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秋霞: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和方法

 

 朱秋霞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波恩大学博士)

 

 

 

引言

 

本人于1999年撰写德国财政制度书稿的时候,《外国财政丛书》编委会曾经对我在书中提出的东德私有化债务提出疑问。他们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亏损而不是盈利。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八十年代末开始,已经经历了17个年头。然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正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在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下悄悄地进行的,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的不必要的流失。这种没有法律程序和公开监督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在理论上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可的原因就是,只要国家财政不亏本就是好的,就应该支持。所以,包装上市和债权转股权这些荒唐的私有化方法能够在中国大摇大摆地横行。这里的第一个重要理论误区就是国家财政帐户中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这种说法真的能够成立吗。有谁能够交出一本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总帐来,证明国家财政没有因此承担亏损?国家财政到目前为止为国有银行不良债务的注资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城市地方财政为所有下岗人员提供的社保和就业扶持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通过包装上市从股民手上圈去的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个亿? 国有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垄断下的圈地运动又从老百姓手里圈去多少个亿? 果人们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提供答案,我就有理由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亏损的说法提出质疑。

如果谈到学习世界上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德国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欧的重要国家来说,统一前的联邦德国是唯一的一个自始至终追求私有化的国家,当上世纪5060年代,法、英等国通过公有化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时候,德国却反其而行之,通过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德国完成了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世界上只有德国一个国家,拥有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双重经验。然而,德国的经验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李健、王小卫主编的 《出路》一书中,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们提到了捷克等东欧国家的经验,却没有提到德国的经验。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德国在东德私有化的经验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其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债务。所以,我有必要在前面首先提出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债务问题。其次,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捷克,苏联等平分股票的方法虽然具有平等的意义,但由于中国并没有采取这样的途径,因此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已经和这些国家走上了不同的路。德国采取出卖的途径,中国也是采取出卖的途径,从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原理来说,德国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实际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验。

  

 

1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

 

中文的国有企业按照德文原意为公共企业(öffentliche Unternehmen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是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因为公共企业在联邦制国家内,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和市镇所有的企业。只有联邦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联邦国有企业指的是由联邦政府包括联邦各个部所有和联邦特别财产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按国家拥有资本的方式分为两类:直接参股企业和间接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中,作为重要参股企业的指标为账面自有资本价值至少达到10万马克和参与股份至少达到25%的企业。在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和大部分理论文章中,德国基本采用公共企业、而不使用国有企业的表达。联邦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事安排由联邦财政部的专门报告、《联邦参股企业年报》每年公告提交议会和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联邦参与股份的企业既可能是联邦投资与私人资本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是联邦和州或者市镇联合投资的公共事业或者企业单位。例如著名的萨尔矿业公司就是联邦政府和萨尔州政府联合投资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创业资本58亿马克中,联邦占74%,州占26%。科隆-波恩机场是联邦、北莱茵州、科隆市、波恩市和科隆与波恩附近的两个县6个政府联合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GmbH)。参股企业的业务不限制于国内市场,而且扩大到世界市场。例如,德国电讯通过参股和收购的方式,已经在美国,波兰等国家设有分公司。

二战后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企业不是通过国有化,也不是通过有计划的收买私人企业形成的。而是继承了普鲁士国家和德意志帝国时候的遗产。德国比较著名大型公共企业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1]二战时期,希特勒采取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量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企业收归国有,成为国家命令型经济的工具。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德国许多政治家和民众对公共企业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实践使他们认识到,公有经济就是独裁政治的基础,艾哈德和阿登纳[2]就是反对公有企业的政治家的代表[3]

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不是财政收入或者其它经济政策,例如反危机政策的考虑。上世纪60年代在联邦德国财政私有化过程中,财政部的文件就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企业对国家财政是亏空或者盈余的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因此,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将 ²能下蛋的鸡留着,将不下蛋的鸡卖掉²的政府财政筹资策略。在这一原则下,私有化首先要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重新定义。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拥有公共企业的目的是因为公共任务的需要 $ 提供公共产品。然而 $ 对于公共任务,不同的政府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例如,闻名的大众汽车公司 $ 曾经承担的公共任务是生产普通大众也能买得起的私人小汽车 $ 目标是每个工人家庭有一辆车。这一公共任务在战后新成立的联邦共和国政府看来是相当荒唐的。因此,大众汽车公司被列入联邦德国60年代初第一批私有化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考查,就是这些任务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战后初期,由于住宅非常短缺,当时由公共住宅建筑公司承担提供住宅的任务。后来,住宅市场的短缺已经克服,政策制定者们就考虑,将这些公司私有化,或者让他们承担其它的任务。在这种对公共企业任务经常重新审订的情况下,有些公共企业被私有化,退出公共任务领域。同时,也因为新的任务的需要而成立新的公共企业,例如,上世纪70年代以后,促进科研成为新的公共任务,于是,就有新的公共企业在风险比较大的新能源、环境和生态等科学领域成立。在将公共企业限定在公共任务这样的原则下,可以说,私有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承担公共任务并不是公共企业存在的必要的理由。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在事关国家或者市镇的重大利益,并且以其它方式不能够更好地或者更经济地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共企业来承担。在与私人企业发生竞争的领域,就要让位于私人企业,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尽管德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公共企业的任务进行经常的审定,努力做到及时将非公共任务从公共任务中清理出去,将不承担公共任务的企业私有化。但是如果没有私人企业界的抗争,这种任务更新的过程肯定要慢得多。如果我们对德国公共任务的更新过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私人企业对公共企业的竞争是始终的推动力。私人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私人企业经常以反公共垄断为理由将公共企业从竞争领域驱赶出去。新的电讯业务 $ 例如手机和网络业务在发展之初,联邦通讯行业的垄断地位,就立即遇到大型私人公司的挑战。新的电子技术对管理和控制的工作效率已经使得公共企业垄断在这些行业显得毫无理由 $ 它们不得不退出这些行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从来没有将公共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政府不能够利用公共企业的产品价格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形成影响,因为这正是属于不公平竞争,是政府根据反垄断法需要控制的价格垄断行为。尽管整个公共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就业人数也是德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根据人们对德国财政反危机政策历史的研究,公共企业不能够对稳定经济起多少作用,比较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是投资促进政策(A. Ehrlicher $ 1991)。理论上的原因是公共企业同整个经济相比较,投资活动限制更严,裁减的工作岗位更多,因此在危机时期,公共企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的下降快于一般经济部门。这是德国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其它国家,萧条时期,公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就业人数是上升的,有的情况下,甚至上升的幅度比较大(A. Ehrlicher $ 1991)。

德国统一以后,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统一后联邦德国的首要任务。如何私有化,即采取什么样的私有化方案,涉及到私有化的原则问题。在198911月到1990318[4],东德的过渡时期政府即莫德罗(Modrow)政府试图采取一项紧急经济改革计划,实现当时东德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当时被称为是又一项社会主义改革的试验。在莫德罗政府的经济改革计划中,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在4个月之内提出资产登记报告,由经济管理局的财产评估处进行评估,然后向信托局登记转为资本股份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法人企业的资本额必须在国家信托局登记,由国家信托局[5]进行资产信托管理。显然这样的改革只是企业形式的转换,就是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但是,莫德罗政府改革的特点是,资产信托管理,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人)没有任何权利向国内外出卖企业股份的权利,任何涉及到出卖股份和新资金投入的事项,必须经过国家信托局的批准。原则上同意在新企业形式转换完成以后,一部分企业产权可以向企业职工和本国居民出卖。当时政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保留在原企业领导人,更重要的是原东德居民的手中。实际效果是在当时的状态下,由于实现了信托局统一控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H.F. Buck $ 1991 $ pp.12-13)。

过渡时期政府的改革方案,在新自由选举的政府成立以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新政府要求实现真正的、全面的、迅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方案。在关于私有化方案讨论的第一次圆桌会议上,有人提出,原东德社会总资产结构20%属于私人,80%属于国家,在这种资产结构下,由个人来购买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企业资产分给个人的方法来实现私有化。这就是全民平均分配国有资产股份的方案。也有人提出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根据当时负责私有化的罗维德尔博士[6]分类国企改制研讨会研讨会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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