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军: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研究
黄赜林:实际冲击与中国经济波动问题研究
《实际冲击与中国经济波动问题研究》
大纲
黄赜林
02秋西方经济学专业博士生
1、问题的提出
解释经济波动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课题,有关经济波动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一是经济波动的初始根源是什么;二是经济波动的传导机制是什么;三是如何治理经济波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集中体现在对经济波动的解释,传统的凯恩斯模型把经济周期看作是名义变量特别是货币供给出现异常变动的产物,在一般均衡模型中由于系统可以自动向均衡状态调整,名义变量的冲击不会对经济造成持久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改革后中国的产出进行单位根检验,并构建冲击反应函数测量冲击对产出的影响程度,实证研究发现,冲击对中国产生了持久性影响并且影响被放大。由于实际经济周期理论(Real business cycle,简称为RBC)与传统凯恩斯模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产出波动中是否存在较大的持久性分量,因此,研究也表明传统凯恩斯模型对于研究经济波动的可行性值得怀疑(该内容在第三章)。据此,本文试图从实际冲击的角度解释中国的经济波动问题。具体地,本文旨在解释实际冲击特别是技术冲击对中国经济波动有多大这一问题,以RBC理论为基础,寻找能够较好解释实际冲击对中国经济波动影响的RBC模型。
2、RBC理论与其它宏观理论的比较
RBC理论的形成是80年代以来宏观经济学最引人注目的发展之一,它为理解经济波动的实质和根源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该理论以新古典增长模型为基础,通过构建随机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来解释。它在两个关键的方面与早期理论有所不同。第一,与早期的均衡理论文献相比,RBC模型给予波动的传导机制(即冲击的影响随时间扩散的机制)更多的重视,认为跨期替代(如劳动、消费)尤其是资本形成需要一定时期是经济波动的传导机制。第二,顾名思义,RBC模型强调引起周期波动的冲击根源是实际的而非“货币的”因素。特别是,周期的主要驱动力量被认为是对技术的冲击,而不是在早期的均衡分析中强调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干扰。
相比之下,关于引起波动的冲击的性质,RBC理论的观点更多地反映了它与其他理论的分歧。就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区别两种观点。较为温和的观点认为,从定量的角度看,技术冲击作为经济周期运动的驱动者比货币冲击更为重要;较为激进的观点认为,货币冲击的后果根本是可以忽略的。前一个立场与均衡理论的货币错觉相容,因为两者都没有否定供给冲击的作用。但是,较为激进的实际周期观点—即认为货币冲击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周期波动根源的观点,则明显与大多数其他理论不一致。在这一形式上,实际周期方法向主流宏观经济分析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在本文的讨论中,我们将隐含地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实际周期假说的温和形式上,因为它更确切地代表实际周期论者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所持的观点。
3、评价标准
RBC模型的评价方法是校准法(Calibration)。所谓的校准法是通过参数的设置生成一些模拟结果(比如变量的周期性和变化幅度),并将模拟结果与经济周期的特征事实相比较的评价方法(即比较两组变量的方差矩阵和相关系数矩阵)。
4、基本RBC模型及其扩展模型
早期实际经济周期模型被称为基本RBC(或标准RBC)模型,其假设前提是完全竞争和理性预期,没有涉及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以及货币冲击等因素,模型只能较好的解释实际经济波动的部分特征事实。因此,基本RBC模型受到经济学家特别是新凯恩斯学派在模型假设和传导机制方面的猛烈抨击。在20世纪80、90年代,RBC理论针对质疑和抨击予以回应和扩展,在假设前提、模型结论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主要从劳动市场、货币市场、政府部门、开放经济以及其它方面对基本RBC模型加以扩展,扩展的RBC模型在假设前提、传导机制及其经验结果都会发生变化,从而使RBC理论趋于成熟。
论文大纲
导 言
第一章 实际经济周期理论文献综述
第一节 实际经济周期理论的发展背景及主要观点
第二节 基本实际经济周期的理论模型及其特征
第三节 基本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扩展
第四节 实际经济周期理论的简短评价
第二章 实际经济周期研究相关的方法
第一节 H-P滤波法(用于产生周期数据)
第二节 线性化一阶条件方法(用于求解模型)
第三节 广义矩估计方法(用于估计方程)
第四节 校准法(用于评价模型)
第三章 中国经济周期中的一些特征事实
第一节 实际冲击与中国产出持久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第二节 改革前后中国经济波动特征的比较分析(从生产率冲击角度分析)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周期波动的特征事实
第四章 基本RBC模型在中国的实证研究(不引入劳动力)
第一节 基本RBC模型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基本RBC模型的实证检验
第三节 模型模拟的结果分析与比较
第五章 可变劳动RBC模型在中国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可分劳动RBC模型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可分劳动RBC模型的实证检验
第三节 不可分劳动RBC模型的理论分析
第四节 不可分劳动RBC模型的实证检验
第五节 模型模拟结果的比较分析
第六章 包含政府部门的RBC模型在中国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包含政府部门的RBC模型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包含政府部门的RBC模型的实证检验
第三节 模型模拟的结果分析与比较
第四节 参数敏感性分析
总结及展望
“
曾军平:自由社会中的集团选择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议程
国企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议程
上午
9:00 会议开始
9:05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副院长顾士渊教授 致辞
9:10 胡景北教授 致辞
上半场 主持人:费方域 上海交通大学 经济学教授
9:20-9:40 第一场 姚洋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经济学教授
9:40-10:00 第二场 秦晖 清华大学 历史学教授
10:00-10:20 第三场 田国强 美国德州A&M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教授
10:20-10:40 休息,合影留念
下半场 主持人:杨建文 上海社会科学院 经济学研究员
10:40-11:00 第一场 顾功耘 华东政法学院 法学教授
11:00-11:20 第二场 胡鸿高 复旦大学 法学教授
11:20-11:40 第三场 肖耿 香港大学 经济学副教授
12:00 午餐
下午
上半场 主持人:陈宪 上海大学 经济学教授
13:30-13:50 第一场 左大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学研究员
13:50-14:10 第二场 仲大军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经济学研究员
14:10-14:30 第三场 韩强 南开大学 哲学教授
14:30-14:50 第四场 丁栋虹 复旦大学 管理学教授
14:50-15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奖金联合会教研室双周研讨会 2003年3月3日 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 兰莹 一、 什么是关系型融资 1)关系型融资的定义:为了维持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金融机构与企业各自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从而出现在第三方不愿提供融资时,金融机构乐意充当融资者,或者当企业有能力以更低的成本从市场融资的时候不愿意脱离原来的金融机构的现象。关系型融资在经济实践中的形式主要有: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之间的贷款活动、主办银行制度、风险投资等。 2)保持距离型融资:在保持距离型融资制度中,银行和企业不曾进行关系专有性投资,从而价格是交易中的决定性因素。 3)关系型融资的特征:银行(对意会式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与企业(向银行透露意会式信息)的关系专用性投资、长期多方位金融服务关系 4)易于混淆的概念:知情贷款、高风险贷款、关系融资、排他性贷款 二、 关系型融资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关系型融资是否具备自生能力 1)关系型融资可以促进银行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交流 A. 银行进行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的关系专用性投资 B.企业不必担心商业秘密外泄,愿意透露更多信息 2)关系型融资的合约特征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 A. 弹性和斟酌权 B. 便于跨期定价 C. 适用于担保品需要监督的场合 三、关系型融资制度中的敲竹杠问题——为何关系型融资臭名昭著 1) 劣质企业要挟银行的软预算约束问题 2) 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要挟问题 四、 竞争对关系型融资制度的影响 1)关系型融资方式与保持距离型融资方式之间是既互替又互补的关系 2)银行同业竞争加剧与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不一定削弱关系型融资(关系型融资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而资本市场竞争以价格为主,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将降低关系型融资的规模,但是将提高它的效率,资本市场竞争加剧则相反) 五、关系型融资所适合的经济环境 1)法律制度不健全 2)资本市场流动性差 3)中小企业占经济的重要地位 4)金融约束政策使得银行行为长期化 六、关系型融资在中国可能的运用途径 1)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2)国有企业破产重组问题(争议颇大) 3)中资银行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 4)发展风险投资 七、由关系型融资所想到的——金融制度的选择内生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李健 大家都认识到,如何界定“国资流失”是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什么是“国资流失”交代清楚。“国资流失”有很多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国资流失”,笼而统之地说很难说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狭义的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贱卖国资”是“国资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里,我们对国企产权改革过程“贱卖国资”做一个大致的界定。 一、“贱卖国资”的两个界定标准 显而易见,“贱卖国资”之“贱”,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相对的“基准”至少可以有两个层次。第一是相对卖家的心理价位,特别是心理底价,这是单方面的、比较主观性的东西。国有产权不同于单一自然人主体之产权,其权益主体非常庞杂而不单纯——全民皆有发言权——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主观评判,并且同一个主体用不同的评估方式结果也会大不一致,因此它实际很难找到生成合理“基准”(心理价位或心理底价)的机制。目前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国资价值评估,很大程度只属于自己单方面的内部评估行为,至于潜在买方如何自我估价、买卖双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能否达成交易等等,则完全是另外的、但不可忽视问题。如果国有资产之相关权益主体(当然包括公众)能够就所卖资产之自我评估价值协调一致,实际交易价格若比它低,则是“相对卖主心理价位”之“贱卖”。当然,如果卖方无法忍受这种“贱卖”,自可以选择不卖。问题的关键是,卖方是谁?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全民财产。即属于“共有财产权”范畴。因此,目前的国有资产出售,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尽快民主而科学地产生一个“形成卖方最低卖价”的合法程序。低于这个底线价格即拒绝出售。当这个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之后,相对卖主心理价位的“贱卖”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杜绝。 依本人之理解,郎咸平、胡景北等学者反复呼吁和强调的“国退民进”过程中的法治缺失、法规缺失,至少包含以上“先确定游戏规则”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本人实在看不出它有什么值得攻击或批判的地方。 “贱卖”的第二个相对“基准”,也是更为重要的“基准”,是即时市场中确切交易标的实际可以卖的最高价。举例而言,有某项标的清晰的国有资产,通过前述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的国资最低意愿卖价为1亿元,低于这个价格免谈,往上越高越好,市场总共有三个买家对目标资产感兴趣,三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分别为1.1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在理论上,该项国资的潜在最高卖价为1.5亿元。在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竞买者之间信息往往也不对称,大家互不知晓对方确切“底牌”,因此1.5亿元的理论最高卖价一般很难实际达到。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在买者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以下成交。在这里,卖方可以选择一些特殊的邀约手段和招标手段(比如特定方式的拍卖或招标),防止三人串通,防止自己的底牌泄露,进而让三者尽可能接近自己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竞价。从现实角度讲,在众多可行、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分别对应的最高可企及交易价格中,存在一个最高交易价格。虽然这个最高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事先并不知道,但是可以通过逻辑和经验分析,大体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何类交易手段和交易技术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对于各种类型的国资出售,如果选择了这种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的交易方式,则不存在“贱卖”;如果没有选择这样的交易方式,就必定存在“贱卖”。当然,选择交易方式也是有成本(费用)的。 综合看来,避免两种“贱卖”发生的关键,都在于基础性游戏规则的事先确立和选择。这正是目前我们的国有资产出让或交易中所缺乏的。这也是郎咸平、胡景北等众多学者反复强调的——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法治和规则缺失重要的一部分。 “贱卖国资”,对上述两种基准无论是以“或”或是以“且”的方式界定,本人都实在看不到“反对贱卖国资”以及“主张尽快确立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有任何值得批判或反驳之处。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标的资产没有充分确切、公开”、“没有选择充分公开、充分透明和充分竞争的竞买程序”等严重问题。结果自然是标的资产模模糊糊,出让程序朦朦胧胧,加上全国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对自身企业的了解和心理评估,以及几亿国民对周围企业(包括国企)的了解和心理评估,公众没有理由不怀疑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贱卖”。 而就在本次讨论如火如荼的时候,似乎最有发言权的国资委相关人士出来说,郎咸平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国资出让的卖方评价 对于上述两个基准中的“卖方评价”,事实上涉及到国有资产代理机构(委托人是全体国民)的有效选择,以及委托人对心理底价(或市场公允价)的评估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一些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代理机构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特别授权机构——目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于政府和执政党。因此,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有效代理问题(包括有效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待加强。当然,如果要进一步提升合法性,还需要考量全国人大对于全体国民的有效代理问题。而变现收入如何处置(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财政收入)如何处置也应当以更加体现全体民众意志的方式决定。此其一。 第二,当代理全体国民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的、合法的代理机构形成以后,该代理机构再公开、公正、公平、公允且充分竞争性地选择具有独立资产评估能力会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科学而合理地产生的出让程序,决定评估之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出让底价”是否公开(若公开则应当充分公开)或者严格保密(有相应的严格的保密机智备用)。对于大标的,也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制定一个激励机制(例如以评估价和最后实际成交价的离差作为确定其绩效报酬之依据),综合(比如做一个加权平均)生成卖方之“出让底价”。 三、出售方式的选择以及“确定出售方式的机制”的选择 目前的国有资产出让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 1、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与买家一一协商。相对而言,这种出让方式比较容易产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进而导致“国资流失”。这种方式的选择一定要特别慎重,并配以足够有效的辅助性制度安排。 2、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招标。这种方式相对比第一种方式要更正规一些,但是评标等过程依然存在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这种方式的评标成员以及评标程序的确定是关键。 3、 标的资产相对固定,与买家一一协商。与第一种类似。由于标的资产相对固定,因此仅在支付方式和支付内容的确定上存在协商的余地。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与第一种相当。 4、 标的资产清晰明确,支付方式明确,唯一不定的是价格,公开挂牌,在其他要求条件合乎事先要求的条件下,出价最高者得,此种资产出让最适宜采取“公开拍卖”。 综合看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资产出让过程中,要避免国资贱卖,事先应尽可能清晰地界定待售资产并合理地分割资产。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不同,即使采取相同的公开拍卖方式,结果也可能大有出入,因此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也很重要。例如,标的过大或过于庞杂可能导致竞买者数量大大减少,进而导致最后实际成交价远低于潜在可能的最高市场成交价,所以,待售资产的有效分割和组合必须考虑潜在购买人的结构和偏好特性等诸多因素。因此,管理机构对具体分割(组合)者的激励安排不可或缺。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分割和组合的待售资产情况以及潜在竞买者群体的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售方式。以招标方式为例,如果标的资产为克细分资产(如股份化的股权或以货币计量的债权),并且允许多主体中标,则存在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多种形式的混合式招标等诸多形式,究竟选择何种方式适宜,有待事前充分民主而科学的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总体卖价一般总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少是可以事先大致预测的。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对“最佳”拍卖机制的研究非常多,有大量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李健,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个人主页:www.jingjixue.com ) 同济大学 中德学院 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年3月17号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 2003年3月17日18:30-20:30,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本学期第二次双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管毅平教授做报告。管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一个经济学视角的解说与建构”。他的报告所依据的文本,是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2期的论文《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管毅平教授认为,前人对于理性假设的解释难以令人满意,而社会科学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兼容性尽可能好的行为人基本假设。管教授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对于理性动机的理解性建构:行为人具有唯一的利己行为动机,行为人不可能也不必要有并存而且对立的两种行为动机。行为人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动机,具有一种从决策过程到实施结果贯彻始终的趋势,其指向不变。无论外部环境条件怎样变动,行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决策和结果与初始动机目标的偏差最小化。他的结论是,每个行为人都有一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在这个根本动机驱策下的每个行为人的偏好可能是多样化的,多样化的偏好可以归为两大类:利己偏好和利他偏好。由此得到的基本命题是: 利己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己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利他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都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 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也是大家非常感兴趣的一个主题,与会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对管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 在管教授的分析框架中如何给出理性人假设、利己动机、利己行为、偏好等名词的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概念不明确,就有很多争论。谈到理性人假设,管教授认为,正常人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被认为是理性的,“不理性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为人的精神或者神经出了问题时的行为。在媒体和日常言说中,通常被认为的正常人的不理性行为,实际上是在当时特定条件约束下的理性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理性不能离开特定的场合和条件。他举例说,一个人在盛怒之下打了自己心爱的妻子,过后他很后悔,后悔不该打自己心爱的人。分析这种行为,要区分根本动机和可能偏离根本动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差异。他在当时的“冲动”下做出的,是一种“情绪化”的理性动机支配的行为,是当时信息和认知约束下的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的行为,不如此不能发泄他当时的激愤,只要他没有神经质和精神失常。显然,这种行为与他不冲动时的行为差异很大,但是却同样出自他的利己动机。仅仅在利己动机这一点上,我认为这个人是理性的,这样的行为是受到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驱策的。我们不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不理性的,因为如果这是不理性的行为,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何时理性、何时不理性就非常难于界定。(而这正是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面临的共同难题,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情过后,这个人后悔了,反省自己的激愤行为,做出各种补偿自己妻子的行为,也是理性的。因为信息和认知约束条件变了,他据以决策的信息集合中的因子乃至因子的排序变化了。事前,他更多地考虑自己的激愤的发泄;事后,他更多地顾及他与妻子关系的维持和改进。因此,他的行为方式也依条件的变动而变动,但是无论如何变动,他的行为都受到利己动机的驱策。 谈到根本动机的唯一性,管教授说,“一人二心”,这不合事实,也不合逻辑。可能的正如常识,只能“一人一心二用或者多用”——一种动机驱策二种或者多种行为。人只有一心,不能此时一心,彼时另有一心。也就是说,利己心和利他心不可能并存。二元或者多元动机论在理论模型的建构上容易含混,可操作性差。既然二者只能居其一,何者存在才是合理的呢?管教授解释道,只能存在利己动机。因为在双方都是利他动机的情形下,双方无法达成均衡,而且造成效率损失。更重要的是,利他主义者要另一方接受自己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他偏好,这本身就说明其动机是利己的。否则,他就应该放弃自己的利他行为,以满足对方,这与利他主义的原假定相矛盾。 2. 管教授指出,如果不从利己动机出发推论,就无法讨论互惠,无法定义公正。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没有公正插足的余地。利他者的无私给予和奉献,意味着只有单向的惠人,无需交换的惠己。在一方是利己主义、另一方是利他主义的交易或者博弈的场合下,最终的均衡点将落在利己主义者一边。利他者与利己者的博弈,必定朝向利他者资源逐渐耗尽、利己者资源逐渐丰盈的径向集结,行为人之间获益或者收入分配的均衡,必定最终移向利己者一方,互惠将成为实质上的仅仅惠及一方。因此,在两方或者多方的利己的博弈中,才有奉行公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均衡于一方的事态(不再是博弈),意味着公正的必要性不必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可能的逻辑是,互惠和公正只能是偏好层次的,这些偏好很难不受到深层利己动机的驱策。 在讨论中,有人指出,这里可能存在着同义反复。因为互惠其实就没有利他行为。互惠和公正本来就是从利己动机下的概念,与利他动机没有关系。用互惠和公正来否定利他动机是很难成立的。 3.动机和偏好的关系。管教授认为,人只能够有利己动机,但从这一动机出发,既可以产生利己偏好,也可以产生利他偏好。利己偏好必然导致利己行为,利他偏好必然导致利他行为。行为人面临的约束条件及其变动,可能改变他的偏好,使得他的行为依循其偏好的轨道做出。 讨论中的疑问是,这里的动机和偏好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是不是有了利己动机、效用最大化目标以及约束条件的分析工具,就可以去掉偏好这一概念?否则的话,如何解释从动机到偏好的过程呢? 对此,管教授的回答是;这里所说的动机是根本动机,是本质性的利己动机,这一动机驱策行为人的不同偏好下的不同行为,获得不同的行为结果。人们一般理解的理性(Reason),就不仅指利己动机,还包括了认知推理能力。而经济学术语中的理性(Rationality),应该仅指最大化自身效用行为。而我所初步建构的理性动机,仅仅指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一个人行为的结果是否偏离理性动机,被分解到行为人受到约束条件(主要是信息约束)之中了。因此,人们认知推理能力的差异,在我的建构中,被认为是信息约束(先天遗传和后天学习)导致的差异。这一差异使得行为人的决策目标和过程、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可能出现与自己或者他人评价的“理性”预期的偏离。 4. 管教授的逻辑可以简单地描述成:因为一个人的偏好是其个人的偏好,一个人的动机是其个人的动机,所以人的动机只能够是利己的。 讨论中有人认为,这一逻辑把利己动机建立在个体的存在性质上。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但是,在这个事实上建立社会科学的可行性值得怀疑。 5.也有人指出 $ 从经济学角度观察人的一般理性可能有缺陷。经济学研究的人类社会行为的核心是交换行为。交换一方面意味着互惠,一方面意味着自愿。而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只能够引出每一交换者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利己行为、利己偏好和利己动机。所以,经济学的逻辑出发点是利己动机或利己偏好。但人类行为不止于交换行为,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也不止于经济学。如果说人的所有社会行为的动机只能够归结到一种动机而且是利己动机上,那么,由于人的社会行为往往和生物行为不可分,人类的所有行为是不是也只应当有一种动机,是不是应当归结为人的动物性动机上? 6.在后来的讨论中,也有人指出,管教授关于利己动机说的大部分理论,都可以相应地转换成利他动机。例如,利己并不表示损他,利他也不表示损己;人必须社会地存在,这也是一个自然事实,所以一个人的动机和偏好必然和他人有关,所以个人的动机必然是利他的,等等。 管教授的相应回答是:区分偏好和动机是非常重要的。肯定理性动机的中立性,进而肯定利他行为在本质上的利己性从而具有互惠性,可以为经济和道德制度的良性建构,提供底线伦理的理论基础。上述假说,既能够解释利己主义者的行为,也能够解释利他主义者的行为,而且不会丝毫有损于鼓励有利他倾向的人进一步强化他的利他偏好,去做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善事、好事,乃至在必要的时候牺牲自己的利益(包括理想和生命),以成全他人、团体或者社会的利益。根据上述假说的原理,我们应该设法在制度上做出:激励人们形成利他偏好、导致利他行为的建设,适度约束乃至改变利己偏好及其实施,反对损人利己,允许利己不损人,鼓励利己又利他和纯然利他的行为。这是这一假说及其进一步抽象的假设的实践和制度意义。 参加讨论的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李韦森教授,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研究线索,评论了管教授的初步建构及其观点。他说,从国内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和重建人文道德规范的角度看,管教授提出的报告有强烈的实践意义;而从理论上看,人类动机和理性的问题,也许还要长久地讨论下去。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没有言明,但他们隐含的理论假设应该说与管毅平的见解一致。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从一维利己向多维行为模式(包括利他和“Prosociety”)转换?似乎这才是要进一步做的事。沿着这一研究方向,国际上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正在整合,并与博弈论专家一起努力,想证明这一演化机制。例如MIT的Gintis,加州大学的人类学家Boyd和慕尼黑大学的Fehr,最近都合作做了这方面的研究。另外一个博弈论的重量级大师Fudenberg,最近也从一个侧面做这方面的探讨。老经济学家Hirshleifer早就觉察到这个问题。李韦森教授估计,这一研究方向迟早会有人获诺奖的。由李教授做序、上海财大出版社将翻译出版的英国著名博弈论大师Ken Binmore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实际上也是在思考有关的问题。李教授最近研究“语言哲学”,从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探及到康德、洪堡特所言的“personhood”问题,实际上与管教授思考的是一回事。在这个问题上,李教授是康德主义者且信仰者,故在一些人的眼中,也可能是个“道德理想主义者”。但在思考人生和社会的终极意义这一点,他和管教授的不同思考却指向同一个东西。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引言 以中国1978年的农业改革为起点,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构成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的世界经济史的重要现象。转型经济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国外研究转型经济的专家甚至认为,转型过程同时也就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没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变革,那就不成其为转型,至多成为改革(科勒德克,2000)。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经济改革能否进行下去并完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问题。为了建立一个市场经济,前苏联、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之初就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与前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在保持国有部门的同时,从放松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开始的,与此同时也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是,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因此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稳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几乎从没有把私有化作为一种改革措施进行认真讨论。1992年之前,官方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但是,事实上,一旦非国有经济成长起来之后,尤其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重点是以1992年以后以产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非国有化进程进行描述。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集体化农业经济效率的低下,是一件不争的事实(周其仁,1995)。根据Wen(1989)的计算,整个1983年以前绝大多数年份里的农业集体化生产率明显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为了改变农业效率的低下和人民生活极度贫困的局面,政府从解除对微观经营单位的管制入手,在农村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赋予农户经营自主权和物质激励,以提高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结果,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业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可喜的结果,那就是,中国农民手中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剩余,加之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都为非国有企业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的基础。与此同时,受到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启发,中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非国有经济一定程度的进入轻工业、消费品制造业。此后,以不同所有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国内学者们对国企各项改革的发起时间和阶段划分说法不一,但大都认为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阶段:(1)1978年-1982年,简单的放权让利阶段;(2)1983年-1986年,实行“利改税”和增强企业活力阶段;(3)1987年-1992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4)1992-1995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5)1996年至今的全面民营化阶段。其中,以1992年为分界线,可以将这五个阶段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时期和国有产权民营化的时期。 从1978年12月到1983的改革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主要目的是,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权限上,将部分经营管理自主权交给企业;在分配关系上,国家向企业让出部分利润,以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目的。放权让利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责任制试点。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年10月,四川省对重庆钢铁公司、宁江机床厂等6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拉开了中国国企改革的序幕;在此基础上,四川省还制订了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的14条政策措施。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这一精神,国家企业在管理上开始减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三地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推广四川省的经验;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将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扩权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国有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中层干部任用等方面拥有部分权利等。到1980年6月,试点扩大到660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的16%,占工业总产值的60%,占实现利润的70%。 扩大企业自主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使企业具有了盈利意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生产增长主要还是靠投入增加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980年前后的我国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率的明显提高。 (二)经济责任制试点 1981年11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济责任制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利润包干,超计划包干,亏损包干等。这种方式规定,企业在完成包干任务后,超收的利润可以留在企业,企业可用流程利润建立生产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因此,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形式。到1981年底,全国约80%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实行了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使当年财政收入状况迅速好转,完成财政计划收入的102.8%。 以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在短期内刺激了企业盈利的动力,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自我约束问题,也造成企业为留成比例讨价还价和盲目扩大职工收入分配的倾向,由此引发了社会消费基金的膨胀,引起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上涨。 但是放权让利改革,由于资源配置机制、宏观政策环境改革不配套 $ 特别是,由于不存在竞争性市场,从而没有单一、充分地反映企业经营的信息指标 $ 一旦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就有动机和可能侵占国家应得的利润。于是,放权让利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有悖于国家改革的初衷。国家的改革目标是,在给予企业自主权和独立利益的同时,能够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财政收入,但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却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 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界限,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与税收挂钩,企业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机制,明确政企关系和企业的地位,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税收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改变企业在利润上交方面讨价还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国家的收入来源,又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利改税”的具体实施分为两步走。 (一) 税利并存阶段 (二)从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1984年9月,针对第一步利改税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又在国有企业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征收利润调节税;对国有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二步“利改税”奖励税并存阶段的上缴利润也变为上缴税收,实现完全以税代利的改革。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企业与政府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从1985年起,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拨改贷”,即国有资产投资由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为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在投资以及资金使用上树立经济核算意识,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将企业所需的投资国家财政计划内的无偿预算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贷款。 “利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公平和稳定的税收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从而准确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改税在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各自利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国有企业利润的大部分要无条件上交给国家,加上调节税率的随意性,往往形成“鞭打快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盈利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加剧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税负的不平等。到了1986年,伴随着宏观紧缩,全国出现大面积的企业利税和财政收入严重滑坡。 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改进了微观层次的企业激励,但是,放权让利过程中一再出现所谓“权力截留”现象,即中央政府规定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所掌握。与不断扩大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表面上自主权始终不充分。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的改革逻辑具有不可逆转的特征。而另一方面,伴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进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微观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计划机制仍广泛发挥作用,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扭曲,价格“双轨制”广泛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不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于是国家就无法准确评价国有企业的实际绩效,进而国家从放权让利改革中所得的份额日渐下降。为了在进一步改进对企业激励的同时,保证国家权益不被过分侵蚀,承包经营责任制取代了简单的放权让利。应当说,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宏观市场环境发育不全条件下推进改革的一个“次优选择”。在1987-1992年间,承包经营责任制构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承包经营责任制又有多种形式,主要形式是两保一挂承包制。具体内容是,一保上缴税利,二保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从本质上讲,企业承包制是第一轮“放权让利”改革的延续和发展,并以一种经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赋予经营这充分的自主权。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有78%实行了承包制。1988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推广完善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解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承包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底,全国预算内工商企业的承包面超过90%,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95%。 承包制的推行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承包制要真正达到政府的政策意图,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承包制合同的确定是企业与主管部门的“一对一”的谈判。这种“一对一”的谈判中,国有企业拥有优势信息,这必然导致企业在与国家的讨价还价中,争取有利于企业的条件。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承包期内的短期行为,二是负盈不负亏。承包制决定了经营者的收益只与其承包期内的企业绩效相关,这样,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完成上缴任务,往往采用拼设备的办法,掠夺性地利用资源。实际承包合同的兑现时也往往是负盈不负亏。 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改革之后,尽管微观激励机制的改进刺激了生产效率,但由于没有同时建立起来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同时给企业经理人员侵蚀应属国家的利润和税收创造了条件。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能分享到由微观激励改进带来利益的应有份额。 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尝试产权变革,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民营化进程开始启动。1993年底,官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肯定,产权不明晰是国有企业效益差的重要原因,并决定,大型和中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试行公司制将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状况;对小型国有企业,一部分可采取承包或租赁方式;一部分可以通过股份的形式转变为合伙制(partnership system),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1]。到1995年底,上述决定被归纳为“抓大放小”。从1992年至今,根据产权变革的程度,可以将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 以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同年秋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 $ 我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7月 $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 制定了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具体措施。14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进出口权、拒绝摊派权等。《条例》要求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规定了企业的14项自主权;要求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国企改革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大多数观点认为其与现代公司制度是含义相同的。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现有的企业形式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吴敬琏等,1993,第173页)。紧随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3年2月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中界定了三种类型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那个时候起直到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思路。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的主题。为此进行的股份制试点,由于强调不能改变国有的控股地位,因此被看作局部民营化的表现。 这一时期对国有产权变革的初步尝试,并未实质性地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特征:国有或国有控股,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借助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企的委托代理难题,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如下:为了扭转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低效率局面,在坚持国家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以激励企业改善经营效率,使其逐步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此,先后试行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不同阶段的改革措施。这种种办法可以统称为“performance contracts”[2]。 在这期间,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企进行了民营化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试验,小规模民营化还创造出经营者购买和股份合作制形式。但是,这些民营化实体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冗员及社会义务所困,民营化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实质性效果。1995年,72%这类改制公司业绩亏损。伴随着经营权逐步向企业的转移,不仅没有实现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构成激励的初衷,反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3]。1996年,整个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出现了首次净亏损的严峻形式。 (一)政策背景 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1996年11月的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力争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的“脱贫解困”;在肯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三改一加强”、“抓大放小”等的同时,强调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据此提出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实施抓大放小策略、有进有退,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十五大的决定成为此后推进国企改革的思想指南。1999年以后,国企民营化开始全面铺开;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求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由此,国企产权改革开始出现大的突破,而国有经济(股)“减持”、国企改制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成为国企事实上全面民营化的隐讳说法。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除了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外,还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纲要》指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非国有化,无疑是正确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资本密集度低,战略性和社会性政策负担负担小,而且,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而言,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督相对容易一些。 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总体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资本不仅大量分散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也大量分散于众多的中小企业。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国有经济自身的效率,也使国有经济难以真正发挥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引导和带动作用。因此,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有经济结构性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国有经济覆盖的面过宽,而且职能错位。长期以来国有经济不仅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通讯、国防等领域,而且国有资产仍然还大量分布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在一般制造业、采掘业、商务和服务业无处不有,无所不包,目前分布于一般经营性行业的资产占全部国有工商企业总资产的49.5%。与此同时在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基础教育等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投入不足,与国有资本功能相扭曲的这种资源配制,一方面造成国有资本无畏和民营企业竞争,争夺市场、争夺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国有经济布局分散,在必须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不能集中力量,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经济增长潜力的发挥。 (二)国有企业的数量过多,资本集中度很低。尽管国有企业总数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约30.5万户减少到2001年的17.4万户,这个减少了不少。但是国有企业的数量仍然过多。由于国有经济摊子铺的过大,国家财力无法支撑,实行拨改贷之后,出现很多没有国有资本金的国有企业。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等等问题。例如全国16.4万户国有中小企业尽管他们占用了5.7万亿大量的资产,但是平均到每户企业的总资产只有3400万,而净资产也不过就是1000万元左右,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要求。而且面对数量庞大,行业庞杂的国有企业群,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幅度过宽,鞭长莫及,顾此失彼,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也非常困难。 (三)国有企业总体竞争力较低,国有资本低效运行,这已经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国有经济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社会资源中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较大的比重,而且运行效率比较低,根据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2001年全部国有工业资产利润率是2.9%,比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低了两个百分点。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前边讲的是全部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是2.9%,因为包括一部分垄断性或者是垄断性行业的企业,那部分相对利润率要高一点,如果就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来看,它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亏损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中,占了43%。由于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的效率持续不佳。例如职工下岗问题,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 (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结构重组和经营机制转换十分困难。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改制,仍然是按照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有一些大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进行了改制,但是不少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一股独大,在市场上不能流通的股份制公司。再加上每个企业都有不同地方和部门例如关系的背景和障碍,这些企业的资产基本不具备流动性。例如在一些竞争性行业,这个竞争已经达到了你死我也死的程度,但是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仍然难以进行,企业要进入某一个行业,几乎就要从零开始重复投资,最近大家已经比较关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企业要退出某一个市场,难而又难,几乎是不可能,从而使国有企业的问题长期积累和沉淀,靠单个企业的努力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在现有结构下,要把每户国有企业都搞好,都搞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寄托于现有结构下的无限投入,结果就是事倍功半,关键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清思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做到有进有退。只有在调整存量结构的基础上,改善增量配置,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重要载体,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引入新的投资。多年来国家已经痛改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恶果,多次提出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但是实际收效并不理想。一方面地方和企业从近期利益出发,难以看到结构性问题的严重性,缺乏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的动力。另一方面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政策体制和利益格局的制约。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大规模的产业调整、企业重组的压力增加,近几年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债转股等实践,为进一步重组也提供了一些基本手段。 十六大还确认,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从中央的角度来看,应该说结构调整已经非常紧迫。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中央、省地市正在设立出资人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决策在落实产权责任方面实际上解决了两大问题。1,就是落实了各级政府之间的产权责任,也就是从1992年我们在转机条例里所讲的,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到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讲到产权的问题讲到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到了十六大就进一步发展为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省地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这样呢就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责任关系划清了。2,出资人机构要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从制度上改变政府职能分兵把口行使权利,五龙治水的状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资委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有了负责任的产权主体,在这个负责任的产权主体的支持和监督下,推进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重组,将会带来新的面貌。 屈宏斌(2003)指出,据“十六大”传出的信号,中国将在未来3-5年内将大部分国有企业转型为非国有企业,包括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各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相当大的自主性,而中央政府将主要致力于制定规则并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这种国有企业管理权的下放将会启动未来数年间的私有化进程。在未来3年间,中国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加速出售进程将会改变中国的微观经济结构:和新生的民营部门一道,中国的民营经济将会占据中国经济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依旧控制少数几个行业)[4]。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年之前,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还是探索,1997年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这已经是很肯定的了。到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又提出,除极少数必须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都要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这就变得很积极了。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十年里边一步步在发生着变化。 如果说十四届三中全会是在解决计划和市场的问题上解决了根本问题的话。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可以说在所有制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消除了改革和发展当中的重大体制性的障碍。在这个文件当中有两大创新,第一方面就是关于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第二方面就是关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地位。文件提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这个定位就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了音。十六届三中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建议明确提出来要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两点可以说为我们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安大家的心,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应该说对一个企业是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全面民营化的实践 早在90年代中期,政府就已经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国企经理人持大股,允许国企拍卖、与私营公司合并或被其接管,并实施破产法(到1996年共有3400家国有企业破产退出)等各种途径谋求搞活国有企业,但此时一般尚不允许直接出售大中型国企。1997年十五大召开后,中央政府加大了产权改革的力度,国有资产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资本市场才大规模地展开,开始了所谓全面(fully)民营化。通常的做法是,某国企拿出较好的资产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在资本市场发行新股,结果一时间出现了大量新股上市,然而,国家或政府依然是第一大股东。由于全面民营化可能造成大量裁员和失业等不良政治后果,因此,在尚没有建立起全面的社会化服务、退休一揽子计划、失业保险和培训计划之前,全面民营化的步伐依然较慢,主要通过中间道路的机制而非全面民营化来改善大中企业的效率和利润。 1999年以后,全面民营化进程明显加快。主要推动者和操作者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破产、兼并、剥离、整体出售、嫁接改造、租赁、改组改制等多种手段。在改制过程中不仅要实现产权的变动,同时要实现原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然而,全国上下一时间仿佛开展一场运动,从县级企业到国家级企业都被纳入民营化对象中,声势浩大。然而,关于民营化的条件以及操作规范等问题,至今却一直没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法律出台。法律滞后导致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令人关注和思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安置、国有资产变现、资产公平定价、改制的配套政策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一些对抗情绪和行为,也使得一部分人对民营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三)资本市场的作用 1、资本市场的萌生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1978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及以后推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都属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范畴,只不过没有触及企业的所有权关系而已。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深入到企业的所有权层面,主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早在80年代初期,已有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开始了股份制的尝试。1984~
章铮:苏南模式和长三角的崛起
兰莹: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提纲)
李健:“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讨论纪要
叶林祥: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一、放权让利阶段(1978.12-1983)
二、利改税(1983.2-1987)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1992.6)
四、转机建制阶段(1992-1995.10)
五、全面非国有化阶段(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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