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尊敬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仔细阅读了您们公布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受益良多。我十分敬佩您们对中国医疗保障事业的满腔热忱、对广大患者的深切关爱以及对医疗保障法制建设的专业精神。我完全相信,即将正式通过的《医疗保障法》会成为指导我国未来医疗保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值此征求意见之际,我想结合自己多年来对新兴的互助医疗(或医疗互助)保障模式的观察研究,对这部立法提一点补充意见。部分出于对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部分出于个人专业研究的原因(我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德国科隆大学的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博士,回国后先后在上海财经大学和同济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我很关注最近十年来,在 我国的职工互助、居民互助和村民互助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出现的网络大病互助医疗保障事业。这是在互联网时代顺应广大群众需要而自然兴起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性互助医疗保障新模式。它既不同于事前承诺刚性兑付的商业保险,也不同于单向的慈善救助,而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事后共同分摊费用的互助型医疗保障形式。据统计,目前全国注册参加者累计已达3.4亿人,为因大病而陷入困境的参加者筹集的资金已达数百亿元,受益者也达到数十万人。无论从参加者规模、医疗保障互助金筹集规模还是受助人规模来看,互助医疗近年来对我国广大群众尤其是中下层群众医疗保障的贡献都有超越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捐赠之势。尤其值得强调的是,这样的互助医疗事业所筹集的互助金,百分之九十甚至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直接划转给受益的大病患者。这一比率远远高于商业健康保险金和慈善捐助资金两者用于病患的比率。因此,商业性互助医疗保障事业所具有的政治上的大众性和经济上的高效性,是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捐赠都无法比拟的。

我相信,您们对商业性互助医疗保障事业的上述发展一定了如指掌。因此,《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亦提出“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您们领导的国家医保局在最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62号建议的答复》中亦明确指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基于上述事实与背景,我想提出的意见仅仅是在《医疗保障法》中进一步突出医疗互助事业与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捐赠的并列地位。我的两个修改建议具体如下:

1.《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增加“医疗互助”

修改意见稿 第二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建议修改为(建议增加处为着重线上内容)

第二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删除“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句,增补专门针对医疗互助的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以下条目序号相应修改

修改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款项筹集及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修改为(建议删除处为括号内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款项筹集及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增补医疗互助专项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医疗互助包括职工、居民和村民医疗互助、商业性医疗互助及其它医疗互助事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各类医疗互助尤其是商业性医疗互助的管理,推进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原第二十三条序号相应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余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以上修改建议,如能得到您们的考虑,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胡景北

2021年7月12日

(胡景北,身份证号码:310090;退休前工作单位:上海同济大学)


“夜话”2021年第8期,2021年7月14日

注:本建议信在网络公布时,身份证号码仅部分显示。

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截屏

出处:http://www.gov.cn/hudong/2021-06/16/content_5618310.htm,2021年7月1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