转变身份等的费用;
  4.再减去为别的企业的担保等可能负债;
  5.再减去给企业经理、法人代表的奖励,得到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
  6.如果这一净资产小于或者等于零,那么该企业就以零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7
.如果这一净资产大于零,该企业就以这个大于零的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在第5个环节后准备上市,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在下一篇三好坞评论中将解释在那种情况下国有资产是如何流失的。这里,我们就看一个直接出售的国企的资产流失途径。显然,上述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第3个环节上,由于没有规则,某个国企的职工反抗强烈一些,他们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反抗软弱一些,得到的补偿就少一些。这本身就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某个国有企业毕竟不是该企业职工的企业,补偿较多,尤其是一些职工持股计划,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在于第6和第7个环节。每个多少有一些市场知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企业的出售价值不在于它的账面资产,而在于它未来的盈利能力。每个企业都有大量的负债。居民的储蓄就是借给企业用的。如果按账面净资产买卖,很少的钱就能够买下一个国家的所有企业,更不用说某一个企业了。我们经常读到国内外企业在股市上收购其他上市企业,那是要把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者企业的总资产全都按市价甚至溢价买下来,并不减企业负债的。因此,在国企出售时以账面净资产计价,本身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它仅仅能够卖给原厂长或经理(法人代表),那就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出售最为人诟病之处、公众最为愤慨之处,也就在这里,在国有企业以净资产价格卖给原来的厂长或经理。

  一个不上市的国企在扣除了对职工的补偿和其它各种负债后,如果不能够以账面净资产计价,那应当如何计价呢?这里没有任何先验的价格,因为对一个企业在未来的盈利能力,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个人的估计都是主观的。同时,任何在购买企业时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估计,都和购买者对自己(或者自己的委托人)未来经营企业时的计划相联系;此外,未来盈利能力是否能够在未来实现,还依赖于购买者买下企业后对自己经营计划的贯彻状况。因此,由于对未来市场估计的不同、经营计划的不同,每一个希望购买该国有企业的人的出价显然也不同。国有企业应当卖给哪个出价人呢?显然,它应当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因为出价越高的人,他对该国企由自己经营后的盈利越有信心,该国企出售后的经营状况可能就越好,留在企业内的职工的就业、收入就越可能得到保证。因此,如果有人对该国企的未来盈利和他自己的经营计划有信心,他就会出相应的高价购买国企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即使该资产的金额很低);相反,如果所有可能的购买者都对该国企未来的盈利能力不抱希望,那么无论该企业的可出售净资产有多高,它也只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有时甚至零价格都卖不出去,只能够破产)。所以,在企业出售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对出售价格的影响并不大。

  无论企业可出售的净资产高低、无论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它的出售价格都应当是出价最高的人提出的价格。这个道理很明显。问题是如何找出出价最高的购买者呢?这里只有靠公开化:公开出售,公开竞价。拿上面的出售程序来说,第6个和第7个环节就应当改为:

  可出售净资产或者企业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最高出价人买下企业

  公开出售和公开竞价其实都有成熟的程序。我们以后再来研究其细节。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只要出售和竞价是公开的,竞价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无论最高出价是多少,这里都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个具有很高账面净资产的企业,即使公开出售,可能也因为它没有经营价值而乏人问津,包括原来的经理、厂长都不愿意买。此时,即使它以很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相反,如果一个国企只能够卖给指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人们就有权力有理由认为价格卖得过低,有权力有理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了,即使该国企的出售价格并不低。

  因此,为了消除公众强烈感觉到的国有资产流失,为了顺利实现国企的出售,现行国企出售程序的第6个和第7个环节必须改变,改为我们建议的方式。然而,这样的改变不会自发出现,因为国企厂长、经理不愿意别人来和他们竞争购买企业。所以,改变现有错误程序、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只能够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规范国企的公开竞价出售,规范国企主管部门主持的出售程序。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我们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恰恰是国资委目前颁布的国企出售规范中所遗漏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呼吁中国尽快制订包含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条文的《国有企业出售法》。

   200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