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利和责任――我看范跑跑事件

       汶川地震已经基本过去,但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风波还没有过去。因为范跑跑事件和1994年克拉玛依大火中“让领导先走”的事件一样,再一次迫使我们中国人直面自由、权利和责任的问题。

作为自由主义者,我特别珍惜个人的自由。作为自由主义者,我同样特别重视个人的责任。个人对自己、对他人、对职业、对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够躲避这样的责任。在这里,责任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我们与生俱来的自由权利和我们与生俱来的个人责任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没有自由,我们就没有责任,因为我们如果被迫做某件事的,我们便不必承担这件事好坏的责任。同样,没有责任,我们也没有自由,因为一个不肯为他的自由行为负责的人不能拥有行为的自由。

其实,自由主义者从来就把自由和责任联系在一起。例如,作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者之一,哈耶克就明确指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蒙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和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因此,“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自由秩序原理》中文版第83­84页)。

范跑跑和克拉玛依大火中“让领导先走”事件,牵涉到一个人在职业中的自由、权利和责任。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泰坦尼克号遇险时,船员只能让乘客先撤。为什么?难道船员不比乘客更知道救生船在哪里和如何跳上去逃生?是的,船员有更强的能力逃生。但是,如果一个人选择了船员职业,他就承担了在紧急情况下后于乘客撤离的责任,无论这个紧急情况是灭顶之灾还是无险之惊。一个船员有不当船员的自由,有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如果他还担任船员,他就必须放弃先于乘客逃生的权利,而承担起后于乘客逃生的责任。

范跑跑的问题也在这里。他可以选择当教师,也可以选择不当教师。这是他的自由。但是,如果他选择当教师,他就放弃了在紧急情况下先于学生逃生的权利。我也是一名教师,而且是服膺自由主义的教师。尽管我面对的学生是成年的大学生而非范跑跑面对的未成年人。但我同样明白,发生危险的时候,我的责任是让学生先逃。有人说范跑跑在地震中“(先)跑是权利,不(先)跑是高尚”。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这与说船员在船难时“先逃生是权利,后逃生是高尚”一样错误。一个人先于学生逃生的权利在他选择教师职业时就已经放弃了。因此,先于学生逃生不仅是道德上的耻辱,而且是法律上的犯罪。在我曾经读书的以自由主义立国的德国,范跑跑这样的教师完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肯定会被永远开除出教师、公务员以及包括私人企业管理者在内的职业。

范跑跑曾经说他在地震中连自己的母亲也不救的。范跑跑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先于母亲逃生,与船难时男乘客是否先于女乘客逃生一样,是个道德问题,而不是责任问题。在泰坦尼克号事件中,和女性有着同等逃生权利的男乘客让女性先逃,是男性乘客的高尚;但船员让乘客先逃,首先是船员的责任(我不否认船员也高尚,但对他们来说,第一位是责任)。据说泰坦尼克号灾难中,有一个男乘客混在女性中逃生了,后来他终生生活在耻辱之中。可如果一个船员先逃生,他遭遇的将不仅仅是耻辱,而且是法律的追究。汶川地震中的学生逃生也许会出现争先恐后现象。对那些学生来说,这些现象是正常的,不存在任何道德问题。但是,范跑跑先于学生逃生,就不仅仅是道德的耻辱问题,而且首先是一个责任问题,一个他个人必须受到实质惩罚的逃避责任问题。

十四年前,在不慎的火灾中我们出现了“让领导先走”的现象;今天,汶川地震中我们又出现了范跑跑现象。这两个现象的共同特点都是本来放弃了“先走”权利而承担起后走责任的人却在灾难临头时首先逃生。他们的道德水平低于船员,可他们的责任履行更低于船员。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些人因为不履行责任而“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谴责”与追究。可是,如果我们追究范跑跑的责任,我们首先应当追究那些在克拉玛依火灾中先走的领导,因为那场火灾给我们民族留下的耻辱、给普通公民心里刻下的烙印太深了。当年那种“让领导先逃生”的现象如果立即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彻底批评、先走的领导立即得到应有的惩罚,民众心理上就不会留下如此阴影,十四年后的范跑跑现象也许根本不会出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灾害灾难是不可避免的,但“让领导先走”和范跑跑现象是可以避免的,许多民族已经避免了后者。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如果还希望中华民族也能够避免后者,如果不愿意听任民族道德的下滑,就必须有所作为。在这里,自由主义者不但需要政府,而且需要一个在“让领导先走”和范跑跑现象前一扫软弱无力形象的政府。

 

“夜话”2008年第10期,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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