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中国农村土地的准自耕农制度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1 中国农村土地的准自耕农制度

本章开始讨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学内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要点在转移。一个农业劳动力不是暂时性地、而是长期甚至永久性地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和农业生产并转移到城镇从事非农生产,必定有其理由或者动机。我们仅仅从经济学角度把他的动机限定在收入提高上;也就是说,如果他转移到非农部门能够提高自己的收入,他便转移;如果不能,便不转移。如果已经转移到非农部门,但后来发现转回农业更能提高收入,他又会转回农业。因此,尽管在历史大趋势上,农业劳动力单方向地从农村向城镇、从农业向非农部门转移,但就个人、就某个年份尤其是就经济学惯用的短期概念来说,农业劳动力转移是双向的:有人转入城镇和非农部门,有人转回乡村和农业;在一个国家中,有时转入非农部门的劳动力为主;有时转回农业的劳动力为主。在市场经济中,引导劳动力在农业和非农部门之间转移的指南是这两个部门的实际工资差距即考虑了物价变化之后的工资差距。我们暂且假设物价稳定以便集中研究农业和非农业名义工资的差距问题。但在研究农业和非农业工资差距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农业工资的决定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又需要了解农业的经济制度。人类各个民族在农业劳动力转移或者非农化开始之前处于农业社会。当时,各民族基本在某个特定地区独立发展,相互联系很少,因此,农业社会的经济制度在世界各民族各地区并不相同。这样的制度并不随着非农化开始而消失:它们继续存在于非农化开始以后的长时期中,甚至存在于非农化转型的绝大部分过程中。对非农化转型中出现的非农部门,经济学家已经建立了某种标准制度,这就是常说的新古典经济制度。但在迄今为止的经济学理论中,农业部门没有标准制度。我们必须根据所研究的某个民族的背景讨论它的农业部门制度。由于本书把中国作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典型国家,本章将讨论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直接有关的中国农业制度以及在这一制度下的农业工资的决定机制。

在当今中国,农业土地在法律上属于农民自己组成的集体所有,并由农民按家庭分散使用。 这一法律框架内,中国现行农业土地制度可以称之为土地社区公有、个体使用制度。这个名称中的若干概念解释如下:

1.社区公有制。一部分人集中居住的地域为社区。居住地人口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称为社区所有制。当今世界的国家所有制便是一种典型的社区公有制。土地社区公有制的具体含义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只有根据法律属于某个社区的人才具有该社区居民身份并具备该社区土地所有者的资格;第二,只有属于这个社区范围的土地才是该社区居民的所有物。因此,一个人在法律上离开了社区,他就自动丧失了该社区公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他为此亦得不到该社区的补偿。与此相对应,一个人在法律上进入某个社区,他也自动成为该社区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而无需预先做出贡献。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跨社区的婚姻。社区所有制不但排除了一个人跨社区成为所有者的可能性,而且排除了一个社区拥有社区外土地的可能性。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社区层次是农业生产组或行政村。

2.个体。这里的个体指的是个别家庭,在中国指的是由农民组成的个别农户。如果说社区公有制是世界性的共同现象,农业土地社区所有制是许多国家的常见现象,那么,农民则是一种需要解释的中国特殊现象。毫无疑问,作为一种职业,一种谋生手段和经济生活方式,农民存在于非农化大转型中的所有国家内。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在社会学中往往又被视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身份。我们在本书内仅仅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农民,因此更严格地把他们称为农业劳动力或者劳动者,以避免身份含义。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农民在非农化大转型中可以自由地离开过去的农村社区和农业从而不再是农民或农业劳动力。但是,中国在1950年代开始实行的户口制度,规定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地区的“审批制”,即农村人口必须获得批准才能够迁入城镇。[1] 也就是说,中国农民不能自由离开农村、不能自愿放弃农业。由此出发,中国把所有公民分成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或户口,区分的标准是1950年代时各个家长或户主的主要职业。该区分不但对当时人口是终生的,而且对他们的后代亦是终生的。一个人只有获得特别的批准才能够从农业户口转换为非农业户口或反方向转换。就此而言,中国农业人口是一种正式制度规定的身份。在一个农村社区中,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才同时具有农业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本书下面所说的农民或农业劳动力,在中国指的仅仅是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

3.在社区土地公有制框架下,社区土地由社区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农民组成某种机构来行使自己的所有者权利。

4.个人使用制表示社区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被分配到各个农民家庭,由农户独立耕种并独立承担土地耕种的收益和风险。

我们观察中国农用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和众所周知的地主佃农制度、地主雇农制度或自耕农制度相比,这个制度有两大特点:

(1)不存在土地市场和与此关联的劳动市场。它意味着土地不按照出价高低的市场原则配置到生产中。一个劳动力要从事农业生产首先要得到土地。中国以行政村或生产组为社区分配耕地时遵循的原则通常是人口原则,即把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农户。当然,一个社区的农民如果愿意,他们也可以在人口原则的大框架内选择一些偏离现有人口的其它原则。一种常见的分配原则是同时考察各家庭的劳动力结构。[2] 但是,如果按照市场原则分配,某位农民上缴社区的土地产量大,那位农民就能获得更多甚至全部社区土地的使用权。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以从得地农民上缴社区的产量中获得应属于自己的农产品。此时,土地在农民之间的配置便需要经过土地市场。这个市场和劳动市场密切联系在一起,因为希望获得耕地的农民必须在出价时压低自己的收入而抬高上缴的产量。众多希望获得耕地的农民之间的竞争将确定具体使用土地的农民和他们上缴社区的农产量。显然,剩余的农产量就是获得土地的农民的个人收入。不过,在中国的现实中,似乎没有任何社区利用市场原则。所以,社区内不存在农业和土地市场和与此关联的劳动市场。[3]

(2)农民无须缴纳地租。由于农民获得耕地并从事生产不需要经过土地和劳动市场,所以农民不需要为他们耕种的土地向“自己组成的某种机构”缴纳地租。当然,农民完全可能向这一机构缴纳某些费用,缴纳标准也完全可能根据耕种的土地面积而定,但这些费用通常用来支持社区的公共服务,因此不能视为地租。

具有上述特点的中国耕地制度和理论上的自耕农制度类似。在纯粹在自耕农制度内,每个农民耕种且仅仅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不存在土地市场和劳动市场,亦不存在地租。就纯粹状态而言,在中国的社区农民公有、个体农户耕种的土地制度下,每个农民耕种且仅仅耕种自己获得了使用权的土地。两个制度的区别在于自耕农制度内的每个农民个体是其耕种土地的独立所有者。 而在中国当前制度内,每个农民是作为社区居民之一而与其他社区农民共同地作为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我们把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称为准自耕农制度。[4] [5]

对经济分析而言,重要的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制,而是法律和协约确定的使用权限和收益-风险分担机制。在中国农业土地制度上,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十年。在这三十年内,在一定范围内,农户有权决定如何在农业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且承担自己决定的全部收益和风险。因此,农户尽管不是完整的土地所有者,但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期间,他是一个独立的决策者和独立承担风险与收益的经营者,这样,他亦足以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即一个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独立和理性的经济人。[6]

  1.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不过,在第二章描述的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大潮中,一个农业劳动力即使获得城市非农企业的录用证明,甚至被录用十年或更长,依然必须保持农业户口,而不能转为非农业户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2. 宋开生提供了一个有趣的社区土地分配案例。中国最早实行土地家庭使用制度的时间是1980年前后。那次分配的土地使用权在2000年前后结束。第二次重新分配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为30年。在宋开生的案例中,农民在2000年确定土地分配原则时,不但考虑现有人口,而且考虑未来三十年内各家庭的预期人口。参见宋开生,2006。
  3. 在中国,“当一个农民希望进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说希望和土地相结合来获得土地产品时,他不需要经过劳动市场,不需要先经过对他的劳动生产率和他提出的工资要求之间关系的审查;他也不需要经过土地市场,不需要先经过对他的劳动生产率和他人提出的土地产品要求之间关系的审查。”胡景北,1998,第25页。
  4. 用更一般的概念,中国现行农业土地制度和自耕农制度都可以视为农业社会的一阶级模型。这个模型的关键特点是耕种者无需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这个模型中可以容纳一般的劳动市场。
  5. 中国从1850年代进入非农化大转型以来经历的农业土地制度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50年代到1950年代的准自耕农制度,或者说是自耕农为主、地主佃农为辅的个人土地所有制的准自耕农制度。第二个阶段是从1850年代到1980年的准国家所有制制度,在该制度下,农民既非独立的土地使用决策者亦非收益的承担者,但却是风险的承担者。关于这两个阶段的部分讨论,参见胡景北,2002。
  6. 艾利思(Ellis)曾经为经济分析定义农民如下:“农民是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农民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该定义没有牵涉农业土地的所有制、但显然以农民有土地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前提,因此,该定义必然暗含农民具有某种长期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含有农民既是土地使用的独立决策者也是其收益和风险的承担者的内容。参见Ellis,1993,p. 13,原文为斜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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