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第61条有感:自由推选的代表拥有最高权力

    昨天,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是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签订800周年纪念日。《大宪章》之所以值得纪念,首先因为它是人类历史上留存下来的第一份国王和臣民的协议。也许在这之前,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君主也和臣民也订立过类似协议,只是作为书面文件,这样的协议没有保存下来,也没有在历史记录中留下若干痕迹。就开天辟地第一次而言,英国《大宪章》无疑值得纪念。

    但是,英国《大宪章》值得纪念的主要原因不是它作为第一份类似文件,而是它的内容,尤其是下述三大内容:

    1、国王征税须获得臣民同意;

    2、臣民除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不受监禁、没收财产或者任何其它方式的处罚;

    3、臣民的代表由臣民自己推选,而不由国王指定。

   《大宪章》的前两大内容已经广为人知,但第三大内容很少被人提及。诚然,臣民对自己的收入拥有的权利十分重要,臣民对自己的人身拥有的权利更加重要。但是,如果没有第三大内容,第三个“裁判者由臣民推举”的权利的话,前两个权利就会成为空话。试想,如果一个国王宣布臣民具有《大宪章》所载明的前两大权利,但是,臣民代表由国王一人指派,这些代表仅仅听从于国王,那么,国王愿意如何征税,臣民都“衷心拥护”;国王愿意如何处罚,法官都“遵旨办案”,《大宪章》规定的臣民在纳税和人身自由两方面的权利都会化为虚无,这两大权利的规章也是成为花瓶,成为国王“安慰”臣民的美好言辞、成为奴才赞颂国王的有力依据。

   《大宪章》的起草者和谈判者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们都看到了这一点并用第三大内容规范了臣民代表的产生、独立性和权利。虽然《大宪章》的很多条文与臣民代表问题有关,但对此的规范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大宪章》的第61条。这是《大宪章》63条条文中最长的一条,篇幅占整个《大宪章》的十分之一以上,比次长的条文长三倍以上。该条文明确规定由贵族自由推选“二十五人”监护《大宪章》的遵守情况。如果国王或国王任命的大法官及其他官员违反《大宪章》,这二十五人有权反抗,直到动用武装力量收缴国王的财产以补偿国王及其属下的违反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与英国《大宪章》关于限制国王征税权和处罚权的两大内容广为人知相比,《大宪章》关于臣民代表之产生和权力的第三大内容很少见于中文媒体,为填补缺憾,我在本篇夜话中谨将《大宪章》第61条全文译出如下:

 

    第61条

    为了天主、为了我们王国更好的秩序,为了抚平我们[译者注:《大宪章》中的“we(我们)”似乎应当理解为签署《大宪章》的国王本人]和贵族们之间已经出现的分歧,我们授予贵族们上述所有权利。为了让这些权利得到全面、有力和永久的执行,我们给予和授予贵族们下述保证:

    贵族们将在他们中间选出任意二十五人。这二十五人将用他们的全部力量来保证和监督本宪章赋予和确认给贵族们的和平协议和权利的执行。

    如果我们、我们的大法官、我们的官员,或者我们的属员,用任何方式侵犯了任何人,或者违反了本和平协议或本保证中的任何条款,只要这一违反行为为上述二十五人中的四人所知,这四人应当到我们这里(若我们不在国内,则到大法官处)声明该行为存在并要求立即纠正。从这四人向我们或大法官提出声明那天起的四十天内,如果我们或大法官没有做出纠正,该四人将把此事通报给上述二十五人中的其余二十一人。该二十五人可以决定用任何可能方式拘留我们或者武装攻击我们,并在整个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支持下,占领我们的城堡、土地、财产和其他所有东西,直到他们得到他们所决定的纠正。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本人、皇后与我们孩子不得受到人身伤害。在纠正之后,他们应当像往常一样服从我们。

    任何人只要愿意的话便可以立誓服从上述二十五位贵族为了达到纠正目的而发布的命令,并且尽他的全部力量帮助这二十五人攻击我们。对愿意这样做的人,我们给予公开的和免费的立誓许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他们那样立誓。同时,对那些不愿意立下此一誓言的我们的臣仆,我们将命令他们如此立誓。

    如果上述二十五人中有一人去世或离开国家,或者因为其他任何方式而不能履行其职责,剩下的二十四人将根据自己的考虑而选择另一位贵族替代不能履行职责的人。被选出的贵族应当和其他二十四人过去做过的一样通过宣誓成为二十五人中的一员。

    如果就提交给该二十五人决定的事项,该二十五人意见分歧,那么,在场的多数决定将视同于全体二十五人的决定,而无论他们是否全部在场还是有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在场。

    该二十五人应当立誓忠实地遵守上述全部条款,并且应当被其他人以其最好应用其权力的方式迫使他们遵守。

    我们不寻求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或者第三者的努力从任何人那里获得足以使我们给予贵族们的上述让步或权利的任何部分失效或削弱的任何东西。如果我们获得了这样的东西,它们也是无效的,无论我们自己还是第三者决不会使用它们。

 

    在这第61条中,最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1) 所谓的“二十五人”团由贵族们自由推举,国王不予干涉也无权干涉。

    (2) 在该“二十五人”团和国王冲突的情况下,该“二十五人”团的决定高于国王的决定,全国人应当服从“二十五人”团的决定而不是服从国王的决定。

    (3) 国王不但在可能的贵族武力反抗的过程中被保证人身安全,而且在其错误被纠正后依然是国王。

    我们看到,第(1)点保证了臣民代表不由国王指定,第(2)保证了臣民代表决议的最高地位。与此相对应,第(3)点保证了国王即使有错且不能“自我纠错”,国王在错误被臣民用武力改正后依旧是国王,依旧得到臣民的效忠。

    显然,第(1)、(2)两点结束了国王的专制,让国王在《大宪章》的其他条文中授予贵族的权利有了执行的保障,使得征税权和处罚权的裁判人不受国王的驾驭,不听命于国王。“裁判员不能同时是运动员”的体育竞赛原则在这里清楚地体现出来。国王可以计划重大行动,但这些行动牵涉到居民额外纳税或受到处罚时,这些行动的世俗合理性就由臣民代表来裁决,而非国王“一言九鼎”。由于国王不能指定谁成为谁不能成为臣民代表,国王也就不能把臣民代表变成仅仅举手拥护自己的“表决工具”很显然,从这样的二十五人“团”制度很容易发展到后来的贵族会议、议会、国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61条的第(3)点非常有趣。国王在承认自己可能出错且不会“自我纠错”并接受贵族们在忍无可忍时的武力纠错后,从贵族那里获得后者在纠错后继续效忠自己的保证。这一点让英国国王制度得以延续,并一直延续到今日,以至于英国成为今日世界上罕见的君主制国家。就此而言,虽然《大宪章》是当年英国国王被迫签署的,但如今的英国女皇依然兴高采烈地出席了昨天的纪念《大宪章》800周年的庆祝活动。

    在800年前,英国和其他国家还处于强烈的等级制社会,因此《大宪章》所提及的权利和臣民代表指的都是贵族的权利和贵族的代表。随着社会的发展,等级制的弱化,这样的权利逐渐普及到平民大众,这样的代表逐渐演变为平民大众的代表。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权利从握之于一人转变成握之于小部分人是关键的一步。这一步一旦走出,权利从小部分人之手向大部分人之手并逐渐向全民之手的转变就只是量的问题、时间的问题了,因为理论上已经没有难度、法律上已经没有障碍。这类似中国现行户籍制度规定的权利。如果一个农业户口者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他或她及其子女将自动获得非农业户口者已经获得的比如就学权、经济适用房权、失业救助权(若失业的话)等等。但是,如果非农业户口者还没有获得比如推举代表确定房产税的权利,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自然也不会自动取得这样的权利。

    很多“社会主义者”对《大宪章》不屑一顾,理由便是它仅仅把权利授予贵族(和freemen 自由人),而当时英国社会的多数人不是贵族不是自由人。不过,这个理由可以让我们否定人类社会的一切进步和变化,因为所有变化都先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例如,“社会主义者”本身也是先把权利给所谓的“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初期和后来都仅仅是那里的少数人。在中国历史上,孔夫子说的“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自然不包括女人和小人,更不包括当时广泛存在的奴隶。在我青年时期的毛泽东政府下,这句话更被“社会主义者”指斥为孔夫子是要“拉拢来自远方的反革命党羽,扩大反革命组织”(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写的《论语批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页)。事实上,直到今天,有些贫穷人家遇到客人上门也可能感受不到“不亦乐乎”,而感受到无力招待的尴尬和窘迫。但这一切并不能够否定孔夫子的“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之言代表了人类的普世感觉。同样,英国《大宪章》尤其是它的第61条对臣民代表的规范,代表了人类在反抗专制方面的普世价值。它在当时仅仅是惠及少数人的一小步,但在八百年后的今天,在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宪法中宣布普通人自由选出的人民代表“团”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今天,我们发现《大宪章》又是人类在脱离专制社会的漫长道路上迈出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大步。

    注:本篇夜话中的《大宪章》第61条的翻译所依据的英文原文来自大英图书馆的网页http://www.bl.uk/magna-carta/articles/magna-carta-english-translation,2015年6月10日下载。翻译中同时参照了下述拉丁文-英文双语对照文本,该文本作为附录收在S. Thorne, W. Dunham, Jr., P.Kurland and I.Jennings, 1965, The Great Charter: Four Essays on Magna Carta and the History of Our Liberty, pp. 111-149.翻译中并参考了雷敦酥的中文译文,参见雷敦酥,2002, 英国大宪章今译,辅仁大学若望保禄二世和平研究中心“和平丛书”第26期。笔者保留本文对英国《大宪章》第61条的翻译版权。转载请注明这里的出处。

 

   “夜话”,2015年第11期,2015年6月16日,定稿于2015年6月18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