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对黄鹤胜批评的回答

 

首先,非常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当然,由于我开辟这样一个窗口的主要目的是批评和反批评,所以,我还是迅速转向反批评。

第一点批评:关于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黄鹤胜的批评(以下简称《黄评》)认为我的《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文)既然承认服务业是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业分离出来的,就是承认了在分离前,服务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那么,分离后它也应当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想指出的只是,在分离前服务业也没有创造价值。马克思分析的是纯粹的生产过程,其中不存在服务业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中包括了若干属于消费过程的劳动,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一点,在《略》文举的例子中也说明了。

至于《黄评》引用的那段语录,一切劳动都创造价值,对《略》文的问题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没有涉及到消费过程的劳动。

 

第二点和第三点批评:对剩余价值的理解

《略》文的分析起点是生产过程结束以后、消费过程开始以前。在这个起点上,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产业资本家已经取得了剩余价值。这样,如果服务业资本家在工人消费过程中能够取得剩余价值,服务业资本就增加了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这里不牵涉到商品价值的降低和提高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仍然能够完整地再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就有其值得分析的原因,或者说有其合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根本点,便是用“理性的方式”、被包括工人、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全社会人群认可的方式,“降低生产一个正常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量”。《略》文的任务,便是在马克思理论的框架内分析这样的机制。

 

第四点批评: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

《略》文用 GW0 表示服务业资本运动公式,强调的是服务业资本的价值被绝对地消费掉了,没有了;而不象产业资本那样,是价值的转换。这里试图区别的是价值的转换和价值的消灭,而不是服务业资本是否取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当然值得讨论。但它大概不致于让读者误解为服务业资本没有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黄评》似乎没有能够指出《略》文与马克思的逻辑存在着严重矛盾。

再一次感谢黄鹤胜的批评,并愿意接受进一步的批评。

 

胡景北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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