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茹: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提纲)

中国近代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

(报告提要)

 

1840年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发展的速度和趋势怎样?应该如何划分发展阶段?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运用可以找到的经济指标,对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趋势作了分析。

按照经济发展理论和可以找到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我们运用人口、国民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为主要指标,对近代中国几个时点上的经济发展作了度量。结果如表1

 

1.       中国人均国民收入(1850-1949   1936年币值

年份

1850

1887

1914

1936

1949

国民收入

(亿元)

181.64

143.43

187.64

257.98

189.48

人口数

(千人)

414 699

377 636

400 000

455 243

510 789

541 670

人均收入

(元)

43.8

38.0

  35.9

41.22

50.51

34.98

时期

1850-1887

1887-1914

1914-1936

1936-1949

年均增长%

-0.38

-0.54

0.30

0.51

0.92

-2.87

资料来源:人口数字参见刘佛丁、王玉茹、于建玮著:《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五章。国民收入的估算方法参见该书第五章附录二至四。

 

我们运用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30

张肖虎:组织薪酬激励

第1章       组织薪酬激励简介

简介

随着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的出现和兴起。对于组织激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组织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

薪酬激励是组织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注:工作自由度(晋升)与资产所有权是另外两种激励方式)。组织激励的对象是员工。激励员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员工的努力程度;(2)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3learning。三种激励方式对员工三个方面的影响,构成了组织激励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是其中一部分内容的综述,主要内容涉及薪酬制度对员工努力激励的影响。由于薪酬的变化在科层制中特别明显,所以文章中还研究了晋升所带来的薪酬变化对员工努力的影响。

激励理论、合同理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与组织经济学的发展相辅相成,基础理论的深入得益于应用学科与相关经验研究的全面展开。它们之间更多的时候都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行文过程中面临着一个需要选择的问题:是根据激励理论发展的逻辑推进,还是根据企业面临的激励问题展开。

由于文章的主题是应用性的,所以我选择后一种行文思路:根据企业面临的问题展开。但是为了文章的完整性与可读性,当中对相关的理论进行简要论述。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采取什么激励制度?本文研究各种薪酬激励制度使用的条件。目前企业采用的薪酬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年度奖金、期权、佣金、锦标制,以及团队激励。结合激励理论逻辑,我把文章分为六章:第1章对简单介绍组织薪酬激励研究的相关内容;第25章详细介绍各种薪酬制度研究的内容。第2章介绍一种常见的显性激励合约――计件工资制,前提是雇主目标与员工的产出都是可以合同化的。第3章介绍关系激励合约的基础――主观绩效度量,前提是雇主目标模糊,要寻找可以替代指标,涉及哪种替代指标更合适、这些指标是否都可以合同化、不能合同化指标能够使用的理论基础等问题;第4章介绍锦标制。在前面两章里暗含的一个假定:雇主面对一个员工,雇主解决激励问题的信息只能来自于一个员工。但是组织内典型特征是一个雇主面对多个员工,在对单个员工绝对绩效度量成本很高时,可以充分利用其他员工相关信息推断该员工的努力程度,采用相对绩效度量。但是在员工之间工作外部性很强时,锦标制带来激烈的竞争,员工之间的合作难以实现(也是任何个体激励都会带来的问题)。专业化协作与组织在节省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是组织出现的两大条件。缺少任何一方都会使得专业化协作不能成功,即组织不能出现。因此,组织必须在节省交易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是一种代理成本,属于交易成本的一种)与促进合作做出权衡。这就引出了第5章的团队激励。组织引入弱激励(团队激励)来代替强激励,以促进合作。为什么弱激励能够促进合作呢?分别从同事之间的监督与关系激励合约两个角度来考虑。文章的结尾,第6章主要对与各种薪酬制度相关的经验研究作简单的阐述。

 

第2章       计件工资制

 

     本章分4节。第1节考察计件工资制的定义;第2节分析计件工资制短期(一期)合同(静态),计件工资制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道德风险解决,以及线性薪酬最优的条件,员工能力的甄别);第3节分析计件工资制在长期劳动合同时所面临的问题(承诺的重要性);第4节分析外部市场对计件工资制有效性的影响(外部劳动力市场与产品市场)。

 

2.1   计件工资制的定义

 

2.2   静态模型(解决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的模型

2.2.1 Holmstrom1979)模型与Holmstrom & Milgrom(1987)模型(从解决道德风险方面考虑计件工资制,并且进一步发展出计件工资制最优时的条件)

2.2.2另外一种是采用效率工资制Stiglitz()(对经典模型约束的一种修正),Macleod and Malcomson (1998)“Motivation and Markets”。市场对效率工资和根据产出支付的选择。

2.2.3 Lazear(1986b)模型(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能力类型的甄别)

 

2.3 动态模型――组织内长期劳动合同

Gibbons1987)模型,考虑工作难度是私人信息时的2期模型,会导致所有的薪酬计划无效率。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承诺),假设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能力(这为承诺的可信性提供了保障)

 

2.4   动态模型――市场的制约(市场约束――一种特殊关系合约对计件工资制的影响)

2.4.1 Kanemoto and Macleod(1992)模型考虑了二手工人市场(一种外部劳动力市场)对计件工资制的影响。

2.4.2Carmichael & Macleod2000)模型考虑了产品市场对承诺可信性的影响。

 

 

3 主观绩效度量与关系激励合约

在第2章里,我们是假设雇主目标清晰,且目标可以客观度量。这就意味着雇主目标可以写进合同的,并且可以由法庭保证实施的。但是,现实中的组织未必都有明确的目标,如:政府、非赢利机构等,即使那些大型股份公司,由于公司价值波动太大而难以作为产出指标。因此,用其他的绩效度量指标来替代。这些绩效度量指标主要分为两类:(1)客观绩效度量指标(可以合同化的,)、(2)主观绩效度量指标(不可以合同化,因为第三方无法证实的合同:引出一个理论问题――为什么可以存在)。本章分为5节。第1节分析替代性的绩效度量指标好坏的标准;第2节研究主观绩效度量可行的理论基础――重复博弈;分析信息对称时的关系激励合约;第3节分析信息不对称时的关系激励合约;第4节分析一种特殊的关系激励合约――职业生涯考虑;第5节分析主观绩效度量可能带来的问题。

 

3.1   绩效度量指标(采用其他绩效度量指标的不得已,以及带来的问题:激励的不是委托人想要的,或者是激励了委托人想要的一部分。)

3.1.1 George P. Baker (1992) “incentive contracts an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George P. Baker (2002) “Distortion and risk in an 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

3.1.2 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 “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 incentive contracts $ asset ownership and job design”

 

3.2   主观绩效度量与重复博弈(信息对称时的关系合约)

3.2.1 Bull1987and Dilip Abreu et al.(1990) and Drew Fudenberg(1994)

3.2.2 George P. Baker $ Robert Gibbons $ Kevin J. Murphy(1994) “Subjective performance measures in 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s”.

3.2.3 B.Douglas Bernheim and Michael D.Whinston(1998)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strategic ambiguity”

3.3   主观绩效度量与关系合约――信息不对称时的关系契约(也可以成为自执行合约或是隐性合约。关系合约是一种法律术语。隐性合约是与显性合约对称的一种称呼,但是Baker Gibbons and Murphy认为隐性合约的称呼会使人认为这些合约是模糊不清的,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他们采用关系合约的称呼。本文也采用这种称呼)

Jonathan Levin(2002) “relational incentive contracts”

3.4   职业生涯考虑――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市场约束)

Fama(1980)

Holmstrom(1982)

Gibbons and Murphy(1992)

3.5   主观绩效度量带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很多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组织设计,见Paul R. Milgrom1988 “employment contracts $ influence activities $ and efficient organization”.

Canice Prendergast and Robert H. Topel “Favoritism in organization”

 

4 锦标制

 

Gibbs and Hendricks 1996分析认为在同一岗位级别上,基于业绩的工资差异很小;而当工作级别不同,工资差异很大。工资的大变动一般都伴随着晋升。Lezear and Rosen 1981)开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员工努力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位置(工资更高)。这个位置的报酬是固定的,几个员工共同竞争这些位置――锦标制。相关的经济学研究主要考察,通过锦标制晋升的激励效应。本章分为5节。第1节分析锦标制的理论基础――相对绩效评估;第2节分析锦标制解决道德风险的能力;第3节分析锦标制在处理逆选择问题方面的能力;第4节锦标制在长期劳动合同中有承诺的作用;第5节分析锦标制可能带来的问题;

 

4.1   静态模型

Holmstrom19791982a)提出充分统计量的一个重要应用是相对绩效评估。其发挥作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相对绩效评估很普遍,其中以奖励(即:晋升)的形式最为常见。

4.2一种解释:(解决道德风险)

Lazear and Rosen1981

Green and Stokey1983

Nalebuff and Stiglitz1983

Rosen1986)认为,随着雇员职位上升,收益的百分率增加,因为赢的一方的收入不仅仅是这一等级的胜者的奖励。还包括可能继续升职带来的收益,因此,收入与组织层次有凸的关系,然而,最后一层(CEO)没有继续升职的可能,所以需要其他额外的奖励。

4.3另一种解释:甄别工人类型

4.3.1 Rosen1982)分析了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如何把员工配置到不同的位置,并且各自支付工资。这样的配置决策暗含着晋升也有激励效应。

4.3.2 Knoeber and Thurman(1994)进一步考虑了雇员的能力,人数从2人到多人,(涉及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

4.4   长期劳动合同中承诺作用

从动态角度上看,锦标制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支付薪酬的承诺。

Carmichael1984

Malcomson1984a

Bhattacharya1983

4.5 锦标制带来的相关问题

竞争过于激烈,合作减少,甚至出现同事之间的互相诋毁。

Holmstrom and Milgrom(1990)

Itoh19921993

Lazear(1989)认为,在外部性很强的工作中(即使个人工作度量没有问题??),基于个体产出的薪酬是不合适的,导致团队个体之间过于激烈的竞争,甚至会出现“sabotage” Kong-Pin Chen(2003)Milgrom1988),Milgrom and Roberts(1988)Prendergast and Topel(1996))。

 

解决问题的思路――构成下一章的主要内容

 

5 基于团体产出的薪酬

    本章首先分析团队面临的道德风险(构成第1节内容),以及逆选择问题(构成第2节内容)。解决团队面临问题的一个出路就是团队激励。为什么团队激励能够促进合作(构成第34节内容)?

5.1   团队道德风险(搭便车)

Groves(1976)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1972):解决搭便车问题,专门有人监督(并且通过赋予监督者以权利束,让监督者有激励监督)。

Holmstrom1982)委托人并不一定要监督。委托人可以起到一种打破预算平衡的作用,也同样可以解决搭便车问题。

5.2 多个代理人的逆选择模型

John McMillan1991: “optimal contracts for team

秦晖:“郎旋风”中看东欧

 

“郎旋风”中看东欧:

《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自荐

 

     

 

 

       金雁和我合著的《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一书最近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本来,按照惯例出版后应当由别人来写书评。可是本书的出版正碰上“郎咸平旋风”,争论的双方都打起了“俄罗斯牌”:一边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已经“俄罗斯化”了。另一边反驳道:我们没有俄罗斯化,因为我们没有把公共财产公开分给老百姓!看到这样的争论,不由得使我产生了“毛遂自荐”的冲动:什么叫“俄罗斯化”?俄罗斯真的把公共财产分给老百姓了吗?俄罗斯的困境就是因为她把公共资产公开分给了老百姓?如果不是,而是“非公开”地“卖”给了官方认定的某些“能人”,或者干脆不改革,仍然实行“国有官营”,是否就会更好?俄罗斯如今的情况究竟怎样?俄罗斯能代表中东欧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的一般情况吗?我们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进程中究竟应当汲取什么些什么经验教训?

       这些问题,我想不仅研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人关心,一般公众也都会关注,尤其是在我们的国企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的今天。因此我请人们听听我们的一家之言。

       金雁的专业就是苏联东欧研究,自1978年读研究生时起她搞这一行已经20多年了,她在波兰华沙大学的两年正好是经济“休克”的最困难时期,当时写过一本书叫《新饿乡纪程》,以后她还发表过多部关于前苏联东欧问题的著作。与如今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我不同,她一直是东欧左派的同情者,本书中的“思想变迁”部分实际上讲的也主要是东欧左派的思想变迁。但是我想不管左右,只要实事求是,在一些基本的底线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难。至于我,本来是研究中国问题的,关注东欧只是客串。但是关注之后也有点感想。我们都觉得,咱们看东欧时的一些“想当然”怕是靠不住的。例如:

东欧到底发生了什么?

 

       许多人认为“剧变”后东欧各国都已宣布要搞“私有化”,没有所谓意识形态障碍。那处置国有资产一定是顺理成章,大刀阔斧。起码比我们这里要容易得多。其实恰恰相反,虽然私有化的确不仅是剧变后当局明确的行动目标,至少在“剧变”初期社会情绪一面倒的情况下也是几乎全社会的普遍想法。但是,即使大家都赞成私有化,这只是在“要不要分家”这方面达成了共识,真正的问题还是“如何分家”。而在这种问题上达成共识谈何容易,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都会力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没有任何地方是可以回避矛盾的。而他们既然已经是民主国家,谁也不能独断专行,所以中东欧各国的“私有化”无不经过一个利益有关各方反复讨价还价的“分家谈判”过程,工会、农会、商会、左派、右派、中派、国企、私企、外企、控股者、中小股东、经理人与雇员……无不直接结社或通过政党代理人提出诉求。这个过程远远比那些口称不搞私有化实际上却可以以铁腕方式随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众不仅无法参与甚至无法知情的做法要复杂得多。

在中东欧各国,除了前东德由富裕强大的西德国家为了统一拿出巨资把一切包下来而化解了矛盾,捷克以公平、周密的安排实行了国有资产全民初始分配而解决了矛盾之外,其余诸国的私有化过程都拖得很长。一些国家像波兰,由于剧变前当局搞的权贵私有化在剧变后被清查,私有化进程还曾一度慢于前政权末期。在东欧各国,不仅私有化立法要经过左右派争论、议会辩论乃至全民公决,立法之后私有化的具体实施也十分复杂。许多企业的私有化谈判经年累月,尤其是与工会的谈判更为艰巨。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用我们这里一些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他们这样的“民主私有化”“交易费用”太大。事实上,与那种所谓“休克疗法”的剧烈变化造成破坏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相比,“民主私有化”的谈判过程长、交易费用大,倒的确是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

在这方面,咱们的体制优越性可就太大了。许多地方只要领导人一跺脚,立马就“全卖光”、“全送光”,产权马上就“界定”了。工人说赶走就赶走,资产想给谁就给谁,土地说圈了就圈了,谁敢说个不字?记得不久前媒体上广为宣传的“仇和现象”:一个地级市在“几个月内”不仅全部企业齐步“转制”、而且连学校、医院与幼儿园等公益性资产也稀里哗啦“全卖光”。而这位父母官因为改革成效显著又升为省级官员了。德国媒体曾经说,匈牙利的“全卖光”政策让西方国家(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实也有私有化问题)都有的可学。要是与这个地级市相比,只怕是匈牙利人也有的可学呢。当然实际上无论西方人还是匈牙利人他们都学不了我们——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而在那个地级市,考虑到“首长”只能对“卖方”而不能对“买方”下令,可以想见这种命令交易下不可能有正常的讲价气氛,所谓全卖光实行起来差不多就是“全送光”了。而这个地级市人口五百多万,在中东欧(含中亚、蒙古)28个转轨国家中人口规模超过它的也不过半数左右。

 

       许多人都说中东欧的转轨是“激进”的“休克疗法”,而中国的改革则是“渐进”的。其实像上述那个规模相当于中等转轨国家的“地级市”搞的才真正是“休克疗法”,而且其“激进”程度超过什么“五百天计划”之类东欧人所能设想的最激进方案。当然,剧变后尤其是初期,东欧新上台的不少领导人不仅价值观上追求转轨,言论上很激进,方式上也确实想尽快解决问题。但是在剧变后的民主制下,并不是他们“心想”就能“事成”的。相对于“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的实权者来说,他们实际做到的是否真那么“激进”,大可怀疑。

       许多人都认为越是“右派”越主张“休克疗法”或者激进的转轨战略,越是“左派”越反对这种做法。其实在中东欧的许多国家中恰恰相反,左派的转轨方式往往比右派激进得多。这是因为东欧剧变前激进的反对派大都具有反苏的民族主义或反世俗化的宗教背景,对普世性的“全球化”和“物欲横流”的自由市场未必很热衷,还有的反对派出身草根,崛起于工运农运,与其说是自由主义者,不如说带有更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或工团主义色彩。剧变后他们这些“右派”反共的确坚决,走向“自由市场”就不免有些左顾右盼了。倒是那些出身“前共产党人”的左派,过去长期受国际主义教育,权力意识虽强,民族、国家意识往往并不怎么强。就像一家匈牙利媒体揶揄的:过去欢迎东方的坦克(tank)与如今欢迎西方的班克(Bank,即银行,泛指外资),不就一个字母之差吗?加之他们多为剧变前的精英阶层,资源多门路广,即使民主制下无法弄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转轨中他们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所以在中东欧的不少国家都出现了“左派复兴”后转轨进程反而加快的现象。波兰的大众私有化立法在四届右派政府时期都未通过,左派上台后很快就通过了。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主体在剧变后第一届右派政府执政的四年中基本未动,左派上台后四年就基本卖光了。类似情况在保加利亚与塞尔维亚等国也存在。

 

       许多人都认为东欧人迷信美国,他们的转轨方案都是洋顾问给搞的,并不考虑本国国情。还有的认为东欧的转轨主张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的,属于“市场原教旨主义”,建立的是所谓“新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其实你想想这可能吗?民主国家又不是“伟大领袖指航向”的“理想实验场”,连自己国家领导人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民,何况那些无权无势的外国学者?中东欧各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方向虽然一致,具体做法依各国国情却有很大不同:

匈牙利剧变前政府留下了全欧最高的人均债务,国家财政破产,急需变现国有资产以还债。所以几届政府无论左右都实行“只卖不分”。而且由于公开竞价,多数出价高的都是外资公司,于是就出现了“面向外资全卖光”。

而捷克的国家财政状况较好,国民又不愿意外资收购,而且该国历史上社会民主传统浓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于是便出现了与匈牙利相反的“只分不卖”,即把国有资产的价值主体以投资券形式公开、平等地在国民中分配。然后由他们在开放性的股市选购国企股票。同时为了保护“大众股民”利益,防止股市风潮与庄家操控,并考虑多数公众对投资不在行,因此发展了代理投资的中介机构(IPF)。

波兰的特点是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许多波兰企业初始阶段都实行过职工参股乃至“雇员买断”制(即EBO $ 在初始私有化以后,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EBO逐渐变成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MBO(管理层买断),但是这个过程相当长。在调查企业中,私有化四年后内部人资本份额已从95%降至75%。其中管理者股份从22%升至30%,非管理者雇员股份从73%降至45%。必须指出,波兰的管理层控股必须在私有化之后的民间交易中按纯粹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从小股东(包括本厂员工)那里收购。由官方宣布经理是“能人”而把企业的全部产权或至少是控股权直接交给他(这是我们这里对MBO的通常理解)的做法,在剧变前的“体制内改革”中曾经有过,剧变后完全被废止了。

显然,中东欧的私有化不管成效如何,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各利益有关方面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的结果。并不只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与所谓“华盛顿共识”没有多大关系,也不是当权者、更不要说外国人能够包办的。剧变后的东欧统治者无论左右可以说都是自由民主派,但未必都是“新自由主义者”。加上环绕中东欧的西方欧陆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本来就多是社会党经常执政的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原本就不如英美盛行。中东欧国家争相加入的欧盟也有浓厚的福利与保护主义色彩,入盟谈判都包含“劳工条款”、“福利门槛”。想依靠任意“剥削”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挤进去,你想欧盟那些高工资高福利的老成员能同意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是不折不扣的新自由主义者,在转轨期民主政治的多方博弈中能够实现的也七折八扣地变成福利国家或“准福利国家”了。                                                                                                                                                               

       在这方面捷克的克劳斯政府堪称典型,克劳斯本人可谓标准的新自由主义者了,他不仅是留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科班出身,而且执政后也以直言不讳地表达“主义”著称:他鄙夷“社会市场经济”、“福利市场经济”之类的提法,经常把“不带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和“标准的资本主义”挂在嘴边。但他的这种“主义”也就过过嘴瘾而已。实际上,在克劳斯执政的8年里捷克搞的是高税收高福利、反兼并反破产、实行企业保护与“过度就业”,连邻国波兰的左派政府副总理都觉得过分!这几年捷克竟然没有一家大企业破产,失业率不升反降,从1991年的4.1%降至1995年的2.9%,而且是欧洲极少几个在这一时期退休金增长比工资增长更快的国家。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资额的比重从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1995年捷克的社会福利事业为预算开支的最大项目,占预算总收入的1/3以上。无怪乎国外媒体称他为“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他的美国学友萨克斯劝他学学亚洲,不要搞那么多福利。他的回答是:“我们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亚洲的水平”!笔者的朋友、著名英国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教授在西方是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在东欧诸国中对标准新自由主义者克劳斯治理的捷克却评价最高。他曾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有好坏共四种,苏联是“坏社会主义”,美国是“坏资本主义”,而捷克则是“好资本主义”!

 

捷克尚且如此,其他就更不用说了:波兰的瓦文萨一再呼吁加快私有化,但他自己出身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连续几个私有化方案都被工会否决,一直拖到“前共产党人”出身的民主左派“重新”上台执政,该厂才因拖延转制陷入资不抵债而终于破产。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的一位专家在考察了波兰现行法律后深为波兰企业家叫屈:“现行《劳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劳资两利,而是侧重于保护被雇佣者,”他认为这是波兰经济搞不好的“教训”之一。在长期由“工会掌权”的波兰,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高速增长,从转轨初期相当于职工工资的58%,到2001年已超过90%。如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为300美元,则业主须支出约570美元。以至于“工会吓跑投资者”和国家福利负担导致的财政危机使波兰经济在世纪初陷入困境。尤其让中国农民瞠目结舌的是:波兰农民(自由小农!)也享有高水平福利保障,为维持农民的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等,国民经济各行业每个就业者每年须平均转移支付约415美元。

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田早在剧变前当局要关闭亏损矿井,就受到矿工工会的抵抗,剧变后矿工工会愈发了得,多次发动数万矿工进入首都导致政府危机,彼得·罗曼政府为此下台。而议会中的大罗马尼亚党议员团则成为矿工利益的代言人。经过十年谈判,矿工们的要价已经“降低”到要求恢复矿井、工资(当时已为罗全国平均工资的两倍)再提高30%,并在失业保障金之外再给每个下岗工人1万美元外加两公顷土地的“补偿”——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政府对此都无可奈何。

而我们虽然至今仍然把“私有化”列为禁忌词汇,实际上在“产权明晰”、“国资退出”的名义下正如一些媒体所说,无论怎样化公为私都“可以,可以,也可以”。工人被要求“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农民被禁止“非法上访”,官办的工商联之外,老板们(尤其是外商、台港商)可以自办商会,工农却不能自办工会农会,官办工会形同虚设而农会则连官办的也没有,世界上哪里去找这么好的“投资环境”?难怪中国吸引外资远远超过中东欧了!

 

中东欧与中国的三大区别

 

这些年来,有关东欧转轨不顺利和中国经济高增长的原因,即所谓“东欧困境”与“中国奇迹”的话题几乎主宰了国内外的“转轨经济学”界。从西方经济学本身长期争论的传统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的对垒中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两大家把他们的争论延续到转轨经济学中,形成了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和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但他们双方似乎又有个“共识的共识”,即都说中国渐进、东欧激进。只是一方说中国渐进就对了,而东欧激进则是犯了过分市场化的错误。另一方则认为: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虽然短期内增长比较快,但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东欧国家采取彻底的自由化道路,现在虽然付出了代价,但是从长远看,将来会得益。然而上面的分析说明:恰恰是这个“共识的共识”可能根本是个误识。如果不谈政治改革,仅就经济转轨而言,中国渐进东欧激进之说本身就难成立,据此来进行褒贬就更不得要领了。

源自西方的两派转轨经济学有三个共同的毛病:第一是“问题误置”,老把他们自己的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或者“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当成转轨经济中的问题,而且似乎是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问题。于是一派把错误都归咎于“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另一派把错误归咎于“国家干预主义”。但他们不管这是什么样的“国家”,因为这不是“经济学问题”;他们也不大管“如何分家”,因为他们自己没有这种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计划经济”的概念简单化,在他们心目中似乎只要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而且计划经济就是福利社会加科学主义。于是转轨的全部问题就变成了放弃多少福利和是突然还是逐渐地让企业不再听命于“科学家—官员”。虽然有经济学家讨论过非理性非市场的“习俗-命令经济”问题,但那只属于古代或经济史的范畴。人们似乎没有想过某些“非市场经济”可能比市场经济的福利与科学还少,走出这样的经济也许面临的是另类困惑,而放弃福利或“科学主义”对于他们而言可能并非真问题。两派转轨经济学喜欢对不同“转轨目标”的可行性评头品足,而对转轨前不同的“非市场经济”的“可放弃性”有极大差异,则不大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重言不重实”。他们都以为领导人满口“新自由主义”,这个国家就一定是在搞“激进的经济转轨”,而只字不提“私有化”,就证明那个国家是“渐进”的。他们不理解关于“只说不做”和“只做不说”的“东方智慧”。

 

其实东欧与中国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都非常大。像东欧两个历史与地域都很接近的国家:同出自前苏联的爱沙尼亚和白俄罗斯就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激进”得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卖给了跨国公司,而白俄罗斯岂止“渐进”,简直就是不进,根本就没什么改革,比我们的南街村还南街村。中国也是,像温州几乎全部是私有制,而河南却有南街村这样保持“一大二公”的地方。但是中国经济无论温州还是河南改革以来虽各有春秋,总的来说还都在增长。而那边的各国无论爱沙尼亚还是白俄罗斯都出现过长短不等的经济滑坡。显然这根本不是激进或渐进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和东欧相比较,真正的重大区别有三点:

第一,西方学者往往认为中国和东欧改革前都是计划经济,但改革的方向不同,不是“姓社姓资”,也是“凯恩斯与新自由”。然而实际上这两者的方向差异主要是政治性的,经济上谁更“市场化”倒很难说。两者其实与其说是“走向……”的不同,不如说是“走出……”的不同。所谓“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之别倒是象征性地看到了一点,实际上,苏联东欧在历史上搞的是现代工业文明扩张“科学主义”的一套理性计划经济体制。而中国搞的是一种不把“计划”当回事的、“大轰大嗡”的命令经济,文革时期尤其如此。打破理性计划经济体制,势必要破坏计划平衡,但市场平衡又无法很快建立,就造成混乱,这个代价无论渐进激进都难免。但在中国,改革开始就是从无平衡的混乱中走出来,不仅市场平衡可以增加效益,引进理性计划平衡也可以增加效益。邓小平说改革最初就叫“整顿”,“整顿”并非走向市场,而是回复“修正主义”。其实就是放弃了大轰大嗡,搞了点苏式计划;放弃了点“鞍钢宪法”,搞了点“马钢宪法”。这经济马上就有改善。而在本来就是计划均衡的东欧,当然没法搞这种招数。而他们那种“科学”的计划,一放弃就乱套了。换言之,越是“科学的”计划,改革前比大轰大嗡的胡闹效益越好,但放弃它的代价也越大。而大轰大嗡的那一套是可以无代价地放弃的。

人们往往指责东欧国家追求“自由市场乌托邦”,而中国人“摸着石头过河”,十分现实主义。其实“乌托邦灾难”只是在专制国家才有的现象,宪政民主国家由于思想自由从来就盛产各种各样的乌托邦,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而不会造成灾难。像捷克的克劳斯,说他有“自由市场乌托邦”思想,大概不假,但这个乌托邦在捷克固然并未实现,却也没有造成灾难,也不影响捷克依据自己国情决定的转轨逻辑实际上成了个“准福利国家”。真正重要的是:不同的“非市场经济”其“可放弃性”(不是应不应该放弃,而是可不可以无代价地放弃)会有极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也许比转轨目标的“可实现性”意义更大。总结东欧各国转轨中的错误和教训是重要的,也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但是像俄罗斯式的“坎托罗维奇体制”,不管采取多么高明的策略,要想放弃它而不付重大代价决无可能。这与中国走出文革式的混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一个非自由的经济共同体结构势必有两个职能,即它对人一方面是一种束缚,另一方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摆脱这种共同体也意味着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前者是好处,而后者就是“代价”。从逻辑上讲,这种束缚-保护关系应当是均衡的,因而脱离这种关系,不管是突然脱离还是逐渐脱离,都是既有代价也有好处的事。但历史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束缚和保护并不是对应的,因而好处与“代价”的配比也完全不同。

管毅平: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论文)

此稿发表在2002930日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2002年第1卷第2期,第370383页。

 

 

 

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管毅平*

Guan Yiping

 

(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200052

Dept.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200052

 

 

 

 

 

作者:管毅平,经济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经济与金融系 教授

通信址:上海闵行平阳路36026201室,邮编 201102,电话(02164804063H

E-mail: gyp1@xinhuanet. com

 

 

 

 

 

 

 

 

 

 

 

 

 

 

 

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

 

 

提要:斯密问题及其在当代的延展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针对标准新古典理性假设对于利他行为的解释力疲弱,本文改进性地建构了利己动机与行为人效用函数及其关系,提出了一般性命题:利己或利他行为都根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行为人会在约束条件下选定自己的多样化偏好序,最大化自己的优先偏好,以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用本文建构的假说,可以解释许多利他行为,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和道德实践。

 

关键词:理性动机  利己行为  利他行为 

 

 

Rational Motivation and Altruistic Behavior

 

Abstract:  As for the standard rational hypothesis of economics, it is weak for its power to explain altruistic behavior; this paper establishes improvably a new hypothesis that forms new relations between the egoistic motivation and the utility function of agent. And then gives a general proposition: egoistic and altruistic behavior both originally come from a unique and invariable egoistic motivation. The agent will classify his own order of preferences under the constraints; maximize his own prior preference among them, so as to maximize his own utility in his behavior. This new hypothesis can explain a lot of altruistic behavior. It helps forward the market economy-oriented transformation of our society and the moral practice of all citizens of China.

 

Key words:  rational motivation; egoistic behavior; altruistic behavior.  

JEL classification:  B490, B590, D640, D890

 

 

一、问题的提出

亚当·斯密的两大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问世后,几乎所有论及这两部著作的论著,差不多都将《国富论》论及的人们的行为基础,归结为“自爱”的利己主义的“利己心”,认为利己心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人的基本动机;而将《道德情操论》论及的那个时代人们的道德行为基础,归结为利他主义的“同情心”,认为属于道德的同情心是构成当时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秩序的人的基本动机。(参见:斯密,1997:《道德情操论》,中译本,“译者序言”)显然,对于当时社会中的行为人的经济动机和道德动机,以及相应的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的假设和解释的不一致,是“斯密问题”的要害。

已经有不少学者指出,“斯密问题”的提出是误会了斯密的两大名著所致,这两大名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斯密(1972,第14页)自己的表述是:“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引文中的着重号系笔者所加)这段话体现出斯密对于激励机制策略选择的考虑,却也有着无法确解之处:利他心和利己心到底是指两种动机,还是指两种偏好?如果指两种动机,我们就可以说斯密是两种动机论者。如果指两种偏好,即人们心中关于两种目标或手段取向的选择,我们也可以说斯密是一种动机论者。无论如何,这个“斯密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真问题。

在实践中,古今中外大多数人也实质性地认同并以行动证明着人的本性是利己心,同时存在着许多利他行为。可是在理论上,却依然没有论著透彻阐释这一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最具一般性的行为人理性问题:在同一个行为人身上,利己心与同情心可能相容么?如果可能,在什么意义和层面上相容?如何相容?它关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和哲学等学科的根基假设、理论进展和相互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我以为,斯密问题及其延展至当代的论争焦点应该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如果不可能,为什么?如果可能,如何建构理论模型?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界内部以及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诸多观点,各种观点又可以归为两大类:两种动机或多种动机驱策两种行为或多种行为说,和一种动机驱策两种或多种行为说。在中国经济学界,明确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极少,逻辑地论证唯一的利己动机可以驱策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文章尚未见到。从国外的文献看,即便是最新的相关文献,也没有见到明确的动机一元论、偏好和行为多元论的论述和模型(相关的文献述评在下文给出)。

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根本原因与自然科学的进展有限有关。在实验生物学和脑医学获得突破性进展之前,有关人性及其行为动机的问题和理论,只能是学者依据经验事实做出的描述、假设(假说)和逻辑推论,或许可以叫做社会科学猜想。因为人的偏好可以通过行为显示,而驱策偏好的动机却无法通过观察和生理解剖获悉,因而没有机会通过科学验证。尽管如此,人的利己动机的唯一性与各种形式的行为关系的假设,已经获得了某些比较可信的生物学理论的支持,作为基本遗传单位的基因的利己生存本性说明,“凡是经过自然选择进化而产生的任何东西,都应该是自

王鹏: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中国当前的国有资产状况

王鹏 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一、国有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它的存在源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有资产不独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更不独中国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甚至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组成国家后就产生了。从政府经济职能的意义上说,国有资产将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这更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经济学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此意义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基本等同。

但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严格来讲,资产和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即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才叫资产。根据这个区别,引申出国有资产狭义上的定义,即一般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及境外的中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通常纳入狭义上的国有资产定义范围。此外,它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以及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故而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上述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如下:

1)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和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点。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事业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科学、教育、卫生、体育及类似机构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供公共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等。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4)资源型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资源型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资源型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上具有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和分布的失衡星等特点;从价值形态上则具有所有权的垄断性、范围的相对性、资源的资产性和有价性等特点。

我国的国有资产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

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主要是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除上述之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

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41361.4亿元,占35%

 

二、国有资产的形态及其转化

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主要是追求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应,尽管国有资产在数量上十分庞大,但我们可以把所有的国有资产分成四种基本的形态:

 1、企业形态。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包括全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这一部分资产因其盈利性也被称作经营性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76937.8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65%。由此也可以看到,国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不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人们多数的注意力。

2、公共产品形态。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等资产。我国统计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的主要就是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截止2002年底,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1361.4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5%。从目前来看,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发展势头迅猛,而且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货币形态。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以现金或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但以往对于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缺乏关注,因此也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很显然,这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资源形态。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在我国,多数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自然也就是国有资产,截止到2002年底,国有资源部统计的资源形态的国有资产为29万亿元。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处置的资产,另外一方面这种处置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三、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分布

(一)国有资产规模

鉴于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应当占有一定的份额和比重。但目前,国有资产总量过多、比例过大、分布过广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

先来看看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应该说,国有资产的存量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据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18299.2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国有工商企业又占到65476.7亿元,占85.1%;国有警容保险企业占到10223.0亿元,占13.3%;国有境外企业占到2657.9亿元,占4%;各类国有建设基金占到1238.1亿元,占1.6%。(3

从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来看,国有资产占有社会经济资源的60%-70%,这一点从下面几个数据可得到说明:(一)国有单位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总投资中始终占近60%,“六五”期间为66% $ “七五”是63%,“八五”是59%,“九五”是53%。不过,自筹及国内贷款占据主体地位。“九五期间前四年国家投资4372.15亿元、国内贷款20625.06亿元、利用外资10054.3亿元、自筹及其他72038.3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4.12%19.4%9.5%67.9%。(二)从流动资金的占有量来看,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70%-80%是带给了国有企业。(三)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变化来看,国有经济的增长非常快,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由1980年的3730亿增加到1995看看年的30900万亿,增长了8.2倍,固定资产净值从1980年的2528亿增加到1995年的17400多亿,增加了7倍。

 

(二)国有资产分布结构

 

如上所述,国有资产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分布结构却非常广泛和分散。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考察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4

首先,从国有经济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中所控制的份额,根据“表1”、“表2”资料,可以看出:

1)  在大多数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门类和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明显的主导地位。

分门类看,国有控制企业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业”以及“采掘业”等门类中,营业收入均占有60%以上的份额,最高的高达94.9%,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

国有事业单位所占比重高、影响大的门类主要有5个,分别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电影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见表2 

分行业来看,国有控制企业在30个大类、88个中类行业中,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超过60%。这些行业中,涵盖了大部分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重要的自然垄断行业

2)  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占有较高的比重。

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营业”3个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在“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所占比重也超过了40%

分行业看,国有控制企业所占比重在40%-60%之间的大类行业有19个,重类行业有60个。这些行业,囊括了大部分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制造业和服务行业。

3)  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仍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在“房地产业”和“制造业”2个门类,国有控制企业的经济总量所占比重低于40%

分行业看,在37个大类行业、195个中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的比重低于40%。这些行业绝大多数是那些竞争比较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加工业和一般性的服务行业。其中,诸如,“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等6个大类行业,40多个中类行业,国有控制企业经过近些年来的结构调整,目前所占比重已不足10%

4)  原材料加工业(如“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中,国有大企业在本行业全在重要工业行业,国有大企业是行业内大企业的主体。

在那些特殊行业(如“武器弹药制造业”、“烟草加工业”、重要的采掘业(如“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那些重要的能源、部大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2001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90%;在那些比较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中(如“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国有大企业也占有较高的比例。

另外,比较国有经济在各门类中的“企业属”、“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见表1),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大部分门类中,国有控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均死于其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只有“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例外),这说明国有经济控制的企业在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所占的份额相对较高,同时,在同类行业中,国有控制企业多时一些记事册次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龙头企业;二是国有控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企业属比例大大低于其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这说明国有经济中规模较大企业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

其次,分地区来看,普查资料显示,在2001年,大部分地区国有控制企业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明显低于内地,但仍占有稳固的控制地位。

1)  从“营业收入”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为43.5%,中部和 西部相差不大,分别为66.1%64.9% $ 均接近2/3。分省市自治区看,有24个省(市、自治区)超过一半,其中,比重高于70%的有9个地区,最高的是吉林省,为76.9%,其余的8个地区依次为西藏、贵州、甘肃、黑龙江、新疆、青海、江西和云南;有10个地区的比重在60%70%之间,依次为内蒙古、湖北、山西、陕西、北京、广西、宁夏、安徽、湖南和辽宁;有5个地区的比重在50%60%之间,依次为重庆、河北、四川、河南和海南;尤其个地区的比重低于50% $ 最低的是浙江省,为28%,其余的6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天津和上海。

2)  从“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最低,不足1/3,为30.4%,中部和西部均超过1/2,分别为52.5%50.4%。分省市自治区看,有5个省(市、自治区)超过50%。其中,比重稿于60%的有7个地区,最高的是新疆,为73.9%,其余的6个地区依次为黑龙江、海南、吉林、西藏、贵州和内蒙古,有8个地区的比重在50%60%之间,依次为甘肃、湖北、陕西、气管海、广西、陕西、宁夏和江西。有6个地区的比重在30%0%之间,依次为四川、重庆、天津、北京、山东和上海。有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30%,最低的是浙江省,为14.1%,其余的3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为广东、福建和江苏。

3)  从“企业数”所占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只有12.1%,中部和西部地区均超过1/5 $ 分别为21.6%21.1%。分省市自治区看,各地国有控制企业数所占的比例均大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例,超过50%地区只有一个,是西藏,占57.4%;比重高于和低于20%的地区各有15个,在15个比重高于20%的地区中,有5个地区的比重高于30%,依次为湖北、贵州、青海、甘肃和黑龙江,其余的10个地区依次为新疆爱那个、广西、海南、内蒙古、吉林、云南、山西、江西、山西和湖南;在比重低于20%15个地区中,比重低于10%的地区有两个,分别是浙江和江苏,比重分别为6.5%9%,其余的13个地区,从低到高依次为上海、北京、广东、福建、河南、四川、山东、重庆、天津、辽宁、安徽、河北和宁夏。

4)  从企业的实收资本来看(见表3,表4[5] $ 截止到2001年底,在垄断性强的产业,国家资本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其中,在地质勘查与水利管理业,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达78%之上,其次为金融保险业,这一比率达74.85%,以下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与电信业(70.91%)、采掘业(70.59%)、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业(65.45%)、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59.93%)、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7.08%)。显而易见,在这些非竞争性的产业或自然垄断产业里,国家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比率仍在60%70%左右。

不过,在非垄断的竞争性产业,国家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只占1/3左右。其中,房地产业中国家资本的比率最低,为21.88%;其次是制造业,国家资本的比率为28.29%;下面依次为社会服务业(31.32% $ 批发与零售贸易、餐饮业(32.93%)、建筑业(36.74%),农、林、牧、渔业(37.0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0.85%)。

如果将各个产业中的全部资本分为三个子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和其他企业的资本,表4告诉我们,在所有产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平均占到52.81%,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本只占3.46%,两者相加,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在大部分大类产业中仍保持着控制力。

若分部门来看,在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高达91.75%,其次为金融保险业(85.8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1.74%)。即使是在制造业与社会服务业这一类竞争性行业中,国家啊他能够过孔国库能够股方式,使控股企业的资本占本行业总资本的比率都超过了40%。这再次说明,通过控股方式可以提高国家资本对社会总资本的控制力。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城市公用事业行业。该行业的国家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为57.08%,而通过国家控股方式,使国家控股公司的资本占该行业全部资本的比率上升到81.74%。这是因为城市公用事业已经引入了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本构架,而控股使国有资本的调控里间接上升了24个百分点。它意味着,即使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国家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率下降了,只要国家资本仍在水电气这些公用事业产业保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家资本仍能保持其对社会产业资本的调控力。

综上所述,中国国有资产的规模与分布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尽管在全部单位中,国有绝对控股(包括国有独资)与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量只有15%,但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国家资本仍达44%以上;(2)共有资本(国家与集体资本)仍占全部企业实收资本的53.06%;(3)尽管上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集体经济已呈相对下降趋势,但国家通过新的合作经济方式,在私人资本与外资参与的公司型企业中通过控股,仍然控制了全社会实收资本的56%以上;(4)国家资本在房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商业与餐饮业等竞争性产业中已经推出,其占上述产业的资本的比率已降为30%上下,而在垄断性产业与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中,国家资本仍占70%左右;(5)通过国家控股方式,可以使国家资本对全社会资本的调控力间接增加8-12个百分点;(6)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和大型企业聚集步伐加快。基础产业占国有工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已超过62%;国有大型企业占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量已超过77%

   

 (三)国有资产绩效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有资产在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也正因为如此,国有资产的总体绩效表现得并不能令人满意。

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最新变化

                    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最新变化

                    (提纲)

 

                                 李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一、引言

     收入差距本身不仅是和经济效率相关的,过度的平均主义和过大的收入差距还会影响到经济效率,更重要的是过大的收入差距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例子都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又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的收入差距确实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关头,也许处在一种临界的水平上,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会带来何种社会后果是很难预测的。

 

二、中国收入差距变动的近期回顾

1.        农村收入差距在1996年较大幅度下降之后,开始一路走高(见图1)。这种收入差距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也反映了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

 

2.              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要大于农村。 从1990年的0.23上升到2001年的0.32,上升了9个百分点,应该说上升幅度是非常大的(见图2)。

 

3  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一个先上升后扩大的过程(见图3)。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

 

 

 

三、中国收入差距的最新估计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收集到的1995年和2002年全国住户调查数据,为我们进一步分析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和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变化提供了可能。为了与上述的分析结果具有可比性,我们仍使用国家统计局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概念,来估计和分析有关的个人收入差距指标。

  

四、对收入差距的评估与解释

 

五、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考虑

 

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体制上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 我们现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对农民工户口的限制,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这是和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济原则相悖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最大的政策应该是怎么样能够消除现存的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也就是说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能够使得农民有更多的进城机会,能够有更多的在城里找到工作的机会,而且是一个平等的就业和公平的收入待遇的机会。

农村的税费改革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然而应该看到税费改革力度是相当有限的。

城镇中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也是需要从政策上加以考虑的。农村中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和部分农民陷入贫困的一个因素是罚款问题。罚款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一种普遍使用的手段,对农民利益的伤害也是相当严重。

对于农村现有的贫困人群,在扶贫战略上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潘冠中:单因子利率期限结构模型参数的极大似然估计及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单因子利率期限结构模型参数的极大似然估计

及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02春博士研究生  潘冠中)

导言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的基本知识

 

文献综述

 

第一章  扩散利率模型的MLE

 

第一节       可直接使用MLE参数估计的模型

1.  Merton模型

2.  CIR模型

3.  AG模型

    第二节  近似MLE参数估计的模型

1.  CKLS模型

2.  Aït-Sahlia模型

 

第二章  带跳跃过程利率模型的MLE

        Das模型

 

第三章  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及银行间市场利率

第二节       用于单因子模型参数估计的最佳利率

第三节       扩散模型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CKLS模型中扩散项的 值为多少?

中国利率过程的漂移项是否线性?

找出描述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最优模型

    第四节  带跳跃利率模型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实证分析

1.  检验利率数据是否带跳跃

2.  参数估计及假设检验

 

结论

 

 

朱秋霞: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朱秋霞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波恩大学博士)

 

 

 

引言

 

本人于1999年撰写德国财政制度书稿的时候,《外国财政丛书》编委会曾经对我在书中提出的东德私有化债务提出疑问。他们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亏损而不是盈利。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八十年代末开始,已经经历了17个年头。然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在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下悄悄地进行的,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的不必要的流失。这种没有法律程序和公开监督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在理论上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可的原因就是,只要国家财政不亏本就是好的,就应该支持。所以,包装上市和债权转股权这些荒唐的私有化方法能够在中国大摇大摆地横行。这里的第一个重要理论误区就是国家财政帐户中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这种说法真的能够成立吗。有谁能够交出一本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总帐来,证明国家财政没有因此承担亏损?国家财政到目前为止为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注资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城市地方财政为所有下岗人员提供的社保和就业扶持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通过包装上市从股民手上圈去的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国有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垄断下的圈地运动又从老百姓手里圈去多少个亿? 果人们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提供答案,我就有理由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提出质疑。

如果谈到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德国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欧的重要国家来说,统一前的联邦德国是唯一的一个自始至终追求私有化的国家,当上世纪5060年代,法、英等国通过公有化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时候,德国却反其而行之,通过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德国完成了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世界上只有德国一个国家,拥有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双重经验。然而,德国的经验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李健、王小卫主编的 《出路》一书中,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们提到了捷克等东欧国家的经验,却没有提到德国的经验。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德国在东德私有化的经验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其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债务。所以,我有必要在前面首先提出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债务问题。其次,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捷克,苏联等平分股票的方法虽然具有平等的意义,但由于中国并没有采取这样的途径,因此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已经和这些国家走上了不同的路。德国采取出卖的途径,中国也是采取出卖的途径,从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原理来说,德国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实际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

  

 

1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

 

中文的国有企业按照德文原意为公共企业(öffentliche Unternehmen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是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因为公共企业在联邦制国家内,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和市镇所有的企业。只有联邦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指的是由联邦政府包括联邦各个部所有和联邦特别财产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按国家拥有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类:直接参股企业和间接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中,作为重要参股企业的指标为账面自有资本价值至少达到10万马克和参与股份至少达到25%的企业。在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和大部分理论文章中,德国基本采用公共企业、而不使用国有企业的表达。联邦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事安排由联邦财政部的专门报告、《联邦参股企业年报》每年公告提交议会和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联邦参与股份的企业既可能是联邦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是联邦和州或者市镇联合投资的公共事业或者企业单位。例如著名的萨尔矿业公司就是联邦政府和萨尔州政府联合投资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创业资本58亿马克中,联邦占74%,州占26%。科隆-波恩机场是联邦、北莱茵州、科隆市、波恩市和科隆与波恩附近的两个县6个政府联合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GmbH)。参股企业的业务不限制于国内市场,而且扩大到世界市场。例如,德国电讯通过参股和收购的方式,已经在美国,波兰等国家设有分公司。

二战后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企业不是通过国有化,也不是通过有计划的收买私人企业形成的。而是继承了普鲁士国家和德意志帝国时候的遗产。德国比较著名大型公共企业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1]二战时期,希特勒采取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量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企业收归国有,成为国家命令型经济的工具。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德国许多政治家和民众对公共企业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实践使他们认识到,公有经济就是独裁政治的基础,艾哈德和阿登纳[2]就是反对公有企业的政治家的代表[3]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不是财政收入或者其它经济政策,例如反危机政策的考虑。上世纪60年代在联邦德国财政私有化过程中,财政部的文件就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企业对国家财政是亏空或者盈余的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将 ²能下蛋的鸡留着,将不下蛋的鸡卖掉²的政府财政筹资策略。在这一原则下,私有化首先要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重新定义。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拥有公共企业的目的是因为公共任务的需要 $ 提供公共产品。然而 $ 对于公共任务,不同的政府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例如,闻名的大众汽车公司 $ 曾经承担的公共任务是生产普通大众也能买得起的私人小汽车 $ 目标是每个工人家庭有一辆车。这一公共任务在战后新成立的联邦共和国政府看来是相当荒唐的。因此,大众汽车公司被列入联邦德国60年代初第一批私有化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考查,就是这些任务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战后初期,由于住宅非常短缺,当时由公共住宅建筑公司承担提供住宅的任务。后来,住宅市场的短缺已经克服,政策制定者们就考虑,将这些公司私有化,或者让他们承担其它的任务。在这种对公共企业任务经常重新审订的情况下,有些公共企业被私有化,退出公共任务领域。同时,也因为新的任务的需要而成立新的公共企业,例如,上世纪70年代以后,促进科研成为新的公共任务,于是,就有新的公共企业在风险比较大的新能源、环境和生态等科学领域成立。在将公共企业限定在公共任务这样的原则下,可以说,私有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承担公共任务并不是公共企业存在的必要的理由。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在事关国家或者市镇的重大利益,并且以其它方式不能够更好地或者更经济地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与私人企业发生竞争的领域,就要让位于私人企业,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尽管德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经常的审定,努力做到及时将非公共任务从公共任务中清理出去,将不承担公共任务的企业私有化。但是如果没有私人企业界的抗争,这种任务更新的过程肯定要慢得多。如果我们对德国公共任务的更新过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私人企业对公共企业的竞争是始终的推动力。私人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私人企业经常以反公共垄断为理由将公共企业从竞争领域驱赶出去。新的电讯业务 $ 例如手机和网络业务在发展之初,联邦通讯行业的垄断地位,就立即遇到大型私人公司的挑战。新的电子技术对管理和控制的工作效率已经使得公共企业垄断在这些行业显得毫无理由 $ 它们不得不退出这些行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从来没有将公共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政府不能够利用公共企业的产品价格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形成影响,因为这正是属于不公平竞争,是政府根据反垄断法需要控制的价格垄断行为。尽管整个公共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就业人数也是德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根据人们对德国财政反危机政策历史的研究,公共企业不能够对稳定经济起多少作用,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是投资促进政策(A. Ehrlicher $ 1991)。理论上的原因是公共企业同整个经济相比较,投资活动限制更严,裁减的工作岗位更多,因此在危机时期,公共企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的下降快于一般经济部门。这是德国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其它国家,萧条时期,公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是上升的,有的情况下,甚至上升的幅度比较大(A. Ehrlicher $ 1991)。

德国统一以后,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首要任务。如何私有化,即采取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涉及到私有化的原则问题。在198911月到1990318[4],东德的过渡时期政府即莫德罗(Modrow)政府试图采取一项紧急经济改革计划,实现当时东德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当时被称为是又一项社会主义改革的试验。在莫德罗政府的经济改革计划中,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在4个月之内提出资产登记报告,由经济管理局的财产评估处进行评估,然后向信托局登记转为资本股份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法人企业的资本额必须在国家信托局登记,由国家信托局[5]进行资产信托管理。显然这样的改革只是企业形式的转换,就是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是,莫德罗政府改革的特点是,资产信托管理,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人)没有任何权利向国内外出卖企业股份的权利,任何涉及到出卖股份和新资金投入的事项,必须经过国家信托局的批准。原则上同意在新企业形式转换完成以后,一部分企业产权可以向企业职工和本国居民出卖。当时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保留在原企业领导人,更重要的是原东德居民的手中。实际效果是在当时的状态下,由于实现了信托局统一控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H.F. Buck $ 1991 $ pp.12-13)。

过渡时期政府的改革方案,在新自由选举的政府成立以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新政府要求实现真正的、全面的、迅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在关于私有化方案讨论的第一次圆桌会议上,有人提出,原东德社会总资产结构20%属于私人,80%属于国家,在这种资产结构下,由个人来购买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企业资产分给个人的方法来实现私有化。这就是全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股份的方案。也有人提出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根据当时负责私有化的罗维德尔博士[6]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19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

 

200319日晚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一场双周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会上,胡景北教授作了同一题目的主题发言。所谓“公开私有化”,设相对于政府目前在“民营化”、“改制”、“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股减持”等名义下展开的国有资产在所有权意义上的向私人半公开半隐蔽的转移而言的。公开私有化指的是政府直接用私有化的名义,在大范围内公开地把目前在其他名义下转移给私人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私人。胡景北的报告提纲见另文。在他看来,公开私有化和目前的半公开半隐蔽私有化相比,利大于弊。这他认为这一点不但表现在私有化的进程中,而且特别表现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因为公开的私有化完成后,政府干预私有化后企业的可能性大大受到限制,重新把这些企业国有化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公众认可这些企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私有化后建立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也才可能稳定。

 研讨会上,参加者围绕胡景北的报告展开了讨论。讨论牵涉到三个问题:1.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私有化改革;2.私有化改革应该如何进行;3.私有化改革的进行是否应该公开化。但讨论集中在最后一个问题上。

对于第1个问题,讨论者的意见基本上一致,即认为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势在必行。比如国有资本退出若干非战略性的或竞争部门和行业,是政府多年来的方针。但如何退出?机器、厂房无法退出,因为它们几乎无法专用于比如国防工业部门。因此“退出”只能是把现在属于国家所有的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出售给私人,然后拿着出售的货币收入退出那些竞争性部门。因此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部门的第一步,实际上便是政府将竞争性部门中的国有资产出售给私人,也就是私有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已经是政府多年来的既定方针,同时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在现阶段出现的必然趋势。

对于第2个问题,讨论者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原苏联的休克式疗法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在考虑改革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成本,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动荡。另一些人对什么是渐进式改革提出疑问。在前苏联尤其是东欧,往往一个企业的私有化就要拖很多年。他们那里10多年过去了,还有大量企业没有实现私有化。而在中国的某些市、县,政府定下规划,一个企业几个月、一个地区3 2年就可以实现私有化,因此更不像渐进式改革。

就讨论集中的第3个问题, 也就是改革是否应当公开化的问题来说,与会者主要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的进程应该公开化,这样可以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他们认为改革应该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指导来进行,改革的进程应该及时公开。一方面公众可以及时了解私有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可以使更多地的人参与到私有化改革的过程中来,使改革不再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的进程不应该公开化。一方面公开化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增加改革的成本;但更重要的是公开化不利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开化会加速改革的进行,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的步伐还跟不上,这样就会损害工人的利益,使工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一些讨论者举出私有化的例子,说明工人在目前的私有化过程中,虽然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有所表达,但是政府还能够多少给工人一些补偿。如果公开私有化,工人可能什么补偿都得不到。究其根源,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即现在不讨论公有私有孰优孰劣,这就造成工人无法从根本上转变其观念,使得公开私有化后工人原本应得到的权利和利益无法真正得到贯彻。工人有可能视公开私有化与半隐蔽半公开私有化同一,只是将私有化推向前台而已。

所以,问题的讨论最后都归结到一点上,那就是保护工人的利益。许多人认为应当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改革应该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前提。这里似乎有一种认识,就是公开地进行私有化不利于保护工人利益,或者说公开地进行私有化就会使一些人能够肆无忌惮地剥夺工人。对这一点,还有一些人持保留意见。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应该采取分的方式,也就是把国有资产分配给国民。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在考虑工人的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农民的利益,因为全民所有应该也包括农民所有。而现在的私有化改革方式仅仅考虑了工人或者城市人的利益,因此是不适当的。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