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贱卖国资”的界定与规避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李健

 

大家都认识到,如何界定“国资流失”是一个关键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什么是“国资流失”交代清楚。“国资流失”有很多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国资流失”,笼而统之地说很难说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狭义的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贱卖国资”是“国资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里,我们对国企产权改革过程“贱卖国资”做一个大致的界定。

 

一、“贱卖国资”的两个界定标准

 

  显而易见,“贱卖国资”之“贱”,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相对的“基准”至少可以有两个层次。第一是相对卖家的心理价位,特别是心理底价,这是单方面的、比较主观性的东西。国有产权不同于单一自然人主体之产权,其权益主体非常庞杂而不单纯——全民皆有发言权——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主观评判,并且同一个主体用不同的评估方式结果也会大不一致,因此它实际很难找到生成合理“基准”(心理价位或心理底价)的机制。目前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国资价值评估,很大程度只属于自己单方面的内部评估行为,至于潜在买方如何自我估价、买卖双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能否达成交易等等,则完全是另外的、但不可忽视问题。如果国有资产之相关权益主体(当然包括公众)能够就所卖资产之自我评估价值协调一致,实际交易价格若比它低,则是“相对卖主心理价位”之“贱卖”。当然,如果卖方无法忍受这种“贱卖”,自可以选择不卖。问题的关键是,卖方是谁?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全民财产。即属于“共有财产权”范畴。因此,目前的国有资产出售,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尽快民主而科学地产生一个“形成卖方最低卖价”的合法程序。低于这个底线价格即拒绝出售。当这个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之后,相对卖主心理价位的“贱卖”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杜绝。

 

依本人之理解,郎咸平、胡景北等学者反复呼吁和强调的“国退民进”过程中的法治缺失、法规缺失,至少包含以上“先确定游戏规则”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本人实在看不出它有什么值得攻击或批判的地方。

 

“贱卖”的第二个相对“基准”,也是更为重要的“基准”,是即时市场中确切交易标的实际可以卖的最高价。举例而言,有某项标的清晰的国有资产,通过前述民主、科学而合法的程序产生的国资最低意愿卖价为1亿元,低于这个价格免谈,往上越高越好,市场总共有三个买家对目标资产感兴趣,三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分别为1.1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在理论上,该项国资的潜在最高卖价为1.5亿元。在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竞买者之间信息往往也不对称,大家互不知晓对方确切“底牌”,因此1.5亿元的理论最高卖价一般很难实际达到。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在买者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以下成交。在这里,卖方可以选择一些特殊的邀约手段和招标手段(比如特定方式的拍卖或招标),防止三人串通,防止自己的底牌泄露,进而让三者尽可能接近自己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价位竞价。从现实角度讲,在众多可行、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分别对应的最高可企及交易价格中,存在一个最高交易价格。虽然这个最高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事先并不知道,但是可以通过逻辑和经验分析,大体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何类交易手段和交易技术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对于各种类型的国资出售,如果选择了这种可以企及“实际可行的最高卖价”的交易方式,则不存在“贱卖”;如果没有选择这样的交易方式,就必定存在“贱卖”。当然,选择交易方式也是有成本(费用)的。

 

综合看来,避免两种“贱卖”发生的关键,都在于基础性游戏规则的事先确立和选择。这正是目前我们的国有资产出让或交易中所缺乏的。这也是郎咸平、胡景北等众多学者反复强调的——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法治和规则缺失重要的一部分。

 

“贱卖国资”,对上述两种基准无论是以“或”或是以“且”的方式界定,本人都实在看不到“反对贱卖国资”以及“主张尽快确立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有任何值得批判或反驳之处。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标的资产没有充分确切、公开”、“没有选择充分公开、充分透明和充分竞争的竞买程序”等严重问题。结果自然是标的资产模模糊糊,出让程序朦朦胧胧,加上全国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对自身企业的了解和心理评估,以及几亿国民对周围企业(包括国企)的了解和心理评估,公众没有理由不怀疑到目前为止相当数量的国资出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贱卖”。

 

而就在本次讨论如火如荼的时候,似乎最有发言权的国资委相关人士出来说,郎咸平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国资出让的卖方评价

 

对于上述两个基准中的“卖方评价”,事实上涉及到国有资产代理机构(委托人是全体国民)的有效选择,以及委托人对心理底价(或市场公允价)的评估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一些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代理机构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特别授权机构——目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于政府和执政党。因此,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有效代理问题(包括有效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待加强。当然,如果要进一步提升合法性,还需要考量全国人大对于全体国民的有效代理问题。而变现收入如何处置(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财政收入)如何处置也应当以更加体现全体民众意志的方式决定。此其一。

 

第二,当代理全体国民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的、合法的代理机构形成以后,该代理机构再公开、公正、公平、公允且充分竞争性地选择具有独立资产评估能力会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科学而合理地产生的出让程序,决定评估之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出让底价”是否公开(若公开则应当充分公开)或者严格保密(有相应的严格的保密机智备用)。对于大标的,也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制定一个激励机制(例如以评估价和最后实际成交价的离差作为确定其绩效报酬之依据),综合(比如做一个加权平均)生成卖方之“出让底价”。

 

三、出售方式的选择以及“确定出售方式的机制”的选择

 

目前的国有资产出让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

 

1、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与买家一一协商。相对而言,这种出让方式比较容易产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进而导致“国资流失”。这种方式的选择一定要特别慎重,并配以足够有效的辅助性制度安排。

2、  标的资产只有一个大致情况,有待进一步协商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时间以及内容(例如现金、股权以及其他特定资产的某种组合))因此也有待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招标。这种方式相对比第一种方式要更正规一些,但是评标等过程依然存在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这种方式的评标成员以及评标程序的确定是关键。

3、  标的资产相对固定,与买家一一协商。与第一种类似。由于标的资产相对固定,因此仅在支付方式和支付内容的确定上存在协商的余地。发生寻租、腐败和“国资贱卖”的可能性与第一种相当。

4、  标的资产清晰明确,支付方式明确,唯一不定的是价格,公开挂牌,在其他要求条件合乎事先要求的条件下,出价最高者得,此种资产出让最适宜采取“公开拍卖”。

 

综合看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资产出让过程中,要避免国资贱卖,事先应尽可能清晰地界定待售资产并合理地分割资产。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不同,即使采取相同的公开拍卖方式,结果也可能大有出入,因此待售资产的分割(组合)方式也很重要。例如,标的过大或过于庞杂可能导致竞买者数量大大减少,进而导致最后实际成交价远低于潜在可能的最高市场成交价,所以,待售资产的有效分割和组合必须考虑潜在购买人的结构和偏好特性等诸多因素。因此,管理机构对具体分割(组合)者的激励安排不可或缺。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分割和组合的待售资产情况以及潜在竞买者群体的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售方式。以招标方式为例,如果标的资产为克细分资产(如股份化的股权或以货币计量的债权),并且允许多主体中标,则存在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多种形式的混合式招标等诸多形式,究竟选择何种方式适宜,有待事前充分民主而科学的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总体卖价一般总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少是可以事先大致预测的。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对“最佳”拍卖机制的研究非常多,有大量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李健,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个人主页:www.jingjixue.com

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第10期)用立法强制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制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效途径——三论尽快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法》

  中国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国企出售中最为人诟病之处,也是公众最为愤慨之处。看一看中国国企出售的过程,我们便可以知道在哪个环节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据我的了解,如果一个中国国有企业要出售,它的过程通常是:
  1.从账面总资产中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比如资产的呆账坏账,得到净资产;
  2.从净资产中减去剥离比如学校等工厂办社会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3.再减去为补偿职工工龄、下岗、保险、转变身份等的费用;
  4.再减去为别的企业的担保等可能负债;
  5.再减去给企业经理、法人代表的奖励,得到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
  6.如果这一净资产小于或者等于零,那么该企业就以零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7
.如果这一净资产大于零,该企业就以这个大于零的价格卖给原先的经理或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在第5个环节后准备上市,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在下一篇三好坞评论中将解释在那种情况下国有资产是如何流失的。这里,我们就看一个直接出售的国企的资产流失途径。显然,上述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第3个环节上,由于没有规则,某个国企的职工反抗强烈一些,他们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反抗软弱一些,得到的补偿就少一些。这本身就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某个国有企业毕竟不是该企业职工的企业,补偿较多,尤其是一些职工持股计划,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在于第6和第7个环节。每个多少有一些市场知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企业的出售价值不在于它的账面资产,而在于它未来的盈利能力。每个企业都有大量的负债。居民的储蓄就是借给企业用的。如果按账面净资产买卖,很少的钱就能够买下一个国家的所有企业,更不用说某一个企业了。我们经常读到国内外企业在股市上收购其他上市企业,那是要把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者企业的总资产全都按市价甚至溢价买下来,并不减企业负债的。因此,在国企出售时以账面净资产计价,本身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它仅仅能够卖给原厂长或经理(法人代表),那就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出售最为人诟病之处、公众最为愤慨之处,也就在这里,在国有企业以净资产价格卖给原来的厂长或经理。

  一个不上市的国企在扣除了对职工的补偿和其它各种负债后,如果不能够以账面净资产计价,那应当如何计价呢?这里没有任何先验的价格,因为对一个企业在未来的盈利能力,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个人的估计都是主观的。同时,任何在购买企业时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估计,都和购买者对自己(或者自己的委托人)未来经营企业时的计划相联系;此外,未来盈利能力是否能够在未来实现,还依赖于购买者买下企业后对自己经营计划的贯彻状况。因此,由于对未来市场估计的不同、经营计划的不同,每一个希望购买该国有企业的人的出价显然也不同。国有企业应当卖给哪个出价人呢?显然,它应当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因为出价越高的人,他对该国企由自己经营后的盈利越有信心,该国企出售后的经营状况可能就越好,留在企业内的职工的就业、收入就越可能得到保证。因此,如果有人对该国企的未来盈利和他自己的经营计划有信心,他就会出相应的高价购买国企可出售的账面净资产(即使该资产的金额很低);相反,如果所有可能的购买者都对该国企未来的盈利能力不抱希望,那么无论该企业的可出售净资产有多高,它也只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有时甚至零价格都卖不出去,只能够破产)。所以,在企业出售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对出售价格的影响并不大。

  无论企业可出售的净资产高低、无论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它的出售价格都应当是出价最高的人提出的价格。这个道理很明显。问题是如何找出出价最高的购买者呢?这里只有靠公开化:公开出售,公开竞价。拿上面的出售程序来说,第6个和第7个环节就应当改为:

  可出售净资产或者企业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最高出价人买下企业

  公开出售和公开竞价其实都有成熟的程序。我们以后再来研究其细节。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只要出售和竞价是公开的,竞价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无论最高出价是多少,这里都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个具有很高账面净资产的企业,即使公开出售,可能也因为它没有经营价值而乏人问津,包括原来的经理、厂长都不愿意买。此时,即使它以很低的价格(甚至零价格)卖出去,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相反,如果一个国企只能够卖给指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人们就有权力有理由认为价格卖得过低,有权力有理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了,即使该国企的出售价格并不低。

  因此,为了消除公众强烈感觉到的国有资产流失,为了顺利实现国企的出售,现行国企出售程序的第6个和第7个环节必须改变,改为我们建议的方式。然而,这样的改变不会自发出现,因为国企厂长、经理不愿意别人来和他们竞争购买企业。所以,改变现有错误程序、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只能够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规范国企的公开竞价出售,规范国企主管部门主持的出售程序。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是我们提议的《国有企业出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恰恰是国资委目前颁布的国企出售规范中所遗漏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呼吁中国尽快制订包含国企公开竞价出售条文的《国有企业出售法》。

   2004927

褚毅平: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虚无主义与自然正当——对产权改革论争的哲学评论

 

                             

 

 

一段时间以来,由香港教授郎咸平掀起的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尽管争论本身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其对社会舆论乃至公共政策却已经产生相当的影响,国资委研究室新近发表的文章强调要坚持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规范国企改制,并批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演绎成“国退民进”,明确表示反对在目前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层收购。然而在问题似乎应该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还是感觉这场争论存在一些基本的盲点和思想的混乱,不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辨,我们很难从中得到真正的教益,并找到国企改革的最终出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争论才刚刚开始,而从纯粹的经济学话语上升到思辨领域是必要且自然的。

一、实证主义及其限制

在这场争论中我们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郎咸平反复声称自己是用数据说话,在他看来似乎对他的观点的反驳必须包含对他的有关海尔、格林柯尔等公司的实证研究的反驳,郎的观点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点,一是目前的产权改革国资流失严重,二是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差,国企改革应该在公司治理而非产权方面。主流派经济学者自然不甘示弱,他们认为郎闲平和新左派人士夸大了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赵晓指出郎闲平的实证研究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总量上国有资产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显然主流派的武器依旧是实证方法,实际上,类似的争论早就有过,只不过攻守换了个位。一次研讨会上,张维迎断言民营企业的效率要高于国营企业,林毅夫当即站出来反驳说私营企业也有破产,而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很高,他把国有企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负担过重。在逻辑上,林毅夫的观点证伪的仅仅是一个全称判断而决非一个一般性或总体性命题,而正是后者给实证研究留下了难题和争论的余地。

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证方法以数据和清晰性见长,然而其可靠性却与一般的印象相反,往往有唬人之效而无真正的科学之实。杨帆研究的结论同样令人震惊:国资流失的数字是20万亿。但即使他的研究是准确的,这样的数字究竟有多少意义呢?主流派完全可以反驳说,国资流失并非等同于国民财富的流失,同时,正是效率至上的产权改革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壮大了企业,促进经济的繁荣,从而使国有资产能够在分享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得以壮大。换句话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特征的国企产权改革本身也为国有资产的壮大创造了条件。   

从方法论角度看,很明显,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本身就暴露了经济学实证主义内在的局限。必须注意到,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并成为西方学术主流依赖于两大背景,一是其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功运用,一是建立在希腊演绎思维传统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证方法之于社会科学必须充分考虑这两个前提。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就在于无法有效地控制边界条件,进行重复性试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具有能动性,因此社会系统远比自然界复杂,实证方法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了。经济学大师米塞斯就主张经济学应该是以无可置疑的先验前提和可以验证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演绎体系,这一见解与其说是一种理想,不如说它是针对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泛滥的批判和警示。

上述非科学的“科学化”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西方至少有两个因素对此形成制约,一是深厚的古典演绎思维传统,实证方法和经验尽管从认识论角度看有相当的重要性,但从思维本身来说,它只是一种补充。二是学术研究的专门化,在特定意义上也就是学术的某种程度的自我封闭性。这是学术研究固有的审慎和谦逊,它既意味着人类理性本质上的无知,也表明学术的语言和知识背景通常并不能够为大众所理解。很明显,中国的经验主义思维传统天然地与实证思维有亲和性,而对此的制约却极度匮乏。因此,实证主义的泛滥在西方如果说是一种疾病,那么在中国它大概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没有疫苗的瘟疫。此番论战中,主要的对阵双方都相互指责对方的武器不规范,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批评郎咸平的论说不合逻辑,但他仍然没有走出实证主义的怪圈,不断重复着被对手长期置换了的主题:即国企民企谁的效率更高。实际上,这已经将中国的话题偷偷嫁接到西方成熟的政治法律语境中,本身就偏离了问题。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左大培先生马上起来反驳陈志武,声称数量统计没有太多可信性。难道陈教授的精致实证研究不具有价值,反而郎咸平的粗陋的案例推广学倒成了伟大的发现?尽管可笑,但我们还是不能从这样的纠葛中得到更多的是非判断。

真正的奥妙也许在于,郎闲平的论说首先在逻辑上是不合法的,尽管他指出的现象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奇怪的对立正反映了这种粗鄙的实证手段变成了狡黠的工具,它回避了思辨与演绎的天然的深度,仅仅把问题停留在现象层。其实产权改革与国资流失只具有表面的因果联系,在体制性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没有产权改革照样还会存在国资流失,严刑峻法也不等于法治,它要么不能解决问题,要么付出的代价(社会的政治经济的)更加高昂,诸如专政年代。其次,郎咸平煽情式的言说,突破了学术自身的规范,在郎教授那里,学术成为了群众动员的工具,但他却没有提供公众能够充分理解的解释方式。在这一点上,张维迎教授的担忧和愤怒是有道理的。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产权改革自然与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难道公众不能过问自己的问题?显然,这是我们必须正面回答的正义呼声,无论这些声音是否来自真诚。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说,这里首先讨论第一个层面(另一个放在后面陈述)。公众能够接受的是常识即充分成熟了的实证知识以及在常识基础上的演绎推理。学术性的实证研究它的结论过于清晰,论证对于公众来说却很难置喙,而基于常识的演绎论证是严谨的至少是清晰的和可以理解的,对于前提因而也包括结论每个人则是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和不同程度的保留,因此基于常识和常识的推演的面向公众的语言才是公正的不具误导性的。撒切尔夫人当年批评她所称的懒人制度,这就是把自己的国有制改革理念落在公众的经验层。同样,对于产权改革我们给出的大众性陈述就可以简化成:假定经理人是经济人而非道德家,假定坚持市场走向,那么在当下的政治法律状况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官僚体制的持续稳固将侵蚀国企经理人的市场化导向(郎闲平的严刑峻法在最有效率的意义上也就是让企业家成为一个好官僚),从而不可能在经营管理上提供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所有者的虚位使得难以有效遏止国企控制人以权谋私和国资流失,所谓经理人信托体系完全是没有制度基础的空话。这实际上也就是一个通俗问题的答案,即在当前制度背景下,处在经理人位置上,如何最大化你的利益?显然这才是经济学家面向公众的恰当的表达。

二、从实证主义到虚无主义

与实证主义相联系的是价值虚无主义的流行,稍有不同的是,上述借科学来包装的庸俗的实证思维变成了一种看似更加谦卑的追求“客观性”理论态度,它主要存在于主流派经济学话语中。以实证拒绝价值判断,如果说在现代西方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的话,那么在我们这里,则又具有了实际的功用,它成为了学术上的生存智慧。二十世纪伟大的智者施特劳斯在反思现代性的时候深刻地觉察到现代学术和认知的危机,在他看来,实证主义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事实领域,这样的科学标准是虚伪的,他认为这种“方法论”否认任何目的或原则之普遍有效性的理性知识的可能性,把涉及诸如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等道德的和基本的选择及原则视为“价值”或荒谬的偏爱,其结果必然导致对自主、合理的政治实践的可能性抱犬儒主义的态度,导致虚无主义和庸俗市侩之风盛行。施特劳斯把现代性的本质归结为虚无主义,他对此的批判以及回归西方古典传统的立场恰好说明中国学术主流引以为时髦的东西,实际上乃是食洋不化,因为虚无主义很大程度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

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就是价值取向上的单维度或利益至上,在关于改革的主流话语中它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印证的逻辑,它的玄学意义在于:因为关注某种实利性价值例如GDP,且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我们的价值取向就不仅获得了正当性,而且在完备性意义上拥有了合法性——既然被“实证”了,当然也就无须批判。真正的道理是:由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性质,无法在可控条件下从时间及空间的任一维度进行验证、比较,即便在效率意义上,这种唯利主义的改革路径也无法被科学地实证为最优,而只能说令人满意。然而即使是后者,从哲学角度看也绝非是民族性之狭隘面的克服,反倒是它的发扬光大——因为这一过程事实上不过是理性又一次被放逐的历史!

主流派在谈论产权改革时,总是习惯性地把俄罗斯大众证券化当作反面教材。樊纲教授在最近的评论中声称,决不能搞俄罗斯式的私有化,不能平均分配国有资产。问题并不在结论,而是其暗含的前提和推断是大可置疑的。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其经济衰退以及腐败的原因吗?寡头式掠夺真的比渐进式寻租更糟糕?前者从道理上很难说得通,这种因果性联想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例如,陈志武、秦晖等就断然给予否定。后者,至少从文化政治角度看是否定的,从深刻的方面说,俄国寡头今天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也正是主流派精英理论的逻辑结果,是其孜孜以求的东西。至于从俄国所做出的关于中国改革的推断,也不过是重复前面我们所指出的最粗陋的实证主义形态即案例推广学。正如施特劳斯所评价的:“我们的(以宣称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确实能使我们聪明而睿智。可是它承认无法帮助我们分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目标。这样的科学是工具性的,也只能是工具性的,他生来就是现有的无论何种权力或利益的的仆从”[1]

郎闲平挑起的争论的积极意义可能就在于,它实际上已经宣告主流派(在本文中主要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主流政治经济学)改革路径的死亡,同时也给了它反思和新生的机会!主流派失败的命运实际上是它自身矛盾的必然结果。这种矛盾首先表现在其思路缺乏历史演进的自然基础,正如它的虚无主义意向导致始终无法理解俄罗斯证券私有化包含的自然正义一样。主流派首先把国有产权抽象化进而以经验主义否定这种抽象性:国有等于无人有等于权力所有。至于他们搬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之不合时宜和虚妄同样十分明显,交易先于产权这样的近代西施之颦,现代东施如何能效之?他们试图以非理性来建立一个理性社会,完全无视理性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他们是马基雅维里主义的权力崇拜者,然而正如施特劳斯对马基雅维里的评价,他们所推崇的并非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这种发现并非拓展了人们的视野,相反是因为缩小了人们的视野。因此,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左派高举理性的旗帜,要求回归国有产权的理论规定性和法治,经济学主流派政策最终难免成为正统意识形态和大众情绪的祭品。

其次,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今天的主流派在改革理念方面业已产生微妙然而影响深远的变化,在产权改革思路上甚至形成了断裂,这正是产权改革论争的症结也是出路所在,有必要略加分析。以改革初期三位代表性经济理论家董辅礽、厉以宁和吴敬琏为例,他们的思想总体上是在理性的层面建构改革理论,当时的改革理论作为一种否定性却同时是在传统极左体制之上的逻辑展开(股份制既是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扬弃同时至少在理论上又延续了大众性),因而合乎自然正当,尽管吴敬琏的市场优先论更多地反映了经验主义和妥协的倾向。其结果是,最具理性色彩的股份制改革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被边缘化,最终产生今天被扭曲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市场改革虽然并没有像它的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成功地改造国有企业,但在更为广阔的天地结出了硕果,成就了生机勃勃的民营经济,它们的总体特征就是大众化的改革参与。反观九十年代之后的三位代表人物樊纲、张维迎和林毅夫,尽管他们与上述三位八十年代经济学者有着或多或少的师承关系,尽管他们在形式上延续着那时候的基本理念,例如樊纲、张维迎对产权的强调,林毅夫对竞争与后发优势的论述,但从哲学方法上完全倒向了改革的自发性和经验主义,政治上则表现出明显的反大众参与倾向,即主张产权改革但同时依附权势或反对产权改革同时也回避民主。概言之,他们都是以实证主义抵抗古典理性即以自然权利和演绎思辨为基础的理性形式(如张维迎对腐败与帕累托改进的关系的研究、林毅夫把国有企业低效率归咎于社会性负担的论证就是这种实证主义的典范),从而既被泛滥的虚无主义所推动也推进了虚无主义的泛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主流思想具有古典理性的特质抑或纯粹是偶然的巧合?这是一个饶有趣味同时也意味深长的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至少在中国大陆虚无主义的兴盛与马克思主义的衰微几乎同时并行,就容易受到某种启发。实际上,理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借暴力征服中国所带来的副产品,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的学术思想因此能够轻易地从马克思经由黑格尔到达柏拉图(顾准应该还受到几何学的深厚影响),正好逆着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批判的方向。有趣的是,这种逆行不仅能够有机地吸取他们之间的合理联系而且恰好克服了波普牵强附会、夸大其辞的方面。我们是从实践的极端回到理念的极端,而波普的批判则是从极端的理念到极端的实践,前者逐渐把理念与实践相分离,强调它们的差别所在,后者则越来越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换句话说,对八十年代知识分子来说,一个自然倾向就是,对斯大林主义实践的反思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理性主义,而是有节制地停留在古典理性(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则一发不可收,把这种反思推向极致)。回归希腊的结果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发现两个与今天知识分子不同的性格,一是有别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等传统思维倾向的理论气质,一是政治哲学的着眼点落在城邦或充分拥有公共生活的人群。股份制理论就是这样一个脱离“实际”的只能产生于知识精英的西方理性主义的奢侈品,这种纯思维的产物对传统观念而言无疑是超前的,但是纯粹从观念演绎来说它又是极其自然的。而现在的一代知识分子的主流(也包括自由主义这样的民间思想主流),他们的政治兴奋点是在“社会”,其平等主义的现代旨趣甚至具有激进的非城邦倾向,这与古典观念正好相反,后者相信,一个开放的或包容宏富的社会会在比之封闭的社会更低的人性层次上存在着,较低级社会将较高级的社会拖下去的机会也防不胜防。[2]这些现代化知识分子的哲学在方法上则深受现代实证主义和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影响,同时英美经验主义被抽离其历史文化背景而仅仅从文本的意义上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趣,因此就以奇怪的然而却貌似合乎逻辑的方式强化了东方传统的经验主义。波普哲学倾向于把所有理论前提当成可证伪的对象,把苏格拉底式的原本只能处于封闭世界的探究、追问的怀疑和批判置于所谓的开放世界并彻底世俗化,从而为相对主义、多元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事实上,当波普的科学哲学演变成一种社会理论而无视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其实质亦即从承袭着专业化的封闭世界掉落到开放世界,爱因斯坦对牛顿的批判自然地具有封闭性,而郎闲平的批判却面向大众),危机就已然潜伏了。同样,社会学领域的实证主义、传统的经验主义乃至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则从不同的方向助长了虚无主义的流行。如果我们相信思维推动着历史,我们就容易理解何以国有产权改革以及同样主要属于传统上的城市主题的政治改革在一片喧嚣之中却步履维艰,在强制的表象之下其更深层的秘密则隐藏在知识分子之中。

三、产权改革中的非主流话语

在主流话语之外,非主流话语不仅繁杂而且其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使得它们理解起来更为复杂。郎咸平对主流经济学发起的挑战,自然受到所谓新左派知识分子的鼎力支持。然而,在笔者看来,新左派理论借助现代性话语对市场经济和所谓的资本强制的批判,其对经济民主的单向性热衷,不仅脱离了本土语境,从它自身的思想体系上说,也表明它既缺乏知性的真诚,也谈不上高贵的谎言,因而新左实乃伪左,根本不具备对话的资格。

缺乏逻辑的一贯性和严谨的论说是中国人文传统的陋习之一,学术的功利化和缺乏理性思维或本能地对理性保持敌意是两个互为加强的动因。这种陋习自然也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在产权改革论争中,杨帆博士恐怕是最值得剖析的。他声称产权改革要超越左右翼,[3]在笔者看,他的超越恰好是以混乱的逻辑为前提的。杨帆的政治经济学大体是以国家主义立论的,在他看来,国家间的关系就是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从这种唯利主义我们很容易就联想到马基雅维里,当杨帆大义凛然地批判他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主流派时,他自己与批判的对手奉行的实际上是同样的哲学。施特劳斯认为马基雅维里正是现代虚无主义的开端,是他发起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第一次真正激烈的攻击。施特劳斯坚持那种把马基雅维里视为一个传授邪恶的爱国者的传统评价,在他看来,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只是一个族群的集体自私自利,“爱国主义是一种对于自身的爱。对于自身的爱,在品第等级上低于既对自我又对道德上的善所怀有的爱。所以对于自身的爱,往往倾向于变得关注自身的为善,或者关注对于善的要求的遵循。通过乞灵于马基雅维里的爱国主义来为他骇人听闻的学说寻找根据,意味着看到了那种爱国主义的美德,而在同时却对高于爱国主义的事物视而不见,或者对既使爱国主义成为神圣又对爱国主义加以限定的事物视而不见。”[4]其中的虚无主义意蕴可见一斑。如果仅就目的而论,“新自由主义”甚至比国家主义来的更为高尚,因为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和马基雅维里风格基于人性内在地包含着非意图性结果:通过强制自发地消解强制,或者也可以想象为借助强制筑就的逃离强制的通道,而从国家主义那里我们看不到多少基于现实的进步的价值和可能性。如果杨帆坚持这种政治上的传统主义,我们也就不需要更多地讨论了,实际情况是,他在同属于产权改革话题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持的实际上是非民主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他又与秦晖教授一样,坚持社会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立场,我们将要说明,两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后者在产权改革问题上毫不妥协的平等主义诉求事实上已经使它落入了一种特殊的虚无主义!

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要讨论哲学上所谓最高的善,毋宁说,是要从哲学圣殿下降到凡间或回到洞穴。在柏拉图一脉的哲人那里,自然正当或者善,就是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是智慧或对智慧的寻求。对古代哲人来说,城邦的法律有可能是愚蠢的,作为维护善的正义就必须把它视为本质上独立于法律。[5]与现代理想主义知识分子的区别在于,对施特劳斯而言,他比之他的任何古典典范都更接近于断言,善和公正的秩序从来不大可能成为现实。他们认识到,善是一回事,用得着或成为必需又是另一回事。即使善应该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一成不变,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居于支配地位,然而就实际而论,在某时某地又得屈就于必需或有用之下,善可能永远都得俯身屈就。[6]换言之,古典乌托邦思想家们较之其现代的批评者如卡尔·波普实际上更清楚乌托邦的性质,不仅如此,与那些乌托邦主义的现代效仿者相比,甚至他们的理论预设就是截然相反的,后者相信人在自然上是平等的,至少是可以通过启蒙加以改造的。古典派们并非平等主义者,他们是从人的完善着眼看待道德和政治事务并在理念上通向乌托邦,而这样,从现实层面就必须有自然权利的淡化和次生的自然权利之说,为了对城邦有用或有益,要求将智慧与同意相调和,亦即意味着在由理性或理智所明辨的自然权利与仅仅基于意见的权利之间的妥协,或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所谓次生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类腐化之后作为腐化的补救而必需的,是被神圣地建立起来,并且包含了堕落的人类所必须负有的绝对义务。这里,由习俗而来的私有产权显然被包容在其中了,而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正当只能从属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淡化的范畴,关注什么样的产权改革合乎自然正当?

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对自然正当的漠视,正是现代性的根本病灶所在。自由主义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完全知识,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和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或干脆放弃判断,这样,它几乎必然走向“唯法律主义”和“程序至上主义”。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人们谈到“不公正”的法律或决断时,显然意味着存在某种意涵,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即存在着某种独立于(由法律规定的)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当代对自然权利的拒斥只能导向虚无主义。如果说施特劳斯是站在现代性的巅峰上冷静地审视现代性危机,那么,中国问题就显示出自己的特殊性:混杂着某些现代性制度架构与观念形态以及前现代的传统官僚治理模式及其观念,因此在产权改革问题上,说中国自由主义的困窘实际上折射了虚无主义现代性危机也并不显得多么奇怪。

秦晖等自由主义者坚持产权改革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主张自由与公正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此建立了他所称的底线伦理: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从现实角度观照,这种底线伦理似乎代表着一种理想主义,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包含在现代性的病理学之中。古典自然权利论同样被视为乌托邦理想主义,然而并没有妨碍哲学家从哲学进入政治哲学即下降到洞穴,如同苏格拉底从哲学的“狂热”回到“清明”,不再把智慧与中道相分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回到常识世界。但坚持底线伦理的自由主义却无法为自己的理念在现实中找到着落的地方,它拒绝在价值的优先性上作出判断和选择,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滑向哲学上的虚无主义。当自由与公正被视为具有同样的价值时,妥协和隐忍就等同于既否定了自由也否定了公正,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虽然施特劳斯针对的是现代性之上的自然正当与抉择问题,我们则面对现代性之下的自然正当与抉择,但问题的性质即价值优先性及其标准是同构的,导源是同一的,都来自自由主义所必然包含的多元性,现代性的问题是从这种多元性发展成为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而我们现代化面临的则是把自由主义的多元性变成为教条主义。因此,施特劳斯的深刻评论对我们同样富有启发:“如果我们没有某种标准来据以在真实的需求和虚幻的需求之间作出区分,并分辨出各种真实需求之间的高下之别,……如果我们不具备自然权利的知识的话,由社会上各种相互冲突的的需求所导致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7]

秦晖教授也用自然法为自己的理论辩护,认为自然法就是公正或正义,[8]无疑,公正或正义问题正是古典自然法所讨论的,但是如前所述,古典派认为自然法即自然正当哪怕其次生的形态也都有淡化的需要,在下降到洞穴后,哲学家能发现,人类本质上乃是一种“介于其间”的存在物——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自然正当是引导人们走出洞穴的光亮而不是现实的让人们攀援而上的阶梯,这恰好说明自然法是“高线”而不是“底线”,至于这种(次生的)自然法与自由公正(民主)的关系后面还要细细甄别。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能发现,不仅由于拒绝价值优先性判断使得自由派在产权改革问题上看似政治正确,实际上处于无所作为的困窘境地。它甚至还暗含着唯利益主义的民粹倾向,从而在虚无主义方向滑得更远。秦晖认为“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只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似乎更重要的是如何“分家”,进而说“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9]很明显,价值上的单维度遮蔽了意识形态与观念文化的影响,导致对问题的研判出现偏差。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分家”问题几乎从来没有成为能够讨论的“问题”,顽固的左倾教条意识和彻底的经验主义传统思维根本阻碍了理性的介入,既然分不分家这个前提无法在理性上充分展开,“如何分家”问题的探讨也难以为继,或者只能以扭曲的方式进行,郎旋风现象以及主流经济学者的普遍失语就是鲜明的例证,其结果自然很容易走向消极。也许,这种前提远不够充分的现状难以改变,然而讨论却必须进行,这意味着更需要论者尤其是占据着话语背景和道德优势的人们更加审慎,更需要深刻的思辨来克服天然的和人为设置的障碍。这里我们就此回到前述的有关公共话题的公众参与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我们指出公众能够接受的乃是常识以及基于常识之上的推断,显然这只是达致理性认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里暗含着对于认知主体的不同判断,也显示出现代启蒙主义与古典派的分歧,与启蒙主义者的乐观看法不同,古典派对启蒙抱强烈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处于洞穴中的人们看到的更多是真理之光透射下被扭曲的影像。洞穴意象是古典派最朴素也最深刻的思想,它表明被现代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参与命题的基础并不是那么牢靠。郎咸平的言论受到大众媒体的追捧和公众的欢呼,多少反映了这种令人尴尬的状况,对此曹思源先生以“不科学”作评价是十分恰当的,更重要的是,对于大众认知来说,这种不科学恐怕更多的是常态而非特例,情绪、偏见比之理智可能更能容易影响公众的判断。因此,即使是对于公共问题,民意也并非是天然正确的。

对民意的天然合理论构成质疑的另一个很好的实例就是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问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既定政策就是扶持国有企业,形成了借助国家垄断地位包括舆论导向变相侵占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现实,这一做法当然违背了股份制改革的初衷,然而却始终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并受到政策鼓励,在这里,作为受害者的少数投资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多数公众天然地存在不平衡。但是代言民意的主流知识分子却是要么诉诸民主要么以法律说事,[10 [11]这种拒斥自然权利的立场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也阻碍了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这个问题上,高调的自由主义与他们的论敌——那些多少是公开的因而也是诚实的虚无主义的主流经济学派或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差不多采取了同样的立场:置自然正当于不顾,不仅如此,他们事实上从不同路径打击在任何时代都承载最高政治文化的城市中间阶层和市民社会的固有基础,从而与文明的自然进程相背离,对于他们自我期许的政治理想这实在是极大的嘲讽。抛开各自的民粹主义和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心理根源,这一突出的现实困扰和矛盾充分揭示了自然正当与民主程序至上原则以及唯法律主义的重大分歧。对于古典自然权利论者,他们是在与法律相对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一词的,政治比法律更为根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因为一切法律都取决于人,法律要有人来设计、选择和执行,法律也可能是愚蠢和不合时宜的产物。古典派相信,教条主义即那种“把我们思想的目标等同于我们在厌倦思考时所到达的地方”(莱辛语)的倾向,乃是出自人类的天性,因此民主或者法律如果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训条而不是被视为只能恰如其分地被应用的方法,如果不能和理性与尊重事实相协调一致,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好的东西。

四、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

对虚无主义的指控必定带来对于自然正当(自然权利)的质疑:我们到哪里以及如何去寻找这种关于事物本然的正当性?对于柏拉图的理想来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从事他能做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拥有它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以世俗的观点即从自然权利的淡化角度看,可以概括为“各尽所能,按绩分配”。然而我们更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教导中受到启发,在苏格拉底看来,哲学就是由意见升华为知识或真理,或者说由意见指引着的思维的升华。无视人们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就等于是抛弃了我们所拥有的通向实在(真理)的最为重要的渠道。由于人们关于事物的千差万别的意见总是彼此冲突,就需要通过友好辩论(哲学或希腊人的辩证法就是交谈的艺术)寻找超出这些意见之外的关于事物本性的融通无碍的观点,这些意见不仅是与自然权利的存在或正义的观念相容,也是认识后者所必需的。很明显,对于古典派来说,他们依赖智慧而不是这样那样的程序来实现从意见向真理的升华,因此,他们对于真理或融通无碍的观点所需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在现代人看来反倒是独特的,对真理而言仅仅需要潜在的同意。在古典派看来,善如果不是等同于智慧,它也总是依赖智慧。但政治的难题就是在智慧与同意间协调,从信奉平等原则的现代自由主义观点看,同意优于智慧,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观点看,智慧优于同意。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到,尽管不完全相信民主,但同样出于对智慧的信赖,古典派也并非是暴力的鼓吹者,毋宁说,他们是合法权威的伙伴,相信在理性基础上的决断。他们也知道不明智的人常常能够通过迎合众人最低下的欲念,诱使大众相信他的权利,因而对智慧的统治的可能性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看法。

循着古典智慧的指引,我们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与拥有健全的政治法律体制的西方国家不同,产权改革对我们的必要性并非仅仅出于效率的缘故,更重要的是,从不关乎产权的公司治理角度看,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对我们而言实际上依赖于政治改革,即以直接选举的人大及其下属机构委托国有资产代理人,除此无它,我们的前提就是承认在目前情形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路径。其次,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在改革之初没有任何私人资本积累,因此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只存在对个人分配而没有出售问题。最后,由于我们这里涉及的是历史积累的问题,因此讨论只能依据大尺度进行。

从柏拉图的自然权利论来看,似乎可以提示我们按绩分配的改革原则合乎自然正当,从操作性角度讲,最接近按绩分配原则的应该是按占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配的方式。更稳妥地,我们不妨按照苏格拉底教给我们的方法,综合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极端的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寻找我们需要的答案。一种是实际控制人或管理者应该继承国有企业的产权,这个意见在传统社会里十分普遍,但放在强调人民性的平等主义政治文化背景下则过于离经叛道,它等于公开承认和纵容欺骗。因此,这种意见严格说只能作为一种意识而存在(私下里也常常被表述为次优选择论),而它的付诸实施也意味着拒斥理性的可能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只做不说,当然也不可能合乎自然正当。这种策略在实践上的成功依赖于两个条件,要么它置身于理性极度贫乏的文化中,要么理性被置身于产权改革之外,或者两者兼具。这两点如此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后者与只做不说形成现实的互动:不能说(辩论)才能做,能说了就不可能再如此做了,所谓次优选择合理论,暗含的前提就是那理性上最优的可能被理性之外的东西所排除了,因此次优就变成了实优。

另一种极端意见来自于平等主义观念和文本,即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与上面的唯一被做的形成鲜明对照,这是唯一能说或实际被说的,说与做如此不相干,这大概也正是我们文化中最让外人迷惑不解的地方了。但是,和那种将理性与实践相分离必定扭曲实践一样,这种排斥了其他意见的唯一意见也很可能扭曲真理。理论上,在民主条件下,这种意见一般会形成多数人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视为民主意志。但是,这种平等地分配国有资产的民主意志真的在本然上是公正的吗?自古以来,人们都明白这样的道理,人类天然地在智慧、能力和品性上存在高下之别,更遑论种种外在条件导致的实际绩效上的差异。平等主义地分配历史积累等于让懒惰的人不劳而获,从而在道德上也不是好的处理方法。古典派相信,由于人们在人类在至关重要的方面是不平等的,一切人的平等权利就是最不公正的。尽管我们注意到,民主的解决方案有其自身的逻辑基础,但我们还需意识到,平等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法律化产物事实上依赖它的启蒙主义的哲学前提,启蒙哲学不仅宣称人在自然就是平等的,而且深信对人乃至人性的改造能力。很明显,全能主义的观念形态及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是以这样的哲学前提为基础的,而改革的最深层动因并不是那些制度架构的运转效率或者各种人道理由,恰恰是对于那种启蒙哲学的全面怀疑直至回归传统,换句话说,只要这个前提依然有效,那么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修补、改善的,都可以用时间来克服,改革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改革本身就宣告了激进启蒙哲学的虚妄性质,意味着它的前身据以立足的前提以及由此派生的诸种许诺的崩溃,因此改革进程中从旧观念和法律文本出发的逻辑必然性只能让位于启蒙者应该且能够承担的道义性,对自然正当的诉求就成为改革理性唯一的目的。

对于人类前所未有的彻底反传统试验的历史遗产,由名义的所有权决定的平等主义产权改革方案实际上从来不可能被彻底实施,那样只能进一步摧毁原本已经十分脆弱的社会的自然结构,不过是启蒙之后的再一次启蒙,疯狂之后的再一次疯狂。事实上,人们关于那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然正当的观念从来就没有消失,对知识分子来说,甚至推崇民主的自由主义者秦晖也同样认为农村进行的事实上的产权改革是公正的,但众所周知农村改革恰恰不是依照名义所有权而是遵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即与纯粹民主下的一般结果存在距离。这种意见的趋同并不是偶然,表明达成融通的观点即自然正当具有广泛的基础。很多改革初期出现的所谓“红帽子”集体企业都顺利地实行了转制,有的实行股份化有的直接变成个人或家族所有,其转制特点也是依据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而不是名义所有权。尽管不能说这中间没有问题和争议,但公共话语层面的反应以及实际进程都表明这些改革大致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反过来说明只要应否分家问题解决了,如何分家并非是天大的难事,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也就是指在良知和智慧基础上自然的公正之道。

综合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发现“按绩分家”原则最能够经得起驳难,既然原有的契约因为其哲学前提的荒谬而失去效力,而改革又是对个人权利的承认,那么以个人贡献分享过去的积累就是最合于自然正当的做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都具有道义性。进一步说,按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原则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按绩分家”原则且极具操作性的策略。理由很简单,根据使用的工具就把使用者的技能与他的绩效联系起来了,这里,资本的初始积累被视为可以忽略或者有其相对自然的传承。从“按绩分家”到按占有和使用权分家,这种自然权利的淡化还有着实际的理由,除了便于操作以外,对于这类产权不清晰的情形(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了全民产权的不清晰归根到底源于它的哲学前提的虚妄性质),一种自然的态度就是承认其占有和使用者的特殊的所有权利,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以及我们改革初提出的股份制理论都暗含着这样的看法。实际的情况也印证了这种特殊关系,在急剧变化的时代,资产占有和使用者总是这种(淡化了的)自然权利的最坚定的捍卫者,而其中的强势者往往总是能够将这些不清晰的产权轻易攫取。小岗村的农民冒着巨大风险争取的是他们留下血汗的小岗村的土地,格旦斯克造船厂工人捍卫的也不过是工厂主人地位,这恰恰表明,在变革的社会中,能够且理应加以保护的乃是自然权利而不是经由程序或不合时宜的律法所规定实在权利,更不是被蛊惑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需要解释。一是俄国产权改革模式是否合于我们上面认定的自然正当,或者我们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能够接受对自然法的偏离?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是以政治改革为先导的,民主化意味着它接受了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同意优先于智慧”的原则,因而就可能从某种程度偏离“按绩分家”这一自然正当。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政治民主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从某一个具体实践加以判断优劣是非。在民主条件下,运用奥卡姆剃刀原则以简洁明快的方法解决问题,反映了智慧与同意的调和,结果就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必要的妥协或淡化。很明显,这样的理解与那种认为只有民主才能有公正的教条主义观念大相径庭,后者把民主当成实现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俄国平等主义的国有股权分配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并非全部国有资产都参与了这样的改革。同时,俄罗斯工业化程度很高,农业人口也纳入到了计划体制内部,因此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均衡。这些条件正好修正了平等主义分家方式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公正或至少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换成一个社会经济条件极不平衡的背景,即便在民主条件下,理性的政治会否做出这样的抉择也是大可存疑的,在这种情况下,智慧与同意相调和的结果并不确定。因此,我们说俄罗斯产权改革(仅就其理性的部分而不涉及对具体实践的评价)接近于自然正当,但与民主派和自由主义所持的因果必然性观念截然不同,我们把俄罗斯民主与其产权改革的自然正当仅仅看成一个偶然的或有条件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以复杂的方式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取决于智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说,“按绩分配”能够成为比较融通无碍的观点的话,那么它的实践形式即产权改革遵循占有权和使用权原则,可能将会引来不少质疑。一个主要问题便是如果那些资产本身就是通过不公正积累而来,建立其上的绩效又何来正当性呢?特别是计划主义时代持续存在的工业对农业的“剪刀差”,将对这一思路构成严重的挑战。事实上,对“剪刀差”问题的一直盛行着静态思维下的误解,它往往被解读为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掠夺,至少这种含混的表述造成了此类错误的印象。但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加速的工业积累不仅来自农业同样也来自工业体自身,严格地应该表述为工业体增量对于农业以及对工业体存量的强制积累,而强制性积累所吸收的劳动人口则主要应该来自农业劳动力转移,因此说“剪刀差”是一个特定群体对另一个特定群体的不公正剥夺是非常不严谨的,它忽略了工业体的高速膨胀以及工农业劳动人口的相对变化。总起来看,在这方面计划主义的问题主要是剥夺了个人积累与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就总体的分配而言,它反而应该是更加倾向平等的。另一方面,错误的思维又被农民的绝对贫困的事实强化了,但理智思考的结论正相反,越是绝对贫困的地方,其强制性积累只会越少甚至需要反过来补贴,而被认为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如沿海省份,一般是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地方,因而也是农业劳动人口向工业转移最多的地方。计划体制下甚至还人为地将工业向内陆地区转移,这种当时出于战略理由决定的走向客观上是促进平等的。

从根本上说,计划主义时期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生活质量的绝对贫困,它是任何不发达状态都存在的现象,事实上与制度公平无关。近年来一个普遍的被认为有经验数据支撑的说法是,在经历了一轮由于农村率先进行土地产权改革而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的变化之后,城乡差距再度扩大,以至于二十多年来城乡差距并没有改变。对这个判断的正确解读只能是,它正好说明计划时期由于农村的绝对贫困导致人们对城乡差距的相对程度被感觉所夸大了,而罪魁祸首就指向所谓的“剪刀差”。经济学大师张五常曾作文“要冷静地处理中国农民问题”,对普遍存在的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误区提出中肯的看法,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出路还是现代化。[12]相比之下,我们却越来越不能坚持理智客观的科学态度,由同情到对学术的误解,从以讹传讹到成为一种政治正确,不能不说是民族智慧的悲哀。归结起来,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体制并没有扩大城乡以及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差距,后者反而通过劳动人口向工业的转移分享了工业高速发展的好处,因而从大尺度看,依从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产权改革乃是最接近自然正当的实际做法。

回到自然权利以及它的淡化形式,解决了阻碍产权改革的观念障碍,即从被神化的和虚妄的权利观回到具体的、习俗的权利,神化总体性权利改革自然无从起步,而专情于那种无差别的其实是虚妄的平等意识则改革同样也将深陷被蛊惑的泥潭,而难以取得真正的突破。正如古典派把人视为介于禽兽与众神之间的存在一样,理性的改革也只能且应该以“介于其间”的方式进行,即以大众性取代改革的权贵性质和人民性(民主),这样我们也就自觉地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与股份制理论了。

由此,我们把问题归结到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改革。对自然权利的论证在其实践层面的意义十分清晰,它主张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正当性,借鉴许多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职工持股会可能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政府应努力承担广大下岗职工的保障义务,以弥补在改革过程中对他们的自然权利形成的无可挽回的历史性侵害。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证券市场是作为改革的产物而出现的,从改革的先导衍变成被视为改革的累赘和国家的道义负担,这一奇特的变化最明显地折射出改革对理性的疏离。从来没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那样彻底地鄙薄诋毁催生人类文明的理性,从来没有哪一群知识分子如此荒唐地自我否定!

主流派经济学者们几乎公开宣判国有股减持无解,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他们拒斥自然权利的虚无主义立场;更为激进的一端则将法律、程序以及虚妄的平等意识置于自然正当之上,将政治当成自由主义教条的附庸,这与现代西方自由派的僵化思维如出一辙:没有对错好坏,只有不可撼动的信条。最后的结果不过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失去法律的目的;为了形式正义而庇护了非正义;为避免不确定性而掉进更大的不确定性。从最实际的立场看,指望将证券市场推倒重来的政治前提根本不存在,恢复它的改革功能要比抛弃它或将之边缘化也更有意义,证券市场的存在就是产权改革的最好平台,如同农民当年对产权的关注一样,今天的证券市场也提供了强大的要求改革的内生动力。[13]漠视这一事实而又以改革者自居,我们就只能到它处去寻找心里根源了。

《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讨论纪要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

双周研讨会纪要

200333

 

关于关系型融资问题的讨论

 

 

200333号晚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教研室召开了本学期第一次双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博士兰莹博士做报告。兰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她首先介绍了关系型融资的概念并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关系型融资提出了自己的定义,认为关系型融资指为了维持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金融机构与企业各自对对方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从而在第三方不愿向企业提供融资时,作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金融机构愿意充当融资者,或者当企业有能力以更低的成本从市场融资的时候不愿意脱离该金融机构的现象。兰博士还阐述了关系型融资制度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关系型融资制度中的敲竹杠问题。

 

与会者围绕兰博士的报告展开了讨论。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兰博士对关系型融资的定义上。对她的定义与会者提出了很多的疑问:1..究竟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属于关系型融资?2. 关系型融资与其它融资方式的区别?3. 现实中有哪种融资属于关系型融资?

 

对于第1个问题,兰博士引用了布特 Boot)关于关系型融资特征的定义。布特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融资活动中同时出现了下面的三个特征,就可以说该活动属于关系型融资。1 金融中介机构拥有企业的业主专有性信息,这些信息是普通公众所无法获得的;2 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业主专有性信息是通过与同一客户的长期、或者多种金融服务交易而得到的;3 内部信息对于局外人自始至终具有机密性,仅仅为关系型融资双方所特有。兰博士将企业的信息分为可数码化信息和不可数码化信息两类。企业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可数码化信息。对不可数码化的信息,兰博士解释为只可意会而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信息,它主要包括企业前期项目的盈利状况、企业实现自己原定目标的能力、企业员工的能力与忠诚度、企业与其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等。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才能获得这两类信息。

 

对于第2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在关系型融资中银企双方存在着一个隐含契约的关系。关系型融资与距离型融资的区别表现在关系型融资的银企双方更注重长期的合作。当企业处于暂时的财务危机时,关系型融资中的银行一方会及时救助企业脱离危机,而不是马上催逼债务。在关系型融资中,银行追求的是长期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短期效应。

 

对于第3个问题,兰博士认为很难将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融资活动纯粹地归为关系型融资或距离型融资。在现实生活中关系型融资与距离型融资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绝大部分融资活动中都存在着关系型融资方式的影子。为了更好地理解关系型融资,会上有人提出了几种情况:1 银行经理的侄子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马上就要濒临破产。这时银行经理利用职权给她的侄子增加贷款,帮助其免于破产;2 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促使银行贷款。这两种情况,与会者一致认为不属于关系型融资,而应该属于关系贷款;3 企业出现暂时的财务危机时,银行出资救助;4 银行与企业保持长期的联系,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款给企业。后面两种情况被认为是关系型融资。

 

那么,关系型融资与关系贷款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对此,兰博士解释说,关系型融资与关系贷款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关系贷款是指银行经理利用手中配置资源的权利谋取私利的寻租行为。“关系”是“关系贷款”决定贷款发放的唯一条件,而且“关系”是通过受贿银行经理实现的,贷款的实际经济效益几乎不在银行经理的考虑范围之内。在关系型融资中,“关系”只是贷款发放的前提之一,而且是通过对企业的专用型信息能力投资实现的,贷款的实际经济效益是决定贷款发放与否的关键。

 

       尽管对上述三个问题有了一定的共识,但研讨会上争论的焦点即如何从理论上区分关系型融资和保持距离型融资,对此似乎还有严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银行会搜集所有融资对象的不可数码化信息,但经济学不可能把所有融资视为关系型融资,因此关系型融资的定义应当能够把这类融资与保持距离型区分开来。而前面介绍的布特的概念和兰博士自己的概念好象不完全具备这种区分的功能。从新古典经济学出发,是否可以认为在银行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如果它的一笔融资的价格在短期中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该融资就是关系型融资。但这一观点受到诘难。如果金融结构是理性的,它为什么承认低的价格呢?讨论中对此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释:1、银行为信息已经承担了沉没成本(更为准确的说法是银行为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只有当合作中止时这些投资才会变成沉没成本,如果投资已经变成沉没成本就不会再影响决策)为收回这些成本,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新顾客融资时产生的新的信息成本,银行也许愿意在较低利率水平上贷款;2、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有一个时间差距,为保证贷款的回收,银行也许愿意低利贷款;3、银行在短期中接受低价格,可能正是为了在长期中实现总资金的利润最大化。

 

    兰博士认为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之间的贷款活动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融资活动,我国浙江台州地区的一些民营城市信用社之所以经营非常成功,原因就在于自发运用了关系型融资。由于中小企业对我国目前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只有依靠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包括各种信用社),所以中国近期金融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起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体系。鉴于中小银行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问题,需要尽快建立针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了发挥关系型融资的优势而避免其弊端,中国政府必须杜绝对中小银行的行政干预。否则中国当前的经济、法律、资本市场条件下关系型融资很容易演变为关系融资,因为预算软约束问题激化而失败。

汪立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汪立鑫博士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个分析框架

 

(一)从效率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其根本在于如何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而企业的经营效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

 

(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z受两个因素的决定:

1、其所受的激励约束的强度,这与出资者在激励约束经营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直接相关;

2、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的大小,即从经营者经营结果中辨别出经营者努力程度的难度,它与经营结果中的“噪声”大小有关,对于这一辨别难度,可以用实现有效辨别所需的信息成本y来表示。

 

Z=f(x, y),  zx′>0 zy′<0 

 

对于无“差异”曲线z0 =f(x, y) ,有dy/dx>0, d2y/dx2<0

 

 

            y

 

                          z2       z3      z4         z5     

                 z1                                        

 

 

 

 

 

                             z1< z2< z3< z4< z5

 

 

                                                      x

 

 

 

 

 

 

 

 

 

 

 

 

 

 

 

 

 


(三)提高国企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两个基本途径

1、降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即减少经营结果中的“噪声”的大小。——为国企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极端情形下,如果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趋近于0,那么出资者在激励约束方面的极小程度努力即可使经营者达到充分努力程度:如将报酬与经营结果直接完全挂钩。于是,此时来自出资者方面的努力程度x的大小差别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对林颜夫观点的评论)

问题在于,辨别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成本y最终有一部分是难以通过制度完善(体制改革)完全消除,这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即企业经营结果中总有一定比例的“噪声”是无法消除的。这样,对国企而言,不从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方面着手,是难以保证经营者的充分努力程度的。

 

2、提高出资者的努力程度x,即出资者对于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的“关心”程度。可以认为,出资者的努力程度与出资者的产权性质与特点有关,其基本要素包括:

出资者的产权是私人产权还是集体产权,如果是私人产权,其是分散性还是相对集中性的。

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

 

(四)要提高国企出资者的努力程度,就必然要改革出资者的产权制度,而这一产权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将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同时尽量减少直接的出资者与原始的自然人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这些“产权明晰”的原则指向了一个改革方案: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而且是相对集中的私人投资者。

 

(五)如果国资管理的改革方向是将国有产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那么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就是要使这一产权出售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具体而言就是:

    1、尽可能少的交易次数。因此优先考虑大宗交易,即优惠大买主,歧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同一产权交易标的,安排尽可能少的受让谈判者,安排尽可能“熟悉”或“熟识”的谈判者,最极端的,只与一家进行协议谈判。

    2、(同一产权交易过程)尽可能少的交易时间,(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尽可能快的交易速度。为达此目的,意味着在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要大幅度地压价。

   

 

结论:如果只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国资管理的改革,那么这一改革就应该是:

将国有产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由集体产权变为私人产权

优先考虑转让给有资金实力的大投资者,优先考虑协议转让方式。

压低价格以换取交易的时间和速度。

(极端情形:将一家国有企业白送给一家私人投资者,效率最高,因为交易成本最低)

 

 

 

 

 

 

 

 

 

二、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国资管理的改革: 罗尔斯范式的应用

                                                

(一)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已经无关了吗?

有人认为,如果国有产权的实际控制权事实是完全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中,那么国有产权与普通公民的权益真的是毫无关系了,因此,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还不如尽快将国有产权低价转让给少数有实力的私人投资者,这至少带来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代表很多经济学家的观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普通公民对国有产权仍存在着追溯的可能性,例如抗议国有产权的低价快速转让,提出平分国有产权的要求,等等。

普通公民仍存在着将来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受惠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得将来能确保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将成为统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等等。

因此,如果当下的国有产权快速集中地低价转让给少数私人投资者,则上述普通公民增进自己福利的未来机会就大大降低了。

 

(二)现实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会对国资管理改革提出各自不同的公平原则。

    1、在当下情形下有机会受让国有产权的少数有实力投资人可能会认为,公平交易就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社会效率,效率就是正义。这也是多数坚持效率优先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看法。

2、企业内部职工则会认为,优先补偿内部职工的利益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内部职工在国企发展中做出牺牲最大,贡献也最大。

3、代表中央掌管财政资源的财政部则认为,尽可能高价地转让国有产权才体现了最大的正义,因为这符合国家的利益:它为今后的进一步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这些改革从根本上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例如在股市虚高时适时转让国有股权)

4、而不少非国企职工的普通公民则可能认为,均分国有产权则体现公平正义,因为这体现了全民所有的本来意义。

等等。

 

(三)罗尔斯范式的应用:“无知之幕”中的个体的正义诉求

    1、如果个体处在“无知之幕”之中(注意,这里的分析与标准的罗尔斯范式有着相当大的偏离),即该个体只知道其将降生于正在开展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下中国,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少数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还是国企的内部职工,还是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还是非国企的普通公民,等等。在这种“无知之幕”中,该个体会对于国有产权改革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

 

2、按照罗尔斯的范式,首先,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应该是尽可能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公民。

3、其次,如果国有产权的转让结果是不平等的,则意味着国有产权优先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

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尽可能地公开,以使得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从购买国有产权中得利的机会。

为简化起见,将社会中的个体分为两类:有实力和机会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和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那么后者可视为社会改革的最少受惠者,因此,按照罗尔斯范式中的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国有产权的出售应该使没有机会和实力购买国有产权的个体也从中获得利益的增进,而且是最大利益增进。应该按照这一原则来讨论如何设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在于转让方准备为转让投入多少交易成本,从而使转让能达到某一相应的价位,(在这里,象选择什么样的转让对象、多少转让对象、什么样的转让方式,以及选择多长的谈判交易时间或交易速度等等通常视为转让方案的基本要点,其实都可用交易成本的选择来代表)。

假定国有资产分摊到每个公民身上其实际价值标准化为1,给定转让方案,产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标的价值成正比,是后者的c倍,0<c<1,而转让方投入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位,设其是产权交易标的实际价值[1]a倍,0<a<1。可合理地设定:

a=fc cr

苏青岗: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目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2-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7-9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0-11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12-13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4-16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7-20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1-25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26-28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9-3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2-3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5-3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40-41

 

 

 

国企出售重要规则参考附件

苏青岗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 )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 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 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 )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 )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 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 )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 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 )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 、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 、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 、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 、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 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 、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 、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 、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 、重置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 、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 、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 、企业留用利润;
   
2 、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 、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 、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
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
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3/1989/02/19/00024383.html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日期】1989.02.19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  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
因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2/1989/02/19/00005506.html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文号】闽政(1998)30

 第一条 为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改革和开放的步伐,促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产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福建省所属市、县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下简称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让售(或称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对小企业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水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出让。
   
第四条 凡不属国家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城镇建设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产权明确、完整的小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向境外客商公开让售。
   
第五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向境外客商让售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洽谈。
   
第七条 境外客商需购买让售的小企业,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信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认可后,卖方即应向境外客商提供小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准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让售的具体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公开招标或进行让售洽谈;以及与购买者签订让售合同等。
   
第九条 让售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要重新作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国家和本省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办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也可以在让售成交之后,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价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币。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以外币(包括美元、英磅、日元、港币等中国银行可兑换的货币)交付价款。
   
第十一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应一次付清价款。经卖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应经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其他境外客商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可收取一定利息。
   
第十二条 小企业让售成交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小企业让售合同,并与当地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境外客商购买小企业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境外客商购买的小企业,其产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的转让或抵押等,均按国家、本省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购得小企业后,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未被聘用的原企业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让售小企业的收入,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欠交的国家税利和银行欠款等债务,其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http://industry.hainan.gov.cn/gov/tjingmao/qygg/06/001/0001/05.HTM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

【题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11.16【生效日期】1991.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

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及其度量

 

胡景北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534于西北大学

 

 

声明:本报告表述的是我关于“有效剩余劳动力”概念的初步想法。此时,我特别需要也特别感谢大家的评论尤其是批评。


 

一、        导言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三、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四、有效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一、导言

 

绝大部分学者认为21世纪初的中国依然存在着巨大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中国2004年出现了“民工荒”

民工荒仅仅是新闻炒作?

不过,为什么炒作?即使炒作,也需要有农民工劳动市场供求变化的背景存在

 

民工荒出现突出了理论和实践的矛盾


可能的解释:

1.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仅仅是偶然现象

例如它起因于政府在近年来实施的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

例如2004年是个结婚大年

 

2.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标志着中国走出了劳动剩余经济

民工荒的出现可能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市场上变得供不应求了。如果这是一个长期现象,那么,中国可能已经消除了严格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不管它是如何定义的),中国经济不再是劳动无限供给的经济了。

 

      本文尝试的第三种解释

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在内涵和外延上也许很难不多不少地恰好覆盖转移出或者将转移出农业部门、从而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市场形成供给压力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后者就是本文所说的 “有效转移劳动力”或者“有效剩余劳动力”(efficiently migrating agricultural labor or efficient surplus labor $ 即在一定工资水平上,对现代部门的劳动供给发挥有效作用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文献:

相关文献可见章铮 [2004]。章铮首先深入到农业剩余劳动力概念内部,分析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结构,提出中国可能会出现农业劳动力“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局面”[2004]

本文将在章铮研究的基础上并且利用他的统计资料,说明有效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和其度量方法。


二、传统的剩余劳动力概念和度量

      1.剩余劳动力的概念

      a)  经济学的定义:

      刘易斯 [1954/1989] 的概念:在传统农业部门,即“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于在这种经济较大的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者等于零、甚至为负的国家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存在的。”[1954/1989]

 

      对刘易斯的误解: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和小于零

 

刘易斯的标准:劳动边际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

 


      b) 技术性的定义:

乔根森 [1961] 认为一旦出现农产品剩余,就会出现农业劳动力剩余。

郭熙保[1995] 认为只要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长期下降,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章铮 [1995]认为农业劳动力平均的自然资源下降到一定程度,农业就存在剩余劳动力。

何景熙 [1999] 以城市工业劳动力的工作时间为标准,把劳动时间低于这一标准的农业劳动力都视为不充分就业或者某种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

 

但是,所有这些技术性的定义都很难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或者说上述这些作者没有提出一套传递机制,把自己的定义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


      2. 剩余劳动力的度量

由于剩余劳动力定义的性质有经济和技术两类,度量方法也相应地分为两类。

a)    计算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并找出它等于某个特定值(零、生存工资等)时所对应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去这一计算量,便是根据不同的边际生产率标准得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b)    计算生产一定农业产量或者使用一定农业投入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然后从国民经济统计的农业劳动力数字中减去它,便得到相应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下面三个表列出国内学者的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若干估计。表中的数据按照被估计的年份前后排列。

 


 

1 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若干估计

作者(著作年份)

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最新变化

                    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最新变化

                    (提纲)

 

                                 李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一、引言

     收入差距本身不仅是和经济效率相关的,过度的平均主义和过大的收入差距还会影响到经济效率,更重要的是过大的收入差距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例子都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又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的收入差距确实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关头,也许处在一种临界的水平上,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会带来何种社会后果是很难预测的。

 

二、中国收入差距变动的近期回顾

1.        农村收入差距在1996年较大幅度下降之后,开始一路走高(见图1)。这种收入差距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也反映了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

 

2.              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要大于农村。 从1990年的0.23上升到2001年的0.32,上升了9个百分点,应该说上升幅度是非常大的(见图2)。

 

3  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一个先上升后扩大的过程(见图3)。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

 

 

 

三、中国收入差距的最新估计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收集到的1995年和2002年全国住户调查数据,为我们进一步分析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和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变化提供了可能。为了与上述的分析结果具有可比性,我们仍使用国家统计局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概念,来估计和分析有关的个人收入差距指标。

  

四、对收入差距的评估与解释

 

五、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考虑

 

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体制上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 我们现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对农民工户口的限制,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这是和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济原则相悖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最大的政策应该是怎么样能够消除现存的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也就是说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能够使得农民有更多的进城机会,能够有更多的在城里找到工作的机会,而且是一个平等的就业和公平的收入待遇的机会。

农村的税费改革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然而应该看到税费改革力度是相当有限的。

城镇中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也是需要从政策上加以考虑的。农村中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和部分农民陷入贫困的一个因素是罚款问题。罚款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一种普遍使用的手段,对农民利益的伤害也是相当严重。

对于农村现有的贫困人群,在扶贫战略上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秦晖:“郎旋风”中看东欧

 

“郎旋风”中看东欧:

《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自荐

 

     

 

 

       金雁和我合著的《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一书最近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本来,按照惯例出版后应当由别人来写书评。可是本书的出版正碰上“郎咸平旋风”,争论的双方都打起了“俄罗斯牌”:一边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已经“俄罗斯化”了。另一边反驳道:我们没有俄罗斯化,因为我们没有把公共财产公开分给老百姓!看到这样的争论,不由得使我产生了“毛遂自荐”的冲动:什么叫“俄罗斯化”?俄罗斯真的把公共财产分给老百姓了吗?俄罗斯的困境就是因为她把公共资产公开分给了老百姓?如果不是,而是“非公开”地“卖”给了官方认定的某些“能人”,或者干脆不改革,仍然实行“国有官营”,是否就会更好?俄罗斯如今的情况究竟怎样?俄罗斯能代表中东欧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的一般情况吗?我们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进程中究竟应当汲取什么些什么经验教训?

       这些问题,我想不仅研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人关心,一般公众也都会关注,尤其是在我们的国企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的今天。因此我请人们听听我们的一家之言。

       金雁的专业就是苏联东欧研究,自1978年读研究生时起她搞这一行已经20多年了,她在波兰华沙大学的两年正好是经济“休克”的最困难时期,当时写过一本书叫《新饿乡纪程》,以后她还发表过多部关于前苏联东欧问题的著作。与如今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我不同,她一直是东欧左派的同情者,本书中的“思想变迁”部分实际上讲的也主要是东欧左派的思想变迁。但是我想不管左右,只要实事求是,在一些基本的底线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难。至于我,本来是研究中国问题的,关注东欧只是客串。但是关注之后也有点感想。我们都觉得,咱们看东欧时的一些“想当然”怕是靠不住的。例如:

东欧到底发生了什么?

 

       许多人认为“剧变”后东欧各国都已宣布要搞“私有化”,没有所谓意识形态障碍。那处置国有资产一定是顺理成章,大刀阔斧。起码比我们这里要容易得多。其实恰恰相反,虽然私有化的确不仅是剧变后当局明确的行动目标,至少在“剧变”初期社会情绪一面倒的情况下也是几乎全社会的普遍想法。但是,即使大家都赞成私有化,这只是在“要不要分家”这方面达成了共识,真正的问题还是“如何分家”。而在这种问题上达成共识谈何容易,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都会力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没有任何地方是可以回避矛盾的。而他们既然已经是民主国家,谁也不能独断专行,所以中东欧各国的“私有化”无不经过一个利益有关各方反复讨价还价的“分家谈判”过程,工会、农会、商会、左派、右派、中派、国企、私企、外企、控股者、中小股东、经理人与雇员……无不直接结社或通过政党代理人提出诉求。这个过程远远比那些口称不搞私有化实际上却可以以铁腕方式随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众不仅无法参与甚至无法知情的做法要复杂得多。

在中东欧各国,除了前东德由富裕强大的西德国家为了统一拿出巨资把一切包下来而化解了矛盾,捷克以公平、周密的安排实行了国有资产全民初始分配而解决了矛盾之外,其余诸国的私有化过程都拖得很长。一些国家像波兰,由于剧变前当局搞的权贵私有化在剧变后被清查,私有化进程还曾一度慢于前政权末期。在东欧各国,不仅私有化立法要经过左右派争论、议会辩论乃至全民公决,立法之后私有化的具体实施也十分复杂。许多企业的私有化谈判经年累月,尤其是与工会的谈判更为艰巨。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用我们这里一些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他们这样的“民主私有化”“交易费用”太大。事实上,与那种所谓“休克疗法”的剧烈变化造成破坏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相比,“民主私有化”的谈判过程长、交易费用大,倒的确是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

在这方面,咱们的体制优越性可就太大了。许多地方只要领导人一跺脚,立马就“全卖光”、“全送光”,产权马上就“界定”了。工人说赶走就赶走,资产想给谁就给谁,土地说圈了就圈了,谁敢说个不字?记得不久前媒体上广为宣传的“仇和现象”:一个地级市在“几个月内”不仅全部企业齐步“转制”、而且连学校、医院与幼儿园等公益性资产也稀里哗啦“全卖光”。而这位父母官因为改革成效显著又升为省级官员了。德国媒体曾经说,匈牙利的“全卖光”政策让西方国家(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实也有私有化问题)都有的可学。要是与这个地级市相比,只怕是匈牙利人也有的可学呢。当然实际上无论西方人还是匈牙利人他们都学不了我们——匈牙利对于实现国有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是非常重视的。而在那个地级市,考虑到“首长”只能对“卖方”而不能对“买方”下令,可以想见这种命令交易下不可能有正常的讲价气氛,所谓全卖光实行起来差不多就是“全送光”了。而这个地级市人口五百多万,在中东欧(含中亚、蒙古)28个转轨国家中人口规模超过它的也不过半数左右。

 

       许多人都说中东欧的转轨是“激进”的“休克疗法”,而中国的改革则是“渐进”的。其实像上述那个规模相当于中等转轨国家的“地级市”搞的才真正是“休克疗法”,而且其“激进”程度超过什么“五百天计划”之类东欧人所能设想的最激进方案。当然,剧变后尤其是初期,东欧新上台的不少领导人不仅价值观上追求转轨,言论上很激进,方式上也确实想尽快解决问题。但是在剧变后的民主制下,并不是他们“心想”就能“事成”的。相对于“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的实权者来说,他们实际做到的是否真那么“激进”,大可怀疑。

       许多人都认为越是“右派”越主张“休克疗法”或者激进的转轨战略,越是“左派”越反对这种做法。其实在中东欧的许多国家中恰恰相反,左派的转轨方式往往比右派激进得多。这是因为东欧剧变前激进的反对派大都具有反苏的民族主义或反世俗化的宗教背景,对普世性的“全球化”和“物欲横流”的自由市场未必很热衷,还有的反对派出身草根,崛起于工运农运,与其说是自由主义者,不如说带有更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或工团主义色彩。剧变后他们这些“右派”反共的确坚决,走向“自由市场”就不免有些左顾右盼了。倒是那些出身“前共产党人”的左派,过去长期受国际主义教育,权力意识虽强,民族、国家意识往往并不怎么强。就像一家匈牙利媒体揶揄的:过去欢迎东方的坦克(tank)与如今欢迎西方的班克(Bank,即银行,泛指外资),不就一个字母之差吗?加之他们多为剧变前的精英阶层,资源多门路广,即使民主制下无法弄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转轨中他们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所以在中东欧的不少国家都出现了“左派复兴”后转轨进程反而加快的现象。波兰的大众私有化立法在四届右派政府时期都未通过,左派上台后很快就通过了。匈牙利的国有资产主体在剧变后第一届右派政府执政的四年中基本未动,左派上台后四年就基本卖光了。类似情况在保加利亚与塞尔维亚等国也存在。

 

       许多人都认为东欧人迷信美国,他们的转轨方案都是洋顾问给搞的,并不考虑本国国情。还有的认为东欧的转轨主张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的,属于“市场原教旨主义”,建立的是所谓“新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其实你想想这可能吗?民主国家又不是“伟大领袖指航向”的“理想实验场”,连自己国家领导人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民,何况那些无权无势的外国学者?中东欧各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方向虽然一致,具体做法依各国国情却有很大不同:

匈牙利剧变前政府留下了全欧最高的人均债务,国家财政破产,急需变现国有资产以还债。所以几届政府无论左右都实行“只卖不分”。而且由于公开竞价,多数出价高的都是外资公司,于是就出现了“面向外资全卖光”。

而捷克的国家财政状况较好,国民又不愿意外资收购,而且该国历史上社会民主传统浓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于是便出现了与匈牙利相反的“只分不卖”,即把国有资产的价值主体以投资券形式公开、平等地在国民中分配。然后由他们在开放性的股市选购国企股票。同时为了保护“大众股民”利益,防止股市风潮与庄家操控,并考虑多数公众对投资不在行,因此发展了代理投资的中介机构(IPF)。

波兰的特点是工会的力量特别强大,无论什么样的私有化都得经过工人这一关。许多波兰企业初始阶段都实行过职工参股乃至“雇员买断”制(即EBO $ 在初始私有化以后,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EBO逐渐变成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MBO(管理层买断),但是这个过程相当长。在调查企业中,私有化四年后内部人资本份额已从95%降至75%。其中管理者股份从22%升至30%,非管理者雇员股份从73%降至45%。必须指出,波兰的管理层控股必须在私有化之后的民间交易中按纯粹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从小股东(包括本厂员工)那里收购。由官方宣布经理是“能人”而把企业的全部产权或至少是控股权直接交给他(这是我们这里对MBO的通常理解)的做法,在剧变前的“体制内改革”中曾经有过,剧变后完全被废止了。

显然,中东欧的私有化不管成效如何,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各利益有关方面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的结果。并不只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与所谓“华盛顿共识”没有多大关系,也不是当权者、更不要说外国人能够包办的。剧变后的东欧统治者无论左右可以说都是自由民主派,但未必都是“新自由主义者”。加上环绕中东欧的西方欧陆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本来就多是社会党经常执政的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原本就不如英美盛行。中东欧国家争相加入的欧盟也有浓厚的福利与保护主义色彩,入盟谈判都包含“劳工条款”、“福利门槛”。想依靠任意“剥削”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挤进去,你想欧盟那些高工资高福利的老成员能同意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是不折不扣的新自由主义者,在转轨期民主政治的多方博弈中能够实现的也七折八扣地变成福利国家或“准福利国家”了。                                                                                                                                                               

       在这方面捷克的克劳斯政府堪称典型,克劳斯本人可谓标准的新自由主义者了,他不仅是留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科班出身,而且执政后也以直言不讳地表达“主义”著称:他鄙夷“社会市场经济”、“福利市场经济”之类的提法,经常把“不带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和“标准的资本主义”挂在嘴边。但他的这种“主义”也就过过嘴瘾而已。实际上,在克劳斯执政的8年里捷克搞的是高税收高福利、反兼并反破产、实行企业保护与“过度就业”,连邻国波兰的左派政府副总理都觉得过分!这几年捷克竟然没有一家大企业破产,失业率不升反降,从1991年的4.1%降至1995年的2.9%,而且是欧洲极少几个在这一时期退休金增长比工资增长更快的国家。平均退休金占平均工资额的比重从1993年的43.4%升至1996年的47.8%1995年捷克的社会福利事业为预算开支的最大项目,占预算总收入的1/3以上。无怪乎国外媒体称他为“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他的美国学友萨克斯劝他学学亚洲,不要搞那么多福利。他的回答是:“我们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亚洲的水平”!笔者的朋友、著名英国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教授在西方是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在东欧诸国中对标准新自由主义者克劳斯治理的捷克却评价最高。他曾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有好坏共四种,苏联是“坏社会主义”,美国是“坏资本主义”,而捷克则是“好资本主义”!

 

捷克尚且如此,其他就更不用说了:波兰的瓦文萨一再呼吁加快私有化,但他自己出身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连续几个私有化方案都被工会否决,一直拖到“前共产党人”出身的民主左派“重新”上台执政,该厂才因拖延转制陷入资不抵债而终于破产。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的一位专家在考察了波兰现行法律后深为波兰企业家叫屈:“现行《劳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劳资两利,而是侧重于保护被雇佣者,”他认为这是波兰经济搞不好的“教训”之一。在长期由“工会掌权”的波兰,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高速增长,从转轨初期相当于职工工资的58%,到2001年已超过90%。如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为300美元,则业主须支出约570美元。以至于“工会吓跑投资者”和国家福利负担导致的财政危机使波兰经济在世纪初陷入困境。尤其让中国农民瞠目结舌的是:波兰农民(自由小农!)也享有高水平福利保障,为维持农民的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等,国民经济各行业每个就业者每年须平均转移支付约415美元。

罗马尼亚的日乌河谷煤田早在剧变前当局要关闭亏损矿井,就受到矿工工会的抵抗,剧变后矿工工会愈发了得,多次发动数万矿工进入首都导致政府危机,彼得·罗曼政府为此下台。而议会中的大罗马尼亚党议员团则成为矿工利益的代言人。经过十年谈判,矿工们的要价已经“降低”到要求恢复矿井、工资(当时已为罗全国平均工资的两倍)再提高30%,并在失业保障金之外再给每个下岗工人1万美元外加两公顷土地的“补偿”——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政府对此都无可奈何。

而我们虽然至今仍然把“私有化”列为禁忌词汇,实际上在“产权明晰”、“国资退出”的名义下正如一些媒体所说,无论怎样化公为私都“可以,可以,也可以”。工人被要求“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农民被禁止“非法上访”,官办的工商联之外,老板们(尤其是外商、台港商)可以自办商会,工农却不能自办工会农会,官办工会形同虚设而农会则连官办的也没有,世界上哪里去找这么好的“投资环境”?难怪中国吸引外资远远超过中东欧了!

 

中东欧与中国的三大区别

 

这些年来,有关东欧转轨不顺利和中国经济高增长的原因,即所谓“东欧困境”与“中国奇迹”的话题几乎主宰了国内外的“转轨经济学”界。从西方经济学本身长期争论的传统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的对垒中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两大家把他们的争论延续到转轨经济学中,形成了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和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但他们双方似乎又有个“共识的共识”,即都说中国渐进、东欧激进。只是一方说中国渐进就对了,而东欧激进则是犯了过分市场化的错误。另一方则认为: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虽然短期内增长比较快,但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东欧国家采取彻底的自由化道路,现在虽然付出了代价,但是从长远看,将来会得益。然而上面的分析说明:恰恰是这个“共识的共识”可能根本是个误识。如果不谈政治改革,仅就经济转轨而言,中国渐进东欧激进之说本身就难成立,据此来进行褒贬就更不得要领了。

源自西方的两派转轨经济学有三个共同的毛病:第一是“问题误置”,老把他们自己的问题:“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干预”或者“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当成转轨经济中的问题,而且似乎是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问题。于是一派把错误都归咎于“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另一派把错误归咎于“国家干预主义”。但他们不管这是什么样的“国家”,因为这不是“经济学问题”;他们也不大管“如何分家”,因为他们自己没有这种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计划经济”的概念简单化,在他们心目中似乎只要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而且计划经济就是福利社会加科学主义。于是转轨的全部问题就变成了放弃多少福利和是突然还是逐渐地让企业不再听命于“科学家—官员”。虽然有经济学家讨论过非理性非市场的“习俗-命令经济”问题,但那只属于古代或经济史的范畴。人们似乎没有想过某些“非市场经济”可能比市场经济的福利与科学还少,走出这样的经济也许面临的是另类困惑,而放弃福利或“科学主义”对于他们而言可能并非真问题。两派转轨经济学喜欢对不同“转轨目标”的可行性评头品足,而对转轨前不同的“非市场经济”的“可放弃性”有极大差异,则不大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重言不重实”。他们都以为领导人满口“新自由主义”,这个国家就一定是在搞“激进的经济转轨”,而只字不提“私有化”,就证明那个国家是“渐进”的。他们不理解关于“只说不做”和“只做不说”的“东方智慧”。

 

其实东欧与中国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都非常大。像东欧两个历史与地域都很接近的国家:同出自前苏联的爱沙尼亚和白俄罗斯就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激进”得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卖给了跨国公司,而白俄罗斯岂止“渐进”,简直就是不进,根本就没什么改革,比我们的南街村还南街村。中国也是,像温州几乎全部是私有制,而河南却有南街村这样保持“一大二公”的地方。但是中国经济无论温州还是河南改革以来虽各有春秋,总的来说还都在增长。而那边的各国无论爱沙尼亚还是白俄罗斯都出现过长短不等的经济滑坡。显然这根本不是激进或渐进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和东欧相比较,真正的重大区别有三点:

第一,西方学者往往认为中国和东欧改革前都是计划经济,但改革的方向不同,不是“姓社姓资”,也是“凯恩斯与新自由”。然而实际上这两者的方向差异主要是政治性的,经济上谁更“市场化”倒很难说。两者其实与其说是“走向……”的不同,不如说是“走出……”的不同。所谓“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之别倒是象征性地看到了一点,实际上,苏联东欧在历史上搞的是现代工业文明扩张“科学主义”的一套理性计划经济体制。而中国搞的是一种不把“计划”当回事的、“大轰大嗡”的命令经济,文革时期尤其如此。打破理性计划经济体制,势必要破坏计划平衡,但市场平衡又无法很快建立,就造成混乱,这个代价无论渐进激进都难免。但在中国,改革开始就是从无平衡的混乱中走出来,不仅市场平衡可以增加效益,引进理性计划平衡也可以增加效益。邓小平说改革最初就叫“整顿”,“整顿”并非走向市场,而是回复“修正主义”。其实就是放弃了大轰大嗡,搞了点苏式计划;放弃了点“鞍钢宪法”,搞了点“马钢宪法”。这经济马上就有改善。而在本来就是计划均衡的东欧,当然没法搞这种招数。而他们那种“科学”的计划,一放弃就乱套了。换言之,越是“科学的”计划,改革前比大轰大嗡的胡闹效益越好,但放弃它的代价也越大。而大轰大嗡的那一套是可以无代价地放弃的。

人们往往指责东欧国家追求“自由市场乌托邦”,而中国人“摸着石头过河”,十分现实主义。其实“乌托邦灾难”只是在专制国家才有的现象,宪政民主国家由于思想自由从来就盛产各种各样的乌托邦,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而不会造成灾难。像捷克的克劳斯,说他有“自由市场乌托邦”思想,大概不假,但这个乌托邦在捷克固然并未实现,却也没有造成灾难,也不影响捷克依据自己国情决定的转轨逻辑实际上成了个“准福利国家”。真正重要的是:不同的“非市场经济”其“可放弃性”(不是应不应该放弃,而是可不可以无代价地放弃)会有极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也许比转轨目标的“可实现性”意义更大。总结东欧各国转轨中的错误和教训是重要的,也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但是像俄罗斯式的“坎托罗维奇体制”,不管采取多么高明的策略,要想放弃它而不付重大代价决无可能。这与中国走出文革式的混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一个非自由的经济共同体结构势必有两个职能,即它对人一方面是一种束缚,另一方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摆脱这种共同体也意味着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前者是好处,而后者就是“代价”。从逻辑上讲,这种束缚-保护关系应当是均衡的,因而脱离这种关系,不管是突然脱离还是逐渐脱离,都是既有代价也有好处的事。但历史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束缚和保护并不是对应的,因而好处与“代价”的配比也完全不同。

公开私有化是学者的共同底线

(第5期)公开私有化是学者的共同底线

  中国正在私有化,而且是大规模的私有化,这可能是每一个关心社会问题的学者都清楚的事实。且不说经济学家每天在改制民营化国有资产退出的名目下讨论私有化的问题,几乎所有在中国思想界有所影响的现代学者,也都在自己的文章中讨论过或者至少涉及到中国正在进行的私有化,我们在例如汪晖、任不寐等不同倾向的学者那里都能够看到他们对私有化的观点。不管一个学者对私有化持什么观点,不管他是一般地反对或者赞成私有化,不管他对中国目前进行的私有化采取什么立场,只要他是一位学者,他的态度至少应当是:如果私有化,就公开私有化。借用秦晖先生的话语,这一态度应当是中国所有学者在中国目前的私有化浪潮前的共同底线。有些专注于纯科学、纯哲学或专门题目的学者不知道可能也不需要知道当前中国社会的重大问题,但绝大多数学者应当知道社会重大问题所在,而且他们也确实知道中国正在私有化。对这些学者来说,不管他是左派或新左派,是右派或极右派,还是持有任何其他立场,只要他是一位学者,在私有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前面,他的最低立场便必须是如果私有化,就公开私有化。而因为事实上中国正在大规模地私有化它的国有企业,任何一个学者在这一事实面前的最低底线便应当是:公开私有化。

  公开私有化首先是学者对私有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态度的最低底线。在私有化问题面前,学者都会表态。他们可以反对私有化,可以赞成私有化,可以为私有化附加每个人自认为正确的各种条件,可以因为没有把握而对私有化不置可否,但是,如果私有化真的发生了,他们态度的区别再大,也不能够低于公开私有化的底线。就左派或持有左派倾向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社会主义,希望起码的或者更多的社会公平,他们便至少应当维护国有的或者公民共同所有的资产不受侵犯。如果这些资产真的要私有化,他们至少应当强调私有化过程的公平和正当。因此,在私有化已经大规模发生的前提下,在他们已经无法阻止私有化的前提下,他们在继续反对私有化的同时,至少必须强调实际私有化过程的公开化。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可能地争取社会公平,这是左倾学者的天职。而在私有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尽可能争取社会公平的起码要求,是尽可能争取私有化的公开化,因为只有公开才能够讨论和实现起码的公平。所以,不管左派或左倾学者之间对私有化有多大的分歧,他们如果不能够坚持公开私有化的观点,而是支持或者听任私下的私有化,那么,他们便在听任国有资产被少数官员和管理者瓜分和侵吞,他们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社会责任都将失色。就右派或持有右派倾向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自由、希望市场经济,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希望与自由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私有制,因此,他们会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私有化。但是,如果说右倾学者支持私下的私有化,支持或者听任少数官员和管理者瓜分和侵吞国有资产,用偷偷摸摸的方式实现私有化,或者说他们同意无论什么方式,私有化了就行,那么,我们便完全误解了右倾学者的基本立场。右倾学者强调自由,倾向私有制,但他们同时强调任何人不能够有偷窃的自由,任何私有财产必须正当,强调一个人不能够为了某种目标包括美好的目标而违反程序,违反基本道德。因此,即使私有制是他们的目标,他们也不会赞成黑暗的私有化方式。其实,目的就是一切本来便是右倾学者最为反感的思维方式。所以,不管右倾学者之间在私有化方面的分歧多么严重,但程序公正和为了保证程序公正所必须的公开化,却是他们在私有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上最低的思维底线。

  其次,公开私有化是在私有化问题上学者良心的最低底线。一个学者也许对私有化的优劣不甚了解,对私有化的过程不甚关心,对私有化无法确定比较清晰的立场,但是,这丝毫不妨碍他对公开私有化的要求。这是因为,学者之间在立场(或无立场)、倾向(或无倾向)、学识、风格等等方面的区别都不能够淡化、更不能够抹煞所有学者在学者良心上的无区别。学者良心是对社会正义(无论它如何定义)超越了谋略考虑的责任。学者们也许对一件物品的出售方式、附加条件、出售价格有各种争论,但如果这件物品是偷窃来的,学者要做的,便不是如何把偷窃的物品包装好以便瞒天过海出售掉,不是争论这件物品的出售方式、价格高低(尽管物品的出售方式、价格高低的问题有其适用于所有其他商品交易的研究意义),而是首先要求把偷窃物品归还原主、在惩罚偷窃者的同时,再来讨论这一物品(如果它继续被出售的话)的出售方式和定价高低。国有企业的出售也是这样。一个国有企业是公共财产,不管它的出售方式如何、附加条件多少、定价水平高低、买者资格优劣,公共资产出售的前提是公众的知情,就象一个普通商品的出售前提是物主知情一样。而公众的知情便意味着公共资产出售的公开化。一个关心社会问题的学者对私有制、私有化了解的再少,再无法清晰地确定自己的立场,但如果国有资产私有化,私有化便应当公开化,却是一个人凭着学者的良心就应当能够得出的推论。所以,私有化的公开,实在是学者良心的共同底线。如果一个学者以现实情况、利害关系、谋略考虑、效率计算来反对公开私有化,那么,他就不能够算是一位学者,而变成了一名技术员,尽管技术员在任何制度下都是有用的。

  200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