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机构企业化:学术腐败的一个源泉

双周夜话”2002年第8

200249

 

学术机构企业化:学术腐败的一个源泉

 

 

纵看古今,横观中外,今天中国学术界的一大特色是学术机构的企业化。这是中国继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展开政府机构企业化以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重大改革举措。从此,中国的学术机构进入了创收、分红、扩建、进一步创收的怪圈。经济目标成了学术机构的首要目标,经济利益成了学术机构的首要利益。学术机构不但在核算货币成本和收益,而且在用预期货币净收益指导自己的活动。由于这一变化是“有计划”的改革产物,由于它和现行制度、现行社会风气相吻合,由于中国学术机构本来就很少自己的独立传统,因此政府一改革,各方都照办,甚至竞争性地你追我赶,不赶上对方自己就失败,于是造成了全国规模的、席卷(几乎?)所有学术机构的企业化浪潮。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中国,好象没有一所高校不把创收放在首位、好象没有一位手握创收权的校长、院长、系主任不在紧张地考虑创收。学校即企业的现象在古代有,在当今的外国也有,但都不成气候。古代,孔夫子办私学、朱夫子办书院、朝廷办京师大学堂,都没有办成企业。外国,德国政府办大学、美国私人办大学,也都没有办成企业。当然,德国禁止把大学办成企业;美国允许把大学办成企业,但美国占主导地位的私立大学都不是企业。美国几百所研究型大学没有一所是企业化大学。像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MIT)、斯坦福大学等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美国有关的法律已经禁止它们走入创收、分红、扩建、进一步创收的怪圈。所以,说学术机构尤其是大学的企业化是当今中国的特色,是有一定根据的。

 

古代和外国的学术机构不是企业,又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呢?它们是中国的学术机构在名义上的注册性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盈利性机构,前者是非盈利性机构。事业单位的特点是它的非经济性目标,而可观察的关键指标则是事业单位职工尤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和该单位的经济效益脱钩。用更正式的语言说,事业单位是非盈利机构。如果它有盈利,这些盈利只能用于非盈利的用途,而不能他用,更不能够分红;即使分红,分红量也很小。因此,事业单位的个人收入都是公开的。在这里,谁是事业单位所有者的问题无关紧要。一个事业单位可以由政府办、团体办或个人办。但在中国,大学名义上“还”是事业单位,享受着事业单位的优惠,而不承担企业的责任和受到社会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可是,中国大学创收的目的,首先是分红。在大学内部,则是如何分红的问题。于是出一份考卷多少价格、一场监考多少价格、一篇论文多少价格、一节课多少价格,都成了改革措施。学术工作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学者成了普通劳动力。国有学校的利润既然不需要像国有企业利润那样上缴国家,也就成了学校经营者的红利,以及了解这些红利的办事人员的额外报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当今中国学术机构创收的积极性。只要政府给政策,或者只要政府容忍、或者只要和政府可谈判,学术机构就可以自己经营,自己营销。产品是市场急需的,卖得出高价的,也就是科研项目审批中的那一条“能创造经济效益”的;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比如高校往往比学者本人更热衷于比如博士点、博导等名誉,理解为什么有人把在学术界向上升的第一条途径列为“借东风:你不上、学校还要推你上。因为你上了以后,学校才好营销:学校要借你铺出一条新的财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学术机构“还”想维持自己的学术形象,学术腐败也就无法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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