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文稿投稿说明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

经济发展文论系列 

本文论系列欢迎来稿。

  

  来稿要求:
   1. 没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的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论文。
   2. 字数不限、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不限
   3. 本文论系列相当于国际通行的工作文稿(working papers)性质
   4. 来稿在本文论系列发表后,全部版权继续由作者保留。作者可以在任何其它公开出版物和非

公开出版的工作文稿(working papers)系列再次发表,并可以不注明已经在本文论发表过。

  

 

    

同济大学经济发展研究所获得了德意志银行的资助

Das Institut fuer Wirtschaftsentwicklung an der Tongji-Universitaet ist gefoerdert von der Deutschen Bank

The Institut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funded by the Deutsche Bank

联系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胡景北教授

邮编:200092

电话: +86 21 6598068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页: www.hujingbei.net

德意志银行经济学教研室简介

 

欢迎访问德意志银行经济学基金教研室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学基金教席成立于1999年9月1日。成立之初,教席获得了同济大学和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eutscher Akademischer Austauschdienst, DAAD)的支持。从2001年1月1日起,设在联邦德国埃森市的德国科学基金会联合会(Stifterverband fuer die Deutsche Wissenschaft)设立了专项基金支持本教席,教席亦更名为德国科学基金会联合会经济学基金教席。从2006年2月1起,设在联邦德国法兰克福市的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接替德国科学基金会联合会,开始支持本教席,教席又更名为德意志银行经济学基金教席。

    德国科学基金会联合会、德意志银行希望通过这一形式,支持中国的高等教育和中国的科学研究,同时促进德国和中国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本教席在教学方面,负责中德学院的经济学教学工作和管理学的部分教学工作。在研究方面,重点放在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理论问题上,同时亦对西方经济学、德国经济等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本教席并且资助其他人员从事与本教席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

  自1999年9月1日以来,本教席由胡景北教授主持。目前有学术助手一人,秘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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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e Texte unten)

公司资助和学术自由
――在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学教研室资助方更替时的谢词

Wissenschaftsförderung von der Industrie
und Akademische Freiheit
—- Danksworte zum Wechsel der Stifter fuer meinen Lehrstuhl

        今年1月底,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Stifterverband fuer die Deutsche Wissen- schaft)正式结束了对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学教研室 (Lehrstuhl fuer Volks- wirtschaftslehre am Chinesisch-Deutschen Hochschulkolleg an der Tongji- Universitaet) 的资助。从今年2月开始,德意志银行 (Deutsche Bank) 成为本教研室的资助方。在这里,我作为教研室主持人,向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和德意志银行表示衷心的感谢。

        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成立于1920年,重建于1949年。那是两个德国经济极其困难、德国科学极端窘迫的年头。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为维持当时的德国科学研究,以及后来为推动德国人文、社会与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发挥了显著作用。2000年开始,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资助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成立了后来以经济学为方向的本教研室。六年多来,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给了经济学教研室大量无私的资助,为她所承担的教学和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德意志银行成立于1870年。在德国近、现代经济史上,它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现在,德意志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业务遍及几乎所有国家。德意志银行1872年就在中国设立了分行,目前它在中国从事大量金融业务。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德意志银行十分重视它的社会责任,多方面地资助教育、社区建设和防病扶贫。德意志银行资助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学教研室,为该教研室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决定性的经济保证。

        在当代社会里,商业和科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类事业。科学的兴旺,离不开政府以外的商业界的支持和资助;商业的发达,既离不开自然科学的发现发明,更离不开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启示的制度架构。但商业利益和学者良知又有明确区别。一个商业组织追求的首要目标是股东价值,一个学术机构追求的首要目标则是知识增进。学术上的知识是超越了任何特殊股东群体、特殊人群和组织的一般知识。学者良知就是在任何可能出现机会主义的场合,都根据建立在宗教和传统上的良心,坚持这样的知识。因此,对学术来说,脱离于商业利益、政治利益的研究自由、教学自由,比金钱资助更加重要。

        研究自由、教学自由是德国学者洪堡 (William von Humboldt) 200多年前提出来的。它在德国虽然几经波折,但五十多年来已经成为德国社会包括德国商业界的共识和德国学术界的现实,也是德意志银行对科学和教育秉持的基本态度。研究自由、教学自由要在中国成为共识和实践,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资助科学研究时,仍然要求学者的研究结论和企业利益相一致。这种状况应当改变。本教研室希望加强和德意志银行的协作,并乐意为德意志银行承担非学术性的研究工作。同时,本教研室的重点将继续放在与德意志银行或者其它机构、团体没有直接关联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上。这些学术活动将完全不受本教研室资助方意愿的影响,而仅仅以研究自由、教学自由为原则,以学者良知为准绳。

        作为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学教研室主持人,我相信,从长远看,一种以人的自由、平等为基础的中国社会结构、一种以研究自由、教学自由为原则的中国教育和科研制度,无论对德意志银行还是对中国、德国的任何第三方,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保障;而本教研室利用德意志银行资助资金的最好方式,就是为增进人类的一般知识、为促进中国的学术自由和社会自由做好自己的研究和教学。

 

Wissenschaftsförderung von der Industrie

 und Akademische Freiheit

 —- Danksworte zum Wechsel der Stifter fuer meinen Lehrstuhl

Zum End Januar 2006 beendete der Stifterverband für die Deutschen Wissenschaft formal seine finanzielle Unterstützung für den Lehrstuhl für Volkswirtschaftslehre am Chinesisch-Deutschen Hochschulkolleg (CDHK) an der Tongji-Universität. Im Anschluss übernimmt die Deutsche Bank ab Februar 2006 die Förderung dieses Lehrstuhls. Als Lehrstuhlinhaber danke ich hiermit dem Stifterverband und der Deutschen Bank herzlich für ihre Unterstützung.

Der Stifterverband für die Deutsche Wissenschaft wurde im Jahre 1920 gegründet und im Jahre 1949 neu gestaltet. Diese beiden Jahre kennzeichnen jeweils die Zeiten, in denen sich sowohl die deutsche Wirtschaft als auch die deutsche Wissenschaft in einer extrem schwierigen Lage befanden. Der Stifterverband für die Deutsche Wissenschaft spielte eine bedeutende Rolle zum Erhalt der deutschen wissenschaftlichen Forschungen, vor allem als es später darum ging, die Grundlagenforschung in Deutschland voranzutreiben. Im Jahre 2000 begann er die Förderung zur Einrichtung eines Lehrstuhls am CDHK an der Tongji-Universität, der sich dann besonders auf Volkswirtschaftslehre spezialisierte. Mehr als sechs Jahre förderte der Stifterverband den CDHK-Lehrstuhl für Volkswirtschaftslehre intensiv und schuf damit eine Basis für die Lehre und Forschung in diesem Fachbereich.

Die Deutsche Bank wurde im Jahre 1870 gegründet und spielt in der modernen Wirtschaftsgeschichte Deutschlands eine wichtige Rolle. Zur Zeit ist sie eine der weltgrossten Geschäftsbanken und ist in fast jedem Land auf der Erde tätig. Bereits 1872 eröffnete die Deutsche Bank ihre Niederlassung in China. Heuzutage betreibt sie in China verschiedene Finanzgeschäfte in großem Umfang. Neben ihren eigentlichen Geschäftszielen und dem operativen Geschäft wird soziale Verantwortung in der Deutschen Bank großgeschrieben. Der Finanzkonzern fördert die Bildung und Ausbildung, Kommunalentwicklung und sogar Projekte zum Kampf gegen Aids und die Minderung der Armut. Dass die Deutsche Bank hinfort den Lehrstuhl für Volkswirtschaftslehre am CDHK unterstützt, ist ein entscheidender Beitrag zu einer kontinuierlichen Entwicklung von Lehre und Forschung am Lehrstuhl.

In der modernen Gesellschaft sind Wirtschaft und Wissenschaft zwei Sektoren, die sich ergänzen und gleichwohl unterscheiden. Eine blühende Wissenschaftslandschaft ist neben offizieller Förderung auf die Unterstützung der Industrie angewiesen. Eine prosperierende Wirtschaft setzt umgekehrt sowohl bahnbrechende Entdeckungen und Entwicklungen, als auch institutionelle Rahmenbedingungen voraus, die sich auf sozial- und geistwissenschaftlichen Forschungen gründen. Andererseits bestehen aber deutliche Unterschiede zwischen Kommerz und Wissenschaft. Eine kommerzielle Organisation hat in erster Linie den Wert für ihre Eigentümer, den Shareholder-Value, im Auge, während ein akademisches Institut das Wachstum an Wissen als ihr wichtigstes Ziel sieht. Akademische Wissen hat seinen Wert über spezielles Interesse jeder Eigentümergruppe, jeder Menschengruppe und jeder Organisation hinaus. Das intellektuelle Gewissen, das aus Religionen und Traditionen resultiert, fordert Intellektuelle zum Festhalten an diesem Wissen in jedem Falle, selbst dann, wenn Opposition geboten ist. Deshalb ist die Freiheit der Forschung und Lehre, die sich von kommerziellem und politischem Interesse löst, für die Wissenschaft letztlich von größerer Bedeutung als finanzielle Hilfe.

Das Postulat der Freiheit von Forschung und Lehre geht auf den deutschen Akademiker William von Humboldt bevor mehr als 200 Jahre zurück. Diese Freiheit ist, nach sorgfältigem Abwägen der Meinungen im Volke einschließlich der der deutschen Industrie, seit mehr als 50 Jahren in der deutschen Wissenschaft realisiert. Sie spiegelt auch die Einstellung der Deutschen Bank wider. Hingegen muss China noch einen weiten Weg gehen, bis dieses Maß an Freiheit in Forschung und Lehre als erreicht gesehen werden darf. Beispielsweise verlangen die meisten chinesischen Unternehmen immer noch die Uebereinstimmung der Aussagen der Wissenschaftler mit ihrem Interesse, wenn sie letztere finanziell unterstützen. Dies sollte geändert werden. Der Lehrstuhl wird mit der Deutschen Bank kooperieren und sie gerne in Form von Beratung und gemeinsamen Projekten unterstützen. Gleichzeitig treibt er hauptsächlich Forschung and Lehre, die keine unmittelbare Beziehungen mit ihr oder anderen Institutionen and Organisationen haben. Forschung und Lehre sind unabhängig vom Interesse der fördernden Seiten und folgen allein den Prinzipien der Freiheit der Forschung und Lehre sowie des intellektuellen Gewissen.

Ich, der Lehrstuhlinhaber, glaube, dass eine gesellschaftliche Struktur, die sich auf der Basis der Freiheit und Gleichberechtigkeit der Menschen gründet, und eine Bildungs- und Wissenschaftsordnung, die auf der Freiheit von Forschung und Lehre beruht, die beste Garantie für das Eigeninteresse sowohl der Deutschen Bank als auch jeder dritten Seite in China und Deutschland ist. Darüber hinaus besteht die beste Anwendung der Mittel aus der Deutschen Bank von meinem Lehrstuhl darin, dass mein Lehrstuhl für die Wissensvermehrung der Menschheit und die Förderung der akademischen und sozialen Freiheit in China seine Forschung und Lehre vorantreibt.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刻不容缓

(第4期)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刻不容缓

  今天上网,立即在搜狐网站上看到一个标题《经济》:拍卖国资火热 浙江拍卖行蜂拥而上http://business.sohu.com/48/81/article211048148.shtml)。打开一读,说的是浙江省要赶在国资委发挥作用之前,将国有资产尽快拍卖出去。当然,国有企业不可能自己就决定拍卖,而是政府在决定;并且,政府对于改制是有时间表的,比如他们规定5月份一定要完成80%6月份一定要卖完,因为改制是号召性的,所以企业本身的损失往往很大。

  同一页上的相关链接是

    委员提醒:10万亿国资不能成为廉价晚餐”(03/11 10:43)

    牵手中银国际 西安500亿国有资产出售进行时(03/06 07:58)

    东三省难解冰棍效应 千亿国有资产将流失(02/21 07:11)

    纯国企两年内告别西安 首批60户企业已经推出(02/10 09:44)

    违规担保、决策严重失误 国有资产损失72.3亿(01/22 08:07)

    国有资产体制改革4大问题不容回避(01/15 13:52)

    张文魁认为:国资管理应重视横向和纵向关系(01/13 07:56)

    法官与企业联手造假 700万国有资产流入私囊(01/09 11:17)

  政府既然要改变国有资产的所有制,也就是把国有资产变成私有资产,并且有时间表,政府便应当公开声明和说明。政府活动是公共事务。重大公共事务便应当公开化。这个道理无须多说。本文想强调的只是,国有企业改制不但应当公开化,而且应当立即公开化。宣布中国正在私有化其国有企业,将私有化公开,是政府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刻不容缓的感觉,最初并不来自我们。它首先来自于那些想在最后时机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在关于浙江省拍卖国有资产的文章中,在上面的链接标题中,记者或者委员们都使用最后的晚餐一类的词汇来描述那些用侵吞方式来私有化国有资产的人的迫切心情和赌徒心理。国有资产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是最后一块任意取用的蛋糕。仅仅上面这些报道便表明了,晚餐已经开始,蛋糕已经开吃。我们甚至可以说,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已经被侵吞,被流失到个人的口袋,被廉价拍卖给个人。而且,那些已经侵吞到的人,还在争分夺秒地继续侵吞;许多没有侵吞到的人,正心急火燎地挤向侵吞的人群。在他们刻不容缓的侵吞下,如果政府没有刻不容缓地宣布公开私有化,那么,再过一到两年,国有资产已经所剩无几,再宣布公开私有化,国家实际上已经没有资产可供私有化了:国有资产已经在对民众瞒天过海的方式下被私有化完了,被侵吞完了。

  刻不容缓的感觉还来自于政府的时间表。如果政府已经制定了改制即私有化的时间表,那么,在中国,它将是适用于最近一个短时期的时间表。当然,这些时间表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要借此刻不容缓地表现自己的政绩。但是,在中央政府还没有宣布私有化之前,地方政府的迅速私有化时间表无疑会给侵吞国有资产的人造成有利机会。所以,中央政府应当刻不容缓地宣布私有化,刻不容缓地把私有化公开化,才能够赶在地方政府的时间表之前,或者至少在其时间表之中,规范私有化,阻止对国有资产的侵吞。

  正是国有资产侵吞者的刻不容缓和地方政府私有化的刻不容缓提醒我们,私有化的公开化必须刻不容缓,一刻也不能够延误。现在的建立国资委措施和公开化措施相距太远。它远远无法阻止国有资产被侵吞。国有资产既然要改制,改变成私有资产,那么,就只有公开化才能够阻止国有资产被侵吞为私有资产。公开化能够阻止国有资产被侵吞的简单机制就是民众可以看到,参加最后晚餐的人是谁,他们如何拿取蛋糕。蛋糕是民众的。谁也没有资格免费参加晚餐,拿走他们的蛋糕。而只有在民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任何人才无法免费拿走蛋糕。

  2003-07-15

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第6期)民营化、国有产权转让、私有化

  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的宗旨是推动中国私有化的公开化。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无需我们来推动。本文下面附的报道《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政府(据说仅仅是地方政府)本身是最积极的推动者。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和全国、全世界的正直之士一起,推动这场私有化的公开化。

  现在,我们参与推动的公开化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效。据说,国资委正在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公开和透明。虽然,用国资委人士自己的话说,等《方法》出台,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可能已经所剩不多了。但无论如何,我们有希望看到一个至少是事后的规范了,看到了公开化的曙光。

  同时,国资委终于开始放弃民营化的说法,虽然它使用的仅仅是国有产权转让一词,还没有使用私有化,但毕竟朝着正确的方向跨进了一步,因为国有产权转让无论如何不能够和民营化所表示的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同起来。相反,它立即会让知道汉语内存在私有化一词的人把它和私有化联系起来。在中国,政府一变调,学者马上就会跟进,对民营化概念如何正当的论证很快就会被忘却。

  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还不够。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此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私有化,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所能够规范的。国资委可以制定和解释私有化的具体方法,但私有化过程本身、私有化的方向、私有化的计划是国资委没有权力确定和解释的,私有化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也不是国资委用行政法规所能够确定的。在目前的中国,它应当通过中共中央,再由中共中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和解释。具体地说,中国国有资产私有化目前需要的公开化,至少应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国家的层次上,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人民公布私有化的事实,说明私有化的不可避免,解释政府对私有化的设想和主要对策,私有化的基本计划,私有化所需要遵循的一般程序和规范,私有化收入的专项管理,以及私有化的年度或季度进程,重大私有化项目的实施方式和监管程序。

   2. 在企业的层次上,所有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名单都应当由政府事先公开,并且公开宣布企业购买者的资格,让所有具备资格、有意购买的人和单位都能够公开参与,原则上,准备私有化的企业必须公开关于购买条件、过程、价格、购买人或单位名称、购买附加条件(如就业、品牌等条件)等信息。同时,这些信息不但要向可能的购买者公开,也应当向准备私有化的企业的职工、向社会公开。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没有任何东西包括公开化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私有化过程中的损失。但只有公开化才能够从根本的意义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比如,在公开的私有化中,很难出现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用低价甚至零价格买去企业,因为购买的竞争会迫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提高自己的出价。更重要的是,由竞争产生的企业新所有者,由此产生的新的所有制度,更容易得到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由私有化所造成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稳定性。英国的圈地运动一直被我们认为是一种血与火的羊吃人过程。但即使那样的话,英国也是通过法律,公开实行圈地运动的。尽管许许多多普通劳动者在圈地运动中受到了严重不公众的待遇,但圈地运动确定下来的制度毕竟是稳定的,英国劳动者的力量强大起来后,也没有提出改变制度的要求。中国需要私有化运动,但中国更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私有制,而不是受到公众强烈反感以至于始终存在着再公有化威胁的私有制。但为此,中国现在的私有化就必须公开,不但在具体转让方式在实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国资委将出台的《方法》),而且在方向、计划、基本程序、具体转让过程上实行大范围的公开化。

  200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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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争夺国有资产: 中央、地方、企业的三角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0908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刘雪梅)

  国资委有关人士自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的时候,可能地方上的国有资产已经所剩不多了。

  据悉,正在制定中的《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国有产权的交易行为予以规范,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需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

  改革通常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理,如何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完成利益调整是这次国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资委这位人士称。

  早在今年国资体制改革之前,不少地方政府早已闻风而动,纷纷推出大规模清退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日前,湖南省甚至准备将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对外招商,山东烟台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也在一次香港招商活动中达成意向。在国资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大规模的国资清退运动就这样扑面而来。

  与地方积极性高涨形成对比的是中央国资委的相对保守态度,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三级管理,资产的增加和减少都是由相关级别政府负责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不急于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各地都有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的冲动。并不是说国有资产不能流动,但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前提下,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可能给今后的改革设置一些障碍。

  地方冲动

  在调研中,我的一个体会是,对于国有资本退出,地方的积极性远远高于中央。”94日刚从吉林省调研回京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积极性最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动力,一是地方政府直接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对绝大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早已不胜其烦。国有企业出的任何问题地方政府都要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也感觉到仅仅依靠国有企业已经没办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只有引进外资、民间资本进来,才可能调整原有的经济格局。这是地方清退国资的重要动力。

  业内人士分析,十六大明确建立国有资产组织管理体系,使一些地方政府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将从一种混沌状态过渡到一种有序状态,今后,国有资产一旦明确持股主体之后,再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含糊不清了。在国资管理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现在是突击转让最好的时机,这是一种普遍心态。

  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大报告不再提分级管理,也没有提分级所有,而是提出了三级出资人制度。尽管出资人的权力已很接近所有权,但这种出资人制度还不是被法律严格保护的所有权。

  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三级出资人制度建立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拥有终级所有权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中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这种三级政府间的资产关系进行必要调整。

  此外,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也曾撰文指出,为了防止在向三级国资委划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严重苦乐不均和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少数人得益、多数人受损情况,防止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在分级划拨之前将部分国有资产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债务。

  吴敬琏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全国社保理事会的充分认同,今年5月,社保理事会成立专门的股权部等米下锅

  于是,担心国有资产被切分到全国社保理金的隐忧更加加速了地方处置国有资产的进程。

  由于社保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多数地方能拖就拖,抱着只要在我任内不出大问题就行的想法,很可能给今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问题。张文魁认为,国有资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后,很难避免地方政府的一些短视行为。他认为,中央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否则,就跟以前各届地方政府卖地一样,到下一届就没地卖了。他说。

  企业冲动

  和地方政府一样,大部分企业对改制有着同样的热情。改与不改之间显然意味着更多的机会。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政府曾责成有关部门对全省内的上市公司作过一个国有股权退出的摸底调查,在国有股退出的诸多方式中,上市公司几乎众口一词选择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这是一次企业员工与地方政府博弈的机会。山东省体改委一位负责人称,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该政府主导,由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经营层或员工来主导。但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愿意购买,你不卖给企业员工而出售给外部人也很难做成。

  对各地大规模的招商活动,这位人士称,这多少有些作秀的成份,好像你不招商就表明你这个地方的思想还不够解放,认识还不到位。   且不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收效如何,在国资体制改革之际,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仓促推出这些国资出售计划,其收效很难预料。一位参与西安国资出售计划的某咨询机构负责人说,比如,西安的国资出售计划是在企业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市经委一厢情愿推出的,由于准备不充分,几个月间鲜有企业真正达成协议。

  他说,改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历史欠帐、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不是一挂牌一招商就能解决的事情。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如果政府同意的话,卖给经营层要相对容易得多。他说。

  目前,全国国有经营性资产高达7.3万亿,其中大部分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该退出。如此巨大数额的国有资本仅仅依靠外资或民间资本来消化显然不现实。可以说国资清退市场目前是一个买方市场。稍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很容易成为各地改制的首选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原企业职工和经营层来解决国有资本的退出则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这种现实,也为企业职工与地方政府博弈提供了条件。地方政府很可能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如果你不卖给我,你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如果你要出售给我,必须给我最优惠的条件。

  830日,山东齐鲁制药厂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存量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2000多名职工出资5.1亿元成为企业的新股东。

  新一轮国资改革之后,可以预见相当一部分国企职工将成为有产阶级一位咨询机构负责人称。

  现在老百姓还没有意识到一家国有企业分了和他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今天分割得不合理,两三年之后,就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不稳定,这会为明天的稳定和发展留下隐患。刘纪鹏说,所以我们强调要公平、公开地改革。

  他说,国有产权改革必须纳入一种公开有序的操作当中。当务之急要抓紧出台《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抓紧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系统。无论上市公司,还是公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定要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要保证这场变革公平、合理、透明。

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9期)从非典防治的公开化看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再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郎咸平83日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引起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响,就是他所揭露的国有企业在出售过程中的严重资产流失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共鸣。为什么公众反应这么强烈,就是因为绝大部分人感觉到了郎咸平指出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公众的感觉是不是正确呢?有些经济学家说这种感觉是错误的,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其实很少甚至没有资产流失。确实,绝大多数人只是感觉,或者只是看到了他周围的现象而不了解全局。然而,公众并不对其感觉的正确或错误负责,他们应当负责的只是表述自己的真实感觉。具体事实是什么,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流失规模到底有多大,这不能够要求公众来说明,不能够指责公众的感觉错误,而只能够要求政府公开做出负责任的说明。这就象在抗击非典型肺炎(SARS)时的情况那样。2003420号前,公众中广泛存在非典流行的感觉。凭借着这种感觉,公众抢购板蓝根和白醋。但具体事实如何,政府应当做出有责任的说明,而不是对公众感觉置之不理甚至责怪公众。果然,2003420日,国务院做出了负责任的公开说明和相关人事变动的决定,这之后,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很快消失,大家开始信任政府公布的数字,防治非典自然也取得了成绩。

  非典的例子告诉我们,即使假设国有企业出售时真的没有资产流失,真的物有所值地出售了,政府也需要向公众公开说明,这几年中国出售了多少国有企业,主要的出售方式是什么,出售的企业资产中,多少用于补偿职工,多少用于奖励,多少用于直接的出售,出售的收入是多少,这些收入到那里去了。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明存在或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存在,流失的规模有多大。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解释如果有流失的话,流失的原因是什么,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流失。只有这样,公众感觉中的不确实部分才能够消失,政府才能够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非典的例子也告诉我们,公众的感觉即使不正确,即使有偏差,有误解,也需要政府来澄清,需要政府在相关问题上公开信息。如果公众的感觉离开事实不远或者符合事实,政府就更需要出面。2003420日前,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离事实不远,但政府不作为,公众的感觉只能够越来越强烈,公众对政府只能够越来越不信任。2003420日国务院公开非典信息和采取坚决措施,一下子扭转了方向,公众感觉开始建立在政府信息之上了。国企出售的情况也是如此。政府不作为,不公布信息,不认真采取措施,公众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无论对错,都无法和政府接近,公众对政府将越来越不信任。即使公众支持国有企业出售的改革方向,但仍然不会支持现在的国有企业出售运动。因为,就算政府和经济学家所说的目标很好,公众也不会认同政府采用他们感觉的腐败手段去实现目标。这样,国企出售就会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就可能功亏一篑。

  我们再来看防治非典时的政府工作。2003420号之前,政府就已经多少注意到了非典的流行,开始采取措施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对非典疫情做出对策,卫生和防疫部门应当也已经做了不少安排。因此,我们不应当完全否定政府在2003420号之前的工作。但是,毕竟和非典的危险性相比,和公众对非典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太少,不合格。2003420日后,政府不但坚决撤换了不称职的主管部长,而且国务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迅速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很快颁布了操作性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政府防治非典工作的规范建立了,政府的权威也马上建立起来了,政府的工作合格了。由于中央政府带头做了合格的工作,各地方也立即动员,整个防治非典的形势马上改观。比如在上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随之于2003514日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更细化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等。

  与此相比,我们不得不说,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国资委对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出售尽管做了许多工作,发了许多文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这些工作、这些措施,顶多只能和2003420日前的政府防治非典的不合格的工作相比。我们不必要否定政府的这些工作,但我们又必须指出,和国企出售的重要性相比,和公众对国企出售的感觉相比,政府做得又太少,不合格。国企出售对中国社会、中国经济甚至中国历史的影响显然比20022003年流行的非典更严重得多,但和2003420日以后的防治非典措施相比,国务院迄今对国企出售没有颁布任何条例和规则;国资委今年1月发表的《暂行办法》和9月发出的《通知》也远远不及卫生部措施的级别。因此,政府在国企出售工作上的规范没有建立,政府权威没有建立,政府的工作到现在仍然没有合格。中央政府不合格,地方政府无所适从,不知道全国性的基本工作规范应当如何定,国企出售的无名、无法、无序现象自然无法改变,公众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感觉也自然无法改变,甚至还会强化。

  但是,和抗击非典情况不同的是,政府为了重建权威,树立国企出售的规范,除了采取若干紧急的政府措施外,需要立即准备《国有企业出售法》(或类似名称)的立法草案,以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立法。这是因为,政府措施包括国务院的措施(更不用说国资委的措施了)必须以有关法律为基础。而我们恰恰缺少有关国有企业出售的法律。不论中国今后如何变化,中国总会存在国有企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总会存在国有企业出售的问题以及对它的法律规范。因此,《国有企业出售法》的立法本身和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没有直接关系,在后面那些问题没有搞清之前,《国有企业出售法》完全能够立法。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出售国有企业,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感觉将会越来越严重,政府现在应当做的是迅速向社会公开表态,说明国企出售的状况,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保证国有企业出售的规范性。刚刚闭幕的中共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的口号。政府如果能够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迅速推动国企出售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会得到肯定,中国的国企改革也才能够顺利进行。

  2004920

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10期)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中国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国企出售中最为人诟病之处,也是公众最为愤慨之处。看一看中国国企出售的过程,我们便可以知道在哪个环节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据我的了解,如果一个中国国有企业要出售,它的过程通常是:
  1.从账面总资产中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比如资产的呆账坏账,得到净资产;
  2.从净资产中减去剥离比如学校等工厂办社会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3.再减去为补偿职工工龄、下岗、保险、转变身份等的费用;
  4.再减去为别的企业的担保等可能负债;
  5.再减去给企业经理、法人代表的奖励,得到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
  6.如果这一净资产小于或者等于零,那么该企业就以零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7
.如果这一净资产大于零,该企业就以这个大于零的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在第5个环节后准备上市,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在下一篇三好坞评论中将解释在那种情况下国有资产是如何流失的。这里,我们就看一个直接出售的国企的资产流失途径。显然,上述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第3个环节上,由于没有规则,某个国企的职工反抗强烈一些,他们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反抗软弱一些,得到的补偿就少一些。这本身就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某个国有企业毕竟不是该企业职工的企业,补偿较多,尤其是一些职工持股计划,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在于第6和第7个环节。每个多少有一些市场知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企业的出售价值不在于它的账面资产,而在于它未来的盈利能力。每个企业都有大量的负债。居民的储蓄就是借给企业用的。如果按账面净资产买卖,很少的钱就能够买下一个国家的所有企业,更不用说某一个企业了。我们经常读到国内外企业在股市上收购其他上市企业,那是要把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者企业的总资产全都按市价甚至溢价买下来,并不减企业负债的。因此,在国企出售时以账面净资产计价,本身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它仅仅能够卖给原厂长或经理(法人代表),那就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出售最为人诟病之处、公众最为愤慨之处,也就在这里,在国有企业以净资产价格卖给原来的厂长或经理。

  一个不上市的国企在扣除了对职工的补偿和其它各种负债后,如果不能够以账面净资产计价,那应当如何计价呢?这里没有任何先验的价格,因为对一个企业在未来的盈利能力,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个人的估计都是主观的。同时,任何在购买企业时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估计,都和购买者对自己(或者自己的委托人)未来经营企业时的计划相联系;此外,未来盈利能力是否能够在未来实现,还依赖于购买者买下企业后对自己经营计划的贯彻状况。因此,由于对未来市场估计的不同、经营计划的不同,每一个希望购买该国有企业的人的出价显然也不同。国有企业应当卖给哪个出价人呢?显然,它应当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因为出价越高的人,他对该国企由自己经营后的盈利越有信心,该国企出售后的经营状况可能就越好,留在企业内的职工的就业、收入就越可能得到保证。因此,如果有人对该国企的未来盈利和他自己的经营计划有信心,他就会出相应的高价购买国企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即使该资产的金额很低);相反,如果所有可能的购买者都对该国企未来的盈利能力不抱希望,那么无论该企业的可出售净资产有多高,它也只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有时甚至零价格都卖不出去,只能够破产)。所以,在企业出售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对出售价格的影响并不大。

  无论企业可出售的净资产高低、无论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它的出售价格都应当是出价最高的人提出的价格。这个道理很明显。问题是如何找出出价最高的购买者呢?这里只有靠公开化:公开出售,公开竞价。拿上面的出售程序来说,第6个和第7个环节就应当改为:

  可出售净资产或者企业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最高出价人买下企业

  公开出售和公开竞价其实都有成熟的程序。我们以后再来研究其细节。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只要出售和竞价是公开的,竞价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无论最高出价是多少,这里都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个具有很高账面净资产的企业,即使公开出售,可能也因为它没有经营价值而乏人问津,包括原来的经理、厂长都不愿意买。此时,即使它以很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相反,如果一个国企只能够卖给指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人们就有权力有理由认为价格卖得过低,有权力有理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了,即使该国企的出售价格并不低。

  因此,为了消除公众强烈感觉到的国有资产流失,为了顺利实现国企的出售,现行国企出售程序的第6个和第7个环节必须改变,改为我们建议的方式。然而,这样的改变不会自发出现,因为国企厂长、经理不愿意别人来和他们竞争购买企业。所以,改变现有错误程序、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只能够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规范国企的公开竞价出售,规范国企主管部门主持的出售程序。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我们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恰恰是国资委目前颁布的国企出售规范中所遗漏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呼吁中国尽快制订包含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条文的《国有企业出售法》。

   2004927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第11期)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我在上海财经大学工作的时候,曾经就什么是贷款和许多教师讨论过。按说这么著名的大学、又是财经类大学,课堂上隔三差五就要对学生讲到贷款,教师对什么是贷款应当是毫无问题的。但偏偏一触及到自己拿到的贷款,课堂上对学生讲的常识就不灵了。我最后离开财大的重要原因也是这一点。我要问清学校准备给我的贷款怎样还,但连要不要还都得不到正式的回答,而很多教师对我的问题都觉得奇怪,贷款当然不要还!”“贷款怎么需要还呢?

  现在我们又面临着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个问题本来也是再清楚不过的。有些经济学、管理学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讲商品出售、讲企业兼并收购时对价值损失或资产流失的概念都讲得头头是道,但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出售问题上却好像糊涂了。我们先看私有企业出售或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如果我们只考虑有着大批所有者的私有企业,那么很清楚:不通过这些所有者同意的方式达成的出售就有资产流失。尽管许多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会聘请许多专家,利用各种经济学、金融学的模型计算将出售的企业的价值,但企业最终出售的方式和价格取决于企业所有者的意志。如果所有者决定公开竞价出售,即使出售价格低于专家预计价格或者所谓的净资产价格,都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如果所有者有意识地决定低价出售甚至赠送,也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资产流失仅仅出现在所有者或者至少一部分所有者不了解情况下的企业出售。所以公开化本身就排除了资产流失问题。只要出售方式和出售价格对企业所有者公开并经过所有者同意,就不存在资产流失问题。相反,如果不公开,所有者不明底细,那么,不管出售价格高低,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因为,无论企业价值计算模型怎样精确,最终的出售价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找到。不通过市场出售或者有意识地在市场上低价出售企业的例子很多很多,但之所以没有引起资产流失的争议,就是因为所有者同意那样的出售方式和出售价格。

  弄清了什么是私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什么是国有企业和公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也就很清楚。由于公众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此不通过公众同意、不向公众公开的国企出售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私营企业出售的道理一样,国企实际出售价格高低本身在这里是次要的。即使一个国企的净资产很多,把它低价出售甚至零价格或者政府补贴出售,都不是资产流失,条件是公众同意,公开出售。反之,一个净资产很少的国企在私下里即使卖出很高的价格,也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嫌疑,因为不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国企价值可能高于私下的出售价格。

  国企低价出售的例子在世界上到处可以找到。比如英国、德国有意识地用显著的低价向公众出售他们的电讯公司,尽管人们对低价低到什么程度才适当有争论,但却没有资产是否流失的争论。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在其它转型国家里,资产流失问题没有成为重大问题,就是因为它们的出售是公开的。德国甚至大规模地用政府补贴的方式出售国企企业,但没有人指责那里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俄罗斯存在资产流失问题,但由于它在整体上执行的是公开私有化政策,所以资产流失问题只是局部问题,就像美国的安然公司问题只是美国上市公司的局部问题一样。所以我们可以听到比如俄罗斯某个公司的私有化出售是腐败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言论,但我们听不到俄罗斯国企私有化在整体上是个腐败现象、国有资产整体流失的言论。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俄罗斯采取了公开私有化的方式,从整体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最近回答国企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使用国企净资产数额高低本身就不清楚的说法,是文不对题。即使不清楚国企净资产有多少,公开出售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准备购买的都是行家,他们会提出自己的买价。其实,就是净资产数额明确且得到专家承认,也不能够用净资产确定出售价格,正如不能够用专家计算的企业价值来出售企业一样。只有市场才知道企业价值和相应的出售价格。厉以宁老师(作为他的学生,我多么不希望是他啊!)在谈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曾经举例说一个人从国有商店里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我们不能够讲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吧?当然那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但这里的前提在于该顾客在国有商店里公开购买电视机、而国有商店也是公开出售电视机的。如果一家国有商店私下里把一台电视机卖给某个顾客,它就无法避免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怀疑。同理,如果一家国有企业被私下出售,它也无法避免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怀疑。

  (2004108日)

胡景北教授简历

姓名: 胡景北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53年3月

出生地点: 江苏省

职业: 高校教师

专业: 经济学

电子信箱:jingbeihu#yahoo.com(#换成@)

   
从…年…月
从…年…月
事 项
1959.09
1965.08
小学生
先后在南京市白下区科巷小学、江浦县桥林小学、南京市白下区五老村小学就读
1965.09
1968.12
中学生
南京市第九中学正常就学时间:1965年9月至1966年5月
1968.12
1977.05
插队知识青年
江苏省句容县宝华人民公社凤塘大队建华生产队
(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乡凤塘村建华生产组)
插队后期,先后任生产队仓库保管员、记工员、现金保管员
1977.05
1978.09
待业知识青年
(因高度近视从农村回到城市)
南京市白下区五老村居民委员会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
1978.10
1982.01
大学生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
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学士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
因学分修完而提前半年毕业
期间任经济学系学生刊物”经济初探””第一期主编
1982.02
1984.08
硕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系西方经济学专业
导师:陈岱孙、胡代光、厉以宁、杜度、范家骧诸先生,并由胡代光先生具体指导论文
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硕士论文:斯拉法、斯蒂德曼和劳动价值论
期间任北京大学研究生刊物””北大研究生论文集””第一期主编
1984.09
2004.09

教师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系(2000年起改为经济学院)
其中:
  1984.9-1987.5 任助教
  1987.6-1997.5 任讲师
  1997.6-2004.9 任正教授
讲授的课程有:
  西方经济学
  西方微观经济学
  西方宏观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流派
  政治经济学 (资本主义部分、社会主义部分)
  发展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专题
  高级微观经济学 等
其中:
  1989.01-1997.04在德国进修和攻读博士学位
  期间:1989.01-1989.03 在歌德学院
     (Iserlohn市)学习德语
     1989.04-1990.08在波恩大学
     (Bonn市)进修
     1990.09-1997.04德国科隆大学(Koeln)
     经济和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导师:Christian C. von Weizsaecker
     获得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博士学位
     博士论文: 中国和德国金融统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金融统计向德国金融统计模式的转换
   2003.06-2004-06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1993.04
德国联邦政府外交部外语处编外译员
1999.09
教师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会联合会基金教授
德国德意志银行基金教授

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8期)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无法,中国至今没有任何立法公开规范私有化,立法机关没有对私有化趋势发表过任何声明。目前规范中国私有化的最高文件应算国务院所属的国资委于20041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国资委不算立法机关;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国资委的行政管理需要有法可依,国资委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条例、办法。但我国立法机关还没有对国有资产大规模出售发布过任何法律,所以国资委的暂行办法就成了无源之水。再次,在这么大规模的私有化面前,仅有一部暂行办法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这个文件还非常粗糙,无法就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作出严肃的规范。

  无序,在无名、无法的情况下,大规模的中国私有化便由中国各地政府、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自行其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方法在实施,而缺乏任何秩序和透明度。由于没有规范,补偿严重不当、定价严重不当、购买人严重不当等现象自然公开地地大行其道。

  为了改变目前私有化过程的无名、无法、无序状态,中国能够做的,首先是立法,用立法的方式带动无名、无序状态的改善。我在这里郑重建议中国首先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用这个名称倒不是非要避免私有化民营化的名词之争,而是因为,中国很多国有企业属于地方国有。如果这样的资产要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转手的话,例如一家上海地方国有企业要转手给湖南省的话,那就不是私有化,而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买卖。显然,这样的买卖也是需要规范的。不过,我要强调,这里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首先规范的是向私人部门出售国有企业的过程。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1.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出售,是一件大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中,它更是一件大事。这样的大事本来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由它立法来决定。

  2. 国有企业是中国全体公民的资产,它的大规模出售自然要由全体公民来决定来规范。政府负责管理这些资产,正像国资委的全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表明的那样。政府作为管理者不具有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权限。他们的权利所及,最多也只能够在管理的范围内小规模地出售一定的国有资产。而大规模出售,显然远远超出了政府的权限,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所有者的明确授权。

  3. 正常的规范企业出售的商法、民法不足以规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出售:1)目前的大规模国有企业出售是一次性的,它的许多重要特点不是规范正常企业买卖行为的法律所能够涵盖的。2)国有企业和通常的私有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在出售申报、资产评估、购买人资格认定、国家权益保护、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尤其是就业保证或失业补偿、企业后续投资或者经营的许诺、出售过程的公开化程度、以及最后它的定价和对这一过程的追溯等方面,都远远不同于私人企业的出售。

  因此,我们无论是从宣示的角度,还是从出售过程的技术性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出售确实需要专门的更详细的法律来规范。

  我所设想的《国有资产出售法》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下述方面:1.国有资产出售的公示2.国有资产出售的必要法律程序(例如申报程序、审批程序、审批完成时间、公示范围和时间等)3.国有资产购买人资格的认定,尤其是原国有企业主管人购买该国有企业的资格认定(例如国有资产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原主管人近几年的经营能力认定等)4.国有企业出售时原员工的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问题(例如原员工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的基本标准)5.在解决了继续就业和失业补偿问题的基础上,向原员工、原管理人员特别是原主管人发放奖励的规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一个国有企业不(仅仅)是那个企业的员工的财产。向他们发放奖励需要规范,如向原员工和原管理人员发放股权或其他经济奖励或者优惠购买股权的基本标准,这些股权应用的限制等)6.如果需要向原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发放奖励,也需要规范7.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这里可以引用有关的法规,后者可能需要相应修改)8.国有企业出售时的公开竞价程序(竞价的公开范围和标准,竞价程序、结果的确认等)9.无偿或者以象征性的低价向个人转让国有企业的程序(有些企业只能或者出于国家利益应当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低价转让给个人,这里将规范这类现象的申报、批准以及监督程序,包括对这类企业原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补偿等的规范))10.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购买合同有关义务的监督(这里规范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政府给予购买者的补偿、购买者许诺的新投资或就业职位等)11.主管国有企业出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国资委主管的话,对国资委在这里的职责加以规范)12.国有企业出售计划的批准和出售进程的公布(国有企业出售的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的批准和公布,定期公布全国、地区以及个别国有企业出售的数据)13.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专门帐户和管理、使用权限、程序,以及国家为无法以大于零的价格出售的国有企业的补贴出售所应用的补贴资金的规范)14. 其他需要规范的事项。

  上述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范。有了这样的法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基本的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我们才有希望脱离无名、无法、无序的状态。

  有人会提出问题:国有企业千差万别,怎么可能用一个法律来规范?我完全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千差万别。实际上,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出售都是一个特殊的事件,需要特别的方式方法。而且,确实有许多国家为大型企业的私有化一个一个企业地立法。然而,这些国家也有统一的私有化立法。因此,每个企业的特殊性不但不否定基本立法统一的可能性,而且更增强了基本立法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在基本立法,比如这里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避免对一个一个企业私有化时的严重不当,我们才能够有基本的准绳来判断一个一个企业的出售过程。

  为了说明我的观点,可以举刑法的例子。犯罪嫌疑者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一个犯罪嫌疑者都是一个个案,都需要个别地特殊地处理。但为什么我们需要并且可能用一部刑法来规范对他们的处置呢,而不是把他们交给地方的法庭看具体犯罪情况而定呢?这是因为,尽管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特殊的个体,但我们仍然能够把它们归纳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并用一部法律――刑法――来统一地规范对他们的量刑。几百年前由各地方官府自行裁决刑事案件的做法在废除时也有人以千差万别为由反对立法。但后来的实践,包括中国的实践证明了立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行性。所以,千差万别不能够否定统一规范。

  其次,国有企业尽管千差万别,但在出售时,他们都存在着和私人企业出售的重大差别,就是私人企业出售可以不公开、可以赠与、低价相送,也可以不考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就业及其他利益。但国有企业的出售不同。而这些共同差别就使得国有企业的出售可以统一地规范。

  第三、国有企业出售的立法,不是要达到某种理论上的最优化,而是要把国有企业的出售规范到一个大多数人认为合理的合法程度。所以,这里所谈的不是国有企业出售的最优还是次优方案问题,而是规范每一种出售方案的制度框架的问题。这也和刑法类似。一个其犯罪行为被认定的人被判刑5年。这个5年可能是刑法规定的对他的犯罪行为量刑中的最低限。而另一个犯人的5年刑罚,也许是对他的量刑中的最高限。第三个被判刑5年的人,对他的犯罪行为的量刑在47年之间。所以,每个被判5年刑罚的人的情况极为不同。就第三个被判5年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言,类似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法庭被判4年或者6年。然而,这样的差别不但不是不要刑法的理由,反而正是需要统一的刑法的理由,因为统一的刑法正好避免了对那个犯人量刑过轻(如无罪或者仅仅判1年)或者过重(如判10年甚至枪毙)的严重不当情况。

  也有人会提出问题:中国正在考虑制定《国有资产法》,还有必要再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吗?我的回答是有必要。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和我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性质不同。首先,企业和资产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经营单位,它的出售也是做为一个经营整体出售的,受到出售影响的是整个企业的员工,同时市场上往往不存在现成的或者可比的及格,因此需要专门寻求价格。但资产可能是一台机器,一个商标,它的出售不影响员工,它的价格容易确定。其次,《国有资产法》将规范的是长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虽然《国有资产法》应当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出售,但它只能够原则性地提及,不可能专门规范它,尤其不可能规范目前出现的大规模出售过程。再次,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管理权限、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等等,都需要在对国有资产有更清楚的认识之后才能够立法。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等等,都需要在这一次国有企业出售基本结束后、至少在国有资产或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数量规模重新稳定后才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所以,《国有资产法》近期内可能难以立法。最后,没有《国有资产法》,我们也可以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依据宪法和相关的商法、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能够对《国有企业出售法》立法。

  所以,中国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我殷切地希望中国政府尽快着手,建立专家委员会,征集社会意见,尽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国有企业出售法》。

  (完稿于2004913)

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第3期)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中国国有企业正在私有化的事实,对多少了解中国经济的人来说,是不需要加以论证的了。但本站提倡的公开私有化,可能不但需要论证,而且需要有力的论证。否则的话,我们就很难理解,中国大规模的私有化已经有了好几年历史,私有化又是那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连在言论比较自由的网络论坛上,也很少有人提出私有化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公开私有化的第一个理由是私有化的对象――国有资产,或者说全民所有资产的特殊性。既然它们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变更就是公共事务,需要向公民或者全体国民公开。

  公开私有化的第二个理由是国有或全民资产管理者――政府对这些资产仅仅享有管理权或使用权、支配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政府无权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就象一个股份公司,经理有权管理、使用、支配企业的资产,但如果要把企业卖掉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一句话,如果牵涉到企业所有权变更,那就得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了。如果股东多而分散,企业就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所有权变更事项公示于众,以便让尽可能多的股东了解和参与决策。一个股权分散的私人企业尚且需要公开变更所有权,一个属于全体公民所有的国有企业要变更所有权,私有化,自然更需要公布于众,公开进行。

   公开私有化的第三个理由与私有化的目的有关。私有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私有化过程中,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虽然很重要,但比起长期增长和发展来,毕竟是次要的。这就象上海正在建设的中环高架路与现有交通的关系一样。建高架时强调不妨碍现有交通是必要的,但如果为了保证现有交通不受影响而降低高架的质量,导致高架很短时间就得大修甚至重建,绝大多数上海市民显然不会同意。私下的不公开私有化可能(但不一定)有利于目前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但它建立的私有制更可能动荡,因为几乎每一个企业的私有化都笼罩在黑幕中,都面临被追究的危险。就象质量很差的高架路很快就得大修甚至重建一样,不明不白地建立起来的私有制很快就会动荡甚至被新的公有制推翻,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将成为泡影。我们许多人已经习惯于批评俄国和东欧的私有化,因为它们当时的生产下降了。私有化过程中的生产下降无疑是坏事,就象高架建设时的交通阻塞是坏事一样。但是,一个知道私有化并且把私有化证券拿去换烧酒喝的俄国公民,和一个不知道什么回事便随着国有资产的不复存在而失去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中国公民相比,显然更少有理由去推翻私有制。而要想使私有化所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长期稳定,私有化过程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公开的私有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黑幕,提高公众对私有化过程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认同程度,才能保证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质量,也才能够建立起做为中国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以,一位主张私有制的人应当要求公开的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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