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一个月之前,我就汶川地震中的范美忠事件写了一篇夜话,对教师在突发灾难的紧急情况下先于学生逃生提出了强烈批评。没想到这篇夜话竟引起许多网友的评论。网友们在我的个人网页上提出的问题主要有1)教师是否属于高危职业,2)范美忠先逃的道德和法律关系,3)范美忠先逃和他说真话、他追求自由公平的关系,4)在一个腐败制度下,范美忠是否值得后逃。我阅读的其它网页不多。对网友告诉我的关于范美忠的几个网页也没来得及阅读。对此,我很抱歉。下面我就自己知道的部分知识,先就第一个问题“教师是否属于高危职业”引发出来的逃生秩序说明我的观点。
教师是否属于高危职业,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不过,高危职业指的是那些在职业工作中直接发生生命或者疾病危险的概率很高的职业。社会上大部分职业发生那些危险的概率不高,不属于高危职业;因此,这些职业的就业合同不会载明对就业者在高危情形下行为的规范和给予就业者的补偿。但是,社会所有职业又都存在发生生命和疾病危险的概率。就教师职业而言,我们知道粉尘引起呼吸器官疾病和连续说话引起发音器官疾病的概率不是非常低。除了每个职业都有疾病危险外,每个职业又都会遇到紧急情况。火灾的发生、地震的灾难、洪水的肆虐、停电的突然、暴徒的行凶以及战争中敌机的轰炸等等突发性紧急情况往往和职业无关,任何职业场所都可能发生这些紧急情况。在这里,与范美忠事件有关的问题,我想应当是这样的:在这些紧急情形下,在职业场所,一个工作人员面对未成年人、面对顾客以及学生、病人等自己的服务对象、接待对象,按照规则应当如何做;或者说,大家逃生的规则应当是什么。
这个问题在人类脱离动物界以后的几百万年进化中已经解决。我们可以想象传统社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一个家族村庄里,私塾先生在发生比如学堂失火或地震学堂倒塌、但依然有短暂分秒可逃生的时候应当如何办?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他对学生连一声都不喊便自己先逃,他在这个村庄从此只能低头做人,就像那位在泰坦尼克号中扮作女士而逃生的男士后来的遭遇那样。传统社会靠家族关系、靠长期固定而又范围狭隘的人际关系来“强制地”迫使人们在平日和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某种不成文但为大家认可的规则行事。在那里,保持社会秩序、保证生命安全、降低个人的恐惧感,确实不需要自由主义,当然也不需要专制压迫,。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常常在远离家族、亲人的地方工作,他的人际关系不再狭隘,更不再长期固定。今天他在这个地区生活,明天可能到无亲无友无熟人的另一个地区生活。这样,家族关系、长期固定的人际关系对他的行为不再构成约束条件。就教师职业而言,私塾先生面对的学生常有亲属甚至自己的子女。他和他的学生之间存在亲情联系。进入现代社会,家族重要性下降。每个人可以选择不同地方居住、选择不同家族、地区、身份的异性联姻;教师与学生、工作人员和顾客之间不存在个人间的特殊关系:他们只是偶然地一次性地在工作人员的职业场所相遇。正是在这样的家族约束失效的情况下,人类需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超越家族(当然也超越工作单位、地区、阶级、政党、国家)考虑的自由。然而,自由主义不但强调个人自由,而且强调与自由同时俱来的责任。或者说,自由主义把一个人履行责任的约束从狭隘的家族联系转变为这个人的自律自重,并且在个人自由、自律的基础上,把传统社会中限于家族内的敬业精神,转变为全社会的职业规范。把家族刑法转变为适用于全社会所有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正是因为此,自由主义才能在个人高度流动、社会经常变化的人类发展阶段,继续保持社会秩序、减少个人的恐惧感和提高个人的安全感。
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重大区别,就是一个人或家庭、家族不再自给自足。一个人必须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比如到商店、学校、剧场、机关去,比如乘车乘船包括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社会给每个人提供的安全感,不但在于防止强权者尤其政府的欺凌,防止小偷和假货,而且在于减少紧急情况下个人的恐惧感。在这方面,每个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从事某个职业并为他人提供服务,每个人又从其它职业获得服务。在紧急情形下,在职业场所,一个人也许碰巧是顾客也许碰巧是工作人员。如果自己碰巧是工作人员,如果不考虑可以理解的应激性慌张和软弱,那么,自己的责任就是喊顾客逃生,指点和打开逃生通道,维持逃生秩序,后于顾客逃生或者和顾客一起逃生。如果自己碰巧是顾客,那就按照秩序逃生和为后逃者提供方便。以范美忠为例。在私塾时期,范美忠的孩子和其亲属的孩子就在他执教的班级。地震来了,他让孩子先逃。那么,今天的社会,范美忠的孩子几乎不可能在范美忠执教的班级读书。地震来了,范美忠孩子的教师应当让孩子们先逃,范美忠同样也应当让孩子们先逃。教师是平等的,孩子是平等的,孩子与教师的生命也是平等的,但紧急情况下人类仍然需要秩序。平等的人之间仍然需要秩序。现代社会当然不可能再用家族联系来建立秩序,要求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出现紧急情形时后逃,因为亲人之间在同一职业场所履行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概率太低了。所以,现代社会通过公共道德、职业规范和法律建立秩序,要求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出现紧急状态时后逃。
是的,绝大多数职业场所并非高危场所,可所有职业场所都可能出现灾难性的紧急情形。在紧急情形下,按照传统社会做法和现代社会职业规范,高危职业中的船员、非高危职业中的教师、商店营业员、宾馆服务员、机关官员都应当后于顾客或学生逃生。唯有如此,顾客才能够减少恐惧感,社会才能既减少紧急情形下的伤亡,又能够保持自由平等的秩序。
当然,在指出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后逃的责任同时,自由主义特别强调所有工作人员在职业场所的安全和逃生训练,强调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训练,强调互不相识的众人之间应有的秩序尤其是逃生秩序。生命是可贵的,在灾难发生时碰巧是工作人员的人的生命与碰巧是顾客的人的生命同样是可贵的,如同战争中士兵的生命也和平民同等可贵一样。但是,考虑到众多生命面临危险的灾难性紧急情形,为了减少生命损失而又不动摇个人自由原则,平等自由的个人之间需要某种事先的协议、规则或秩序,需要每个人遵守这种秩序并相应地放弃权利而承担责任。而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在道德、宗教、基本心理的层面上早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协议和秩序。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突发性灾难之前或者经历了突发性灾难之后,人们不会特别意识到或者特别强调逃生秩序问题而已。这一次汶川地震如果仅仅出现范美忠教师先逃事件,人们还是不会特别强调逃生秩序问题,因为某个教师先逃并非不可理解不可原谅。但范美忠作为教师不仅先逃并且还自以为是甚至还获得很多支持,这就把逃生秩序问题严峻地放到了我们每个中国人面前。逃生需要秩序,这在古代的中国,在古代和现代的大多数外国都不成问题。那么,逃生秩序应当是怎样的呢?对此,大家需要平心静气的讨论。我想,在学校,学生先逃,教师后逃;在其它职业场所,顾客先逃,工作人员后逃,应当是平等自由的人们应对紧急情形所需要的规则之一,因为它保证了每个人在可能的突发性灾难下得到别人救助而又救助别人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因为这一规则既符合人类道德心理,也符合传统社会做法,亦符合现代社会需要。在这里,我之所以强调自由主义,是因为自由主义本身是关于人类社会秩序的一套主张,而这一秩序包含了人类在偶然性灾难状态下的秩序。在自由平等的人共同形成的逃生秩序下,自由结社的人如果对自己组织的人提出比如共产党员后逃、佛教徒后逃、天主教徒后逃,或者一个人自愿后逃,那都是值得我们敬佩和感谢的。但是,那种认为比如只有某个组织领导、人类才能够形成紧急情形下逃生秩序的专制主义观点,则是自由主义所坚决反对的。而那种认为灾难临头无须秩序、每个人先顾自己逃跑即可的观点,却正是专制主义者求之不得的靶子,因为现代社会的专制主义正是利用建立秩序包括紧急情形下秩序的理由来建立一己独尊、一党独大秩序的。
“夜话”2008年第11期,200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