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8期)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朗咸平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的案例研究,至少揭示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私有化过程中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需要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在原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资产、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转轨的任务之一,便是把很大一部分国有生产资料转变为私有生产资料。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为现在的私有化趋势以致于私有化大潮。如果说在私有化初期,也就是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规范现象,还可以说带有试验的性质,还更多地是为规范而获得经验,那么,90年代后期以来,私有化成为趋势,各地方各地区争先恐后地搞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不对私有化过程加以法律规范,中国就不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政府听任国有资产流失的恶劣印象。

  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的状态,但由于缺乏规范,目前的私有化状况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就是无名、无法、无序。

  无名,中国媒体至今不愿意面对中国的私有化趋势,这就使得中国的私有化师出无名。媒体用不伦不类的民营化来替代,而这又使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极左派有了口实,从而增加了私有化的困难以及现在的私有化被推翻的危险。

  无法,中国至今没有任何立法公开规范私有化,立法机关没有对私有化趋势发表过任何声明。目前规范中国私有化的最高文件应算国务院所属的国资委于20041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国资委不算立法机关;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国资委的行政管理需要有法可依,国资委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条例、办法。但我国立法机关还没有对国有资产大规模出售发布过任何法律,所以国资委的暂行办法就成了无源之水。再次,在这么大规模的私有化面前,仅有一部暂行办法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这个文件还非常粗糙,无法就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作出严肃的规范。

  无序,在无名、无法的情况下,大规模的中国私有化便由中国各地政府、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自行其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方法在实施,而缺乏任何秩序和透明度。由于没有规范,补偿严重不当、定价严重不当、购买人严重不当等现象自然公开地地大行其道。

  为了改变目前私有化过程的无名、无法、无序状态,中国能够做的,首先是立法,用立法的方式带动无名、无序状态的改善。我在这里郑重建议中国首先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用这个名称倒不是非要避免私有化民营化的名词之争,而是因为,中国很多国有企业属于地方国有。如果这样的资产要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转手的话,例如一家上海地方国有企业要转手给湖南省的话,那就不是私有化,而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买卖。显然,这样的买卖也是需要规范的。不过,我要强调,这里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首先规范的是向私人部门出售国有企业的过程。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1.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出售,是一件大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中,它更是一件大事。这样的大事本来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由它立法来决定。

  2. 国有企业是中国全体公民的资产,它的大规模出售自然要由全体公民来决定来规范。政府负责管理这些资产,正像国资委的全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表明的那样。政府作为管理者不具有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权限。他们的权利所及,最多也只能够在管理的范围内小规模地出售一定的国有资产。而大规模出售,显然远远超出了政府的权限,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所有者的明确授权。

  3. 正常的规范企业出售的商法、民法不足以规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出售:1)目前的大规模国有企业出售是一次性的,它的许多重要特点不是规范正常企业买卖行为的法律所能够涵盖的。2)国有企业和通常的私有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在出售申报、资产评估、购买人资格认定、国家权益保护、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尤其是就业保证或失业补偿、企业后续投资或者经营的许诺、出售过程的公开化程度、以及最后它的定价和对这一过程的追溯等方面,都远远不同于私人企业的出售。

  因此,我们无论是从宣示的角度,还是从出售过程的技术性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出售确实需要专门的更详细的法律来规范。

  我所设想的《国有资产出售法》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下述方面:1.国有资产出售的公示2.国有资产出售的必要法律程序(例如申报程序、审批程序、审批完成时间、公示范围和时间等)3.国有资产购买人资格的认定,尤其是原国有企业主管人购买该国有企业的资格认定(例如国有资产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原主管人近几年的经营能力认定等)4.国有企业出售时原员工的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问题(例如原员工继续就业条件和失业补偿的基本标准)5.在解决了继续就业和失业补偿问题的基础上,向原员工、原管理人员特别是原主管人发放奖励的规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一个国有企业不(仅仅)是那个企业的员工的财产。向他们发放奖励需要规范,如向原员工和原管理人员发放股权或其他经济奖励或者优惠购买股权的基本标准,这些股权应用的限制等)6.如果需要向原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发放奖励,也需要规范7.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这里可以引用有关的法规,后者可能需要相应修改)8.国有企业出售时的公开竞价程序(竞价的公开范围和标准,竞价程序、结果的确认等)9.无偿或者以象征性的低价向个人转让国有企业的程序(有些企业只能或者出于国家利益应当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低价转让给个人,这里将规范这类现象的申报、批准以及监督程序,包括对这类企业原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补偿等的规范))10.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购买合同有关义务的监督(这里规范国有企业出售后,国家和购买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政府给予购买者的补偿、购买者许诺的新投资或就业职位等)11.主管国有企业出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国资委主管的话,对国资委在这里的职责加以规范)12.国有企业出售计划的批准和出售进程的公布(国有企业出售的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的批准和公布,定期公布全国、地区以及个别国有企业出售的数据)13.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的专门帐户和管理、使用权限、程序,以及国家为无法以大于零的价格出售的国有企业的补贴出售所应用的补贴资金的规范)14. 其他需要规范的事项。

  上述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范。有了这样的法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基本的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我们才有希望脱离无名、无法、无序的状态。

  有人会提出问题:国有企业千差万别,怎么可能用一个法律来规范?我完全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千差万别。实际上,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出售都是一个特殊的事件,需要特别的方式方法。而且,确实有许多国家为大型企业的私有化一个一个企业地立法。然而,这些国家也有统一的私有化立法。因此,每个企业的特殊性不但不否定基本立法统一的可能性,而且更增强了基本立法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在基本立法,比如这里提出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避免对一个一个企业私有化时的严重不当,我们才能够有基本的准绳来判断一个一个企业的出售过程。

  为了说明我的观点,可以举刑法的例子。犯罪嫌疑者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一个犯罪嫌疑者都是一个个案,都需要个别地特殊地处理。但为什么我们需要并且可能用一部刑法来规范对他们的处置呢,而不是把他们交给地方的法庭看具体犯罪情况而定呢?这是因为,尽管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特殊的个体,但我们仍然能够把它们归纳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并用一部法律――刑法――来统一地规范对他们的量刑。几百年前由各地方官府自行裁决刑事案件的做法在废除时也有人以千差万别为由反对立法。但后来的实践,包括中国的实践证明了立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行性。所以,千差万别不能够否定统一规范。

  其次,国有企业尽管千差万别,但在出售时,他们都存在着和私人企业出售的重大差别,就是私人企业出售可以不公开、可以赠与、低价相送,也可以不考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就业及其他利益。但国有企业的出售不同。而这些共同差别就使得国有企业的出售可以统一地规范。

  第三、国有企业出售的立法,不是要达到某种理论上的最优化,而是要把国有企业的出售规范到一个大多数人认为合理的合法程度。所以,这里所谈的不是国有企业出售的最优还是次优方案问题,而是规范每一种出售方案的制度框架的问题。这也和刑法类似。一个其犯罪行为被认定的人被判刑5年。这个5年可能是刑法规定的对他的犯罪行为量刑中的最低限。而另一个犯人的5年刑罚,也许是对他的量刑中的最高限。第三个被判刑5年的人,对他的犯罪行为的量刑在47年之间。所以,每个被判5年刑罚的人的情况极为不同。就第三个被判5年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言,类似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法庭被判4年或者6年。然而,这样的差别不但不是不要刑法的理由,反而正是需要统一的刑法的理由,因为统一的刑法正好避免了对那个犯人量刑过轻(如无罪或者仅仅判1年)或者过重(如判10年甚至枪毙)的严重不当情况。

  也有人会提出问题:中国正在考虑制定《国有资产法》,还有必要再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吗?我的回答是有必要。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和我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的性质不同。首先,企业和资产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经营单位,它的出售也是做为一个经营整体出售的,受到出售影响的是整个企业的员工,同时市场上往往不存在现成的或者可比的及格,因此需要专门寻求价格。但资产可能是一台机器,一个商标,它的出售不影响员工,它的价格容易确定。其次,《国有资产法》将规范的是长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虽然《国有资产法》应当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出售,但它只能够原则性地提及,不可能专门规范它,尤其不可能规范目前出现的大规模出售过程。再次,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管理权限、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等等,都需要在对国有资产有更清楚的认识之后才能够立法。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国有资产的目的、应用、规模等等,都需要在这一次国有企业出售基本结束后、至少在国有资产或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数量规模重新稳定后才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所以,《国有资产法》近期内可能难以立法。最后,没有《国有资产法》,我们也可以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依据宪法和相关的商法、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能够对《国有企业出售法》立法。

  所以,中国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法》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我殷切地希望中国政府尽快着手,建立专家委员会,征集社会意见,尽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国有企业出售法》。

  (完稿于2004913)

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第3期)私有化为什么需要公开

  中国国有企业正在私有化的事实,对多少了解中国经济的人来说,是不需要加以论证的了。但本站提倡的公开私有化,可能不但需要论证,而且需要有力的论证。否则的话,我们就很难理解,中国大规模的私有化已经有了好几年历史,私有化又是那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连在言论比较自由的网络论坛上,也很少有人提出私有化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公开私有化的第一个理由是私有化的对象――国有资产,或者说全民所有资产的特殊性。既然它们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变更就是公共事务,需要向公民或者全体国民公开。

  公开私有化的第二个理由是国有或全民资产管理者――政府对这些资产仅仅享有管理权或使用权、支配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政府无权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就象一个股份公司,经理有权管理、使用、支配企业的资产,但如果要把企业卖掉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一句话,如果牵涉到企业所有权变更,那就得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了。如果股东多而分散,企业就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所有权变更事项公示于众,以便让尽可能多的股东了解和参与决策。一个股权分散的私人企业尚且需要公开变更所有权,一个属于全体公民所有的国有企业要变更所有权,私有化,自然更需要公布于众,公开进行。

   公开私有化的第三个理由与私有化的目的有关。私有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私有化过程中,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虽然很重要,但比起长期增长和发展来,毕竟是次要的。这就象上海正在建设的中环高架路与现有交通的关系一样。建高架时强调不妨碍现有交通是必要的,但如果为了保证现有交通不受影响而降低高架的质量,导致高架很短时间就得大修甚至重建,绝大多数上海市民显然不会同意。私下的不公开私有化可能(但不一定)有利于目前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但它建立的私有制更可能动荡,因为几乎每一个企业的私有化都笼罩在黑幕中,都面临被追究的危险。就象质量很差的高架路很快就得大修甚至重建一样,不明不白地建立起来的私有制很快就会动荡甚至被新的公有制推翻,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将成为泡影。我们许多人已经习惯于批评俄国和东欧的私有化,因为它们当时的生产下降了。私有化过程中的生产下降无疑是坏事,就象高架建设时的交通阻塞是坏事一样。但是,一个知道私有化并且把私有化证券拿去换烧酒喝的俄国公民,和一个不知道什么回事便随着国有资产的不复存在而失去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中国公民相比,显然更少有理由去推翻私有制。而要想使私有化所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长期稳定,私有化过程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公开的私有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黑幕,提高公众对私有化过程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认同程度,才能保证所建立的私有制的质量,也才能够建立起做为中国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以,一位主张私有制的人应当要求公开的私有化。

                     2003620

什么是私有化

(第12期)什么是私有化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到今天才因为朗咸平而有了国外常见的比较民主的讨论。但一讨论就发觉常常以国企改革为主题发表言论的一些学者、官员虽然在纸媒上垄断了言论权,可连许多最基本的概念也没有搞清楚。前几天我刚刚写过一篇短文,说明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接着就读到了樊纲先生关于私有化的言论。樊纲是我敬重的国内学者之一,据说前几年因为提倡私有化受到了高层领导的严厉批评。但樊纲这一次关于私有化的言论却使我大失所望:他连什么是私有化还没有搞清楚!这就促使我再写这篇什么是私有化的短文。

  我们大段引用网上的樊纲说法(但愿不是他的本意):
  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实现国有资产在不同形态上的转化,即我们所说的所有权的处置权。中国目前所有的对国有资产的买卖都不是私有化,而只是资产形态的转换。当一家国有企业被卖掉的时候,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是私有化了,但是国有资产并没有私有化,只是资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变成了现金形态和非经营性资产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有进有退并不是企业的有进有退,而是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消失了,而只是资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

  按照樊纲的意思,国企出售只是企业的角度来讲是私有化了,但国有资产没有私有化,只是转换了形式。那么,一个公民、一个学者、一个官员在一般场合,在不需要特别标明某某角度时,到底应当还是不应当把一家国企的出售称为私有化?樊纲没有说,但他说中国目前所有的对国有资产的买卖都不是私有化,而只是资产形态的转换,看来是不同意把目前中国的国企出售称为私有化了。

  但正是在这里,樊纲犯了一个他完全不应当犯的低级错误,这就是他忘记了他在国外发表公开言论时,都把中国目前的国企出售称为私有化,而他的大多数言论不是从企业角度,而恰恰是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讲的。(对了,今天我看CCTV9的英语节目,还听到了浦东发展银行要privatized即私有化。可见,中国已经富强起来,在国际上已经敢讲真话了)政治家、官员如果为了什么特别的目的,到国内来改口用日本人的概念民营化(日文中对应于中文和英文的私有化一词用日文汉字写出是民营化。我至今还想不通为什么对日本特别反感的许多中国同胞竟然喜欢上这个日文词,而舍弃中文本来就有的词汇不用),还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报纸上就是这么做的。但樊纲把私有化说成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这就有些特别了。因为按照他的说法,全世界几乎就不存在私有化这件事,因为几乎每一次每一桩私有化都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国有资产退出,自然是把国有资产卖了拿着钱退出,而不可能是抬着机器退出。实际上,各种机器几乎都是专用的,不能够抬着它退出这个部门进入那个部门。但要拿着钱退出,就得先把国有资产卖掉才能够拿到钱。而国有企业向私人的出售,就是私有化。也许私有化还有其他内容,不同学者对它的定义有宽有窄,不同政府用它的目的和时机也不同,但对绝大多数学者、对几乎所有国家政府来说,把国有企业产权(即使部分地)出售给私人无疑是私有化的核心含义。没有这个核心,私有化概念就无以成立。私有化还有其他许多含义,比如公有(而不一定是国有)产权的出售、比如把国企赠送给私人、比如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给私人,但所有这些其他含义都是从国有企业产权向私人出售这个核心含义派生出来的,都是次要的,这些含义的应用也随学者喜好或政府策略而有很大差别。当然,一家国有企业只要不是赠送给私人或者被私人完全侵吞掉,它的出售至少就是部分的资产形态转换,从生产资料实物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国企出售后,原先的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以及它现在的货币反映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私人。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什么含义呢?它就是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的所有者是私人。正是在这个国内外绝大部分学者、新闻工作者都没有分歧的这个意义上,国企出售不管从企业角度还是从一般角度都被称为私有化。

  至于一家一家国有企业出售后得到的货币收入是多少,这些货币形态的实物表现是什么,这些货币在什么地方,那完全是另一个问题,那是国有企业出售定价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管理问题。如果有人把这些货币变成自己所有,那是贪污、盗窃的问题,虽然这个犯罪者也把国有资产或资金私有化了,但它和学者与媒体通常所用的私有化概念完全不是一回事,想必樊纲先生也不会用学者常用的私有化概念来指称那种贪污国有资金的行为吧。

  至于政府官员的言论,我们就不必讨论了。政府官员不是学者,我们不能够用学者的理论一贯性来要求他们,更不能够用学者的良知来要求他们。比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谈过不要私有化,要股权多元化,而后者将通过国企的上市和向国内外资本转让股权方式来实现。其实,读过几本书的人,不管他倾向于马克思主义还是修正主义,倾向于资本主义还是极权主义,都知道李荣融所说的国企上市和向私人资本转让股权就是私有化。全世界凡是大型国企的私有化,几乎都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先上市比如百分只二十股权或者转让给私人资本百分之五股权,然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转让国有股;有时政府甚至始终长期保留一些国企的部分股权。但这样的出售国企做法在全世界毫无例外地仍然被称为私有化,甚至在中国官方对外言论中也被称为私有化。因此,在本文结束时我要再强调一下:私有化就是国企产权部分或全部地向私人出售。

  (20041019日)

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第2期)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政府把国有企业经营权从政府机关转移到企业经营者开始的。把企业的经营权或者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授予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过程是典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高峰是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该条例正式授予或者追认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14项权利,包括投资权、收入分配权、用人权。这些权利比私人经济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授予经理的权利更广泛。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到1995年,这14项权利的平均落实率已经达到75%以上。因此,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已经基本结束。通过民营化过程,国有企业管理者在获得了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国有企业盈利的部分剩余索取权

  但是,不管他们的剩余索取权有多大,这些管理者还是在为别人打工。因此,随着民营化过程的结束,他们必然提出资产本身的所有权问题,他们将要求直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以便为自己打工。因此,民营化过程的基本结束便意味着民有化过程的开始。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通过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口号,标志着民有化过程的正式开始,这就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广泛出现的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改制即私有化过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可以分成这样几种形式:

   1.国有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给个人。这一做法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了,但到九十年代才形成高潮。尽管在上市过程中,一部分企业同时增发股票以融资,但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原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以股票形式出售给私人,实现部分的私有化。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并且分阶段出售国有股份,是国际上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国自然也不例外。

  2.国有股减持给个人。它和第一种形式相联系,是分阶段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国政府虽然在前两年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但实际上各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现象始终没有停止过。

  3MBO,管理者购买自己管理的企业。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直接出售给特定的购买者。中国出售的大部分国有企业,虽然没有用MBO的名称,但政府强调企业出售时,管理者要得大头,尤其是原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持大股,所以,中国出售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虽然是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出售,但由于企业管理者占大部分股份,所以它是一种变形的管理者自购企业MBO

  4.出售给他人。这也是中国出售企业的一个方式。但它的重要性比较小。一般情形下,,政府为了宣传,或者企业确实无人肯买,才会采用这种方式。

  使用上述以及其他一些方法,中国已经把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了。迄今为止,国有资产到底有多少被私有化了,恐怕是一个连政府本身也不清楚的问题。不过,中国如今出现了一个新名词民营经济,大概可以多少表明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规模。其实,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取消国营经济名称以来,中国的经济整个就是民营经济了。但如今报刊杂志上的专门术语民营经济,指的却是近年来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旁边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这是什么样的经济成分呢?这就是被私有化了的原国有企业组成的经济成分。今天,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火如荼。国有股减持的规模绝非外人可以想象。国有企业的直接出售正在规划和实行。这是一个无法阻挡的潮流。其实,国有企业越早出售,社会资产(不管它的法律所有者是个人还是由政府代表的人民)的损失越少。国有企业保持一天,国有资产(它是社会资产的一部分)流失和损失就会增多一笔。因此,在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不但是过去十年的事实,而且是中国目前的现实和最近将来的必然现象。

  在私有化的事实面前,国有企业是否应当改制或私有化的问题失去了意义。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规范改制和私有化。私有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已经是第二位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不管它是好事还是坏事,只要它已经出现并达到一定规模,社会就需要对其加以规范。举一个例子。抢劫是无法消除的坏事,捐献是无法阻止的好事,但社会对这两者都同样需要规范。一个对抢劫和捐献不加规范的社会是混乱的社会,同样,一个没有规范的私有化改制是危险的。如果私有化是类似抢劫的坏事,它便需要法规来抑制和处置;如果私有化是类似捐献的好事,它也需要法规来鼓励和规则。而一个没有规范的私有化,不但可能把私有化变成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而且可能使在中国建立健康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任何希望落空。最近,中国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这是朝规范私有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国资委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国资委主任已经对记者提出的各地正赶紧出卖国有资产的问题作出了要求各地暂停出卖、国资委将抓紧制定规则的回答。在不可回避的私有化大潮面前,规范私有化应当是本届中国政府的重大责任。但规范的前提是公开化,是承认私有化改制这一事实,就象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前提是承认非典的存在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以私有化为专门讨论对象的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愿意为政府对私有化的规范做一些民间的工作。

 200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