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话”2007年第7期 2007年4月4日
建议实行大学教授转校聘任制度
最近网上和网下议论纷纷的热点,是中国人民大学李景治与张鸣两教授因为萧延中的教授职称评定问题而引发的争论。按照张鸣的激愤之词,现今的中国大学不但衙门化,而且简直黑社会化了。这样的说法也许过于偏激,但中国许多大学里评职称时拉帮结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至于凭年头升职称,亦是中国大学的耻辱,后代人论及此,真不知如何叹息才好。中国现行的大学教授评任制度,至少有两大欠缺,一是各个大学内部缺乏公平严格的评价体系,二是各个学校之间缺乏流动,或者说缺乏大学教授的统一市场。这两大欠缺相辅相成。没有流动或市场,拉帮结派、找关系靠年头评任教授才有可能;没有公平严格的评价体系,市场又形成不了,因为就象商品一样,没有质量监管体系、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情况严重的商品,是形不成统一市场的。
作为知识分子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大学教授对保持、发扬中国文化,对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负有特殊作用。现行大学教授评任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我不擅长于政策建议。只是由于我在2001年的一篇文章中针对“户籍制度不宜改”的观点提出了“户籍制度五年内即宜改”,而近年来的事实又支持了我那时的预期,因此现在大胆提出大学教授转校聘任的改革建议。我建议从现在着手,经过三年准备期,到2010年,中国开始实行新的教授评定制度。我所建议的新制度的核心,是大学教授实行转校聘任,即一个人要想获得教授职称,他不能够在他当时工作的学校内申请和评定,而必须向招聘教授的其他学校申请并在其他学校聘任。具体地说,转校聘任制度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
1. 各个大学不得在本校教师内招聘教授职称的教师,不得授予本校教师教授职称。
2. 各个大学需要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必须在除了本校外的全世界公开招聘。当然,初期可以限定在全国公开招聘,但至少必须在全国公开招聘,而不应当在更狭隘的地区或省市内招聘。
3. 每个希望获得教授职称的人,必须到独立于他现在工作的单位或者学校的其他学校应聘。由于中国大学将实行四级教授制度,现任教授要提升到更高一级教授,也必须到其他学校应聘。
4. 实行教授应聘的最高年龄限制。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建议应聘最低级别教授者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应聘最高级别教授者的年龄不得超过55岁。
5. 决定一个人是否达到教授职称资格的唯一标准是他的学术水平,具体标志是这个人独立发表的文字作品所达到的最高学术水准。因此,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完全可能因为其一篇文章的学术水平而被聘定为教授,相反,一个写有几百篇一般论文和著作的人一生都应与教授无缘。
6. 招聘教授的学校必须把应聘者的姓名和代表其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在网络上和相关报刊上公布,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教授聘任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和每个成员的投票情况应当公开。
7. 如果一个学校聘任的教授,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应聘者或者(在无其他应聘者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教授应当具有的学术水平,这个学校的教授聘任委员会的相应成员应当受到严厉处罚,至少终生丧失成为教授聘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甚至取消其教授资格。
8. 国家成立教授职称仲裁委员会,对有关争议做出公开讨论和最终决定。该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投票也应当公开。
9. 取消非学术性教学工作的教授职称。
至少就我了解的经济学学科而言,应当取消政治经济学本来就不具有的学术外表,还其宣传教育的本色。如果这样的宣传教育还需要维持的话,应当为它们建立另一套头衔和待遇,而与学术分开。
不这样分开的话,学术和宣教就会混为一谈,评定教授按照学术水平就会成为空话,学术独立也会成为空话。当然,这样做需要执政党为民族负责的情怀和勇气。我相信中国现在或者最近将来的领导人一定有这样的情怀和勇气,会把政治经济学一类宣教工作排除出学术评定范围。
10. 全国公立大学实行基本统一的大学教授薪金制度,并完全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私立大学的大学教授的薪金制度,应当类似于公立大学。
取消教授从科研资金提成个人收入的“潜规则”制度。这样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是贪污。中国必须尽快改变这一制度,才有可能排除商人教授的趋势,重建大学学术氛围、重建独立知识分子阶层。同时取消按成果、教学工作量、带研究生、参加答辩、学术报告甚至出卷、阅卷、参加普通会议等的报酬。对在应聘时索取和接受特殊待遇的教授按收受贿赂罪惩处。
11. 对教授实行全国统一的户口、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保证教授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
基本统一大学教授的薪金和户口、社会保障制度,是大学教授流动的制度保证。既然中国能够对干部实行这样的制度,对比干部数量少得多的教授,实行这一制度应当更无困难。
12. 所有教授在各学校间的调动采取招聘、应聘和聘用方式。废除现有的教授调动制度本身从而废除教授调动的黑箱做法和一对一的特殊待遇私下谈判做法。
13. 在从2010年起对全国所有新任教授采取上述制度的同时,对旧制度下获得教授职称的位置,分五年或十年逐步转为公开招聘。
在新旧制度并存时期,未通过新制度而获得教授职称的教授,待遇应当低于新制度下产生的教授。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相应地建立大学教授的专门法规,并对新旧制度并存时期的长度和过渡方式做出专门规定。
当然,建立教授职称转校聘任的制度,还有许多细节需要讨论和规范。本文提出的具体建议本身也需要讨论、修改甚至放弃(如果有更好建议的话)。另一方面,教授职称转校聘任,其实又是许多国家久已行之的有效做法。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德国。转校聘任制度本身,就用外部评价方式,大大降低了非学术因素尤其人情因素在教授聘任中的作用。和国外的通行做法相比,本文建议所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公开性,公开应聘者借以证明自己学术水准的作品,公开评委的投票和对掉以轻心甚至营私舞弊的评委的惩罚。
公开应聘者的作品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中国大学现在的评价体系不公平不严格。其实,现在各大学教授职称委员会的评委都很明白申请者中哪一位或哪几位的学术水平更高。但是,他们常常顾及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因此不能严格地把学术水平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年轻的佼佼者往往成为他们照顾关系的牺牲者。在国外,35岁以前当教授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中国教授实行公开招聘、公开评定,35岁或更年轻的人担任教授的现象也会很多,因为许多年轻人的学术水平已经超过了50多岁的教授候选人或现任教授。通过公开应聘者姓名和其标志作品,局外人和应聘者自己能够对所有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做出上下高低的评价,评委在众目睽睽之下,自然会大大减少对其他非学术因素和关系的考虑,学术水平高的应聘者便容易被聘上。就中国人民大学争论的例子来说。假如它招聘国际政治方面的教授时公开应聘者的资料。萧延中若应聘,自然有局外人比较他与其他应聘者的水平,其中不乏具有真知灼见的局外人,在这样的社会监督面前,评委自我约束程度会明显提高,拒绝照顾关系的决心会大大增强(我相信,至少绝大部分现任评委内心里并不愿意照顾关系),投票结果有利于水平最高的应聘者的可能性会显著上升。诚然,即使公开投票也会有差错或者舞弊,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萧延中没有被聘上并且认为评委没有履行好职责,他还有申诉的渠道,而张鸣、李景治就萧延中是否达到教授水平的争论亦能够通过正常途径展开,中国人民大学这所校名听上去就让人严肃和尊重的学校,也就能够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在心理上得到某种特殊的安慰。
公开评委的投票和公开处罚, 在中国当前学术评价不公正不严格的状况下,对于保证教授评定的学术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公开评委的投票,意味着每个评委必须在公众面前承担自己投票的个人责任。这样,一个学术水平明显高于竞争者的人如果没有被聘上,相关的评委便不能用集体决定来搪塞,不能用投票状况的保密来掩饰个人品行的软弱甚至良知的湮灭。公开投票和公开处罚能够大大提高评委掉以轻心和营私舞弊的风险。这两项措施还能够减少教授评定的成本,因为各个学校成员众多的评价委员会以及繁琐的评价程序,其实都来源于逃避个人责任。我在德国读博士,论文只需要指导教授和学院(系)指定的另一位教授认可就行。所以,如果论文质量低却被通过,这两位教授的个人过错清清楚楚,因此他们也就不得不郑重地负起责任。中国的一篇博士论文,至少要指导教授(有时还有副指导教授)、预答辩委员会五位教授、外聘盲审的三或五位教授、答辩委员会五位教授、还有学校学位分委员会和委员会的诸位教授的认可,才能最终通过。结果呢,论文质量依然没有保证,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教授(包括指导教授)承担个人过错,都是集体的过错(所谓“制度”原因)。公开投票、公开处罚,让评委承担个人的人格责任和知识水平责任,我们也就不需要那么多评委、那么多评审程序。最后,国家仲裁的目的是防止某个学校或地区的评委集体作弊。在中国许多学校还是单位专制的情况下,评委集体作弊的现象必须事先加以预防。
中国大学制度的改革目标应当是教授主导、学术自由、教学自由。这一新制度的根本基础在于教授素质的提高。提高和保证教授素质的条件有很多。教授转校聘任是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当然,仅仅教授转校聘任的单一措施,尚不能实现改革、建立新制度。所以,仅仅教授转校聘任是不够的,但缺少教授转校聘任又是万万不可的。同时,和高校改革的其他措施相比,教授转校聘任比较容易实行,因为它牵涉的人数毕竟不是非常多。受到这一措施负面影响最大的是熬年头盼着升教授的副教授和其他大学人员,以及刚刚或者将要调入学校工作的部分官员们,因为他们都希望戴着教授头衔退休。不过,他们每一个人都明白,只是因为中央还没有改变旧制度,他们才存着这样的希望。如果中国坚决地改变现行教授内部评定制度,建立新的学术至上的教授制度和公开公正的聘任制度,他们不但理解,而且会支持的。