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应当首先考虑农民工

 

       十天前,我就目前国务院酝酿的职工年休假制度提出建议,把高校职工寒暑假休假制度并轨到职工年休假制度中。这个建议引起了许多反对意见。我能够理解这些反对意见,因为我自己便是高校职工之一,深知取消高校寒暑假休假给自己带来的损害。但事有公理。世间常说知识分子以公理为先;知识分子自己也常自诩如此。高校是知识分子集中之处,即使普通职员也多有学位,若对公理或公理的贯彻有不同看法,也应当讨论之,实在不必一触及自身利害,便置公理与耐心于不顾。

不过,实在地说,年休假制度涉及的问题,首先还不是学校,而是成千上万农民工。虽然他们的身份是农民,但他们是职工。年休假制度必须包括他们。而正是在这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年休假制度的草案是模糊的。国务院法制办能够征求公众意见并许诺修改草案,是政府工作的一大进步。我认为,草案应当做的最重要修改,是明确承认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等的年休假权利。

目前的年休假制度草案,把年休假制度限定为职工。谁是职工,谁不是职工,本来是一清二楚的,在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单位从事工资性工作(即领取工资报酬的工作)的职员和工人,都是职工。这一点,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原先的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是一样的。在中国历史上,有了工商企业后,也是一样的。可从毛泽东执政开始,中国在废除了奴隶制的二千多年后,又正式地建立了一种身份等级制度: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或农民身份与城市人身份。从此,无论通婚、迁徙、职业选择、上学当兵、最低生活保障,中国人都分成了两类,农民都成了不需要打引号的二等公民。正是因为这一二等公民的正式制度,饿死在毛泽东执政时期的中国人才全是农民。而这种等级户口制度的一个明显表现,是所谓的“职工”认定:非农业户口的工资劳动者才是职工;农民身份的人,在企业或者机关工作并领取工资的时间再长,也是农民。

所以,在中国还迟迟没有取消户口制度的时候,在有关职工的任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上,我们都应当要求这些规定明确写清包括或者不包括农民工。在年休假问题上,实际从事工资性工作的人,无论其身份如何(甚至比如外国人),都是职工,更不用说农民了,因此,年休假制度应当明确地包括农民工。

毫无疑问,承认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样的休假权,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据说中国许多企业尤其出口企业,利润率很低,几乎全得靠农民工的低工资和少假期来支撑;否则的话,中国经济就不能维持。如果我同意这些说法的话,我还需要问的是:政府机关干部带薪休假、企业的城市户口职工带薪休假,就不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吗?他们同样甚至更多地降低了企业效益,因为他们每天的工资更高,他们每天工作的效益也应当更高的。所以,如果说带薪休假降低了企业效益,首先不应当带薪休假的是那些高工资高生产率的城市户口职工,是靠纳税人生活的机关职工。如果他们的带薪休假能够实行而中国经济还能够维持,那么,承认农民工同样的休假权利,中国经济就更能够维持了。

其实,从最简单的为人和为国之道来说,一个有良知的社会、一个有良知的人,不应当容忍在大批大批农民工没有带薪休假的同时增加城市户口职工的带薪休假。城市户口职工的福利,不应当建立在农民工低工资、少假期甚至无假期的基础上。因此,在建立年休假制度之前,国务院法制办首先应当研究如何保证农民工每天八小时、每星期四十小时劳动制度的贯彻实行,应当先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具有和其他职工同等的正常休假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再研究不分户口身份的所有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否则的话,年休假制度将造成新的特权和不平等,并且在中国的收入性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的情况下,再一次拉大包括休假制度在内的非收入性贫富差距。

“夜话”2007年第20期,2007年11月27日

upload/2007_11/07112816259866.doc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