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禁止投票站查验选民身份证件的一点理解

目前我作为非公民居住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今年9月加州通过一项法律(编号为加州SB1174),禁止在投票站查验选民身份证件。许多朋友就此向我询问。这里,就我个人的理解,解释一下为什么加州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不查验选民身份证件。当然,我谈的仅仅是加州的情形。美国规范选举过程的具体法律由各州决定,而各州之间会有很大差异。

在加州,公民需要事先登记为选民。今年的登记截至日是10月21日。一般说来,一个公民快到18岁,或者一个外国人宣誓加入美国国籍后,县政府选举办公室就会寄信给他/她,请求他们登记为选民。此时没有登记的选民,可以在初选或大选前及时登记。对于已登记选民来说,如果他们的地址或姓名甚至签名改动,都应当向选举办公室报告。

每一位登记选民,会在选举日前一个月的前后几天(比如今年11月5日是大选日,就在今年的10月5日前后几天),收到县选举办公室寄来的选票。介绍候选人和候选提案的选举材料,会更早一些寄给选民。选民接到选票后,就可以填好寄出或者直接投入县政府在许多地点专门设置的投票箱,而无须来投票站。少数选民来投票站把选票投入站内的投票箱。这和他们在家里填好选票寄出是一回事。他们都属于“邮寄投票”选民。加州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选民使用这种“邮寄投票”方式投票。对他们来说,自然不存在查验身份证的问题。

我在关于今年三月份美国大选初选的短文中说过,就像如今乘坐国内航班的乘客,只有极少数因为特殊情形而到机场柜台办理登机卡一样,因为特殊情形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也很少很少。这些选民来到投票站并报上姓名和地址,投票站员工会在计算机上检索他的选民登记信息。若计算机中没有他的信息,则有三种可能性。第一,他是本州其它县的选民(非本州选民不得在本州投票),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在投票截至前回到其居住县投票。此时,他可以投票,但他的选票将放在“临时选票(provisional ballots)”内。第二,他自认是登记选民但不知何故没有收到邮寄选票。投票站的计算机内亦没有他的信息。此时,他也可以投票,其所投选票也归入“临时选票 ”内。第三,他没有登记为选民。由于公民的投票权高于“登记”的程序要求,所以,他依然可以投票,其选票亦归入“临时选票”内。来到投票站的选民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他的姓名或地址与计算机内的登记信息部分不匹配。这可能是他改动姓名或地址后没有向选举办公室报告。他也可以投票,其选票也被放在“临时选票”内。

投票站还会出现其它情形,这里就不细述了。仅就上述情形来说,选民都无须出示身份证件。他们仅仅需要自报姓名和地址。不过,他们所投的选票也不立即计入投票总数中。所有“临时选票”都被送到县政府选举办公室,由专业人员进一步审查它们的有效性。就此而言,我认为,加州在投票站不查验选民身份证件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仅仅由义工和临时工组成。他们不具备专业的审查或辩伪能力,不胜任确定选民资格的任务。另一个原因,也许是尽可能把耗费时间的个案拿到后台处理,以保证投票站秩序井然、工作顺利。这里一个可比的例子也许是餐馆。我退休前任教的大学附近的餐馆,后来的食客常常站在餐桌旁等正在就餐的客人吃完。如今,后来的食客应当都在远离餐桌的地方等待,餐馆内部秩序也就大为改观。而这两个原因的背景,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是美国除了护照,没有证明公民身份的其它证件。美国人最多使用的个人身份证件是驾照。但驾照和公民身份无关。“非法移民”在许多州都可以合法领取驾照,而非公民的长期居住者,如留学生、绿卡持有者,包括我本人,自然更是驾照的合法持有者。由于大量公民没有有效护照,因此,要求投票站的义工和临时工去甄别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可能不那么现实。

加州今年制定关于禁止在投票站查验身份证件法律,其中提到的立法原因一是现有制度已经足以核查选票的有效性,二是“选民身份识别法在历史上长期被用来剥夺低收入选民、有色人种选民、残疾选民和老年选民的选举权”。我不熟悉美国的选举历史,不知道过去是否确实如此。不过,即使过去如此,如今使用这个历史理由来立法也过于牵强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也不认为加州禁止查验身份证件就能够促使“低收入选民、有色人种选民、残疾选民和老年选民”更多地参与投票。但禁止查验身份证件,除了给投票站员工解压外,也应当能够促使一些选民“随机地”参与投票。这样的人突然想起投票,只要到投票站报上姓名地址就行了。就尽可能多地方便公民投票、尽可能好地维护投票站秩序,我认为禁止投票站查验选民身份证件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

至于禁止查验身份证件就会导致非法移民或者非公民投票的顾虑,就我的理解来说,这样的顾虑应当不必要。第一,因特殊原因来投票站投票的人本来就很少很少;第二,即使非公民来投票站并且投票了,他们的选票也是“临时选票”,其有效性还得经过专业验证;第三,即使他们的选票被误认为有效,其数量也极小,对选举结果完全没有影响;第四,若非公民投票被查出,则处罚严厉,重至递解出境;以身试法的人应当极其罕见。绝对消除非公民投票现象,应当是一个太高的要求;但把非公民投票的数量限制在小到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上,加州应当是做到了。就我目前了解的案例和学者们的研究来说,全美应当也是做到了。乔治亚州政府2002年对选民登记表的检查,发现在过去25年中,只有不到2.000个非公民试图登记为选民,平均每年不到100个,但这些登记都被审查后驳回。纽约大学布里南(Brennan)正义研究中心2017年对全美42个选举区的参与2016年大选的选民状况做过研究,发现在2,350万选民中,只有30人涉嫌非公民投票。宾夕法尼亚州对2020年以来的选民所做的研究,也发现在9,300万选票中,只有544张选票可能是非公民投的。另一方面,迄今为止,我还没有读到过任何非公民在某次选举中“较多地”参加投票的案例。我想,如果有这样的一个、两个案例,那肯定早就被一些媒体传播得广为人知了。所以,我倾向于认为,无论是否在投票站查验选民身份证件,美国非公民包括非法移民投票应当既是极其罕见的现象,更是无关选举结果的鸡毛蒜皮现象。

“夜话”2024年第7期,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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