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经济学说史”课程论文要求的若干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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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经济学说史”课程论文要求的若干具体说明

胡景北

2007127

 

 

在今年1025号的课上,我已经讲解了对课程论文的要求并将此要求发布到网络上。虽然那份要求涉及的主要是形式上的规范,但它同时对内容提出了一般准则。这里,我把对课程论文的内容要求再做若干具体说明如下:

1.“导论”节必须明确指出所研读的文献讨论的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也就是1025的“论文要求”所说的“问题的提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问题的提出”不能用大而化之的历史形势(如凯恩斯提出问题是因为当时的经济危机)或者理论发展阶段,而必须在理解原著作如何提出问题和提出什么问题的基础上写出导论,而且必须从学术争论、前人学术缺陷或者不足的角度提出问题。

       2. 在阐述原著作时,要找出原著作的逻辑,有条理地厘清原著作的思路或原著作对某一问题的思路。重要的地方要做出论证。

这里切记不能像普通教科书或者学说史书那样,仅仅流于一般地或肤浅地介绍。如果是原著作是大部头书籍,应当选其中的某一个观点加以阐述。

问题要小,阐述要集中,文章才能够深刻。

3. 课程论文要让读者信服作者读过并且理解了原著作。经济学说史的课程离不开原著阅读。一篇依靠二手材料的课程论文,是不合格的。

读者能否信服,关键在于课程论文的作者能够比教科书更深入地阐述原著作的观点和其论证过程。

4. 课程论文可以不写结论一节或者评论。如果要写评论的话,则必须注意以下原则:

(1)    不联系中国

(2)    不用原作者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以“本质上错误”)或“外国经济学家”(所以在有关中国问题上“动机不纯”)的理由

(3)    不用政治宣传评论

(4)    不评论课程论文本身没有集中阐述的原作者的其他观点

(5)    不用别人的评论(可引用别人评论,但本质上应当是自己的评论)

5. 请遵守1025发布的“课程要求”的形式规范,尤其是文献规范,否则以不合格论。

 

胡景北

2007127

 

关于徐生《价值的形成》的评论,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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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生《价值的形成》的评论

 

胡景北

2007121

 

       徐生的文章《价值的形成》(以下简称《价值》)试图从本原的意义上讨论商品的“标价”看上去,作者试图进一步细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比如,他甚至区分了人在单独一个劳动动作中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并提出“只有人类脑力的运行才是劳动”。他还增加了比如自然价格等几个新概念。但全文观之,《价值》没有超出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的内容。同时,从整体上说,《价值》虽然看上去集中于劳动或者人类活动,而不像《资本论》第一篇包括了商品与劳动的讨论,但和《资本论》第一篇相比,《价值》过于松散,没有严密论证,缺少学理色彩。

       例如,作者说,人类生活是一切人类事物的唯一人类原因和唯一人类代价。人类事物是人类付出或进行的生活,同时也是人类获得或实现的生活。在他那里,生活就是人的一切、人的一切就是生活。接着他说“当一些生活,被人们从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付出与收获、代价与效果等意义上分别去看的时候,由此构造的函数就是价格”。

然而,哪一些生活可以从比如因果关系看能够构造出价格函数,哪一些生活又不能呢?一旦生活可以分出这一些和哪一些,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作者没有告诉我们。函数应当是个数学概念,那么,价格函数又是什么样的数学概念呢?它表示哪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呢?作者什么也没有说。但作者接着就说“上述价格之意义下的生活,在这里叫做劳动”。“上述价格的意义”是什么呢?不知道。如果说一些生活能够构造出价格函数,那么,是不是那样的一些生活就是劳动呢?也不清楚。同时,在这里,价格的概念在劳动前面。劳动是用价格来定义的。价格又分为自然价格和人际价格两种。自然价格转化为劳动价值,“交换价值是把劳动价值进行交换”(难以理解)。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价格只应当称为“标价”。那么,人际价格又是什么呢?我们连价格都没有搞清楚,更不知道后面的各种概念如何厘清。

我建议,作者再一次认真读一遍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同时,建议作者读一些人类学的著作,进一步思考人的“活着”(海德格尔说的SeinBeing)和劳动的关系。我的感觉,作者没有读很多书,所说的许多已经被比如马克思说过。当然,作者希望自己提出观点或者自己重新发现观点,这样的希望值得敬佩,可为此,作者必须改变思维方式,从松散改向严密,从肤浅改向深入;只有严密,思考才能深入,因为只有严密才能排除一个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而在排除过程中,思考自然就深刻了。

 

谈谈读经济学原著

  

 

     20071123《经济学消息报》 刊载的王建林、杨菂写的文章《数学:令经济学迷失的信号?》(以下简称“王建林文章”),对数学和经济学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这个关系上,各位学者的看法不同是正常现象。我基本上不同意他们的看法,但我尊重他们的看法。这里,我想对该文提到的少数事实做点澄清:

1. 王建林文章谈到“考纳德的《财富理论的数学原理研究》”,也谈到数学功底很好的“新古典理论家古诺”,并且认定古诺是早于瓦尔拉斯在世的人。事实是:如果文中的“古诺”指的是《财富理论的数学原理研究》的作者Antoine Augustin Cournot,那么,“考纳德”和“古诺”是一个人(该书中文版把作者姓翻译为“古诺”);如果“古诺”不是该书的作者,那么,在早于瓦尔拉斯在世的大名为“古诺”的许多人中间,经济学说史专家至今没有发现有谁写过重要的经济学作品。再次,早于瓦尔拉斯的时期,还不存在“新古典理论”,也不存在新古典理论家。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的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之区分,并不在于是否在经济学中应用数学。

2. 王建林文章把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视为用数学方法研究经济学的论著之一。事实是:刘易斯在二元经济模型方面的代表性论文《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和著作《经济增长理论》都没有使用数学方法。

3. 王建林文章说到 20世纪7090年代索洛和罗曼的经济增长模型”。事实是:索洛模型在20世纪50年代便已经提出并在20世纪5060年代已经得到热烈讨论。

4. 王建林文章在谈到瓦尔拉斯时说“对于魁奈和古诺提到的经济学想法,瓦尔拉斯再重复一遍没有任何意义,他要想在经济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靠他的应用数学的技巧,事实证明在这方面他要比古诺优秀”。事实是:a. 就经济学说史上常提到的“古诺”(Antoine Augustin Cournot)其人而言,古诺在数学技巧上比瓦尔拉斯优秀很多很多:前者是理学博士和数学教授,后者顶多是个业余的数学应用者(而且在其思考和写作流传至今的思想时,还是一个生活艰辛、家庭负担沉重的经济学和数学的业余爱好者)。b. 瓦尔拉斯的经济学想法是魁奈与古诺没有意识到的:把“物以稀为贵”的常识转变为经济学的交换价值理论——交换价值的原因是物品的稀少性。他从两种商品的交换讨论到多种商品的交换,解释交换中出现的交换比率如何最终地决定于一个人对能够直接满足自己欲望的各种商品所感觉到的稀少性的差别。这样的想法,魁奈没有、古诺没有,在1870年前后仍然坚持当时的价值理论已经完美到不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约翰·穆勒也没有。因此,瓦尔拉斯是经济学想法的创造者而非重复者,是一位经济学家而非数学家。c. 瓦尔拉斯提出的一般均衡,只是他对自己的价值决定想法的论证过程中的一种副产品。在他那个年代(以及在我们自己的年代),许多人论证自己的或别人的价值理论时,举出两种商品交换的例子就算了。例如瓦尔拉斯同时代的杰文斯和门格尔。但两种商品的举例显然不够。但瓦尔拉斯做了,并且也解释了,在多种商品的情况下,交换比率的决定如何取决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稀少性的感觉。这样,他的价值理论在他自己(和在我们)看来才完整。但在讨论多种商品的时候,如果仅仅用文字,他是说不清楚的,因此他采用了数学语言(他对数学的兴趣自然也是原因之一,不过,在他之前与之后的许多学者,包括我们自己在内,不管对数学有没有兴趣,似乎除了武断的声称外,并没有人去尝试用文字说清楚多种商品情形下的价值决定问题。)

上面列举的四个事实认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王建林文章的两位作者没有读过有关著作。其实,古诺的《财富理论的数学原理研究》、刘易斯的《经济增长理论》及其1954年的论文,索洛的《经济增长理论:一种解说》、魁奈的《经济表》、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都有中文翻译,翻译的质量都不错。如果两位作者读过这些作品,那么,无论他们对这些作品以及这些作品之间的关联持有什么看法,他们的文章都不大可能出现上述事实认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许多人不可能读大量原著。对于经济学专业的教师和博士生以及希望在经济学刊物上发表文字的人来说,如果没有读原著而又不得不讨论或者不得不提及这些原著的话,为了至少避免事实认定上的严重错误和模糊,我的建议是:

1)             读《新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的相关词条。

该辞典的作者大多是对相关词条有专攻的学者,所写的内容是可靠的。当然,有些词条的中文翻译有问题;有时作者的观点甚至很偏颇。但总的来说,翻译的质量是好的,相关词条中关于事实的认定和描述是可靠的。另外,该辞典新版本的部分词条已经可以在网络上免费阅读。

2)             读可靠的经济学说史著作。

前面提到的著作,若从发表时间看,魁奈的

理解马克思和理解服务业资本 ——回应赵辉的《商品和服务》,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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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马克思和理解服务业资本

    ——回应赵辉的《商品和服务》

 

赵辉先生的《商品和服务 ——兼评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兼评》),对服务劳动、服务产品做了大量论述,对马克思的有关观点做了许多阐述,本身是一篇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讨论服务劳动、服务产品的很好文章。我同意《兼评》的许多看法。同时,在有关我写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论》的评论上,我又不能同意《兼评》的若干重要观点。这里,我将仅就与《略论》直接有关的评论,说说我的看法。

1 服务产品在时间上的“存在性”。

《兼评》反复强调服务产品能够独立存在。作者说:“所有劳动的产品,都是物质产品。不论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在人类劳动离开之后,或者被消费掉,或者即使不被消费掉,还会继续运动、会改变原来的存在状态,丧失原来的作为有用性的使用价值。因此,不管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其存在的时间有长有短,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关键的是,它们是客观的,它们被生产出来后,独立于人们的感觉而存在,并且能被消费着感知,从而从中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人们需要它们,并进行交换。”在另一处,《兼评》作者又说要把“服务想象成某些可保存极短时间的作为生活资料的物质产品即可”

然而,在我看来,这样的想象没有必要。我们考虑有用的劳动产品。注意,不是所有劳动产品都是有用的。仅仅考虑有用的劳动产品,第一,它们最后都会丧失其有用性;第二,如果它们可以分类,在马克思的框架里,它们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人(劳动力)和非人物品。自然,无论人还是非人物品,就其一个个个体来说,都会丧失有用性。劳动力被消费了;工人没有体力和精力再上班,除非他先把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出来。非人的物品无论多么坚固,也都会磨损最后报废。如果这些会丧失有用性的产品对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对资本家是不可缺少的,人或者资本家就得不断地把它们再生产出来。

《略论》讨论的便是资本家如何或者如何参与把劳动力生产出来。《兼评》看来没有意识到人或者劳动力也是一种“劳动产品”;或者,它就否定人或者劳动力也可以经由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不过,《兼评》给我的印象主要是没有意识到人、劳动力也是劳动产品。这样,《兼评》就非得想象服务劳动生产出某种“想象产品”,然后人比如工人再把这样的“想象产品”买回家。买回家干什么呢?其实还是生产劳动力。因此,这样的想象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劳动力部分地就直接在服务业中生产出来的命题,不但具有逻辑的一致性和事实的关联性优点,而且也更简单。比如,一个因上班疲劳而去接受按摩服务的人,服务后立即感觉到精力重生,我们没有必要想象成该人先购买了某种“极短时间内存在的”物质产品“按摩”、然后回家去给自己按摩。因为,在这种想象中,事情就和该人购买了按摩器回家给自己按摩相似。这时,所谓的“服务劳动”本身也不存在了。可是,我们还是很难避免公众向我们提出服务业的问题。

当然,《兼评》把直接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分为两段:第一段是服务劳动,生产的是我们可以“想象成某些可保存极短时间的作为生活资料的物质产品”,第二段是某种用这些物质产品直接生产劳动力的劳动。这里我们暂时排除不需要经过服务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再生产。《兼评》自然完全可以选择这个思路,但为此,《兼评》就应当把两段分过程分析完毕,让劳动力生产或者重新生产出来。这样,学者们才能够评论和比较,确定是把劳动力的直接再生产过程分成还是不分成两段分析更为妥当。

 

2 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在马克思的框架讨论问题

我们知道1.人虽然是劳动产品,生产人的劳动虽然也是一般社会劳动(特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服务业内),并且也需要按照生活必要劳动来考虑用尽可能少的劳动生产出人来,但人是不可占有的:在人这个特殊商品中“物化了的人类劳动(《略论》称为“人化了的劳动”)不可能被资本家占有;2.如果不考虑人与“非人之物以外的事物,那么,资本家所能够占有的,仅仅是“物化”在“非人之物”中的劳动产品中的劳动。3. 不占有以“非人之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劳动产品,资本家便无法占有劳动。4. 物化了的劳动,不能全部被占有,因为工人必须消费掉一部分;但是,占有了的劳动,只能是物化劳动。

《兼评》认为:“劳动是否物化不是对资本主义进行分析的关键,生产和再生产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才是关键”。就马克思理论来说显然不是如此。社会必要劳动是用来生产人还是生产物,对马克思体系来说是不言自明的关键前提。当然,我不敢肯定这对马克思本人是不是也“不言自明”。许多伟大的学者并不明了自己观点所需要的各种前提条件。马克思没有“言”,也许他也“不明”。但从马克思的整个体系看,劳动生产的人还是物之所以关键,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能够被资本家占有的仅仅是物。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投入在人上,资本家也占有不得。

物化劳动当然不是指产品中有劳动的分子或者物质痕迹,而只是说产品经过了人的劳动。《略论》所说的人化劳动,指的也只是“非物之人”的生产经过了人的劳动。经过了“劳动”或者“被劳动”的物与人,都带有人的一般劳动。可什么样的一般劳动才能够被资本家占有,也就是说才能够成为被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或者剩余价值呢?显然,由于人化了的一般劳动不可能被资本家占有,它自然也不可能成为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兼评》似乎没有意识到人化劳动。《兼评》虽然谈到物化劳动和“不能物化的劳动”,但没有说明不能物化的劳动是什么。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劳动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能否独立于人身而存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否占有剩余价值的关键。所谓“独立于人身“,不但表示独立于劳动的施加者人身,而且独立于劳动的接受者人身。这是资本主义与奴隶制度的根本区别。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别也来自于此。在考虑这一问题时,要从马克思体系整体出发,而不必打语录战。这也正是《略论》开首就明确表示不重视马克思个别言论的理由。否则的话,我们也可以用《兼评》引用的马克思关于“产品与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言论“批判”《兼评》的“想象产品”违反了马克思的思想。

理解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注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把一种劳动变成生产或者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但不会把一种劳动从物化变成人化或者把人化变成物化。资本主义方式会占领越来越多的生产领域,也把占领越来越多的消费领域,但是,资本主义方式不可能改变人与“非人之物”的区别,也不可能把人变成资本占有的对象。因此,除非《兼评》坚决不用“人作为劳动产品”的概念,否则就很难不考虑人化与物化的一般劳动的区别。当然,我也希望《兼评》作者能够不用这样的概念,在马克思框架内建立起劳动力再生产的理论。

另外,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在总量上等于利润。假如要计量一个经济体系在某一段时间如一年的剩余价值总量,在马克思的框架内应当如何计算呢?显然,它应当是经济体系在这一年内生产的新产品的总价格,减去工人的总消费价格(再假定工人的总工资等于总消费)。在计算总剩余价值即总利润的时候,资本家会把“想象产品”的价值加上吗?这里显然没有想象产品的位置,也没有“人作为产品”的位置。资本家只能计算他们占有的新经过劳动的“非人之物”价值,马克思也只能计算资本家新占有的“非人之物”的劳动产品的价值。

 

3 社会必要劳动

《兼评》常常用社会必要劳动来讨论问题,因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才产生价值。然而,一旦把《资本论》体系扩展到人的生产,社会必要劳动就不一定能够生产价值了。《资本论》限于物的生产,社会必要劳动都是生产物的劳动,自然也都是生产价值的劳动。《略论》在扩展马克思体系到人的生产时,面临的是生产人的劳动是否也生产价值的问题。《兼评》作者或者其他有兴趣的人自然可以对这个问题采纳不同答案并进一步分析人的生产。《略论》采纳的是否定的答案:生产人的劳动不生产价值,理由是人不具有价值,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不是根据生产劳动力耗费的总劳动决定的。由此推论,生产人的劳动尽管是一般人类劳动,尽管是社会必要劳动,但它不生产价值,自然也不生产剩余价值。

当然,《略论》对此没有展开。后来对《略论》的批评,很多与此有关。但《略论》的这种做法,把生产价值的劳动仅仅局限于生产物的人类一般劳动(并且也是社会必要劳动),至今没有见到令人信服的在马克思框架内的反对意见。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所说的人类一般劳动、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都是针对物(商品的)生产说的。除了在哲学上讨论人的问题或人的生产外,马克思没有严格地系统地从经济学上讨论过人的生产。而在哲学讨论上,马克思更为强调的是人的自由,人对物的支配和在资本主义下的异化,马克思始终把人和物分的很清楚。《略论》现在的做法,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到第三卷的做法,至少看上去是一致的。

 

4  服务业和资本主义

《略论》把服务业理解成资本主义的产物,并且在分析其劳动对象时仅仅考虑产业工人。这两个做法都受到了《兼评》的批评。第二种做法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是种简化过程。简化过程分析完毕后,再加入比如商业工人、服务业工作、资本家和其他人,应当是不困难的。从某些意义上说,是留给“后人”做了。当然,科学上有这样的事情,真正去把省略的东西加入原有理论,会得出全新的发现或者打开新研究领域的大门,甚至会得出与简化过程分析结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就此而言,《兼评》的批评是有理由的。我还有精力,是应当进一步考虑巴其他各类人加入分析的。不过,因此来批评简化分析,却又是不恰当的,因为它否定了简化分析的必要性。至于把服务业理解成资本主义产物的第一种做法,我想,《兼评》的作者如果了解马克思为什么和如何把商业理解为资本主义的产物,就应当了解《略论》的做法了。毫无疑问,服务业、商业、工业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但是,在这里我们需要一个动力机制,或者用非马克思的主流经济学的话说,需要一个微观经济学基础。这个动力机制或微观基础,就是马克思说的资本家对利润或剩余价值的追求。正是由于这种追求,正是由于历史上存在的服务业能够被资本家用做这种追求的工具,服务业才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继续存在甚至扩大。而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与马克思相同的意义上,《略论》把服务业理解成资本主义的产物。

这个问题牵涉到对马克思体系的基本理解,因此我希望《兼评》的作者能够再次认识地阅读马克思,把马克思理解正确。

 

5 服务业资本产生的原因

《兼评》强调服务业资本的产生原因不是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兼评》说:“即使我们假定服务业公共消费的物质资料小于单个家庭消费的资料,服务业产生的原因,不是为了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只是因为他提供了有需求的服务(。)”,是因为服务业资本家能赚到钱;“服务业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原因,不是因为要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

对此,我要说的首先是,《略论》仅仅把产业工人作为服务业对象来研究,在这样的限定范围内,《略论》才说服务业资本(注意:不是服务业!!)产生的原因是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如果比如说《略论》把商业工人包括入服务业劳动的对象,把资本家也包括起来,相应的说法当然要作出修改。其次,在仅仅考虑产业工人劳动力再生产的情形下,《略论》也仅仅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逻辑出发,从假设原先仅仅存在产业资本出发,在讨论服务业资本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资本类型时,指出服务业资本的产生来自于产业资本降低产业资本劳动力价值的要求。最后,但绝对不是最不重要的,是马克思的历史观。《略论》既然在马克思框架内写作,自然得持与马克思同样的历史观。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历史使命是为人类未来的新社会建立物质基础(这当然也与“物化劳动”概念有关)。马克思重视的是资本主义如何扩大生产并且如何把生产物转变为剩余价值物、实际上也就是转变为未来新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如果马克思长生不老的话,他应当会进而注意到资本主义在如何扩大生产的同时,又如何尽可能减少被消费掉的产品(包括可变资本物和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物)。可惜他不能长生不老。这样,在马克思的框架内讨论资本主义如何减少被消费掉的产品,就成了后人包括我们的任务。也正是在这里,和本文的第4点相联系,《略论》强调了物化和人化的区别,强调了服务业资本的功能,是减少已生产出来并被产业资本预定要生活消费掉的那部分劳动产品,而所减少的部分,便成为服务业资本的利润,也成为社会总资本的利润。因此,《略论》对服务业资本出现原因的讨论,既符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使命的原理,也符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实现自身使命的方式的原理。

《兼评》说:“即使我们假定服务业公共消费的物质资料小于单个家庭消费的资料,服务业产生的原因,不是为了降低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只是因为他提供了有需求的服务。”《兼评》的这种说法,就类似“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说法了。是的,服务业资本家提供了有需求的服务。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也按照《略论》的说法,应当是:他为着利润而提供这种服务;而他使用的服务方式,能够使他生产劳动力时“消费的物质资料小于单个家庭消费的资料”;因此他节约了劳动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物化的劳动不变即价值不变,而这些产品本来又多属于“劳动力价值”项目下的产品,那么,他降低了劳动力价值:另一方面,他节约下来的产品的价值又成为他的利润,并进而成为总资本的利润和剩余价值,这又一次意味着他降低了劳动力价值。当然,如果同时考虑资本家或者其他剩余价值使用者的消费,那么,服务业资本家也降低了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保存下来的价值总量从而产品总量增加了。

这里需要多说一句。《兼评》认为,如果服务劳动不能物化,自然不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以,《略论》不必再用占有与否来论证服务业资本是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可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在这里,我们发现我们依然面对着一个服务业资本是否生产价值尤其剩余价值的问题。因为,没有服务业资本,劳动力价值就不会降低比如V-V*=x,剩余价值就不会增加x,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说服务业资本生产了剩余价值。《略论》在结束处指出了这一点,并说明在何种意义上《略论》说服务业资本不生产剩余价值,在何种意义上又可以说它生产了剩余价值。

 

5 什么是服务业

《兼评》提出了什么具体行业是《略论》所定义的服务业的问题。在《兼评》的例子里,餐馆业基本上不是《略论》定义的服务业。《略论》的定义很清楚:直接施加在人身上的为着实现人的再生产的劳动。它也指出,这样的服务业和通常所说的消费过程有很大差异,因为在后者中存在着许多没有分离出来的产品生产劳动和流通劳动。[1]比如,烧菜在家庭里做的时候,属于社会消费过程;但它其实是一种产品生产过程,因为它生产出了可以直接取食的菜肴。因此,餐馆业仅仅是这样的劳动社会化之后形成的一个行业。同理,浴室的热水也如此。餐馆侍员把菜肴端上桌子的劳动,和招呼外卖的把菜肴送到家里的劳动是用一性质的。他们的劳动都体现在最后送到食用者面前的餐桌上的产品中。假设我们再设想一位重病患者或者一个婴儿,要有人把食物喂到他们的嘴里,那么,包括喂饭者的劳动以及一切在他、她之前在这些食物上耗费的劳动,都体现在喂到病人或婴儿嘴里的食物上。同时,这一切都可以社会化生产。比如雇保姆喂饭,比如设计出特定的机器,在特定条件下,一旦病人或婴儿张口,机器就把食物“滴”入他们的口中。在《略论》那样抽象的文章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去谈论具体的服务行业。同时,在基本理论没有厘清之前,也不应当开始讨论具体的服务行业、统计学上的第三产业等等的问题。

《略论》在讨论服务业从产业资本派生出来的命题时,举了产业资本办浴室的例子。在早期资本主义,以及在中国现在仍然有的状况,在比山西黑砖窑稍好的地方,工厂主会举办个浴室,让工人洗澡后回家,因为太赃了。在很多国有企业,可能现在还发洗澡费,就是说工人自己拿钱找地方洗澡了。《略论》所谈的是,就产业资本办浴室来说,是把浴室作为马克思讲的可变资本(劳动力成本)的支出来办的。而等到它变成洗澡费了,原浴室的可变资本性质就明明白白了。

《兼评》详细谈了浴室的具体产品等问题。其实,浴室和餐馆一样,不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服务劳动的好例子。浴室主要是因为确实被产业资本当作附属事业使用过,所以《略论》才用它当例子。在《兼评》的浴室例子里,一直到热水产出和放在浴池等待消费者使用,都是物质产品。浴室和旅馆类似,主要是向消费者出租空间,同时也向消费者提供这个空间的其他物质产品,比如热水和洗浴设施、休息的躺椅或床等等。如果我们仔细区分,也许能够分出在浴室和旅馆价格(价值,如果两者相等的话)中,哪些是物质产品价格,哪些是空间的出租价格,哪些是在提供这样的物质产品和出租时需要的活劳动的价格。

关于具体服务行业的分析,自然也很有意义。我曾经设想过,如果我从1982年起没有转到非马克思的经济学上,如果二十五年来我都集中工作在《资本论》上,我是不是已经写出了好几本著作,是不是已经建立了马克思框架内的《服务业资本论》?当然,是不是早就得罪了国内的“马克思主义者“,早就被禁止说话了(就像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不能翻译成中文、倒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作品可以大量翻译那样)。但是,我已经转向了,不能做那种假想了。如果《兼评》的作者或者其他人愿意在我的《略论》基础上,或者自己另建基础研究马克思意义上的《服务业资本论》,从基本理论一直延展到具体的服务行业,我是非常支持的。

 

6 两个例子

《兼评》最后用两个数字例子来说明如果按照《略论》的说法,产业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价值在购买服务业产品时,和服务业资本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当然,《兼评》也说其例子不很严格。但我认为,最主要问题是数字例子的演算没有遵循《略论》的逻辑,或者《略论》设想的思想。《略论》提出,服务业资本的功能(和历史使命)是在消费领域节约劳动产品,而其动力是节约下来的劳动产品将成为服务业资本从而社会总资本的剩余价值。但在《兼评》的例子里,劳动产品没有节约,即使服务业资本等到了剩余价值,也全被服务业资本家消费了(因为只有那样才能够平衡),社会产品没有节约,有没有服务业资本,对社会产品节约、对资本的历史使命没有意义。

很遗憾,我没有时间去思考出一个数字例子来说明这个过程。整个马克思经济学体系是否能够做成一个数学模型也在争论之中。在《略论》里,我只是提出了思想,引出了服务业资本的存在意义和存在方式。至于它的精密形式和数学形式,我没有去做。就其逻辑来说,我想,也许可以这样看:

产业资本按照生产一个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付给产业工人工资;

如果产业工人就此进入个人消费过程,他化费完全部工资,并再生产出劳动力;

如果产业工人部分进入社会消费过程即接受服务业资本支配下的劳动,他将按照自己本来如果完全在个人消费过程中(即任何消费性劳动都没有社会化之前)再生产劳动力那样,把工资的一部分用到那些社会化地使用了的生活资料上;

社会化地使用的生活资料需要社会化的服务业劳动才能够转化为劳动力。社会化的服务业劳动在熟练程度上高于产业工人自己在个人消费过程中的同类劳动,因此从社会必要劳动角度看,服务业劳动的一小时值产业工人同样劳动的更多小说。因此,产业工人购买服务以及连同服务而社会化地使用的消费资料,生产出同样的劳动力部分,依然是一种等价交换;

但服务业劳动的较高生产率,使得服务业劳动可以有剩余劳动。于是通过在特定的工作日长度内的工作,他为服务业资本家“生产”了剩余价值;

服务业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超过了他的消费需要,因此,一部分剩余价值他将会用来扩大他的经营,即向产业资本家购买“生产资料”(对社会来说是消费资料或生活资料);

这样,产业资本家有一部分对应产业资本劳动力价值的产品,就不应当是纯粹只适合于个人消费过程的从社会角度看的生活资料,而必须是准备出售给服务业资本家用来扩大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当然,产业资本的产品,也有一部分是补偿服务业不变资本的资料。

所以,服务业资本的存在,在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同时,把一部分劳动力价值转换为剩余价值,把一部分劳动产品节约下来用于扩大社会化的再生产。这样,服务业资本既实现了自己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目的,也实现了为未来社会准备强大物质基础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工人受到了进一步的剥削,但这样的剥削没有损害他们的劳动力再生产,甚至还能够在同量劳动力价值下,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劳动力再生产(即新劳动力)。当然,马克思不愿意谈论这个“另一方面”,因为这里预示着服务业资本的出现是资本和劳动的“双赢”。马克思愿意谈的是工人的“输”和劳资的对立。

 

(这里再次向赵辉表示感谢,写出那么长的文章来评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我希望赵辉在评论《略论》的同时,也能够在知识上和创见上取得进步。同时,我也因为这么迟才回复而向赵辉表示道歉。  胡景北 2007年12月4日

 

 

 



[1] 《略论》中是如此说的:“从资本支配的劳动来看,服务业劳动是一种直接支出在人身上的劳动,这种劳动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同一而不可分离的。它与在消费过程中大量发生的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总是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转化在物中的劳动过程,所以,它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总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并且,生产和消费愈发展,它们愈可能在实践中被分开。另外,在消费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本来属于社会流通过程的商业性劳动,这种劳动属于商业资本的统治范围,它与服务业资本所支配的消费性劳动的区别,就在于它不是直接把商品施加于人的劳动,而是实现商品价值形态的劳动。我们知道,消费性劳动恰恰是消费商品价值形态的劳动!消费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生产劳动和商业劳动,在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为了纯粹地考察服务业资本,它们都必须被抽象掉。”

年休假制度应当首先考虑农民工

 

       十天前,我就目前国务院酝酿的职工年休假制度提出建议,把高校职工寒暑假休假制度并轨到职工年休假制度中。这个建议引起了许多反对意见。我能够理解这些反对意见,因为我自己便是高校职工之一,深知取消高校寒暑假休假给自己带来的损害。但事有公理。世间常说知识分子以公理为先;知识分子自己也常自诩如此。高校是知识分子集中之处,即使普通职员也多有学位,若对公理或公理的贯彻有不同看法,也应当讨论之,实在不必一触及自身利害,便置公理与耐心于不顾。

不过,实在地说,年休假制度涉及的问题,首先还不是学校,而是成千上万农民工。虽然他们的身份是农民,但他们是职工。年休假制度必须包括他们。而正是在这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年休假制度的草案是模糊的。国务院法制办能够征求公众意见并许诺修改草案,是政府工作的一大进步。我认为,草案应当做的最重要修改,是明确承认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等的年休假权利。

目前的年休假制度草案,把年休假制度限定为职工。谁是职工,谁不是职工,本来是一清二楚的,在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单位从事工资性工作(即领取工资报酬的工作)的职员和工人,都是职工。这一点,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原先的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是一样的。在中国历史上,有了工商企业后,也是一样的。可从毛泽东执政开始,中国在废除了奴隶制的二千多年后,又正式地建立了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或农民身份与城市人身份。从此,无论通婚、迁徙、职业选择、上学当兵、最低生活保障,中国人都分成了两类,农民都成了不需要打引号的二等公民。正是因为这一二等公民的正式制度,饿死在毛泽东执政时期的中国人才全是农民。而这种等级户口制度的一个明显表现,是所谓的“职工”认定:非农业户口的工资劳动者才是职工;农民身份的人,在企业或者机关工作并领取工资的时间再长,也是农民。

所以,在中国还迟迟没有取消户口制度的时候,在有关职工的任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上,我们都应当要求这些规定明确写清包括或者不包括农民工。在年休假问题上,实际从事工资性工作的人,无论其身份如何(甚至比如外国人),都是职工,更不用说农民了,因此,年休假制度应当明确地包括农民工。

毫无疑问,承认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样的休假权,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据说中国许多企业尤其出口企业,利润率很低,几乎全得靠农民工的低工资和少假期来支撑;否则的话,中国经济就不能维持。如果我同意这些说法的话,我还需要问的是:政府机关干部带薪休假、企业的城市户口职工带薪休假,就不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吗?他们同样甚至更多地降低了企业效益,因为他们每天的工资更高,他们每天工作的效益也应当更高的。所以,如果说带薪休假降低了企业效益,首先不应当带薪休假的是那些高工资高生产率的城市户口职工,是靠纳税人生活的机关职工。如果他们的带薪休假能够实行而中国经济还能够维持,那么,承认农民工同样的休假权利,中国经济就更能够维持了。

其实,从最简单的为人和为国之道来说,一个有良知的社会、一个有良知的人,不应当容忍在大批大批农民工没有带薪休假的同时增加城市户口职工的带薪休假。城市户口职工的福利,不应当建立在农民工低工资、少假期甚至无假期的基础上。因此,在建立年休假制度之前,国务院法制办首先应当研究如何保证农民工每天八小时、每星期四十小时劳动制度的贯彻实行,应当先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具有和其他职工同等的正常休假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再研究不分户口身份的所有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否则的话,年休假制度将造成新的特权和不平等,并且在中国的收入性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的情况下,再一次拉大包括休假制度在内的非收入性贫富差距。

“夜话”2007年第20期,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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