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
李占荣[①]
国有企业的改制,如果单从其形式上来划分,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化改制、企业的兼并、企业的分立、企业的托管、企业的出售、企业的承包租赁、企业的债转股以及等。以上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要么意味着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要么意味着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原主体则不变化。国有企业的改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去面对,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这种嬗变说明了什么?撇开意识形态,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的国有企业有什么不同?从法律命运上看,中国的国有企业将走向何方?也许,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只是一个经济或法律问题,它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许多领域,不管这个问题是如何的宏观、综合和复杂,法学与经济学首先应当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本文拟就国有企业兼并的几个法律问题略做探讨,并提出一个立法纲要,以期抛砖引玉及讨教于同仁。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
企业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这样一种组织,它把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生产出产品和劳务。”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笔者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有关理论和方法,秉承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参照最近以来的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国有企业的经济含义做理论上的探讨。
国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充当着一个“经济人”的角色;它全部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一个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经济人”,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从国有企业的内部组成要素和结构上进行调整,使之具备特定的功能:营利。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国有企业只有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取足以生存和发展的利润,它才能够避免沦于死亡(破产)。
国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科斯对企业作用的总结有两点:一是降低交易费用;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实降低交易费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题中之意。科斯还认为:“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让某种权利来支配资源,部分市场费用可以节省。这种权利就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经理人员。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行为,才使企业成为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发挥着作用,以实现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国有企业是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有企业是投资者(国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投资者之所以设立企业或向企业投资,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丰厚的经济回报,满足人民的需要。
第二, 国有企业是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这种主体性决定了它不但是自身的目的,而且是维持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
第三, 国有企业是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目的的手段。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自身的价值(自然价值),必须以满足其他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能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和服务。只有其社会价值实现了,其自身价值才能更好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是其他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目的的手段。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其本质在于其营利性。
二、从法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定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关系又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会对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坐视不理。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企业,相反,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离开国家的法律就不会有企业的存在。那么,国有企业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呢?以下将从两个层面进行研究。
法律对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确定–企业组织法。经典作家认为,法律不是在创制经济关系,而是在描述经济关系。因此,那种认为“企业也是法律的创造物”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有史记载的企业雏型(手工业)应是西周时的“百工”,因百工大多数的官府工作,所以又称之为“官工”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国有六职,是百工与居一焉。……审曲而势,以取材饬,以辨民器,谓之百工。”由于西周是传统礼治的时代,礼法合体,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最早有关企业的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西周的商业同手工业一样,也是由官府控制,官府在指定的地点设“市”,使商业活动在礼法的规范下进行,对入市者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大市,日中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为市,贩夫贩妇为主”。由此看来,这是依照入市者的身份登记,来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以后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中国传统的企业大概表现出两种态势:工业(主要是手工业)企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而商业多为民营,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轻商”的原因之一。史际春教授在其《关于公司法、企业的若干考证和分析》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的工商业企业没有突破家庭经营的范畴,身份关系在企业中起主导作用,缺乏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及分配关系。直到清朝才有“入股分利”的平等关系的萌芽。这也是我国企业不敌西方国家公司的地方,是我国无法从自身孕育出近代企业的原因。以上所论,表明了一点:即使在古代的中国,法律对企业的主体性及法律地位的确认也是存在的。那么现在的情况是否依然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企业法中企业是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和法律上的人出现的,是某类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现代社会,多数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也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合法经营权)。首先,从企业的设立上看:法律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以为法律对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的确认和法律地位的承认。从权利义务的范围上看,法律确认主体法律地位是通过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企业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是其法律地位的标志。
在我国,以所有制关系为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应地,他们都具有各自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方面存在重大差别,这种“身份法”性质的企业法,已经带来了一些弊端,需要逐步加以修正。那么,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如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体性和法律地位呢?该法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该法第2条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①企业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②企业的经营权利:“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③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范,规定了国有企业的主体性和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作为合格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是国有企业的法律定义之一。
法律对国有企业行为的规制——企业规制法。对企业行为的法律控制自古有之。我国西周时期对手工业的官方垄断和“礼法”调整就是最好的例证。自从开了这个先例(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以后,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概莫能外。据《唐律疏义•杂律》记载:“诸校斛斗秤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这是一条维持公平交易和时常秩序的法律,它不但规定了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杖七十,而且对执法者“监校者”的玩忽职守行为予以惩治:不觉,减一等,既杖六十;知情,杖七十。尽管在唐末以前私营工商企业并没有普遍发展起来,但对这些以“集”、“场”、“市”、“圩”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雏形来说,其法律规定已成为常规。
考察西方国家的历史,可以确定企业法产生于企业从手工作坊向工厂发展的产业革命时期,而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祥地,企业立法当是首当其冲,不过初期的立法以调整纠纷为中心。20世纪以后,伴随着企业形态向公司制的发展,对企业行为归置的法律规范才占了主导。迄今为止,各主要西方国家对企业行为的法律控制已相当严密、精准。历史地研究上述情况不难得出“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早已有之”的结论。然而,从理论上论证这个问题恐怕更加必要和迫切。
我们知道,在国有企业法中,国有企业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人”出现的。这就是说,国有企业不但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也是一个法律组织体;这好比人体与大脑神经系统的关系。大脑神经系统控制着人的行为,法律规制着企业的行为。显然,正因为企业从设立、变更、终止的生命全过程都受法律的规范的制约,它的所有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渗透着法律的因素,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国有企业行为(主要是对外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便于论述,我们将国有企业行为依意思表示的主动性划分为被动行为和主动行为。
①被动行为的法律规制国有企业在依法成立以后,法律已经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为企业的行为划定了界限。所谓国有企业的被动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在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经济管理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非生产部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所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活动的总称。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具有国家通过政权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内容,因此这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这种经济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相应的发法律进行。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国家除了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以外,还用会计法、统计法、预算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进行规制。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还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别职权,颁布了有关税收、物价、审计
物价、审计、工商管理、财政、金融等方面的许多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而在这种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其意思表示具有被动性,行为也具有被动性,只能接受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例如: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不愿意多纳税,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不纳税,因此纳税行为就是一种被动行为。
②主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主动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活动中的行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基于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济协作关系。其显著特点是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协作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交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进行交易。它可以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完全是自主的意思,是一种主动行为。主动行为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是合同行为。法律对国有企业主动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规定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怎样以合同形式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国有企业间或者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包括企业兼并)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保护措施。
第三, 规定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法律程序及实体法规定。
具体地讲,国家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统一上午行政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为规制企业的主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法律不但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管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协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法律含义的全部内容。
总之,无论从法律对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确认——企业组织法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律对国有企业行为的规制——企业规制法的角度看,国有企业都是经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是法律拟制之人。
三、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的法律性质
国有企业兼并是指兼并主体一方为国有企业或兼并主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的兼并。
按照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是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一企业兼并另一企业意味着兼并企业有关事项的变更,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或法人实体的改变。事实上,在企业兼并的一般程序中,只有最终进行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法律手续,企业兼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而来的。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分别是合同自由和遗嘱自由,合同自由的含义是:缔约自由,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和合同方式的自由。遗嘱自由滥觞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一切关于财产的遗嘱均为法律。无论是合同自由还是遗嘱自由,都有可以归结为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含有两个意思:一是指排除国家权力对民事法律行为非法干涉,二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在现实生活中,最重要、最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兼并不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一种产权转让合同,而且也要通过团体(企业)设立、变更或终止来完成。因此,直观看来,企业兼并是一中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指出的是,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和团体设立、变更、终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虽然笔者在本文中采用此说,但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观点尚存疑问。应该指出的是,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只不过违法行为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而合法行为产生了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调整性的法律关系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如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来分析国有企业兼并,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无效的企业兼并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国有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理论界许多人不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进行区别,往往以有效要件和代替成立要件,实际上是不科学、不实际的。本文无意对此问题深究。但值得指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其有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与有效的时间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两者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目前,理论界将民事法律行为总结为:其一行为人已经作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其二,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的成立中,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要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别表示程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企业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界没有争议。国有企业兼并既然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那么,意思表示是必须的。一企业希望兼并另一企业,这种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应由企业的意思机构(在企业中该机构为股东会,在国有企业中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意思表示的决定,由代表机关(企业中的董事会或国企的厂长、经理)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通过相同的横许作出意思表示,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在企业兼并中,国有企业一方通过其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作出购买另一企业产权的意思表示,另一企业通过相同程序作出了与兼并企业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包括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下列一般有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有效要件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因素,通常是指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据此分析国有企业兼并,我们发现:第一,国有企业都是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以后才成立的组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兼并权是法律赋予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法律赋予了国有企业兼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国有企业能够通过其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协调作出真实的明确的“企业兼并”的意思表示。第三,国有企业兼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处于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控制之下。目前,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律控制的法律法规有12部之多,其中大部分是规制国有企业的,而且还会增多。如果出现了违法兼并,法律将进行保护性调整,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修复。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兼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其次,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根据合同记录制度的理论,合同行为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国有企业兼并中,企业有缔约的自由,即:一企业是否兼并另企业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这犹如自然人的婚姻,当事人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充分自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定程序便可以实现。现实中“拉拢配”的兼并不可取。这种行政干涉下的兼并往往违背企业的利益和愿望,很难达到优化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国有企业不但是一个“经济人”,而且是一个“法律人”。国有企业兼并不但涉及到财产内容,而且涉及到法人资格的消灭或法人实体的改变,如此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调整,形成调整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也就是说,企业兼并必须订立兼并合同。事实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订立兼并合同就是企业兼并成立的特别要件。相应的,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是该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没有兼并合同的存在,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落实,企业兼并的程序就不合法,不完整,当然就不能操作。因此,我认为,兼并合同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当前,在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兼并时,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没有一个有权进行意见表示的机关,兼并合同的签署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民所有者的代表。如果它不参与签署兼并合同,意味着国有资产失去主体保护,容易流失。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合同行为是国有企业兼并的基础。
再次,无效的国有企业兼并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如上所论,国有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国有企业兼并可能会因为要件的欠缺或内容的不合法或程序的不合法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通过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形成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总之,确立企业兼并的无效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无效兼并中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兼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能够使有关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可以使因违法兼并而被破坏的利益格局得以修复。不过,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立法还很不完善。无效兼并制度尚未确立,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确立。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国有企业兼并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则兼并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在涉及到国有企业兼并时,必须分清国家的财产所有者身份和公权管理者身份。也就是说,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参与企业兼并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体保护。另一方面,双方的财产亦无高低贵贱之分,财产只有量上的差异,在价值形态的本质上无差别,只有坚持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人格权利上的平等和财产权利上的平等,双方才能平等地进行谈判,达到一致,实现企业兼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兼并法》立法纲要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盘活存量资产,规范企业兼并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外国企业对中国国内企业兼并以及国内企业间的兼并。
(3)企业兼并的含义: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该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4)企业兼并的原则:效益原则,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原则。
第二章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2)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以此为条件接收被兼并资方。
(3)吸收股份式: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兼议通胀目标制在我国的运用 1998年以来,以我国中央银行取消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管理制度为标志,我国的货币政策进入了以抑制通货紧缩为主要特征的扩张性阶段。以RPI指数衡量,我国从1997年四季度到2002年一直未摆脱通货紧缩的困扰,不仅仅如此,这段时间内资本外逃严重,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加大、货币政策的一系列扩张性操作效果均不明显,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论文以IMF对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分类为切入点,将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进一步概括为以下特征:以人民币币值稳定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以商业银行超额准备并兼顾稳定货币市场利率为操作目标的货币政策体系;以受到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和实现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为特征的利率管理制度;以人民币钉住美元为主的汇率制度;(准)全额结售汇、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名义上受到管制但事实上存在资本双向跨国流动的国际收支制度。 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别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中国的资本流动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现行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缺陷。这分别构成论文的第二至五章。 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的表述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何谓“币值”?我国货币当局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以及通货紧缩出现前后的理解是有变化的,其中对外币值稳定(实际上是指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稳定)的关注要早于对国内通货紧缩的关注。在一定条件下,对内币值的稳定与对外币值的稳定就存在矛盾,“米德冲突”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据。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人民币汇率的操作表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干预,不需要经过政策传导的过程,因此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实际上在钉住汇率制度下的货币扩张。遗憾的是,我国通货紧缩的威胁并没有解除。与大多数专家重点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出现梗阻不同,笔者将目光转向了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带来的影响,并试图回答为什么只有货币没有贬值的中国和香港出现了通货紧缩,而其他遭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国家却没有出现这一困境的问题。经验研究发现货币贬值不能促进出口的结论至少在韩国、泰国、菲律宾和印尼四国是不成立的,中国在1998年之后仍然保持了出口的增长,但有两点不能忽视,一是中国在此间数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二是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出现了贬值,前者直接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后者则使得中国出现了通货紧缩。因此中国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代价是巨大的。 论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由于其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地位,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框架又可以称之为货币目标制。论文从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相关性和因果性出发,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继续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并不合适。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中央银行并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随着通货紧缩的出现,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之间的相关性已经明显下降,且因果关系亦不存在。 论文归纳了国内学者关于M2/GDP问题的不同认识,并从货币供给层面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认为我国高比率的M2/GDP,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该比率的继续上升意味着我国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巨大和我国企业财务杠杆比率较高,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不足。综合来看,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经不合适。 第四章主要从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进行分析,按照我国官方的解释:我国中央银行的操作目标主要是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水平,同时还必须关注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动,且前者相对更为重要。货币市场操作目标的选择基本上从属于中介目标的选择,我国目前两者兼顾的做法反映出其过渡性质。从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法来分析,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操作在逐渐增加,如果它体现了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就迫切要求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的改变,否则将存在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匹配,然而,目前就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中进行选择还为时太早。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资本流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对我国理论界占主流观点的资本外逃提出质疑,认为在我国在资本外逃的同时,在不同的时间段还可能存在资本内流的可能性。论文对我国影响资本流动的物价、利率和汇率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利率平价理论在我国的变形进行了解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我国资本流动受利率因素影响显著,证明了在我国不仅仅是单向的资本流出,而且存在资本内流进行套利的情况,且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并且资本的流动以获得利差和汇差双重收益为目标。即使无法获得汇差收益,人民币汇率稳定政策至少使其无需担心汇率损失的风险。这种状态使得说明我国对资本账户的管制趋于无效。我国与美国经济周期的非同步特性和我国实际上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是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其政策含义表明,我国中央银行无法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 在此基础上,第六章试图重新解释我国1998年以来通货紧缩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如何被抵消的。对于通货紧缩,我们可以从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两个层面来分析,前者通过实际有效汇率路径、全球原材料价格下降途径和总供求途径造成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在货币经济层面,利差和汇率预期路径下的资本外流使得货币扩张的效果被抵消;2001.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上述途径产生的效果发生逆转,将我国渐次拉出通货紧缩的陷阱。这表明我国货币政策无力自主解决通货紧缩问题,其缓解基本依靠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 关于1998年以来的货币政策有效性,笔者也将其按9.11恐怖袭击事件划界,对此前后两个阶段的货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进行了分析。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以本币扩张为主,外币扩张为辅(资本外逃的缘故);本币极度扩张性操作的效果为资本外逃和商业银行自主性地加强风险管理所抵消;9.11事件之后则变为本币收缩为主,外币扩张为主(资本流入的缘故)。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使得中央银行不得不通过大规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来应付。就现阶段中美利率和汇率组合而言,论文通过实证检验证明我国货币当局的对冲操作时无力达到其阻止资本流入的目标。 正因为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存在诸多的内生性缺陷,寻找一种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胀目标制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论文中第七章对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时代背景和其理论基础以及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理论综述,以期为我国今后实行通胀目标制提供理论指导。 如果说第七章是理论层面的分析,第八章则是从政策实践的角度对通胀目标制的分析。论文第一节对亚洲正式采用通胀目标制的韩国、泰国和菲律宾其政策框架的转轨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与这三国存在较为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宏观金融调控模式,因此其成功经验和未来的障碍均值得我们借鉴。第二节对美、日、欧三地中央银行为何没有采纳通胀目标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其成功控制通货膨胀的经验。第三节则主要针对中国是否实行通胀目标制的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2004年通货膨胀重新出现的条件下,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是否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无力阻止通货膨胀的继续发展。因此在实行通胀目标制之前,首先要解决传统货币政策框架的内生性矛盾,如何从钉住汇率制度中“退出”尤为关键。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我国已经不具备主动退出的条件,未来能否实行将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然处于传统的货币目标制的政策框架当中。 内容摘要 1 第一章 绪论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及其内生缺陷 2 三、论文的逻辑思路 3 四、文献回顾 4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 5 第二章 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分析 7 第一节 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内涵及其变化 7 一、我国货币当局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 7 二、国内学者对“稳定货币币值”的理解及缺陷 9 三、国外学者对“币值稳定”的理解 10 第二节 我国中央银行最终目标的内生性矛盾 11 一、我国经济运行的“米德现象” 11 二、人民币汇率政策分析 12 三、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分析 1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17 第三章 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分析 19 第一节 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分析 19 一、 国外净资产项目研究 20 二、 国内信贷项目研究 21 第二节 货币供应量的相关性与因果性分析 23 一、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 23 二、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关分析(II) 25 三、 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的因果分析 27 第三节 中国的M2/GDP为何如此之高? 28 一、经济学家们的不同解释 29 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31 三、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来分析 34 四、 我国M2/GDP的总体判断 40 第四节 本章小结 41 第四章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分析 42 第一节 国外的操作模式和经验分析 42 一、价格型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二、数量性的操作目标及其操作模式 42 第二节 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研究 43 一、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特征 43 二、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总体评价 45 三、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改革的方向 4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47 第五章 我国的资本流动研究 48 第一节 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结构特征 48 一、我国国际收支的特征 49 二、问题的提出 51 第二节 影响我国资本流动的因素 52 一、中美两国的物价走势分析 52 二、中美两国的利率走势分析 53 三、中美双边汇率的走势分析 54 四、利率平价理论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54 第三节 我国跨国资本流动的经验检验 57 一、对合并额1和合并额2的检验 57 二、增加虚拟变量后对合并额2 的检验 59 三、对1994年以来的资本流动进行检验 61 四、我国资本流动的特征总结 62 五、对李扬提出的“迷失的资金”问题的重新解释 62 第四节 本章小结 63 第六章 对我国通货紧缩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新解释 64 第一节 对我国通货紧缩的重新解释 64 一、我国1998年以来物价变化的主要特征 64 二、资本不完全自由流动状态下的通货紧缩 64 第二节 1998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67 一、1998—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8 二、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69 第三节 本章小结 73 第七章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第一节 通胀目标制及其主要内容 74 一、通胀目标制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 74 二、对通胀目标制的不同理解 76 三、实行通胀目标制的理论基础 77 四、通胀目标制的主要内容 80 五、通胀目标制的优势及其不足 88 第二节 从货币政策规则的角度来理解通胀目标制 90 一、货币政策规则及其划分 90 二、货币政策的工具规则 91 三、货币政策的目标规则 92 第三节 对通胀目标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前提条件的争论 9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97 第八章 我国实行通胀目标制的可行性 98 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 对若干误解的澄清 一、前言 最近,郎咸平先生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在非国有化(即私有化)改制中重大弊病,提出了“新法治主义”,要求以法治手段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13日)。我赞同郎咸平这一观点。实际上,从我意识到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规模和弊病开始,我就提出了类似观点,要求国企出售的公开化。但是,我对郎咸平用“新自由主义”名称概括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的弊病,并把对这些弊病的批评理解成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却有不同看法。我同意郎咸平的这类批评,但我不同意他使用的名称,因为他所批评的根本不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而是有权有势者对权力的滥用。这类滥用,本来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最为深恶痛绝的。所以,郎咸平用自由主义指代拒绝规则和法治的权力滥用,应当是一种误解。由于他的误解广泛流传,由于其他对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误解和责难广泛流传,作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我有必要说明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澄清对自由主义的误解;有必要指出,那种不讲法治,主张“无论什么方式,实现‘国退民进’就行”的观点和做法,其实和自由主义完全无关;倡导类似观点和支持类似做法的学者不属于自由主义者,而属于“机会主义者”甚至“社会达尔文主义者”范围。 在这篇文章里,我想解释的是 1.只有自由主义理念才能够指引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变革 2.法治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自由主义是实现法治的最有效形式 3.中国的自由主义针对当今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立场是市场化、私有化、法治化 4.中国的自由主义要求用法治规范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过程,反对巧取豪夺式的无名、无法、无序的私有化。 5.法治主义或者新法治主义只有在自由主义理念统率下才能够促进中国的长治久安。 二、中国需要理念 我们先来看郎咸平批判的新自由主义观点是什么。他在题为《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中对新自由主义作了如下的简单表述: “… 国有企业、政府全面退出经济舞台。…自由经济、民营经济,更可以向美国靠拢的经济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小政府角色,应该提倡个人主义。”(引自郎咸平:《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载: 李健、王小卫编著,《出路》第60页) 我们知道国际上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的简洁表述是“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如果把郎咸平说的民营经济理解成民营化,而中国的民营化含义即国际通行词汇私有化;小政府和个人主义则与民主化有密切联系,所以郎咸平对中国新自由主义的表述,和国际上公认的新自由主义概念基本一致,用他自己的话说,“还是比较客观的”。(出处同上) 问题是,这样的新自由主义又有多少值得批判呢?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特别是在一个过去没有市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民主的国度内,难道不是应当大力提倡、呼吁的吗?当然,我注意到,和其他误解与责难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人不同,郎咸平多次表示过,他对新自由主义学派是尊敬的。确实,这样的新自由主义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但也正因为一个值得尊敬的主义或学派竟然受到了包括尊敬它的人的误解,这些误解便特别需要澄清。 回顾过去的二十六年,中国在经济领域内走的大体上是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指引的道路。正是这条道路,给中国带来二十多年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几乎所有人绝对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没有市场化、没有私有化、没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化,中国很难达到今天的经济水平,中国普通人对经济、社会问题的发言也不会象今天这么自由(尽管今天的自由程度还太低)。试想二十六年前,郎咸平能够在大陆自由发表言论吗?当他、当我们在享受二十多年来的变革成果时,我们不应当忘记,我们享受的正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成果。 郎咸平认为对当今中国来说,重要的不是理念,而是数据,希望大家用数据说话。数据自然是重要的,尤其是官方和企业应当但没有公开的数据对于我们认识中国问题、对于股东认识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数据不能够否定理念。同时,数据的局限性在于,如果我们不提醒自己,数据容易使我们落入就事论事的技术性讨论。所以,数据需要用理念来高屋建瓴地加以把握。就此而言,理念甚至更为重要。理念给我们方向和信心。理念使我们即使在数据不能显示明确结论的时候,甚至在数据显示了明确否定的结论时依然不迷失方向、不丧失信心。比如,尽管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数据非常出色,但理念让当时世界许多人明白计划经济不可行,也迫使当时的政府用一切方法封锁和诋毁它。如果数据能够决定理念的优劣,中国政府那时便没有必要严密地封锁自由主义理念。历史尤其二十世纪的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如果没有理念,即使我们有数据,我们仍然没有方向和信心,我们只能在数据指示的范围内,走一步看一步,也就是采取投机的方式。而后者正是中国目前最严重的问题。 我在其他文章中曾经说过,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无论邓小平执政还是江青、张春桥执政,无论采取市场经济指向的还是计划经济指向的政策,中国经济都会出现增长。当时的情形,稳定就会带来增长。无论谁在当时取得了政权,都会鼓励经济增长。邓小平的“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猫论”在当时当地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他恰好采取了市场经济指向的政策。假想邓小平采取的是计划经济指向的政策,他在当时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甚至也可能有后来的二十年增长,创造出前苏联在上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的经济奇迹。但从长期观点看,从理念的角度看,他那个计划经济的猫仍然是错误的,一时的鼠灾消除会带来更大的鼠灾。因此,判断一个长期经济政策,理念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的问题正在这里。邓小平采取了正确的改革政策,但他又从实用主义角度看待自己的政策,并把偶然成功的猫论视为一般原则,实际上把机会主义视为一般原则。这样的机会主义后来迅速蔓延到各级政府和公众。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不但成了中国改革的原则,其实也成了中国改革的现实。至于河那边是什么,摸着石头可不可以过河、会不会到河中间没有石头可摸、摸着石头过河的代价等等问题,没有人思考、没有人敢于思考:这样的思考甚至是个禁区,更不用说公开讨论了。1978年开始改革至今,中国连一种改革的理念、改革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过,这才是中国改革最深刻的悲剧所在,也是中国经济改革之所以反复陷入“改革成果更需要改革也更难改革”怪圈的最深刻原因。因此,当我们今天回顾中国二十六年的改革,观察当前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展望未来的改革前景,我们不但要谈数据,而且要谈理念。 三、自由主义理念才能够指引中国 如果谈理念,那么,什么理念才能够指导中国的改革,给中国方向、给中国人信心呢?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在当今世界流行的理念中,只有自由主义能给中国以方向、给中国人以信心。 自由主义是什么?自由主义除了带上当代色彩的“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之外,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每个人天然地拥有和任何他人一样的免受压迫、免受恐惧的权利以及独立自主的行为和言论的权利;政府是人们建立起来保护而非压抑个人自由的公共机构;个人天然地享有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压迫、恐惧的权利,拥有在政府面前和任何他人(包括政府最高官员)一样的行为和言论权利;个人的这些权利或者自由仅仅受他们共同制定的法律约束;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依据法律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他人损害,包括不受政府的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个人自由的最大危险是政府。所以,个人需要用法律来约束政府、用新闻自由来监督政府、用私有财产保证自己独立于政府的生活能力、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社会自由来保证自己不受政府干涉的选择自由。 自由主义当然还有其他内容,但我列举的这些内容无疑属于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也许可以用一句话粗糙地概括“个人自由、法律约束”。自由主义可以舍弃比如“私有化”的内容(在比如当今的美国,私有化就并非必须的内容。在比如五十年前的世界上,私有化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必备内容),从而不再冠以比如“新自由主义”的名称,但任何类型的自由主义都不能舍弃我所列举的个人自由的内容,否则它从根本上就不是自由主义。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所列举的内容,早已经成为国际上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和其他主要思想流派的共识,成为包括反对“新自由主义”、反对比如全球化、私有化的各个团体的不言而喻的共识。之所以成为共识的原因,我们举一个就足够了:没有这些共识,那些社会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的各种流派;那些反对全球化的大小团体也许早就被取缔了。实际上,所谓的现代社会,就是以“个人自由、法律约束”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其他思想流派只是在这个或那个具体问题上,要求对部分人的自由加以更多的约束,可他们始终承认个人自由的基本前提。例如社会主义流派要求增加对富人的约束、要求在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上更多地考虑穷人事实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但社会主义流派并不要求剥夺或者严重限制富人的自由。我们在中国往往感到奇怪的是,号称“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和东欧诸国放弃了“社会主义”旗号、所谓的“社会主义”运动失败后,为什么社会主义思潮和流派依然在欧洲流行。然而,如果我们了解,欧洲社会主义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作自身行动纲领的前提,我们就理解了为什么它不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共进退的原因。在这篇文章中,我之所以还把现代社会各思想流派的这些基本共识称为“自由主义”,除了习惯之外,一是考虑到它们最初在世界上是以“自由主义”被宣传、被为之奋斗、被开始实施的历史,二是考虑到当今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比起其他流派来说,更重视它们的外延和它们在具体问题上的应用。 把这些以“自由主义”冠名的共识应用到中国,中国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的立场,可以归纳为市场化、私有化和法治化。市场化让个人和企业独立决定自己的需求、供给、消费、储蓄、资源配置、资产配置。私有化让个人在自主积累私产的同时,把原先过大的国有资产和公有制范畴下的集体资产转移为个人资产。法治化是用法律方式保障和约束个人、企业与政府独立自主的经济行为,保证他们中间每个个体在应用自己新获得的经济自由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市场化给予个人经济决策的权利和责任,私有化大大有助于建立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法治化要求市场化、私有化以符合公众正当心理和常识的方式有序地开展,从而把个人、企业的经济自由纳入到现代自由、法治社会的范畴内。当然,中国自由主义对中国经济问题会有具体的观点,但其基本立场,至少包括了市场化、私有化、法治化三点。 从世界大势看,中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和十多年来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无疑受到世界性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刺激。其实,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就跟着世界潮流变化。二十世纪上半叶,社会主义思潮是推动全世界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力量。在经济领域内,所有国家都在扩大政府的作用,都规模不等地对私有企业实行了国有化。前苏联、中国建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把这一思潮的实践结果推到极端。但前苏联、中国制度的基本性质依旧应当在这一世界潮流内得到理解。同样,二十世纪七十、八十年代,随着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在英美执政而成为舆论界和政治界主流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扭转了全世界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更多的政府扭转为更多的市场。在经济领域内,所有国家都在扩大市场的作用,都规模不等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而作为当年社会主义思潮极端结果的前苏联与中国的制度,更在这一世界大潮的冲击下解体,并接受了市场经济和其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此而言,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国退民进”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中国自由主义主张的市场化、私有化和法治化,也是当今中国的大趋势。 可是,狭义的“国退民进”只发生在原先的市场经济国家内。在前苏联和中国以及其他许多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们需要完成的是比“国退民进”更基本的任务: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和现代国家,建立现代的公民和政府关系。显然,这样的任务在自由主义成为世界主流思潮时更容易完成,甚至只能够在自由主义思潮成为主流的时代完成。这是因为比如中国面临的建立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任务,必须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完成。其中的原因也很简单:和其他流派相比,自由主义更强调每个人同等的发言权和法律面前的同等地位,更强调对容易损害自由和法治的政府抱有强烈的警惕性。而没有个人自由和法律平等、没有个人对政府损害自身自由的警觉,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现代公民—政府关系都无从谈起。因此,只有中国承认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中国才有了让各种思想派别、各种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表演自己的平台;中国才有了法治主义(或新法治主义)、社会主义(或新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或新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或新激进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形形色色其他流派和它们的政策此消彼长、互比短长的竞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够历史地理解自由主义对当代中国的意义,理解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的意义。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自由主义理念、澄清广泛流传的对自由主义的误解,对中国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就像在社会主义思潮流行的时代,我们必须防止其极端形式那样(这里的教训对我们中国人是太深刻了),在当前的自由主义思潮下,我们也必须防止其极端形式。自由主义的极端形式之一是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自由主义思潮下走入极端将出现的无政府主义,在社会主义思潮下就将走入专制主义。这是因为,无政府主义下必然滋生和蔓延的强盗型的权力滥用和与其共生的“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大众投机心理,常常需要超人的社会理想和暴力两者协同才能够制胜,而这两者的协同又正好导致专制主义。专制主义的实现预示着它赖以建立的精神基础――超人理想的破灭,因为超人理想本身便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据此建立的制度必须专制,才能够维持自己。但专制制度也不能够长久。它压抑的人性一旦爆发,在专制制度毁灭的同时,却又由于在专制下长成的人民不习惯自律而出现全民性的强盗和投机倾向。对此,我们只要想到下述事实就能够理解:对那些迫于高压而循规蹈矩的人来说,自律始终是个陌生的概念。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中国没有成形的宗教、没有成型的讲求自律的贵族阶层,那么,专制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全民性强盗和投机倾向更加值得警惕。 因此,为了既反对无政府主义又反对专制主义,为了让中国走出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循环,尤其是为了防止中国在未来社会主义思潮重新高涨时再次走上专制的极端,作为学者,我们在强调自身自律的同时,需要强调自由主义的法治内容。而这正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近三十年来的新自由主义在领导世界潮流的西方国家里更强调的是减少规章、简化法律、弱化政府。新自由主义这样强调的根据,是自由主义要求的自由和法治在西方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但是今天的中国既缺自由,又乏法治。所以,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需要的正好是西方国家学者在五百年前强调的、后来被所有非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思潮接受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每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同等自由前提下的自由;所有个人包括政府和各种社会机构在内的个体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损害他人正当自由的行为尤其政治和经济的强盗行为必须受到足以遏制这些行为的公开惩处。如果说这就是理念的话,那么,中国的改革正需要这样的理念来指引。中国的改革,无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还是股票市场,无论政治民主化还是社区公民参与制度,都应当和自由主义或者现代社会的这一核心理念联系起来。 四、自由主义包括了法治 我们在上一节理解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应当不至于成为郎咸平和网络上许多朋友反对的对象。但他们又确实在反对自由主义。那么,他们反对的中国自由主义是什么呢?从郎咸平列举的现象看,他们最为反对的是中国股市和产权改革:“上市公司可以无所顾忌地圈钱而无严刑峻法的惩处,国企老总也可不顾全体员工多年辛苦,在MBO这种‘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条件’之下,侵吞国有财产”(见《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13日)。 郎咸平指出的现象是事实,郎咸平的反对呼声对反思和规范中国经济改革有着重大意义。对此,郎咸平功不可没。使我遗憾的只是,郎咸平用错了旗号:上市公司无所顾忌地圈钱和国企老总无所顾忌地侵吞国有财产,正是那些人滥用自己手中的经济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突出表现。这样的滥用、甚至是强盗型的严重滥用,恰恰是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最不能容忍、最为反对的现象。理由很简单:上市公司的圈钱自由,正好损害了股东尤其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在上市公司圈钱和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两种自由之间,显然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才是正当的,应当用法律保障的;而上市公司圈钱的自由,是一种强盗型的无理要求,其思想应当用法律抑制、其行为应当用法律惩处。国企老总的侵吞国有财产的自由,正好损害了财产所有者 ―― 中国公民保护自己财产的自由,因此前者同样需要用法律加以抑制和惩处,而后者需要用法律来保障。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事情其实非常清楚:上市公司和国企老总实行的是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这样的逻辑和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毫无共通之处,怎么可能把它混淆成自由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呢? 如果我们观察中国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我们可以看到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由主义的趋势和脉络,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有权有势者的强盗逻辑和投机行为盛行且不受惩处的严重现象。这样的矛盾现象很容易使普通人甚至部分学者把后者也归罪于自由主义。然而,后者实际上既是专制制度失败时给它先前统治下的人民留下的灾难和代价,也是现行政府既不愿把自由主义(包括自由主义的法治内容)作为执政原则、又无法(在经济上)实行专制管理的后果。 为了解释这一点,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自由主义和法治的关系。就通常使用的政治学术语来说,自由主义其实包涵了法治主义。例如,弗格森(Adam Ferguson)是这样定义自由的: “自由(liberty or freedom)不能够从这个词的起源出发被理解成免除一切约束。相反,在自由社会内,自由是把每一条正当约束应用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他们是官员还是平民)的最有效方式。”(引自Hayek: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书首引言) 霍布豪斯(Leonard Hubhouse)更明确地指出: “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一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自由主义》第9页) 按照弗格森(以及所有自由主义者)的意思,自由不是免除约束,而是每一个人遵守大家公认的每一条正当约束。约束应当是正当的,而正当的前提是它符合由人类贤哲和宗教伦理总结的个人和社会道德,比如不偷窃、不抢劫、不欺诈。约束须每一个人遵守,因此除了宗教、信誉等形式外,约束还需要表现为法律,需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自由就是使每个人遵守法律的最有效的方式。为什么它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因为在自由社会里,每个人在揭露和批评他人不遵守法律行为时都没有恐惧。显然,这样的自由方式,比起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方式来说,法治的有效性高得多。实际生活也表明了这一点。那些以自由为旗帜的国家,也是世人公认的法治最严的国家。在那里,法治之所以能够建立,重要前提便是每个公民在控诉政府、工作单位、他人的违法行为时,不必担心政府、单位、其他个人的报复。 霍布豪斯则干脆认为法治国家是社会和个人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确实,没有法律,没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就是空话,因为个别人或少数人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践踏普通人的自由,并且造成一种恐怖的空气,使受到他们践踏的人不敢反抗;由于缺乏法治、缺乏法律面前的平等,普通人甚至无处申诉、无法反抗(除了采取极端行动外)。中国最近采取的国企非国有化方式就是这样一种践踏普通人自由和权力的方式,甚至法院也公开表示不受理国企非国有化问题上的纠纷,从而完全排除了普通人申诉的可能性,并给少数政府官员和国企老总侵吞国有资产铺平了道路。这样的非国有化方式是朗咸平所反对的,也是中国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 弗格森和霍布豪斯关于自由主义的观点,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范畴,但它同样隐含在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中。我们可以说,缺少弗格森所说的“把每一条正当约束应用到社会所有成员”,缺少霍布豪斯所说的“普遍限制”,就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过去的老自由主义不能缺少这样的内容,当今的新自由主义也不能够缺少这样的内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自由主义亦不能够缺少这样的内容。 因此,我们看到,在所有以自由主义为口号的国家内,尽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府作用减弱了,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继续得到保证,正当的约束继续通过法律得到执行。新自由主义要求的只是减弱他们认为的政府过大作用。在经济领域里,新自由主义要求政府更多地退出,以便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在政府作用大些还是市场作用大些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市场作用大些。但这丝毫不妨碍新自由主义对政府有序退出、对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立法规范的要求。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对偷盗国有资产、私下买卖国有企业行为的谴责和绳之以法的呼吁,如果不比其他思想派别更强烈的话,也会和其他派别一样强烈。所以,在这些国家里,尽管出现了大量的“国退民进”现象,但没有发生郎咸平所揭露的类似中国的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 反之,“国退民进”过程中出现大规模国有资产流失、出现国有企业私下买卖、出现国有企业偷偷变成私有现象的国家,不是那些十几年前还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比如前苏联),就是那些现在依旧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比如中国、越南)。仅仅这一简单的事实就表明,不应当把中国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基本弊病推到自由主义身上。郎咸平所揭露的“自由主义”名称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根本不是自由主义的主张或者实行其主张的结果:这些现象是滥用权力的结果,是强盗和投机行为。如果一定要用“主义”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强盗逻辑和市侩主义相结合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比如近年来国内有一种解释国企非国有化改制的口水理论:某人在餐桌上向菜里吐口水,这盘菜自然就归某人吃了;因此,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改制时,某人把国企搞坏了,这个国企自然就归他。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呢?这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和自由主义挂上钩。为了在餐桌上独吞一盘好菜而向菜里吐口水的人是流氓;同理,为了把国企变为自己私产而把国企搞坏的人也是流氓,只不过后者是有权有势的官员流氓。对这样的只要自己自由、完全无视他人自由的流氓只能够用法治来惩处,否则的话,自由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国企非国有化改制中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目前的国企非国有化改革是把过去被国家没收的财产退还给私人,所以谈不上“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说法也是自由主义者不能接受的。自由主义者原则上承认被国家没收的私人财产应当退还给私人。在一些十几年来走上自由主义道路的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企业在实行非国有化时,确实采取措施,把被国家不恰当地没收的企业退还给原先的财产所有者。不过,在计划经济早期被没收的私人企业的原主人,今天已经难以确定,所以那些国家的退还私产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宣示,一种尊重正当财产所有权的宣示。今天的中国即使有一小部分国企来自于早期不恰当地没收的私人企业,我们要做的,也是把这些企业退还给原先的所有者,而不是“退还”给现在的国企老总!把国企私有化视为“退还”给私人,再进一步视为“退还”给现在的国企老总,那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呢?那不是现在的国企老总做强盗从原先的私有者手上抢夺财产,又是什么呢?按照这样的逻辑,既然现在的国企老总能够抢劫原先资本家的财产,别人也就可以抢劫现在国企老总的财产。这样的抢劫来抢劫去,中国社会就没有“正当”可言,没有自由可言。因此,中国自由主义强烈反对任何为国企改制中有权有势者的强盗行为辩护的观点,强烈要求国企改制的法治化。 郎咸平在上面我们所引用的文章提到了1553年的英国信托责任例子,那些出海的船员忠实于自己的信托责任。但这个例子的整个故事却有着如下的内容,即那些承担了信托责任的人明白,他们的富裕需要用上帝认可的方式去实现,而上帝不是白猫、黑猫都认可的。在宗教观念不强的中国,在人民的教养和自律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提高的状况下,我们比讲求绅士风度的英国更需要法治来约束人们的致富行为,约束上市公司和国企老总、约束政府,把他们的个人主义的致富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约束的途径上。就此而言,在专制制度解体的时候,强调法治以避免过度的强盗型的滥用权力和大众投机行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为过。 不过,我们所强调的法治或者法治主义,是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法治,是遵循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法治。与自由主义理念不一致的“法治”是大大小小的专制。它的极端表现是皇帝和专制国家或专制单位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当做律法,把自己当成特权者。按照弗格森和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和特权水火不相容。特权者仅仅要求自己的自由,而不顾及他人的自由。他们实际上用践踏他人自由的方式强行贯彻自己不正当的要求。在非极端形式下,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用各种借口要求自己的特殊地位。一个国有企业经理要求国企出售时仅仅卖给他,就是这样的特权例子。同样,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国企出售时要求更多的补偿,也是这样的特权例子。在中国还没有自由之前,这样的特权即使有所谓的“条例”支持,它们依旧是特权,是专制的弱化表现。专制的弱化往往更可怕。中央专制者的“法治”尚可以维持社会秩序,但削弱了中央专制的分散型特权“法治”则连秩序也维持不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多地强调秩序的法治主义或者新法治主义是及时的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今天在中国提出的法治主义,只应当是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法治主义,是自由主义指向的法治主义,而不应当是反自由主义的“法治”。比如,自由主义者不讳言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但经济的基本作用必须让位于市场。比如,自由主义者不讳言国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自由主义者又认为,国有企业只有置身于私有企业的汪洋大海中,置身于其所有者通过民主方式的监督下,它们的高效率才是长期可靠的。因此,以“国退民进”为标志的中国私有经济的重建,是值得欢迎的事件。自由主义者在强调用法治防范和惩治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的强盗和投机行为的同时,不否定私有化本身。即使自由主义者在特定形势下要求政府暂停私有化,他们也是为了使私有化的实施方式接近于自由主义的基本要求。自由主义认识到私有财产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让个人在政府面前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用强盗逻辑获得的个人财产不具备这一功能。相反,这样的财产完全可能成为政府扩大其权力的理由:强盗逻辑获得的财产将由政府没收为公产。用强盗逻辑建立的私有制也完全可能成为极端社会主义思潮重新建立公有制的理由。自由主义者反对强盗逻辑的私有化方式,强调用法治规范私有化的必要性,正是为了维护私有化的正当性和由此建立的私有制的稳定性。因此,今天中国的法治主义应当是自由主义的法治主义,而不是专制主义的“法治主义”。今天中国需要的法治,是一种把中国以较为有序的方式引导到自由、民主方向的法治,是把中国人民、中国政府约束到平等、自律方向的自由主义的法治。 (第2期)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政府把国有企业经营权从政府机关转移到企业经营者开始的。把企业的经营权或者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授予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过程是典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高峰是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该条例正式授予或者追认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14项权利,包括投资权、收入分配权、用人权。这些权利比私人经济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授予经理的权利更广泛。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到1995年,这14项权利的平均落实率已经达到75%以上。因此,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已经基本结束。通过“民营化“过程,国有企业管理者在获得了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国有企业盈利的部分“剩余索取权“。 但是,不管他们的剩余索取权有多大,这些管理者还是在“为别人打工“。因此,随着“民营化“过程的结束,他们必然提出资产本身的所有权问题,他们将要求直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以便“为自己打工“。因此,“民营化“过程的基本结束便意味着“民有化“过程的开始。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通过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口号,标志着“民有化“过程的正式开始,这就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广泛出现的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改制即私有化过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可以分成这样几种形式: 1.国有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给个人。这一做法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了,但到九十年代才形成高潮。尽管在上市过程中,一部分企业同时增发股票以融资,但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原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以股票形式出售给私人,实现部分的私有化。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并且分阶段出售国有股份,是国际上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国自然也不例外。 2.国有股减持给个人。它和第一种形式相联系,是分阶段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国政府虽然在前两年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但实际上各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现象始终没有停止过。 3.MBO,管理者购买自己管理的企业。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直接出售给特定的购买者。中国出售的大部分国有企业,虽然没有用MBO的名称,但政府强调企业出售时,管理者要得大头,尤其是原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持大股,所以,中国出售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虽然是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出售,但由于企业管理者占大部分股份,所以它是一种变形的管理者自购企业MBO。 4.出售给他人。这也是中国出售企业的一个方式。但它的重要性比较小。一般情形下,,政府为了宣传,或者企业确实无人肯买,才会采用这种方式。 使用上述以及其他一些方法,中国已经把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了。迄今为止,国有资产到底有多少被私有化了,恐怕是一个连政府本身也不清楚的问题。不过,中国如今出现了一个新名词“民营经济“,大概可以多少表明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规模。其实,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取消“国营经济“名称以来,中国的经济整个就是民营经济了。但如今报刊杂志上的专门术语“民营经济“,指的却是近年来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旁边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这是什么样的经济成分呢?这就是被私有化了的原国有企业组成的经济成分。今天,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火如荼。国有股减持的规模绝非外人可以想象。国有企业的直接出售正在规划和实行。这是一个无法阻挡的潮流。其实,国有企业越早出售,社会资产(不管它的法律所有者是个人还是由政府代表的人民)的损失越少。国有企业保持一天,国有资产(它是社会资产的一部分)流失和损失就会增多一笔。因此,在中国,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不但是过去十年的事实,而且是中国目前的现实和最近将来的必然现象。 在私有化的事实面前,国有企业是否应当改制或私有化的问题失去了意义。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规范改制和私有化。私有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已经是第二位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不管它是好事还是坏事,只要它已经出现并达到一定规模,社会就需要对其加以规范。举一个例子。抢劫是无法消除的坏事,捐献是无法阻止的好事,但社会对这两者都同样需要规范。一个对抢劫和捐献不加规范的社会是混乱的社会,同样,一个没有规范的私有化改制是危险的。如果私有化是类似抢劫的坏事,它便需要法规来抑制和处置;如果私有化是类似捐献的好事,它也需要法规来鼓励和规则。而一个没有规范的私有化,不但可能把私有化变成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而且可能使在中国建立健康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任何希望落空。最近,中国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这是朝规范私有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国资委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国资委主任已经对记者提出的各地正赶紧出卖国有资产的问题作出了要求各地暂停出卖、国资委将抓紧制定规则的回答。在不可回避的私有化大潮面前,规范私有化应当是本届中国政府的重大责任。但规范的前提是公开化,是承认私有化改制这一事实,就象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前提是承认非典的存在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以私有化为专门讨论对象的三好坞网站www.sanhaowu.net愿意为政府对私有化的规范做一些民间的工作。 2003年6月12日 (敬告:本文是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Ellis,F.,1992,Peasant Economics, 2nd ed.,CUP)第一章“农民”翻译的征求批评稿。对本文翻译的批评请直接发到本网页留言板上。引用本文的读者请务必参照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期即将出版的上述书籍。谢谢) 作者:Ellis,F. 译者:胡景北 第一章 农民 第一节 导论 本书关注的是对我们称之为小农或农民生产的那一类农业生产的经济分析。就本章下面将定义的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民而言,农民大概至少占到世界总人口四分之一,即超过10亿人。这一部分人口绝大多数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农民甚至高达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在某些地区,由于丧失土地和土地的集中经营,家庭农业农民正在消失。在另一些地区,他们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却相当稳定。而在第三类地区,他们又因为影响农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力量而不断新生。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农民处在边缘的位置上。他们一只脚站在市场内,另一只脚留在维生经济中。所以,农民既没有完全融入市场,也没有完全脱离市场压力。农民很少有兴旺的时候,他们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上最贫困人口就在农民中间。为了改善他们的前途,我们必须掌握能够准确理解农民问题性质的研究方法。本书要讨论的正是这样的方法。 这一章的目标是构造农民的经济学定义。该定义要和本书其他章节的方法和主要内容相匹配。这是重要的预备性练习。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农户。我们选择“农民”而不是其他名词来代表农户决不是因为无法说清的好感。毫无疑问,“农民(peasant)”这个词有缺陷:在日常用语中它是个贬义词。如果有其他一个词具有同样的理论和描述能力,我们不会选择它。但我们没有其他词可用,只好选择它。我们为这个词寻求的定义应当满足下述特征: a) 它不但能够把农民和非农业生产的社会集团区别开来,而且能够把农民和其他农业生产人口,例如种植园、大地产、资本主义农业或商业化家庭农业区别开来。 b) 它应当既包含时间也包含变化的意义,以避免把农民错误地与停滞、传统等概念混同起来。 c) 它能够容纳作为分析单位的家庭、更大的经济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d) 它能够刻画出农民生活的经济条件,把这些条件和其他社会集团或农业企业的经济条件在研究中分开,从而适用于经济分析。 我们猜测下面的定义讨论结果时,发现农民定义处于下述思想的核心:农民仅仅部分地融入不完善的市场。这个思想有两个侧面。第一,农民部分地参与市场;第二,农民参与的市场是不完善的。这个思想可以用来区别农民和他们的近亲商业化家庭农场,后者完全融入了充分运行的市场。 在当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另一个特征日益突出。这就是他们生产活动的多样性 (Hunt, 1991:49)。农民决不仅仅从事农业;农户成员也参与许多非农业生产。有些生产是非市场性的,例如伐薪砍柴,担水;有些生产要依靠市场,例如为出售而生产手工品,非农雇佣劳动等。这些非农生产不是本书关注的中心,但它们是农民生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可以用本书所讨论的家庭经济学原理来理解。 本章以下部分将阐述这些思想的细节。农民定义中的各个因素扎根于与其他社会不同的农民社会的突出特征内。我们首先找出这些因素。其次,我们找出农民定义中那些与农户作为市场和消费的经济单位有关的因素。再次,我们把上述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提出本书使用的农民的工作定义。最后,我们介绍关于把家庭和农户当成经济分析单位的一般观点。 第二节 农民社会 寻求农民定义要以其社会的特征为基础。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的区别主要与社会人类学领域有关。所谓“社会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了经济内容,而是强调作为一个社区而不是单个个人或者家庭的农民。人们经常强调的农民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它在某种意义上的过渡性。农民“处在原始部落和工业社会之间”(Wolf, 1996:vii)。社会人类学有个学派则强调过渡的文化方面。最有名的早期农民定义之一把农民描述成“有着局部文化的局部社会”(Kroeber, 1948:284),它表示农民是一个保留着自身文化的大社会的一个部分。自身文化把农民区别出来。另一个社会人类学流派也看到农民是大社会的一个部分,但强调农民在大社会中的低下地位。因此,“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恰当地说他们是农民”(Wolf, 1966:11)。 对于我们要寻求的农民定义,人类学关于农民的这些早期著作包含的一些思想仍然是有意义的。我们在下面讨论中将用到它们。在那里,它们以某种方式描述了我们所定义的农民的广阔背景。 过渡性 过渡性的思想把历史和变革的含义带入了农民定义,因此很有作用。农民代表着从分散的、孤立的、自我满足的社区到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过渡。 过渡意味着变革和适应。不过,这里需要指出,变革的速度和后果既不能事先知晓也不能够事先决定。过渡并不表示农民今天在这里,明天便消失了。也不表示他们必然地和很快地将被别的、更“现代的”农业企业所代替。过去,农业经济学家常用“种田人”来指代农民。过渡只是表示农民决不是处在无时间概念的真空中的“维生”或者“传统”的种田人。农民从某个地方来。他们也确实经常被他们先前没有经受过的外部力量(如殖民主义)从他们居住的地方赶走。农民所置身于的世界不断变化,农民也就处于不断适应它们的过程中。 市场和交换 过渡性思想引出了农民社会的若干其他特征。农民的一个特征是他们作为社会集团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 (Wolf, 1966:8)。一个农民社会绝对不是遥远历史上可能有过的孤立国。这就是说,农民社会和更大经济体系存在着交换关系,农民生产暴露在市场力量之前。农民农业生产的投入和产出依赖于更大市场使用流行价格做出的评价,即使农民参与市场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很小的需要。 对农民来说,市场既是机会也是压力。参与市场会带来更高的生活水平或更丰富的消费。但同时,不利的价格走向或不平等的市场力量也会使参与市场的农民处于破产威胁之下。因此,农民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 依附性 许多学者认为农民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农民定义的关键要素。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可以视为农民的依附性。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农民对外部统治集团的关系来对农民做出基本定义。”(Wolf, 1966:13)“农民对外部力量的结构性依附是农民定义的本质。”(Minzt,1974:94) 或者说,“被压迫者地位 ―― 外部人对农民的统治”(Shanin, 1971a:15)。 依附思想表示不平等的社会或文化地位、一个社会集团对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压制以及进入政治权力的机会不平等。但依附与本书主题最有关联的含义是农民受着其他社会集团的经济剥削。农民是“乡村种田人,他们的剩余被转移到统治者集团”(Wolf, 1966:3-4)。本书第三章将详细讨论经济剥削和剩余转移概念,它们的附加含义需要在经济研究范围内加以斟酌。这里,特别需要把非市场的压制(例如封建主义下的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和不完全市场上不平等的市场力量的压制区分开来,以及把它们和在大的竞争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趋势给农民造成的不利后果区分开来。 内部差异性 在把农民视为一个特殊社会或经济集团的时候,以及在强调农民对其他社会集团依附关系的时候,我们可能不慎地忽视农民社会内部在社会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农民并不是农民社区内同样的、同一的、具有同等地位和前景的所有农业家庭的组合。相反,农民社会“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Mintz, 1974:93)。这里,层次(differentiation)指的是社会地位差异,就象农民之间的其他差异一样,农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不具有静态和永恒的特点。根据作用于农民社会的各种力量的性质和个别农民对这些力量的适应方式,农民之间的社会结构是不断变化的。 因此,依附关系可能不仅仅局限于农民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一个村庄或一个社区内也可能出现农户对农户的剥削。所以,“虽然看上去[农民]全都是牺牲者,可事实上,也有农民跻身于掠夺者之列”(Mintz, 1974:94)。但这一点对全世界不同的农民社会具有的重要性非常不同。就实际经济政策来说,这一点并不经常有意义。另一方面,从概念上说,在农民社会内部,农户之间非市场的和不平等的相互经济关系,是我们正在描述的农民的重要因素。 第三节 农户 探讨农民定义的第二个要点是观察他们作为农业企业的特征。这里,农民生产的二元经济性质是关键。农民作为生产单位既是一个家庭又是一个企业。他同时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中。农民的这一二元经济特征对本书以大部分篇幅阐述的农户经济分析是很重要的。它把农民农业家庭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经济主体区别开来。我们现在考察农户的这个特征。 主要经济活动 虽然农户成员可能从事各种类型的非农业劳动,但本书把农民主要当成农业生产者。农民从土地获得自己的大部分生活资料。他们用土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牲畜。这里,我们说的农户不包括其他乡村居民,例如没有任何土地的乡村劳动者,种植园工人,放牧人、游牧民等。无地乡村劳动者和种植园工人以前可能是农民。放牧人和游牧民可能即将变成农民。在广义的“农民社会”中,这些人和其他许多手工业者、小商人都可以存在。对于某些研究目的来说,这些人在描述农户经济活动和生活的时候甚至很重要。但就本书对农民的主要经济定义而言,农户最大量的劳动是从事农业。 土地 把农民定义为农业劳动者,意味着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并把它当作生活的基础。这一点把农民和无地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区别开来。在世界范围内,农民都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配置的非市场性。在许多农民社会内,家庭对土地有着复杂的传统权利。这些权利高于并且限制了土地的自由市场。在有些国家里,传统的土地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有些国家虽然存在土地自由市场,但家庭圈子以外的土地转让极其罕见。土地在农民社会内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有其价格的另一种生产要素:土地是农户抵御生活风险的长久保证,是农户在村庄和社区内社会地位的一种表现。 劳动 经济学家公认农民生产的一个决定性经济特征是依靠家庭劳动。假如我们定义资本主义生产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的生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是分离的,那么,农民农业的“家庭劳动”基础,便把农民和资本主义企业区分开来。农民的这个特征并不排除农民在比如收获的大忙阶段使用雇佣劳动,也不排除农民家庭成员短期到农业以外行业出卖自己的劳动。事实上,对一些农户来说,外出打短工对维持生活非常重要。农民在生产中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将影响农民社区劳动市场的运行。这是因为,各个农户对劳动的不同主观标准很可能影响雇佣劳动在更大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 资本 资本主义生产的中心特征是对资本和其积累的支配。这也是资本收益率以利润形式出现的理念。一些学者强调在家庭生产中定义利润范畴的困难,“农民“更像一个家庭,而非一个企业” (Wolf, 1966:2)。由于农户具有生产和消费的两重性质,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区别利润和家庭劳动的收益。另一个问题是家庭购买的资本投入可能既用于生产也用于消费活动。例如,家庭购买的拖拉机可用于生产目的(耕作、带动水泵或碾米机等),也可用于消费目的(家庭运输,装运柴草等)。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系统的资本收益率概念,也是区分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又一个特点。 消费 在经济学家中,讨论最多的决定农民的主要特征大概是他们生计的维生性质。维生意味着农业产出的一部分直接被农户消费,而不拿到市场销售。因此,农民在过去常常被视为“维生的种田人”。维生水平的程度解释了农民为什么仅仅部分地参与市场经济。但是,在从许多方面定义农民的过程中,我们不要过分强调维生的意义。全世界有很多农户高度专业化地生产商品农作物如棉花、甘蔗、香蕉、咖啡豆、茶叶等。还有许多农户用非农业劳动挣得的收入来支持大量家庭消费。在这两个例子里,只要这些农户符合我们已经讨论的其他标准,我们就不能够说他们不是农民。 第四节 农民的经济学定义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从过渡性、市场风险、依附性、内部差异、农业生产、土地占有、家庭劳动、利润概念不明尤其是重要的维生生产等方面考察了农民。所有这些方面的考察让我们从历史、变革、社会、经济活动和资源利用诸角度辨别农民的确定形象。这些方面的考察也把农民和其他乡村生产者、从乡村与城市工人、和从资本主义企业区别开来。当然,所有这些考察还没有把农民和其他家庭农业劳动者范畴区别清楚,例如,我们还不知道,一个拥有3000公顷土地并仅仅依靠家庭劳动生产粮食的美国农业生产者,或者一个小规模集约性生产牛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农业生产者,算不算农民。 因此,到此为止,我们缺少一个综合的概念,一个适用于上述所有或 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宋世方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现实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于各种不同的贸易合作组织?传统贸易政策合作理论解释是:以本国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相互操纵贸易条件的结果就世界总体来看是福利损失。合作的剩余来自于相互取消关税后这种损失的消除。 这种解释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它以大国贸易条件效应为前提;而事实上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小国实行单边自由贸易政策。第二,政府完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第三,相关利益主体对贸易政策(给他们带来的损益)视为外在的,它们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新政治经济学方法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它将政府政策形成的政治过程考虑在内,将贸易政策视为政治行为约束下的经济行为结果。 第二章:文献回顾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常用的模型有多数投票模型,利益集团游说模型,货币模型,动态一致模型等。贸易政策合作领域主要涉及的是出货币模型以外的其余三个模型。 ——从公共产品角度研究贸易政策合作(Alberto Alesina, Ignazio Angeloni and Federico Etro,)。 Alesina等将国际政策合作视为公共产品,因而具有外部性;但合作方要获得来自于政策合作的收益,其成本是牺牲一部分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性。这种政策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内生地决定了政策合作的规模,合作方的构成及合作范围。 ——中间投票人模型。 Wolfgang Mayer分别用H-O模型和专用要素模型分析了长期和短期两种情形下,一国的实际关税是如何在多数投票规则下由要素所有权的分布决定的。Philip L. Levy用W. Mayer的多数投票模型解释贸易政策的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的关系。 ——利益集团游说模型 Grossman和Helpman(1994,Protection for Sale, A. E. R)根据B. D. Bernheim和Michael D. Whinston(1986)提出的菜单拍卖理论建立的利益集团竞争的政治经济均衡模型(即G-H模型)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研究贸易政策的最有影响的模型之一。 作者又在此基础上将模型以不同的方式扩展到贸易政策合作领域。 ——动态不一致模型(time-inconsistency model) 当政府在 第三章:贸易政策合作需求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分析前提:采用利益集团游说方法;贸易政策工具为关税;社会总福利有要素收入、关税收入消费者剩余等构成;不区分合作形式;政府是半公益的。 政府是否选择加入贸易合作组织或条约的决策由 捐资函数是联结政府与游说集团的纽带,首先必须分析政府和游说集团对捐资函数的要求以及捐资函数形式的构造。 不同捐资函数下的贸易政策均衡以及政府参与贸易政策合作的条件。 第四章:贸易政策合作的供给分析 所谓贸易政策合作的供给,指的是一国或一个贸易合作组织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与另一(些)国家达成贸易合作条约或结成贸易合作组织。对于双边合作而言,合作与需求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不同基准点下的视角不同而已。对于多边合作情形,如果贸易政策合作是多变初创,任何一方对多边贸易合作的需求都是对其他可能的合作参与方的供给。第三种情形是业已存在的多边合作组织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供求关系,也就是本章所要分析的现有多边合作组织的扩张问题。 本章将在Levy框架内,通过引入序贯扩张机制和新经济体中间投票人假定,分析一个贸易合作组织(以自由贸易区为例)扩张的条件。 第五章:贸易政策合作的国际均衡分析 本部分将把贸易政策合作的需求与供给联系在一起,通过利益集团游说理论,构造一个以非合作均衡为威胁点,以合作伙伴国谈判力为参数的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 第六章: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政策合作的解释 ——一个动态不一致模型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一如既往地推动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程,全方位的参与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政策合作。本章试图利用动态不一致模型,在半公益政府假设下,加入利益集团保护政策预期对技术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来说明中国政府对参与国际贸易政策合作的强烈需求。 (第12期)什么是私有化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到今天才因为朗咸平而有了国外常见的比较民主的讨论。但一讨论就发觉常常以国企改革为主题发表言论的一些学者、官员虽然在纸媒上垄断了言论权,可连许多最基本的概念也没有搞清楚。前几天我刚刚写过一篇短文,说明“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接着就读到了樊纲先生关于私有化的言论。樊纲是我敬重的国内学者之一,据说前几年因为“提倡”私有化受到了高层领导的严厉批评。但樊纲这一次关于私有化的言论却使我大失所望:他连什么是私有化还没有搞清楚!这就促使我再写这篇“什么是私有化”的短文。 我们大段引用网上的樊纲说法(但愿不是他的本意): 按照樊纲的意思,国企出售只是“企业的角度来讲是私有化了”,但国有资产没有私有化,只是转换了形式。那么,一个公民、一个学者、一个官员在一般场合,在不需要特别标明“某某角度“时,到底应当还是不应当把一家国企的出售称为私有化?樊纲没有说,但他说“中国目前所有的对国有资产的买卖都不是私有化,而只是资产形态的转换”,看来是不同意把目前中国的国企出售称为私有化了。 但正是在这里,樊纲犯了一个他完全不应当犯的低级错误,这就是他忘记了他在国外发表公开言论时,都把中国目前的国企出售称为私有化,而他的大多数言论不是“从企业角度“,而恰恰是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讲的。(对了,今天我看CCTV-9的英语节目,还听到了浦东发展银行要privatized即私有化。可见,中国已经富强起来,在国际上已经敢讲真话了)政治家、官员如果为了什么特别的目的,到国内来改口用日本人的概念“民营化”(日文中对应于中文和英文的“私有化”一词用日文汉字写出是“民营化”。我至今还想不通为什么对日本特别反感的许多中国同胞竟然喜欢上这个日文词,而舍弃中文本来就有的词汇不用),还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报纸上就是这么做的。但樊纲把私有化说成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这就有些特别了。因为按照他的说法,全世界几乎就不存在私有化这件事,因为几乎每一次每一桩私有化都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国有资产退出,自然是把国有资产卖了拿着钱退出,而不可能是抬着机器退出。实际上,各种机器几乎都是专用的,不能够抬着它退出这个部门进入那个部门。但要拿着钱退出,就得先把国有资产卖掉才能够拿到钱。而国有企业向私人的出售,就是私有化。也许私有化还有其他内容,不同学者对它的定义有宽有窄,不同政府用它的目的和时机也不同,但对绝大多数学者、对几乎所有国家政府来说,把国有企业产权(即使部分地)出售给私人无疑是私有化的核心含义。没有这个核心,私有化概念就无以成立。私有化还有其他许多含义,比如公有(而不一定是国有)产权的出售、比如把国企赠送给私人、比如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给私人,但所有这些其他含义都是从国有企业产权向私人出售这个核心含义派生出来的,都是次要的,这些含义的应用也随学者喜好或政府策略而有很大差别。当然,一家国有企业只要不是赠送给私人或者被私人完全侵吞掉,它的出售至少就是部分的“资产形态转换”,从生产资料实物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国企出售后,原先的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以及它现在的货币反映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私人。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什么含义呢?它就是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的所有者是私人。正是在这个国内外绝大部分学者、新闻工作者都没有分歧的这个意义上,国企出售不管从企业角度还是从一般角度都被称为私有化。 至于一家一家国有企业出售后得到的货币收入是多少,这些货币形态的实物表现是什么,这些货币在什么地方,那完全是另一个问题,那是国有企业出售定价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出售收入管理问题。如果有人把这些货币变成自己所有,那是贪污、盗窃的问题,虽然这个犯罪者也把国有资产或资金“私有化”了,但它和学者与媒体通常所用的私有化概念完全不是一回事,想必樊纲先生也不会用学者常用的“私有化”概念来指称那种贪污国有资金的行为吧。 至于政府官员的言论,我们就不必讨论了。政府官员不是学者,我们不能够用学者的理论一贯性来要求他们,更不能够用学者的良知来要求他们。比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谈过“不要私有化,要股权多元化”,而后者将通过国企的上市和向国内外资本转让股权方式来实现。其实,读过几本书的人,不管他倾向于马克思主义还是修正主义,倾向于资本主义还是极权主义,都知道李荣融所说的国企上市和向私人资本转让股权就是私有化。全世界凡是大型国企的私有化,几乎都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先上市比如百分只二十股权或者转让给私人资本百分之五股权,然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转让国有股;有时政府甚至始终长期保留一些国企的部分股权。但这样的出售国企做法在全世界毫无例外地仍然被称为私有化,甚至在中国官方对外言论中也被称为私有化。因此,在本文结束时我要再强调一下:私有化就是国企产权部分或全部地向私人出售。 (2004年10月19日) 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在本人在1981年写作的学士论文的基础上于1982年修改定稿、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本人试图观察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建立的理论体系是否可能逻辑地推广到服务业。因此,文章有这样一段开场白: “本文追求的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逻辑体系的一致。对可能得出的结论,对可能与马克思某些话的不协调,不予重视。” 这篇二十年前的文章针对的服务业问题,现在依然是中国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讨论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依然被视为少数几位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因此无论对服务业还是对马克思的研究,在中国和在世界都继续是对人类尤其是青年人智慧的一种挑战。 “略论服务业资本”是本人年轻时对上述挑战的一次回应。二十年后重新审视,这篇文章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同时,这篇文章似乎又实现了它当年的目标:在把马克思《资本论》体系推广到服务业的过程中没有出现重要的逻辑矛盾。然而,人难以自知,必须他人指点。因此,本人特设立奖励项目 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 奖励第一位在学术上指出该论文和马克思《资本论》体系存在重要逻辑矛盾的人。 本奖项的目的是促进学术争鸣,以便本人和其他有兴趣的人判断是否可能在该论文基础上继续工作。为此,本奖项运行的全部过程将遵循学术界公认的行为规范,并以公开性和公正性作为首要准则。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胡景北“略论服务业资本”论文学术批评奖〉实施细则》。 本奖项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特此声明。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双周研讨会 2003年1月9日 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 胡景北 一、 中国目前的私有化现象 1)私有化规模:很大 2)私有化方法:内部人私有化 总印象:无名、无法、无序 二、 中国私有化之不可避免 1)私有公有孰优孰劣之争:不讨论 2)中国可以避免私有化吗? A. 可以 用反腐败方式 B.不可以 因为国有资产天天在流失、在贬值 因为现有状况下的反腐败不能够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和贬值的问题 三、 公开私有化之利 如果私有化不可避免,那么是否应当公开私有化? 利: 1)私有化过程的利 名正言顺;能够立法,可能有序;出售价格高;腐败受抑制;弱者权利得到较大保障 2)私有化结束后的利 私有者名正言顺;私有者抵制政府干预的能力强;外部人参与程度高;私有者用创造价值的方式致富的可能性大;私有制长期稳定的可能性高 四、 不公开私有化之弊 1)私有化过程的弊 名不正言不顺;无法立法,难以有序;出售价格低;腐败严重;弱者无权; 2)私有化结束后的弊 私有者名不正言不顺;私有者抵制政府干预的能力小;内部人控制严重;私有者用寻租和转移资产的方式致富可能性大;私有制长期稳定的可能性低 五、 公开私有化之弊 1)私有化过程的弊 弱者参与,增大私有化过程度谈判成本;拖长私有化过程的时间;企业管理者可能罢工;很大资产可以被外资包括港台资本获得 公有制的名义无法保持 2)私有化结束后的弊 六、暂时的总结 公开私有化的利大于弊 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引言 以中国1978年的农业改革为起点,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构成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的世界经济史的重要现象。转型经济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国外研究转型经济的专家甚至认为,转型过程同时也就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没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变革,那就不成其为转型,至多成为改革(科勒德克,2000)。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无疑是最令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经济改革能否进行下去并完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问题。为了建立一个市场经济,前苏联、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之初就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与前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在保持国有部门的同时,从放松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开始的,与此同时也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是,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因此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稳步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几乎从没有把私有化作为一种改革措施进行认真讨论。1992年之前,官方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但是,事实上,一旦非国有经济成长起来之后,尤其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进程,重点是以1992年以后以产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非国有化进程进行描述。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集体化农业经济效率的低下,是一件不争的事实(周其仁,1995)。根据Wen(1989)的计算,整个1983年以前绝大多数年份里的农业集体化生产率明显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为了改变农业效率的低下和人民生活极度贫困的局面,政府从解除对微观经营单位的管制入手,在农村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赋予农户经营自主权和物质激励,以提高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结果,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业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可喜的结果,那就是,中国农民手中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剩余,加之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都为非国有企业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的基础。与此同时,受到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启发,中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非国有企业进入的管制,非国有经济一定程度的进入轻工业、消费品制造业。此后,以不同所有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国内学者们对国企各项改革的发起时间和阶段划分说法不一,但大都认为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阶段:(1)1978年-1982年,简单的放权让利阶段;(2)1983年-1986年,实行“利改税”和增强企业活力阶段;(3)1987年-1992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4)1992-1995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5)1996年至今的全面民营化阶段。其中,以1992年为分界线,可以将这五个阶段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绝对不能变动公有制产权时期和国有产权民营化的时期。 从1978年12月到1983的改革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主要目的是,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权限上,将部分经营管理自主权交给企业;在分配关系上,国家向企业让出部分利润,以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目的。放权让利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责任制试点。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年10月,四川省对重庆钢铁公司、宁江机床厂等6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拉开了中国国企改革的序幕;在此基础上,四川省还制订了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的14条政策措施。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这一精神,国家企业在管理上开始减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三地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推广四川省的经验;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将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扩权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国有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中层干部任用等方面拥有部分权利等。到1980年6月,试点扩大到660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的16%,占工业总产值的60%,占实现利润的70%。 扩大企业自主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使企业具有了盈利意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生产增长主要还是靠投入增加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980年前后的我国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率的明显提高。 (二)经济责任制试点 1981年11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济责任制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利润包干,超计划包干,亏损包干等。这种方式规定,企业在完成包干任务后,超收的利润可以留在企业,企业可用流程利润建立生产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三项基金,因此,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形式。到1981年底,全国约80%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实行了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使当年财政收入状况迅速好转,完成财政计划收入的102.8%。 以利润留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在短期内刺激了企业盈利的动力,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自我约束问题,也造成企业为留成比例讨价还价和盲目扩大职工收入分配的倾向,由此引发了社会消费基金的膨胀,引起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上涨。 但是放权让利改革,由于资源配置机制、宏观政策环境改革不配套 $ 特别是,由于不存在竞争性市场,从而没有单一、充分地反映企业经营的信息指标 $ 一旦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就有动机和可能侵占国家应得的利润。于是,放权让利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有悖于国家改革的初衷。国家的改革目标是,在给予企业自主权和独立利益的同时,能够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财政收入,但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却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 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界限,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与税收挂钩,企业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机制,明确政企关系和企业的地位,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税收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改变企业在利润上交方面讨价还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国家的收入来源,又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利改税”的具体实施分为两步走。 (一) 税利并存阶段 (二)从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1984年9月,针对第一步利改税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又在国有企业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征收利润调节税;对国有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二步“利改税”奖励税并存阶段的上缴利润也变为上缴税收,实现完全以税代利的改革。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企业与政府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从1985年起,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拨改贷”,即国有资产投资由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为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在投资以及资金使用上树立经济核算意识,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将企业所需的投资国家财政计划内的无偿预算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贷款。 “利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公平和稳定的税收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从而准确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改税在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各自利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国有企业利润的大部分要无条件上交给国家,加上调节税率的随意性,往往形成“鞭打快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盈利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加剧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税负的不平等。到了1986年,伴随着宏观紧缩,全国出现大面积的企业利税和财政收入严重滑坡。 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改进了微观层次的企业激励,但是,放权让利过程中一再出现所谓“权力截留”现象,即中央政府规定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所掌握。与不断扩大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表面上自主权始终不充分。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的改革逻辑具有不可逆转的特征。而另一方面,伴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进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微观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计划机制仍广泛发挥作用,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扭曲,价格“双轨制”广泛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不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于是国家就无法准确评价国有企业的实际绩效,进而国家从放权让利改革中所得的份额日渐下降。为了在进一步改进对企业激励的同时,保证国家权益不被过分侵蚀,承包经营责任制取代了简单的放权让利。应当说,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宏观市场环境发育不全条件下推进改革的一个“次优选择”。在1987-1992年间,承包经营责任制构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承包经营责任制又有多种形式,主要形式是两保一挂承包制。具体内容是,一保上缴税利,二保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从本质上讲,企业承包制是第一轮“放权让利”改革的延续和发展,并以一种经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赋予经营这充分的自主权。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有78%实行了承包制。1988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推广完善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解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承包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底,全国预算内工商企业的承包面超过90%,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95%。 承包制的推行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承包制要真正达到政府的政策意图,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承包制合同的确定是企业与主管部门的“一对一”的谈判。这种“一对一”的谈判中,国有企业拥有优势信息,这必然导致企业在与国家的讨价还价中,争取有利于企业的条件。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承包期内的短期行为,二是负盈不负亏。承包制决定了经营者的收益只与其承包期内的企业绩效相关,这样,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完成上缴任务,往往采用拼设备的办法,掠夺性地利用资源。实际承包合同的兑现时也往往是负盈不负亏。 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改革之后,尽管微观激励机制的改进刺激了生产效率,但由于没有同时建立起来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同时给企业经理人员侵蚀应属国家的利润和税收创造了条件。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能分享到由微观激励改进带来利益的应有份额。 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尝试产权变革,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民营化进程开始启动。1993年底,官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肯定,产权不明晰是国有企业效益差的重要原因,并决定,大型和中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试行公司制将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状况;对小型国有企业,一部分可采取承包或租赁方式;一部分可以通过股份的形式转变为合伙制(partnership system),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1]。到1995年底,上述决定被归纳为“抓大放小”。从1992年至今,根据产权变革的程度,可以将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 以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同年秋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 $ 我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7月 $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 制定了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具体措施。14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进出口权、拒绝摊派权等。《条例》要求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规定了企业的14项自主权;要求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国企改革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大多数观点认为其与现代公司制度是含义相同的。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现有的企业形式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吴敬琏等,1993,第173页)。紧随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3年2月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中界定了三种类型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那个时候起直到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思路。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的主题。为此进行的股份制试点,由于强调不能改变国有的控股地位,因此被看作局部民营化的表现。 这一时期对国有产权变革的初步尝试,并未实质性地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特征:国有或国有控股,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借助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企的委托代理难题,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如下:为了扭转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低效率局面,在坚持国家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以激励企业改善经营效率,使其逐步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此,先后试行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不同阶段的改革措施。这种种办法可以统称为“performance contracts”[2]。 在这期间,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企进行了民营化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试验,小规模民营化还创造出经营者购买和股份合作制形式。但是,这些民营化实体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冗员及社会义务所困,民营化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实质性效果。1995年,72%这类改制公司业绩亏损。伴随着经营权逐步向企业的转移,不仅没有实现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构成激励的初衷,反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3]。1996年,整个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出现了首次净亏损的严峻形式。 (一)政策背景 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1996年11月的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力争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的“脱贫解困”;在肯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三改一加强”、“抓大放小”等的同时,强调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据此提出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实施抓大放小策略、有进有退,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十五大的决定成为此后推进国企改革的思想指南。1999年以后,国企民营化开始全面铺开;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求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由此,国企产权改革开始出现大的突破,而国有经济(股)“减持”、国企改制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成为国企事实上全面民营化的隐讳说法。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除了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外,还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纲要》指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非国有化,无疑是正确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资本密集度低,战略性和社会性政策负担负担小,而且,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而言,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督相对容易一些。 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总体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资本不仅大量分散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也大量分散于众多的中小企业。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国有经济自身的效率,也使国有经济难以真正发挥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引导和带动作用。因此,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有经济结构性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国有经济覆盖的面过宽,而且职能错位。长期以来国有经济不仅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通讯、国防等领域,而且国有资产仍然还大量分布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在一般制造业、采掘业、商务和服务业无处不有,无所不包,目前分布于一般经营性行业的资产占全部国有工商企业总资产的49.5%。与此同时在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基础教育等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投入不足,与国有资本功能相扭曲的这种资源配制,一方面造成国有资本无畏和民营企业竞争,争夺市场、争夺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国有经济布局分散,在必须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不能集中力量,这样就影响了国家经济增长潜力的发挥。 (二)国有企业的数量过多,资本集中度很低。尽管国有企业总数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约30.5万户减少到2001年的17.4万户,这个减少了不少。但是国有企业的数量仍然过多。由于国有经济摊子铺的过大,国家财力无法支撑,实行拨改贷之后,出现很多没有国有资本金的国有企业。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等等问题。例如全国16.4万户国有中小企业尽管他们占用了5.7万亿大量的资产,但是平均到每户企业的总资产只有3400万,而净资产也不过就是1000万元左右,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要求。而且面对数量庞大,行业庞杂的国有企业群,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幅度过宽,鞭长莫及,顾此失彼,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也非常困难。 (三)国有企业总体竞争力较低,国有资本低效运行,这已经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国有经济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社会资源中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较大的比重,而且运行效率比较低,根据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2001年全部国有工业资产利润率是2.9%,比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低了两个百分点。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前边讲的是全部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是2.9%,因为包括一部分垄断性或者是垄断性行业的企业,那部分相对利润率要高一点,如果就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来看,它的资产利润率只有0.5%。亏损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中,占了43%。由于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的效率持续不佳。例如职工下岗问题,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 (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结构重组和经营机制转换十分困难。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改制,仍然是按照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有一些大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进行了改制,但是不少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一股独大,在市场上不能流通的股份制公司。再加上每个企业都有不同地方和部门例如关系的背景和障碍,这些企业的资产基本不具备流动性。例如在一些竞争性行业,这个竞争已经达到了你死我也死的程度,但是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仍然难以进行,企业要进入某一个行业,几乎就要从零开始重复投资,最近大家已经比较关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企业要退出某一个市场,难而又难,几乎是不可能,从而使国有企业的问题长期积累和沉淀,靠单个企业的努力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在现有结构下,要把每户国有企业都搞好,都搞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寄托于现有结构下的无限投入,结果就是事倍功半,关键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清思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做到有进有退。只有在调整存量结构的基础上,改善增量配置,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重要载体,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引入新的投资。多年来国家已经痛改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恶果,多次提出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但是实际收效并不理想。一方面地方和企业从近期利益出发,难以看到结构性问题的严重性,缺乏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的动力。另一方面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政策体制和利益格局的制约。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大规模的产业调整、企业重组的压力增加,近几年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债转股等实践,为进一步重组也提供了一些基本手段。 十六大还确认,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从中央的角度来看,应该说结构调整已经非常紧迫。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中央、省地市正在设立出资人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决策在落实产权责任方面实际上解决了两大问题。1,就是落实了各级政府之间的产权责任,也就是从1992年我们在转机条例里所讲的,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到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讲到产权的问题讲到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到了十六大就进一步发展为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省地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这样呢就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责任关系划清了。2,出资人机构要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从制度上改变政府职能分兵把口行使权利,五龙治水的状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资委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有了负责任的产权主体,在这个负责任的产权主体的支持和监督下,推进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重组,将会带来新的面貌。 屈宏斌(2003)指出,据“十六大”传出的信号,中国将在未来3-5年内将大部分国有企业转型为非国有企业,包括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各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相当大的自主性,而中央政府将主要致力于制定规则并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这种国有企业管理权的下放将会启动未来数年间的私有化进程。在未来3年间,中国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加速出售进程将会改变中国的微观经济结构:和新生的民营部门一道,中国的民营经济将会占据中国经济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依旧控制少数几个行业)[4]。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年之前,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还是探索,1997年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这已经是很肯定的了。到了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又提出,除极少数必须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都要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这就变得很积极了。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十年里边一步步在发生着变化。 如果说十四届三中全会是在解决计划和市场的问题上解决了根本问题的话。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可以说在所有制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消除了改革和发展当中的重大体制性的障碍。在这个文件当中有两大创新,第一方面就是关于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第二方面就是关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地位。文件提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这个定位就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了音。十六届三中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建议明确提出来要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两点可以说为我们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安大家的心,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应该说对一个企业是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全面民营化的实践 早在90年代中期,政府就已经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国企经理人持大股,允许国企拍卖、与私营公司合并或被其接管,并实施破产法(到1996年共有3400家国有企业破产退出)等各种途径谋求搞活国有企业,但此时一般尚不允许直接出售大中型国企。1997年十五大召开后,中央政府加大了产权改革的力度,国有资产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资本市场才大规模地展开,开始了所谓全面(fully)民营化。通常的做法是,某国企拿出较好的资产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在资本市场发行新股,结果一时间出现了大量新股上市,然而,国家或政府依然是第一大股东。由于全面民营化可能造成大量裁员和失业等不良政治后果,因此,在尚没有建立起全面的社会化服务、退休一揽子计划、失业保险和培训计划之前,全面民营化的步伐依然较慢,主要通过中间道路的机制而非全面民营化来改善大中企业的效率和利润。 1999年以后,全面民营化进程明显加快。主要推动者和操作者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破产、兼并、剥离、整体出售、嫁接改造、租赁、改组改制等多种手段。在改制过程中不仅要实现产权的变动,同时要实现原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然而,全国上下一时间仿佛开展一场运动,从县级企业到国家级企业都被纳入民营化对象中,声势浩大。然而,关于民营化的条件以及操作规范等问题,至今却一直没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法律出台。法律滞后导致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令人关注和思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安置、国有资产变现、资产公平定价、改制的配套政策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一些对抗情绪和行为,也使得一部分人对民营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三)资本市场的作用 1、资本市场的萌生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1978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及以后推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都属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范畴,只不过没有触及企业的所有权关系而已。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深入到企业的所有权层面,主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早在80年代初期,已有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开始了股份制的尝试。1984~
汪洋:我国货币目标制的研究——兼议通胀目标制定在我国的运用
一位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中国自由主义
在中国,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规范的事实
翻译:农民经济学 第一章
宋世方:贸易政策合作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什么是私有化
“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实现国有资产在不同形态上的转化,即我们所说的所有权的处置权。中国目前所有的对国有资产的买卖都不是私有化,而只是资产形态的转换。当一家国有企业被卖掉的时候,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是私有化了,但是国有资产并没有私有化,只是资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变成了现金形态和非经营性资产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有进有退并不是企业的有进有退,而是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消失了,而只是资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关于建立对本人论文“略论服务业资本”的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学术批评奖的声明 胡景北:国有企业“公开私有化”的利弊分析(提纲)
叶林祥: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历程
一、放权让利阶段(1978.12-1983)
二、利改税(1983.2-1987)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1992.6)
四、转机建制阶段(1992-1995.10)
五、全面非国有化阶段(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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