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雄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法治应坚持市场化取向

——在国有企业改制(出售)与法治高级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胡雄飞

 

一、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了确保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的功能,我们不仅要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而且市场规则还要法治化,即把各种市场规则以制度、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由有关的政府部门依法对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加以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评判和处置,以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我们需要通过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来加快推进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市场化是关键,国际化是标准,信息化是手段,那么法治化就是保障。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

立法和执法是法治化的两个重要的、密不可分的环节。通过立法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通过严格执法,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或克服市场活动的消极作用,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真正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和不断优化。

法制化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已经加入WTO,但由于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方面的市场规则还尚未形成,已经制定的市场规则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已有的市场规则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空白可以说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市场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法制化进程,以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尽快克服和抑制目前我国市场活动中广泛存在的混乱和腐败现象,其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法治问题的实质是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及有效运作的问题

从国企改革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1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来考察,国有企业改制(出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问题。一些同志认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就没有问题,低于评估价就有国资流失的问题。其实不然。高于或等于评估价的也许可以是更高的价格出售、转让,低于评估价出售、转让的也许已经是最高价了。问题的关键是,在资本市场中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到底值多少。由于时空的不同,受让者的需求及购买能力的不同,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价格是会动态变化的。只要是经过产权交易所监证、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形成的、国资委认可的价格都应视作合法的、公平公正的交易,不存在国资流失的问题。即便是职工持股,甚或以MBO形式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只要合法合规,都不能乱扣侵蚀国有资产的帽子。

二是国有企业中尚未转变身份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问题。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转变身份的人员,一定要处理好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所得不足以解决这些员工经济补偿的,该企业的原持有者或部门有责任予以解决。当然,员工的经济补偿要有度。各地和各企业之间收入的水平是不一样的,对改革支付的成本也不可能一样,不要、也不能盲目攀比。

 

三、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严重滞后与国企改革的实践。我们的国有企业都快出售、转让出去一大半了,我们的《国资法》却还未出台。所以,需要加快立法,依法行事。一个需要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是,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应该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说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还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年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今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是要求把“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作为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来抓。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应该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在法治方面更加需要坚持这个方向,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应体现、贯彻这个精神。法治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流动起来,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对国有资本这个资源的基础性配置,要按资本市场的规则运行。比如,《国资法》应确认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形成的价格的合法性;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但决定权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能因为员工通不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出售就不能进行。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以及出资人的出资人,有责任把员工的问题解决好。同时,员工也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阻绕国企改革的进程,因为延缓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此外,在法治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同样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比如,国有企业在产权市场完成交易,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经过评估的环节,但挂牌时未必一定要先评估,应降低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要知道有些国有企业连这笔交易成本都难以支付。

国有企业的改制出售及其法治,有理论方面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实践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出台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个案的发生而延缓国企改革的进程,相反,只能增强国企改革的紧迫感。20多年改革的时间已经告诉我们,只有紧紧把握住市场化这个方向,才能将国资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推进下去。偏离这个方向的立法和执法,不仅不利于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这些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出售)方面的法治问题能否坚定不移的坚持市场化的取向,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战略问题,方向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a=fc cr

谢云山: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其管理(提纲)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利率市场化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管理)

19701980年代为例,介绍利率风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石油危机和通货膨胀;美国等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移。

二、利率风险及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献综述

三、论文研究的意义和现实性

四、本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五、本文的方法论和主要框架

 

第一章  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所面对的重大挑战

一、各国利率自由化的基本情况(美、日、韩及南锥体国家)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历史、现实与展望)

二、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以各国利率市场化前后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金融机构倒闭数量来说明)

三、利率风险的定义:(BISOTSOCCFRB等机构的定义分析)

四、银行利率风险的来源(或类型):

1.制度性风险(管制时代)

2.转轨风险(市场化进程中)(利率水平上升、利率波动率增大)

3.固有风险(市场化后)(基差风险、收益曲线风险、重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

 

第二章  利率风险管理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手段

一、利率风险管理的历史演变

二、银行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1.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和结构

2.我国利率风险的传导机制(对基准利率的选择、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互动关系)

3.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

4.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利率风险衡量(测度)

2.利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利率预测

3.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

4.利率风险管理的难点——选择权管理

5.利率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监管

 

第三章  利率风险衡量——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一、账面价值法与市场价值法的比较

二、账面价值法:缺口模型

二、市场价值法:持续期模型、凸度模型

 

第四章  利率预测——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利率决定理论

(古典理论、流动性理论、借贷资金理论、IS-LM理论)

二、长期利率预测:利率期限结构

1.预期理论、流动性升水理论、市场分割理论

2.利率水平与经济增长(或者经济周期)高度相关性做实证研究

三、短期利率预测:

1.利率模型(单因素模型、多因素模型和时间依赖参数模型)

2ARMAARCHGARCH、模型比较分析(实证研究:选择一,美国数据:联邦基金利率/ 国债利率;选择二,中国数据:同业拆借利率/ 国债回购利率)

3.主成分分析

第五章  技术手段和金融衍生工具——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二

一、技术手段:

VaR、均值——方差、方差——协方差、Monte-Carlo模拟、历史数据分析、压力测试和极值试验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

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第六章  隐含期权风险管理——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三

一、对利率风险传递的路径依赖研究

二、期权及期权定价模型BS、美式期权模型、提前偿付举例)

三、经济主体的风险爱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

(重点我国居民的风险回避态度和储蓄动机)

四、存款人的随时取款风险

五、借款人的提前偿付风险

六、隐含期权对银行净现值的影响

 

第七章  风险监管——现代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之四

一、BI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自律监管模式)

二、OTS对利率风险的监管(详细监管模式)

三、其他监管机构或中央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监管

(以上三点介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并进行比较分析。)

《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33

 

关于关系型融资问题的讨论

 

 

200333号晚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本学期第一次双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博士兰莹博士做报告。兰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她首先介绍了关系型融资的概念并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关系型融资提出了自己的定义,认为关系型融资指为了维持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金融机构与企业各自对对方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从而在第三方不愿向企业提供融资时,作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金融机构愿意充当融资者,或者当企业有能力以更低的成本从市场融资的时候不愿意脱离该金融机构的现象。兰博士还阐述了关系型融资制度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关系型融资制度中的敲竹杠问题。

 

与会者围绕兰博士的报告展开了讨论。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兰博士对关系型融资的定义上。对她的定义与会者提出了很多的疑问:1..究竟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属于关系型融资?2. 关系型融资与其它融资方式的区别?3. 现实中有哪种融资属于关系型融资?

 

对于第1个问题,兰博士引用了布特 Boot)关于关系型融资特征的定义。布特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融资活动中同时出现了下面的三个特征,就可以说该活动属于关系型融资。1 金融中介机构拥有企业的业主专有性信息,这些信息是普通公众所无法获得的;2 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业主专有性信息是通过与同一客户的长期、或者多种金融服务交易而得到的;3 内部信息对于局外人自始至终具有机密性,仅仅为关系型融资双方所特有。兰博士将企业的信息分为可数码化信息和不可数码化信息两类。企业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可数码化信息。对不可数码化的信息,兰博士解释为只可意会而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信息,它主要包括企业前期项目的盈利状况、企业实现自己原定目标的能力、企业员工的能力与忠诚度、企业与其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等。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才能获得这两类信息。

 

对于第2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在关系型融资中银企双方存在着一个隐含契约的关系。关系型融资与距离型融资的区别表现在关系型融资的银企双方更注重长期的合作。当企业处于暂时的财务危机时,关系型融资中的银行一方会及时救助企业脱离危机,而不是马上催逼债务。在关系型融资中,银行追求的是长期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短期效应。

 

对于第3个问题,兰博士认为很难将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融资活动纯粹地归为关系型融资或距离型融资。在现实生活中关系型融资与距离型融资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绝大部分融资活动中都存在着关系型融资方式的影子。为了更好地理解关系型融资,会上有人提出了几种情况:1 银行经理的侄子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马上就要濒临破产。这时银行经理利用职权给她的侄子增加贷款,帮助其免于破产;2 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促使银行贷款。这两种情况,与会者一致认为不属于关系型融资,而应该属于关系贷款;3 企业出现暂时的财务危机时,银行出资救助;4 银行与企业保持长期的联系,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款给企业。后面两种情况被认为是关系型融资。

 

那么,关系型融资与关系贷款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对此,兰博士解释说,关系型融资与关系贷款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关系贷款是指银行经理利用手中配置资源的权利谋取私利的寻租行为。“关系”是“关系贷款”决定贷款发放的唯一条件,而且“关系”是通过受贿银行经理实现的,贷款的实际经济效益几乎不在银行经理的考虑范围之内。在关系型融资中,“关系”只是贷款发放的前提之一,而且是通过对企业的专用型信息能力投资实现的,贷款的实际经济效益是决定贷款发放与否的关键。

 

       尽管对上述三个问题有了一定的共识,但研讨会上争论的焦点即如何从理论上区分关系型融资和保持距离型融资,对此似乎还有严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银行会搜集所有融资对象的不可数码化信息,但经济学不可能把所有融资视为关系型融资,因此关系型融资的定义应当能够把这类融资与保持距离型区分开来。而前面介绍的布特的概念和兰博士自己的概念好象不完全具备这种区分的功能。从新古典经济学出发,是否可以认为在银行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如果它的一笔融资的价格在短期中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该融资就是关系型融资。但这一观点受到诘难。如果金融结构是理性的,它为什么承认低的价格呢?讨论中对此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释:1、银行为信息已经承担了沉没成本(更为准确的说法是银行为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只有当合作中止时这些投资才会变成沉没成本,如果投资已经变成沉没成本就不会再影响决策)为收回这些成本,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新顾客融资时产生的新的信息成本,银行也许愿意在较低利率水平上贷款;2、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有一个时间差距,为保证贷款的回收,银行也许愿意低利贷款;3、银行在短期中接受低价格,可能正是为了在长期中实现总资金的利润最大化。

 

    兰博士认为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之间的贷款活动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融资活动,我国浙江台州地区的一些民营城市信用社之所以经营非常成功,原因就在于自发运用了关系型融资。由于中小企业对我国目前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只有依靠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包括各种信用社),所以中国近期金融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起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体系。鉴于中小银行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问题,需要尽快建立针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了发挥关系型融资的优势而避免其弊端,中国政府必须杜绝对中小银行的行政干预。否则中国当前的经济、法律、资本市场条件下关系型融资很容易演变为关系融资,因为预算软约束问题激化而失败。

苏青岗: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目录

研究背景————————————————————————2

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2-3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3-4

研究线索————————————————————————5

第一阶段1984年——199210————————————————--6-11

线索一———————————————————————--6

线索二———————————————————————--6-11

第二阶段199210月——19979———————————————-12-21

线索一———————————————————————--12-13

线索二———————————————————————--13-17

中央的规则————————————————————–-13-17

地方的规则————————————————————–-17-21

第三阶段19979月——200211——————————————————————––21-27

线索一———————————————————————————————————–21-23

线索二———————————————————————--23-27

中央的规则————————————————————–-23-26

地方的规则————————————————————–-26-27

第四阶段200211月——今——————————–————————————————--27-31

线索一———————————————————————————————————-27-31

线索二———————————————————————--31

中央的规则————————————————————–-31

地方的规则————————————————————–-31

总结—————————————————————————--31-33

 

 

国有资产出售规则追溯与研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984年之前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0多年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手段的实践,我国的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相应展开,从1988年设立国资局到98年撤并再到2003年设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在摸索中逐步推进完善。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物质载体,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的价值形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与否的制度性基础。

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出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国企出售必须保持合法合理规范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国企出售合法有序进行的制度基础,制定规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自改革以来一直令人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没有立法的制度规范,就国企出售而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很多制度性漏洞被某些人利用,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虽然我国这些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国企出售的各种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从法律角度看,都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法律形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法律中也没有专门条文,其构成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委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机关发布的各种通知文件以及我国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但是这些大部分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产生了制度性漏洞,改革过程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本文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国企出售(注:本文所指国企出售包括国企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资产出售和国企产权出售,这几个方面有所交叉,以下同)的规则(注:这里规则是指对其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规则和各个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意见等非规范规则)进行追溯并作深入研究,对我国国企出售规则的变迁做一个制度分析,探讨国企出售规则的规范形式和要件,对我国今后有关国企出售的立法规范提供规则性性回顾与制度性前瞻。

国企改革的简要回顾

197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目标、理论依据、主要措施上的重大区别,迄今为止,大致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年春——1984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集中在农村,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搞“扩权”试点,简单的“放权让利”。

2、第二阶段198410月——1991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两权分离”的思路来进行改革,即国家掌握国企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所谓搞活企业,也主要是搞“经营权革命”,具体方式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触及企业制度和更大范围的国有经济问题。

3、 第三阶段1992年——200211月。这一阶段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这一年秋天召开的十四大为标志,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由80年代扩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上升到制度创新型改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开始触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机构和布局问题。

4、第四阶段200211月至今。以200211月召开的十六大和2003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在继续推进制度创新的同时,开始对已经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其制定建设,而且提出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1 198410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 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首次提出了两权分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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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大军:MBO的合法性及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缺陷

MBO的合法性及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缺陷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2004
1218

 

一、 MBO从小型国有企业拷贝到大型国有企业的问题

 

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所运用的管理层收购模式在县市中小企业里进行实施时,基本上未遇到阻力。自山东诸城全卖光开始,经历了一个开始由企业全体员工持股 [EMBO] 到后来仅仅管理层人员持股[MBO]的过程。在这一阶段,许多企业的MBO尽管有许多阻力,职工有许多意见,但大都在地方政府的调和下最后完成。管理层收购这一国企产权改革模式只是在行进到大型国有企业时,才遭遇到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舆论抵抗。
   
由此看,中国的国有企业MBO改造与国企的资产规模和历史时期有密切的关系。当企业资产规模不大和企业效益不好时,社会还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当资产规模较大并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润时,再推行MBO便有过度瓜分国有资产之嫌。

 

二、管理层收购[MBO]的推行与技术问题

即使在爆发了郎咸平引起的一场大争论之时,一些企业的MBO改制仍然在进行,例如,山东烟台市的张裕葡萄酒公司,从7月份开始改制,到10月底完成MBO收购。13名高管购买了30%的股份,意味着平均每一名高管要出资近2000万元购买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见《经济观察报》20041018日第21版。]
   
截止到20021231日,张裕集团在职员工2846人,总资产为19.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4.7亿人民币,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为8.1亿元人民币。这次进行的产权改制方案为:管理层和职工收购45%的股权,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40%的股权,另外的15%归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在企业内部成员收购的这45%的股份中,30%13名企业高管购买,15%由全厂2800名职工购买。根据规定,普通职工最多只能购买5万元的公司股份,副处级最多可买50万元,处级领导可买80万元,高层集团领导可购买1000–2000万元的股份。这种购买方式被称为EMBO方式,即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企业产权收购。但从购买权限看,管理层人员与普通职工持股量的差距是巨大的。一个持股2000万的高管人员其持股量是一个普通职工5万元持股量的400倍。
当前我国所有进行的国企MBO操作方法,都是由管理层从银行或社会凑集资金,来收购属于自己的股份。张裕公司管理层也是用这种办法成立了一个控股公司。但是,在以往的许多收购过程中,都存在着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问题。这种自买自卖导致多少国有资产被低估,是前一阶段我国国企改制的根本问题。

 

三、MBO的合法性问题

 

     至今为止,所进行的国企MBO改制在信息披露上都明显不足,内部人购买的行为缺乏透明度。特别是,国资委的许多决定缺乏法律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在郎案发生之后撰文指出:这些年我国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认识错误和混乱造成的,这种错误就是认为国有资产由政府代表,结果地方的县市政府有权处分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沦为县长、市长有权处分国有资产。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政府职权范围的事,行政首长有权作出决定。可见,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就会在地方形成省长、市长、县长可以随意处分全民所有的财产的状况。这是很不公平并且十分危险的。一些地方一二个领导决定,或某个政府部门决定,就把大片的土地、资源给转让、划拔给私人或私人企业,把国有企业给卖了,根本没有经过人民的代表机关讨论决定,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见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网《谁代表国家所有权?》,20041012]
   
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的改制既没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更没有征求职工组织—-职代会和工会的意见,只是政府官员和企业的厂长经理说了算。从宪政和法制的角度考虑问题,国家财产所有权要从人民主权的角度考虑,处理它要从正当的法律程序考虑。经济学家们讨论问题不考虑这些法治国家重要因素,不讲正当的法律程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就不可能是正当的。
   
谁有权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按人民主权和代议制理论,只有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行政机关不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宪政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依本人意见,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仅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还不够,还要进行更广泛的人民公决,如果不能进行全社会的人民公决,至少需要通过本企业全体职工的公决。但就目前我国的做法,基本上将人民排斥在外。

 

四、对MBO合理性的质疑。

 

在大型国有企业中搞MBO所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者不一定是所有者,这是整个世界企业界所通行的规则。郎咸平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老总韦尔奇为例,认为经营管理者就是公众资产的保姆,郎说:韦尔奇做了20年的保姆,每年拿1000万美金的薪水,从来就没有当过股东,他的股权是通过激励机制按市价买回来的。通用是谁的?还是中小股民的。因为当初总经理这个机会是中小股民给你的,你做好是应该的。同样,国企老总哪一个的机会不是国家给的?如果不在1985年给你张瑞敏海尔冰箱厂,你将会干什么?你将会在贸易公司退休。现在国家给了你机会,你做不好反而是应该的,做好了倒变成自己的了,你们这些家伙还有没有一点良心哎!跟韦尔奇相比,你们不感觉惭愧吗?这点小功劳就觉得自己不得了了,我告诉你,民营企业如果都象海尔一样享有这些资源,都能做得象海尔一样。家电有什么难做?又不是集成电路、人造卫星,告诉你,我都会去做。我们神话了他了。”[引自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经济研究资料》200410期,48页。]
   
郎咸平的话使我们感觉到中国社会认识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文化的人文差距。象烟台张裕公司的13位高管人员,凭什么非要成为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才肯卖力?为什么非要拿到2000万元的股权才肯为这个企业卖力?这不是中国企业家的良心出了问题吗?除了良心还有什么?笔者认为还有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和国家治理模式。
   
MBO做法的第二个质疑是对经营者的产权激励机制。什么是合理的企业激励措施?是不是把整个企业都送给经营者才是最好的激励机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当一些县市所属的小型国企进行MBO改造时,由于企业资产规模较小,在这种小型企业中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在这种小企业中,产权的因素往往对经营者影响较大。但在大型国有企业里,如果用产权形式进行激励,这样的结果便可能形成责任与义务和报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譬如烟台张裕公司,13名高管每人拿到2000万元的资产就能搞好企业吗?股权赠与真的作用巨大吗?如果说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严重低于经营者的劳动付出,那么今天只需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年薪,便可以达到合理的平衡。
     
但是,这些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和官员片面强调激励管理者的作用,他们的理论主要有四个内容:1,把现代企业制度视为现代生产组织的唯一方式;2,把新制度经济学奉为神明;3,鼓吹股东主导方式;4,过分强调激励管理者的作用。按照他们的说法,为了搞好企业,要维护管理者的经济利益,而劳动者的利益是无所谓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利用占有国有资产获得大量财富,通过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与,他们把国有资产化为私有财产。而这一切是在制度创新的旗帜下进行的,其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家描述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事实说明,他们把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与说成制度创新是荒谬的。”[侯若石《质疑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张维迎、厉以宁和吴敬琏商榷》,2004年,]
   
现代企业制度生存了近百年,正面临被改造的命运。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发达国家企业实践看,以企业之间合作组成的生产价值链,才是制度创新,改革公司治理,强调企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才是制度创新。但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为由,放大它的片面性,例如实施以产权变更和股权赠与为手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不是制度创新,而是历史倒退。
      MBO

左大培: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左大培(2004118日)

 

      

       最近3个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已经揭发出前几年公有企业“改制”当中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公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当前急需在企业“改制”方面采取一系列综合配套的措施。下边根据需要这些措施的紧急程度(不是其重要程度),逐项列出我们当前在有关公有企业“改制”方面所急需采取的措施:

 

       一、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原经营者和企业领导以任何方式(包括本人出资购买)获得任何公有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不仅禁止此种人获得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且禁止其获得企业的控制性股权,明文禁止“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禁止对公有企业实行任何形式的MBO

       为激励公有企业的现任经营者,可以允许其获得本企业的少量股份及其期权,但必须将其可获得的股权限制在绝对不可能对企业有控制力的水平上。小型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股权量化到个人只能采取一种方式,即企业全体职工集体选举企业领导、真正集体民主决定改制方案,应宣布除此以外的所有作法都为非法。

       主张使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人,强调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不如他们清楚企业的情况。他们以此为由主张实行经营者持大股式的公有企业私有化。其实,任何人只要站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就会明白,恰恰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才必须绝对禁止任何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获得其企业。只要允许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其企业,原经营者就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压低公有企业的售价,使自己大发横财,损害公有财产、广大公众和企业的职工。也只有完全禁止了原公有企业经营者获得其企业,并且禁止经营不好企业的领导“易地当官”,才能逼迫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高收入和社会地位而尽力经营好公有企业。

 

       二、立即在公有企业中开展严厉的反腐败斗争。要与党政机关的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全面清查和严厉惩处公有企业经营者的任何贪污受贿行为;必须立即明文禁止在职的公有企业经营者和领导人另行开设和经营私人的企业,禁止公有企业与其领导人和经营者的亲属开设的私人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必须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公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个人收受任何回扣;必须明确宣布任何上述明文禁止的行为为非法,对确有此类行为者至少必须解雇和开除,情节严重者必须给予刑事处分。今后还应逐步实行公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本人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和公开化。

       在此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中,争论的双方——主张让国有企业经营者成为所有者的一方和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方达成了一个真正的共识:目前的国有企业经营层存在着严重的腐败和贪污受贿问题。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公然开设私营的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向自己所有的私营企业转移财富;在采购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收受回扣。反对私有化的一方进一步认为,这种腐败行为的顶峰就是现在的“经营层收购”,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贪污受贿当然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帐面经营成本,造成严重的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此。

       任何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明白,要想遏制这种人所共知的腐败行为,首先要作的就是采取严厉的反腐败立法和司法行动。但是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竟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普遍腐败为由而主张使他们成为本企业的所有者,其理由是,如果企业变为其经营者本人所有,他就会认真经营好企业,也不再会有任何管理腐败行为。

       这种思维方式之荒谬,只有用郎咸平式的保姆比喻才能说清:一个大家庭的家长雇了保姆来管家,但是这个保姆总是偷家里东西;家长本应好好监督这个保姆,或者干脆解雇偷东西的保姆以保护自己家的财产,而这个家长竟要把自己家的全部财产都白送给偷东西的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归她所有,如果把主人家的所有东西都给了保姆,她就不会再偷东西了!

       实际上,既然私有化的鼓吹者们也突出强调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严重,他们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就应当是与我们一起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如果他们以“私有化是唯一出路”作借口,不同意者立即在国有企业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那就只能表明他们指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只是作作样子,只是为给少数人暴富的权贵私有化找借口,他们是在玩弄一个最阴险的骗术,就是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为理由,进一步要求向这些腐败分子让步,纵容甚至鼓励国有企业经营者中的腐败分子!

       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是维护人民的公共财产、防止国有财产受损、防止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受害的首要措施。它也对净化整个社会的经营环境、提高私营企业的效率有极大的好处,因为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已经严重恶化了社会风气,许多地方的私营企业中现在也大量出现了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这也大大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立即清理整顿全部会计和审计行业,保证任何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会计师都只对帐目的真实性负责,使整个财会行业的重心放到对政府税收负责上来,严惩任何参与制造假账的财会人员,同时宣布任何企业的账外经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应当使公有企业的财会系统变为只对政府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使其在个人收入和职务的任免上对企业的经营者有相对的独立性。

       之所以要这样整顿会计和审计行业,是因为搞账外经营、造假账不仅是各类企业逃税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了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贪污腐败的一个主要途径。

      

       四、立即停止各级政府的一切以“产权改革”为旗号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停止大量集中地在短时期内向原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出售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现有公有企业的产权变更方面,原则上只应当允许国内的私人资金和外资企业为投入实际的经营资金而对现有的公有企业参股,以及对已经资不抵债且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其它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都应当立即停止。在对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时,必须在企业产权和财产的处置上遵从企业债权人的主张,首选的方案应当是由企业职工集体真正民主地选举职工持股会,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变为职工集体持股。

       必须这样作的原因首先在于,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必然造成公有财产以过低价格出售和严重损失。这一方面是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造成公有企业出售价格过低;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又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大大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

       此外,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也是一个“三套车”私有化方案的实施步骤,其核心是要把公有企业都变为原经营者、“民营企业家”或外资企业私有。这样的大规模私有化不仅会加剧中国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妨害中国经济的产业升级,而且有可能使中国变为由外国大公司控制的经济殖民地。为了防止出现这样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局面,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全面系统的私有化运作。

 

    五、立即强制性地规定: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实行信息的完全公开化。有关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的信息,改制的方案和进度,企业产权和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强制性地公开,作到情况完全透明。改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对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上述信息的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开始着手清理和公布有关最近10年公有企业“改制”情况的资料,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任何虚报、隐瞒和制造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公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之所以必须尽可能公开化,是因为这是防止公有财产受损害、群众利益受伤害的基本保证之一。最近几年许多地方的公有企业改制变成了掠夺公有财产、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运动,而作到这一点的方法之一是把企业改制搞成彻底的暗箱操作,对外将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完全隐瞒起来,甚至对仅仅客观地研究实际情况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也实行彻底的信息封锁。

 

    六、强制性地规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为公有企业改制召开群众性的听证会,并将其制度化;将公有企业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人都视为“利益有关者”,允许任何利益有关者提出和发表自己对企业改制的意见。这种“利益有关者”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所有者集体的成员,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当地的每一个公民,而对中央国有企业则是国家的每一个公民。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征询“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必须根据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协调。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至少必须包括企业的职工、出资人、债权人,必要时甚至包括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

    近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之所以招致普遍的反对,首要的原因就是无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样的改制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七、尽快完成立法程序,形成有关公有企业、公有财产与公有资产的适当法律法规,使得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出售和重组有法可依。

    最近十几年的公有企业“改制”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在一再强调法制的今天,这样的企业改制在原则上是违法的。这些改制之所以会损害公有财产和群众利益,在社会上引起公愤,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没有任何以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规定作依据。今后必须坚决地杜绝此种情况。这首先要求制订相应的法律,并禁止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

 

    八、尽快着手建立公有(首先是国有)的控股机构,形成有足够竞争力的公有机构控股者、投资者,并任命业绩良好、品行良好的公有企业负责人担任其领导。第一步首先应将直属中央的国有大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改组成这一类的机构投资者,并在一些业绩良好的国有大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样的投资机构。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视本地情况建立这样的投资机构。最终应使这样的公有机构投资者成为所有企业中的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的代管人,成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最主要的战略投资者。

    这样一种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中避开全盘私有化的陷阱。市场经济中的大型公有企业必须有强有力的战略投资者,中小型公有企业中也必须有真正起作用的所有者代表。最近几年的企业改制想让国内的私人资本家、私营企业甚至外国的大企业来作这种战略投资者和所有者代表。这种作法的害处丝毫不亚于全盘私有化,因为它为私人资本侵吞公有财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为避免这样的变相私有化,最主要的任务是在适当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率的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褚毅平: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一段时间以来,由香港教授郎咸平掀起的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尽管争论本身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其对社会舆论乃至公共政策却已经产生相当的影响,国资委研究室新近发表的文章强调要坚持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规范国企改制,并批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演绎成“国退民进”,明确表示反对在目前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层收购。然而在问题似乎应该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还是感觉这场争论存在一些基本的盲点和思想的混乱,不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辨,我们很难从中得到真正的教益,并找到国企改革的最终出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争论才刚刚开始,而从纯粹的经济学话语上升到思辨领域是必要且自然的。

一、实证主义及其限制

在这场争论中我们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郎咸平反复声称自己是用数据说话,在他看来似乎对他的观点的反驳必须包含对他的有关海尔、格林柯尔等公司的实证研究的反驳,郎的观点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点,一是目前的产权改革国资流失严重,二是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差,国企改革应该在公司治理而非产权方面。主流派经济学者自然不甘示弱,他们认为郎闲平和新左派人士夸大了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赵晓指出郎闲平的实证研究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总量上国有资产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显然主流派的武器依旧是实证方法,实际上,类似的争论早就有过,只不过攻守换了个位。一次研讨会上,张维迎断言民营企业的效率要高于国营企业,林毅夫当即站出来反驳说私营企业也有破产,而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很高,他把国有企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负担过重。在逻辑上,林毅夫的观点证伪的仅仅是一个全称判断而决非一个一般性或总体性命题,而正是后者给实证研究留下了难题和争论的余地。

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证方法以数据和清晰性见长,然而其可靠性却与一般的印象相反,往往有唬人之效而无真正的科学之实。杨帆研究的结论同样令人震惊:国资流失的数字是20万亿。但即使他的研究是准确的,这样的数字究竟有多少意义呢?主流派完全可以反驳说,国资流失并非等同于国民财富的流失,同时,正是效率至上的产权改革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壮大了企业,促进经济的繁荣,从而使国有资产能够在分享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得以壮大。换句话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特征的国企产权改革本身也为国有资产的壮大创造了条件。   

从方法论角度看,很明显,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本身就暴露了经济学实证主义内在的局限。必须注意到,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并成为西方学术主流依赖于两大背景,一是其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功运用,一是建立在希腊演绎思维传统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证方法之于社会科学必须充分考虑这两个前提。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就在于无法有效地控制边界条件,进行重复性试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具有能动性,因此社会系统远比自然界复杂,实证方法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了。经济学大师米塞斯就主张经济学应该是以无可置疑的先验前提和可以验证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演绎体系,这一见解与其说是一种理想,不如说它是针对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泛滥的批判和警示。

上述非科学的“科学化”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西方至少有两个因素对此形成制约,一是深厚的古典演绎思维传统,实证方法和经验尽管从认识论角度看有相当的重要性,但从思维本身来说,它只是一种补充。二是学术研究的专门化,在特定意义上也就是学术的某种程度的自我封闭性。这是学术研究固有的审慎和谦逊,它既意味着人类理性本质上的无知,也表明学术的语言和知识背景通常并不能够为大众所理解。很明显,中国的经验主义思维传统天然地与实证思维有亲和性,而对此的制约却极度匮乏。因此,实证主义的泛滥在西方如果说是一种疾病,那么在中国它大概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没有疫苗的瘟疫。此番论战中,主要的对阵双方都相互指责对方的武器不规范,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批评郎咸平的论说不合逻辑,但他仍然没有走出实证主义的怪圈,不断重复着被对手长期置换了的主题:即国企民企谁的效率更高。实际上,这已经将中国的话题偷偷嫁接到西方成熟的政治法律语境中,本身就偏离了问题。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左大培先生马上起来反驳陈志武,声称数量统计没有太多可信性。难道陈教授的精致实证研究不具有价值,反而郎咸平的粗陋的案例推广学倒成了伟大的发现?尽管可笑,但我们还是不能从这样的纠葛中得到更多的是非判断。

真正的奥妙也许在于,郎闲平的论说首先在逻辑上是不合法的,尽管他指出的现象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奇怪的对立正反映了这种粗鄙的实证手段变成了狡黠的工具,它回避了思辨与演绎的天然的深度,仅仅把问题停留在现象层。其实产权改革与国资流失只具有表面的因果联系,在体制性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没有产权改革照样还会存在国资流失,严刑峻法也不等于法治,它要么不能解决问题,要么付出的代价(社会的政治经济的)更加高昂,诸如专政年代。其次,郎咸平煽情式的言说,突破了学术自身的规范,在郎教授那里,学术成为了群众动员的工具,但他却没有提供公众能够充分理解的解释方式。在这一点上,张维迎教授的担忧和愤怒是有道理的。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产权改革自然与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难道公众不能过问自己的问题?显然,这是我们必须正面回答的正义呼声,无论这些声音是否来自真诚。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说,这里首先讨论第一个层面(另一个放在后面陈述)。公众能够接受的是常识即充分成熟了的实证知识以及在常识基础上的演绎推理。学术性的实证研究它的结论过于清晰,论证对于公众来说却很难置喙,而基于常识的演绎论证是严谨的至少是清晰的和可以理解的,对于前提因而也包括结论每个人则是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和不同程度的保留,因此基于常识和常识的推演的面向公众的语言才是公正的不具误导性的。撒切尔夫人当年批评她所称的懒人制度,这就是把自己的国有制改革理念落在公众的经验层。同样,对于产权改革我们给出的大众性陈述就可以简化成:假定经理人是经济人而非道德家,假定坚持市场走向,那么在当下的政治法律状况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官僚体制的持续稳固将侵蚀国企经理人的市场化导向(郎闲平的严刑峻法在最有效率的意义上也就是让企业家成为一个好官僚),从而不可能在经营管理上提供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所有者的虚位使得难以有效遏止国企控制人以权谋私和国资流失,所谓经理人信托体系完全是没有制度基础的空话。这实际上也就是一个通俗问题的答案,即在当前制度背景下,处在经理人位置上,如何最大化你的利益?显然这才是经济学家面向公众的恰当的表达。

二、从实证主义到虚无主义

与实证主义相联系的是价值虚无主义的流行,稍有不同的是,上述借科学来包装的庸俗的实证思维变成了一种看似更加谦卑的追求“客观性”理论态度,它主要存在于主流派经济学话语中。以实证拒绝价值判断,如果说在现代西方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的话,那么在我们这里,则又具有了实际的功用,它成为了学术上的生存智慧。二十世纪伟大的智者施特劳斯在反思现代性的时候深刻地觉察到现代学术和认知的危机,在他看来,实证主义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事实领域,这样的科学标准是虚伪的,他认为这种“方法论”否认任何目的或原则之普遍有效性的理性知识的可能性,把涉及诸如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等道德的和基本的选择及原则视为“价值”或荒谬的偏爱,其结果必然导致对自主、合理的政治实践的可能性抱犬儒主义的态度,导致虚无主义和庸俗市侩之风盛行。施特劳斯把现代性的本质归结为虚无主义,他对此的批判以及回归西方古典传统的立场恰好说明中国学术主流引以为时髦的东西,实际上乃是食洋不化,因为虚无主义很大程度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

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就是价值取向上的单维度或利益至上,在关于改革的主流话语中它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印证的逻辑,它的玄学意义在于:因为关注某种实利性价值例如GDP,且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我们的价值取向就不仅获得了正当性,而且在完备性意义上拥有了合法性——既然被“实证”了,当然也就无须批判。真正的道理是:由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性质,无法在可控条件下从时间及空间的任一维度进行验证、比较,即便在效率意义上,这种唯利主义的改革路径也无法被科学地实证为最优,而只能说令人满意。然而即使是后者,从哲学角度看也绝非是民族性之狭隘面的克服,反倒是它的发扬光大——因为这一过程事实上不过是理性又一次被放逐的历史!

主流派在谈论产权改革时,总是习惯性地把俄罗斯大众证券化当作反面教材。樊纲教授在最近的评论中声称,决不能搞俄罗斯式的私有化,不能平均分配国有资产。问题并不在结论,而是其暗含的前提和推断是大可置疑的。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其经济衰退以及腐败的原因吗?寡头式掠夺真的比渐进式寻租更糟糕?前者从道理上很难说得通,这种因果性联想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例如,陈志武、秦晖等就断然给予否定。后者,至少从文化政治角度看是否定的,从深刻的方面说,俄国寡头今天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也正是主流派精英理论的逻辑结果,是其孜孜以求的东西。至于从俄国所做出的关于中国改革的推断,也不过是重复前面我们所指出的最粗陋的实证主义形态即案例推广学。正如施特劳斯所评价的:“我们的(以宣称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确实能使我们聪明而睿智。可是它承认无法帮助我们分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目标。这样的科学是工具性的,也只能是工具性的,他生来就是现有的无论何种权力或利益的的仆从”[1]

郎闲平挑起的争论的积极意义可能就在于,它实际上已经宣告主流派(在本文中主要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主流政治经济学)改革路径的死亡,同时也给了它反思和新生的机会!主流派失败的命运实际上是它自身矛盾的必然结果。这种矛盾首先表现在其思路缺乏历史演进的自然基础,正如它的虚无主义意向导致始终无法理解俄罗斯证券私有化包含的自然正义一样。主流派首先把国有产权抽象化进而以经验主义否定这种抽象性:国有等于无人有等于权力所有。至于他们搬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之不合时宜和虚妄同样十分明显,交易先于产权这样的近代西施之颦,现代东施如何能效之?他们试图以非理性来建立一个理性社会,完全无视理性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他们是马基雅维里主义的权力崇拜者,然而正如施特劳斯对马基雅维里的评价,他们所推崇的并非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这种发现并非拓展了人们的视野,相反是因为缩小了人们的视野。因此,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左派高举理性的旗帜,要求回归国有产权的理论规定性和法治,经济学主流派政策最终难免成为正统意识形态和大众情绪的祭品。

其次,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今天的主流派在改革理念方面业已产生微妙然而影响深远的变化,在产权改革思路上甚至形成了断裂,这正是产权改革论争的症结也是出路所在,有必要略加分析。以改革初期三位代表性经济理论家董辅礽、厉以宁和吴敬琏为例,他们的思想总体上是在理性的层面建构改革理论,当时的改革理论作为一种否定性却同时是在传统极左体制之上的逻辑展开(股份制既是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扬弃同时至少在理论上又延续了大众性),因而合乎自然正当,尽管吴敬琏的市场优先论更多地反映了经验主义和妥协的倾向。其结果是,最具理性色彩的股份制改革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被边缘化,最终产生今天被扭曲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市场改革虽然并没有像它的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成功地改造国有企业,但在更为广阔的天地结出了硕果,成就了生机勃勃的民营经济,它们的总体特征就是大众化的改革参与。反观九十年代之后的三位代表人物樊纲、张维迎和林毅夫,尽管他们与上述三位八十年代经济学者有着或多或少的师承关系,尽管他们在形式上延续着那时候的基本理念,例如樊纲、张维迎对产权的强调,林毅夫对竞争与后发优势的论述,但从哲学方法上完全倒向了改革的自发性和经验主义,政治上则表现出明显的反大众参与倾向,即主张产权改革但同时依附权势或反对产权改革同时也回避民主。概言之,他们都是以实证主义抵抗古典理性即以自然权利和演绎思辨为基础的理性形式(如张维迎对腐败与帕累托改进的关系的研究、林毅夫把国有企业低效率归咎于社会性负担的论证就是这种实证主义的典范),从而既被泛滥的虚无主义所推动也推进了虚无主义的泛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主流思想具有古典理性的特质抑或纯粹是偶然的巧合?这是一个饶有趣味同时也意味深长的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至少在中国大陆虚无主义的兴盛与马克思主义的衰微几乎同时并行,就容易受到某种启发。实际上,理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借暴力征服中国所带来的副产品,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的学术思想因此能够轻易地从马克思经由黑格尔到达柏拉图(顾准应该还受到几何学的深厚影响),正好逆着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批判的方向。有趣的是,这种逆行不仅能够有机地吸取他们之间的合理联系而且恰好克服了波普牵强附会、夸大其辞的方面。我们是从实践的极端回到理念的极端,而波普的批判则是从极端的理念到极端的实践,前者逐渐把理念与实践相分离,强调它们的差别所在,后者则越来越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换句话说,对八十年代知识分子来说,一个自然倾向就是,对斯大林主义实践的反思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理性主义,而是有节制地停留在古典理性(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则一发不可收,把这种反思推向极致)。回归希腊的结果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发现两个与今天知识分子不同的性格,一是有别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等传统思维倾向的理论气质,一是政治哲学的着眼点落在城邦或充分拥有公共生活的人群。股份制理论就是这样一个脱离“实际”的只能产生于知识精英的西方理性主义的奢侈品,这种纯思维的产物对传统观念而言无疑是超前的,但是纯粹从观念演绎来说它又是极其自然的。而现在的一代知识分子的主流(也包括自由主义这样的民间思想主流),他们的政治兴奋点是在“社会”,其平等主义的现代旨趣甚至具有激进的非城邦倾向,这与古典观念正好相反,后者相信,一个开放的或包容宏富的社会会在比之封闭的社会更低的人性层次上存在着,较低级社会将较高级的社会拖下去的机会也防不胜防。[2]这些现代化知识分子的哲学在方法上则深受现代实证主义和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影响,同时英美经验主义被抽离其历史文化背景而仅仅从文本的意义上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趣,因此就以奇怪的然而却貌似合乎逻辑的方式强化了东方传统的经验主义。波普哲学倾向于把所有理论前提当成可证伪的对象,把苏格拉底式的原本只能处于封闭世界的探究、追问的怀疑和批判置于所谓的开放世界并彻底世俗化,从而为相对主义、多元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当波普的科学哲学演变成一种社会理论而无视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其实质亦即从承袭着专业化的封闭世界掉落到开放世界,爱因斯坦对牛顿的批判自然地具有封闭性,而郎闲平的批判却面向大众),危机就已然潜伏了。同样,社会学领域的实证主义、传统的经验主义乃至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则从不同的方向助长了虚无主义的流行。如果我们相信思维推动着历史,我们就容易理解何以国有产权改革以及同样主要属于传统上的城市主题的政治改革在一片喧嚣之中却步履维艰,在强制的表象之下其更深层的秘密则隐藏在知识分子之中。

三、产权改革中的非主流话语

在主流话语之外,非主流话语不仅繁杂而且其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使得它们理解起来更为复杂。郎咸平对主流经济学发起的挑战,自然受到所谓新左派知识分子的鼎力支持。然而,在笔者看来,新左派理论借助现代性话语对市场经济和所谓的资本强制的批判,其对经济民主的单向性热衷,不仅脱离了本土语境,从它自身的思想体系上说,也表明它既缺乏知性的真诚,也谈不上高贵的谎言,因而新左实乃伪左,根本不具备对话的资格。

缺乏逻辑的一贯性和严谨的论说是中国人文传统的陋习之一,学术的功利化和缺乏理性思维或本能地对理性保持敌意是两个互为加强的动因。这种陋习自然也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在产权改革论争中,杨帆博士恐怕是最值得剖析的。他声称产权改革要超越左右翼,[3]在笔者看,他的超越恰好是以混乱的逻辑为前提的。杨帆的政治经济学大体是以国家主义立论的,在他看来,国家间的关系就是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从这种唯利主义我们很容易就联想到马基雅维里,当杨帆大义凛然地批判他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主流派时,他自己与批判的对手奉行的实际上是同样的哲学。施特劳斯认为马基雅维里正是现代虚无主义的开端,是他发起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第一次真正激烈的攻击。施特劳斯坚持那种把马基雅维里视为一个传授邪恶的爱国者的传统评价,在他看来,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只是一个族群的集体自私自利,“爱国主义是一种对于自身的爱。对于自身的爱,在品第等级上低于既对自我又对道德上的善所怀有的爱。所以对于自身的爱,往往倾向于变得关注自身的为善,或者关注对于善的要求的遵循。通过乞灵于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来为他骇人听闻的学说寻找根据,意味着看到了那种爱国主义的美德,而在同时却对高于爱国主义的事物视而不见,或者对既使爱国主义成为神圣又对爱国主义加以限定的事物视而不见。”[4]其中的虚无主义意蕴可见一斑。如果仅就目的而论,“新自由主义”甚至比国家主义来的更为高尚,因为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和马基雅维里风格基于人性内在地包含着非意图性结果:通过强制自发地消解强制,或者也可以想象为借助强制筑就的逃离强制的通道,而从国家主义那里我们看不到多少基于现实的进步的价值和可能性。如果杨帆坚持这种政治上的传统主义,我们也就不需要更多地讨论了,实际情况是,他在同属于产权改革话题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持的实际上是非民主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他又与秦晖教授一样,坚持社会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立场,我们将要说明,两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后者在产权改革问题上毫不妥协的平等主义诉求事实上已经使它落入了一种特殊的虚无主义!

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要讨论哲学上所谓最高的善,毋宁说,是要从哲学圣殿下降到凡间或回到洞穴。在柏拉图一脉的哲人那里,自然正当或者善,就是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是智慧或对智慧的寻求。对古代哲人来说,城邦的法律有可能是愚蠢的,作为维护善的正义就必须把它视为本质上独立于法律。[5]与现代理想主义知识分子的区别在于,对施特劳斯而言,他比之他的任何古典典范都更接近于断言,善和公正的秩序从来不大可能成为现实。他们认识到,善是一回事,用得着或成为必需又是另一回事。即使善应该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一成不变,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居于支配地位,然而就实际而论,在某时某地又得屈就于必需或有用之下,善可能永远都得俯身屈就。[6]换言之,古典乌托邦思想家们较之其现代的批评者如卡尔·波普实际上更清楚乌托邦的性质,不仅如此,与那些乌托邦主义的现代效仿者相比,甚至他们的理论预设就是截然相反的,后者相信人在自然上是平等的,至少是可以通过启蒙加以改造的。古典派们并非平等主义者,他们是从人的完善着眼看待道德和政治事务并在理念上通向乌托邦,而这样,从现实层面就必须有自然权利的淡化和次生的自然权利之说,为了对城邦有用或有益,要求将智慧与同意相调和,亦即意味着在由理性或理智所明辨的自然权利与仅仅基于意见的权利之间的妥协,或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所谓次生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类腐化之后作为腐化的补救而必需的,是被神圣地建立起来,并且包含了堕落的人类所必须负有的绝对义务。这里,由习俗而来的私有产权显然被包容在其中了,而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正当只能从属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淡化的范畴,关注什么样的产权改革合乎自然正当?

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对自然正当的漠视,正是现代性的根本病灶所在。自由主义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完全知识,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和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或干脆放弃判断,这样,它几乎必然走向“唯法律主义”和“程序至上主义”。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人们谈到“不公正”的法律或决断时,显然意味着存在某种意涵,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即存在着某种独立于(由法律规定的)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当代对自然权利的拒斥只能导向虚无主义。如果说施特劳斯是站在现代性的巅峰上冷静地审视现代性危机,那么,中国问题就显示出自己的特殊性:混杂着某些现代性制度架构与观念形态以及前现代的传统官僚治理模式及其观念,因此在产权改革问题上,说中国自由主义的困窘实际上折射了虚无主义现代性危机也并不显得多么奇怪。

秦晖等自由主义者坚持产权改革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主张自由与公正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此建立了他所称的底线伦理: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从现实角度观照,这种底线伦理似乎代表着一种理想主义,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包含在现代性的病理学之中。古典自然权利论同样被视为乌托邦理想主义,然而并没有妨碍哲学家从哲学进入政治哲学即下降到洞穴,如同苏格拉底从哲学的“狂热”回到“清明”,不再把智慧与中道相分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回到常识世界。但坚持底线伦理的自由主义却无法为自己的理念在现实中找到着落的地方,它拒绝在价值的优先性上作出判断和选择,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滑向哲学上的虚无主义。当自由与公正被视为具有同样的价值时,妥协和隐忍就等同于既否定了自由也否定了公正,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虽然施特劳斯针对的是现代性之上的自然正当与抉择问题,我们则面对现代性之下的自然正当与抉择,但问题的性质即价值优先性及其标准是同构的,导源是同一的,都来自自由主义所必然包含的多元性,现代性的问题是从这种多元性发展成为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而我们现代化面临的则是把自由主义的多元性变成为教条主义。因此,施特劳斯的深刻评论对我们同样富有启发:“如果我们没有某种标准来据以在真实的需求和虚幻的需求之间作出区分,并分辨出各种真实需求之间的高下之别,……如果我们不具备自然权利的知识的话,由社会上各种相互冲突的的需求所导致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7]

秦晖教授也用自然法为自己的理论辩护,认为自然法就是公正或正义,[8]无疑,公正或正义问题正是古典自然法所讨论的,但是如前所述,古典派认为自然法即自然正当哪怕其次生的形态也都有淡化的需要,在下降到洞穴后,哲学家能发现,人类本质上乃是一种“介于其间”的存在物——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自然正当是引导人们走出洞穴的光亮而不是现实的让人们攀援而上的阶梯,这恰好说明自然法是“高线”而不是“底线”,至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法与自由公正(民主)的关系后面还要细细甄别。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能发现,不仅由于拒绝价值优先性判断使得自由派在产权改革问题上看似政治正确,实际上处于无所作为的困窘境地。它甚至还暗含着唯利益主义的民粹倾向,从而在虚无主义方向滑得更远。秦晖认为“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只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似乎更重要的是如何“分家”,进而说“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9]很明显,价值上的单维度遮蔽了意识形态与观念文化的影响,导致对问题的研判出现偏差。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分家”问题几乎从来没有成为能够讨论的“问题”,顽固的左倾教条意识和彻底的经验主义传统思维根本阻碍了理性的介入,既然分不分家这个前提无法在理性上充分展开,“如何分家”问题的探讨也难以为继,或者只能以扭曲的方式进行,郎旋风现象以及主流经济学者的普遍失语就是鲜明的例证,其结果自然很容易走向消极。也许,这种前提远不够充分的现状难以改变,然而讨论却必须进行,这意味着更需要论者尤其是占据着话语背景和道德优势的人们更加审慎,更需要深刻的思辨来克服天然的和人为设置的障碍。这里我们就此回到前述的有关公共话题的公众参与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我们指出公众能够接受的乃是常识以及基于常识之上的推断,显然这只是达致理性认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里暗含着对于认知主体的不同判断,也显示出现代启蒙主义与古典派的分歧,与启蒙主义者的乐观看法不同,古典派对启蒙抱强烈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处于洞穴中的人们看到的更多是真理之光透射下被扭曲的影像。洞穴意象是古典派最朴素也最深刻的思想,它表明被现代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参与命题的基础并不是那么牢靠。郎咸平的言论受到大众媒体的追捧和公众的欢呼,多少反映了这种令人尴尬的状况,对此曹思源先生以“不科学”作评价是十分恰当的,更重要的是,对于大众认知来说,这种不科学恐怕更多的是常态而非特例,情绪、偏见比之理智可能更能容易影响公众的判断。因此,即使是对于公共问题,民意也并非是天然正确的。

对民意的天然合理论构成质疑的另一个很好的实例就是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问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既定政策就是扶持国有企业,形成了借助国家垄断地位包括舆论导向变相侵占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现实,这一做法当然违背了股份制改革的初衷,然而却始终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并受到政策鼓励,在这里,作为受害者的少数投资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多数公众天然地存在不平衡。但是代言民意的主流知识分子却是要么诉诸民主要么以法律说事,[10 [11]这种拒斥自然权利的立场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也阻碍了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这个问题上,高调的自由主义与他们的论敌——那些多少是公开的因而也是诚实的虚无主义的主流经济学派或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差不多采取了同样的立场:置自然正当于不顾,不仅如此,他们事实上从不同路径打击在任何时代都承载最高政治文化的城市中间阶层和市民社会的固有基础,从而与文明的自然进程相背离,对于他们自我期许的政治理想这实在是极大的嘲讽。抛开各自的民粹主义和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心理根源,这一突出的现实困扰和矛盾充分揭示了自然正当与民主程序至上原则以及唯法律主义的重大分歧。对于古典自然权利论者,他们是在与法律相对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一词的,政治比法律更为根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因为一切法律都取决于人,法律要有人来设计、选择和执行,法律也可能是愚蠢和不合时宜的产物。古典派相信,教条主义即那种“把我们思想的目标等同于我们在厌倦思考时所到达的地方”(莱辛语)的倾向,乃是出自人类的天性,因此民主或者法律如果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训条而不是被视为只能恰如其分地被应用的方法,如果不能和理性与尊重事实相协调一致,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好的东西。

四、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

对虚无主义的指控必定带来对于自然正当(自然权利)的质疑:我们到哪里以及如何去寻找这种关于事物本然的正当性?对于柏拉图的理想来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从事他能做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拥有它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以世俗的观点即从自然权利的淡化角度看,可以概括为“各尽所能,按绩分配”。然而我们更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教导中受到启发,在苏格拉底看来,哲学就是由意见升华为知识或真理,或者说由意见指引着的思维的升华。无视人们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就等于是抛弃了我们所拥有的通向实在(真理)的最为重要的渠道。由于人们关于事物的千差万别的意见总是彼此冲突,就需要通过友好辩论(哲学或希腊人的辩证法就是交谈的艺术)寻找超出这些意见之外的关于事物本性的融通无碍的观点,这些意见不仅是与自然权利的存在或正义的观念相容,也是认识后者所必需的。很明显,对于古典派来说,他们依赖智慧而不是这样那样的程序来实现从意见向真理的升华,因此,他们对于真理或融通无碍的观点所需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在现代人看来反倒是独特的,对真理而言仅仅需要潜在的同意。在古典派看来,善如果不是等同于智慧,它也总是依赖智慧。但政治的难题就是在智慧与同意间协调,从信奉平等原则的现代自由主义观点看,同意优于智慧,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看,智慧优于同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到,尽管不完全相信民主,但同样出于对智慧的信赖,古典派也并非是暴力的鼓吹者,毋宁说,他们是合法权威的伙伴,相信在理性基础上的决断。他们也知道不明智的人常常能够通过迎合众人最低下的欲念,诱使大众相信他的权利,因而对智慧的统治的可能性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看法。

循着古典智慧的指引,我们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与拥有健全的政治法律体制的西方国家不同,产权改革对我们的必要性并非仅仅出于效率的缘故,更重要的是,从不关乎产权的公司治理角度看,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对我们而言实际上依赖于政治改革,即以直接选举的人大及其下属机构委托国有资产代理人,除此无它,我们的前提就是承认在目前情形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路径。其次,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在改革之初没有任何私人资本积累,因此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只存在对个人分配而没有出售问题。最后,由于我们这里涉及的是历史积累的问题,因此讨论只能依据大尺度进行。

从柏拉图的自然权利论来看,似乎可以提示我们按绩分配的改革原则合乎自然正当,从操作性角度讲,最接近按绩分配原则的应该是按占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配的方式。更稳妥地,我们不妨按照苏格拉底教给我们的方法,综合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极端的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寻找我们需要的答案。一种是实际控制人或管理者应该继承国有企业的产权,这个意见在传统社会里十分普遍,但放在强调人民性的平等主义政治文化背景下则过于离经叛道,它等于公开承认和纵容欺骗。因此,这种意见严格说只能作为一种意识而存在(私下里也常常被表述为次优选择论),而它的付诸实施也意味着拒斥理性的可能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只做不说,当然也不可能合乎自然正当。这种策略在实践上的成功依赖于两个条件,要么它置身于理性极度贫乏的文化中,要么理性被置身于产权改革之外,或者两者兼具。这两点如此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后者与只做不说形成现实的互动:不能说(辩论)才能做,能说了就不可能再如此做了,所谓次优选择合理论,暗含的前提就是那理性上最优的可能被理性之外的东西所排除了,因此次优就变成了实优。

另一种极端意见来自于平等主义观念和文本,即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与上面的唯一被做的形成鲜明对照,这是唯一能说或实际被说的,说与做如此不相干,这大概也正是我们文化中最让外人迷惑不解的地方了。但是,和那种将理性与实践相分离必定扭曲实践一样,这种排斥了其他意见的唯一意见也很可能扭曲真理。理论上,在民主条件下,这种意见一般会形成多数人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视为民主意志。但是,这种平等地分配国有资产的民主意志真的在本然上是公正的吗?自古以来,人们都明白这样的道理,人类天然地在智慧、能力和品性上存在高下之别,更遑论种种外在条件导致的实际绩效上的差异。平等主义地分配历史积累等于让懒惰的人不劳而获,从而在道德上也不是好的处理方法。古典派相信,由于人们在人类在至关重要的方面是不平等的,一切人的平等权利就是最不公正的。尽管我们注意到,民主的解决方案有其自身的逻辑基础,但我们还需意识到,平等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化产物事实上依赖它的启蒙主义的哲学前提,启蒙哲学不仅宣称人在自然就是平等的,而且深信对人乃至人性的改造能力。很明显,全能主义的观念形态及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是以这样的哲学前提为基础的,而改革的最深层动因并不是那些制度架构的运转效率或者各种人道理由,恰恰是对于那种启蒙哲学的全面怀疑直至回归传统,换句话说,只要这个前提依然有效,那么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修补、改善的,都可以用时间来克服,改革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改革本身就宣告了激进启蒙哲学的虚妄性质,意味着它的前身据以立足的前提以及由此派生的诸种许诺的崩溃,因此改革进程中从旧观念和法律文本出发的逻辑必然性只能让位于启蒙者应该且能够承担的道义性,对自然正当的诉求就成为改革理性唯一的目的。

对于人类前所未有的彻底反传统试验的历史遗产,由名义的所有权决定的平等主义产权改革方案实际上从来不可能被彻底实施,那样只能进一步摧毁原本已经十分脆弱的社会的自然结构,不过是启蒙之后的再一次启蒙,疯狂之后的再一次疯狂。事实上,人们关于那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然正当的观念从来就没有消失,对知识分子来说,甚至推崇民主的自由主义者秦晖也同样认为农村进行的事实上的产权改革是公正的,但众所周知农村改革恰恰不是依照名义所有权而是遵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即与纯粹民主下的一般结果存在距离。这种意见的趋同并不是偶然,表明达成融通的观点即自然正当具有广泛的基础。很多改革初期出现的所谓“红帽子”集体企业都顺利地实行了转制,有的实行股份化有的直接变成个人或家族所有,其转制特点也是依据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而不是名义所有权。尽管不能说这中间没有问题和争议,但公共话语层面的反应以及实际进程都表明这些改革大致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反过来说明只要应否分家问题解决了,如何分家并非是天大的难事,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也就是指在良知和智慧基础上自然的公正之道。

综合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发现“按绩分家”原则最能够经得起驳难,既然原有的契约因为其哲学前提的荒谬而失去效力,而改革又是对个人权利的承认,那么以个人贡献分享过去的积累就是最合于自然正当的做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都具有道义性。进一步说,按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按绩分家”原则且极具操作性的策略。理由很简单,根据使用的工具就把使用者的技能与他的绩效联系起来了,这里,资本的初始积累被视为可以忽略或者有其相对自然的传承。从“按绩分家”到按占有和使用权分家,这种自然权利的淡化还有着实际的理由,除了便于操作以外,对于这类产权不清晰的情形(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了全民产权的不清晰归根到底源于它的哲学前提的虚妄性质),一种自然的态度就是承认其占有和使用者的特殊的所有权利,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以及我们改革初提出的股份制理论都暗含着这样的看法。实际的情况也印证了这种特殊关系,在急剧变化的时代,资产占有和使用者总是这种(淡化了的)自然权利的最坚定的捍卫者,而其中的强势者往往总是能够将这些不清晰的产权轻易攫取。小岗村的农民冒着巨大风险争取的是他们留下血汗的小岗村的土地,格旦斯克造船厂工人捍卫的也不过是工厂主人地位,这恰恰表明,在变革的社会中,能够且理应加以保护的乃是自然权利而不是经由程序或不合时宜的律法所规定实在权利,更不是被蛊惑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需要解释。一是俄国产权改革模式是否合于我们上面认定的自然正当,或者我们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能够接受对自然法的偏离?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是以政治改革为先导的,民主化意味着它接受了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同意优先于智慧”的原则,因而就可能从某种程度偏离“按绩分家”这一自然正当。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政治民主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从某一个具体实践加以判断优劣是非。在民主条件下,运用奥卡姆剃刀原则以简洁明快的方法解决问题,反映了智慧与同意的调和,结果就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必要的妥协或淡化。很明显,这样的理解与那种认为只有民主才能有公正的教条主义观念大相径庭,后者把民主当成实现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俄国平等主义的国有股权分配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并非全部国有资产都参与了这样的改革。同时,俄罗斯工业化程度很高,农业人口也纳入到了计划体制内部,因此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均衡。这些条件正好修正了平等主义分家方式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公正或至少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换成一个社会经济条件极不平衡的背景,即便在民主条件下,理性的政治会否做出这样的抉择也是大可存疑的,在这种情况下,智慧与同意相调和的结果并不确定。因此,我们说俄罗斯产权改革(仅就其理性的部分而不涉及对具体实践的评价)接近于自然正当,但与民主派和自由主义所持的因果必然性观念截然不同,我们把俄罗斯民主与其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仅仅看成一个偶然的或有条件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以复杂的方式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取决于智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说,“按绩分配”能够成为比较融通无碍的观点的话,那么它的实践形式即产权改革遵循占有权和使用权原则,可能将会引来不少质疑。一个主要问题便是如果那些资产本身就是通过不公正积累而来,建立其上的绩效又何来正当性呢?特别是计划主义时代持续存在的工业对农业的“剪刀差”,将对这一思路构成严重的挑战。事实上,对“剪刀差”问题的一直盛行着静态思维下的误解,它往往被解读为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掠夺,至少这种含混的表述造成了此类错误的印象。但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加速的工业积累不仅来自农业同样也来自工业体自身,严格地应该表述为工业体增量对于农业以及对工业体存量的强制积累,而强制性积累所吸收的劳动人口则主要应该来自农业劳动力转移,因此说“剪刀差”是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不公正剥夺是非常不严谨的,它忽略了工业体的高速膨胀以及工农业劳动人口的相对变化。总起来看,在这方面计划主义的问题主要是剥夺了个人积累与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就总体的分配而言,它反而应该是更加倾向平等的。另一方面,错误的思维又被农民的绝对贫困的事实强化了,但理智思考的结论正相反,越是绝对贫困的地方,其强制性积累只会越少甚至需要反过来补贴,而被认为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如沿海省份,一般是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地方,因而也是农业劳动人口向工业转移最多的地方。计划体制下甚至还人为地将工业向内陆地区转移,这种当时出于战略理由决定的走向客观上是促进平等的。

从根本上说,计划主义时期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生活质量的绝对贫困,它是任何不发达状态都存在的现象,事实上与制度公平无关。近年来一个普遍的被认为有经验数据支撑的说法是,在经历了一轮由于农村率先进行土地产权改革而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的变化之后,城乡差距再度扩大,以至于二十多年来城乡差距并没有改变。对这个判断的正确解读只能是,它正好说明计划时期由于农村的绝对贫困导致人们对城乡差距的相对程度被感觉所夸大了,而罪魁祸首就指向所谓的“剪刀差”。经济学大师张五常曾作文“要冷静地处理中国农民问题”,对普遍存在的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误区提出中肯的看法,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出路还是现代化。[12]相比之下,我们却越来越不能坚持理智客观的科学态度,由同情到对学术的误解,从以讹传讹到成为一种政治正确,不能不说是民族智慧的悲哀。归结起来,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体制并没有扩大城乡以及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差距,后者反而通过劳动人口向工业的转移分享了工业高速发展的好处,因而从大尺度看,依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自然正当的实际做法。

回到自然权利以及它的淡化形式,解决了阻碍产权改革的观念障碍,即从被神化的和虚妄的权利观回到具体的、习俗的权利,神化总体性权利改革自然无从起步,而专情于那种无差别的其实是虚妄的平等意识则改革同样也将深陷被蛊惑的泥潭,而难以取得真正的突破。正如古典派把人视为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的存在一样,理性的改革也只能且应该以“介于其间”的方式进行,即以大众性取代改革的权贵性质和人民性(民主),这样我们也就自觉地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与股份制理论了。

由此,我们把问题归结到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改革。对自然权利的论证在其实践层面的意义十分清晰,它主张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正当性,借鉴许多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职工持股会可能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政府应努力承担广大下岗职工的保障义务,以弥补在改革过程中对他们的自然权利形成的无可挽回的历史性侵害。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证券市场是作为改革的产物而出现的,从改革的先导衍变成被视为改革的累赘和国家的道义负担,这一奇特的变化最明显地折射出改革对理性的疏离。从来没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那样彻底地鄙薄诋毁催生人类文明的理性,从来没有哪一群知识分子如此荒唐地自我否定!

主流派经济学者们几乎公开宣判国有股减持无解,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他们拒斥自然权利的虚无主义立场;更为激进的一端则将法律、程序以及虚妄的平等意识置于自然正当之上,将政治当成自由主义教条的附庸,这与现代西方自由派的僵化思维如出一辙:没有对错好坏,只有不可撼动的信条。最后的结果不过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失去法律的目的;为了形式正义而庇护了非正义;为避免不确定性而掉进更大的不确定性。从最实际的立场看,指望将证券市场推倒重来的政治前提根本不存在,恢复它的改革功能要比抛弃它或将之边缘化也更有意义,证券市场的存在就是产权改革的最好平台,如同农民当年对产权的关注一样,今天的证券市场也提供了强大的要求改革的内生动力。[13]漠视这一事实而又以改革者自居,我们就只能到它处去寻找心里根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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