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景北: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的区别及《资本论》的体系
赵辉的评论:马克思论运输业和商业、金融业
价值和财富、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再论我的服务业资本分析和《资本论》体系的关系
赵辉的评论: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分析框架看服务业和服务业资本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分析框架看服务业和服务业资本
—再评《略论服务业资本》
一、 马克思的逻辑与“价值”概念的内涵
马克思为什么要提出“价值”这一概念?难道是给“价值”下一个定义,然后进行判断,什么劳动生产价值。这样的话,什么也没有说明。
市场上,商品和商品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那么,这个比例是如何确定的?马克思认为,商品和商品之间能够交换,是因为它们象面积、重量的相等一样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是同质的,而在量上相等。就交换价值来说,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那么这个质或者说统一体是什么呢?经过分析,马克思认为它们是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的人类一般劳动。对于马克思来说,重要的是这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是整个《资本论》体系以后分析的关键。马克思用“价值”来标记它。因此,“价值”是一个记号,标记商品之间的统一体。马克思是从客观存在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中,找出商品之间的统一体或相同的质,把他计为“价值”。我们也可以不把它计为“价值”,而计为其他名称,如“SNL”,或者“CBA”等等。可见,“价值”除了表示商品的统一体外不表示其它东西[①]。马克思假定商品之间按照它们的统一体即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人类一般劳动进行交换。
不知胡教授是否同意上述为马克思提出“价值”这一概念的逻辑?最主要的,“价值”表示市场上交换的商品的统一体,马克思是从交换的商品的统一体、同一性、相同的质来引入“价值”这一概念的。
如果按照很多学者包括胡教授的理解,商品是物质产品,那么,也可以说,商品的 “价值”是生产商品(物质产品)时所耗费的或“物化[②]”的人类一般劳动。如果我们纳入服务产品的话,那么“价值”还能与“物化”劳动或者说生产物质产品时所耗费的人类一般劳动等同吗?
先不管服务业是如何产生的。首先生产和再生产某个服务需要耗费社会必要的一般人类劳动,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物质资料中包含一般人类劳动,生产它们的服务业工人要耗费一般人类劳动,这两个劳动因为是同质的,可以相加,共同组成生产或者提供[③]该服务产品(如一次理发、一次手术等)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
现在,市场上商品和服务产品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交换。那么,马克思会如何进行分析呢?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商品和服务之间能够交换,它们必然有一个相同的质,只有质相同,在量上才可以进行比较。那么,它们的相同的质或者统一体是什么呢?经过与只存在商品时相类似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它们的相同的质,就是在它们的生产上都耗费的一定的人类一般劳动时间。我们可以把这个相同的质,计为“SNL”,而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马克思用“价值”来标记这个统一体。因为商品和服务具有同一的质,那么它们的交换的比例就按照生产和再生产它们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进行交换。
胡教授是否同意上述的分析。马克思用“价值”来标记商品之间的统一体,那么纳入服务产品的时候,根据马克思的逻辑,会用“价值”来标记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统一体。特别的,胡教授是否同意,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我们可以直接假定,商品和服务之间按照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进行交换。
二、 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分析框架
当然,“价值”只是一个称号。马克思用“价值”来标记商品之间的统一体,他也有可能不用“价值”来标记商品和服务产品之间的统一体――即生产和再生产商品和服务时所耗费的人类一般劳动,而可能用其它名字来标记这个统一体[④]。如果,一些学者硬要定义“价值”为生产物质产品时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然后作出判断说,服务劳动不生产“价值”,那我们能说什么呢?
可以举一个例子[⑤]:
定义: “价值”=牛肉
判断: 猪不生产价值
完了!
猪不生产价值,这是定义的同义反复。但是这一判断解决了什么问题呢?什么也没有解决。
《略论》文中多次强调,“这种由服务业资本所支配的服务业劳动,也不可能为其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里关键的是,价值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定义价值为“生产物质产品或能够被占有的物质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那么当然“人化了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也不可能凝结为价值以及作为价值一部分的剩余价值”。这是定义的同义反复。这一判断想说明什么?为什么把“价值”定义为只是生产物质产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或者说为什么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服务劳动分开来。分开来的意义是什么?所以提出一个概念,关键的不是先下下一个定义然后进行同义反复的判断,而应该是根据分析的进程提出一个概念。马克思作为一个伟大的学者和唯物辩证法家,根据分析,商品之间的统一体是生产它们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商品之间按照这个统一体进行交换,这个统一体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时很重要,因此马克思用“价值”来标记它。
所以关键不是什么劳动生产不生产“价值”,“价值”只是一个分析工具。标记的是商品之间的统一体。
下面我们撇开这些关于“价值”定义和名称上的无谓的问题,而从商品和服务的统一体出发来进行分析。我们记商品和服务的统一体――生产和再生产商品和服务所耗费的社会必要(一般人类)劳动为SNL(Socially Necessary Labor)。根据前面的分析,商品和服务的SNL的质是相同的,在量上不同,因此可以比较。
我们完全可以按照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分析框架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客观运行进行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把马克思《资本论》里的“价值”换为SNL,“剩余价值”换为“剩余SNL”,“劳动力价值”换为“劳动力SNL”,而其余一切叙述不变,用于商品和服务情形下的分析。
首先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我们可以假定商品和服务按照等SNL进行交换。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简单市场经济下,商品和服务[⑥]就是这样交换的。如果交换双方的SNL不等,比如商品或服务A的SNL少于商品或服务B的SNL,那么生产B的劳动者会转而去生产A,或者新加入的劳动者会去生产A,从而增加A的供给减少B的供给,直到交换双方A和B的SNL相等。因此,商品和服务按照等SNL进行交换是历史的起点,也是我们分析的起点。至于货币的独立化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分析也一样。
其次,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而成为出卖自己劳动能力的工人。货币所有者在生产上购买机器、原料等物质资料和劳动能力这一特殊商品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出售以赚钱。那么,货币所有者赚钱的秘密是什么,他的利润是怎样来的呢?
劳动者生产它的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需要一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如食物、衣服、房屋等)和服务(理发、洗浴、孩子的教育、医疗、必要的文化活动如看一场演唱会等)。我们设生产所有这些商品或服务的SNL之和为必要劳动或劳动力SNL。在市场上,劳动者将他的劳动能力作为商品出售。在商品和服务按等SNL进行交换的情形下,要使工人正常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资本家就必须用与劳动力SNL等SNL的货币购买劳动力商品,这是等SNL交换。然后工人用这些货币购买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以再生产他的劳动力。
资本家赚钱的秘密就在于工人的劳动力SNL小于他所提供的劳动。在生产过程,工人除了劳动生产它的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外,还必须继续为资本家劳动。这额外的劳动时间,就是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称为剩余SNL。但这只是占有,剩余劳动或剩余SNL的实现需要资本家把工人生产的商品或服务出售换成货币。这时,资本家不仅收回了他在不变资本上预付的货币,也收回了他预付给工人的工资,同时还实现了剩余SNL,获得了与剩余SNL等SNL的货币。根据马克思的逻辑,在一切都是相等的交换的情况下,资本家的货币增值了,而资本家获得利润的秘密就是生产劳动能力这一商品的劳动小于他所提供的劳动。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比或剩余SNL与劳动力SNL之比称为剩余SNL率。这一比率表示劳动的剥削程度。
货币所有者的货币增值了,他也因此”
理解马克思和理解服务业资本 ——回应赵辉的《商品和服务》,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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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马克思和理解服务业资本
——回应赵辉的《商品和服务》
赵辉先生的《商品和服务 ——兼评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兼评》),对服务劳动、服务产品做了大量论述,对马克思的有关观点做了许多阐述,本身是一篇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讨论服务劳动、服务产品的很好文章。我同意《兼评》的许多看法。同时,在有关我写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论》的评论上,我又不能同意《兼评》的若干重要观点。这里,我将仅就与《略论》直接有关的评论,说说我的看法。
1 服务产品在时间上的“存在性”。
《兼评》反复强调服务产品能够独立存在。作者说:“所有劳动的产品,都是物质产品。不论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在人类劳动离开之后,或者被消费掉,或者即使不被消费掉,还会继续运动、会改变原来的存在状态,丧失原来的作为有用性的使用价值。因此,不管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其存在的时间有长有短,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关键的是,它们是客观的,它们被生产出来后,独立于人们的感觉而存在,并且能被消费着感知,从而从中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人们需要它们,并进行交换。”在另一处,《兼评》作者又说要把“服务想象成某些可保存极短时间的作为生活资料的物质产品即可”
然而,在我看来,这样的想象没有必要。我们考虑有用的劳动产品。注意,不是所有劳动产品都是有用的。仅仅考虑有用的劳动产品,第一,它们最后都会丧失其有用性;第二,如果它们可以分类,在马克思的框架里,它们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人(劳动力)和非人物品。自然,无论人还是非人物品,就其一个个个体来说,都会丧失有用性。劳动力被消费了;工人没有体力和精力再上班,除非他先把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出来。非人的物品无论多么坚固,也都会磨损最后报废。如果这些会丧失有用性的产品对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对资本家是不可缺少的,人或者资本家就得不断地把它们再生产出来。
《略论》讨论的便是资本家如何或者如何参与把劳动力生产出来。《兼评》看来没有意识到人或者劳动力也是一种“劳动产品”;或者,它就否定人或者劳动力也可以经由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不过,《兼评》给我的印象主要是没有意识到人、劳动力也是劳动产品。这样,《兼评》就非得想象服务劳动生产出某种“想象产品”,然后人比如工人再把这样的“想象产品”买回家。买回家干什么呢?其实还是生产劳动力。因此,这样的想象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劳动力部分地就直接在服务业中生产出来的命题,不但具有逻辑的一致性和事实的关联性优点,而且也更简单。比如,一个因上班疲劳而去接受按摩服务的人,服务后立即感觉到精力重生,我们没有必要想象成该人先购买了某种“极短时间内存在的”物质产品“按摩”、然后回家去给自己按摩。因为,在这种想象中,事情就和该人购买了按摩器回家给自己按摩相似。这时,所谓的“服务劳动”本身也不存在了。可是,我们还是很难避免公众向我们提出服务业的问题。
当然,《兼评》把直接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分为两段:第一段是服务劳动,生产的是我们可以“想象成某些可保存极短时间的作为生活资料的物质产品”,第二段是某种用这些物质产品直接生产劳动力的劳动。这里我们暂时排除不需要经过服务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再生产。《兼评》自然完全可以选择这个思路,但为此,《兼评》就应当把两段分过程分析完毕,让劳动力生产或者重新生产出来。这样,学者们才能够评论和比较,确定是把劳动力的直接再生产过程分成还是不分成两段分析更为妥当。
2 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在马克思的框架讨论问题
我们知道1.人虽然是劳动产品,生产人的劳动虽然也是一般社会劳动(特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服务业内),并且也需要按照生活必要劳动来考虑用尽可能少的劳动生产出人来,但人是不可占有的:在人这个特殊商品中“物化”了的人类劳动(《略论》称为“人化了的劳动”)不可能被资本家占有;2.如果不考虑人与“非人之物”以外的事物,那么,资本家所能够占有的,仅仅是“物化”在“非人之物”中的劳动产品中的劳动。3. 不占有以“非人之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劳动产品,资本家便无法占有劳动。4. 物化了的劳动,不能全部被占有,因为工人必须消费掉一部分;但是,占有了的劳动,只能是物化劳动。
《兼评》认为:“劳动是否物化不是对资本主义进行分析的关键,生产和再生产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才是关键”。就马克思理论来说显然不是如此。社会必要劳动是用来生产人还是生产物,对马克思体系来说是不言自明的关键前提。当然,我不敢肯定这对马克思本人是不是也“不言自明”。许多伟大的学者并不明了自己观点所需要的各种前提条件。马克思没有“言”,也许他也“不明”。但从马克思的整个体系看,劳动生产的人还是物之所以关键,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能够被资本家占有的仅仅是物。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投入在人上,资本家也占有不得。
物化劳动当然不是指产品中有劳动的分子或者物质痕迹,而只是说产品经过了人的劳动。《略论》所说的人化劳动,指的也只是“非物之人”的生产经过了人的劳动。经过了“劳动”或者“被劳动”的物与人,都带有人的一般劳动。可什么样的一般劳动才能够被资本家占有,也就是说才能够成为被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或者剩余价值呢?显然,由于人化了的一般劳动不可能被资本家占有,它自然也不可能成为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兼评》似乎没有意识到人化劳动。《兼评》虽然谈到物化劳动和“不能物化的劳动”,但没有说明不能物化的劳动是什么。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劳动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能否独立于人身而存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否占有剩余价值的关键。所谓“独立于人身“,不但表示独立于劳动的施加者人身,而且独立于劳动的接受者人身。这是资本主义与奴隶制度的根本区别。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别也来自于此。在考虑这一问题时,要从马克思体系整体出发,而不必打语录战。这也正是《略论》开首就明确表示不重视马克思个别言论的理由。否则的话,我们也可以用《兼评》引用的马克思关于“产品与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言论“批判”《兼评》的“想象产品”违反了马克思的思想。
理解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注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把一种劳动变成生产或者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但不会把一种劳动从物化变成人化或者把人化变成物化。资本主义方式会占领越来越多的生产领域,也把占领越来越多的消费领域,但是,资本主义方式不可能改变人与“非人之物”的区别,也不可能把人变成资本占有的对象。因此,除非《兼评》坚决不用“人作为劳动产品”的概念,否则就很难不考虑人化与物化的一般劳动的区别。当然,我也希望《兼评》作者能够不用这样的概念,在马克思框架内建立起劳动力再生产的理论。
另外,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在总量上等于利润。假如要计量一个经济体系在某一段时间如一年的剩余价值总量,在马克思的框架内应当如何计算呢?显然,它应当是经济体系在这一年内生产的新产品的总价格,减去工人的总消费价格(再假定工人的总工资等于总消费)。在计算总剩余价值即总利润的时候,资本家会把“想象产品”的价值加上吗?这里显然没有想象产品的位置,也没有“人作为产品”的位置。资本家只能计算他们占有的新经过劳动的“非人之物”价值,马克思也只能计算资本家新占有的“非人之物”的劳动产品的价值。
3 社会必要劳动
《兼评》常常用社会必要劳动来讨论问题,因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才产生价值。然而,一旦把《资本论》体系扩展到人的生产,社会必要劳动就不一定能够生产价值了。《资本论》限于物的生产,社会必要劳动都是生产物的劳动,自然也都是生产价值的劳动。《略论》在扩展马克思体系到人的生产时,面临的是生产人的劳动是否也生产价值的问题。《兼评》作者或者其他有兴趣的人自然可以对这个问题采纳不同答案并进一步分析人的生产。《略论》采纳的是否定的答案:生产人的劳动不生产价值,理由是人不具有价值,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不是根据生产劳动力耗费的总劳动决定的。由此推论,生产人的劳动尽管是一般人类劳动,尽管是社会必要劳动,但它不生产价值,自然也不生产剩余价值。
当然,《略论》对此没有展开。后来对《略论》的批评,很多与此有关。但《略论》的这种做法,把生产价值的劳动仅仅局限于生产物的人类一般劳动(并且也是社会必要劳动),至今没有见到令人信服的在马克思框架内的反对意见。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所说的人类一般劳动、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都是针对物(商品的)生产说的。除了在哲学上讨论人的问题或人的生产外,马克思没有严格地系统地从经济学上讨论过人的生产。而在哲学讨论上,马克思更为强调的是人的自由,人对物的支配和在资本主义下的异化,马克思始终把人和物分的很清楚。《略论》现在的做法,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到第三卷的做法,至少看上去是一致的。
4 服务业和资本主义
《略论》把服务业理解成资本主义的产物,并且在分析其劳动对象时仅仅考虑产业工人。这两个做法都受到了《兼评》的批评。第二种做法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是种简化过程。简化过程分析完毕后,再加入比如商业工人、服务业工作、资本家和其他人,应当是不困难的。从某些意义上说,是留给“后人”做了。当然,科学上有这样的事情,真正去把省略的东西加入原有理论,会得出全新的发现或者打开新研究领域的大门,甚至会得出与简化过程分析结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就此而言,《兼评》的批评是有理由的。我还有精力,是应当进一步考虑巴其他各类人加入分析的。不过,因此来批评简化分析,却又是不恰当的,因为它否定了简化分析的必要性。至于把服务业理解成资本主义产物的第一种做法,我想,《兼评》的作者如果了解马克思为什么和如何把商业理解为资本主义的产物,就应当了解《略论》的做法了。毫无疑问,服务业、商业、工业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但是,在这里我们需要一个动力机制,或者用非马克思的主流经济学的话说,需要一个微观经济学基础。这个动力机制或微观基础,就是马克思说的资本家对利润或剩余价值的追求。正是由于这种追求,正是由于历史上存在的服务业能够被资本家用做这种追求的工具,服务业才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继续存在甚至扩大。而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与马克思相同的意义上,《略论》把服务业理解成资本主义的产物。
这个问题牵涉到对马克思体系的基本理解,因此我希望《兼评》的作者能够再次认识地阅读马克思,把马克思理解正确。
5 服务业资本产生的原因
《兼评》强调服务业资本的产生原因不是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兼评》说:“即使我们假定服务业公共消费的物质资料小于单个家庭消费的资料,服务业产生的原因,不是为了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只是因为他提供了有需求的服务(。)”,是因为服务业资本家能赚到钱;“服务业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原因,不是因为要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
对此,我要说的首先是,《略论》仅仅把产业工人作为服务业对象来研究,在这样的限定范围内,《略论》才说服务业资本(注意:不是服务业!!)产生的原因是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如果比如说《略论》把商业工人包括入服务业劳动的对象,把资本家也包括起来,相应的说法当然要作出修改。其次,在仅仅考虑产业工人劳动力再生产的情形下,《略论》也仅仅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逻辑出发,从假设原先仅仅存在产业资本出发,在讨论服务业资本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资本类型时,指出服务业资本的产生来自于产业资本降低产业资本劳动力价值的要求。最后,但绝对不是最不重要的,是马克思的历史观。《略论》既然在马克思框架内写作,自然得持与马克思同样的历史观。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历史使命是为人类未来的新社会建立物质基础(这当然也与“物化劳动”概念有关)。马克思重视的是资本主义如何扩大生产并且如何把生产物转变为剩余价值物、实际上也就是转变为未来新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如果马克思长生不老的话,他应当会进而注意到资本主义在如何扩大生产的同时,又如何尽可能减少被消费掉的产品(包括可变资本物和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物)。可惜他不能长生不老。这样,在马克思的框架内讨论资本主义如何减少被消费掉的产品,就成了后人包括我们的任务。也正是在这里,和本文的第4点相联系,《略论》强调了物化和人化的区别,强调了服务业资本的功能,是减少已生产出来并被产业资本预定要生活消费掉的那部分劳动产品,而所减少的部分,便成为服务业资本的利润,也成为社会总资本的利润。因此,《略论》对服务业资本出现原因的讨论,既符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使命的原理,也符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实现自身使命的方式的原理。
《兼评》说:“即使我们假定服务业公共消费的物质资料小于单个家庭消费的资料,服务业产生的原因,不是为了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只是因为他提供了有需求的服务。”《兼评》的这种说法,就类似“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说法了。是的,服务业资本家提供了有需求的服务。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也按照《略论》的说法,应当是:他为着利润而提供这种服务;而他使用的服务方式,能够使他生产劳动力时“消费的物质资料小于单个家庭消费的资料”;因此他节约了劳动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物化的劳动不变即价值不变,而这些产品本来又多属于“劳动力价值”项目下的产品,那么,他降低了劳动力价值:另一方面,他节约下来的产品的价值又成为他的利润,并进而成为总资本的利润和剩余价值,这又一次意味着他降低了劳动力价值。当然,如果同时考虑资本家或者其他剩余价值使用者的消费,那么,服务业资本家也降低了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保存下来的价值总量从而产品总量增加了。
这里需要多说一句。《兼评》认为,如果服务劳动不能物化,自然不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以,《略论》不必再用占有与否来论证服务业资本是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可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在这里,我们发现我们依然面对着一个服务业资本是否生产价值尤其剩余价值的问题。因为,没有服务业资本,劳动力价值就不会降低比如V-V*=x,剩余价值就不会增加x,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说服务业资本生产了剩余价值。《略论》在结束处指出了这一点,并说明在何种意义上《略论》说服务业资本不生产剩余价值,在何种意义上又可以说它生产了剩余价值。
5 什么是服务业
《兼评》提出了什么具体行业是《略论》所定义的服务业的问题。在《兼评》的例子里,餐馆业基本上不是《略论》定义的服务业。《略论》的定义很清楚:直接施加在人身上的为着实现人的再生产的劳动。它也指出,这样的服务业和通常所说的消费过程有很大差异,因为在后者中存在着许多没有分离出来的产品生产劳动和流通劳动。[1]比如,烧菜在家庭里做的时候,属于社会消费过程;但它其实是一种产品生产过程,因为它生产出了可以直接取食的菜肴。因此,餐馆业仅仅是这样的劳动社会化之后形成的一个行业。同理,浴室的热水也如此。餐馆侍员把菜肴端上桌子的劳动,和招呼外卖的把菜肴送到家里的劳动是用一性质的。他们的劳动都体现在最后送到食用者面前的餐桌上的产品中。假设我们再设想一位重病患者或者一个婴儿,要有人把食物喂到他们的嘴里,那么,包括喂饭者的劳动以及一切在他、她之前在这些食物上耗费的劳动,都体现在喂到病人或婴儿嘴里的食物上。同时,这一切都可以社会化生产。比如雇保姆喂饭,比如设计出特定的机器,在特定条件下,一旦病人或婴儿张口,机器就把食物“滴”入他们的口中。在《略论》那样抽象的文章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去谈论具体的服务行业。同时,在基本理论没有厘清之前,也不应当开始讨论具体的服务行业、统计学上的第三产业等等的问题。
《略论》在讨论服务业从产业资本派生出来的命题时,举了产业资本办浴室的例子。在早期资本主义,以及在中国现在仍然有的状况,在比山西黑砖窑稍好的地方,工厂主会举办个浴室,让工人洗澡后回家,因为太赃了。在很多国有企业,可能现在还发洗澡费,就是说工人自己拿钱找地方洗澡了。《略论》所谈的是,就产业资本办浴室来说,是把浴室作为马克思讲的可变资本(劳动力成本)的支出来办的。而等到它变成洗澡费了,原浴室的可变资本性质就明明白白了。
《兼评》详细谈了浴室的具体产品等问题。其实,浴室和餐馆一样,不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服务劳动的好例子。浴室主要是因为确实被产业资本当作附属事业使用过,所以《略论》才用它当例子。在《兼评》的浴室例子里,一直到热水产出和放在浴池等待消费者使用,都是物质产品。浴室和旅馆类似,主要是向消费者出租空间,同时也向消费者提供这个空间的其他物质产品,比如热水和洗浴设施、休息的躺椅或床等等。如果我们仔细区分,也许能够分出在浴室和旅馆价格(价值,如果两者相等的话)中,哪些是物质产品价格,哪些是空间的出租价格,哪些是在提供这样的物质产品和出租时需要的活劳动的价格。
关于具体服务行业的分析,自然也很有意义。我曾经设想过,如果我从1982年起没有转到非马克思的经济学上,如果二十五年来我都集中工作在《资本论》上,我是不是已经写出了好几本著作,是不是已经建立了马克思框架内的《服务业资本论》?当然,是不是早就得罪了国内的“马克思主义者“,早就被禁止说话了(就像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不能翻译成中文、倒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作品可以大量翻译那样)。但是,我已经转向了,不能做那种假想了。如果《兼评》的作者或者其他人愿意在我的《略论》基础上,或者自己另建基础研究马克思意义上的《服务业资本论》,从基本理论一直延展到具体的服务行业,我是非常支持的。
6 两个例子
《兼评》最后用两个数字例子来说明如果按照《略论》的说法,产业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价值在购买服务业产品时,和服务业资本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当然,《兼评》也说其例子不很严格。但我认为,最主要问题是数字例子的演算没有遵循《略论》的逻辑,或者《略论》设想的思想。《略论》提出,服务业资本的功能(和历史使命)是在消费领域节约劳动产品,而其动力是节约下来的劳动产品将成为服务业资本从而社会总资本的剩余价值。但在《兼评》的例子里,劳动产品没有节约,即使服务业资本等到了剩余价值,也全被服务业资本家消费了(因为只有那样才能够平衡),社会产品没有节约,有没有服务业资本,对社会产品节约、对资本的历史使命没有意义。
很遗憾,我没有时间去思考出一个数字例子来说明这个过程。整个马克思经济学体系是否能够做成一个数学模型也在争论之中。在《略论》里,我只是提出了思想,引出了服务业资本的存在意义和存在方式。至于它的精密形式和数学形式,我没有去做。就其逻辑来说,我想,也许可以这样看:
产业资本按照生产一个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付给产业工人工资;
如果产业工人就此进入个人消费过程,他化费完全部工资,并再生产出劳动力;
如果产业工人部分进入社会消费过程即接受服务业资本支配下的劳动,他将按照自己本来如果完全在个人消费过程中(即任何消费性劳动都没有社会化之前)再生产劳动力那样,把工资的一部分用到那些社会化地使用了的生活资料上;
社会化地使用的生活资料需要社会化的服务业劳动才能够转化为劳动力。社会化的服务业劳动在熟练程度上高于产业工人自己在个人消费过程中的同类劳动,因此从社会必要劳动角度看,服务业劳动的一小时值产业工人同样劳动的更多小说。因此,产业工人购买服务以及连同服务而社会化地使用的消费资料,生产出同样的劳动力部分,依然是一种等价交换;
但服务业劳动的较高生产率,使得服务业劳动可以有剩余劳动。于是通过在特定的工作日长度内的工作,他为服务业资本家“生产”了剩余价值;
服务业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超过了他的消费需要,因此,一部分剩余价值他将会用来扩大他的经营,即向产业资本家购买“生产资料”(对社会来说是消费资料或生活资料);
这样,产业资本家有一部分对应产业资本劳动力价值的产品,就不应当是纯粹只适合于个人消费过程的从社会角度看的生活资料,而必须是准备出售给服务业资本家用来扩大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当然,产业资本的产品,也有一部分是补偿服务业不变资本的资料。
所以,服务业资本的存在,在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同时,把一部分劳动力价值转换为剩余价值,把一部分劳动产品节约下来用于扩大社会化的再生产。这样,服务业资本既实现了自己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目的,也实现了为未来社会准备强大物质基础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工人受到了进一步的剥削,但这样的剥削没有损害他们的劳动力再生产,甚至还能够在同量劳动力价值下,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劳动力再生产(即新劳动力)。当然,马克思不愿意谈论这个“另一方面”,因为这里预示着服务业资本的出现是资本和劳动的“双赢”。马克思愿意谈的是工人的“输”和劳资的对立。
(这里再次向赵辉表示感谢,写出那么长的文章来评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我希望赵辉在评论《略论》的同时,也能够在知识上和创见上取得进步。同时,我也因为这么迟才回复而向赵辉表示道歉。 胡景北 2007年12月4日)
[1] 《略论》中是如此说的:“从资本支配的劳动来看,服务业劳动是一种直接支出在人身上的劳动,这种劳动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同一而不可分离的。它与在消费过程中大量发生的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总是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转化在物中的劳动过程,所以,它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总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并且,生产和消费愈发展,它们愈可能在实践中被分开。另外,在消费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本来属于社会流通过程的商业性劳动,这种劳动属于商业资本的统治范围,它与服务业资本所支配的消费性劳动的区别,就在于它不是直接把商品施加于人的劳动,而是实现商品价值形态的劳动。我们知道,消费性劳动恰恰是消费商品价值形态的劳动!消费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生产劳动和商业劳动,在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为了纯粹地考察服务业资本,它们都必须被抽象掉。”
徐生的评论:价值的形成
赵辉的评论:商品与服务――兼评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
商 品 与 服 务
――兼评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
赵 辉
一、物质概念与服务产品
我们知道,物质概念是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那么,什么是物质呢?
列宁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物质是标志着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第128页)
在马克思创立辨证唯物主义之前,机械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原子等基本粒子组成的。因此,面对当时科学新发现的“场”(如电磁场、光子)等新的事物,机械唯物主义者不能给予解释。而辨证唯物主义则认为,“场”等现象是客观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并且能够被我们所感知、反映,因而是物质。
我们知道,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自然在其不断运动的过程中生成万物,如空气、水、自然果实等物质,人类和各种生命以此而生存。但是,这些对于人类远远不够。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就在于人类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生产符合自己需要的产品。人类将自己的劳动施加于自然万物之上,按照劳动者的意图,改变了物质存在的形式、结构,形成了新的物质。这新形成的物质是客观的、能够被人们所感知,并从中满足自己的需要。
当然这新形成的物质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物质都是绝对运动的,相对静止的。有时我们所需要的是相对静止的物质(如建筑、衣服等),从中满足自己的需要;有时我们需要的是运动着的物质(如舞蹈的形体、音乐、声音等),从中满足自己的需要。
因此,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资本论》第一卷,第202页)
“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 (第一卷,第202页)
“(劳动)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一卷,第205页)
劳动的物质产品按照其特性可以分为两类:
一、可以脱离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存在;它有一定体积,可以保存一定时间,可以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大部分劳动产品属于这一类,如衣服、电器、机器设备、书籍、食物等。
我们可以称这一类产品为有形物质产品,生产这一类产品的劳动我们可以称为有形劳动。
二、不属于第一类的物质产品,又分为三类:
1、不能脱离生产者而存在的物质产品。如舞蹈,舞蹈劳动的物质产品就是舞蹈者的舞蹈着的身体。观众通过观看(感觉)而满足自己的需要。所有表演艺术如话剧、歌剧、小品等就其表演的部分来说属于这一类。
2、不能脱离消费者而存在的物质产品。劳动者的劳动对象是消费者的身体,劳动产品是消费者被改变了的身体部位等。如:理发,被剪短了的头发;手术,被搭了桥的心脏,被去除了阑尾的身体;修脚,被修理了趾甲的脚,等等。
3、可以脱离生产者和消费者存在,但是没有体积和一定形状,生产出来即消逝,不能保存并运输的物质产品。如(现场)演唱,演唱的产品――动听的歌声(或者说,一定频率和振幅的声波)是物质,它以波的物质形式而存在。凡是声音类产品,如交响乐、轻音乐、讲课、歌剧、戏剧等,就其声音的部分属于这一类。
我们可以称第二大类物质产品为服务产品或简称服务,称其劳动为服务劳动。这一类产品的特点是,生产和消费不能分离,产品生产出来需要马上消费(时间间隔很小,可以忽略),或者生产出来即进入消费阶段(如第二小类),因此需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同一场所,并且一般要生产者和消费者事先达成交易。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大致分类,有时服务劳动和有形劳动不可截然分开。这是必然的,因为他们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等的耗费,也正因为此点,将他们分开也是不必要的。
所有劳动的产品,都是物质产品。不论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在人类劳动离开之后,或者被消费掉,或者即使不被消费掉,还会继续运动、会改变原来的存在状态,丧失原来的作为有用性的使用价值。因此,不管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其存在的时间有长有短,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关键的是,它们是客观的,它们被生产出来后,独立于人们的感觉而存在,并且能被消费着感知,从而从中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人们需要它们,并进行交换。而生产它们要耗费一定的社会劳动,所以人们按照生产它们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进行交换(因为生产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进行的,所以要有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形)。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之间、服务产品之间、商品和服务产品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那么,它们之间交换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呢?马克思认为,商品和商品之间之所以能交换,在于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东西,“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资本论》第一卷,第50页)商品之间这个同质的东西可以称之为价值。不同商品的价值的量不同。
那么,这个同质的东西是什么呢?马克思认为,“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
既然服务劳动的产品都是物质产品,那么生产和再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就物化或凝结在该物质产品中,从而成为价值。
二、马克思的相关论述
马克思关于服务劳动生产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有关论述夹杂在他对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分析里。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与货币相交换的劳动或者说货币所有者以货币购买的劳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的劳动,一种是与作为收入的货币相交换的劳动。
“【(1)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是创造[①]剩余价值的劳动】
“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也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劳动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42页)
“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生产劳动是给使用劳动的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 (第一册426页)
“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也就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那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那些靠资本家的利润存在的不同项目,如利息和地租交换的劳动)。”(第一册,第148页)
关于马克思对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请参见《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的第四章和附录,我们不再详述。我们关心的是马克思关于服务劳动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因此,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第一册,第148页)“‘生产劳动’是对劳动所下的同劳动的一定内容,同劳动的特殊效用或劳动所借以表现的特殊使用价值绝对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定义。”(第一册,第432页)
“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第一册,第432页)
马克思举了很多例子说明这一点。
“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第一册,第148页)
“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家,则是生产劳动者”,“但是,在书商指示下编写书籍(例如政治经济学大纲)的莱比锡的一位无产者作家却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的产品从一开始就从属于资本,只是为了增加资本的价值才完成的。”(第一册,第432页)
“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第一册,第432页)
“例如,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我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入花在这些服务上。”(第一册,第150页)
“在非物质生产中,甚至当这种生产纯粹为交换而进行,因而纯粹生产商品的时候,也可能有两种情况:
(1)生产的结果是商品,是使用价值,他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在很有限的规模上被应用,例如一个作家在编一部集体著作百科全书时,把其他许多作家当作助手来剥削。
(2)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应用,并且就事物的本性来说,只能在某些领域内应用。例如,在学校中,教师对于学校老板,可以是纯粹的雇佣劳动者,这种教育工厂在英国多得很。这些教师对学生来说虽然不是生产工人,但是对雇佣他们的老板来说却是生产工人。老板用他的资本交换教师的劳动能力,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发财。戏院、娱乐场所等等的老板也是用这种办法发财致富。在这里,演员对观众来说,是艺术家,但是对自己的企业主说来,是生产工人。”(第一册442-443页)
从上述引文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作家、歌女、演员、厨师和侍者、教师等等的服务劳动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被资本家所雇佣的情况下,是生产劳动,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马克思把非物质生产领域分为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尽管“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在很有限的规模上被应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应用”,这些服务劳动在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被资本家所雇用的情况下是生产劳动,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虽然,“就事物的本性来说”,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能在某些领域内应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些领域的劳动必然越来越多得被并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并入到资本的生产中,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
三、马克思的逻辑与分析框架
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写了什么?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的运行规律是客观的。马克思写作《资本论》就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资本主义运行的
王红霞的评论
浅议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看《略论服务业资本》的逻辑谬误
王 红 霞*
胡景北教授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一文(以下简称《略》文)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出发,通过分析产业工人生产劳动力的过程,定义了“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即服务业部门”并相应地把社会总资本扩展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服务业资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尽管胡教授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作用的论证相当精彩,但是,文中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粗浅地以为:《略》文中对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相去甚远甚至悖离。同时,由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工人所处状态的分析和判断”是《略》文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其谬误又导致了整个《略》文体系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以下将从《略》文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逻辑的基本谬误出发,逐一深入分析《略》中的矛盾和不足。
一、基本悖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
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
《略》文指出: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显然,按照《略》文的逻辑,这就意味着此时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是商品”和“商品属性”的理论我们知道,一物,只有是有用——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物,才可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一物首先具有使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价值。由此可以推知:“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①,即世界上可以有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②,世界上不可能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奇怪的是,建立在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体系基础上的《略》文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特例商品。这显然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基本逻辑相矛盾: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它就应该具有所有商品普遍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如果断定走出生产过程的劳动力商品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就等于否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原理”。由于这一点是该文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略》文中关于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就成为基本悖论。而且,这一基本悖论直接影响了后文中系列结论的正确性。
实际上,当工人离开生产过程时,他从资本家那里拿到的是他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实现和补偿而并非是他“出卖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可是要到他的劳动力已经发生作用,已经在商品中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后,方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不仅已经把剩余价值(我们暂时假定,那只充当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生产出来,并且在可变资本用工资形式流回到他手中以前,已经生产出他的报酬所从出的基金,可变资本。”③ 也就是说,当资本家结束对劳动力的消费时,不仅“工人对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某种有用的劳动”④消耗殆尽,而且,工人先前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也得到了实现,并转化为工人所拥有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资本。马克思继而论述到:“所以,可变资本不过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现象形式;那种劳动基金,在社会生产的一切制度下,他都必须要不断地生产和在生产出来”⑤。可见,此时,工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既没有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到市场上再次进行出卖。若要使其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劳动力,他就必须要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重新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即某种有用劳动力功能的重新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然而,《略》文中却认为: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显然,这一方面暗示着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始终不变(即将始终保持其最初从产业资本家手中拿到的货币额),另一方面也暗示着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不会形成任何的劳动力价值。据此,《略》文关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服务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两个主要论点难免令人质疑。
二、基于悖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疑问
1、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推论和现实中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矛盾
如果沿着《略》文的思路,那么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仅仅重新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略》文认为:工人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上文的分析也已经显示:通过这个过程,工人重新具有其初次进入生产过程时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此周而复始。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保持工人“拿到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这个条件既定等价于工人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形式的工资额将始终保持不变,即劳动力的价值或工资将在任一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无论工人如何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都将保持不变。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工资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不变,而是一直在呈现着不断上升的现象和趋势。如果我们以实践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只能否定《略》文中隐含的假设条件,即工人不可能在每次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时保持其原劳动力价值而只进行使用价值的生产。
可见,现实中经过每一次劳动力再生产后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断变化在十分有力地否定了《略》文关于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只是在拥有原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么他也会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不是仅仅满足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更希望不断进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加劳动力的价值换回更多的“资本额”。
2、质疑“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服务业部门”的生产
《略》文中把服务业定义为“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显然,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一部分是对工人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另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而且这两部分是揉和在一起共同附着在工人的身体上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当进行“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就是进行交换。既然要进行交换,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该使用价值必定同时也是价值负载物。否则,交换就失去了标准而无法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在服务业直接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在这其中就一定包含了相应的价值量的生产过程,即这一过程中必将包含着价值的生产。
实际上,仔细分析《略》文,我们也可看到《略》文关于“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和“服务业即直接生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部门”论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矛盾。根据《略》文观点,“服务业不可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价值是一个社会范畴,“只能表现在商品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⑥;因此,不生产价值,就等价于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那么,服务业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不包括“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根据《略》文的划分,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完成。既然服务业不生产“对别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那么这部分使用价值就只能在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生产出来。而根据《略》文的观点:“个人消费过程的结果是消费资料商品价值的消灭和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也就是说,提供“个人消费”的部门只生产对“人自己”有用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这样,《略》文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只是生产“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然而,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只具有“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略》文的逻辑我们经过反推最终却得到“劳动力不可能是商品”的结论。显然,这不仅与“资本论”也与《略》文本身的论点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服务业不生产价值”难免有些武断。如果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那么,由于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承认服务业生产价值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服务业也生产剩余价值。
三、有关服务业资本论证中的逻辑混乱
此外,本文还粗浅地认为:《略》文除在上述方面与“资本论”的逻辑存在重大谬误外,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逻辑混乱。这中逻辑混乱突出表现为:在论证过程中,对象指代模糊有时甚至发生互换。具体来说:《略》文首先对服务过程进行了分类划分:依“服务劳动的接受者、服务劳动的对象或客体”标准将服务过程界定为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依“服务劳动的发生者、服务劳动的主体”标准将其定义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上述角度对服务业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进行论证。本来这一思路非常清晰明了,然而,遗憾地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或许由于《略》文关于“服务过程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统一、是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过于深刻,以致其在下文的论证中不时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摇摆不定。例如:《略》文在关于服务业资本能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证中,从劳动产品处在直接的消费状态的纯粹消费过程出发指出:因人化的消费性劳动不可能被资本所占有,所以推断出服务业劳动不可能为服务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仅仅建立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一立场上的,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来说,结论肯定不同——尽管《略》文明确指出: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即社会的消费过程居于主导的地位”所以“服务过程只是社会消费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主导地位”只是说明地位作用的大小与强弱而并非排除关系,因此由“主导地位”便彻底排除“生产过程”显然显得有些牵强和独断。也就是说,既然指出服务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辨证体、社会的消费过程只是居于主导地位而非绝对地位,那么,在分析中就不应排除对“劳动力消费过程”的分析。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劳动力消费过程”,服务业资本就不可能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服务业资本在“劳动力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价值,最终被“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所转移和消灭,而剩余价值一部分被服务业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另一部分随着消费资料转移到工人身上罢了。
综上所述,笔者谨以为:《略》文的最大谬误在于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和属性与与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逻辑明显矛盾,这也《略》文的致命之误。而且,这一谬误直接动摇了整篇文章的观点和价值。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拙见,对于文中的错误,愿接受任何有意义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上海1975年出版。
3、 3、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个扩展》,《学术月刊》,2000年第期。
* E-mail: sophiawang01@yahoo.com.cn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2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0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88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21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65年出版。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对王红霞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1.悖论并不存在
王红霞的批评(以下简称《王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的基本悖论是“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仅有其‘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具有使用价值”。但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也没有价值,因此,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那么,进入劳动力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既然不具有使用价值,当然就不应当具有价值,所以,《略》文认为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具有价值,显然是一个悖论。
不过,《王评》指出的这个悖论可能源于她对《略》文有关章节的误解。
《王评》引用的原文(下面用黑体字标出)出自于下列文字:
“现在,资本家结束了对劳动力的消费,工人拿着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走出了生产过程。如果说,在他尾随着资本家走进生产过程的时候,他是战战兢兢,畏缩不前的,这时,他则是筋疲力尽,几乎一步也走不动了。尽管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没有了。要能够到劳动力市场上再一次出卖他所拥有的这唯一商品,他必须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重新生产出来。资本的增殖需要市场上有源源不断的生产资料供应,同样,它也需要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就为资本增殖所需要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准备好了条件。当雇佣工人手里拿着代表他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工资额走出生产过程的时候,在他的对面,商品市场已在物质形态上为他准备好了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雇佣工人再次来到流通过程,把手中的货币额分解成大小不同的若干部分,分别用来购买各种必需的消费品,从而进入本来意义上的消费过程即生产劳动力的过程。”
从上下文理解那句黑体文字,似乎很难得出《王评》说的离开生产过程、即将进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工人具有价值的引论。他“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但不是“拿到了劳动力价值”,而是说他拿到了“资本家支付给他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是不是可以说工人此时“拿到了劳动力价值”?也许可以形象地和不严格地这样说,在上下文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时候这样说。如果严格地说,那么一个工人好像无法“拿到”(就“拿到”这个词的形象化意义而言)自己的使用价值,好像也无法“拿到”自己的劳动力价值。至于“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与“拿到了劳动力价值”应当难以等同。最后,即使有等同的可能性,但上下文应当限定了工人“拿到”的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所以,从《略》文说的离开生产过程的工人“拿到了出卖劳动力所得的价值”,很难引出工人在此时“具有(劳动力)价值”的说法。因此,很难讲《略》文具有《王评》所说的悖论。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一房客租了一间现在被定位为危房、需要拆毁的房子。在他搬出房子时,他付了最后一期房租。房东收了相当于房子最后一期价值的这笔房租,但他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尽管他取得了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房租。从会计学意义上,我们常常听到说房东拿到了房子的价值。但房子的使用价值都没有了,房东手上又怎么可能有房子的“价值”?确实,房子的使用价值没有了,房子的价值也没有了,房东拿到的,仅仅是相当于房子“价值”的货币。他可以用从这最后一个房客以及更早房客那里得到的房租,把房子再生产出来,于是他进入房子的生产过程,而不是房子的消费过程。在房子的消费过程中,房子的价值不是谁能够“拿到”的,而是转化成另一种形式。(这个例子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关,但可以揭示问题的某种一般性。)
2.消费过程和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
《王评》从上述“悖论”出发,很自然地批评《略》文把消费过程仅仅看做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没有看到那同时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既然悖论不存在,这样的批评也就不存在了。不过,这个问题仍然有商榷的必要。从《略》文全文看,显然,《略》文在认为进入消费过程之前的工人不具有价值的时候,至少没有明确地认为消费过程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消费过程是不是如《王评》说的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呢?应当说,《略》文的倾向是否定的。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由于《略》文遵循的是马克思的逻辑,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因为这里不仅牵涉到马克思的价值观,也牵涉到我个人的价值观。后者的作用至少可以表现在我会下意识地注意马克思著作的某些章节、字句,而忽视另一些章节、字句。这里,我只想粗糙地提及几个有关的想法。
A.消费过程是否一般地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不认为人或者人的劳动力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所以也很难说他认为人的再生产或者人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个经济学的价值生产过程。比如他强调劳动力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就可能没有价值,或者,一般而言,劳动力没有价值。
由于《略》文在相应章节中首先考察的是一般消费过程,所以它不能够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发,而只能够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做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它没有谈及消费过程是否生产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但从全文看,它没有认为在消费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便具有劳动力价值甚至特定数量(由在消费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转移的物化劳动决定)的劳动力价值。从总的逻辑看,似乎不能够说《略》文认为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
B.消费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否具有价值生产过程的特性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带上了价值形式。那么,再生产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否生产了劳动力价值呢?《略》文对此的回答似乎也是否定的。马克思本人的回答呢?我的感觉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如果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当劳动力离开消费过程时,它便应当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应当以此为轴线波动。那么,它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呢?生活资料的价值加上他自己和别人施加的消费性劳动?假如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计算出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计算出总劳动力的价值,计算出一个经济体系劳动力价值总量。我们知道,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问题做了许多研究,但从消费过程或者从人力资本生产过程出发来计算人力资本的技术还没有发展出来。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具有自然价值,市场工资围绕着这一自然价值波动。但第一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计算它们的意图,第二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能够对这个概念作出更深入的说明。第三古典经济学家没有消费过程决定劳动自然价值的想法。当然,如果我们要重新使用这个概念,可能先要化很大的气力去探究它的含义。
把消费过程看成劳动力价值生产过程的想法无疑值得进一步探索,无论它是否符合马克思的逻辑。这是我想强调的。只是《略》文没有在这个方向上探索。《略》文实际上假定了走出消费过程的劳动力不具有劳动力价值。它假定了,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也只有走上市场后,才会具有价值。这样,它没有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消费过程视为劳动力价值的生产过程,它也就没有讨论消费过程在价值生产上的目的和结果,没有讨论作为其产品的劳动力的价值的大小。
C.劳动力或者人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
这是更进一步的问题,因为正如《王评》所说,没有使用价值自然便没有价值。劳动力或者人一般地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吗?如果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也很可能这样;如果不是,那么,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具有的使用价值就可能是某种其他东西的倒影。这个问题又使《王评》作为前提命题的“消费过程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过程”成为疑问。
这里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人生活在社会中,每一个依靠着别人又让别人依靠着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个体对其他某个或某些特定个体都“有用”。但这种哲学或社会学上的有用性和这个个体具有的为交换而体现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价值从而可以交换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是两回事。所谓爱江山还是爱美人的问题便由此而起。作为人之外的物的江山,是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但作为人的美人,可能是不可以计算其使用价值并交换的。
那么,劳动力是否一般地具有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呢?《略》文没有探讨这个问题。它只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这一使用价值部分地通过服务业再生产出来。但这里,生产使用价值不一定就生产价值,第二,工人是由个人消费过程和服务业共同生产出来的,第三,工人在走上劳动力市场后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了劳动力商品的形式。
D.理解马克思的异化论
这里牵涉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看法。总的来说,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人异化为物。人的发展成了物的积累的副产品。这样,人就有了本来仅仅属于物的一些特性,例如使物能够在人之间交换的那些特性,如物对人的使用价值。但资本主义又从根本上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否定了人的商品属性。资本主义是以人与人的平等和人的自由为准则的。人和人的平等与人异化为物从而又不“平等”这两个命题的并存,需要我们格外小心。困难在于,我们既不能够把人当成物,又不能够不把人当成物。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人”和“劳动力”。人是人,不是商品,没有市场价值;劳动力是物,是商品,有市场价值。但在多大程度上这两者能够区别呢?马克思没有深入研究消费过程即人或者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因此他没有碰到许多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知道,“劳动”这个概念在狭义上仅仅指人类某种活动,而不包括自然界无机物和其他有机物的活动,不包括人类的所有活动。但这意味着“劳动”是人专有的活动,是在活动或运动上(而非比如形体上)区分人和其他无机物、有机物的标志。没有劳动,就没有人;没有人,就没有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是人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性。同时,劳动力和人的人身不可分。用劳动力生产汽车就意味着用人生产汽车,用休息让劳动力再生就意味着用休息让人再生。这也意味着某种“劳动力即是人力”或者“劳动力就是人”的命题。因此,从劳动的概念和劳动力的发挥与再生,我们都发觉人和劳动力其实很难区分。
在《略》文的具体问题上,我的感觉是,如果认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价值,那么,劳动力就会一般地或者内在地具有商品的特性,那么,我们也许很难避免人的商品特性。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人的哲学评价或者人的哲学价值论不能够作为经济学上逻辑矛盾的理由。
3.服务业的具体性质
《王评》认为,《略》文既然指出服务业生产了劳动力使用价值,而对别人有用的使用价值就有价值,所以服务业也生产了价值。
对此,我在上面已经做过若干解释。这里我想说的是,一是要区别物和人的生产过程,二是在服务业中,服务业资本家和服务业雇用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服务业的接受者就象商品的购买者一样,是以顾客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和消费品的购买者一样,他购买的目的是消费,是使物品转换为人。就从其内部,而不从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循环过程的一个环节角度说,消费过程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当然,严格的服务业是直接把活劳动施加在服务业接受者的人身上,是他人的活劳动不经过物的(往往要借助于物)形式而直接转化为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服务业是直接生产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服务业的接受者也和其在个人消费过程中消费物品一样,是恢复和增加(发展)了自己的劳动力(人)。可是,它和狭义生产过程不同的是,消费资料的价值并没有转移到人身上。物转化为人,但物的价值没有转化为人的价值。物没有了,物的价值也没有了。同样,在服务业内,服务业工人的活劳动和服务业的生产资料(社会意义上是消费资料)在物的意义上转化为人(服务业接受者),但服务业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和服务业生产资料含有的物化劳动价值没有了,这些价值没有转化到服务业接受者身上。
自然,我们也可以设想,消费资料价值转移到了人身上,消费过程在转移消费资料中的物化劳动价值时也把消费性劳动“人化”到人的身上。但我怀疑这样的设想离马克思的逻辑更远。当然,我们可以尝试去做,无论它是否离开马克思的逻辑更远。任何理论问题都得探讨后才能说出些什么。但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说,很难说《略》文对服务业特性的规定违背了马克思的逻辑。
服务业具体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既有劳动力的生产(对服务业劳动的接受者而言)又有劳动力的消费(就服务业劳动的施与者而言)。由于《略》文认为服务业劳动的消费不生产价值,因此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讲,服务业已经不是价值生产过程,《略》文把它看成是社会的消费过程。但显然,这个过程也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所以,《略》文认为从主导的方面看它是社会的消费过程。我想这里似乎不必用排除法。我们知道,在严格意义的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也获得了增进。劳动能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实际的劳动取得的。但我想,马克思可能也仅仅从主导的方面认为那是社会生产过程。
综上所述,《王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王红霞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