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耕地出租和农业工资上升趋势

第七章 农业制度和农业工资

7.4 耕地出租和农业工资上升趋势

现在我们把上一节的农户分析扩展到农村社区分析并考虑农户间耕地流转现象。农村社区指的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组成的一个较小地域的社区,在中国农村的具体环境下指一个生产组或者一个行政村。我们设想社区将所有耕地的使用权按人口即劳动力平均分配给农户;分配格局稳定地维持若干年,不随农户人口增减与迁移而变。按照中国目前的制度,农业转出劳动力的法律身份依然是原转出社区农民,因此他们依然拥有原社区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他们在土地分配格局稳定的年限内转回原社区,他们甚至依然能够耕种自己原先分得的耕地。所以,劳动力在转出农业时不必向社区交回自己分得的耕地;在转出期间,他始终保持着对自己分得耕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农户的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会因为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转出农业而丧失或减少。在这样一个制度框架下,本节讨论已分配的耕地在社区内部各农户之间流转的情形即农户增加或减少耕地的情形。我们特别关心的是在中国的准自耕农制度下,耕地流转是否会改变农业工资的上升趋势。

假设在耕地分配格局稳定的年限内,农户之间耕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农户自行决定。一农户增加耕地意味着其他一个或多个农户减少耕地。农户耕地减少的原因很多,但我们仅仅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原因。使用前面的农户例子。若该农户的四个劳动力转出两人,剩下两人可能继续耕种原有耕地。若再转出一人,余剩的最后一人也许会减少耕种的土地;若此人再转出。该农户分得的全部耕地将不再使用。因此,劳动力大部分或全部转出的农户不可避免地将减少或放弃土地的耕种。这样就产生了社区内部耕地的供给:有人愿意出让自己在转出农业期间的耕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一个农户如果增加耕地,就能利用原有劳动力和资本生产更多净产量,所以农户始终存在着对耕地的需求。我们设想社区中有李姓和张姓两个农户。它们各有四个劳动力和Z亩耕地。如今张姓农户的劳动力全部转出农业。他们的耕地可以抛荒,也可以流转。假设李姓农户没有人转出并愿意增加耕地。在以乡土人情为重要联系纽带的中国农村社区,两家农户可以接受的流转耕地的协议多种多样。从纯粹的经济学考虑出发,张姓农户希望为耕地出让获得一笔报酬,李姓农户亦准备为获得更多耕地付出一笔酬金。显然,这笔酬金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即使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价格。不过,问题不在于地租的有无,而在于地租的高低。在没有非农就业机会的传统农业社会,耕地是农民维生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资料,对耕地的需求出自于强烈的维生和保障动机;但耕地供给极少。供不应求导致高地租。在我们考察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地租不可能很高,其原因是

1.从供给面说,转出劳动力很多,他们提供的耕地供给量很大;同时,由于他们不可能自己耕种,所以如果不租出,他们从耕地中将一无所得;此外,乡村风俗和法律法规都可能促使他们租出耕地使用权,而不允许他们将耕地闲置抛荒。

2.从需求面说,由于保持务农的农户的农业工资已经高于生存水平,他们耕地需求的维生和保障动机基本上被社区所分土地所满足,所以他们对新耕地的需求将来自于提高收入的动机;同时,继续务农的农户成员依然有机会通过非农途径提高收入,取得新耕地仅仅是他们提高收入的许多途径中的一个,往往还不是最重要最吸引人的途径;再次,他们明白转出农业的劳动力不可能因为地租低而转回来耕种土地。

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自耕农的农村社区将出现耕地买卖和出租市场,在中国的情形下,将出现耕地使用权出租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耕地供给和需求关系将不是严重的供不应求,而是在不很高的可接受地租水平上的供求基本平衡。那种高地租盈利的图景不适合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非农化时代。具体地说,一个已转移的农户应当在自己获得一定地租的情形下便准备租出耕地,而一个需要付出地租才能够增加耕地的务农农户,应当在耕地增加将提高甚至明显提高自己获得的净产量的情形下才会租入耕地,所以,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大形势下,无论租入耕地农户的劳动的边际产量是否依然低于所谓的生存水平,地租也不会像刘易斯设想的那样,高到让租地农户净产量无法提高的地步。相反,地租必须充分低,租地农户的净产量必须明显提高,农户之间的耕地使用权流转才能够实现。[1]

我们用一个图说明租地农户净产量变化。假设张姓农户在全部转出农业的同时将耕地使用权出租给李姓农户。后者利用原有的资本和劳动力以及翻倍的耕地可以生产更多的扣除资本支出后的产量。在图7.3中,曲线Y0和Y1分别表示李姓农户在租地前后的产量,它们之间的差距是新增产量。地租只能出自新增产量。如果地租等于或者高于新增产量,李姓农户不会租入耕地。地租越高,李姓农户从租地中获得的新增产量越少。地租的最高限是全部新增产量,此时李姓农户虽然没有为农业生产付出更多资本和劳动力,但它也没有因为新增耕地而提高自己的净产量,因此,以提高净产量为目的的李姓农户不会去租地。为了吸引李姓农户租地,张姓农户必须降低地租要价,让李姓农户也取得一部分新增产量。所以,若租地成立,两家农户都将获得一部分新增产量。用公式表示,我们得到如下的李姓农户的净产量公式:

租地前:总产量0=资本支出0+净产量0

租地后:总产量1=资本支出0+净产量0+(新增产量-地租)

=资本支出0+净产量1

显然,只要地租小于新增产量,净产量1就大于净产量0,李姓农户就会因为租入耕地而提高净产量。在图7.3中,李姓农户投入4个劳动力,扣除资本支出后的产量为线段E1(4T) > E(4T),新增净产量为E1E,地租为E1V < E1E, 属于李姓农户所有的新增净产量为 (E1E – E1V)>0,所以李姓农户获得的总净产量为线段V(4T),大于耕地增加前的净产量E(4T)。耕地增加前后的李姓农户劳动力的平均产量或农业工资公式为

(7.16) w4T|耕地增加后=V(4T)/(4T) = tgαV> tgαE=w4T|耕地增加前

图7.3 租入耕地农户的净产量和工资 (pdf)

可见,四个农业劳动力使用的耕地增加后,尽管他们要为新增耕地付出地租,但他们的工资仍然上升了。因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自耕农或准自耕农制度基础上出现的租地现象不但不会遏制或减缓农业工资上升的趋势,反而会促进农业工资的上升。同时,如果李姓农户在租入耕地后也转出劳动力,余下务农劳动力的工资还会在该农户租入土地的基础上更快地上升。比较图7.3中的两个夹角αUαV,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因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土地出租只会强化而不会削弱农业工资的上升趋势。可见,四个农业劳动力使用的耕地增加后,尽管他们要为新增耕地付出地租,但他们的工资仍然上升了。因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自耕农或准自耕农制度基础上出现的租地现象不但不会遏制或减缓农业工资上升的趋势,反而会促进农业工资的上升。同时,如果李姓农户在租入耕地后也转出劳动力,余下务农劳动力的工资还会进一步上升。比较图7.3中的两个夹角αUαV,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2]

注释:

  1. 应当说,大部分研究传统或者发展中国家农民农业农村的著作都没有明确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大背景。例如,艾利思的《农民经济学》虽然提及农民家庭成员在非农部门的兼业,但完全没有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和由此“腾出”的耕地以及由此引发的耕地使用权流动和我们在下一节将要讨论的资本替代劳动的重要现象。参见艾利思,1993/2006。
  2. 关于高地租的一个机制可设想如下:一旦有耕地可供给使用,就有许多人试图获得。这些人之间的竞争将保证提出最高地租的人获得该耕地使用权,因此,竞争将抬高地租、压低使用者获得的土地净产量。但是,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农村社区不但存在关于租入土地的竞争,而且存在关于租出土地的竞争,即转出农业者为租出土地而降低地租要价的竞争。所以,至少从非农化转型中期开始,地租应当不会成为依然务农的劳动力提高农业收入的重要障碍;反过来,耕地出租只会加快农业工资的上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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